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出口退稅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對策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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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我國出口退稅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出口退稅, 是指國家為增強出口商品的競爭能力, 由稅務部門將商品中所含的 間接稅退還給出口商, 從而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稅價格進入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的一種政策 制度。其核心:一是商品輸出國境外(香港、澳門作為單獨納稅區,視同向外國出口) ;二 是退還商品形成過程中的間接稅。出口退稅是國際貿易實踐中稅收協調的結果, 已經成為處理國際貿易中稅收問題的一種 有效并為多數國家所接受的國際慣例。各國在稅收實踐中一般都堅持“征多少,退多少,不 征不退”的中性原則。我國的出口退稅制度中也規定了“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和徹底 退稅” 的基本原則。 這樣做是為了遵循稅收的國家間公

2、平原則和稅收的國民待遇原則, 也是 為了保證本國商品以真正公平的價格參與國際競爭。一、加入 WTO 對我國出口退稅制度的要求我國從 1985 年開始實行出口退稅制度到現在,這一制度隨著我國改革的不斷深入而日 益完善,目前,中國已經成為 WTO 成員國,按照世界貿易組織的要求,我國作為締約國必 須遵守最惠國待遇原則、 國民待遇原則、 互惠互利貿易原則、 擴大市場準入原則、 促進公平 競爭與貿易原則以及貿易政策法規透明原則。這要求我國的出口退稅制度必須增強透明度, 一切按照國民待遇原則辦事,要求出口退稅真正實現“零稅率” ,使我國出口商品真正以不 含稅價格進入進口國, 避免國際間重復征稅, 與此同

3、時, 出口退稅也不可高于國內已征的間 接稅,以免被視為變相補貼而造成貿易爭端。因此,加入 WTO 后,有必要對我國的出口退 稅制度進行進一步的完善和改革,將不符合世貿組織規則的出口退稅政策進行修改。二、我國現行出口退稅制度存在的問題一)出口退稅政策變化過于頻繁1994 年,國家稅務總局制訂頒發了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 ,對新稅制下的出 口貨物增值稅和消費稅的退、 免稅做了規定, 但這一政策僅僅實行了一年多, 1995 年和 1996 年由于國家經濟緊縮、 財政負擔和出口騙稅猖獗, 我國兩次大幅度降低出口退稅率。 后來隨著國家經濟形勢的好轉和打擊出口騙稅取得了一定成效, 為了鼓勵外貿出口,

4、我國又于 1997 年、 1998 年和 1999 年多次提高出口退稅率。誠然出口退稅政策的不斷變化是有一定原因和 經濟背景的, 但是短時間內大量的修改和變動也會產生很大的不利影響, 首先不利于企業對 生產經營活動進行長期規劃, 特別是不利于企業的出口規劃, 出口退稅的頻繁變動會使企業 感到無所適從。 其次, 對稅務部門的出口退稅工作產生不利影響,給稅務部門組織工作帶來很多不便。(二)現行的出口貨物退稅率與法定征稅率不一致,沒有真正實現出口“零稅率”至 2001 年按國家稅務總局測算的計算口徑,我國出口商品的平均退稅率為 15% 左右, 而平均征稅率按增值稅計算為 17%.除四大類機電產品的服

5、裝外,其他大部分商品的出口退 稅率未達到法定征稅率。 這意味這我國大部分出口商品不能以真正的不含稅價格進入國際市 場。在國際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 無疑不利于我國出口商品競爭力的增強, 而且這種做 法本身不符合 WTO 規則和國際慣例許可的全額退稅原則。 更為重要的是如果企業出口商品 不能以不含稅價格進入國際市場參與競爭, 就會在國際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 這樣會挫傷企 業的出口積極性,從長期來看也不利于我國的外貿出口。(三)出口退稅運用范圍比較狹窄目前,我國的出口退稅僅限于增值稅和消費稅, 并沒有涵蓋所有的間接稅, 這也與 WTO 規則和國際慣例存在差別的地方。 關稅和貿易總協定 第六條規定

6、:“一締約國領土的產品 輸入到另一締約國領土, 不得因其免納相同產品在原產國或輸出國用于消費時所需交納的捐 稅或因這種捐稅已經退稅,即對它征收反傾銷或反補貼稅。 ”此處所說的消費時所交納的捐 稅是指貨物應交納的間接稅。 由于我國是實行以間接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 間接稅除了增值 稅和消費稅以外還有營業稅、印花稅、特許經營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附加稅等。為了 鼓勵出口, 可以考慮把營業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附加稅也列入出口退稅范圍。 這樣做 不僅有利于提高企業的出口積極性, 也使我國的出口退稅制度更符合 WTO 規則和國際慣例。四)出口退稅指標的計劃性和出口退稅完全由中央財政負擔的不合理性

7、我國出口退稅指標的計劃性很強, 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預測的不確定性以及受年度財政 的影響,往往使計劃指標與實際數量有較大出入,例如 1994 年和 1995 年計劃指標分別是 450億元和 550億元,而實際應退稅款分別為 715億元和 846億元, 1997年情況正好相反, 計劃指標為 735 億,而實際只退了 432 億元。出口退稅的計劃指標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 入世后, 這種計劃指標越來越不能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 而且會對我國出口退稅政策的落實 和整個外貿出口起到阻礙作用。1994 年稅制改革前,出口退稅應退還的增值稅和消費稅由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共同分擔, 1994 年稅制改革之后,出口

