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解讀

《GA 801-2014 機動車查驗工作規程》相比于《GA 801-2013 機動車查驗工作規程》,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調整和更新:

  1. 查驗項目調整:2014版規程對機動車的查驗項目進行了優化和細化,增加了一些新的查驗要求,同時對部分原有項目的查驗方法或標準進行了修訂,以適應車輛技術發展的新變化,確保查驗的全面性和準確性。

  2. 技術參數驗證:強化了對車輛技術參數的核驗,特別是針對新能源汽車及特殊用途車輛,引入了更嚴格的技術參數比對機制,確保車輛符合國家相關安全和技術標準。

  3. 查驗流程優化:對機動車查驗的流程進行了優化,明確了各個環節的操作步驟和責任人,旨在提高查驗效率,減少車主等待時間,同時增強查驗工作的規范性。

  4. 信息化應用:2014版規程鼓勵采用信息技術手段進行機動車查驗,如推廣使用電子查驗記錄系統,實現查驗數據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的準確性。

  5. 違法車輛處理:對于查驗中發現的違規改裝、偽造變造車輛信息等問題,2014版規程進一步明確了處理程序和法律責任,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

  6. 培訓與考核:加強了對機動車查驗人員的專業培訓和資格考核要求,確保查驗人員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提升查驗工作的專業水平。

  7. 便民服務措施:規程中還加入了一些便民服務措施,如簡化某些類型車輛的查驗手續,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務渠道,以提升公眾滿意度。

這些變動體現了對機動車查驗工作更加科學化、規范化、信息化的管理導向,旨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促進機動車行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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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廢止
  • 已被廢除、停止使用,并不再更新
  • 2014-09-15 頒布
  • 2014-12-01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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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機動車查驗工作規程GA801-2014

編輯:仝世璐信息來源:發布時間:2014-10-11點擊次數:

GA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

GA801—2014

代替GA801—2013

機動車查驗工作規程

Codeofpracticeformotorvehicleinspection

2014-09-15發布2014-12-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發布

目??次

前言II

1范圍1

2規范性引用文件1

3術語和定義1

4查驗員資格管理1

5查驗項目2

6查驗工作要求4

7特殊情形的處理6

8檢驗監督工作要求6

9標準實施的過渡期要求7

附錄A(規范性附錄)機動車查驗記錄表9

附錄B(資料性附錄)機動車查驗合格主要要求11

附錄C(規范性附錄)違規機動車產品通報表17

附錄D(規范性附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需上傳檢驗照片要求18

參考文獻21

前言

本標準中第2章、第3章及6.19、6.20、8.6為推薦性的,其余為強制性的。

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GA801—2013《機動車查驗工作規程》。與GA801—2013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修改了標準的適用范圍(見第1章,2013年版的第1章);

——修改了“查驗員”的術語和定義(見3.2,2013年版的3.2);

——增加了“所有從事機動車查驗工作的人員均應獲得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授權”的要求(見4.1);

——增加了查驗員的分類及各級查驗員可以查驗的機動車類型和工作職責(見4.2);

——修改了查驗員的培訓、考試和核發查驗員資格證書的要求(見4.3,2013年版的4.1);

——增加了查驗員資格證書的有效期要求及有效期內應每年審驗一次的要求(見4.4);

——增加了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職責(見4.5);

——增加了對申請注冊登記的所有貨車、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掛車和帶駕駛室的正三輪摩托車應查驗整備質量的要求(見5.1.2的c));

——刪除了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時的查驗項目要求(見2013年版的5.2);

——修改了對申請轉移登記或者變更遷出的機動車的查驗項目(見5.3.1,2013年版的5.4.1);

——修改了申領、補領機動車登記證書環節的查驗項目(見5.3.2,2013年版的5.4.2);

——修改了需要監督解體的報廢機動車的具體車輛類型(見5.3.3,2013年版的5.4.3);

——修改了查驗場地和設施的要求(見6.1,2013年版的6.1);

——增加了專門查驗區的要求(見6.2);

——增加了查驗員隨身查驗工具和裝備要求,以及查驗員查驗機動車的基本要求(見6.3、6.4);

——增加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查驗機動車時應視頻錄像或拍攝照片的要求(見6.6);

——增加了確定車輛類型的要求(見6.9);

——修改了查驗車輛外廓尺寸的要求(見6.12、2013年版的6.5);

——增加了查驗車輛整備質量的要求(見6.13);

——修改了查驗安全裝置的要求(見6.14,2013年版的6.11);

——修改了審核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的要求(見6.15,2013年版的6.6);

——增加了“使用便攜式查驗智能終端時,《機動車查驗記錄表》應通過計算機軟件打印生成”的要求(見6.17的g));

——增加了“監督報廢機動車解體時,應現場或遠程視頻監督車輛的五大總成解體”的要求(見6.18);

——增加了“申請轉移登記或者變更遷出的已注冊登記機動車,不方便回機動車號牌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查驗的,轉入/遷入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按照5.3.1的規定查驗機動車”的要求(見6.19);

——增加了機動車查驗監督管理的相關要求(見6.21、6.22和6.23);

——刪除了“更換車身或者車架時不屬于打刻原車輛識別代號的,在《機動車查驗記錄表》的備注欄內記錄新的車輛識別代號”的要求(見2013年版的6.3);

——刪除了“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GB7258等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增加查驗項目,根據地方性法規或地方政府規章擴大安全裝置的配置和查驗范圍”的要求(見2013年版的6.8);

——修改了《違規機動車產品通報表》的上報要求(見7.2,2013年版的7.2);

——增加了檢驗監督工作要求(見第8章);

——修改了表A.1中“車輛外觀形狀”、“核定載人數”、“車輛外廓尺寸”、“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等項目的查驗合格要求(見附錄A,2013年版的附錄A);

——增加了表A.1中“整備質量”項目的查驗合格要求(見附錄A);

——修改了“表C.1違規機動車產品通報表”(見附錄C,2013年版的附錄C);

——增加了附錄D(見附錄D)。

本標準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沈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應朝陽、吳云強、孫巍、張軍、李健、趙衛興、是建榮、羅躍、包威、張寶文。

本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A801—2008、GA801—2013。

機動車查驗工作規程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機動車查驗員資格管理、查驗項目和查驗工作要求以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進行監督的工作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認可的單位對機動車進行查驗,本標準也適用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查驗員進行資格管理及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進行監督。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1589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

GB7258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GA802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

公安部令第102號《機動車登記規定》

3術語和定義

GB7258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查驗inspection

辦理機動車業務時,查驗員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確認機動車。

3.2

查驗員inspector

具有相應的知識和技能,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并獲得查驗員資格證書,根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授權從事機動車查驗工作的人員。

4查驗員資格管理

4.1所有從事機動車查驗工作的人員均應具有查驗員資格證書,并獲得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授權。

4.2查驗員分為初級查驗員、中級查驗員和高級查驗員。各級查驗員可以查驗的機動車類型及工作職責如下:

a)初級查驗員可以對摩托車、小型和微型載客汽車、輕型和微型載貨汽車、低速汽車(包括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進行查驗;

b)中級查驗員可以對所有類型機動車進行查驗,進行嫌疑車輛調查取證、違規機動車產品上報初審,指導初級查驗員的查驗工作;

c)高級查驗員可以對所有類型機動車進行查驗,進行嫌疑車輛調查取證、違規機動車產品上報審查,指導中級和初級查驗員工作,對中級和初級查驗員進行培訓。

4.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負責組織對全國高級查驗員進行培訓、考試并核發查驗員資格證書,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中級查驗員和初級查驗員進行培訓、考試、核發查驗員資格證書。

