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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合肥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 號)、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等 7 部門令第 60 號)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

2、經營活動。本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網約車的經營服務管理。市轄四縣一市網約車的經營服務管理,參照本細則執行。第四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市人民政府在必要時可實行政府指導價。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網約車管理工作,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網約車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第

3、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第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在市區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在市區內設立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企業或具有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二)具備開展網約車平臺服務的線上能力;(三)在市區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辦公場所和經營管理人員,具備安全管理、人員培訓、投訴受理等服務能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四)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臺;(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第七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

4、提交以下材料:(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二)線上服務能力認定材料;(三)企業法人或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四)在市區有辦公場所的證明材料及其復印件;(五)投資人、負責人的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管理人員信息;(六)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臺的證明或承諾材料;(七)企業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八)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內審核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 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

5、經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 10 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于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中明確經營范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區域為本市市區,經營期限為 4 年。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第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后,按照規定向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 30 日內,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第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 30 日

6、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自終止經營之日起 10 日內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第十一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在市區注冊登記的 7 座及以下乘用車;(二)安裝符合規定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技術標準;(四)車輛初始登記日期至申請時未超過 3 年;(五)車型標準高于市區主流巡游車;燃油車輛軸距達到 2700 毫米以上、排量達到 1.6L 以上;新能源車輛軸距達到 2

7、600 毫米以上;(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二條 申請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由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二)車輛所有人為法人的,應提供營業執照、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車輛所有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三)車輛行駛證原件及其復印件,新購置車輛應當提供購車發票、車輛登記證書原件及其復印件;(四)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報告;(五)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安裝證明;(六)網約車平臺公司出具的服務協議意向書。第十三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申請后,在 20 個工

8、作日內,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車輛出具車輛登記變更證明。申請人憑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在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車輛使用性質為 " 預約出租客運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第十四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經營許可期限不超過 8 年,與該車輛可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最長使用年限相一致。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 60 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 60 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 8 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第十五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 3 年以上駕駛

9、經歷;(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 3 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 12 分記錄;(三)無暴力犯罪記錄;(四)最近 5 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的記錄;(五)年齡不超過 60 周歲;(六)具有本市戶籍或取得市區居住證。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駕駛員,應當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其中,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 3 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 12 分記錄的材料和無暴力犯罪記錄的材料,由申請人本人提供證明或承諾材料。第十六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據駕駛

10、員申請,按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核查并按規定考核后,為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有效期為 6 年。持有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可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第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當服務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應承擔先行賠付責任。第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并將車輛相關信息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保證車輛具有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乘客意外傷害險等營運車輛相

11、關保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二)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并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三)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四)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嚴格執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在網絡服務平臺和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網約車運價、計價計程方式、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在本市依法納稅并向乘客提供稅務發票;(五)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

12、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六)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車型、車輛使用年限等信息。網約車平臺公司未履行承運人責任,發生嚴重違法違規,服務質量測評不合格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將暫停受理其新增車輛和駕駛員注冊業務。第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將本平臺的數據庫接入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臺并實時傳輸。第二十條&#

13、160;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有關網絡和信息安全管理的規定,確保數據信息安全。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刑事偵查權外,不得將采集的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用于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者應當公開服務質量承諾,按規定設置服務監督與投訴處理機構,公布服務監督電話及其他投訴方式與處理流程,及時處理乘客的投訴。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為巡游出租汽車提供運營信息服務的,應當遵守巡游出租汽車電召服務相關規定。巡游車通過網約車平臺提

14、供電召服務的,應當遵守巡游車管理的相關規定。第二十三條 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不得同時接入兩個或以上網約車平臺從事經營。第二十四條 車輛屬于個人所有的,車輛所有人名下應當沒有登記的其他巡游車和網約車,本人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按規定注冊上崗并直接從事運營活動。采取承包經營方式的駕駛員,應當按規定注冊上崗并直接從事運營活動,不得轉包。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駕駛員應遵守以下規定:(一)隨車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二)保持車輛整潔衛生,設備、設施完好;(三)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四)在許可

15、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五)按照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提供服務,不得巡游攬客或在設有巡游出租汽車專用通道的站點候客,不得拒載、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質量做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六)遵守職業規范,著裝整潔,文明行車,文明服務。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乘客應當文明乘車,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車;(二)不得要求駕駛員違反交通管理規定行車、停車;(三)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應當有人員陪同或者監護;(四)按照規定計價標準支付乘車費用;

16、(五)不得損壞車內設施、設備。乘客違反前款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網約車駕駛員可以拒絕或終止服務。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乘客有權拒絕支付乘車費用,并可向網約車平臺公司或有關部門舉報:(一)線上車輛、駕駛員與線下車輛、駕駛員不一致的;(二)不按照規定計價標準收費的;(三)不提供稅務發票的;(四)因駕駛員的責任或者車輛原因,不能將乘客送達目的地的;(五)駕駛員未經乘客允許搭乘他人的。第五章 監督管理第二十八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信息、車輛實時位置信息和行駛軌跡、運價

17、標準、訂單信息、運營信息、服務質量評價信息及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信息。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公布服務監督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箱,接受投訴和社會監督;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市區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等相關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第二十九條 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

18、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第三十條 公安、工商、價格、質檢、商務、稅務、人社、財政、經信、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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