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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略【論文集】談世貿組織法中的法學論文競爭法律制度    一、世界貿易組織概說(一)世界貿易組織建立1994年4月15日124個烏拉圭回合參加方的政府和歐洲共同體的代表于摩洛哥馬拉喀什(Marraksh)最后簽署了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的最終文本。這個回合的談判為國際貿易制定了更加明確的法律框架,設置了更為有效的貿易爭端解決機制,進一步全面降低關稅,制定了關于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的多邊規則,加強了農產品、紡織品與服裝的多邊規則,建立了世界貿易組織。作為世界貿易組織前身的關貿總協定(GATT1947)成立于二戰以后。1947年

2、4月在美國的倡議下,23個國家在雙邊談判的基礎上簽訂了100多項雙邊減讓關稅協議,以解決當時進出口中關稅過多而嚴重干擾國際貿易的迫切問題。1947年10月30日,上述23個國家中的8個國家簽署了關稅與貿易總協定臨時適用議定書,并宣布從1948年1月1日起臨時生效。待國際貿易組織成立后,以國際貿易組織憲章中的相關內容取代。由于國際貿易組織憲章未能生效,上述議定書(簡稱關貿總協定)一直處于適用狀態,并在以后的國際經濟交往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建立世界貿易組織一直都是世界各國努力的方向,直到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再次成為各國關心的議題之一。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八輪多邊貿易談

3、判于1986年9月在烏拉圭埃勘探特角城拉開帷幕(也稱烏拉圭回合)。該輪回合先后有125不國家或地區參加,是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生效以來議題最多、范圍最廣、規模最大的回合,歷經8年多時間。基于此,在烏拉圭回合結束前,各參加方就再次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總體達成了協議草案。1994年4月15日,參加談判的代表完成了對烏拉圭回合最后文本和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的簽署,世界貿易組織從此取代了1947年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相比,經過烏拉圭回合談判后建立的世界貿易組織具有以下特點:首先,依照關于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協定(以下簡稱世貿組織協定)而成立的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簡稱世貿組織或WTO)是一個常設性的負責全面落實世貿組

4、織協定的行政機構,它的職能除了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以下簡稱關貿總協定)所具有的監督協定的執行以外,還負責審核各成員方的政策,解決貿易爭端。其次,世貿組織的一攬子協議不僅包括關貿總協定調整的貨物貿易規則,并把過去游離于關貿總協定之外的農產品、紡織品貿易何題也納人了調整范圍。世賈組織不僅擴大了貨物貿易的調整范圍,而且將調整的領域擴大到服務貿易、技術貿易以及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再次,原先的關貿總協定是依照1947年10月30日關于關稅與貿易總協定臨時適用議定書而生效的。按照這個協定書,參加國同意臨時適用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一部分和第三部分;在不違背各參加國現行立法的最大限度內臨時適用該協定的第二部分。

5、而世貿組織協定規定,世貿組織應為其成員之間與該協定有聯系的貿易關系和在該協定各附錄中有聯系的法律文件,提供普遍適用的框架,不再是 “在不違背各參加國現行立法的最大限度內臨時適用”。世貿組織協定還改變了各締約國可以有選擇地參加歷次多邊貿易談判所形成的協議的做法,把包括在該協定附錄1、2、3中的協議以及與其有聯系的法律文件,都規定為該協定的組成部分,對所有成員都具有拘束力。只有附錄4中的四個協議,成員方才可以選擇參加。世貿組織進一步強化并澄清了關貿總協定中不很明確、易被誤解的規則,同時,把這些規則普遍適用于所有世貿組織的成員,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二)世界貿易組織的組織機構主要有部長級

6、會議、常務理事會、貨物貿易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貿易與發展委員會、國際收支限制委員會、預算和財務及管理委員會等,若干單項貿易下的工作組、秘書處等。部長級會議由所有參加方的代表組成,它有權對各多邊貿易協議的事項作出決定。部長級會議每兩年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由所參加方代表組成,在適當時召開會議,負責在部長級會議休會期間執行部長級會議的各項職能以及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授予的職能,如爭端解決職能、貿易政策評審職能。貨物貿易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在常務理事會的指導下進行工作,分別負責各相關協議的執行監督工作。上述理事會的成員從所有參加方代表中產生

7、。貿易與發展委員會、國際收支限制委員會、預算和財務及管理委員會在部長級會議下設立,從所有參加方代表中產牛,分別負責世界貿易組織法律文件中所賦予的職責。若干單項貿易下的工作組負責各單項貿易協議賦予的職責,并向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秘書處由總干事領導,總干事由部長級會議任命??偢墒潞兔貢幐鶕块L級會議的規定履行職責。二、世界貿易組織法中的競爭法體系在關貿總協定與世界貿易組織并存1年后,世界貿易組織于1996年1月1日正式取代關貿總協定,承擔了關貿總協定的一切權利義務及法律體系,故世界貿易組織的法律體系除了原關貿總協定的法律體系外,還包括:1994年4月5日簽署的馬拉喀什宣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

