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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宗教戒律與現代法律的關系巴藏鄉賓格寺院寺管會副主任 馬阿孔 在中國的歷史當中,佛教在宗教界中影響最大,其中宗教的戒律尤以佛教的戒律最為完善和具有代表性。相對各種宗教來說,佛教可能更能啟發人們的智慧和善念,引導人們普愛世界的情結或者說是精神。而法律是伴隨社會的需要而產生,是人類用以規范行為的共同準則。在原始時代的社會中,并無法律的特別規范存在,端賴一種共遵的習慣來規范社會,包括宗教、道德、禮儀等。宗教戒律和法律在最初上是同源的,是有一個起點的,只不過法律是一種他律,而戒律是一種自律。一、宗教戒律與現代法律的區別首先,世間法律強調罪刑法定主義,只規范人們外在的行為,因此對于心意犯罪的矯治和犯罪的根

2、治,不生效用;佛教則強調心為罪源,重視身口意三業的清凈,從心源導正偏差行為。其次,佛門的戒律很注重人性,而且因果之前,不會有疏漏或僥幸;世間的法律則難免有不公正、冤獄,或頂罪等疏漏。所以孫中山先生曾說:“佛教乃救世之仁,佛學是哲學之母佛法可以補法律之不足。”又說:“法律防患于已然,佛法防患于未然。”再次,世間的法律,隨順時代和需要,時有增訂、廢除,種類繁復;佛教的戒律,則不外止持、作持二門,簡約又統攝善惡二法,含蓋聲聞戒與菩薩的三聚凈戒,不僅消極地防非止惡,更積極地奉行眾善,這種自發性的清凈受持,正是戒法的根本精神。總之,戒律作為僧團的法律制度,首重規范心意的起心動念,以治心為要,與世間法律從

3、組織規范、行為規范、犯罪治裁等來約束人們的生活,在結構上雖有共通之處,但是法律仲裁偏向治標,遠不如佛法能夠治本的究竟,甚至佛法的許多特質,正可以補法律的不足。二、宗教戒律與現代法律的聯系戒乃人類共處之宏規,古今中外,立名或有不同,而究其安定社會、綱維人倫之條目,要不外此。如我國儒家之五常(仁、義、禮、智、信)即大同佛教居家之五戒。所謂不殺生即是仁,不偷盜即是義,不邪淫即是禮,不妄語即是信,不飲酒即是智。佛滅度后,以戒為師。佛教徒的本份,可以用兩個字來代表那就是“持戒”。佛教的“持戒”與現代人的“守法”是完全一致的。有人認為受戒要受很多束縛,其實,這是因為人們不了解“戒”的意義。受戒是學最好的行

4、為,就像佛教所講的“斷一切惡,修一切善;更是佛教所提倡的:“諸惡莫作,眾善奉行”。如果每個人都能做到“諸惡莫作,眾善奉行”,這個社會就變得更加安定,人類也更加和平,如果每個人都像遵守戒律一樣的自覺遵守社會規范,倫理道理,法律就不再是一種約束了。五戒為佛教最基本之戒條,凡是佛教徒都應該遵守,并終身受持的,廣義來說其實一切人亦應遵守。什么是五戒呢?(1)不殺生戒:佛教以慈悲為主,不忍殺害眾生。不殺生就是尊重生命,不單指不能殺人,也指避免殺害其他動物,因為一切有情眾生,都有貪生怕死之念。我們每個人應該與佛陀一樣有同等的慈悲心。不管是為了謀生,或是為了個人樂趣,一個人在持不殺生時,應該培養對眾生的慈悲

5、心,希望眾生得樂,不再受到傷害。所以佛教中的不殺戒,目的就是為了擁護、提倡我們的愛心,培養我們的慈念,因此我們對于一切眾生,都應以柔和愛心來愛護之,而法律的不能殺人,限于人類戒條的不殺生,只是說得更為廣泛。(2)不偷盜戒:不偷盜是指避免犯上搶劫和盜竊等不良行為,也指不能濫用公款或別人的錢財,這也是法律不允許的。持不偷盜戒是表示尊重別人擁有財物的權力。人們為了生活賺錢,也應該從事各種正當的事業,甚至要利益眾生。有些人為了自己利益,生活豐滿,昧了良心,走私販毒,偷稅漏稅等等勾當,破壞別人的家庭,這些都是違反不偷盜戒的。佛陀教我們要棄掉貪念,少欲知足,因為知足就會常樂,自然就不會犯偷盜的行為了。而且

6、又有積極的一面,在知足常樂的同時要積極服務社會大眾,在工作本位上實現自己的人生價值。(3)不邪淫戒:所謂“邪淫”,是指不正常的男女關系。譬如男人金屋藏嬌,女人紅杏出墻等。“邪淫”只是戒不正常的男女結合,并不是戒除正常夫妻的生活。有些人誤解為持戒保持了理智就失去了情感,冷落了自己的親人。真正持戒的人,是最冷靜而具有理智的人,也是具足情感最豐富的人,就像是佛教中的“菩薩”,就是“覺有情”的意思。“覺”就是“理智”,“有情”就是感情,他對眾生感情是超越一切的,犧牲自己成全眾生,使眾生離苦得樂,這是一種多么偉大、超俗的感情。(4)不妄語戒:也就是不說謊。佛教提倡我們要培養自己高尚的人格,一個人言談,關

