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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山東大學校園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為加強校園交通秩序管理, 維護學校安全穩定, 保障學校 正常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優化育人環境,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 定、山東省高等學校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和山東大學校 園秩序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 本規定。第一章 校門區域交通安全管理第一條 進出校園的人員、 車輛, 必須遵守國家和學校交 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服從門衛管理,自覺接受 查詢。第二條 根據學校實際情況,利用校園網平臺,設立機動 車門禁管理及收費管理系統,對機動車進出校園實施驗卡放行 制度,依據濟南市關于機動車停車收

2、費的相關規定,對部分進 入校園的外來機動車實行收費管理。山東大學校園機動車門禁管理及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另 行制定。第三條 各種車輛進出校門須限速慢行,服從門衛執勤人 員指揮和查驗。裝載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車輛,無學校主 管部門核發的相關證明、證件,不得進入校園;運送危險物品 的車輛經批準進入校園,須按公安處指定的路線行駛。攜帶、 運送貴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離開校園的車輛,須持有物品 所屬單位或物品所有人所在單位開具的有效證明(單位有關人 員簽字并加蓋公章),主動接受門衛執勤人員的查驗。第四條 校門內外禁停區域禁止停放任何車輛,禁止任何 阻礙校門暢通的行為。第二章 校園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五條

3、 校園內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 道,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各行其道 。 沒有劃分機動車道、 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本著行人和非機動車優先的原則通 行。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將校園內部分道路設為機動車單行道 和步行道。第六條 校內舉辦大型活動時,學校將根據實際需要,臨 時劃定禁行道路和禁止停車區域。全校性大型活動和有重要來 賓出席的活動,由學校負責按規定向政府有關部門申報,并統 一組織交通指揮和車輛疏導。各單位、部門舉辦大型活動,應 按規定向學校主管部門申報,主辦單位負責交通指揮和車輛疏 導。第七條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校園道路從 事集會、擺攤、打球、做操、跳舞、輪滑等各種

4、影響道路暢通 和交通安全的活動。第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隨意在校園內道路上方懸掛 橫幅。經學校宣傳部批準懸掛的橫幅,橫幅至地面的垂直距離 應不低于 4 米。第九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和隨意拆卸、移動校園內交通標志和交通設施。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礙校園內交 通。因校園建設和工作需要,要開挖道路、占用路面,須經學 校主管部門(后勤管理處、基建處、公安處等)批準。施工單 位須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第十一條 校園內各類施工車輛必須按學校有關部門規 定的時間和指定的路線出入校園。裝載渣土的車輛必須采取篷 蓋措施,以防撒漏、揚塵。第三章 校園內車輛和行人交通安全管理第十

5、二條 在校園內駕駛車輛和騎行各種非機動車、電動 助力車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 本規定有關駕 (騎) 車行駛的各項規定, 安全文明駕駛 (騎行) 車輛。無駕駛證人員不得在校園內駕駛各種機動車輛,不得在 校園內學車、練車。國家交通安全法規規定的不允許騎行各種 非機動車、電動助力車的人員,不得在校園內騎行各種非機動 車、電動助力車。 車輛和行人在校園內應按交通標志指示通行, 遇有交通管理人員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 通行。各類車輛在校園內減速慢行,禁止鳴笛。第十三條 駛入校園的各類機動和電動車輛須具有完備 的行駛手續,車況正常、車容整潔、安全性能良好。第十四條 駕

6、駛、騎行或推行各類殘疾人乘用車的人員, 應注意交通安全,謹慎慢行。學齡前兒童、耳目殘疾、行走障 礙和精神病患者,在校園內行走須有監護人或監護人委托的人 以及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扶持、帶領。第十五條 各類車輛在校園內應按照停車指示標志停放, 遇有交通管理人員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 停放。對在有禁停標志區域停放并影響交通的各類車輛,學校 交通管理部門將采取記錄違章 、貼條警告、鎖車告誡、清障拖 車等教育、管理措施。教育無效者,將由地方公安交警部門采 取取證處罰、清障拖車等強制措施,由此發生的費用和造成的 損失,由違規駕駛員(騎乘人)本人承擔。第十六條 車輛駕駛員(騎乘人)應注

7、意車輛安全,為車 輛配置防盜鎖具等裝備。車輛停放時應及時落鎖,關閉車門、 車窗,勿在車內放置貴重物品。第十七條 在校園內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騎乘)人 應當立即停車, 保護現場; 造成人身傷亡的, 車輛駕駛 (騎乘) 人應當立即進行救助, 并迅速向交警部門和 120 急救中心報警, 同時向學校公安處報告。因搶救受傷人員而變動現場的,應標 明原始位置。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 故,基本事實清楚,當事人對事故責任無爭議的,可按公安交 通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協商處理,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第四章 附 則第十八條 本規定中的“校園”,不含有專設進出通道的教 職工宿舍區。本規定中的“機動車”,專指汽車、四輪及以上電動車。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人員和校內單位,學校將按照 相關規定作出違章記錄和給予相應處理;對經勸告、制止仍不 改正的,由公安、司法機關根據情節依法處理;觸犯法律者, 由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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