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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合同法釋義-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本章共十四條,主要對合同變更、合同權利轉讓、合同義務轉移、合同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以 及當事人合并和分立的權利和義務等作出了規定。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釋義】本條是關于當事人變更合同的規定。合同的變更是指合同成立后,當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礎上對合同的內容進行修改或者補充。合同是雙方當事人通過要約、承諾的方式, 經協商一致達成的。合同成立后,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 定履行合同。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都不得改變合同的內容。但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有時 不可能對涉及合同的所有問題都做
2、出明確的規定 ;合同簽訂后,當事人在合同履行前或者履行過程 中也會出現一些新的情況,需要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重新進行調整和規定。因此,需要當事人對合同內容重新修改或者補充。由于合同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所以,當事人在變更合同內容時, 也應當本著協商的原則進行。當事人可以依據要約、承諾等有關合同成立的規定,確定是否就變更 事項達成協議。如果雙方當事人就變更事項達成了一致意見,變更后的內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內容, 當事人就應當按照變更后的內容履行合同。一方當事人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任意改變合同的內容, 變更后的內容不僅對另一方沒有約束力, 而且這種擅自改變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種違約行為,當事人應當承擔違
3、約責任。合同變更既可能是合同標的的變更,比如,買康佳牌彩電改為買長虹牌彩電,也可能是合同數 量的增加或者減少,比如,本來計劃租賃十間辦公用房,后改為租五問。 既可能是履行地點由北京 改為上海,也可能是履行方式的改變, 比如,原訂出賣人送貨后改為買受人自己提貨。 既可能是合 同履行期的提前或者延期,也可能是違約責任的重新約定。當事人給付價款或者報酬的調整更是合 同變更的主要原因。止匕外,合同擔保條款以及解決爭議方式的變化也會導致合同的變更。合同變更需要當事人協商一致,但有的情況下,僅有當事人協商一致是不夠的,當事人還應當 履行法定的程序。比如,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七條規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
4、協商同意對合 作企業合同作重大變更的,應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 ;變更內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記項目、稅務登記 項目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外資企業法第十條規定,外資企業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 變更手續。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事項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 依照 其規定。因此,法律、行政法規對變更合同事項有具體要求的,當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應 的手續。如果沒有履行法定程序,即使當事人已協議變更了合同,變更的內容也不發生法律效力。應當指出的是,本條規定的合同的變更的概念,不包括合
5、同當事人的改變。雖然從廣義上講,合同主體的改變也是合同變更的一種原因, 但是合同法對合同主體的變化,即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改 變,是通過本章債權轉讓和債務轉讓的制度調整的。 所以,本條規定的合同變更僅指合同中權利和 義務關系的變更,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為了保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和減少不必要的糾紛,我國經濟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對 合同變更的形式做出過規定,明確當事人變更合同的協議及債權人發出的變更合同的通知應當采用 書面形式。由于合同法的調整范圍已不局限于原有的經濟合同和涉外經濟合同的范圍,包括了一些基于自然人所發生的合同關系,所以, 本條未對變更合同的形式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是, 對當事人
6、來說,變更合同主要內容的,還是以書面形式為宜,這樣有利于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證在發生糾紛時找到解決爭議的依據。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釋義】本條是關于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規定合同變更的過程,就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過程。因此。合同中關于要約、承諾的規定也適用于合同變更的情況。當事人在變更合同的過程中,可能出現對需要變更的內容達不成統一意見的情況。 比如,甲方向乙方訂購100臺空調,交貨期為5月30日。由于當年暑期提前到來,甲方提出要求 交貨期改為5月15日。但是乙方貨源很緊張,經過雙方反復協商,乙方僅答應根據當時的貨源情 況,盡量提前交貨。由于雙方當
7、事人對具體的交貨期沒有明確做出變更的約定,所以,在這種情況 下推定為合同未變更。乙方未在 5月15日交貨,其行為不構成違約。為了減少在合同變更時可能 發生的糾紛,本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對于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當事人只需按照原有合同的規定履行即可,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對方履行變更中約定不明確的內容。第七十九條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釋義】本條是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合同權利的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 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債權人既可以
