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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安徽省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監督管理,規范執業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中不良執業行為,是指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醫療、預防、保健等醫療執業活動中違反有關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標準和診療規范的行為。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安徽省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及其醫、護、藥、技等各類醫務人員。第四條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不良執業行為,應當分別記分,分類管理。第五條醫療機構的記分管理工作由各級衛生計生綜合監督行政執法機構負責,醫務人員計分管理工作部門同其所在醫療

2、機構.各級衛生計生綜合監督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定期向醫療機構設臵審批辦理部門、醫療機構監督管理部門通報記分情況。第六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相應的法律、法規、規章應受到行政處罰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做出行政處罰的同時記分,記分與行政處罰不能相互替代。第七條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全省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的記分管理工作,并對市、縣(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記分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第八條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本轄區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檔案,統一納入醫療機構管理檔案管理。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定期向社會公示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情況 ,引導群眾安全就醫.同時

3、應建立健全舉報投訴通道,充分利用社會力量對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進行監督。第九條對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的,可給予一定的獎勵措施。 第二章記分規則第十條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以1年為一個周期,從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之日起計算。一個記分周期期滿后,該周期內的累積記分分值清除,重新開始記分.醫務人員記分以1年為一個周期。一個記分周期期滿后,該周期內的累積記分分值清除,重新開始記分.第十一條依據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的情形、危害程度,一次分別記1分、2分、3分 、6分、12分。第十二條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以所受行政處罰種類

4、對應的記分分值記分。因同一不良執業行為受到兩種以上行政處罰的,以對應的最高記分分值記分。第十三條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一次有兩個以上不良執業行為的,應分別記分,累加分值。第十四條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不良 執業行為造成下列后果,除按相關規定處理和對不良行為記分外,還應按照下列規定追加記分:(一)造成患者死亡、嚴重傷害的,追加記分3分 ;(二)造成法定傳染病傳播、流行的追加記分6分 ;(三)造成其它嚴重后果或者較大社會影響的,追加記分3分. 醫療機構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不予記分.第十五條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采取日常監管、專項督查和全面檢查相結合的方式,依托審批校驗、綜合監督、運行評價、醫院評審等

5、加強對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監督管理,發現不良執業行為應及時記分。第三章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分值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12分:(一)發生重、特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及其他重太安全責任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或較大社會影響的;(二)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未按有關法律法規及時妥善處理,或者隱瞞、緩報、謊報事件信息的;(三)發生重大自然災害、 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拒不服從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調遣的;(四)未嚴格執行醫院感染管理有關規定,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的.(五)租用、租借相關證件辦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六)冒用其他醫療機構名義從事診

6、療活動的;(七)抗拒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執法檢查,或經責令整改后, 拒不改正違法違規行為的。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6分:(一)依法被處以吊銷相關專業資質、診療科目,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行政處罰的;(二)逾期未按規定申請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三)未按要求落實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 手術分級管理相關規定的;(四)以雇傭“醫托”等不正當行為謀取利益的;(五)使用執業助理醫師單獨開展診療活動的(鄉(民族鄉)鎮、村級醫療機構除外)。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記3分:(一)依法被處以罰款行政處罰的;(二)使用不具各條件的主診醫師負責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或使用不具各條件的人員從事醫療美

7、容護理工作的;(三)使用不具各接種資質的人員從事預防接種工作的;(四)未按規定報告醫療事故和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五)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不符合要求的;(六)未落實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醫務人員繼續教育有關規定的;(七)未按規定執行基本藥物制度的;(八)臨床路徑和單病種質量管理不符合要求的;(九)滿意度調查連續兩次排名后三位的。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記2分:(一)依法被處以警告行政處罰的; (二)夸大、虛假宣傳,欺騙患者的; (三)懸掛或使用的醫療機構名稱與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的不一致,或懸掛虛假榮譽稱號、中心、培訓基地、教學醫院等信息的; (四)向科室及醫務人員下達經濟創收

8、指標,將醫療人員個人收入與臨床用血、藥品和醫學檢查收入等掛鉤的;(五)違反招標采購制度購入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的;(六)未按規定組織實施醫師、護士定期考核工作的; (七)其它違反衛生計生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標準或者技術操作規范的。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1分:(一)未在明顯處所懸掛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 診療時間、收費標準的;(二)未按規定開展行風教育的; (三)未在醒目位臵公布投訴電話、地點、信箱等,或未按規定接待和處理患者投訴、信訪等工作的; (四)醫學文書的格式、管理等不符合規定的;(五)其它未落實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醫院管理規定的。 第四章醫務人員不良 執業行為記分

