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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品文檔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安監總政法2010137號”文2010年8月16日印發,自2010年10月1日起執行)目次第一部分綜合類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實施標準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相關規定實施標準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相關規定實施標準四、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相關規定實施標準五、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相關規定實施標準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相關規定實施標準七、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相關規定實施標準八、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相關規定實施標準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實施標準十、生產安全事故

2、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相關規定實施標準第二部分中介服務類一、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實施標準二、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相關規定實施標準三、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規定相關規定實施標準四、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相關規定實施標準五、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管理規定相關規定實施標準第三部分職業健康類一、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實施標準二、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相關規定實施標準第四部分非煤礦山類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相關規定實施標準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實施標準三、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相關規定實施標準四、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實施標準五

3、、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相關規定實施標準六、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相關規定實施標準七、海洋石油安全生產規定相關規定實施標準八、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細則相關規定實施標準第五部分危險化學品類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實施標準二、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實施標準三、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相關規定實施標準四、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實施標準五、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實施標準六、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實施標準七、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實施標準第六部分煙花爆竹類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相關規

4、定實施標準二、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實施標準三、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實施標準第七部分其他類一、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相關規定實施標準第一部分綜合類一、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實施標準(一)違法行為描述: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法律規定: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處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

5、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實施標準:對機構和有關人員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1 .沒有違法所得的,對機構處5000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各處5000元的罰款;2 .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機構單處或者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3 .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沒收違法所

6、得,對機構并處違法所得2倍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4 .違法所得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機構并處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5 .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機構并處違法所得4倍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各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6 .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機構并處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各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二)違法行為描述: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

7、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法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法律規定: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處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8、,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實施標準: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1 .發生一般事故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2 .發生較大事故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3 .發生重大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4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三)違法行為描述: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法律規定: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

9、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處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責令限期改正;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

10、分或者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實施標準: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或者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1 .發生一般事故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2 .發生較大事故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3 .發生重大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4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四)違法行為描述: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法律規定:安全生產法第十九條規定:礦山、建

11、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生產經營單位依照前款規定委托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處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設立

12、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實施標準: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按以下標準并處罰款:1 .除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其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未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的,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2 .除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其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上,未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3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

13、,未按規定設立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五)違法行為描述: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法律規定: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處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

14、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實施標準: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按以下標準并處罰款:1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有1人未按照規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崗作業的,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2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有2人未按照規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崗作業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3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有3人以上或者主要負責人未按照規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崗作業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六)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

15、法律規定: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執法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16、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實施標準: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按以下標準并處罰款:1 .有3名以下從業人員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2 .有3名以上5名以下從業人員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3 .有5名以上從業人員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七)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的。法律規定: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

17、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執法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實施標準: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按以下標準并處罰款:1 .生產經營單位提供虛假情況,不如實向從業人員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2 .生產經營單位隱瞞情況,不向從業人員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

18、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八)違法行為描述: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法律規定: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執法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四)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實施標準: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按以下標準

19、并處罰款:1 .有1名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2 .有2名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3 .有3名以上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九)違法行為描述: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法律規定: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

20、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處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實施標準: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按以下標準并處罰款:1 .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

21、設計未按照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建設項目投資額1000萬元以下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2 .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建設項目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3 .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建設項目投資額1000萬元以下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4 .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建設項目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的,處5萬元的罰款。(十)違法行為描述: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

22、全設施設計施工的。法律規定: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處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二)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實施標準: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按以下標準并處罰款;1 .建設項目投資額1000

23、萬元以下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2 .建設項目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十一)違法行為描述: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法律規定: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驗收部門及其驗收人員對驗收結果負責。處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4、;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三)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實施標準: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按以下標準并處罰款:1 .建設項目投資額1000萬元以下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2 .建設項目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十二)違法行為描述: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法律規定: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

25、示標志。處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四)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實施標準: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按以下標準并處罰款:1 .有1處安全警示標志設置不明顯的,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2 .有2處安全警示標志設置不明顯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3 .有3處以上安全警示標志設置不明顯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4

26、.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十三)違法行為描述: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法律規定: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處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五)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實施標準: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

27、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按以下標準并處罰款:1 .有1臺(套)安全設備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2 .有2臺(套)安全設備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3 .有3臺(套)以上安全設備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十四)違法行為描述: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法律規定: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

