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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青灣企發20096號關于印發青島市老城區企業搬遷改造資金平臺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老城區企業搬遷改造協調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有關企業:為規范老城區企業搬遷改造資金使用工作程序,加快企業搬遷改造工作,市財政局會同市經貿委、國土資源房管局、規劃局、勞動局等部門起草了青島市老城區企業搬遷改造資金平臺管理暫行辦法,并經老城區企業搬遷改造協調領導小組第六次聯席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實施。二九年五月十一日青島市老城區企業搬遷改造資金平臺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老城區企業搬遷改造工作的意見(青政發200844號)、關于推進“環灣保護、擁灣發展”若干土地扶持政策的意見

2、(青政發200840號)和青島市老城區企業搬遷改造協調領導小組關于推進老城區企業搬遷改造工作意見實施細則(青灣企發20088號)等文件規定,建立老城區企業搬遷改造資金平臺(以下簡稱資金平臺),為規范資金管理,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市財政局設立老城區企業搬遷改造平臺資金專戶,專項核算老城區企業搬遷改造平臺資金收支。第三條 老城區企業搬遷改造平臺資金主要來源于搬遷企業土地公開出讓扣除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和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后的土地出讓收入以及市本級財政安排用于支持老城區企業搬遷改造工作的專項資金。第四條 平臺資金支出遵循統籌安排、專款專用、公開透明、規范高效的原則,主要用于搬遷企業土地補償(含分流安置職工

3、所需費用等支出)、土地前期整理開發費用、土地出讓有關費用、規劃論證費用、投資補助、組團區域基礎設施建設、重大項目建設和重點功能區基礎設施建設貸款貼息。搬遷企業享受各項搬遷政策原則上以其土地出讓收入扣除國有土地收益基金、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和土地出讓過程中發生的規劃、評估等費用后的數額為限,特殊情況的超出部分需補助的報市老城區企業搬遷改造協調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搬遷領導小組)批準。搬遷企業制定職工分流安置方案時,要明確企業應繳納的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各項社會保險費,以及工資、醫療費、工傷人員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醫療補助金、集資款和解決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等勞動保障欠費的具體時限。 第五條 平臺

4、資金的監管由市搬遷領導小組負責,職工安置、欠薪欠費支出由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市財政局具體組織實施。第二章 適用范圍第六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土地補償適用于列入市內四區企業搬遷改造計劃的工業搬遷企業;投資補助、重大項目建設和重點功能區基礎設施建設貸款貼息適用于列入市內四區企業搬遷改造計劃、且按計劃遷入市指定集聚區內的工業搬遷企業和重點功能區建設項目承擔單位。第三章 重點組團區域內征地補償、土地開發支出第七條 列入市政府指定的重點組團區域內搬遷企業,按照“統一規劃、統一拆遷、統一儲備、統一開發、統一供應”的原則實施。第八條 土地補償費用由前期運作公司根據企業資金需求和土地評估結果,合理確定付款數

5、額、付款時間和拆遷騰地時間,并與企業簽訂收地協議,報市政府審批,由前期運作公司按照協議支付企業啟動資金。前期運作公司與搬遷企業簽訂搬遷協議后,向搬遷企業墊付不低于搬遷補償費用30%的資金,在搬遷企業騰出土地進入儲備后,再向搬遷企業墊付不低于20%的資金。第九條 土地出讓收入由土地受讓人全額上繳市財政,市財政局將出讓總價款按規定提取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和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后轉入資金平臺,其中85%部分專項用于成片區域內的征地拆遷補償、土地前期開發和基礎設施建設。第十條 前期運作公司負責搬遷補償、按照銀行統貸利率墊付搬遷補償款的銀行貸款利息、規劃論證、測繪勘察、評估、規劃設計等前期費用的支付清算。其中,

