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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民辦教育機構章程(參考基本模版)(適用于民辦幼兒園、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文化教育培訓機構)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根據國家關于教育和民辦教育的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章程。第二條 單位名稱和地址本單位名稱為XXXX,住所地:在城市的為XX市/州XX區/市XX路(街)XX號;在縣市的為XX縣/市XX鄉鎮XX村或XX縣/市XX路XX號。第三條 單位性質(與辦學許可證一致)本單位是 年 月經XXXX教育局批準設立的一所民辦(營利性或非營利性)學校(幼兒園),理事(董事)長XXX為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校長XXX為本單位法定代表人)。第四條 辦學宗旨XXXX(需載明:辦學目的、所實施教育的性質和培養目標。

2、辦學宗旨應當符合教育法等規定的國家教育方針,符合我國社會主義教育的性質、任務、培養目標) 第五條 辦學規模本單位辦學規模相對穩定,全日制在校生保持在XX人以內(具體以審批機關或者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核定的辦學規模為準)。第六條 辦學內容及形式:學前教育;普通全日制小學教育、初中教育、高中教育、中等職業教育;文化教育培訓(此處要與辦學許可證內容一致)。第七條 單位類型:(營利性或非營利性)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九年一貫制學校、完全中學、十二年一貫制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營利性或非營利性)文化教育培訓機構(根據實際選擇,與辦學許可證一致)。第八條 舉辦者出資情況(按照實際情況對

3、應選擇)1. 本單位由XX(人)獨立出資XX萬元舉辦。為營利性(非營利性)民辦機構。2. 本單位由XXXX(公司)獨立出資XX萬元舉辦。為營利性(非營利性)民辦教育機構。3. 本單位由XX(人)與XX(人)、XX(人)等共同出資XX萬元舉辦。其中XX出資XX萬元,占總出資額的XX%;XX出資XX萬元,占總出資額的XX%。為營利性(非營利性)民辦教育機構。4. 本單位由XX(人)、XX(人)與XX(公司)、XX(公司)共同出資XX萬元舉辦。其中XX出資XX萬元,占總出資額的XX%;XX(公司)出資XX萬元,占總出資額的XX%。為營利性(非營利性)民辦教育機構。5. 本單位由XX(公司)與XX(公

4、司)、XX(公司)共同出資XX萬元舉辦。其中XX出資XX萬元,占總出資額的XX%;XX出資XX萬元,占總出資額的XX% 。為營利性(非營利性)民辦教育機構。第九條 外部關系 (一)依法依規自主辦學、自主管理,自主開展教學、科研、社會服務活動。(二)接受國家和湖南省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框架內的業務指導和監督。(三)履行社會責任,以優質的教育服務社會,維護教育公平公正,傳承和發展先進文化,尋求社會支持、接受社會監督。第二章 董事會(理事會)本單位實行理事會或者董事會決策下的校長負責制,建立校長治校、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內部治理結構。第十條 理事會或者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 聘任和解聘校長;(二

5、) 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三) 制定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四) 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五) 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六) 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七)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十一條 理事(董事)會成員(一) 理事會或者董事會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教師代表1人,職工代表1人,這兩個代表應該由全校教職工大會選舉產生或者由校務委員會提名后提交全校教職工大會討論通過)等人員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相應教育教學經驗。(二) 理事(董事)會由5-XX人(原則上為奇數)組成,設理事(董事)長一人。 董事長、董事或者理事

6、長、理事名單報審批關和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三) 理事(董事)每屆任期為X年,可連任,如遇離職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某一理事(董事)不能正常履職,需及時進行替換或增補。下一屆理事(董事)會成員更換由當屆理事會提名,經當屆理事(董事)會投票表決產生。第十二條 理事(董事)長一般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出任,理事(董事)長應當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主要職責是:(一) 召集主持理事(董事)會會議,負責理事(董事)會日常工作。(二) 負責組織理事(董事)會換屆工作。(三) 支持和推動理事(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工作,提議設立臨時委員會處理學校重大事項。(四) 代表理事(董事)會簽署文

7、件。(五) 依法處理其他重要事項。(六) 特殊情況,可委托其他理事(董事)履行相應職責。第十三條 理事(董事)會議事規則(一) 理事(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X次全體會議,經理事(董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董事)會成員提議,可召開理事會、董事會臨時會議。(二) 召開理事(董事)會議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可舉行,因故不能出席的應就議題提交書面意見。重大事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并簽字方可通過形成決議。(三) 理事(董事)會議所議重大事項應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董事)和記錄員均須在記錄上簽字。(四) 理事(董事)會在討論決定重要議題時應充分協商,分歧嚴重時,可由理事(董事)長決

