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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報廢機動車拆解環境保護技術規范編制說明(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技術研究所)一、任務來源 目前,我國的報廢機動車拆解業已經形成了一定規模,全國現在年拆解報廢機動車超過 100萬量,報廢機動車拆解業成為我國經濟建設中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但是現有報廢機動車拆解企業大都屬于勞動密集型企業,資金投入較少、技術裝備落后、拆解手段原始, 一方面拆解效率低,另一方面又不可避免地產生了新的污染。為減少報廢機動車拆解過程中的環境污染,保護環境,促進資源的循環利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下達了制定報廢機動車拆解環境保護技術規范的任務,由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固體廢物污染控制研究所負責編制該標準。 二、目的和意

2、義 我國屬于資源缺乏國家,以礦產資源為例,我國人均礦產儲量潛在總值為1.51萬美元,有世界平均水平的 58%,排世界第 53位,35 種重要礦產資源人均占有量只有世界人均占有量的 60%,其中鐵礦只有世界人均占有量的 44%。因此,應大力提高資源和能源的利用率,盡量提高其循環使用率,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從資源與可持續發展的角度來看,報廢機動車就如同一座座廢鋼鐵等金屬的寶庫,是煉鋼和有色金屬冶煉工業的一個重要原材料來源。表 1所示為日本廢機動車的拆解材料構成數據。根據這一數據,我國廢機動車每年所產生的廢鋼鐵約在 100萬噸以上,用于鋼鐵再生相當于替代礦石 400 萬噸。 表1 日本汽車

3、材料構成原 材 料轎車的材料構成(拆解前)(%)(kg)鋼鐵生鐵普通鋼特殊鋼7.547.914.190570168小 計69.5828有色金屬銅鋁鉛鋅1.56.10.60.5187386小 計8.7105非金屬樹脂類橡膠8.53.210238玻璃纖維其他3.12.54.5372954小 計21.8260合 計1001,193 因此,各國都很重視對報廢機動車的拆解工作,將廢機動車的拆解再生納入循環經濟(循環型社會)的體系,作為“城市礦藏”加以重點“開采”。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以及國家對報廢機動車的一系列優惠政策如汽車報廢標準的調整,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的發放,對老舊汽車更新實行稅前還

4、貸、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保證燃油指標供應等的制定和實施,對促進汽車報廢更新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國的報廢機動車拆解工業正逐步發展起來,成為多種資源回收利用的重要渠道。 我國報廢機動車拆解始于 20 世紀 80年代,但拆解企業總體經營和技術水平較低,一般年拆解幾十至幾百輛,規模大的年拆解上千輛。由于資金和技術投入不大,這個行業的發展仍然較為落后:一方面,企業以手工勞動為主,大件廢鋼鐵解體采用氧割和錘砸,廢鋼鐵和金屬的回收采用人工拆卸、酸浸、火燒等,容易造成二次污染。另一方面,由于車輛拆解后的部件和材料分類回收困難,大多數企業沒有對綜合利用的部件和材料進行分類,導致資源的綜合利用率較低。拆解企業主要靠

5、出售廢鋼鐵和金屬獲利,對環保方面的要求較低,對拆解場地幾乎不作任何要求;對綜合利用價值不高的廢物料和部件,尤其是對危險廢物如報廢機動車中的蓄電池、空調器、廢油等的處理隨意性大,造成比較嚴重的環境污染。此外,報廢機動車中殘余的廢油液如果沒有得到及時的清理,廢油液隨意滲入地下,會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此外, 隨著汽車中塑料用量的逐步增大(我國的平均含量約為汽車自重的 5-10%),帶來了極其難處理的回收利用問題,其中最大的就是環境污染問題。報廢機動車的塑料最理想的出路當然是回收、再利用,但由于很難在拆解企業內對其進行詳細的分類,因此綜合的難度很大。目前,國外仍主要是采用燃燒利用熱能的方式來處理汽車廢舊

6、塑料件,并通過一定的清潔裝置,將不能利用的廢氣和廢渣進行清潔處理。我國目前主要還是采用燃燒的方式來簡單處理汽車廢舊塑料,因而造成較為嚴重的大氣污染。 為加強報廢機動車拆解企業在設計、建設和運行過程中的污染防治和環境保護管理,加強資源的充分回收,節約能源,促進循環經濟的健康發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委托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技術研究所起草制定了報廢機動車拆解環境保護技術規范。三、國內外標準法規現狀 3.1 國內標準法規現狀 目前我國已有的關于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的政策性文件主要包括國務院2001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 2005 年公布的汽車貿易政策和國

