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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災志行文規范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災志編纂委員會二八年十月為了規范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災志的編纂工作,確保全志行文規范統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修志實踐經驗,制定本行文規范。一、書寫格式(一)用字、用詞。 除引文和特殊情況必須使用繁體字外,一律使用規范漢字。書寫格式一律自左向右橫排。 簡體字以1986年10月經國務院批準、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重新發布的簡化字總表、異體字以1955年12月文化部和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聯合發布的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異形詞以2001年12月教育部和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發布的第一批異形詞整理表為準;不得使用1986年已經宣布廢止的1977年
2、12月發布的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的“簡化字”或其他不規范漢字。通假字、異體字、自造字以及已經淘汰的舊字形、計量單位的舊譯名用字,只有在引文和特殊需要并加以注釋的地方方可使用。 含義相同的字詞使用時要統一。如“截至”就是“截止到”,“報名到5月底截止”里的“截止”,不能為“截至”。“唯”、“惟”可通用時,統一使用“唯”。“其他”與“其它”,統一用“其他”。“制定”與“制訂”,法律、決定、規定、制度、章程用“制定”,計劃、規章用“制訂”。 (二)標點符號。 標點符號按照1995年12月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監督局修訂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標點符號用法(GB/T158
3、34-1995)執行。 1. 標點符號寫在行內,除破折號、省略號外,其他每一個標點符號占一格;后引號、后書名號、后括號和其他標點符號不可出現在回行的行首;前引號、前書名號、前括號不能置于每行的行末,應加在回行的開頭。 2. 關于引號的使用。詞語使用引號,有比喻、引申和貶義的作用,因而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中共十六大、改革開放不得再加引號。要正確處理完全引語與局部引語中引號和句號的關系。引用整句而且包括冒號的,最后的標點符號放在引號內;不是引用整句,而且無冒號的,最后的標點符號放在引號之外。 3. 關于連接號的使用。常用的連接號為占一格的一字線(一),只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才使用兩字線(占兩個字位置
4、)、浪紋()和半字線(-)可以作為連接號的特殊形式使用。 一字線“一”用以表示兩個相關名詞構成一個意義單位及相關地點之間的起止;在相關的字母、阿拉伯數字等之間,表示產品型號、化學鍵或標準代號與年代號的分隔、圖注的橫線等;幾個相關的項目表示遞進式的發展。如產品型號“TPC一3”。表示年份起訖,全志統一省略前一“年”字,如“1978一2005年”;相同月份時間名詞省略方法同年份,如“2003年1月2一5日”,但不同月份的不能省略,如“2002年1月12日一2月18日”。表述時間時,前后單位對等的用一字線“一”,如“1986一1990年”;前后單位不對等的用“至”,如“1986年7月至1993年春”
5、。 浪紋“”用以表示相關的時間、數字的起止范圍。由于負號與一字線會聯成一線,容易產生誤解,故用阿拉伯數字書寫的數值在表示數值的范圍時,使用浪紋“”,如“10%30%”、“1032”、“300km600km”、“1050”等。兩個連用的數值之間不能省略單位,如“300公里500公里”不能寫為“300500公里”。數字后面有量詞的量值范圍,一般只需要在后面寫一個單位,如250300個、700800根。 半字線“-”用以連接兩個或兩個以上相關的名詞,以構成一個復合詞,如4-二乙烯基卟吩;也可用于公式、圖號、表號、題號、項目號等的編號。 兩字線“”用在公式的說明文字中;用在副標題之前。連接交通運行起訖