8、將 合同權利的全部轉讓,也可以將合同權利部分轉讓。 合同權利全部轉讓的,原合同關系消滅, 產生 一個新的合同關系,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 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權利部分轉讓的, 受讓人 做為第三人加入到原合同關系中,與原債權人共同享有債權。從鼓勵交易,促進市場經濟發展的目的看,法律應當允許債權人的轉讓行為。 只要不違反法律 和社會公德,債權人可以轉讓其權利。 但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交易秩序, 平衡合同雙方當 事人的權益,法律又應當對權利轉讓的范圍進行一定的限制。為此,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民法典都對不得轉讓的權利做出了規定,總的原則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依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不 得轉讓
9、。比如,日本民法典第466條規定,債權得讓與之,但其性質不容許讓與者,不在此限。我 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第294條規定,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第三人。但下列債權不在此限:(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二)依當事人之特名不得轉讓者;(三)債權禁止扣押者。在吸取有關國家 和地區的立法經驗和總結我國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本條明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債權人不得轉讓其權利:1 .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權利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權利,主要是指合同是基于特定當事人的身份關系訂立的,合同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會使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動搖合同訂立的基礎,違反了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 使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 當
10、事人基于信任關系訂立的委托合同、 雇傭合同及贈與合 同等,都屬于合同權利不得轉讓的合同。比如,贈與合同的贈與人明確表示將贈與的錢用于某貧困 地區希望小學的建設,受贈人如果將受贈的權利轉移給他人,用來建造別的項目,顯然違反了贈與 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損害了贈與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對于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權利, 債權人 不得轉讓。2 .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權利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對權利的轉讓做出特別的約定,禁止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 這種約定只要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同時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那么對當事人就有法律的效力。 債權人應當遵守該約定不得再將權利轉讓給他人,否則其行為構成違約
11、。但是,合同當事人的這種特別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如果債權人不遵守約定,將權利 轉讓給了第三人,使第三人在不知實情的情況下接受了轉讓的權利, 該轉讓行為就有效,第三人成 為新的債權人。轉讓行為造成債務人利益損害的,原債權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3 .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權利我國一些法律中對某些權利的轉讓做出了禁止性規定。對于這些規定,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 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擅自轉讓法律禁止轉讓的權利。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或者債務人轉移義務,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 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如果債權人向批準或者登記機關提出權利轉讓請求時,批準或者登記機關經審查,
12、未同意其轉讓的,該合同的權利就屬于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權利, 債權人不得 違反法律的規定將權利進行轉讓。我國文物購銷一直實行國家統一管理、收購和經營的政策,禁止 私自倒賣文物的行為。為了保護國家的歷史文化遺產,嚴格控制文物的出境,禁止公民個人私自將 文物賣給外國人,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私人收藏的文物,嚴禁倒賣牟利,嚴禁私自賣給外 國人。私人收藏的文物其所有權受國家的法律保護, 其所有權的轉移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的規定, 轉移的渠道要受法律的限制。因此,公民違反文物法的有關規定,將文物買賣合同中的權利轉讓給 外國人的,具轉讓所有權的行為是無效的。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
13、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釋義】本條是關于債權人轉讓權利應當通知債務人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是法律賦予其的一項權利,債權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基礎上處分 自己的權利。但是,由于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 債權人的轉讓權利的行為會給債務人 的履行造成一定的影響。因此,在債權人的轉讓權利時給其增加相應的義務,更有利于保護債務人 的合法利益。關于債權人轉讓權利,不同國家的法律規定有所區別。有的國家的法律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 不必經債務人的同意,也無需通知債務人。這種制度設立的目的在于鼓勵交易,加速經濟的流轉, 因而給債權人充