4.4查驗員資格證書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內應每年審驗一次。

4.5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細化查驗員資格管理規定,明確查驗員培訓考試、查驗員資格證書年度審驗及查驗員日常管理等要求。

5查驗項目

5.1注冊登記

5.1.1對申請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應核對機動車標準照片,確定車輛類型、車身顏色及核定載人數,并查驗以下項目:

a)基本信息: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出廠編號,下同)、發動機(電動機)號碼[包括發動機(電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下同]、車輛品牌和型號;

b)主要特征:車輛號牌板(架)、車輛外觀形狀、輪胎完好情況。

5.1.2根據申請注冊登記機動車的車輛類型和使用性質的不同,還應查驗以下項目:

a)對汽車(無駕駛室的三輪汽車除外),查驗機動車用三角警告牌;

b)對乘用車、公路客車、旅游客車、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和旅居車的所有座椅及其他汽車(低速汽車除外)的駕駛人座椅和前排乘員座椅,查驗汽車安全帶;

c)對總質量大于等于4500kg的(即中型和重型)貨車和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及所有低速汽車、掛車、危險貨物運輸車,查驗外廓尺寸、軸數、軸距和輪胎規格,對所有貨車和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掛車、帶駕駛室的正三輪摩托車,查驗整備質量;其他類型的機動車在有疑問時查驗;

d)對所有貨車、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和掛車,查驗車身反光標識;對總質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即重型)貨車(半掛牽引車除外)和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車長大于8.0m的掛車,查驗車輛尾部標志板;

e)對除半掛牽引車外的總質量大于3500kg的貨車、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和掛車,查驗側面及后下部防護裝置;

f)對危險貨物運輸車、客車[即中型(含)以上載客汽車],查驗滅火器;

g)對公路客車、旅游客車、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車、半掛牽引車和總質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貨車,查驗行駛記錄裝置;

h)對車長大于等于6m的客車,查驗應急出口和應急錘;對車長大于9m的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和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還應查驗乘客門數量;

i)對危險貨物運輸車、燃氣汽車(包括氣體燃料汽車、兩用燃料汽車和雙燃料汽車,下同),查驗外部標識、文字;對貨車和專項作業車,查驗是否噴涂了總質量(或最大允許牽引質量)、欄板高度、罐體容積和允許裝運貨物的種類或名稱;對客車(專用校車和設有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除外),查驗是否噴涂了該車提供給乘員(包括駕駛人)的座位數;對教練車,查驗是否在車身兩側及后部噴涂了“教練車”等字樣;對殘疾人專用汽車(即殘疾人專用自動擋載客汽車),查驗是否設置了殘疾人機動車專用標志;

j)對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和工程救險車,查驗車輛外觀制式、標志燈具和車用電子警報器;

k)對殘疾人專用汽車,查驗操縱輔助裝置加裝合格證明及操縱輔助裝置的產品型號和產品編號;

l)對專用校車,查驗車身外觀標識、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停車指示牌)、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干粉滅火器、急救箱和車內外錄像監控系統、輔助倒車裝置、學生座椅(位)和照管人員座椅(位)、汽車安全帶、應急出口和應急錘(逃生錘);

m)對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專用校車,危險貨物運輸車和車長大于9m的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查驗是否具有限速功能或裝備限速裝置,以及限速功能或限速裝置調定的最大車速對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和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是否超過100km/h,對專用校車、危險貨物運輸車是否大于80km/h;

n)對車長大于8m的專用校車和車長大于9m的其他客車、總質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貨車和專項作業車、所有危險貨物運輸車,查驗輔助制動裝置。對專用校車、車長大于9m的其他客車及所有危險貨物運輸車,查驗前輪是否裝備了盤式制動器;

o)對專用校車,車長大于9m的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和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所有危險貨物運輸車和半掛牽引車,總質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貨車和專項作業車及總質量大于10000kg的掛車,查驗防抱死制動裝置;

p)對專用校車及發動機后置的其他客車,查驗發動機艙自動滅火裝置;

q)對校車和公路客車、旅游客車,查驗車窗玻璃的可見光透射比是否大于等于50%及是否張貼有不透明和帶任何鏡面反光材料的色紙或隔熱紙。

5.1.3對按照公安部令第102號等規定在申請注冊登記前應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還應審核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5.2變更登記和變更備案

5.2.1對因變更車身顏色或使用性質申請變更登記的機動車,核對變更顏色(或使用性質)后的機動車標準照片,查驗車輛識別代號、車輛號牌(包括號牌放大號)、車輛外觀形狀和輪胎完好情況,確認車身顏色,并按5.1.2的d)、e)、i)、j)的規定查驗機動車。對因變更使用性質申請變更登記的機動車,還應按5.1.2的g)、h)、m)~q)的規定查驗機動車。

5.2.2對因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申請變更登記的機動車,核對變更后的機動車標準照片,查驗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號碼、車身顏色、車輛號牌(包括號牌放大號)、車輛外觀形狀和輪胎完好情況,審核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并按5.1.2的d)、e)、g)、h)、i)、j)、m)~q)的規定查驗機動車;有疑問時還應查驗核定載人數及外廓尺寸、整備質量。

5.2.3對因更換發動機申請變更登記的機動車,查驗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號碼、車輛號牌,審核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5.2.4對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申請變更登記的,按5.1的規定查驗機動車。

5.2.5對轉入的機動車進行查驗時,按5.1的規定查驗機動車;對屬于臥鋪客車的,還應查驗車內外錄像監控裝置。

5.2.6對因重新打刻車輛識別代號申請變更備案的機動車,查驗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號碼,車身顏色、車輛號牌(包括號牌放大號)、車輛外觀形狀和輪胎完好情況,并按5.1.2的d)、e)、i)、j)的規定查驗機動車;有疑問時還應查驗核定載人數及外廓尺寸、整備質量。

5.2.7對因重新打刻發動機號申請變更備案的機動車,查驗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號碼和車輛號牌。

5.2.8對自動擋乘用車加裝肢體殘疾人操縱輔助裝置申請變更備案的,查驗車輛識別代號、車輛號牌、操縱輔助裝置加裝合格證明、操縱輔助裝置的產品型號和產品編號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對殘疾人專用汽車拆除肢體殘疾人操縱輔助裝置申請變更備案的,查驗車輛識別代號、車輛號牌,確認是否已拆除操縱輔助裝置。

5.3其他業務

5.3.1對申請轉移登記或者變更遷出的機動車,按5.1的規定查驗機動車;屬于臥鋪客車的,還應查驗車內外錄像監控裝置。對非專用校車,還應查驗校車標志燈、停車指示標志是否已拆除,以及是否已消除噴涂粘貼的專用校車車身外觀標識,但辦理轉移登記的非專用校車,現機動車所有人為轄區內學校或者已取得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校車使用許可的校車服務提供者的除外。

5.3.2對申領、補領機動車登記證書的機動車,查驗車輛識別代號、發動機號碼、車身顏色、車輛號牌(包括號牌放大號)、車輛外觀形狀及5.1.2的d)、e)、i)、j)、q)規定的項目;對車輛外廓尺寸、整備質量、輪胎規格等主要特征和技術參數存在疑問時,應增加查驗。