6、點,為了醒目可用兩字線,如“北京成都”。 4. 關于分號、逗號、頓號的使用。分號表示復句內部并列分句的停頓;單句內并列詞語之間只能用頓號或逗號,不能用分號;分號內不能用句號。逗號表示句子內部的一般性停頓,頓號表示句子內部并列詞語之間的停頓。如果并列詞語內部又包含有并列關系的詞語,則上一層用逗號,次一層用頓號,如“中共××省委書記某某,省委副書記、省長某某,中共××省委常委某某、某某、某某,××省副省長某某、某某”。 5. 關于書名號的使用。書名號用于著作、篇名、報刊名、論文、文章名、文件名、刊物名,法律法規、規定、方案等的名稱,以及大
7、部分文化產品的名稱等。不用于單位名,如可以說“人民日報的人民日報社”,不可以寫成“人民日報社”。叢書名不是正書名,不可使用書名號,如“幼兒認知叢書”。 6. 關于括號的用法。文中需要括注的說明性、解釋性內容,一般使用圓括號(即“( )”)。文件號用方括號(即“ ”)。 7. 與序號配合使用的標點符號的使用要得當。“第一”、“第二”、“第三”后面用逗號,不帶括號的漢字數碼“一”、“二”后面用頓號,帶括號的漢字數碼“(一)”、“(二)”、“(三)”后面不用標點,阿拉伯數字“1”、“2”后面用齊線圓點,“(1)”、“(2)”后面不用標點。“第一篇”、“第一章”、“第一節”后面不用標點,并與后面的文字
8、之間空一個漢字位置。單獨占行的標題中使用漢字“一二三”做序數詞時,序數詞后面不用標點,并與后面的文字之間空一個漢字位置。 8. 高撇號“”(習稱“省字號”)僅限用于某項活動“標題式”的名稱中,例如“97全國足球甲級聯賽”、“ 97中國商品交易會”。“97”這種形式不可代替 “1997年” 表述一般的年代。“97年”、“97年度”中的“年”、“年度”是多余的。 9. 一般說來,句內括號里的注釋性文字末尾不用句號,更不能用逗號。如不能寫成:“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他就組織和進行了大量調查(包括問卷調查和訪談調查,)以作為他理論的佐證和支持。”而應寫作:“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他就組織和進行了大
9、量調查(包括問卷調查和訪談調查),以作為他理論的佐證和支持。”有時為了表示某種語氣和情感,句內括注文字末尾可以使用問號和嘆號。如果是句外括號,括號內注釋文字要根據需要使用句末點號。 10. 外國人名中的間隔點應從前面文字,如“N.曼德拉”的西文后面使用下腳點,“納爾遜·曼德拉”中文后面使用中圓點。 (三)編次形式。 篇、章、節、目一律用漢字標明次第序號,如“第一篇”、“第二章”、“第三節”;子目標題加方頭括號(【】),不標次序。目以下若需使用分層序碼的,可以“一、”、“二、”、“三、”為第一級,“(一)”、“(二)”、“(三)”為第二級,“1.”、“2.”、“3.”為第三級,“(1)
10、”、“(2)”、“(3)”為第四級。目以下的層次劃分不超過四層。 二、文體語言 (四)除引文和附錄等文獻資料外,一律使用規范的現代語體文、記述體。注意與議論文、教科書、總結報告、文學作品、新聞報道等文體相區別,除文學藝術、旅游等相關內容外,不抒情、不描寫、不議論。一般使用陳述句,不使用祈使句和疑問句。 除引文和附錄等文獻資料外,不用口頭語、方言、俚語或文言文,不文白夾雜。 (五)行文樸實、嚴謹、簡潔、流暢。要惜墨如金,杜絕空話、套話、廢話、浮詞,尤其應杜絕渲染性、廣告性文字。 使用判斷詞和修飾語時,要仔細斟酌,注意分寸,不以偏概全,不言過其實。慎用“國內領先”、“國際水平”、“第一”等類文字;
11、經權威單位評選的,須記明“原表述的”評選結果和評選單位。 (六)不使用含混不清容易引起歧義的詞語。如“上級的指示”、“由于種種原因”、“多數人的意見”等。無知識性和常識性錯誤,沒有亂改科學定律、理論概念、政治術語、歷史典籍、名家名言的提法和內涵。 (七)專門術語必須準確。運用專業性較強的術語,應加以注釋說明。忌用僅在行業內使用的簡稱,如“砼”,應寫成簡明易懂的“鋼筋混凝土”。 (八)志書從第三人稱角度進行記述,不用第一人稱。 三、稱謂名稱 (九)除引文或特殊情況外,政區、機構、政黨、軍隊等均直書其名,不用第一人稱代詞,如“我黨”、“我軍”、“我市”、“我集團”、“本市”、“本辦”等。 (十)不