14、分行使其權利的自由, 但另一方面也忽略了對債務人權利保護的程度, 在債務人不知道債權人權利轉讓的情況下,可能會給債務人的履行增加負擔,引起不必要的糾紛。同時,債權人可以任意轉讓權利的行為,也會使合同關系處于不穩定狀態,容易造成社會經濟秩序的混亂。 法 國、日本等國家的法律規定,債權人轉讓其債權可以不經債務人同意, 但是必須將債權轉讓的事實 及時通知債務人。這種制度考慮到了對債務人權利的保護,保證債務人能及時了解到權利轉讓的情 況,避免了債務人在履行義務時可能造成的損失。 同時,對債權人處分其權利的行為沒有實質性的 制約,也不會影響交易的正常運轉。除了以上兩種規定外,還有一種規定是要求債權人轉讓
15、權利應 當取得債務人的同意,如果轉讓方未經另一方的同意轉讓權利的, 具轉讓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這 種制度確立的出發點,側重于保護債務人的利益,通過限制合同權利的轉讓,達到穩定合同秩序的 目的。但另一方面將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效力交由債務人來確定,限制了債權人的權利,達不到鼓勵交易、促進商品流通的目的。考慮到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的平衡,合同法在權利轉讓的問題上確立了權利轉讓只需通知債 務人的原則。根據本條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 通知到達債務人時轉讓行為 生效。未經通知,該轉讓行為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這樣規定一方面尊重了債權人對其權利的行使, 另一方面也防止債權人濫用權利損害債務人
16、的利益。同時將權利轉讓生效的決定權交給債權人行 使,也符合其權利本身的屬性,有利于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債務人接到債權人權利轉讓的通知后, 權利轉讓就生效,隨之會引起合同權利和義務關系的一 系列變化。原債權人被新的債權人替代或者新債權人的加人使原債權人已不能完全享有原債權。因此,債權人一旦發出轉讓權利的通知,就意味著合同的權利已歸受讓人所有或者和受讓人分享,債權人不得再對轉讓的權利進行處置, 因此,原債權人無權撤銷轉讓權利的通知。 只有在受讓人同意 的情況下,債權人才能撤銷其轉讓權利的通知。應當指出的是,本條關于權利轉讓的規定是對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的規定的進一步具體化。該條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
17、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 并不得牟利。該條不僅包括合同權利轉讓的內容, 還包括合同義務轉讓的情形,所以,規定一方轉 讓時應當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本條僅指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情形,所以,確定了債權人通知債務人為 權利轉讓生效的條件。第八十一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 自身的除外【釋義】本條是關于轉讓權利時,主權利和從權利不能分離的規定。從權利是指附隨于主權利的權利。 擔保物權中的抵押權、質權、保證以及附屬于主債權的利息 等,都屬于主權利的從權利。由于從權利是從主權利派生出來的,主權利無效從權利也無效,從權利隨主權利
18、的消滅而消滅,所以,從權利不得脫離主權利而單獨存在。基于以上原因,不少國家和 地區的法律都確定了合同主權利轉讓從權利也一并轉讓的制度。比如,德國民法典第401條規定,讓與債權時,該債權的抵押權、船舶抵押權或質權,以及由一項像上述權利提供擔保所產生的權利, 均隨同移轉于新債權人。意大利民法典第 1263條規定,根據轉讓的效力,債權的轉讓要將先取特 權、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以及其他從權利都轉讓給受讓人。 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第295條規定, 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于受讓人。但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系者, 不在此限。根據本條規定,債權人轉讓主權利時應當將從權利一并轉讓, 受
19、讓人在得到權利的同時,也取 得與債權人有關的從權利。考慮到有的從權利的設置是針對于債權人自身的, 與債權人有不可分離的關系,本條在確立從權利隨主權利轉讓原則的同時, 規定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從權利不隨主權利 的轉讓而轉讓。第八十二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釋義】本條是關于債務人在債權轉讓時的抗辯權的規定。債權人轉讓合同權利,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債務人接到權利轉讓通知后,轉讓行為就生效, 權利的受讓人成為新的債權人,享有和原債權人同樣的權利,債務人向新的債權人履行合同義務。 為了保障債權人轉讓權利的行為不損害債務人的利益,德國、意大利和我國臺灣地區的法
20、律都規定了債權人的變化不影響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 以保證債務人不會因為權利的轉讓致使使應當行使的 權利無法行使。根據本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債務人接到權利轉讓通知后,可以行使抗辯權來保護自己的權利。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 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由于債務人的抗辯權是其固有的一項權利, 并不 隨權利的轉讓而消滅,所以,在權利轉讓的情況下,債務人可以向做為受讓人的新債權人行使該權 利。受讓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債務人權利的行使。債務人行使的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訴抗辯權、 合同撤銷的抗辯權、債權已履行完 畢的
21、抗辯權、債權無效的抗辯權、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權等。債務人可以行使這些抗辯權對抗債權 人的請求權。權利讓與后,債務人還可能因某項事實產生新的抗辯權,比如,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權 利轉讓后,合同規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提出終止合同的抗辯。第八十三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 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釋義】本條是關于權利轉讓時,債務人行使抵銷權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轉讓行為就生效。如果債 務人對債權人也享有債權,同時該債權已屆清償期,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債務人