28、由有關人員簽字。處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六)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實施標準: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按以下標準并處罰款:1 .未對安全設備經常性維護、保養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2 .未對安全設備定期檢測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3 .既未對安全設備經常性維護、保養,又未對安全設備定期檢測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十五)違法行為描述:

29、未按規定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法律規定: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處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七)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實施標準: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按以下標準并處罰款:1 .有1名從業人員未配備符合標準的勞動

30、防護用品的,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2 .有2名以上5名以下從業人員未配備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3 .有5名以上10名以下從業人員未配備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4 .有10名以上從業人員未配備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十六)違法行為描述: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法律規定:安全生產法第三H一條規定: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處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

31、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實施標準: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按以下標準并處罰款:1 .使用1臺(套)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設備或者1種工藝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2 .使用2臺(套)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設備或者2種工藝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3 .使用3臺(套)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設備或者3種工藝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4 .使用4臺(套

32、)以上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設備或者4種以上工藝的,處5萬元的罰款。(十七)違法行為描述: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法律規定: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處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

33、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實施標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予以關閉,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1 .沒有違法所得的,單處2萬元的罰款;2 .違法所得3萬元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單處或者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3 .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單處或者并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4 .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單處或者并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5 .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的罰款;6 .違法所得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的罰款;7 .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70萬

34、元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8 .違法所得7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4倍的罰款;9 .違法所得100萬元以上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關閉的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十八)違法行為描述: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法律規定: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

35、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處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實施標準: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按以下標準并處罰款:1 .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內容不健全,或者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2 .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處5萬元以上

36、10萬元以下的罰款;3 .不接受安監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十九)違法行為描述: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法律規定: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處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37、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實施標準: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按以下標準并處罰款:1 .有1處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2 .有2處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3 .有3處以上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十)違法行為描述:進

38、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法律規定: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處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三)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實施標準: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按以下標準并處罰款;1 .有1處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

39、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管理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2 .有2處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管理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3 .有3處以上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管理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十一)違法行為描述: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法律規定: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處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

40、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實施標準: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1 .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的罰款;2 .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單處或者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3 .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單處或者并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4 .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

41、10萬元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倍的罰款;5 .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的罰款;6 .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7 .違法所得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4倍的罰款;8 .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二十二)違法行為描述: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處罰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

42、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實施標準:對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投資人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1 .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責任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2 .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責任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相關規定實施標準(一)違法行為描述: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法律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條規定: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

43、制度。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處罰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實施標準: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1 .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10萬元的罰款;2 .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3,違法所得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4 .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處3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的

44、罰款;5 .違法所得100萬元以上的,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二)違法行為描述: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法律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九條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處罰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實施標準:責令停止生產,限期

45、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1 .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5萬元的罰款;2 .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處5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3 .違法所得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處7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的罰款;4 .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處9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三)違法行為描述:轉讓、接受轉讓、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法律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企業不得轉讓、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處罰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

46、違反本條例規定,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接受轉讓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實施標準:對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并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1 .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2 .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處2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的罰款;3 .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接受轉讓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冒用安全生產許可

47、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生產的,依照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相關規定實施標準(一)違法行為描述: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法律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處罰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

48、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實施標準: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二)違法行為描述: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法律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九條規定: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第十二條規定: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三)事故的簡要經過;(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49、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處罰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實施標準: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1 .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2 .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50%的罰款;3 .發生重大、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三)違法行為描述: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法律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

50、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處罰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實施標準: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1 .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2 .發生較大事故的,處

51、上一年年收入70%的罰款;3 .發生重大、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四)違法行為描述:事故發生單位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法律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條規定: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處罰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52、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實施標準:1 .沒有貽誤事故搶救的,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款;(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1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的罰款;(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2 .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的,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300萬元以上350萬元以下的罰款;(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35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的罰款;(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400萬元以上450萬元

53、以下的罰款;(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4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五)違法行為描述:事故發生單位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法律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處罰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

54、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實施標準:1 .沒有貽誤事故搶救的,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款;(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1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的罰款;(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2 .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的,按以下標準處以罰

55、款:(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300萬元以上350萬元以下的罰款;(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35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的罰款;(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400萬元以上450萬元以下的罰款;(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4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六)違法行為描述:事故發生單位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法律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

56、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處罰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實施標準:1 .沒有貽誤事故搶救的,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款;(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1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的罰款;(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2 .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的,按以下標準處以罰款:(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300萬元以上350萬元以下的罰款;(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35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的罰款;(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4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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