12、同時期的國家、團體、機構、職務等,均以當時名稱為準,不能用今稱代替。名稱必須準確規范,如“清朝”不稱“滿清”,“國民政府”不稱“偽政府”、“舊政府”等。 朝代名稱使用規范的通稱,以新版現代漢語詞典附錄的中國歷代紀元表為準。 新中國成立前、后,不得稱為“建國前、后”。涉臺用語,遵照中央有關文件執行。 (十一)人物稱謂,除引文和特殊情況外,應直書姓名,不加職務、兼稱及其他褒貶之詞。不在姓名后加教授、先生、局長等身份詞;必須說明身份的,首次出現時在姓名前冠以職務(職稱)。除僧侶、作家、藝人外,其余人名一律用正式姓名,不用字、號、別名、謚號、綽號;確需使用字、號、別名、曾用名、綽號的,在首次使用時注明
13、,以后不必重復使用。以字知名者,可用字不用名。同名人物,應分別在首次出現時括注其生卒年或出生地,或在姓名前加身份詞。外國人名首次出現時應括注外文原名。(十二)各種組織、機構、法律法規、文件、會議等專有名稱使用全稱。使用簡稱的,應在首次出現的地方括注于全稱之后。簡稱概念必須準確規范,不可使讀者產生歧義。如“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可簡稱為“中共中央”,“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簡稱為“全國人大常委會”,“中共四川省委員會辦公廳”可簡稱為“四川省委辦公廳”,“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可簡稱為“四川省外事辦公室”,等等。(十三)今地名使用各級政府審定的標準地名。歷史地名使用當時名稱,括注志書下
14、限時名稱。同一地名連續出現的,不必一一注明。涉及其他行政區域地名的,其行政隸屬關系明確。(十四)跨區域的山脈、河流、湖泊、水庫、公路、鐵路、航線、文物古跡、重大事故、重大事件,其名稱和數據以國家有關部門公布的為準。(十五)外國國名和常見的地名、人名、黨派、政府機構、報刊等譯名,以新華通訊社譯名為準。新華通訊社沒有譯名的,首次使用譯名時括注外文全稱。(十六)生物、礦物名稱,使用中文標準學名。記述自然資源時涉及某地生物名稱的,首次出現時采用二名法,括注該地俗名。四、時間表述(十七)時間概念表述準確具體。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用歷史紀年,括注公元紀年。民國以前用帝王年號紀年、農歷紀日月,括注公元紀年月
15、日,如秦文公四十四年(前722年)、嘉慶元年(1796年)、光緒二十六年二月初二(1900年3月2日)。民國用民國紀年,民國紀年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如“民國25年(1936年)3月8日”。同一帝王年號在同一實寫類目中多次出現,公元紀年只括注首次出現者,余不括注。民國紀年在同一實寫類目中不是一年的,括注首次出現的年份,其余年份不括注。民國時期一般用公元紀日、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一律用公元紀年,公歷紀日月。干支紀年括注公歷,如辛丑年七月二十五日(1901年9月7日)。公歷世紀、年代、年、月、日和時刻均使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如“20世紀90年代”、“1996年12月31日18時25分36秒”。年份書
16、寫用全數,如“2008年”,不能寫成“八年”或“08年”。(十八)含有日月簡稱表示事件、節日和其他意義的詞組用漢字。如涉及一月、十一月、十二月,須用間隔號“·”將表示月份和日子的數字隔開,并外加引號,避免歧義。如“一·二八”事變、“一二·九”運動等。此外,月份或日子只要有一個是兩位數,要用間隔號,是否使用引號,視事件的知名度而定,已為大眾所接受的詞組不用引號,如五四運動、五一國際勞動節。(十九)時間表述必須準確具體。除引文外,不使用時間代名詞,如“今年”、“前年”、“上月”等,也不使用“最近”、“不久以前”、“多年來”、“目前”、“現在”、“近年來”、“已經”、“