22、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向受讓人行使抵銷權。抵銷是合同終止的情形之一,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并且該債 務的標的物的種類、品質相同的,除按照合同性質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外,任何一方可以 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對債務人行使的抵銷權做出了規定,但構成的條件有所不同。德國民法典規定,債務人也得對原債權人享有的債權向新債權人主張抵銷。同時規定以下兩種情況下債務人不得行使抵銷權:一是債務人向原債權人取得債權的當時,已知債權 讓與的事由;二是債務人取得的債權在其知有讓與后,而且取得的債權又在讓與的債權之后才到期。 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規定,債務人主張抵
23、銷的條件是,債權之清償期先于所讓與之債權,或同 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于受讓人,主張抵銷。那么,債務人應當向誰主張抵銷權呢?在這個問題上, 德國等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規定較為一致, 即債務人應當向新的債權人行使抵銷權。 其理由是債權人 轉讓權利后,已從原合同關系中退出,而受讓人承受了原合同的權利和義務,成為合同新的債權人, 因此,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行使抵銷權。我國合同法對于債務人行使抵銷權的規定和我國臺灣地區的規定類似。根據本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的,在兩種情況下可以行使抵銷權:一是債務人的 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比如,債務人的債權是 8月1日到期,而轉讓的債權是
24、同年12月1日 到期。那么,債務人就可以向受讓人行使抵銷權。二是債務人的債權和轉讓的債權同時到期, 債務 人也可以向讓與人行使抵銷權。 債務人行使抵銷權時,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受讓人,通知自到達 受讓人時生效。第八十四條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釋義】本條是關于債務人轉移合同義務的規定。合同義務轉移是指債務人經債權人同意,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正如債 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權利一樣, 債務人也可以將合同的義務轉移給第三人。 轉移合同義務也 是法律賦予債務人的一項權利。 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同關系是產生在相互了解的基礎上,在訂立合
25、同時,債權人一般要對債務人的資信情況和償還能力進行了解,而對于取代債務人或者加入到債務人中的第三人的資信情況及履行債務的能力,債權人不可能完全清楚。所以,如果債務人不經債權人的同意就將債務轉讓給了第三人, 那么,對于債權人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不利于保障債 權人合法利益的實現。合同義務轉移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合同義務的全部轉移,在這種情況下,新的債務人完全取代 了舊的債務人,新的債務人負責全面的履行合同義務 ;另一種情況是合同義務的部分轉移,即新的 債務人加入到原債務中,和原債務人一起向債權人履行義務。 債務人不論轉移的是全部義務還是部 分義務,都需要征得債權人同意。未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轉移合同
26、義務的行為對債權人不發生效 力。債權人有權拒絕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時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并承擔不履行或者遲延履行合 同的法律責任。轉移義務要經過債權人的同意,這也是合同義務轉移制度與合同權利轉讓制度最主 要的區別。應當指出的是,債務人轉移義務有別于第三人替債務人履行債務。合同法第六十五條對第三人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問題做出了規定,明確當事人可以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債務人轉移義務和第三人替債務 人履行債務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方面:一、在債務人轉移義務時,債務人應當征得債權人的同意。 在第三人替代履行的情況下,債務人同意第三
27、人代替其履行債務即可,不必經債權人的同意。二、 在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情況下,債務人全部轉移義務后就退出了原合同關系,第三人成為合同新的債務人。在債務人部分轉移義務時,第三人加入到原合同關系中,和債務人共同履行義務。第三人替代履行時,第三人并未加入到合同關系中,債權人不能把第三人做為合同的主體, 直接要求第三人 履行義務。三、在債務人轉移義務后,第三人成為合同關系的當事人,如果債務人未能按照合同約 定履行,債權人可以直接請求第三人履行義務, 而不能再要求原債務人履行。在合同義務部分轉移 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和第三人中的任何一方要求履行。在第三人替代履行的情況下,第三人履行有暇疵的,債權人只
28、能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能要求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第八十五條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釋義】本條是關于債務人轉讓義務時,新債務人抗辯權的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的債務人取代了原債務人的地位, 承擔其履行義務的責任。原債務人從 合同關系中退出后,其享有的抗辯權由新債務人承受。 債務人的抗辯權不因債務的轉移而消滅。 新 債務人享有的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合同撤銷的抗辯權、債務已履行完畢的 抗辯權、債權無效的抗辯權、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權等。比如,合同義務轉移后,新的債務人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義務,但是債權人還是要求其履行,債務人就可以合同