8、退稅計劃不再和出口創匯任務掛鉤,而是納入工商稅收計 劃統一管理, 同時外貿出口退稅指標全部由中央財政負擔。 但是隨著進幾年我國外貿出口的 大幅度上升,尤其是“免、抵、退”的全面實施,中央與地方財政收支的比例已經發生了巨 大的變化,完全由中央負擔出口退稅就不太合理, 而且中央也無法繼續承受如此沉重的負擔。(五)出口退稅管理制度上存在的問題首先, 出口退稅管理體系不健全, 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存在問題。 出口退稅涉及外經外 貿、海關、稅務、工商等多個政府職能部門,各職能部門都有自己的一套管理體系,而部門 之間的聯系不緊密, 協作配合不到位, 電子信息化手段不銜接, 容易產生管理上的灰色地帶, 給騙稅

9、分子以可乘之機。 盡管稅務執法部門為了防止出口騙稅做了很大的努力, 但總的看來, 出口退稅的管理方式和手段并不盡人意。其次, 出口退稅管理辦法上存在問題。 我國目前針對不同的企業采取不同的出口退稅管 理辦法, 從而導致不同企業退稅收益上的差別。 在加工貿易出口上, 對來料加工兩頭在外的 企業采取免稅, 導致企業放棄使用國內原材料, 而大量從國外進口原材料, 這對我國經濟長 遠發展是不利的,不僅損失了外匯,而且從客觀上限制了國內原材料市場的發展。目前, 我國采取兩種出口退稅管理辦法: 一種是 “先征后退” 的管理辦法; 一種是“免、 抵、退”的管理辦法。 “先征后退”的管理辦法客觀上由于征退稅在

10、時間上的分離,造成了 征退稅環節相脫節, 從而導致多征少退、 少征多退、未征也退的現象, 容易誘發出口騙稅現 象。“免、抵、退”管理辦法是一種比較先進和科學的管理辦法,我國自1997 年起對自營出 口企業實行這種管理辦法, 實踐證明, 這種辦法對于解決征退分離問題, 有效防止出口騙稅 起到了一定作用, 也有利于我國稅收政策與國際接軌。 但是, 在實際管理上仍然存在一些問 題,需要進一步規范。三、加入 WTO 后完善我國出口退稅制度的對策(一)增強出口退稅制度的穩定性 出口退稅制度的頻繁變動不利于企業的出口規劃和稅務機關的管理工作, 因此, 我國目前首先要做的是增強出口退稅制度的穩定性,這樣做有

11、利于我國企業更好的參與國際競爭。這要求我國政府和稅務機關從我國經濟的長遠發展出發制訂切實可行、 穩定、透明的出口退 稅制度。(二)提高出口商品的退稅率,實現徹底的“零稅率”目前,我國平均退稅率已調整到15%,但是仍然低于 17%的平均征稅率,這樣不利于我國出口商品以不含稅價格公平地參與國際競爭, 也與世貿組織的規則不相一致, 更不符合 出口退稅的國際慣例。因此,我國必須盡快徹底實行“零稅率” ,并保持這一政策的穩定性。 根據有關專家推算, 出口退稅每提高一個百分點就相當于一般貿易出口成本下降約一個百分 點,國內生產總值增長零點八九個百分點。 可見, 提高出口退稅的退稅率不但不會對財政造 成損失

12、,還會以刺激出口的方式來提高國內生產總值,從而進一步增加財政收入。(三)擴大出口退稅的適用范圍根據 WTO 規則,首先,建議擴大出口退稅稅種的范圍,將營業稅,以及隨同增值稅征 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接列入退稅范圍,以便進一步增強我國出口產品的競爭力。 其次, 建議對所有出口商品(除國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商品以外) 都一視同仁,出口貨物是 企業自己生產的也好,是企業從流通企業購進的也好,均允許以不含稅價格進入國際市場。四)逐步取消出口退稅計劃指標,按實際情況辦理退稅目前, 出口退稅計劃指標的確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但是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進 行,這種生硬的計劃指標不僅郴能對出口退稅起到預

13、測和指導的作用, 還會形成一種硬性約 束,對整個外貿出口起到阻礙作用。加入 WTO 之后,要求我國政府必須按照市場規則參與 國際競爭,在市場越來越靈活的今天,計劃只能起指導作用,而不能成為一種硬性指標。(五)出口退稅由中央地方財政合理分擔在出口退稅的財政負擔上應該根據實際經濟形勢的需要改為中央地方共同負擔, 至于分 擔比例不必一律按照增值稅的分成比例確定, 可以根據各地方的經濟發展水平, 地方財政的 富裕程度和出口退稅的規模來確定。(六)完善出口退稅的管理首先, 完善出口退稅立法體系, 建立規范的出口退稅管理系統, 簡化出口退稅資料和稽 查手續, 加強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 建立相關部門之間的信

14、息共享和責任分擔體制。 爭取早 日實現出口退稅跨地區、跨部門的計算機聯網,進一步推廣和完善“金稅工程”和“電子口 岸”,在稅務系統內部、稅務機關與海關、外管、工商、銀行之間建立出口退稅憑證與數據 資源的共享體系,同時切實落實好各部門的責任分工。其次, 進一步完善出口退稅管理辦法, 盡快建立統一的出口退稅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的 不同不應該成為對企業優惠或歧視的手段。按照 WTO 的要求和國際慣例,除了國家禁止進 出口和限制進出口的企業和貨物外, 所有企業可以對所有貨物擁有進出口經營權, 在這種情 況下建立一種科學、 合理、統一的出口退稅管理辦法是很有必要的,目前, 對不同的企業采 取不同管理辦法的做法事實上使不同企業獲得的利益不同, 有背于 WTO 的公平競爭原則與 國民待遇原則。筆者認為, “免、抵、退”的管理辦法不僅具有科學性,而且與國際慣例比 較接軌,有利于減少出口退稅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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