8、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成果最后文本、部長會議決議與宣言、部長會議通過的決定以及有關金融服務承諾的諒解書協議。其中,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成果最后文本包括:附錄4關于多邊貨物貿易協定、(關于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關于農產品協議)、關于衛生與植物檢疫措施申請協議、關于紡織品與服裝協議、(關于貿易技術壁壘協議、關于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關于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執行協議、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7條執行協議、關于裝運前檢驗協議、(關于原產地規則協議、關于進口許可證程序協議、關于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關于保護措施協議;附錄1B關于服務貿易總協定及其各附錄;附錄1C關于與貿

9、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附錄2關于對爭端處理管理規則和程序諒解;附錄3關于貿易政策評審機構;附件4關于若干單項貿易協議)即(民用航空器貿易協議)、(政府采購協議、國際牛乳協議、關于牛肉協議等。世界貿易組織的競爭法規則體系主要有傾銷與反傾銷、補貼與反補貼、國營貿易及其限制、政府采購制度、與保護知識產權的反不正當競爭等制度。此外在關于紡織品與服裝協議、關于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服務貿易總協定中都有所涉及。三、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的競爭法律制度知識產權協議(TRIPS)的全稱為與貿易(包括假冒商品貿易在內)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是世貿組織代替關貿總協定之前,由關貿總協定成員在1993年烏拉圭回

10、合談判結束前所達成的協議。該協議的保護范圍相當廣,主要包括:(1)版權與鄰接權,;(2)商標權;(3)地理標志;(4)工業品外觀設計:(5)專利權;(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7)未披露過的信息。協議的一般條款要求各成員國遵守巴黎公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保護表演者、錄音制品作者與廣播組織國際公約等4個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知識產權協議對1  (一)對商標的保護根據知識產權協議第巧條之規定,任何能夠將一企業的商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區別的標記或標記組合,均應能構成商標。這類標記,均應能夠作為商標獲得注冊。該協議第16條規定,注冊商標所有人應享有專

11、有權防止任何第三方未經許可而在貿易活動中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記去標示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以造成混淆的可能。如果確將相同標記用于相同商品或服務,即應推定已有混淆之虞。但上述權利不得損害任何已有的在先(二)對地理標志的保護地理標志是指標明一商品來源于一成員的領土,或該領土的一個區域,或一個地方的標志,而該商品的一種特定的質嘎、聲譽或其他的特性本質上可以歸于這一地理來源。協議規定各成員應為利益各方提供法律保護以防止下列行為:(1)在商品的標示或說明中,指明或暗示該商品原產于一個非實際原產地的地域,從而導致公眾對該商品的原產地產生誤解的任何形式的使用。(2)巴黎公約(1967年)第10條之

12、二含義內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任何使用行為。(三)對未公開信息的保護知識產權協議第39條規定,在保證按照巴黎公約1967年文本第10條之二的規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提供有效保護的過程中,成員方應依照本條第2款,保護未披露過的信息(即未公開的信息);應依照本條第3款,保護向政府或政府的代理機構提交的數據。該協議對何為“公開信息”作了條件規定。(四)許可合同中對反競爭行為的控制協議規定,締約方可在他們立法實踐中詳細規定構成濫用知識產權或對在有關市場的競爭有負效應的許可合同,并采取相應措施來防止或控制這類做法。為此,協議列舉了3種應予禁止的限制性貿易行為:(1)獨占性回授條件,即在技術轉讓合同中,許可方要求

13、被許可方在使用有關技術的基礎上,如果開發出新的技術發明并獲得知識產權,必須通過獨占許可的形式,只許可原許可方使用。(2)禁止被許可方對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提出爭議。(3)強迫性的“一攬子許可”,即許可人在向被許可人提供后者所需要的技術時,強行搭賣后者并不需要的技術或物品,以及附加與此類似的其他不合理條件。(五)具體保護措施協議規定締約方應采取民事、行政和刑事方面的措施以及邊境措施和臨時措施來具體實施它們對知識產權所提供的保護,以防止發生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締約國司法、行政當局有權命令侵權方停止侵權行為,特別是應禁止那些對知識產權構成侵權行為的進口商品進人商業渠道。對于因故意或過失造成的對知識產權的

14、侵權行為,司法、行政當局有權責令侵權人向權利所有人就其所受損害作足夠的補償。司法、行政當局還有權對侵權商品在商業渠道以外加以處置或銷毀。當任何措施的延遲將會給權利人帶來不可彌補的損害時,或證據有被毀滅的危險時,司法、行政當局有權采取適當的臨時措施;采取臨時措施時,應及時通知有關的各方,如果臨時措施采取20天或1個月之后,仍未提起訴訟時,則可應被訴人的要求撤銷該臨時措施;如果臨時措施被撤銷,或者由于申請人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而失效,或者后來發現不存在侵權或侵權的威脅,應被訴人的請求,司法、行政當局有權責令申請人對被告的損失作適當的賠償。協議規定,締約方應制定程序,根據該程序,權利所有人如有有效的證