29、履行完畢為由向債權人提出 抗辯。第八十六條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 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釋義】本條是關于債務人轉移義務,從債務不得與主債務分離的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具從債務隨著主債務的轉移而轉移, 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 債務。比如,為了實現債權而設定的抵押權、質權等權利以及主債務的利息等從債務,都隨著主債務的轉移而轉移給新的債務人承擔。但是,有的從債務是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這些從債務不隨主 債務的轉移而轉移。第八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 其規定。【釋義】本條是關于轉讓權利及
30、轉移義務轉讓應當依法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債務人轉移義務是當事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 債權人通知對方或者債務人經 對方的同意后,轉讓行為即生效力。 但是對有些權利的轉讓和義務的轉移,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要 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后才有效,債權人應當遵守法定的程序辦理,以保障合同轉讓行為最終的法 律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或者債務人轉移義務需要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主要是指涉及外商投資企 業的一些合同,比如,中外合作經營合同、外資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海洋石油合同等。由 于這些合同不僅是當事人之間權利和義務的確定,而且其成立和實施涉及到國家的利益, 有些合同會對國家的經濟發展
31、產生一定的影響。 為了保證合同的切實有效,需要國家審查這些合同的合法性 和可行性,因此,這類合同的成立需要經過有關機關辦理批準、登記手續,改變合同內容當然也不能僅有當事人的合意,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權利轉讓或者義務轉移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如果有關部門未予辦理批準或者登記等手續的,債權人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的行為是無 效的。但是,如果已批準或者登記的合同中明確規定, 合同權利轉讓或者義務轉移不需要去原批準 機關辦理相應的批準和登記等手續,當事人就不必再去辦理。也就是說合同成立時需要辦理批準、 登記等手續的,并不意味著權利轉讓或者義務
32、轉移時必然也要辦理相應的手續。比如,我國一些進出口公司和外國公司簽訂的合同,合同的成立需要經有關部門的批準。為了簡化手續,方便當事人, 合同中又規定合同權利轉讓不必再經有關機關批準。 在這種情況下,該合同的債權人轉讓權利時就 可以依據合同的有關規定辦理,不必到有關部門再去辦理批準手續了。第八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釋義】本條是關于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的規定。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又稱為概括轉讓,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將其權利和義務一并轉移給第三 人,由第三人全部地承受這些權利和義務。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不同于權利轉讓和義務轉讓的是, 它是合同一方當事
33、人對合同權利和義務的全面處分, 其轉讓的內容實際上包括權利的轉讓和義務的轉移兩部分內容。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的后果,導致原合同關系的消滅,第三人取代了轉讓方的地位, 產生出一種新的合同關系。根據合同法有關權利轉讓和義務轉移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應當通知債務人;債務人轉移義務的必須經債權人的同意。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既包括了權利的轉讓,又包括義務的轉移,所以, 合同一方當事人在進行轉讓前應當取得對方的意見, 使對方能根據受讓方的具體情況來判斷這種轉 讓行為能否對自己的權利造成損害。只有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才能將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如果未經對方同意,一方當事人就擅自一并轉讓權利和義務的, 那么其轉讓
34、行為無效,對方有權就 轉讓行為對自己造成的損害,追究轉讓方的違約責任。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只出現在雙務合同中。 對于當事人只承擔義務或者享受權利的單務合同不存在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的問題。 比如,贈與合同的被贈與人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 這些合同 的當事人不可能出現將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的情況。第八十九條 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的,適用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第八 十五條至第八十七條的規定。【釋義】本條是關于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應當適用有關條款的規定。合同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將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時,除了應當征得另一方當事人的同意外, 還應當遵守合同法有關轉讓權利和義務轉移的其他規定。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內容:一、不得轉讓法律禁止轉讓的權利。(第七十九條)二、轉讓合同權利和義務時,從權利和從債務一并轉讓,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和從 債務,但該從權利和從債務專屬于讓與人自身的除外。(第八十一條、第八十六條)三、轉讓合同權利和義務不影響債務人抗辯權的行使。(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五條)四、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向受讓人主張抵銷。(第八十三條)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應當依照其規定辦理。(第八十七條)第九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 義務。當事人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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