5.3.3監督解體報廢的大型客車、中型(含)以上貨車、其他營運機動車和校車時,應查驗被解體報廢機動車的車輛識別代號,確認車輛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后橋、車架(車身)等五大總成。

5.3.4教育行政部門征求申請校車使用許可審查意見階段查驗機動車時,應查驗車輛識別代號、車輛號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應急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對專用校車和噴涂粘貼有專用校車車身外觀標識的非專用校車,還應查驗車身外觀標識、照管人員座椅和汽車安全帶;對專用校車,還應查驗車內外錄像監控系統、輔助倒車裝置;對非專用校車,應分別核定乘坐幼兒、小學生、中小學生和初中生時的學生數和成人數。

5.3.5對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非專用校車,應查驗車輛識別代號、車輛號牌,確認校車標志燈、停車指示標志是否已拆除,以及是否已消除專用校車車身外觀標識。

6查驗工作要求

6.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查驗機動車應在專門查驗區進行,但特殊情況下不能在專門查驗區進行查驗并經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的除外。

6.2專門查驗區的視線應良好,其場地應平坦、硬實,長度、寬度和高度應能滿足查驗車型的實際需要。專門查驗區應施劃有標志標線,安裝有視頻監控系統,配備有查驗工具柜(箱),工具柜(箱)內應包括鉛錘、輪胎花紋深度計、透光率計、鐵鉤、輪胎氣壓表、逆反射系數檢測儀(或反光標識檢測儀)等常用查驗工具。

6.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的查驗員應配備查驗工具包(內配鋼尺、手錘等隨身查驗工具)、便攜式智能查驗終端和執法記錄儀。便攜式查驗智能終端應具有遠程比對《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照片和數據、向機動車查驗監管系統無線上傳數據及生成《機動車查驗記錄表》(見附錄A)的功能;執法記錄儀應符合相關標準及規定。

6.4查驗員在查驗機動車時,應佩帶全省統一式樣的證卡,按照規定使用便攜式查驗智能終端和執法記錄儀,依法依規履行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賦予的職責。

6.5查驗員應按照規定的項目查驗機動車,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GB1589、GB7258等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確認所查驗項目是否符合規定(查驗合格的主要要求參見附錄B)。與車輛結構或安全裝置相關的查驗項目,應按照機動車出廠時所執行版本的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確認是否符合規定,但法律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另有規定的除外。

6.6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查驗機動車時應進行視頻錄像或拍攝照片。視頻或照片應能確認查驗是否在專門查驗區進行并識別車輛特征(對申請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應能確認車輛識別代號,對已注冊登記機動車應能識別號牌號碼)。

注:一張照片能同時確認查驗是否在專門查驗區進行并識別車輛特征的,視為滿足要求。

6.7機動車登記服務站查驗機動車時應通過視頻錄像或拍攝照片等方式記錄查驗過程,并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上傳關鍵項目查驗照片(或視頻)和查驗結果。

6.8進口機動車、校車、危險貨物運輸車、專項作業車、掛車、中型(含)以上載客汽車、中型(含)以上載貨汽車的注冊登記、變更登記、申領和補領機動車登記證書及校車使用許可、報廢機動車法定監督解體、嫌疑車輛調查取證等業務的機動車查驗應由民警查驗員負責;其他車輛類型和業務種類的機動車查驗由非民警查驗員獨立承擔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或民警查驗員應進行監督。

注:民警查驗員是指具有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身份的查驗員;非民警查驗員是指不具有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身份的查驗員,如汽車品牌銷售商、二手車交易市場、機動車報廢回收企業等單位的查驗員,也包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查驗員。

6.9確定車輛類型時,機動車實車車長符合GB1589等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且實車車長與《公告》、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記載的名義車長的偏差在允許范圍內時,按照《公告》、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記載的名義車長核定車輛類型。

6.10查驗車輛識別代號時,應實車查看車輛識別代號的號碼,核對是否與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貨物進口證明書或者機動車行駛證等憑證一致,確認車輛識別代號有無被鑿改等嫌疑。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轉入、轉移登記、變更遷出、更換車身或者車架、更換整車、申領機動車登記證書業務及重新打刻車輛識別代號變更備案時,還應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

6.11查驗發動機(電動機)號碼時,應實車查看打刻(或鑄出)的發動機(電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核對是否與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貨物進口證明書或機動車行駛證等憑證一致,確認發動機(電動機)號碼有無被鑿改等嫌疑。如打刻(或鑄出)的發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不易見,則只查看發動機易見部位或電動機覆蓋件上能永久保持的標有發動機(電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的標識。對2004年4月30日前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疑問時可核對發動機出廠編號拓印膜。更換發動機時不屬于打刻原發動機號碼的,在《機動車查驗記錄表》的備注欄內記錄新的發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

6.12查驗車輛外廓尺寸時,應使用量具測量相關尺寸參數;使用機動車外廓尺寸自動測量裝置的,測得的外廓尺寸數值應實時上傳至計算機管理系統并自動判別是否合格;對側面及后下部防護裝置離地高度、車身反光標識和車輛尾部標志板尺寸、面積等參數有疑問時,也應使用量具測量相關尺寸。機動車查驗所使用的量具應按照規定進行計量檢定或校準。

6.13查驗整備質量時,應采用具備資質的機構按照規定測得的整備質量,并與《公告》、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等憑證和技術資料記載的數值進行比對,確認是否在允許的誤差范圍內。

6.14查驗安全裝置時,應:

a)查看《公告》、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產品使用說明書、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等技術資料憑證,確認機動車是否具有限速功能或限速裝置;

b)查看駕駛室(區)內的輔助制動裝置操縱開關及車輛相關憑證和技術資料,有疑問時實車操作檢查,確認機動車是否安裝了輔助制動裝置;

c)實車查看機動車前輪(實車無法查看時只查看車輛相關憑證和技術資料),確認機動車前輪是否安裝了盤式制動器;

d)打開機動車電源,觀察“ABS”指示燈并判斷ABS自檢功能是否正常,有疑問時查看車輛相關憑證和技術資料、實車查看半掛車,確認機動車是否安裝了防抱死制動裝置;

e)打開發動機蓋并目視檢查,確認機動車是否安裝了發動機自動滅火裝置。

6.15審核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時,應審查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上是否有本市行政轄區內具有資質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的簽章和授權簽字人的簽字,確認安全技術檢驗的項目是否齊全。

6.16除按照規定應查驗的項目外,查驗過程中發現機動車有不符合GB1589、GB7258等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其他情形時,應在《機動車查驗記錄表》的“備注”欄內記錄相關情況。