6、在前期規劃論證中,日照分析設計、環評和因生產造成土地污染而進行的修復等費用應由搬遷企業負擔,由前期運作公司墊付,從企業土地補償資金中扣除。土地前期開發單位負責土地平整及基礎設施建設等前期開發費用的支付清算。 市土地儲備整理中心負責其墊付的公告、招拍掛代理、看管等費用的支付清算。第十一條 前期運作公司、土地前期開發實施單位和市土地儲備整理中心將有關費用核算匯總后,分別向市財政局提交費用核算報告,市財政局根據相關政策和規定進行審核后,從資金平臺直接撥付到前期運作公司、土地前期開發實施單位和市土地儲備整理中心。第十二條 前期運作公司收益,從土地出讓總價款按規定提取國有土地收益基金、農業土地開發資金等

7、費用后的85%部分中,扣除搬遷補償、按照銀行統貸利率墊付搬遷補償款的銀行貸款利息、規劃論證、土地評估、土地測繪勘察、規劃設計、土地平整、基礎設施配套建設等費用后凈收益的5確定,從85%包干使用資金中列支。若沒有凈收益或凈收益的5%部分不足以彌補前期運作公司運作成本時,差額部分經審計確認后予以補償,并可考慮前期運作成本,經市搬遷領導小組批準,按銀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范圍內確定適當比例,作為前期運作公司的收益,成本補償及收益從政府土地凈收益中列支。在土地前期開發實施單位完成基礎設施工作任務,經市搬遷領導小組驗收合格后,從資金平臺撥付給前期運作公司。第十三條 企業負擔的啟動資金利息,從收到資金之日起按

8、銀行貸款統貸利率支付利息,直至達到土地儲備條件完成交付,后續利息分兩個階段,在儲備中心通過招標選擇土地前期開發單位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期間的利息,從土地出讓總價款按規定提取國有土地收益基金、農業土地開發資金等費用后的85%部分中負擔(因企業原因影響土地出讓的除外);在土地具備供地條件后的利息從政府土地凈收益中列支。第四章 重點組團區域外搬遷企業征地補償第十四條 重點組團區域外的搬遷企業,按照“統一規劃、統一評估、統一收地、統一補償、統一供應”的原則實施。第十五條 市土地儲備整理中心依據市搬遷領導小組辦公室編制的搬遷企業土地出讓收支預算按規定要求和程序編報搬遷企業土地儲備資金年度預算(含貸款)報市財

9、政局批準后執行。第十六條 市土地儲備整理中心根據企業資金需求和土地評估結果,經市搬遷領導小組審核后,與企業簽訂收地協議,明確土地補償付款數額、付款時間和拆遷騰地時間,報市政府審批,按照協議由市土地儲備整理中心支付企業啟動資金。啟動資金原則上不超過土地評估總價款的50%,如確需增加的,應經市搬遷領導小組批準。第十七條 土地出讓收入由土地受讓人全額上繳市財政,市財政局按規定提取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和農業土地開發資金等有關費用后轉入資金平臺。第十八條 市財政局根據市土地儲備整理中心提報的清算申請及相關資料,對搬遷企業土地補償進行審核清算后,將補償總額撥付市土地儲備整理中心。市土地儲備整理中心扣除日照分析

10、設計費、環評和因生產造成土地污染而進行的修復等費用已支付企業的啟動資金本息后支付搬遷企業。市土地儲備整理中心墊付的規劃論證、評估、測繪(勘察)、規劃設計、公告、招拍掛代理、看管等費用在土地供應后向市財政局據實結算,從政府土地凈收益中列支。第十九條 若企業土地需要深化落實規劃條件,市土地儲備整理中心在征得企業同意后可委托專業公司代行辦理土地儲備相關手續,其所需專項業務經費,可按照土地出讓價款扣除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和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后不高于4的比例,由土地儲備中心與企業協商確定,從被收地企業土地補償費用中列支。第二十條 企業負擔的啟動資金利息,從收到資金之日起按銀行貸款統貸利率支付利息,直至達到土地

