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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論刑事責任的歸責要素摘 要 刑事責任的歸責要素是在行為構成犯罪的基礎上認定和評價 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事實根據,直接決定犯罪人承擔刑事責任的人小, 是刑罰裁量的基礎。本文從犯罪的實質與刑罰的目標的角度討論刑事責任 大小的決定因索,提出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是刑事責任的歸責要素。 英中,社會危害性是主要或基木要素,人身危險性是次要或修正要素。關鍵詞刑事責任的歸責耍素社會危害性人身危險性作者簡介:徐磊,法學碩士(中國政法大學),燕京理工學院文法院 講師;袁泉,法學碩士(法國巴黎第五大學),燕京理工學院文法院講師。中圖分類號:d92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 (2014) 02-2

2、55-02一、刑事責任歸責要素概念的界定刑事責任的歸責要素是衡量和評價刑事責任的事實根據。在刑法學理 論中,“責任”一詞有兩種基本含義:第一種基本含義是指主觀歸責的可 能性。即“刑法上所謂責任,乃至構成犯罪負擔刑事制裁之主觀的心理狀 態而言。”在德、日等國的刑法理論屮,刑法上的責任即冇責性,是對行 為人主觀方面的非難和譴責,在其犯罪構成三大要件之一,無責任即無犯 罪,無犯罪則無刑罰,責任與犯罪屬于同位概念。與此不同的是,在英美 刑法理論中,刑事責任并不僅僅限于主觀歸責,而是包括主客觀兩方面, 實際上等同于犯罪構成要件,如卡德(richard card)所著克羅斯和瓊 斯刑法導論(cross&a

3、mp;jones tntroductionto criminal law)就專門以"開!j事責任”為一節,其內容包括:客觀方面、主觀方面、二者之間的聯系。”第二種基本含義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應受懲罰、制裁的法律地位或 者可能性。這里的責任成為連接犯罪和刑罰的中介,刑事責任是犯罪的后 果,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是刑罰。我國刑法理論中的刑事責任就是第 二種意義上的責任,刑事責任是作為犯罪成立后對犯罪人進行非難和譴責 的結果。一般認為,行為人的行為只要符合犯罪成立條件就產生刑事責任, 這一點與英美刑法屮相似,但刑事責任的內容遠比犯罪構成寬泛,包含著 前瞻和回顧、主觀和客觀等多種要素。與大陸

4、法系其他國家不同的是,我 國的刑事責任是犯罪成立后的判斷而不是犯罪是否成立的判斷。刑事責任 作為犯罪判斷之后,刑罰施行前的中介概念,起到承上啟下的作用,其評 價過程不僅著眼于行為人已發生的主客觀狀況,而且還考慮行為人的人身 危險,衡量如何追究和改造。因此,在我國刑法屮刑事責任歸責的要素是 在行為構成犯罪后決定刑事責任大小的耍素,是刑罰裁量的基礎。它與犯 罪論中刑事歸責的要素不同,前者是對刑事責任的定量分析,后者是對刑 事責任的定性分析。二、刑事責任歸責要素的理論基礎行為人實施了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就要承擔刑事責任,刑事責任 是犯罪的后果。但是,對于如何評價刑事責任的大小,即刑事責任的大小 是

5、建立在哪些要素基礎z上,在近代刑法理論上主要存在刑事古典學派和 刑事實證學派的對立和抗爭。古典學派從客觀主義立場出發,堅持法律懲罰的是行為的觀點。在犯 罪論方面,以意志自由論與抽象“理性人”作為理論基石,認為犯罪是具 有辨別是非能力的人在英自由意志支配下所作出的選擇,進而主張“既然 所冇的意志自由者的精神狀態都是一樣的,那么刑罰的輕重應依所實施的 犯罪行為的危害性大小而定在刑罰論方面堅持報應主義觀點,認為刑 罰是對已然犯罪的懲罰,其價值存在于它的公平和正義性,山此,“對于 所有在相同情況下犯同一罪行的犯罪人都應予以同樣的刑事處罰”。既然 刑事責任是刑罰的前提,刑罰是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因此,刑

6、事責任的 評價基點應是犯罪人所實施的外部的、現實的危害行為及其后果。簡而言 之,古典學派不僅以外部行為作為犯罪評價的基點,而且將表現在外部的 現實行為作為刑罰裁量的標準。刑事實證學派從法律懲罰的是行為人的主觀惡意立場出發,認為人的 意志并非自由,是由行為人的遺傳性素質和其所處的環境的影響所決定 的,犯罪行為是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反映;對行為人的犯罪行為進行非難的 基礎不是行為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的大小,而是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在刑 罰論方面堅持功利主義觀點,認為刑罰的目的不在于懲罰,而在于改造和 預防犯罪,其價值在于它的功利性。因此,責任的輕重主要應該根據行為 人的人身危險性的大小來確定,人身危險性大

7、的責任就重,反之則輕。就 是說,實證學派犯罪論堅持刑事責任的評價基點是犯罪人內部的、主觀的 惡性及由此體現的人身危險性,著眼于防止未然的犯罪。現代刑法理論普遍認為“刑罰是一種報應,但同時具有預防犯罪的目 的”,所以刑罰的正當化根據是正義性與合目的性、公正與功利的統一。因此,在犯罪成立后、刑罰裁量前的刑事責任的評價過程中,要把刑事責 任的人小和犯罪的實質與刑罰的目的統一起來,對行為人承擔的刑事責任 的大小既要考慮已然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大小,又要兼顧未然犯 罪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大小。三、我國刑法中的刑事歸責耍素(-)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人的主觀惡性外化為客觀行為后所造成的