6.17《機動車查驗記錄表》的填寫要求如下:

a)《機動車查驗記錄表》所列查驗項目查驗合格的,在對應的判定欄內簽注“√”;查驗不合格的,在對應的判定欄內簽注“×”,必要時還應在備注欄簡要說明不合格的情形;對按照規定不須查驗的項目,在對應的判定欄內簽注“—”;

b)安全裝置查驗結果表明按照規定應安裝的安全裝置均已安裝時,在“備注”欄中記錄“安全裝置符合要求”;安全裝置查驗結果表明至少有一種安全裝置未按規定安裝,或者發現實車未按規定安裝安全裝置的,在“備注”欄中記錄“安全裝置不符合要求”并說明具體情形;

c)對申請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進行查驗時,查驗員應在對應的判定欄內簽注確定的“車身顏色”、“核定載人數”及根據GA802核定的“車輛類型”;

d)對申請變更車身顏色的機動車進行查驗時,查驗員應在對應的判定欄內簽注確定的“車身顏色”;

e)對殘疾人專用汽車進行查驗時,操縱輔助裝置加裝合格證明、操縱輔助裝置的產品型號和產品編號的查驗結果在“備注”欄中簽注;

f)按規定應查驗的項目全部合格且未發現其他不合格情形時,查驗員應在《機動車查驗記錄表》對應的位置簽注“合格”、簽字并簽注日期;按照規定查驗的項目具有不合格情形時,查驗員應簽注“不合格”、簽字并簽注日期;發現其他不合格情形時,查驗員應簽注“不合格”、簽字和簽注日期,并在“備注”欄中說明不合格情形。查驗不合格的機動車復檢合格時,查驗員在《機動車查驗記錄表》對應的位置簽字并簽注日期;復檢仍不合格的,不簽注;

g)使用便攜式查驗智能終端時,《機動車查驗記錄表》應通過計算機軟件打印生成;

h)辦理校車使用許可相關業務查驗機動車時,查驗結果應填寫在《校車查驗記錄表》中,備注欄中應注明提交校車日期。非專用校車申請校車使用許可查驗時,應按照幼兒校車、小學生校車、中小學生校車、初中生校車四種情形分別核定乘坐的學生數和成人數,并簽注在“備注”欄中;

i)教育行政部門征求申請校車使用許可審查意見時,機動車查驗結束后,應將填寫完畢(或通過計算機軟件打印生成)的《校車查驗記錄表》交機動車所有人或申請人(或被委托的經辦人)簽字。

6.18監督報廢機動車解體時,應現場或遠程視頻監督車輛的五大總成解體;如發現車輛的五大總成不齊全,應要求機動車所有人出具相應的書面材料予以說明,但車架(車身)缺失時應認定為車輛缺失。

6.19申請轉移登記或者變更遷出的已注冊登記機動車,不方便回機動車號牌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查驗的,轉入/遷入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按照5.3.1的規定查驗機動車。

6.20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對在轄區內首次注冊登記的新車型進行技術參數確認,建立新車型的技術參數庫。

6.21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建設完善機動車查驗監管系統,嚴格對查驗機動車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6.2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應通過現場或視頻監管、拍攝照片、核查智能查驗終端或執法記錄儀、事后抽查復核等方式對機動車查驗工作進行監督,定期對查驗照片(或視頻)進行審查,監督查驗員是否按照規定的項目進行查驗、查驗結果是否符合規定。

6.23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機動車查驗監督管理的具體要求。

7特殊情形的處理

7.1查驗中發現機動車存在被盜搶嫌疑、走私嫌疑、非法改裝、拼裝等情形時,應詳細記錄機動車基本信息并在計算機系統中注明。屬于被盜搶嫌疑和走私嫌疑的,進入嫌疑車輛調查程序;屬于非法改裝的,應責令機動車車主將機動車恢復原狀;屬于拼裝的,應按照相關規定移交有關部門予以拆解、報廢。

7.2查驗申請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時,發現機動車不符合GB1589、GB7258等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或與《公告》、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的數據不一致時,或發現《公告》、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的技術參數不符合GB1589、GB7258等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時,車輛管理所應做好取證工作,在計算機系統中詳細記錄機動車的基本信息及整車生產廠家、生產日期、公告批次(對進口機動車為進口證明憑證名稱、編號)及違規原因初步調查等信息,填寫《違規機動車產品通報表》(見附錄C),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通報并通過網絡逐級上報至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定期組織高級查驗員審核后上報至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7.37.1和7.2所述情形中,屬于辦理業務前經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應按規定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予以處罰,并將相關信息通報給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8檢驗監督工作要求

8.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應通過計算機聯網核查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數據、審核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上傳的檢驗照片(包括檢驗項目照片和檢驗資料照片)或視頻,以及現場或遠程視頻抽查安全技術檢驗過程、查閱原始檢驗記錄和報告等方式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的安全技術檢驗行為進行監督。

8.2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應建設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遠程視頻監管中心,安排專門的工作人員,統一使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監管系統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上傳的檢驗照片(或視頻)、檢驗數據和結果進行審核:

a)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遠程視頻監管中心的面積及從事審核的工作人員的數量應與需審核的檢驗業務量相適應;

b)從事審核的工作人員應具備相應機動車車型的查驗員資格,其負責人應為民警中級查驗員或民警高級查驗員;

c)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監管系統應具備檢驗備案信息下載、轉發和下發、機動車檢驗登錄信息和復檢登錄信息接收、檢驗過程信息接收和轉發、檢驗異常情況預警和報警、檢驗結果和檢驗照片(或視頻)接收、檢驗審核、遠程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等功能;能對檢驗數據和結果進行分析和統計,確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是否齊全、所有人工檢驗項目的檢驗結果是否均為合格、所有儀器設備檢驗項目的檢驗結果是否均符合GB7258的規定,及時核查多車檢測數據雷同、重點車輛檢驗合格率異常等綜合統計分析及異常情況預警功能。

8.3審核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上傳的檢驗照片(或視頻)時,工作人員應確認檢驗照片(或視頻)的數量及要求是否符合附錄D的規定。檢驗照片(或視頻)的審核結果為合格且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監管系統無檢驗異常情況預警或報警提示的,應遠程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

8.4審核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上傳的檢驗照片(或視頻)時,發現檢驗照片(或視頻)的數量及要求不符合附錄D的規定的,應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監管系統告知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符合規定的具體情形,并要求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重新上傳整改后的檢驗照片(或視頻);目測能確認檢驗照片(或視頻)所反映檢驗項目不符合GB7258及其他相關規定的,審核結果為不合格,經調查核實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存在不按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進行檢驗的行為的,應按規定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予以處罰。

8.5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監管系統出現檢驗異常情況預警報警提示時,應及時分析原因,告知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預警報警提示信息的具體內容并要求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查清核實;屬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按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和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檢驗、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等情形的,應按規定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予以處罰。

8.6對申請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摩托車和非營運小型、微型載客汽車(面包車及7座和7座以上的除外),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監管系統無檢驗異常情況預警和報警提示時,可先行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但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遠程視頻監管中心應在檢驗照片(或視頻)上傳后的24小時內將檢驗照片(或視頻)審核完畢。審核結果表明檢驗項目不符合GB7258及其他相關規定的,應要求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通知送檢的機動車重新進行檢驗,并按規定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予以處罰。先行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應經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的檢驗業務量和規范化程度批準后實施。

8.7審核中發現機動車存在被盜搶嫌疑、走私嫌疑、非法改裝、拼裝等情形時,按7.1和7.3的規定執行。

8.8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應定期分析本地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情況,每月將參檢率、檢驗合格率、異地檢驗率等數據及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違規信息上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每月分析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異常數據,每季度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上報本省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情況。數據分析發現異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及時組織核查;發現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存在違規情形的,應按規定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予以處罰并通報。

8.9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細化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監督相關規定,明確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遠程視頻監管中心的建設和運行要求。

9標準實施的過渡期要求

6.1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查驗機動車應在專門查驗區進行的要求,以及6.3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的查驗員應配備便攜式智能查驗終端的要求,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第7個月開始實施。

附錄A

(規范性附錄)

機動車查驗記錄表

機動車查驗記錄表見表A.1,校車查驗記錄表見表A.2。

表A.1機動車查驗記錄表

號牌號碼(流水號或其他與車輛能對應的號碼):號牌種類:使用性質:

