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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關于市場規制法法律關系三要素的思考    內容 摘要:市場規制法 法律 關系的主體、客體、內容是涉及市場規制法基本 理論 的重大 問題 。本文借鑒實證主義法學派以法律為對象的 研究 方法 ,試圖客觀描述市場規制法法律規范中的法律關系三要素,以闡明“市場規制法是怎樣的法律”,目的是求得對市場規制法有正確的解釋,以便更好地指導立法和執法,保障市場秩序規范、有序、健康 發展 。     關鍵詞:市場規制法法律關系主體法律關系客體法律關系內容 Thinking of The Three Essential  Factors

2、 of the Market-Regulated Law Legal Relationship     Abstract : The subject ,object and the content of the market-regulated law relationship are very important basal issues which are related to the market-regulated law. This article gets reference to study way that law is the object of

3、 research from law positivism and attempts to character the three factors which are mentioned above objectively, in order to give a clear idea about that what the market-regulated law is .it will guide the law-making better , and ensure a regulative, orderly good  market.     Key

4、 Words: market-regulated law   the subject of law relationship  the object of law relationship  the content of law relationship     拉德布魯赫提出,從法律形式上進行分類,實際上只能面對一群在交錯的狀況中發展的法律關系。2法律關系是由主體、客體、內容三要素構成的關系。法律關系的不同不僅可以作為區分民法和行政法的理由,而且能夠成為劃分民法分論各部分的基本依據,3因此,研究市場規制法的方法之一是研究市

5、場規制立法4中顯現出來的法律關系主體、客體、內容,繼而再研究其特殊的法律責任及其責任的追究。這樣市場規制法的整體輪廓就會清晰可見。 一、市場規制法法律關系主體 經濟 法的調整對象是公私混合型 社會 經濟關系。5公私混合型法律關系是有三方主體參加的社會關系;其 中國 家總是一方主體,“國家”或是以關系人的身份介入社會經濟活動的;或是以當事人的身份參與社會經濟活動。公私混合型法律關系是既有當事人參與又有關系人介入的社會關系。在三方主體中,其中兩方是當事人;另外一方是關系人。它們分別有當事人(可稱為當事人A和當事人B)雙方之間的關系;關系人與當事人(A)之間的關系;關系人與當事人(B)的關系。當事人

6、雙方之間的關系是本原性的或稱為第一位的關系;是一種經濟關系。經濟關系是通過物而形成的物質利益關系,當事人之間會直接發生財產流轉方面的活動。如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之間、采購單位與供應商之間都是有財產內容的關系。而當事人與關系人之間的關系則是一種具有管理性的關系,基本不會直接發生財產流轉方面的關系。如國家規定產品質量標準,調整利率、匯率、稅率等,要求當事人遵守執行。在市場規制法中“國家”是以關系人的身份介入社會經濟活動的,形成一種三角形關系或三維關系。在這三角形關系中,國家處于頂角位置,弱勢主體和強勢主體雙方作為當事人在兩邊底角。 (一)當事人弱勢主體(弱勢群體和弱勢團體)和強勢主

7、體 1、弱勢主體 (1)、弱勢群體 關于社會弱勢群體,不同學科對其的定義有所不同。社會學意義上的社會弱勢群體,也叫社會脆弱群體、社會弱者群體,在 英文 中稱social vulnerable group。社會學學者多將社會弱勢群體歸納為那些由于某些障礙及缺乏經濟、 政治 和社會機會而在社會上處于不利地位的人群。 法學界對弱勢群體尚未形成一個統一的概念。筆者認為法學意義上的弱勢群體應當是與強勢主體相對存在的社會群體。因為任何法律關系都必須至少是有兩方當事人參加的社會關系,雙方是一個彼此對應、相互依存的矛盾統一體。有弱勢,就必然有強勢。同理,沒有強勢,就沒有弱勢。弱勢群體是在經濟活動中處于不利地位

8、的人群,他們依靠自身的力量或能力無法維護基本經濟權利,需要國家和社會給予特別支持和幫助。例如,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關系中,生產者、經營者是強勢主體,消費者是弱勢群體。在投資法律關系中,上市公司是強勢主體,廣大中小投資者是弱勢群體。在保險法律關系中,保險公司是強勢主體,廣大投保人是弱勢群體。在反壟斷、反限制競爭法律關系中,大 企業 是強勢主體,中小企業是弱勢群體。在反不正當競爭關系中,中小企業可能成為強勢主體,大企業或許成為弱勢群體。 強勢主體與弱勢群體的主要區別在于:信息上的不對稱、經濟力量的差距和集合程度的不同。因此,這里所說的“強弱”,并不同于傳統社會那種以“人身依附”、“身份等級”為聯系