15、據表明仿冒商標的冒牌貨或盜印其版權的商品有可能進口,可以書面向主管行政或司法當局提出要求,由海關當局中止此類商品的放行,以免其進人流通領域。對此申請,主管當局有權要求申請人提供一筆保證金或類似的擔保,以保護被告的利益的有關當局,并防止濫用權利。協議還規定,締約方對于具有商業規模的故意仿冒商標和版權盜印及侵權的案件,應適用刑事程序和刑罰。四、傾銷與反傾銷制度關貿總協定的第6條是關于“傾銷與反傾銷”的規定,由于該條款是一個總的原則,在內容上存在著許多漏洞,也沒有明確的程序規則。為此,總協定又于1967年創制了一個作為總協定附屬文件的(反傾銷守則),對第6條進行了具體化。1979年在東京回合多邊貿易

16、談判中,該守則又被進一步修訂和補充。目前,作為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成果最后文本之一的關于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執行協議(即反傾銷協議)是最重要的國際反傾銷法規,反傾銷協議共18條及2個附件,由3個部分組成。第一部分主要包括總則、傾銷的確定、損害的確定、國內產業的定義、反傾銷調查的發起、后續調查、證據、臨時措施、價格承諾、反傾銷稅的征收、追溯力、反傾銷和價格承諾的期限和復議、公告和裁決的解釋、司法審議、代表第三國的反傾銷訴訟、發展中國家成員等16條;第二部分主要包括反傾銷措施委員會、協商爭端解決等內容;第三部分是最后條款。反傾銷協議主要內容如下:(一) 傾銷的概念傾銷是指一國產品以低

17、于正常價值的辦法擠人另一國的貿易內、對該另一國領土內已建立的某項產業造成損害或產生重大威脅,或者對該國國內工業的新建產生嚴重阻礙的行為。由上述概念可知,構成傾銷必須有兩個要件:其一,存在低價銷售行為;其二,該行為對進口國的相關產業造成損害或產生重大威脅,或對該國的新建工業產生嚴重阻礙。(二)低價銷售的確定一國產品以低于它的正常價值擠人進口國的貿易內,是指從一國向另一國出口產品的價格低于相同產品在出口國用于國內消費時在正常情況下的可比價格;如果沒有這種價格,則以相同產品在正常貿易情況下向第三國出口的最高可比價格或產品在原產國的生產成本加合理的推銷費用的利潤為依據。但在實踐中,對每一具體事例的銷售

18、條件的差異、賦稅的差異以及影響可比性的其他差異必須予以適當考慮。(三)損害的確定損害是指對某一國內產業的重大損害或重大損害的威脅,或對某一產業的建立造成嚴重阻礙。損害的確定從以下兩方面進行:其一,傾銷的進口產品的數量和傾銷的進口產品的結果對國內市場相同產品價格造成的影響;其二,進口產品對國內相同產品生產商造成的后續沖擊程度。確定損害必須對“國內產業”作出正確的界定。國內產業是指國內相同產品的全部生產商、或其中的部分生產商,其合計總產量構成全部國內產品產量的大部分。部分生產商也包括某一競爭市場或地區的生產商,如果傾銷產品正在對該市場內的全部或大部分生產商造成損害,即使是全部國內產業的主要部分沒有

19、受到損害,也可確定存在損害。(四)規定了價格承諾制度即當出口商主動承諾修改其價格或停止以傾銷價格向該地區出口,使當局對傾銷有害結果影響的消除感到滿意時,訴訟程序可暫時中止,而不采取臨時措施或征收反傾銷稅。(五)規定了反規避措施規避反傾銷行為是指出口商在其產品被定為傾銷并征收反傾銷稅的情況下,將該產品零部件出口到征收反傾銷稅的出口國,再組裝出售的行為。對規避反傾銷行為,該協議第11條規定了反規避措施,即組裝產品成本中有70%為已被征收反傾銷稅產品的零部件且組裝產品在對進口國同類產品造成損害時,要征收反傾銷稅。(六)反傾銷的調查程序反傾銷的調查程序主要包括程序的發起、調查、初裁、終裁、復審、司法審

20、議等6個階段。其中,發起程序主要規定發起者的資格以及書面申請的內容。發起者應該是能代五、補貼與反補貼制度關貿總協定及世界貿易組織對補貼作了一系列限制和禁止性規定。這些規定主要體現在總協定第6條、第16條和第23條之中。另外,“烏拉圭回合”的補貼與反補貼協議,對補貼的定義及反補貼措施作了更為明確的規定。(一)補貼的定義補貼是指由出口國政府或與政府有密切關系的機構對生產廠商生產經營某種商品時所給予的一種財務支持,并由此對進口國國內已建立的相關產業造成實質阻礙或產生實質損害的威脅,或者對國內建立的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性阻礙的行為。補貼行為可以直接降低出口產品的價格,其結果是通過政府超經濟行為,增強了本國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破壞了國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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