業務類型:注冊登記轉入轉移登記變更遷出變更車身顏色更換車身或者車架

更換整車更換發動機變更使用性質重新打刻VIN重新打刻發動機號

加裝/拆除操縱輔助裝置申領登記證書補領登記證書監督解體其他

類別

序號

查驗項目

判定

類別

序號

查驗項目

判定

通用

項目

1

車輛識別代號

大中型客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等

15

滅火器

2

發動機型號/號碼

16

行駛記錄裝置、車內外錄像監控裝置

3

車輛品牌/型號

17

應急出口/應急錘、乘客門

4

車身顏色

18

外部標識/文字、噴涂

5

核定載人數

其他

19

標志燈具、警報器

6

車輛類型

20

檢驗合格證明

7

號牌/車輛外觀形狀

查驗結論:

8

輪胎完好情況

9

安全帶、三角警告牌

貨車

掛車

10

外廓尺寸、軸數、軸距

查驗員:

年月日

11

整備質量

12

輪胎規格

13

側后部防護裝置

復檢合格

查驗員:

年月日

14

車身反光標識和車輛尾部標志板、噴涂

機動車照片

(注冊登記、轉移登記、需要制作照片的變更登記、轉入、監督解體)

備注:

年月日

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拓印膜

(注冊登記、轉移登記、轉出、轉入、更換車身或者車架、更換整車、

申領登記證書、重新打刻VIN)

說明:1、填表時在對應的業務類型名稱上劃“√”;2、對按照規定不須查驗的項目,在對應的判定欄內劃“—”;3、本表所列查驗項目判定合格時在對應欄劃“√”,判定不合格時在對應欄劃“×”,本表以外的查驗項目不合格時,在備注欄內注明情況,查驗結論簽注為“不合格”;所有查驗項目合格,查驗結論簽注為“合格”;4、復檢合格時,查驗員簽字并簽注日期;復檢仍不合格的,不簽注;5、注冊登記查驗時,“車身顏色”、“核定載人數”、“車輛類型”判定欄內簽注查驗確定的相應內容;變更車身顏色查驗時簽注車身顏色。

表A.2校車查驗記錄表

號牌號碼(流水號或其他與車輛能對應的號碼):校車種類:專用校車非專用校車

業務類型:注冊登記轉入更換整車轉移登記變更遷出更換車身或者車架

申請校車使用許可期滿換發校車標牌非專用校車不再作為校車使用

類別

序號

查驗項目

判定

類別

序號

查驗項目

判定

通用

項目

1

車輛識別代號

校車

專用

項目

16

車身外觀標識

2

發動機型號/號碼

17

照管人員座位

3

車輛品牌/型號

18

汽車安全帶

4

車身顏色

19

車內外錄像監控系統

5

核定載人數(學生/成人)

/

20

輔助倒車裝置

6

車輛類型

21

校車標牌

7

號牌/車輛外觀形狀

其他

22

檢驗合格證明

8

輪胎完好情況

查驗結論:

9

三角警告牌

校車

專用

項目

10

校車標志燈

11

停車指示標志

12

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查驗員:

年月日

13

應急出口/應急錘

14

干粉滅火器

復檢合格

查驗員:

年月日

15

急救箱

機動車照片

(期滿換發校車標牌及專用校車變更遷出除外)

備注:

機動車所有人/申請人:

年月日

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拓印膜

(注冊登記、轉入、更換整車、轉移登記、變更遷出、更換車身或者車架)

說明:1、填表時在對應的校車類型和業務類型名稱上劃“√”;2、對按照規定不須查驗的項目,在對應的判定欄內劃“—”;3、本表所列查驗項目判定合格時在對應欄劃“√”,判定不合格時在對應欄劃“×”,本表以外的查驗項目不合格時,在備注欄內注明情況,查驗結論簽注為“不合格”;所有查驗項目合格,查驗結論簽注為“合格”;4、復檢合格時,查驗員簽字并簽注日期;復檢仍不合格的,不簽注;5、專用校車注冊登記查驗時,“車身顏色、核定載人數、車輛類型”判定欄內簽注查驗確定的相應內容;6、非專用校車申請校車使用許可查驗時,按照幼兒校車、小學生校車、中小學生校車、初中生校車四種情形分別核定乘坐的學生數和成人數,并簽注在備注欄內。

附錄B

(資料性附錄)

機動車查驗合格主要要求

機動車查驗合格的主要要求見表B.1。

表B.1機動車查驗合格主要要求

序號

項目

合格要求

1

車輛識別代號(整車出廠

編號)

汽車、摩托車、半掛車和2012年9月1日起出廠的中置軸掛車應具有唯一的車輛識別代號,應至少有一個車輛識別代號打刻在車架(無車架的機動車為車身主要承載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銹蝕、磨損的部位上,2013年3月1日起出廠的乘用車和總質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貨車(低速汽車除外)還應在靠近風窗玻璃立柱的位置設置能永久保持的、從車外能清晰識讀的車輛識別代號標識;其他機動車應打刻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型號在前,出廠編號在后,出廠編號兩端應打刻起止標記。2007年4月1日起出廠的低速汽車,應按照規定打刻車輛識別代號。

同一輛車上不允許既打刻車輛識別代號,又打刻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同一輛車上標識的所有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出廠編號,下同)內容應相同。2004年10月1日前出廠的改裝汽車,可能有兩個不同內容的車輛識別代號,此時應有一個車輛識別代號的內容與相關憑證相同。

打刻的車輛識別代號應易見且易于拓印,其內容應與相關憑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貨物進口證明書或《機動車行駛證》)記載及整車產品標牌標明的車輛識別代號內容一致,并且不應有明顯的更改、變動、鑿改、挖補、打磨痕跡或墊片、擅自另外打刻等異常情形。2014年9月1日起出廠的汽車、摩托車、半掛車和中置軸掛車,打刻的車輛識別代號從上(前)方觀察時打刻區域周邊足夠大面積的表面不應有任何覆蓋物;如有覆蓋物,覆蓋物的表面應明確標示“車輛識別代號”或“VIN”字樣,且覆蓋物在不使用任何專用工具的情況下能直接取下(或揭開)及復原。

2

發動機(電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

發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應打刻(或鑄出)在氣缸體上且應能永久保持;打刻的發動機出廠編號不應有明顯的鑿改、挖補、打磨痕跡或擅自另外打刻等異常情形。若打刻(或鑄出)的發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不易見,則應在發動機易見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發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的標識。

2013年3月1日起出廠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和電動摩托車,應在主驅動電動機殼體上打刻電動機型號和編號;如打刻的電動機型號和編號被覆蓋,應留出觀察口,或在覆蓋件上增加應永久保持的電動機型號和編號的標識。

相關憑證上記載的“發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應與發動機缸體上打刻或鑄出(或標識上標明)及整車產品標牌上標明的發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一致。

注:2004年10月1日前出廠的機動車打刻的發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不易見時,其發動機的易見部位不一定有發動機標識。

3

車輛品牌

/型號

注冊登記查驗時,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對國產機動車)、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對進口機動車)等憑證上記載的“車輛品牌”和“車輛型號”與整車產品標牌上標明的車輛品牌、型號應相符。

4

車身顏色

注冊登記查驗時,按照實車核定車身顏色;變更車身顏色時,按照實車填寫車身顏色。

其他情況下,車身顏色應與《機動車行駛證》記載的車身顏色一致。

表B.1機動車查驗合格主要要求(續)