9、紐帶的“身份”上的差距。因為強勢主體往往對于社會關系的調整起著決定的、主導的作用,可以將自己的意志強加于對方。雖然如此,我們應當承認的是,弱勢群體與強勢主體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不過,他們是一種形式上平等,實質上不平等的關系,一方對另一方存在著類似行政權力的強制力量。如果仍然強調意思自治,讓弱勢群體與強勢主體自主地確定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就會造成實質上不公平的結果。因此,國家意志作為第三方意志加入進去,對弱勢群體與強勢主體之間的意志進行了限制,其主要限制的是在社會關系中占據優勢地位的主體的意志,并且是基于保護占弱勢地位的主體利益的目的而進行的。但市場規制法中個人意志仍然發揮著很大

10、的作用,國家意志對個人意志的限制不如公法領域中那么嚴格。 (2)、弱勢團體 這里說的弱勢團體是相對強勢主體存在的社會共同體,他的組成人員弱勢群體依靠自身的力量或能力無法維護基本權利,于是自己組織起來進行自救。如工會、消費者組織、環境保護組織、婦女權益保護組織、老年人協會、殘疾人聯合會等都屬于弱勢團體。弱勢團體的形成是基于孤立的個人無力對抗強勢主體侵害的考慮,因而組織成一定的團體以此作為保護自己利益的屏障。 弱勢團體在法律上的地位應當定位在是弱勢群體的代表人,而不是介于弱勢群體與強勢主體之間的一種中間組織。弱勢團體具有對內整合個體與對外代表個體的雙重作用。“對內整合個體”是指弱勢團體具有整合個體

11、利益,集結個體力量的作用;“對外代表個體”是傳達其成員的要求,對外進行交涉的作用。弱勢團體正在成為 現代 社會中不可取代的力量,它們通過參與國家決策,表達團體利益要求,進而 影響 到國家的立法,近代以來的工會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環境保護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陸續出臺,與弱勢團體的努力是分不開的。弱勢團體站在弱勢群體角度的維權活動不僅有效維護了弱勢群體的合法利益而且有力推動了社會的發展。 2、強勢主體 弱與強都是相對的概念,有弱勢群體必有強勢主體,強勢主體是相對弱勢群體而言的另一方當事人。強勢主體由于特定的條件,占有較多的社會資源,在社會競爭中處于優勢地位,

12、與弱勢群體在事實上是不平等的。因為弱勢群體是以“身份”認定為特征的,因此強勢主體也應當以“身份”進行認定。凡是有弱勢群體存在的社會關系中,就會有強勢主體。用人單位;生產者、經營者;壟斷者等對于雇員、消費者、中小企業而言顯然是強勢主體。 (二)關系人-經濟管理主體和準經濟管理主體 1、經濟管理主體國家(公權主體) (1)、“國家”是市場規制法法律關系的關系人 國家是經濟管理的主體,在市場規制法中承擔規制監管強勢主體,保護弱勢群體的職能。中國現行的市場規制法律規范中的立法例足以說明這個觀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法律關系主體除了經營者和消費者兩個當事人以外,還有國家。該法第5條規定:“國家保護消費者的

13、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國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費者依法行使權利,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钡?條規定:“國家鼓勵、支持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边@里用的都是“國家”,而不是國家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法律關系主體也是上述三個。該法第15條規定: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2條規定:國家實行食品衛生監督制度。 類似以上的立法例在市場規制法律法規中不勝枚舉。這些立法例說明“國家”是市場規制法律關系確定無疑的主體,但國家只是關系人,因為他只是在調整強勢主體與弱勢群體之間的關系,通過規制強勢主體,保障弱勢群體權利。 因為國家是

14、一個擬制主體,需要代表機構代表國家行使權力。就像公司需要有公司的治理結構行使公司的各項權利一樣。國家也需要意思形成機構、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的存在和活動,來行使國家的權力,履行義務、代表國家承擔責任。 (2)、代表國家的國家機關有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 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例,該法第四章是“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該章共有5條,分別規定了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職責。 立法機關即權力機關,在我國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市場規制法法律關系關系人的“國家”要發揮其保護弱勢群體監管強勢主體的作用,首先需要立法機關制定法律,使國家的保護與監管有法可依。這里說的行政機關是指依法設立,由市

15、場規制法明確其經濟管理職能,承擔規制監管強勢主體,保護弱勢群體職責的國家行政機關。包括各級政府和政府的職能機關。各級人民政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政府的職能機關是人民政府的有機組成部分,指依法建立并具有經濟管理權的政府機關。在中國,履行對強勢主體監管職能的行政機關主要是經濟監督管理機關。包括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質量監督檢驗檢疫機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環境保護機關、對外經濟管理機關等部門。它們的任務是對市場進行監督管理,反對不正當競爭和限制競爭行為,維護自由、公平競爭的秩序,保護競爭者合法利益和消費者權益。這里說的司法機關是廣義的,包括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追究侵

