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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6.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簽訂了散伙協議,約定登記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歸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協議。同年8月,法院判決丙辦理該房屋過戶手續,丙仍未辦理。9月,丙死亡,丁為其唯一繼承人。12月,丁將房屋贈給女友戊,并對贈與合同作了公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A.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B.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C.2012年9月,丁為房屋所有人D.2012年12月,戊為房屋所有人第一頁,編輯于星期一:八點 五十四分。【答案】C【解析】首先丙與甲乙約定,登記在丙名下的房屋歸甲乙共有,約定有效,但是,此行為只意味著負擔行為的完成,達成協議后,丙負有向甲乙過戶的義務,但在過戶登

2、記之前,房屋的所有權并沒有轉移。后來,丙沒有履行協議,應當向甲乙承擔違約責任,但房屋所有權并沒有轉移,因此,A錯誤。同年8月,法院判決丙履行協議,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丙仍未辦理,此時,房屋所有權并沒有轉移,依然歸丙享有。此處,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物權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即“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此時,所指情形是,當事人對于物的權屬有爭議是,如果法院判決歸屬于一方的,如果是不動產,此時,可依據法院判決直接獲得所有權,如果要處分該不動產,應當首先登記在自己的名下,否則,不生物權變

3、動之效力。本題中的情形,當事人有明確的約定,權屬并不存在爭議,法院的判決不是直接確定爭議房屋的權屬,而是,判決丙履行已經達成的協議,即去辦理過戶登記,在過戶登記之前房屋所有權依然屬于丙,故B錯誤。既然丙一直沒有過戶,丙依然享有房屋的所有權,此時丙死亡,丁作為繼承人,根據物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丁可以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權。故C正確。根據物權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丁作為繼承人,自己獲得房屋所有權不需要登記,但是,要處分該

4、房屋的,應當首先登記到自己的名下才能處分。丁將房屋贈與給女友戊,盡管對于贈與合同做了公證,這只是意味著,贈與人不能任意撤銷該贈與合同,并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此時,所有權人依然是丁,故D錯誤。第二頁,編輯于星期一:八點 五十四分。7.甲公司為乙公司向銀行貸款100萬元提供保證,乙公司將其基于與丙公司簽訂的供貨合同而對丙公司享有的100萬元債權出質給甲公司作反擔保。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A.如乙公司依約向銀行清償了貸款,甲公司的債權質權仍未消滅B.如甲公司、乙公司將出質債權轉讓給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則丁公司可向丙公司主張該債權C.甲公司在設立債權質權時可與乙公司約定,如乙公司屆期不清償銀行貸款,則

5、出質債權歸甲公司所有D.如乙公司將債權出質的事實通知了丙公司,則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張其基于供貨合同而對乙公司享有的抗辯第三頁,編輯于星期一:八點 五十四分。【答案】D【解析】在本題中,甲公司享有的債權質權是為了擔保甲在承擔保證責任后向乙追償權的實現,即是反擔保。所謂反擔保,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由債務人或者債務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確保第三人對債務人的追償權得以實現的一種擔保。這意味著,甲享有的債權質權相對于其所擔保的追償權而言,是從權利,追償權是主權利。當乙公司依約定向銀行清償了貸款之后,銀行對于乙享有額債權消滅,此時,對于甲享有的保證權作為從權利也隨之而消滅。既然保證

6、權已經消滅,則甲作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后的追償權自然也就不再存在,這意味著甲的債權質權所擔保的主權利消滅。擔保物權作為從權利,隨著主權利的消滅而消滅,因此,甲的債權質權會隨之而消滅。故A錯誤。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甲乙公司將債權轉讓給丁公司后,如果沒有通知丙公司,則對于丙公司不發生效力,此時,丙不能直接向丙主張權利,故B錯誤。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權利質權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本章第一節動產質權的規定。

7、”因此,不管是權利,還是動產,在設定質權時,都不能約定流質條款,即直接約定如果到期債務人不履行財產直接歸質權人所有,故C錯誤。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此條規定了債權讓與制度中的抗辯權之延續。如果債務人對于讓與人,即原債權人享有正當抗辯,在債權讓與后,可以向受讓人,即新的債權人主張,故D正確。第四頁,編輯于星期一:八點 五十四分。8.甲公司以其機器設備為乙公司設立了質權。10日后,丙公司向銀行貸款100萬元,甲公司將機器設備又抵押給銀行,擔保其中40萬元貸款,但未辦理抵押登記。同時,丙公司將自有房產抵押給銀行,擔保其余60萬元貸