8、 危害,無主觀惡性的純客觀損害不是犯罪,更無涉刑事責任;反之,僅有 主觀惡性而無客觀行為的“思想”也不構成犯罪,同樣不負刑事責任。所 以,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主耍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 客觀行為事實,主要包括犯罪客體、犯罪的手段、后果以及時間、 地點等。犯罪客體是刑法保護的被犯罪行為侵害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行 為侵犯了不同社會關系則英社會危害性是不一樣的。犯罪手段是犯罪人實 施犯罪行為的方式、方法,犯罪行為人有沒有使用暴力,暴力的強度,手 段的兇殘程度,也直接影響到社會危害性的人小。危害后果,是指危害行 為給客體即社會主義社會關系造成的損害。行為己經造成還是沒有造成危 害后果,行為造成嚴重還是輕微

9、的危害后果,顯然具有不同的社會危害性。 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時間、地點實施的,雖然多數犯罪構成并不以特定的 時間、地點為要件,但是,這些因素往往影響到犯罪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 的大小。 2.行為人的主觀惡性。所謂主觀惡性,是指犯罪人通過犯 罪所表現出來的蔑視社會因而應受國家非難遣責的意識、動機、情節等因 >o主觀惡性的內部結構分為犯罪動機、犯罪心理、違法性認識和期待可能性。犯罪動機,是激勵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內在動力或內心起因,反 映了行為人的個體需要,因而可以影響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的大小。犯罪心 理即罪過形式是判斷主觀惡性的關鍵性的因素,是行為人在實施危害社會 行為時所抱的應受刑法譴責的心理

10、狀態,如果脫離了主觀因素是無法認泄 行為的性質及危害程度人小的。違法性認識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不被 法律準許的認識,行為人對違法性認識的有無反映了行為人蔑視法律秩序 的程度。期待可能性是從社會學角度、從行為外部考察在應景的情況下是 否能夠期待行為人為適法行為而不為違法行為,對行為人而言如果缺乏這 種適法期待可能性,那么即使行為人是在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狀況下實施了 危害行為,也不能要求其對該行為及其結果負責,因為“法律不能強人所 難”!(-)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所謂人身危險性,指的是犯罪人的存在対社會所構成的危脅,即其 再犯可能性。”人身危險性是一種再次實施犯罪的傾向性,屬于“未然” 犯罪領域,

11、因而它與“已然”領域的主觀惡性具有明顯的區別。反映人身 危險性的因素是多種多樣的,具體而言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犯罪行為。犯罪行為本身的危害性大小集中體現了行為人的人身危 險程度,同時,行為的手段、方式也體現了其對社會秩序威脅程度的大小, 直接體現出其人身危險性的大小。2罪過形式與內容。罪過的基木形式有犯罪故意與犯罪過失,故意犯 是“明知故犯”,其人身危險性較大,而過失犯是“不負責任”,其人身危 險性相對較小。盡管某些過失犯罪所造成的客觀損害可能比故意犯罪所造 成的結果更為嚴重,但過失犯的主觀惡性一般而言都要比故意犯小很多。3.犯罪目的和犯罪動機。行為人犯罪動機的形成和犯罪0的的確定與 行為

12、人的世界觀及人格的各個方面密切關聯,映射出行為人的社會心理素 質、法制觀念、道德詁質以及個性傾向等主觀特征或主觀危險性程度,反 映了犯罪行為人人身危險性的大小。4犯罪前的表現。一般來說,犯罪前表現好的,再犯的可能性相對較 小,人身危險性也就比較小,諸如偶犯、初犯之類;而犯罪前一貫表現較 差的,甚或有前科劣跡的,一般而言人身危險性就比較大,例如累犯。5犯罪后的態度。一般來說,犯罪人犯罪后的真誠悔過、認罪服法, 顯示出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有所減弱甚或消除,如坦白、自首、立功等; 而犯罪后負隅頑抗、避重就輕,則反映出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大。(三)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在刑事責任歸責要索

13、體系中的地位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質特征,對衡量犯罪大小和實現刑罰的 公正性具有決定性的作用;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作為反映行為人對社會威 脅程度大小的因素,對有效預防犯罪和實現刑罰的功利價值具有實質意 義。因此,兩者都是刑事責任的歸責要素,共同決定刑事責任的大小。但 是,兩者并非均等地決定刑事責任的大小,它們各自在刑事責任歸責要素 體系屮的地位略有不同。社會危害性作為犯罪的本質特征直接決定著罪行 的輕重,并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屬于“已然”領域, 能夠作出定量的評價,據此可以相對精確地確定責任的負擔和刑罰的輕 重。刑事責任作為犯罪的法律后果,其大小主要應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決 定,因此,社會危害性是刑事責任的基本要素。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是一 種再次犯罪的傾向性,屬于“未然”領域。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雖然也是 客觀存在的,然而,判斷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程度以及預測犯罪人的再犯 可能性,是一個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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