16、害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需要三個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強勢主體與弱勢群體權益爭議則由人民法院受理,并要及時審理。 2、準經濟管理主體行業協會和社會中介組織(介于公權主體與私權主體之間的特殊主體) 市場規制法中的準經濟管理主體主要是指行業協會和社會中介組織?!皽省笔侵负湍愁愂挛锊畈欢嗟囊馑?,之所以稱行業協會和社會中介組織為準經濟管理主體,主要想說明它們在市場規制法中的地位。 (1)、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是由單一行業的競爭者所構成的非盈利性組織,其目的在于在促進提高該行業中的產品銷售和雇傭方面提供多邊性援助服務。6魯籬博士認為行業協會的特點有:非盈利性;

17、中介性(行業協會是國家與企業之間的聯結,其在一定程度上擔負著促進和保障國家與企業相互溝通的功能);行業協會的目的是對一種特殊普遍利益的保護;成員具有單一性和競爭性。7行業協會屬于社會團體,它區別于一般社會團體的特點是為實現特定的經濟目的而成立。其設立的宗旨或是為促進本行業經濟的發展,或為完善本行業的市場經濟秩序、提高特定行業的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提高特定商品和服務的質量和競爭能力。 (2)、社會中介組織。作為準經濟管理主體的社會中介組織,主要包括資產評估機構、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 會計 師事務所等等,王全興教授稱其為“經濟鑒證性中間層主體”。它們是依法成立并由專業人員組成的,經

18、特許利用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為受托人提供服務,實行有償服務并承擔法律責任的機構或組織。8 二、市場規制法法律關系客體 市場規制法法律關系的客體,一是強勢主體的社會性經濟行為;二是國家對市場的規制行為。  (一)強勢主體的 社會 性 經濟 行為 市場規制法中的社會性經濟行為,是與民法中個體性的經濟行為相對應的一種行為。簡單說就是強勢主體作出的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經濟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兩種行為。其主要特征有:第一,主體的私人性,社會性經濟行為的行為主體是強勢主體,既可以是 自然 人,也可以是私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第二,社會性經濟行為是關系到無數不特定人利益的行為。如私人之間的借貸行為,借

19、錢不還屬于個體性的經濟行為;但私權主體欺騙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就屬于社會性經濟行為了。因為非法集資活動中的投資主體是眾多的人。社會性經濟行為的出現,是社會化經濟的必然產物。 現代 經濟的本質屬性是一種社會化的經濟,在社會化經濟條件下,強勢主體的行為直接屬于社會性經濟行為的大量存在。如產品質量、廣告宣傳、證券信息披露、設立公司的注冊資本額、選擇投資項目等等,都涉及到社會眾多人甚至全社會的利益,關系到全體社會成員的經濟安全權、經濟公平權、經濟 發展 權,甚至關系到全體社會成員的生命、財產安全,國民經濟健康、持續發展等等。如經營者作虛假廣告,欺騙消費者,既會損害那些已經與經營者發生經濟關系的廣大消費

20、者的利益,又會使眾多潛在的消費者有可能受到損害。這與甲方借給乙方10萬元錢,乙方到期不還的違約行為或甲方損壞乙方物品等一般民事侵權行為有根本的不同。因為它已經不是一個人對一個人的關系,僅僅關系到私人利益,而是一對“眾”的關系,關系到社會公共經濟利益。當然在社會化生產條件下,市場主體的個體性經濟活動仍然大量存在,如當事人之間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數量、質量要求履行合同。在社會化生產條件下,市場主體的行為直接屬于社會性的經濟行為滲透到經濟活動的各個領域,包括投資、生產、流通、分配和消費。這種社會性的經濟行為是國家干預經濟法 法律 關系三方主體權利(權力)義務指向的共同客體。 (二)國家對強勢主

21、體的規制行為 在社會化條件下,強勢主體的社會性經濟行為要受到國家的干預,國家對強勢主體的規制行為主要有以下兩種: 1、國家強制強勢主體作為和不作為的行為 作為又稱積極行為,是指法律要求強勢主體作出一定行為。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就是作為義務,目的是提高對弱勢群體的保護水平。證券法規定的上市公司的年報、中報、季報義務。不作為又稱消極行為,是指法律要求強勢主體不得為一定行為。如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 方法 ,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了諸多經營者的禁止