8、定實行票決或緩議、復議。(五) 理事(董事)在理事(董事)會內部享有充分的發言權和表決權,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可書面委托其他理事(董事)代行表決權。第十四條 理事會、董事會討論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一) 聘任、解聘校長;(二) 修改學校章程;(三) 制定學校發展規劃;(四) 審核學校預算、決算;(五) 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六) 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第三章 黨組織第十五條 符合條件的民辦教育機構要按照要求建立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共中央和湖南省委相關規定履行以下職責:(一)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保障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二)支持理事長工作、支持

9、校長工作,支持學校改革發展,及時向上級黨組織或政府職能部門反映學校的合理要求;(三)做好學校黨組織自身建設,做好黨員教育、管理、監督和發展黨員工作;(四)領導學校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五)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團體等群眾組織,促進和諧校園建設;(六)負責黨的宣傳、組織、統戰、紀檢等工作和學校內部各級黨組織建設,充分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和黨員模范先鋒作用。 第四章 校長第十六條 校長是本單位最高行政負責人,在理事(董事)會決策下負責本單位全面工作,直接對理事(董事)會負責。第十七條 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必須由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并具備國家規定

10、任職條件的公民擔任。年齡不超過70歲,身體健康。第十八條 校長依法獨立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職權:(一) 執行本單位理事會、董事會的決定;(二) 實施發展規劃,擬定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三) 聘任和解聘本單位工作人員,實施獎懲;(四) 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五) 負責本單位日常管理工作;(六) 負責本單位理事會、董事會的其他授權。第五章 教職工代表大會【規模較小學校(幼兒園)可以全體教職工大會代替】第十九條 本單位依法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第二十條 本單位依法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制

11、度或全體教職工大會制度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職工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并合理吸收采納。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有權依照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其合法權益。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工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開展工作,行使職權。每年必須召開一次以上會議,形成專門會議記錄。第六章 教職工和受教育者第二十三條 教職工是本單位聘用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的總稱,是合作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共同體。第二十四條 教職工享有如下權利:(一) 使用本單位的公共資源,獲得勞動報酬和福利;(二) 享有學術自由和專業領域內的教學自由;(三)

12、 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和待遇;(四) 公平獲得職業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五) 知悉本單位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六) 參與本單位民主管理,對本單位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七) 對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提出異議或申訴;(八)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第二十五條 教職工應履行如下義務:(一) 維護本單位名譽和學校利益,合理使用本單位資源。(二) 遵守教師職業道德規范。(三) 履行聘約或崗位職責規定的任務。積極參與校內學術管理、學術研討等其他活動。(四) 為人師表,關心、尊重、愛護學生,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五) 終身學習,關注學

13、科專業和科學技術的最新發展,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業務能力。(六) 遵守本單位規章制度或聘約規定其他義務。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聘任的教師必須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教師資格和任職條件,持證上崗。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聘任的專任教師數量應當不少于教師總數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自主聘任教職工,應當與教職工簽訂聘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等。本單位招用其他工作人員應當訂立勞動合同。本單位聘任外籍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八條 本單位根據崗位需要,按照相關標準和程序評聘專業技術人員。本單位同等崗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基本工資享受同等待遇。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14、,為每位教職工提供與其崗位相應的工作和生活條件,依法交齊交足社會保險(五險一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可以積極建立教職工職業年金制度。第三十條 教職工的解聘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應當建立教師培訓制度,每年要合理設立的教師培訓專項經費,為受聘教師接受相應的思想政治培訓和業務培訓提供條件。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實行校內教職工申訴制度,成立教職工申訴委員會,教職工對所受處分有異議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訴。第三十三條 本單位對教職工進行重大獎勵和處分應當聽取工會和教職工代表的意見。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依法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本單位按

15、照國家規定建立學籍管理制度,對受教育者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第七章 經費、資產及管理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的辦學經費來源主要有以下渠道:(一) 舉辦者的投入;(二) 依法收取的學費、住宿費、雜費;(三) 政府資助;(四) 社會捐贈;(五) 存款利息、理財收入;(六) 校產經營收入;(七)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對全部辦學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本單位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對舉辦者投入的資產、國有資產、捐贈的資產以及辦學積累分帳登記管理。第三十八條 本單位依法建立財務、資產管理制度,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薄,執行相應會計制度。第三十九條 本單位實行財務審計監督制度。由理事(董事)會聘用會計師事務所定期審計年度財務情況。第四十條 本單位對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方式、項目和標準,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執行。第四十一條 本單位按時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實行財務公開。本單位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第八章 終止及資產處置第四十二條 本單位終止事由:被吊銷辦學許可證;連續兩年未招生經審批機關批準終止;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第四十三條 本單位終止辦學,學生安排、資產和債務處理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置。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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