11、儲備條件完成交付,后續利息從政府土地凈收益中列支(因企業原因影響土地出讓的除外)。第二十一條 重點組團區域外由市政府確定的單個或成片開發區域,由市政府選定國有投資公司作為前期運作公司的,經市搬遷領導小組批準,對前期公司的運作成本經審計確認后予以補償,并按銀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范圍內確定適當比例,作為前期運作公司的收益,成本補償及收益從政府土地凈收益中列支。在前期運作公司完成搬遷任務后,經市搬遷領導小組驗收合格后,從資金平臺撥付給前期運作公司。第五章 投資補助第二十二條 搬遷項目竣工后,搬遷企業向市搬遷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報青島市老城區搬遷企業搬遷補助資金申請表。市財政局根據關于推進老城區企業搬遷改造

12、工作的意見實施細則規定,按市搬遷領導小組確定的補助額度,從資金平臺撥付企業。第六章 企業搬遷項目貸款貼息第二十三條 貼息范圍。搬遷企業為化工企業或搬遷有困難列入市計劃重點項目的企業。第二十四條 貼息標準。2009-2013年對符合貼息條件的各企業銀行貸款給予不超過50%的貼息支持。其中,化工企業享受貼息的貸款額度不超過2億元,搬遷有困難列入市計劃重點項目的企業享受貼息的貸款額度不超過1億元,各企業貼息年限均為2年。第二十五條 貼息申報。符合貼息條件的企業須向市搬遷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報項目承擔單位貸款貼息申請表和貸款協議、銀行貸款到位憑證、銀行簽證利息單、貸款經辦行意見等材料。第二十六條 審核與撥

13、付。市搬遷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收到申報材料后30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部門組成審核小組,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通過審核的,市財政局按市搬遷領導小組研究確定貸款貼息資金額度,從資金平臺撥付企業。第七章 重點功能區基礎設施項目貸款貼息第二十七條 貼息范圍。平度新河化工重點功能區新開工3億元以下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貸款。第二十八條 貼息標準。市財政2009-2010年每年對項目貸款,給予100%貼息,2011-2013年按照50%貼息。第二十九條 貼息申報。平度市政府向市搬遷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報以下材料:1、項目承擔單位貸款貼息申請表及匯總情況;2、投資主管部門對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的復印件;3、項目貸款協議、銀

14、行貸款到位憑證、銀行簽證利息單、貸款經辦行意見等材料。第三十條 審核與撥付。市搬遷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收到申報材料后30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部門組成審核小組,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通過審核的,市財政局按市搬遷領導小組研究確定貸款貼息資金額度,從資金平臺撥付平度市財政局。第八章 管理與監督第三十一條 獲得資金平臺專項扶持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財務處理,實行專戶管理、專帳核算。第三十二條 各用款單位要科學、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土地補償補助以及搬遷補助、項目貸款貼息等專項資金,資金的使用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正確實施會計核算,接受和配合市搬遷領導小組、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第

15、三十三條 市財政局和市搬遷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對搬遷工作進展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確保資金合法、合規、有效使用。第三十四條 搬遷項目、重點集聚區基礎設施項目等貸款貼息項目完成后,項目承擔單位要及時向市搬遷領導小組提出驗收申請,市搬遷領導小組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虛報冒領、截留、擠占、挪用專項扶持資金。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市財政局將停止撥付或收回項目的補償、補助、貼息資金,對有關人員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觸犯法律的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九章 附則第三十六條 有關資金補償、費用列支等政策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由市搬遷領導小組負責解釋。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青島市老城區搬遷企業搬遷補助資金申請表2、項目承擔單位貸款貼息申請表主題詞:經濟管理 搬遷資金 辦法 通知青島市老城區企業搬遷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09年5月11日印發12附件1青島市老城區搬遷企業搬遷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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