17、即將”等模糊時間概念。(二十)人物生卒年代、任職起訖時間等用阿拉伯數字表述。括注人物生卒年份可不加“年”字,如“魯迅(18811936)”。表格、索引、年表等,年月日的標記可采用數據元和交換格式 信息交換 日期和時間表示法(GB/T 74082005)的5.2.1.1中的擴展格式,年月日之間使用半字線。當月和日是個位數時,在十位數上加“0”,如“1994年9月30日”可以寫為“1994-09-30”,“1994年10月1日”可以寫為“1994-10-01”。五、數字運用與書寫(二十一)統計數據的使用,符合國家統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數據的定義、含義、統計口徑和計算方法等清楚、準確,不錯用、濫
18、用。統計數據以國家統計部門公布的法定數據為準。統計部門沒有統計的,采用業務主管部門的統計數據。(二十二)數字書寫方式,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1995年12月13日批準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出版物上數字用法的規定(GB/T15835-1995)執行。全書一致。用阿拉伯數字書寫的包括:1. 公歷世紀、年代、年、月、日、時刻。特定情形下,月份有的時候應該使用漢字,如“早春二月”、“紅五月”、“金色的十月”等。2. 記數與記量,包括正負整數、分數、小數、百(千)分數、比例、經緯度、設備型號等,如53678、76889、1/4、4.5倍、66.82%、95、7:5、17.88萬公里、40克、36.9平
19、方米、217.89億元、48歲、10個月、18、2.67安培等。3. 部隊代號、文件編號、證件號碼和其他編號等,如國辦發20081號文件、77891部隊、21/22次特別快車、ISBN730306685X、HP3000型電子計算機、93號汽油。用阿拉伯數字表示或書寫紀年、時間、數值,不能斷開或移行。公歷、農歷不可混用,不得寫成“2004年十月二日”。(二十三)阿拉伯數字書寫的5位和5位以上的整數的分節,一律不使用千分撇“”分節的辦法,而是采用國際通行的三位分節法,即將數字從小數點起向左和向右分成每三位一組(即“節”),組與組之間空半個阿拉伯數字的位置,如36 877 121。5位數以上,尾數零
20、多的,可改寫為以“萬”、“億”作單位(記位)的數字,如268 000公里寫為26.8萬公里,268 000 000公里寫為2.68億公里。尾數不是零,或改為億萬為單位影響數據精確的,按原精確數書寫,如3 211661。使用阿拉伯數字,不要夾用“十、百、千、十萬、百萬、千萬、十億、百億、千億”記位(千瓦等法定計量單位中的詞頭不在此列),如“5千公斤”應寫為“5000公斤”;2.68億公里不能寫為2億6800萬公里,也不可寫成2億6千8百萬公里。盡量避免使用分數,采用小數。小數點為齊底線的下腳圓點“.”。除需精確統計者外,小數取至小數點后兩位數字(小數點后第三位四舍五入)。(二十四)數字書寫時使用
21、漢字的,包括:1. 作為語素構成定型的詞、詞組、慣用語、縮略語、專用名詞、詩詞、古文中的數字或在具有修辭色彩的詞語中作為語素的數字,如一律、十滴水、“飛流直下三千尺”、第三世界、四氧化三鐵、“十一五”規劃、九三學社、十一屆三中全會、來個一百八十度的大轉彎等。2. 相鄰的兩個數并列連用表示概數,帶有“幾”字的數字表示約數,以及用“多”、“余”、“左右”、“上下”、“約”等表示的約數。如二三米、三五天、七八十種、十之八九、幾千年、二百幾十次、十余次、三千元左右、一千多件、約三萬噸、三十年上下等。連用的兩個漢字數字之間不得用頓號隔開,如不寫為“二、三米”。但在表示統計意義的一組數字中既有確數又有約數
22、的,為統一,全部使用阿拉伯數字,如“銀行貸款2.6億元,調集技術人員100余人,購進鋼材2000多噸、水泥8萬余噸、鋁材500噸”。3. 數字后不帶量詞的,如“三省”、“五國”、“四大項”等。4. 非公歷年月日,如正月十九、辛亥年五月十六日、清道光二十一年四月初九。5. 星期幾,如“星期五”、“禮拜一”等。6. 成數,如“只占九成”。7.整數一至十如果不是出現在具有統計意義的一組數字中,可以用漢字,但要照顧到上下文,求得局部體例的一致,如一個人、三本書、讀了十遍等。(二十五)序數的書寫根據相關語言環境而定。十以下序數獨立使用時,用漢字,如“第五軍”、“第二名”。十以上序數、一組序數或與其他阿拉