22、性義務,與刑法的立法模式基本相同。因為對私權主體來講“法無禁止均可為”,因此,法律要禁止私權主體的行為,必須事先有禁止性的規定,以保護社會基本經濟秩序。 需要說明的是市場規制法所講的作為和不作為義務,不是強勢主體對國家的義務,而是其對弱勢群體的義務。如上市公司的義務是對廣大投資人的義務;經營者的義務是對消費者的義務。 2、國家引導強勢主體作為的行為 國家引導強勢主體作為與國家強制強勢主體作為和不作為的區別在于法律后果的不同。前者使強勢主體得到正激勵;后者使其受到負激勵。所謂正激勵就是當一個人的行為符合社會的需要時,通過獎賞的方式來鼓勵這種行為,以達到持續和發揚這種行為的目的。所謂負激勵就是當一

23、個人的行為不符合社會的需要時,通過制裁的方式來抑制這種行為,以達到減少或消除這種行為的目的。正激勵與負激勵作為激勵的兩種不同類型,目的都是要對人的行為進行強化,不同之處在于二者的取向相反。正激勵起正強化的作用,是對行為的肯定;負激勵起負強化的作用,是對行為的否定。如產品質量法中的產品質量認證制度就是一種正激勵方法。質量檢驗機構通過檢驗 企業 的產品,對符合特定標準和規格的產品給予證明。由于產品質量認證合格單位有權利使用“認證合格標志”,增加自己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因此能夠促進企業改善管理,提高產品質量。 三、市場規制法法律關系的 內容 (一)市場規制法規定的權利弱勢群體的權利 法律關系是一種權利

24、和義務關系,法律關系的內容即權利和義務。然而私法、公法和市場規制法中法律關系的內容各有特征。在私法領域中,法律關系主體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權利和義務也是對等的,一方的權利即另一方的義務,相互對應,反之亦然。在公法領域中,法律關系主體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享有權力,另一方享有的則是權利,兩者之間的力量對比是不平衡的。行政機關的權力與義務緊密結合在一起,形成行政職責。在市場規制法領域中,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是對應的關系,弱勢群體只享有權利,強勢主體則只承擔義務。換句話說,在市場規制法中弱勢群體不承擔義務,強勢主體不享有權利。但這并不是立法上的不公平,而是為矯正弱勢群體與強勢主體在民事關系

25、中地位懸殊而做的一種平衡,屬于法律對這種關系的二次調整。     1、弱勢群體權利的種類     (1)、弱勢群體享有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生存權、平等權、自由權、財產權 生存權是人維持或保存自身生命的權利。生存權的基本涵義就是“生”(生命)和“存”(安全)兩大方面。生命權、健康權、人身安全權均屬于生存權的范疇。在生產社會化和 科學 技術水平高度發展的條件下,弱勢群體的生存權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平等權是指社會成員在社會生活尤其是社會經濟生活中擁有平等的權能和利益。弱勢群體與強勢主體是一種形式平等但實質上不平等的關系,通過法律的

26、矯正,規定弱勢群體的權利和強勢主體的義務,使其不平等減少到盡可能小的程度。自由權就是從事一切對別人沒有害處的活動的權利。包括人身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強勢主體的強大控制能力直接威脅到弱勢群體的自由權,如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財產權是人所享有的具有一定物質內容,直接體現為經濟利益的權利。是一定社會的物質資料占有、支配、流通和分配關系的法律表現。財產權包括物權、準物權、債權、股權以及知識產權等,也包括獲得賠償的權利。強勢主體的強大的經濟能力直接威脅到弱勢群體的財產權,尤其是 影響 到弱勢群體獲得賠償的權利。 (2)、不同種類弱勢群體享有的權利 消費者對經營者享有的權利。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消費

27、者權利的具體內容有:(A)保障安全權;(B)知悉真情權;(C)自由選擇權;(D)公平交易權;(E)獲得賠償權;(F)依法結社權;(G)求教獲知權;(H)維護尊嚴權;(I)監督批評權。 經營者對其他經營者享有的權利有公平競爭和自由競爭的權利。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經營者的權利有:(A)公平競爭的環境和條件權;(B)自由競爭的環境和條件權;(C)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不被侵犯的權利。 對上市公司和大股東而言,中小股民享有的權利有知情權、獲得真實信息的權利、提案權、質詢權、訴訟提起權、股東大會召集權等等。 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弱勢群體種類很多,如相對保險公司,投保人是弱勢群體,投保人享有選擇保險公司和保險品種的權利;相對用人單位,勞動者是弱勢群體,勞動者享有安全生產的權利;相對儲蓄機構,儲戶是弱勢群體,儲戶享有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權利等。弱勢群體享有的權利雖然有所不同,但可以說都是從弱勢群體享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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