序號

項目

合格要求

5

核定載人數

注冊登記查驗時,按照GB7258—2012的4.5.2~4.5.6及11.6核定載客人數/駕駛室乘坐人數。對實行《公告》管理的國產機動車,載貨汽車和專項作業車核定的駕駛室乘坐人數、載客汽車核定的乘坐人數與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標明的數值應一致且符合《公告》管理的相關規定。其他情況下,座位/鋪位數應與《機動車行駛證》記載的內容一致。

6

號牌板(架)/車輛號牌

注冊登記查驗時,檢查機動車號牌板(架):前號牌板(架)(摩托車除外)應設于前面中部或右側(按機動車前進方向),后號牌板(架)應設于后面中部或左側,號牌板(架)應能安裝符合GA36要求的機動車號牌。2013年3月1日起出廠的機動車每面號牌板(架)上應設有2個號牌安裝孔,2016年3月1日起出廠的機動車每面號牌板(架)[三輪汽車前號牌板(架)、摩托車后號牌板(架)除外]上應設有4個號牌安裝孔;號牌安裝孔應保證能用M6規格的螺栓將號牌直接牢固可靠地安裝在車輛上。

其他情況下,檢查車輛號牌:號牌應安裝在號牌板(架)處,號牌應正置、橫向水平、縱向基本垂直且使用符合GA804的專用固封裝置固封,號牌應無變形、遮蓋和破損、涂改,號牌號碼和種類應與《機動車行駛證》的記錄一致,其漢字、字母和數字應清晰可辨、顏色應無明顯色差。不允許使用可拆卸號牌架和可翻轉號牌架。

7

車輛

外觀形狀

外部照明燈具的透光面均應齊全,對稱設置、功能相同的外部照明燈具的透光面顏色不應有明顯差異。機動車配備的后視鏡和下視鏡應完好。所有車窗玻璃應完好且未粘貼鏡面反光遮陽膜。前風窗玻璃及風窗以外玻璃用于駕駛人視區部位的可見光透射比應大于等于70%,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和校車(包括專用校車和非專用校車)所有車窗玻璃的可見光透射比均應大于50%,且不得張貼有不透明和帶任何鏡面反光材料之色紙或隔熱紙。

車輛上裝備的商標、廠標等整車標志應與車輛品牌/型號相適應。

注冊登記查驗時,對實行《公告》管理的國產機動車,車輛外觀形狀應與《公告》的機動車照片一致,但裝有公告允許選裝的部件時除外;2012年9月1日起出廠的廂式貨車和封閉式貨車,駕駛室(區)兩旁應設置車窗,貨廂部位不得設置車窗[但駕駛室(區)內用于觀察貨物狀態的觀察窗除外]。其他情況下,車輛外觀形狀應與《機動車行駛證》上機動車標準照片記載的車輛外觀形狀一致,但裝有允許自行加裝的部件時除外;機動車標準相片如懸掛有機動車號牌,其號牌號碼和類型應與《機動車行駛證》記載的內容一致。

注1:查驗員可以通過采集機動車標準照片信息核對機動車標準照片。

注2:2012年9月1日前出廠的公路客車和旅游客車,側窗玻璃的可見光透射比若小于50%,不視為不符合標準規定。

8

輪胎

完好情況

輪胎胎冠花紋深度應符合GB7258—2012的9.1.6的要求,輪胎胎面及胎壁應無影響使用的破裂、缺損、異常磨損和割傷,輪胎胎面不得因局部磨損而暴露出輪胎簾布層。輪胎螺母應完整齊全。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和校車的所有車輪及其他機動車的轉向輪不得裝用翻新的輪胎。

注冊登記查驗時,輪胎數應與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等相關憑證記載的數據一致;其他情況下,輪胎數應與《機動車行駛證》上機動車標準照片記載的輪胎數一致。

9

機動車用

三角警告牌

汽車(無駕駛室的三輪汽車除外)應配備機動車用三角警告牌,三角警告牌在車上應妥善放置,式樣及尺寸應符合相關規定。

10

汽車安全帶

裝備的汽車安全帶應齊全且能正常使用。臥鋪客車每一個鋪位均應安裝兩點式汽車安全帶。

注冊登記查驗時,2012年9月1日起出廠的乘用車、公路客車、旅游客車、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旅居車的所有座椅,其他汽車(低速汽車除外)的駕駛人座椅和前排

表B.1機動車查驗合格主要要求(續)

序號

項目

合格要求

10

汽車安全帶

(續)

乘員座椅均應裝置汽車安全帶;所有駕駛人座椅、前排乘員座椅(貨車前排乘員的中間位置及設有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除外)、客車位于踏步區的車組人員座椅以及乘用車除第二排及第二排以后的中間位置座椅外的所有座椅,裝置的汽車安全帶均應為三點式(或四點式)安全帶。

11

車輛外廓尺寸

汽車及汽車列車、掛車的實際外廓尺寸不得超出GB1589規定的限值,摩托車的實際外廓尺寸不得超出GB7258—2012中表2規定的限值。

注冊登記查驗時,車輛的長、寬、高應與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等相關憑證上記載的數值一致;其他情況下,應與《機動車行駛證》上記載的數值一致。外廓尺寸參數公差允許范圍對汽車(低速汽車除外)、掛車為±1%或±50mm,對其他機動車為±3%或±50mm。

測量外廓尺寸參數時,應考慮允許自行加裝的部件及變更使用性質拆除標志燈具對測量結果的影響。判定車輛外廓尺寸參數是否在公差允許范圍內時,應考慮測量誤差。

12

整備質量

對所有貨車、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和掛車,以及帶駕駛室的正三輪摩托車,實車整備質量與《公告》、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等憑證、技術資料記載的整備質量的誤差符合管理規定;誤差符合管理規定且總質量也符合GB1589的,按照相關憑證、技術資料核定載質量。判定整備質量誤差是否符合管理規定時,應考慮測量誤差。

13

軸數/軸距

注冊登記查驗時,軸數、軸距應與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等相關憑證上記載的數據一致;其他情況下,軸數應與《機動車行駛證》上機動車照片記載的軸數一致。

14

輪胎規格

同一軸上的輪胎規格和花紋應相同,輪胎規格應與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等相關憑證(或資料)記載的內容一致。

15

車身反光標識和車輛尾部標志板

貨車和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最大設計車速小于等于40km/h的其他汽車、所有掛車應按照GB7258—2012的8.4.1和8.4.2及其他相關規定設置后部車身反光標識和車輛尾部標志板、側面車身反光標識。

反光膜型車身反光標識為紅白單元相間的條狀反光膜材料,表面應完好、無破損;紅白單元每一單元的長度應不小于150mm且不大于450mm,寬度可為50mm,75mm或100mm;白色單元上應加施有符合規定的“3C”標識。

后部車身反光標識應能體現機動車后部寬度和高度,其離地高度應不小于380mm。后部反光膜型車身反光標識與后反射器的面積之和,使用一級車身反光標識材料時應不小于0.1m2,使用二級車身反光標識材料時應不小于0.2m2。

側面反光膜型車身反光標識允許分隔粘貼,但應保持紅白單元相間;總長度(不含間隔部分)應不小于車長的50%,但側面車身結構無連續表面的混凝土攪拌運輸車和專項作業車的側面車身反光標識長度應不小于車長的30%;三輪汽車的側面車身反光標識長度不應小于1200mm,貨廂長度不足車長50%的載貨汽車的側面車身反光標識長度應為貨廂長度。