8、款,辦理了抵押登記。20日后,甲將機器設備再抵押給丁公司,辦理了抵押登記。丙公司屆期不能清償銀行貸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A.如銀行主張全部債權,應先拍賣房產實現抵押權B.如銀行主張全部債權,可選擇拍賣房產或者機器設備實現抵押權C.乙公司的質權優先于銀行對機器設備的抵押權D.丁公司對機器設備的抵押權優先于乙公司的質權第五頁,編輯于星期一:八點 五十四分。【答案】C【解析】當債務人提供的物保與第三人的物保并存時,如果沒有約定責任的承擔方式,兩者成立連帶共同擔保。銀行享有的抵押權中,一個第三人甲提供,一個是由債務人丙自己提供,屬于債務人物保和第三人物保并存,此時,沒有對于承擔擔保方式的約定,故為

9、連帶責任,因此,銀行沒有必要先就丙自己的房屋實現權利,A錯誤。銀行于實現債權,對于債務人丙提供的房產抵押和甲提供的機器設備抵押,均可主張優先受償權,而且,兩個抵押人對于承擔責任的方式沒有約定,應承擔連帶責任,可以向兩者同時主張。B項表述為欲實現全部債權,選擇房產或者機器設備抵押,如前所述,可以向兩者同時主張,當然可以選擇其中的一個,但是,這兩個抵押物任何一個都不足以滿足全部債權的需要,所以,欲實現全部債權,選任何一個均不能實現,表述欠準確,故錯誤。當動產抵押沒有登記和質權并存時,通說認為,由于動產抵押不登記,沒有公示,相對于質權而言,質權人應優先于動產抵押權人受償,故C正確。擔保法解釋第七十九

10、條規定,“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直接依據這一條的規定,D選項也應當是正確的,但是,對于登記的動產抵押和質權而言,由于兩者同樣都存在公示,動產抵押是登記公示,質權是交付公示,此時,理論上認為,既然都有公示,應當按照成立的時間先后更具合理性,故盡管D項的表述由擔保法解釋第七十九條作為依據,但是,從理論的角度來理解,具有理論上的瑕疵,此題為單項選擇,應當選擇沒有任何瑕疵的選項,因此,應當選C。第六頁,編輯于星期一:八點 五十四分。9.張某遺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1年后,李某將該表賣給了王某。再過1年,王某將該表賣給了鄭某。鄭某將該表交給不知情的朱某維修,因鄭

11、某不付維修費與朱某發生爭執,張某方知原委。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A.張某可請求李某返還手表B.張某可請求王某返還手表C.張某可請求鄭某返還手表D.張某可請求朱某返還手表第七頁,編輯于星期一:八點 五十四分。【答案】C或者D。(官方公布答案:D)【解析】所謂物權的追及效力是指,當物權的標的物被他人不法占有時,無論該物輾轉于何人之手,物權人并不因為失去物的占有而喪失物權,而是物權跟著標的走,物權人有權要求不法占有人返還原物。當然,物權的追及力,止于善意取得,如果遇到了依法可以善意取得的善意第三人,則不能再追及。本題中,表的性質為遺失物,李某撿到后賣給了王某,王某又賣給了鄭某,根據物權法第107條規

12、定的精神,不管是王某還是鄭某,都不能直接善意取得,權利人知道受讓人后,不管在誰的手里,所有權人張某在知道受讓人后,均可在兩年內主張返還。鄭某將手表交給朱某修理,盡管朱某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但要構成善意取得留置權,通說認為,需要以無權處分人有權占有為前提。如前所述,鄭某購買的是遺失物,此時,相對于所有權人張某來說,不是有權占有,因此,不存在善意取得適用的空間,朱某不能善意取得留置權,由于此時,朱某是表的直接占有人,基于物權的追及效力,可直接作用于標的物的現實控制人,張某可請求朱某返還手表的表達是正確的,故D正確。值得特別說明的是,本題中,鄭某作為間接占有人,也具有返還的義務,C選項也應該是正確

13、的選項,這明顯命題不嚴謹的體現,考生選擇C或者D都應當得分。第八頁,編輯于星期一:八點 五十四分。10.甲與乙訂立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期5年。半年后,甲將該出租房屋出售給丙,但未通知乙。不久,乙以其房屋優先購買權受侵害為由,請求法院判決甲丙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A.甲出售房屋無須通知乙B.丙有權根據善意取得規則取得房屋所有權C.甲侵害了乙的優先購買權,但甲丙之間的合同有效D.甲出售房屋應當征得乙的同意第九頁,編輯于星期一:八點 五十四分。【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