23、伯數字連用的序數用阿拉伯數字,如“第138師”、“第1團、第38團、第138團”、“2004年第4期”。(二十六)表示數量的增減,要注意下列情況:“翻番”是兩倍兩倍地增加,如現在基數是3,翻1番就是6(3×2),翻2番就是12(3×2×2),即“翻幾番”就是原數乘以幾個2。“加倍”表示某數的幾倍,就是用幾去乘以某數。“為(是)過去的兩倍”,即過去為一,現在為二;“增加了兩倍”,即過去為一,現在為三;降低到80%,即原為100%,現為80%;降低了80%,即原為100%,現為20%。不能用“降低(減少)××倍”的不確切表述(因為降低或減少一倍即原
24、數減去原數等于零)。數字增長的比較,年度比較的為“比某年增長×%”,一般不用“同比”或“增長×個百分點”,對增長速度進行比較時用“提高×個百分點”。物價數據分別記述時,采用當年價,如進行縱向比較,須折換為同一的不變價,并予以括注。六、量和單位(二十七)計量單位名稱、符號的運用,按照1993年國家技術監督局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量和單位(GB 3100-3102-93)執行。使用法定計量單位,不使用非法計量單位。行文中的數量符號、物理量符號及其他符號、代號的書寫應保持前后一致。度量衡單位使用標準的公制,不使用除公斤、公里、公頃以外的“公字號”單位。如原長度單位
25、中的“公尺”、“公分”,應分別改用“米”、“厘米”,不用市“尺”。因“千米”可用其俗稱“公里”,本志一律用“公里”不用“千米”。面積用“平方米”、“平方公里”,“公畝”改成“百平方米”。質量單位(人民生活和貿易中習慣稱重量)用“噸”、“千克”、“克”。因“千克”俗稱“公斤”,本志一律用“公斤”不用“千克”,也不用市“斤”。容量中用“升”,不用“公升”、“立升”、“加侖”。電能單位中的“度”用“千瓦時”。物理量值必須用阿拉伯數字,并正確使用法定計量單位。如“50平方米”(不可簡寫成“平方”)、“100立方米”(不可簡寫成“立方”)、“4公斤”、“200升”、“20”等。非物理量值一般用阿拉伯數字
26、,如“5人”、“600個”、“22.6元”、“1000美元”、“20歲”、“60萬冊”等。(二十八)歷史上的舊計量單位和外國計量單位,如舊制“斗”、“石”、“畝”,英制的“哩”、“碼”、“磅”,日制的“坪”、“町”,俄制的“普特”、“沙繩”等,在引文或敘述當時歷史史實時可以使用,但要做出與今法定計量單位的換算注釋。如與當今法定單位換算有困難,也必須做出說明,如“老畝”每畝絕大多數大于60平方丈。(二十九)溫度采用攝氏制,不用華氏和列氏制。引用歷史記載,涉及華氏、列氏制時,用圓括號注明相當的攝氏度數。(三十)行文中計量單位用漢字表述,不夾雜使用計量單位符號、數字符號、化學分子式和其他符號。如“克
27、”、“米”不寫成“g”、“m”。必須載入的公式則要使用相關字母、符號,如在行文中用“平方米”、“大于”、“水”,在公式里則用“m2”、“>”、“H2O”。 行文中的文字和符號不得交互使用,前后必須統一。如前面寫成30,后面寫成三十攝氏度。(三十一)詞頭符號和單位符號的大小寫必須準確,如m(米),cm(厘米),km(千米),g(克),kg(千克,公斤),t(噸),A(安培),W(瓦特),Hz(赫茲),MHz(兆赫茲),V(伏特)等。(三十二)除引文外,全志計量單位名稱使用要統一,如機關單位用“個”,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醫院等用“所”,公園、體育場館、圖書館、文化館、影劇院等用“座”,病床
28、用“張”,商店、工廠、企業用“家”,汽車、自行車用“輛”,學生、醫生、教師、職工、科技人員用“人”(稱謂在后時用“名”、“位”,如10名學生、5位教師)。七、圖表照片(三十三)入志圖照都要按照出版的要求進行清繪。所有照片均有準確精練的文字說明,包括時間、地點、事物、活動內容,需要說明的人物的位置及當時職務等。涉及黨和國家領導人的圖片,必須根據2001年2月22日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發布的關于嚴格審核期刊封面刊登黨和國家領導人圖片的通知(新出報刊2001141號),嚴格執行送審制度。反映綜合、宏觀性內容的圖、彩照、黑白照、數據表可作為插頁,置于志首。反映微觀內容的彩色、黑白串文圖、照、表與所隨正文內
29、容要吻合。照片一頁多幅時,說明文字集中編排,標明序號。圖照沒有損害人物形象的畫面。入志圖照的著作權問題均應獲得使用授權。(三十四)圖包括地圖和專題圖、示意圖等。含有國界和省界的地圖應當嚴格按照中國地圖出版社最新出版的地圖繪制,應履行測繪管理部門的報批手續。物產、資源圖等也須使用國家測繪部門的底圖繪制。地圖注明比例尺(注意應為原圖縮小成書版后的比例)。圖標題位于圖的上方居中。全書圖統一編號。圖序號以各分卷的篇為基本單位排序,標于圖左。如“圖123”,表示在某分卷第1篇第2章,為全書的第3幅圖。圖需要注明內容的,在圖的左下角抬頭空2格寫“圖注1:”、“圖注2:”,以此類推。(三十五)表格包括統計表