廂式貨車和廂式掛車后部、側面的車身反光標識應能體現貨廂輪廓。2012年9月1日起出廠的廂式貨車和廂式掛車,裝備的車身反光標識應為由紅白相間的反射器單元組成的反射器型車身反光標識。反射器型車身反光標識的反射器單元應橫向水平布置、固定可靠,紅白單元相間且數量相當;相鄰反射器的邊緣距離對后部反射器型車身反光標識不應大于100mm,對側面反射器型車身反光標識不應大于150mm。

車輛尾部標志板的形狀、尺寸和結構應符合GB25990的規定,部件應不易拆卸,其固定在車輛后部的方式應穩定、持久,例如使用螺釘或者鉚合。

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還應在車輛的后部和兩側粘貼能標示車輛輪廓的、寬度為150mm±20mm的橙色反光帶。

表B.1機動車查驗合格主要要求(續)

序號

項目

合格要求

16

側面及后下部防護裝置

所有總質量大于3500kg的貨車(半掛牽引車除外)、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和掛車應按規定裝備側面及后下部防護裝置。

側面及后下部防護裝置應固定可靠,與車架或車體的可靠部位有效連接。

后下部防護裝置的寬度不可大于車輛后軸兩側車輪最外點之間的距離(不包括輪胎的變形量),并且后下部防護裝置任一端的最外緣與這一側車輛后軸車輪最外端的橫向水平距離應不大于100mm;后下部防護裝置整個寬度上的下邊緣離地高度對于后下部防護裝置狀態可調整的車輛應不大于450mm,對后下部防護裝置狀態不可調整的車輛應不大于550mm;后下部防護裝置的橫向構件的截面高度(對格構式圓鋼結構的后下部防護裝置,截面高度為橫向布置圓鋼的直徑之和)應不小于100mm,端部不應有尖銳邊緣。

側面防護裝置的下緣任何一點的離地高度應不大于550mm,前緣和后緣應處在最靠近它的輪胎周向切面之后(前)300mm的范圍之內;但全掛車前緣位于500mm的范圍之內即可,半掛車前緣與支腿中心橫截面距離小于等于250mm即可,長頭貨車前緣與駕駛室后壁板件的間隙小于等于100mm即可。

罐式危險貨物運輸車的罐體及罐體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不得超出側面及后下部防護裝置,罐體后封頭及罐體后封頭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與后下部防護裝置的縱向距離應大于等于150mm。

17

滅火器

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車應配備處于有效期內的滅火器,滅火器在車身應安裝牢靠并便于使用。

客車僅有一個滅火器時,應設置在駕駛人座椅附近;當有多個滅火器時,應在客廂內按前、后,或前、中、后分布,其中一個應靠近駕駛人座椅。

18

行駛記錄、車內外錄像監控裝置

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車及2013年3月1日起注冊登記的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半掛牽引車和總質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貨車應安裝符合規定的行駛記錄儀、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等行駛記錄裝置。臥鋪客車還應安裝車內外錄像監控系統。

行駛記錄裝置及其連接導線在車上應固定可靠。行駛記錄裝置應能正常顯示;如使用行駛記錄儀作為行駛記錄裝置,其顯示部分應易于觀察、數據接口應便于移動存儲介質的插拔。2006年12月1日起出廠汽車安裝的汽車行駛記錄儀,其主機外表面的易見部位應模壓或印有符合規定的“3C”標識。

19

應急出口/應急錘、乘客門

車長小于6m的客車,在乘坐區的兩側應具有緊急時乘客易于逃生或救援的側窗。車長大于等于6m的客車,應按照GB7258、GB13094、GB18986等標準的規定設置相應數量的應急出口。2012年9月1日起出廠的車長大于7m的客車均應設置撤離艙口;2013年9月1日起出廠的設有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車身兩側的車窗如面積能達到設置為應急窗的要求,均應設置為推拉式或外推式應急窗;2014年9月1日起出廠的車長大于等于6m的客車,如車身右側僅有一個乘客門且在車身左側未設置駕駛人門,應在車身左側或后部設置應急門。

使用應急窗時,應采用易于迅速從車內、外開啟的裝置;或在鋼化玻璃上標明易擊碎的位置,并在每個應急窗的鄰近處提供一個應急錘以方便地擊碎車窗玻璃。安全頂窗應易于從車內、外開啟或用應急錘擊碎。應急門應有鎖止機構且鎖止可靠,當車輛停止時不用工具即能從車內外方便地打開,并設有車門開啟聲響報警裝置。

每個應急出口(包括應急門、應急窗和撤離艙口)應在其附近設有“安全出口”或“應急出口”字樣。應急出口的應急控制器應在其附近標有清晰的符號或字樣并注明其操作方法,字體高度應不小于10mm。

表B.1機動車查驗合格主要要求(續)

序號

項目

合格要求

19

應急出口/應急錘、乘客門

(續)

2012年9月1日起出廠的車長大于9m的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和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應設置兩個乘客門;但如其車身兩側所有應急窗均為外推式應急窗,也可只設一個乘客門。

客車除駕駛人門和應急門外,不應在車身左側開設車門,但在沿道路中央車道設置的公共汽車專用道上運營使用的公共汽車除外。客車采用動力開啟的乘客門,其車門應急控制器應能讓臨近車門的乘客容易看見并清楚識別,并應有醒目的標志和使用方法。公共汽車和2013年3月1日起出廠的車長大于等于6m的其他客車,還應在駕駛人座位附近駕駛人易于操作部位設置乘客門應急開關。

20

外部標識/文字、噴涂

總質量大于等于4500kg的貨車(半掛牽引車除外)、所有掛車,均應在車身后部噴涂或粘貼放大的號牌號碼(對無法噴涂或粘貼的平板掛車應設置有放大的號牌號碼),放大的號牌號碼字樣應清晰。

所有貨車和專項作業車均應在駕駛室(區)兩側噴涂總質量(半掛牽引車為最大允許牽引質量),欄板式貨車和自卸車還應在駕駛室兩側噴涂欄板高度;罐式汽車和罐式掛車應在罐體上噴涂罐體容積及裝運貨物的種類,欄板掛車應在車廂兩側噴涂欄板高度;噴涂的中文和阿拉伯數字應清晰,高度應大于等于80mm。

客車(專用校車和設有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除外)應在乘客門附近車身外部易見位置,用高度大于等于100mm的中文和阿拉伯數字標明該車提供給乘員(包括)駕駛人的座位數。

危險貨物運輸車應裝置符合GB13392規定的標志(包括標志燈和標志牌)及規定的矩形安全標示牌。罐式危險貨物運輸車在罐體上噴涂的罐體容積和允許裝運貨物的名稱應與《公告》及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一致。

燃氣汽車(包括氣體燃料汽車、兩用燃料汽車和雙燃料汽車)應按規定在車輛前端和后端醒目位置分別設置標注其使用的氣體燃料類型的識別標志,標志圖形為有邊框的菱形,在方框中分別居中勻稱地布置有大寫印刷體英文字母“CNG”(壓縮天然氣汽車)、“LNG”(液化天然氣汽車)、“ANG”(吸附天然氣汽車)、“LPG”(液化石油氣汽車)。

