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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中常見法律問題摘 要:我國城市化進程日新月異發展,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無法統一,客觀上引發一系列的社會矛盾。從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中的一些特殊現象入手,本文對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進行了初步分析。關鍵詞:農村集體土地房屋 拆遷補償 矛盾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村集體土地補償費分配問題逐步凸現。對此,國務院糾風辦2010年4月8日發布關于2010年糾風工作的實施意見,要求各地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益,嚴格落實被征地農民補償措施,堅決糾正農村土地承包、流轉、征收和征用拆遷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一、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中的“搶建、搶種、搶栽

2、”問題需要統一協調予以應對部分農村集體經濟成員,在有直接利益關系的農村集體土地納入征地或者開發范圍指揮之后,搶建房屋、搶種莊稼、搶栽樹木,以牟取不當利益。目前,由于缺乏統一指揮,巡查力度不夠,聯動機制不暢,致使很多“搶建、搶種、搶栽”行為沒有在第一時間被發現、被阻止、被查處。我們認為:在及時公告已經被納入規劃控制區決定成片開發或者項目選址的農村集體土地后,立即停止辦理規劃、國土、工商登記等手續,固定相關區域的現狀。由開發指揮部統一協調工商、國土、建設、公安等部門進行巡查,準確及時查處“搶建、搶種、搶栽”問題。二、由于法律規定的不完善,各地法院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案件的處理客觀上存在差

3、異性“搶建、搶種、搶栽”所折射的土地補償款分配問題,因法律規定的不完善,導致各地法院在法律適用上不盡相同。(一) 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方式不統一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有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土地被整體征用而被取消或轉化為城市集體經濟組織,而且,土地補償費以集

4、體名義進行資本運作也不一定適合社會資源的優化,故很多地方均將土地補償費分配到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這種操作長期在實踐中很多地方政府予以支持,也被很多法院裁判予以認可。對此,最高法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4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事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該司法解釋承認了長期存在的實踐操作,解決了土地補償費進行內部分配的法律依據問題。(二) 各地法院對參與分配農村集體土地補償費的資格認定標準不統一目前常用以下

5、標準認定參與分配補償費的資格:一是純戶籍標準,即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統征前農業戶籍的,平等享受分配權利。二是戶籍加義務結合模式,即除了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業戶籍的外,還應與其他成員一樣履行義務,才有權利享受。三是征地部門確認標準。最高法有關領導在答記者問時說過:土地補償費系對集體土地所有權喪失的補償,其分配主體應當是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所有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三、地方政府角色定位錯誤,加劇了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矛盾(一) 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范圍和標準缺乏統一標準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拆遷缺乏明確細化的法規,最高法2005年10月12日“法2005行他字第5號”關于農村集體土地征用后

6、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有關問題的答復規定,行政機關征用農村集體土地之后,房屋所在地已被納入城市規劃區的,應當參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對房屋所有權人予以補償安置。此前很多地方是把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視為土地管理法中所謂“土地附著物”,這樣的補償標準就比較低。(二)政府角色的錯位也是導致拆遷矛盾尖銳化的深層原因在追求稅收和政績的利益驅動下,地方政府在經濟發展中的角色定位錯誤,政府自覺的利用行政權強勢推進城市建設:一方面,濫用拆遷許可權,將出于商業目的開發也披上“公共利益”的外衣,另一方面,濫用強制拆遷權,節省拆遷成本。政府必須和開發商有效分離,否則就變成政府參與下的強制拆遷。針對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中的現實問題,建議國家制定統一的農村房屋土地征收拆遷條例,可將家庭戶籍人口作為主要安置參考依據,同時考慮土地房屋價值狀況,以保障農村多家庭人口戶經濟利益;同時加大防控和查處“搶建、搶種、搶栽”的力度,最大限度遏制非法投機的出現。參考文獻:1江蘇省高級法院.江蘇省小城鎮建設中有關法律糾紛的調查報告載最高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19集第254頁.法律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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