7、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環保總局 2006 年聯合發布的汽車產品回收利用技術政策等。這些文件的主要目的是規范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工作,建立汽車產品報廢回收制度,禁止報廢零部件及非法拼裝車的倒賣行為上,其內容多是指導性的規定,對環保和資源循環利用也只是提出了一些概括性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報廢汽車回收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企業的條件外,還應剛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標準”;第十四條規定,“報廢企業回收企業拆解報廢汽車,應當遵守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但是,該辦法規定的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職責分工中,涵蓋了

8、經濟貿易、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并沒有包括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 汽車貿易政策第六章“汽車報廢與報廢汽車回收”第三十五條規定,“報廢汽車回收差解企業拆解的報廢汽車零部件及其它廢棄物、有害物(如蓄電池、油液、有害金屬等)的存放、轉運、處理等必須符合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確保安全、無污染(或使污染降至最低)”。 汽車產品回收利用技術政策第一章“總則”第八條規定,“促進汽車廢物的充分合理利用和無害化處理,降低直至消除廢物的危害性”;第十條規定,“汽車生產、使用、報廢各環節應注重對環境的保護,產生的廢物的處理和處置要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要求,減少直至避免對人類生

9、存環境造成損害”;在“第二章 汽車設計和生產”、“第三章 汽車裝修、維修、保養”、“第四章 廢舊汽車及其零部件進口”、“第五章 汽車回收及再生利用”、“第六章 促進措施”中分別從各環節提出了相應的要求,其中均涉及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 我國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認定工作由國家經濟貿易主管部門 (原為國家經貿委,現為商務部)負責,以公告的形式公布企業名單。資質的認定則是依據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定和原國家經貿委 2001 年制定并實施的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總量控制方案。認定的條件主要是企業規模方面的要求,而認定條件中的企應“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標準”一項也由于至今我國還沒有專門的關于報廢機

10、動車拆解的環境保護方面的標準而無法落到實處。因此對已經開展和即將開展報廢機動車拆解業務的企業無法提出針對性的環境保護要求,制定專門的報廢機動車拆解環境保護標準迫在眉睫。 3.2 國外標準法規現狀 發達國家則在這方面做了比較細致的工作。EU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指令EU2000/53/EC中概括性的提出了報廢車輛拆解的相關環保要求,包括新型車使用環境負荷物質的規定,廢車的拆解規定;再生利用率的規定;廢車回收網絡的規定等方面。要求加盟國必須保證防止報廢車輛處理所造成的污染,對以下的處理設施應取得有關部門發放的許可證和登記證:蓄電池和液化氣罐的拆卸;有爆炸危險的部件(如安全氣囊)的拆卸或無害化;燃料、各種

11、油類、冷卻液、防凍劑及其它液體的取出和保管;含水銀部件的拆卸。另外,為促進資源的再生利用,對以下部件應予拆卸:催化劑、玻璃;含銅、鋁、鎂的部件;電子器件及大件塑料部件和輪胎。 日本厚生省于 1995 年 6 月制訂了汽車、電器等在粉碎屑處理前進行有用物選出的指南,明確了在破碎處理前應選出零部件的目錄。日本通產省于 1997 年 5 月將現有的相關法令和指南中的有效部分整理為系統的政策文件報廢汽車再生利用規范,規定了汽車的設計、制造、使用和拆解等各相關方的責任和義務。日本于 2002 年7 月出臺了新的報廢機汽車再生法,規定拆解企業要首先將空調、蓄電池、廢機油等對環境危害大的廢物予以拆解和收集,

12、并根據環保要求,采取措施分別進行妥善處置。 德國汽車報廢的法律依據是 1986 年修訂發布的廢物限制和廢棄物處理法。1992 年德國通過的限制報廢車條例中規定汽車制造商有義務回收報廢車輛。1996 年生效的德國循環經濟和廢物管理法對報廢汽車拆解材料的比例等作了具體的規定。如工作場地要有標識;廢油應分類回收;應先拆除空調裝置,等等。 四、編制依據 本標準在編寫過程中,主要依據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國家部委文件,國發20052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 307 號),汽車貿易政策(

13、商務部令,2005 年 16 號),汽車產品回收利用技術政策(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環保總局公告,2006 年第 6號)等指導性文件,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環境管理和污染控制標準與相關文件。引用的規范性文件主要包括: GB3095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12348 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 GB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16487.13 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廢機動車壓件 GB18484 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GB18598 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GB18599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