9、分值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12分:(一)依法被處以吊銷資格證書、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的;(二)發生重、特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及其他重大安全責任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或較大社會影響,負有直接責任的;(三)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拒不服從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調配的;(四)偽造、編造、篡改病歷資料等醫學文書的;(五)虛假治療的;(六)抗拒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執法檢查,或經責令整改后, 拒不改正違法違規行為的。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6分:(一)依法被處以暫停執業活動,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行政處罰的;(二)轉讓、出租、

10、出借相關資格、資質證書的;(三)未按注冊的執業范圍執業的(緊急情況除外);(四)執業助理醫師單獨從事臨床執業活動的(鄉(民族鄉)、鎮村級醫療機構除外);(五)開具與疾病診療無關的“大處方”、“大檢查”的;(六)私自藥品、醫療器械、生物制品生產單位等機構合作,違法開展執業活動的;(七)在醫療服務活動中索要或收受患者及其親友財物或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八)索要或收受醫療器械、藥品、試劑等生產、銷售企業工作人員給予的回扣、提成或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九)通過介紹病人到其他單位檢查、治療或購買藥品、醫療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的;(十)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參與虛假醫療廣告宣傳和藥品醫療器械促銷的;(

11、十一)記分周期內,經查實有5起以上患者或群眾關于其服務態度服務作風投訴的。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3分:(一)依法被處以罰款行政處罰的;(二)負責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主診醫師、從事預防接種工作的人員不具各相應條件的;(三)未按規定書寫、 未如實記錄病歷資料、 工作記錄等醫學文書的,或在病歷資料、工作記錄等醫學文書上替代他人簽名的;(四)對個人印鑒、工號等醫療權限不嚴格管理,或者交與他人使用的;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2分:(一)依法被處以警告行政處罰的;(二)除特殊情況外,施行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前未依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書面同意的;(三)施行手術前未向患者或者其近親屬進行術

12、前手術風險和術后并發癥告知的;(四)違規參與藥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銷活動;(五)其它違反衛生計生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標準或者技術操作規范的。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1分:(一)未按規定佩戴標牌上崗工作的;(二)書寫的病歷不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范要求的;(三)被評定為不合理用藥的(每份記1分);(四)其它未落實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醫務人員相關管理規定 的。第五章記分管理第二十六條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有不良執業行為的,應當制作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通知書(見附件4。1)或者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記分通知書(見附件4。2,以下均簡稱記分通知書),并在3個工作

13、日內送達被檢查人.記分通知書一式3份 ,分別由被檢查人,記分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單位留存。第二十七條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在作出記分通知書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 記分通知書送達記分管理部門,記分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記分。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對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有異議的,可在收到記分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做出記分行為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進行申訴。申訴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辦理,并于1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第二十九條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6分以上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列入重點監督檢查對象,加大監督檢查頻次,并予以公告.第三十條醫療機構一個記分周期內,累

14、積記分滿12分時,由主管部門對該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該年度內醫療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不得參與任何評優、評先活動;并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相關管理人 員進行法律知識脫崗培訓,培訓期間暫停執業活動。第三十一條醫療機構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18分, 在全省范圍通報批評;在當年等級醫院評審中一票否決,已經通過評審的降一等級;并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相關管理人員進行法律知識脫崗培訓,培訓期間暫停執業活動。第三十二條校驗期為1年的醫療機構,一個記分周期內, 累積記分滿24分;校驗期為3年的醫療機構,校驗期內,有一個記分周期,累 積記分滿24分,登記機關在

15、辦理校驗時予以“暫緩校驗"。第三十三條醫務人員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 不得參加任何評優評先活動;進行法律知識脫崗培訓,培訓期間暫停執業活動.第三十四條醫務人員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18分時,延遲一年晉升(或聘任)高一級職務(自符合申報或聘任時間算起);進行法律知識脫崗培訓,培訓期間暫停執業活動。第三十五條醫務人員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24分, 延遲2年晉升(或聘任)高一級職務(自符合申報或聘任時間算起),建議醫療機構予以低聘、解職待聘、解聘等處理。除對其進行法律知識脫崗培訓,暫停執業活動外,醫師定期考核應予不合格。第三十六條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對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做出的等級醫院一票否決、降低等級,暫緩校驗,延遲晉升,定期考核不合格等記分處理決定,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第三十七條各市、縣(區)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每半年將轄區內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情況逐級上報至省級衛生計生行政各案。第六章 監督管理第三十八條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未按本辦法(試行)規定對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實施記分的,應追究直接主管人員及主要負責人員責任。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監管人員在醫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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