14、權利。”故A錯誤。甲出售房屋,屬于有權處分,此時,受讓人丙不可能構成善意取得,故B錯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意味著,甲丙之間的合同有效,但是在影響了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情況下,可以向出租人主張損害賠償,但不能主張甲丙之間的合同無效。甲出售房屋,是行使所有權的行為,不需要經過承租人的同意,故C正確,D錯誤。第十頁,編輯于星期一:八點

15、 五十四分。11.甲有件玉器,欲轉讓,與乙簽訂合同,約好10日后交貨付款;第二天,丙見該玉器,愿以更高的價格購買,甲遂與丙簽訂合同,丙當即支付了80%的價款,約好3天后交貨;第三天,甲又與丁訂立合同,將該玉器賣給丁,并當場交付,但丁僅支付了30%的價款。后乙、丙均要求甲履行合同,訴至法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A.應認定丁取得了玉器的所有權B.應支持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請求C.應支持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請求D.第一份合同有效,第二、三份合同均無效第十一頁,編輯于星期一:八點 五十四分。【答案】A【解析】甲將自己的玉石分別與乙丙丁簽訂了買賣合同,由于均達成了協議,每一個合同的雙方意思表示均為真實,此

16、時,三個買賣合同均為有效,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由于丁已經受領了出賣人的交付,因此,丁此時已經獲得了所有權,故A正確。只有在都沒有受領交付的情形下,才優先支持已經付款的買受人,既然丁已經受領交

17、付,丙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故B錯誤。只有在均為受領,也均未付款額情況下,才優先保護合同成立在先的乙,此時丁已經受領交付,C錯誤。如前所示,合同均未有效,故D錯誤。第十二頁,編輯于星期一:八點 五十四分。13.方某將一行李遺忘在出租車上,立即發布尋物啟事,言明愿以2000元現金酬謝返還行李者。出租車司機李某發現該行李及獲悉尋物啟事后即與方某聯系。現方某拒絕支付2000元給李某。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A.方某享有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李某有義務返還該行李,故方某可不支付2000元酬金B.如果方某不支付2000元酬金,李某可行使留置權拒絕返還該行李C.如果方某未曾發布尋物啟事,則其可不支付任何報酬或費用

18、D.既然方某發布了尋物啟事,則其必須支付酬金第十三頁,編輯于星期一:八點 五十四分。【答案】D【解析】遺失人在遺失后,如果沒有發布懸賞廣告,此時,拾得人應當返還,如果拾得人為尋找失主指出了必要費用,構成無因管理,遺失人應當向拾得人支付必要費用,故C錯誤。在發布懸賞廣告后,則在懸賞的遺失人和拾得人之間形成的債的關系,但不管理解為單方允諾之債,還是理解為合同之債,此時,當拾得人將遺失物送還之時,遺失人均應當按照懸賞的內容來履行,故A錯誤,D正確。物權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據此,要構成留置權,則必須是合法占有債

19、務人財產,拾得人拾得遺失物,占有為無權占有,沒有正當理由,因此,不是合法占有,故不能行使留置權,故B錯誤。第十四頁,編輯于星期一:八點 五十四分。51.甲以20萬元從乙公司購得某小區地下停車位。乙公司經規劃部門批準在該小區以200萬元建設觀光電梯。該梯入梯口占用了甲的停車位,乙公司同意為甲置換更好的車位。甲則要求拆除電梯,并賠償損失。下列哪些表述是錯誤的?A.建電梯獲得規劃部門批準,符合小區業主利益,未侵犯甲的權利B.即使建電梯符合業主整體利益,也不能以損害個人權利為代價,故應將電梯拆除C.甲車位使用權固然應予保護,但置換車位更能兼顧個人利益與整體利益D.電梯建成后,小區尾房更加暢銷,為平衡雙

20、方利益,乙公司應適當讓利于甲第十五頁,編輯于星期一:八點 五十四分。【答案】ABD【解析】物權法第四條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乙公司建造的電梯占用了甲的停車位,侵犯了甲對停車位享有的物權,故A錯誤。物權法第七條規定,“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據此,甲的權利固然應當受到保護,但受保護是有限度的,受到社會公德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限制。乙公司的確侵犯了甲對停車位的權利,考慮到乙公司建造電梯花費200萬元,較甲的車位價值明顯更大,且電梯已經修成,并符合更多人的利益。如果甲堅持對乙主張恢復原