14、場污染控制標準 五、編制原則 本標準的編制遵循下列原則: 1、符合國家發展循環經濟的政策和發展方向; 2、在確保環境安全的前提下提高報廢機動車的資源綜合利用價值; 3、符合國家現有相關政策和法規標準; 4、充分考慮我國國情,符合我國技術發展水平。 六、主要工作過程 編制工作承擔單位在接受任務后,廣泛收集、分析國內外現有相關標準和資料,深入國內外汽車拆解破碎現場進行實地調查,掌握了現有報廢機動車拆解、破碎企業的生產工藝、環境保護及污染控制措施和所造成的環境污染與潛在的環境危害等實際情況。在參閱國內外現有標準和有關資料,并結合典型企業的調研結果,組織起草了報廢機動車拆解環境保護技術規范。本標準起草

15、過程中征求了有關專家的意見,經過反復修改和完善,形成了報廢機動車拆解環境保護技術規范的征求意見稿。 七、內容結構 本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范圍:本標準的適用范圍。 (2)規范性引用文件:本標準中引用的標準、文件等。 (3)定義:本標準中關鍵詞語的解釋。 (4)報廢機動車拆解、破碎基本要求:原則性規定。 (5)拆解、破碎企業建設環境保護要求。 (6)拆解、破碎企業運行環境保護要求。 (7)污染控制要求。 (8)進口廢汽車壓件拆解、破碎處理的特殊規定。 (9)規范監督實施。 八、主要內容條文說明 1、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報廢機動車拆解和破碎過程的污染防治和環境保護管理。 國務院 2001 年

16、 6月 13 日通過的第307 號國務院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中第七條規定,“報廢汽車回收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企業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其中條件七為“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標準”。因此,本標準也將作為環境保護標準用于汽車拆解、破碎企業的資質申請和考核。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部分為在報廢機動車的拆解、破碎過程中為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所需要遵循的相關環境保護標準。 3、定義 本標準中“報廢機動車”的定義基本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中的定義并明確了主要的機動車類型,并根據實際情況將摩托車、電動車和工程車輛以及進口廢汽車壓件納入管理范圍。 由于

17、廢機動車拆解工藝的差別,特別是手工和機械拆解的技術要求不同,機械拆解需要破碎工序,因此可以將廢機動車拆解分為拆解和破碎兩個階段,破碎可以在拆解工廠內完成,也可以作為獨立企業存在。因此,為明確報廢機動車的處理步驟,本標準分別定義了“拆解”和“破碎”,以便在提出共性要求之外,針對主要從事這兩類操作的企業在建設和運行方面分別提出有針對性的要求。 4、報廢機動車拆解、破碎的基本要求 本部分內容說明了報廢機動車拆解、破碎過程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其主旨是保證報廢機動車的拆解、破碎是以保護環境為前提的資源綜合利用,同時保證產品的安全。 4.1 本條是對廢機動車拆解、破碎過程環境保護的基本要求。 4.2 本條

18、明確了廢機動車拆解、破碎的主要目的,提出了拆解、破碎過程所要遵循的基本宗旨。 4.3 廢機動車拆解后再生利用的主要途徑包括零部件的再利用和拆解產物的材料循環和能量再生。在保證安全和質量的前提下,應該鼓勵廢機動車零部件的再利用。但是為防止拼裝汽車、走私汽車的出現,禁止將廢機動車零部件用于汽車組裝,只能用于汽車維修;禁止進口廢汽車壓件拆解零部件再利用,防止以廢機動車的名義進口零部件組裝汽車。 4.4 由于汽車發動機直接影響汽車的質量和安全,而達到汽車的國家報廢標準后將不能保證其安全性,因此達到國家報廢標準后的廢機動車拆解下來的發動機不得再利用。但是由于事故等原因沒有達到報廢期限的廢機動車,如果發動

19、機可以滿足質量標準,仍然可以作為二手零部件繼續使用。 4.5 廢機動車拆解過程中危險廢物是環境保護的重點管理對象。本條根據我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體法)、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以及根據國家十五科技攻關成果建立起來的危險廢物鑒別技術體系,將廢機動車拆解過程中所產生的各種廢棄零部件進行識別,提出了廢機動車拆解過程中將產生的危險廢物清單。表 2為廢機動車中各種危險廢物及其主要危險特性。 表2 廢機動車中危險廢物的主要特性廢物名稱危險特性廢液化氣罐反應性、易燃性廢安全氣囊反應性廢蓄電池毒性、腐蝕性廢尾氣凈化催化劑毒性廢汽油、柴油、機油、潤滑油、液壓油易燃性廢制動液、防凍劑、防暴劑毒性廢空調制冷