教練車應在車身兩側及后部噴涂高度大于等于100mm的“教練車”等字樣。

殘疾人專用汽車應在車身前部和后部分別設置殘疾人機動車專用標志。

21

外觀制式、標志燈具、電子警報器

警車外觀制式應符合GA524等公共安全行業標準的規定;消防車車身顏色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救護車車身顏色主體應為白色,左、右側及車后正中應噴涂符合規定的圖案;工程救險車車身顏色應為中黃色,車身兩側應噴“工程救險”字樣;其他機動車不允許噴涂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與其類似的標志圖案。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和工程救險車應安裝符合規定的標志燈具和車用電子警報器,標志燈具和警報器應固定可靠;其他車輛不允許安裝上述車輛專用的標志燈具和警報器。

22

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應有本市行政轄區內具備資質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的印章及已備案授權簽字人的簽字,其內容應包括人工檢驗項目(車輛外觀檢查、底盤動態檢驗和車輛底盤檢查等)的檢查結果、儀器設備檢驗項目(制動、燈光等)的檢驗結果(無法進行儀器設備檢驗的除外)、路試數據和判定結果(如進行)及整車檢驗結論,且所有檢驗項目及整車檢驗結論均應為合格。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與車輛管理所已聯網且車輛管理所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監管系統自動比對上述項目和數據的,查驗員可不審核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表B.1機動車查驗合格主要要求(續)

序號

項目

合格要求

23

校車

校車應按照GB24407—2012及其他相關規定配備統一的校車標牌(教育行政部門征求申請校車使用許可審查意見階段查驗機動車時除外)、校車標志燈、停車指示標志,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應急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設置照管人員座椅(座位)。

專用校車應噴涂粘貼符合GB24315規定的專用校車車身外觀標識,每一個座椅(包括駕駛人座椅、照管人員座椅和學生座椅)均應安裝汽車安全帶,照管人員座椅的數量和位置應符合GB24407—2012的5.10.5.1.2.1規定,每一個照管人員座椅均應有明顯標識。2013年5月1日起出廠的所有專用校車,還應安裝符合GB24407—2012的5.15規定的車內外錄像監控系統和符合GB24407-2012的5.13.2的輔助倒車裝置。

非專用校車如噴涂粘貼有專用校車車身外觀標識,車身外觀標識應符合GB24315關于專用校車車身外觀標識的規定,每一個學生座椅應安裝汽車安全帶。

24

安全裝置

限速功能或限速裝置:2012年9月1日起出廠的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及車長大于9m的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應具有限速功能,否則應配備限速裝置。限速功能或限速裝置調定的最大車速對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和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不得大于100km/h,對危險貨物運輸車不得大于80km/h。2013年5月1日起出廠的專用校車應安裝限速裝置,且限速裝置調定的最大車速不得大于80km/h。

輔助制動裝置:2013年5月1日起出廠的車長大于8m的專用校車,2012年9月1日起出廠的車長大于9m的其他客車、總質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貨車、所有危險貨物運輸車,以及2014年9月1日起出廠的總質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專項作業車,應裝備緩速器或其他輔助制動裝置。

盤式制動器:2013年5月1日起出廠的專用校車,2012年9月1日起出廠的所有危險貨物運輸車和車長大于9m的其他客車(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除外),以及2013年9月1日起出廠的車長大于9m的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其前輪應裝備盤式制動器。

防抱死制動裝置:半掛牽引車,總質量大于10000kg的掛車,專用校車,車長大于9m的公路客車和旅游客車,2012年9月1日起出廠的所有危險貨物運輸車和2013年9月1日起出廠的車長大于9m的未設置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以及2014年9月1日起出廠的總質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貨車和專項作業車,均應安裝符合規定的防抱死制動裝置,且防抱死制動裝置的自檢功能應正常。

發動機艙自動滅火裝置:2013年5月1日起出廠的專用校車,2013年3月1日起出廠的發動機后置的其他客車,應裝備發動機艙自動滅火裝置。

25

殘疾人專用汽車的操縱輔助裝置

應根據駕駛人的殘疾類型,在采用自動變速器的乘用車上,加裝相應類型的、符合相關規定的駕駛操縱輔助裝置。

汽車加裝操縱輔助裝置應到正規車輛生產、銷售、維修企業進行,并由加裝企業出具加裝合格證明。駕駛操縱輔助裝置加裝后,不應改變原車結構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及影響原車操縱件的電器功能、機械性能,且不應使駕駛人駕駛時受到視野內產品部件的反光眩目。

加裝的駕駛操縱輔助裝置安裝應牢固可靠,位置應適宜操縱,且不應與車輛的其他操縱指示系統沖突或妨礙車輛其他操縱指示系統的操作。加裝的駕駛操縱輔助裝置的各部件應完好有效,表面不應有影響使用的凹凸、劃傷、返銹等,在接觸人體的表面部位不得有毛刺、刃口、棱角或其他有害使用者的缺陷。

駕駛操縱輔助裝置的產品型號和產品編號應與加裝合格證明或《機動車行駛證》上記載的產品型號和產品編號相符。

附錄C

(規范性附錄)

違規機動車產品通報表

違規機動車產品通報表見表C.1。

表C.1違規機動車產品通報表

編號:

通報單位

1、(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2、(通過網絡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機動車

基本信息

車輛品牌

車輛型號

車輛識別代號

發動機號碼

車輛生產廠家

生產日期

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編號(國產車)

/進口憑證名稱、編號(進口車)

是否已整改合格并注冊登記

是□否□

機動車

違規信息

(一)違規類型:

1、主要特征和技術參數、技術指標不符合GB7258等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

2、主要特征和技術參數、技術指標與公告數據不一致;

3、公告數據不符合GB7258等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

4、主要特征、技術參數與出廠合格證或進口憑證不一致;

5、其他。

(二)違規情形(詳細準確描述違規項目涉及的參數、尺寸、特征等信息及判定違規的依據,并附相關資料和照片)

(三)違規原因初步調查

發現單位

填報信息

填報單位

填報人/電話

填報時間

省交警總隊

審核信息

審核人

審核時間

(一式兩份,加蓋填報單位公章)

附錄D

(規范性附錄)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需上傳檢驗照片要求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需上傳的檢驗項目照片要求見表D.1,檢驗資料照片要求見表D.2。

表D.1檢驗項目照片要求

序號

照片內容

要求

適用車輛類型

1

車輛左前方斜視45°拍照

能清晰顯示車輛前外觀、前號牌和輪胎。根據車輛類型,還應能:

1、對所有貨車、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和掛車,能清晰辨別(左)側面車身反光標識;

2、對總質量大于3500kg的貨車(半掛牽引車除外)、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和掛車,能清晰辨別(左)側面防護裝置;

3、對所有貨車和專項作業車,能清晰辨別駕駛室(區)左側噴涂的總質量(半掛牽引車為最大允許牽引質量);

4、對欄板貨車和自卸車,能清晰辨別在駕駛室(區)左側噴涂的欄板高度,對欄板掛車,能清晰識別在車廂(左)側面噴涂的欄板高度;

5、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能清晰辨別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包括標志燈和標志牌);

6、對專用校車和專門用于接送學生上下學的非專用校車,能清晰辨別專用校車車身外觀標識;

7、對燃氣汽車,能清晰辨別在車輛前端標注的其使用的氣體燃料類型的識別標志;

8、對教練車,能清晰辨別在車身(左)側面噴涂的“教練車”字樣;

9、對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和工程救險車,能清晰辨別車輛外觀制式、標志燈具;

10、對殘疾人專用汽車,能清晰辨別在車輛前部設置的殘疾人機動車專用標志。

所有類型機動車

2

車輛右后方斜視45°拍照

能清晰顯示車輛后外觀、后號牌和輪胎。根據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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