21、狀、排除妨害等責任,則構成權利濫用,超出了受保護額限度。換言之,甲對乙不再享有這些權利,故B錯誤。然而,乙的行為畢竟侵犯了甲之物權,考慮到禁止權利濫用,甲雖不能對乙主張恢復原狀、排除妨害等責任,但甲可對乙主張損害賠償之責任。置換車位屬于代物清償的一種,甲有權請求乙置換車位,并賠償因此遭受的其他損失。故C正確。民事責任從性質上說,通常是一種補償性的責任。乙公司對甲置換車位并賠償甲因此遭受的損失后,甲的損失已經得到了彌補,沒有權利再獲得額外的收益,所以,對于乙公司銷售尾房獲得的利益,甲公司無權主張,故D錯誤。第十六頁,編輯于星期一:八點 五十四分。55.葉某將自有房屋賣給沈某,在交房和過戶之前,沈

22、某擅自撬門裝修,施工導致鄰居趙某經常失眠。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確的?A.趙某有權要求葉某排除妨礙B.趙某有權要求沈某排除妨礙C.趙某請求排除妨礙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D.趙某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第十七頁,編輯于星期一:八點 五十四分。【答案】ABC【解析】排除妨礙請求權,是指物權人在物權遭受不法妨害時請求除去妨害的權利。物權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本題中由于趙某的鄰居葉某房屋的施工對于趙某的生活帶來重大妨礙,因此,趙某基于相鄰關系的規定,可以請求排除妨礙。首先,房屋尚未過戶給沈某,此時,所有權人依然是葉某,趙某可以請

23、求所有權人葉某排除妨礙,如果葉某不履行,此時,由于直接造成妨礙的是沈某擅自直接施工所致,是直接的妨害人,此時,趙某可直接請求沈某排除妨礙,故AB正確。通說觀點認為,排除妨害請求權不適用于訴訟時效,只要提出請求之時,妨害仍在持續中,即可主張排除妨害請求權,故C正確。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題中,裝修造成了趙某失眠,尚未構成嚴重后果,因此,不得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故D錯誤。第十八頁,編輯于星期一:八點 五十四分。56.2013年2月,A地塊

24、使用權人甲公司與B地塊使用權人乙公司約定,由乙公司在B地塊上修路。同年4月,甲公司將A地塊過戶給丙公司,6月,乙公司將B地塊過戶給不知上述情形的丁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確的?A.2013年2月,甲公司對乙公司的B地塊享有地役權B.2013年4月,丙公司對乙公司的B地塊享有地役權C.2013年6月,甲公司對丁公司的B地塊享有地役權D.2013年6月,丙公司對丁公司的B地塊享有地役權第十九頁,編輯于星期一:八點 五十四分。【答案】ABD。(官方答案:AB)【解析】物權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5、”理解這條文的內容,關鍵是掌握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規則適用的情形。2013年2月,甲乙達成約定,在乙享有使用權的土地上修路,隨著地役權合同的生效,甲獲得地役權,故A正確。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并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這意味著,地役權在權利性質上為從權利,必須隨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而轉讓。4月,甲將自己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了丙,地役權也隨之而轉讓給了丙,此情形為權利人發生變動,盡管地役權沒有登記,但在權利人發生變動的情形下,地役權存在與實現不受任何影響,受讓人享有并且可以向義務人主張實現地役權,因為此時義務人

26、沒有發生變動,不存在承擔義務的善意第三人,故B正確。6月,乙將自己的土地使用權過戶給不知情的丁,此時義務人發生了變動,并且受讓人不知情,這意味著丙所享有的地役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丁,但是,丙此時依然是享有地役權的,因為,地役權是基于地役權合同而設立的,并不會因為權利主體的變化而失效,故D正確。甲已經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了丙,此時,甲不可能再享有地役權,故C錯誤。第二十頁,編輯于星期一:八點 五十四分。57.甲向乙借款,丙與乙約定以自有房屋擔保該筆借款。丙僅將房本交給乙,未按約定辦理抵押登記。借款到期后甲無力清償,丙的房屋被法院另行查封。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確的?A.乙有權要求丙繼續履行擔保合同,辦理

27、房屋抵押登記B.乙有權要求丙以自身全部財產承擔擔保義務C.乙有權要求丙以房屋價值為限承擔擔保義務D.乙有權要求丙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二十一頁,編輯于星期一:八點 五十四分。【解析】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據此,房屋作為建筑物,丙要設立抵押,首先需要和乙簽訂書面抵押合同,然后辦理抵押登記,如果沒有辦理抵押登記,則抵押權沒有設立,但依據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區分的原則,此時抵押合同的效力并不會因為抵押權的不設立而受到影響。本題中在達成擔保的合同后,只是向乙交付了房本,但沒有辦理抵押登記,此時,抵押權并沒有設立,但抵押合同依然有效。此時,由于房屋已經被法院查封,依據上述規定,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不得抵押,這意味著,對于抵押合同而言,不可能再辦理抵押登記,此時,由于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抵押合同不可能再被繼續履行不能,此為法律上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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