20、劑毒性(溫室效應氣體)5、拆解、破碎企業建設環境保護要求 本部分內容從報廢機動車拆解、破碎企業建設所涉及的各個方面提出具體要求,使拆解、破碎企業的建設規范,設施完備。 5.1 選址要求:拆解、破碎企業在運行過程中對周圍居民會產生噪聲、油脂和粉塵煙氣污染,因此選址時應避開城市居民區、商業區和其他敏感區,避免對人群造成健康威脅。如果原有拆解、破碎企業在這類區域內,應按照當地規劃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要求限期進行搬遷。 5.2 封閉要求:為防止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廢物進入拆解、破碎企業及發生廢物的流失,特別是防止危險廢物的流失,避免二次污染的發生,規定拆解、破碎企業應采用封閉措施。 5.3 地面硬化要

21、求:為防止報廢機動車在進入拆解、破碎企業或在企業內部的轉移過程中發生廢油、廢液的泄漏,或是由于雨水、清洗水等的滲透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拆解企業內部的道路應進行硬化處理并在運營期間進行維護確保地面無破損。 5.4 拆解企業的分區管理要求:為加強和便于拆解企業內部的環境管理和污染控制,應將拆解企業劃分為包括管理區、未拆解的報廢機動車的貯存區、拆解作業區、產品貯存區和污染控制區(包括不可回收利用的廢物的貯存和處理區,下同)在內的若干不同功能區,對不同的功能區分別提出具有針對性的要求,并使不同污染特性的物質和材料分別在不同的區域內。 5.5 拆解企業的設計要求:為保證拆解企業不會過量拆解、要求其各功

22、能區的大小和分區適合企業的設計拆解能力;為便于區分和實際操作,要求各功能區有明確的界線和明顯的標識;為保證在報廢機動車的貯存、及拆解后的貯存過程中,各種液態物質能夠得到收集和妥善處置,不會由于發生泄漏、溢出或滲透而對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要求拆解企業除管理區之外的功能區應具有防滲地面和油水收集設施;為防止物質和材料由于風雨而發生散亂、流失,要求拆解作業區、產品貯存區和污染控制區應有防雨和防風設施。5.6 破碎企業的分區管理要求:為加強和便于破碎企業內部的環境管理和污染控制,應將破碎企業劃分為包括管理區、原料貯存區、破碎分選區、產品貯存區和污染控制區在內的若干不同功能區,對不同的功能區分別提出具

23、有針對性的要求,并使不同類型的物質和材料分別處在不同的、明確的區域。 5.7 破碎企業的設計要求:為了保證破碎企業不會過量破碎,要求其各功能區的大小和分區應適合企業的設計破碎能力;為便于區分和實際操作,要求各功能區有明確的界線和明顯的標識;為防止在報廢機動車的破碎及后續的貯存過程中,各種殘留的液態物質能夠得到收集和妥善處置,不會由于發生泄漏、溢出或滲透而對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不會由于風雨而發生物質和材料的散亂和流失,要求破碎企業除管理區之外的功能區應具有防滲地面和油水收集設施,并有防雨和防風設施。 5.8 污水排放要求:由于拆解、破碎企業收集的雨水、清洗水和產生的非生活廢水中可能含有各種廢油

24、和廢液,因此不得直接排放,應設置專門的收集設施。 5.9 防火要求:由于拆解、破碎企業中有大量火災隱患,為杜絕發生火災并引發更為嚴重的環境污染后果,要求拆解、破碎企業應有符合要求的防火設施與疏散通道。 5.10 應急要求:為避免拆解、破碎企業在產生環境污染和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時由于缺乏準備出現失誤,要求企業有完備的污染防治機制和處理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預案制度。 6、拆解、破碎企業運行環境保護要求 本部分內容從報廢機動車拆解、破碎企業運行過程中所涉及的各個方面出發,提出了具體的環境保護要求,主要包括拆解的步驟和拆解、破碎產生的和殘余的各種物質的處置。 6.1 國家發改委、科技部和國家環保總局聯合發

25、布的 2006 年第 9 號公告汽車產品回收利用技術政策中第十三條規定,“汽車零部件配套企業需向汽車生產企業提供其供應配件的材料構成、結構設計或拆解指南、有害物含量及性質、廢棄物處理方法等相關信息,以配合整車生產企業核算其產品的可回收利用率”;第十七條規定,“汽車生產企業要積極與下游企業合作,向回收拆解及破碎企業提供汽車拆解指導手冊及相關技術信息,并提供相關的技術培訓,共同促進報廢汽車回收利用率的不斷提高。”因此,拆解、破碎企業應向汽車生產企業要求獲得汽車拆解指導手冊及相關信息,作為確定技術路線的指導材料,并使之更具針對性。6.2 報廢機動車可以以多種方式進行拆解和破碎,包括人工拆解、機械拆解