30、和文字表。統計表包括綜合統計表和分類統計表。統計表表式一般包括標題(表題)、表體、標注三個部分。表體包括表頭、表項和表框。表頭表示表格中各項目類別的名稱,居于表格首列或首行。表項是表格中縱向或橫向自成系列的一組項目欄,所有表項構成表身。表格一律用三線表(頂線、分欄線、底線)。標題(表題)位于表格上方居中,首標時間,次標地域范圍(或行業、單位),再標內容事項。表序在表格的左上角。文中表格以各分卷的篇為基本單位排序,全書統一編號。如“表123”,表示在某分卷第1篇第2章,為全書的第3張表。表一律不加“附”字。統計數據表應標明計量單位,并應盡量使用國際通用的單位符號。一個單位的在表右側上方標明表的計
31、量單位,如“單位:億元”、“單位:萬公里”。如果計量單位在兩個以上,可加括號直接標在表格的具體項目欄中,如“工資收入”欄為“(萬元)”,“月可供消費金額”欄為“(元)”。表格內上下欄目內容相同,仍列具體文字或數據,不書寫“同上”字樣、不使用不規范的“”符號。統計表的總計欄統一居于表的下端最后一欄(行)或右端最后一欄(列)。統計表格中的數據排列整齊,以某種方式對齊,全書統一。如均為整數或均為保留兩位小數的,以個位數對齊(無須非常精確的,小數可一律四舍五入為兩位小數);如既有整數又有小數的采用右對齊。數據性表格一律采用開敞式(開放式),不加橫欄線和表兩側的“墻線”。統計數據欄中,無統計數字者用“”
32、表示,有統計但未查出者用“”表示,數值為零者用“0”表示。表格中數字無特殊意義的,全部采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年份表項的年份須加“年”字,如“1992年、1995年”,不略寫成“1992、1995”。文字表格采用封閉式(縱、橫欄線、“墻線”均有),以保證文字內容的準確框定。表格可根據內容,合理地安排為單欄、雙欄或三欄式,以盡可能地少占篇幅。必須轉頁續表的,表頭及橫表項和縱表項不能省略,左上角標“(續表)”,如再轉頁,上頁續表標“(續表1)”,次頁續表標“(續表2)”,以此類推。表格內沒有使用明確的注釋符號,而需要對表格作說明的,不可在表下直接加“注:”,應在表格左下方前空兩格寫“說明:”。表格排在
33、相關正文之后,不與正文內容脫節。八、引文、注釋與索引(三十六)志書主體資料的來源可在各分卷的“編輯說明”中交代清楚。宜盡量少用引文;必須引用時,注明引自何書、何文,并以最新版本為準。資料長編中的資料,則必須一一注明來源,以便存史、備查。其注釋方式見“(三十九)”條。(三十七)引用原文(直接引語),必須用引號;轉述大義(間接引語),不加引號。(三十八)對引文、輔文和需要加以說明的專業名詞、特定事物,必須使用注釋。注釋符合學術規范,要素齊備,便于查找原文。注釋形式全志統一,以腳注(當頁頁末注)為主,隨文注相配合:1. 腳注。對整句作注釋,或注釋內容復雜,文字較長,一律采用腳注。注釋排在引文出現的本
34、頁地腳處。正文中的引文和腳注分別用上標號等相呼應,并用8字位的腳注線即“”與正文分隔。注文比正文小一號字。一事一注,不采用連注形式,也不用“同上”,如“葉大兵等編著:中國風俗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1990年1月第1版,第329頁”。2. 隨文注。凡文字簡短者,可在緊貼需要注釋的詞語之后用括號進行注釋,如“清光緒七年(1881年)水渠竣工,造福一方”。注文與正文字體、字號相同。 3. 圖、表中的數字、符號或其他需要注釋的,在標注對象右上角作一星標“”,注釋的內容可直接寫在該圖、表左下方。如圖、表下已無空隙,可采取腳注形式處理。同一圖、表中如果有兩個以上地方需要作注,依次采用不同數量的“”號區分,如“”、“”。 注釋中版次、卷次、頁碼,除古籍應與所據版本一致外,其余均用阿拉伯數字。如“中共中央文件選集第10卷,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85年,第513頁”。 (三十九)引文必須忠實于原著,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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