26、、人工破碎、機械破碎等,因此企業在選擇技術路線時應選擇對環境污染程度最低的方式。 國外發達國家一般采用機械拆解和破碎的工藝,但是這一工藝路線往往會使大量的非金屬廢物無法利用,這些廢物中含有大量塑料和橡膠;另外機械拆解會造成銅與鋼鐵金屬的分離困難,降低廢鋼品質或者增加廢鋼成本。因此,在此前提下,應鼓勵根據我國國情選擇固體廢物產生量少、資源回收利用率高的工藝,而不宜盲目追求拆解、破碎的高技術和高成本。 6.3 為防止報廢機動車在貯存過程中由于發生翻轉等事故而使危險廢物或其他液態廢物對操作人員和環境造成傷害,禁止拆解前的報廢機動車側放或倒放。 6.4 為防止在拆解、破碎過程中拆除下來的各類物質和破碎

27、產生的各種物質和材料由于起風和降水等原因造成散落、遺灑、泄漏等,防止廢機動車及其拆解、破碎產物攜帶的塵污、油污被雨水沖刷造成環境污染,禁止露天拆解、破碎報廢機動車。 6.5 為避免報廢機動車中的各種廢物尤其是危險廢物在貯存和拆解過程中對操作人員和環境的潛在威脅,在報廢機動車進入拆解企業后應首先拆除危險性最大的物質,因此規定了拆解順序,要求企業嚴格按照規定的順序對報廢機動車進行拆解。拆解順序是根據表 2中所列出的各種部件和材料的危險特性的不同危害性確定的,同時參考了國外的相關規定。6.6 為防止完成第 6.5 條拆解步驟的報廢機動車在貯存過程中發生翻轉等事故,規定了疊放的高度。具體數值參考了日本

28、的報廢機動車拆解技術規范中的相關規定。 6.7 完成第 6.5 條拆解步驟的報廢機動車的其余部分應按照資源最大化原則進行拆解,盡可能提高資源的回收利用率。 6.8 在第6.5 條拆解步驟完成之前,廢機動車本身攜帶大量危險廢物和有害成分,如果直接進行破碎或者直接進行熔煉,所產生的危害和環境污染將可能難以控制。因此,為降低環境風險,禁止在完成6.5條的拆解步驟之前對報廢機動車進行破碎處理或直接熔煉。 6.9 根據我國固體法第四章“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特別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拆除下來的各種危險廢物應由具有相應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處理處置。如果自行處置的話,拆解企業應申請相應的危險廢物經營許

29、可證并在申請獲得批準后方可進行相關活動。但是符合相應產品標準可以回收利用的汽油、柴油可以直接利用,不屬于危險廢物管理,所以可以作為產品(商品)利用,而不用獲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6.10 根據我國固體法第四章“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特別規定”第五十八條規定,危險廢物必須按照特性分類進行收集。由于廢制冷劑主要為溫室氣體的特殊性質,強調在收集后應按照第 6.9條規定進行處理,不得隨意向大氣排放。 6.11 由于廢蓄電池中酸液的特殊性質,強調在收集后禁止直接將液體廢物傾倒出來造成污染,并要求將其貯存在耐酸的容器或有耐酸地面的專用區域內。 6.12 根據我國固體法第四章“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特別規

30、定”第五十八條,規定拆解、破碎企業貯存危險廢物不得超過一年。 根據我國固體法第四章“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特別規定”第五十二條規定,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根據第五十八條規定,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6.13 由于電子電器產品和部件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質如重金屬和有機物等,因此對其處置單位應有一定的要求。 6.14 為防止拆解得到的可回收利用的部件和材料進入不具有相應物質再生利用資質的企業,難以保證操作的規范性而存在造成環境污染的可能性,要求可回收利用的部件和材料應送交具有相應物質再生利用資質的企業。 6.15 由于報廢機動車中的廢電線電纜、廢輪胎及其他廢物在焚燒的過程中會產生二惡英等有毒氣體,因此禁止采用露天焚燒的方式處理報廢機動車拆解、破碎過程中產生的廢電線電纜、廢輪胎和其他廢物。 6.16 為防止廢物混入可回收利用的部件、材料,由于流失而造成環境污染,要求不同類型的物質和材料應分別收集并設立明顯標識。 6.17 為避免拆解得到的輪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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