7、系一生的信譽。所以一個人立足于社會上最重要的是要能取信于人,本著守信、誠實,言出必行,守責盡職,就可以樹立自己高尚的情操。目前社會上就有許多這種人,他們為了達到目的,不擇手段的用花言巧語來欺騙他人,到頭來只是傷身敗德,損人害已,毫無利益。(5)不飲酒戒:五戒中殺、盜、淫、妄四種為根本戒。至于不飲酒為遮戒,是因為酒能亂性,前四種根本戒就容易犯,為了四種戒持得清凈,必須持不飲酒戒,所以酒也列為五戒之一。所有佛教信徒都必須遵守這條戒酒的規范,因為佛教重視智慧解脫,酒的本身是沒有罪惡,很多人認為酒是米做的,酒不是葷。為什么不能飲酒呢?其實最初的酒戒只是不麻醉戒,包括服用大麻、白粉、大量吸煙等影響人理智

8、的活動,后才發展成為不飲酒戒。因為酒可以讓人亂性,為了飲酒而一失足成千古恨的很多,家庭破裂、社會不安等等,都是飲酒亂性所引起。飲酒雖然不是犯罪,但是容易使人去犯罪,現在社會因為喝酒亂性而犯罪的人,不計其數。因為喝酒破壞家庭而產生了很大的悲劇,最近四川人民法院院長曾經透露,被判刑坐牢的原因有70% 是因為酒。至于說酒能傷害身體那則是人盡皆知了。所以不論是佛教徒或非佛教徒都應該戒酒,因為飲酒會產生社會的不安。因飲酒亂性而產生家庭破裂的案例很多,舉不勝數。佛教戒律與現代法律的聯系,可以從下列數點做進一步的認識:(一)五戒與刑法:五戒可以說是世間刑法的總攝,以目前在監獄服刑的受刑人而言,大都是觸犯五戒

9、;在僧團中,犯了殺、盜、淫、妄四重戒其中任何一條,則如同死刑,無法再共住于僧團。(二)清規與民法:“民法”指的是規范人民私人生活關系的法律,佛教律法中也有“共住規約”,作為生活的規范。(三)偷蘭遮與未遂: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未遂犯之處罰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這是刑法賦予法官減免刑責的自由裁量權。這項政策,旨在鼓勵犯罪行為人能即時回頭,切莫一錯再錯。佛教也有這樣的慈悲方便,如道宣律師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云:“偷蘭遮,罪通正從,體兼輕重,律列七聚,六聚并含偷蘭。”主要是針對觸犯將構成四波羅夷重罪而未遂的諸罪所說,期能透過量刑的減輕,發露懺悔,還得身心清凈。兩者的立意是相同的。(四)心意與犯意:

10、刑法對犯罪的構成要件,以犯罪行為人行為當時的故意、過失來作為量刑的判斷標準;佛教也是非常重視心意犯罪的輕重,故每一條戒相之中皆有開、遮、持、犯的分別,犯同一條戒,因動機、方法、結果等的不同,導致犯罪的輕重與懺悔的方式也不同。(五)發露與自首:僧團每半月舉行的“布薩”,類似刑法中的自首;每年夏安居圓滿日的“自恣”,類似檢察官檢發犯罪。(六)羯磨法與訴訟法:國家法律的公信力,靠公權力來維護,當個人權益或國家、社會權益受到侵害時,可透過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的程序來伸張正義。佛教為維護僧團的清凈,也有一套簡單又公正的訴訟法,就是羯磨法的僧事僧決。(七)佛性與平等:世間以法律來保障人的平等自由,而佛教講

11、“眾生皆有佛性”,這種真正的平等并非透過制約而來,自然比世間法更徹底。(八)業力與證據:世間的法律,事事講究證據,有理無證據還是不免被冤枉,但是佛教在業報的定義之下,大家受報的機會均等,絕無特殊。(九)佛法與國法:刑法中,對于藏匿犯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佛教雖然講慈悲,卻不包庇犯罪者,因此,假使犯了國法,在沒有宣判無罪前,僧團不可以接受他出家。這是佛陀對國法的尊重,因為出家是出三界之家,并未出國法之家,仍然受到國法的規范。三、佛教戒律對于現代法律的彌補功能(一)佛教戒律遵從法律條例佛教要廣泛傳播至世界各地并被當地人民所接受,就必須尊重當時當地的風土人情和法律條例。佛陀

12、所制定的戒律當然具備這樣的特征。如沙彌求度出家,王法不許者不應度。圣嚴法師在戒律與人間凈土的建立一文中舉出,另有一例,便是摩訶僧律有關比丘戒中重戒的四波羅夷法第二條“偷盜戒”的罰則,凡不與而取五錢或超過五錢者,便成重罪不可悔,必須舍出家還俗家,然后接受王法的處置;那也是為了順應當時當地的王法而制的一條重戒。當時佛住王舍城,頻沙王當政,佛問:“大王,盜至幾錢,應至死,乃至應罰?”王言:“十九錢為一利沙盤,分一利沙盤以為四分,若盜一分,若一分值,罪應至死。”佛陀即告諸比丘:“若盜一分,若一分值,犯波羅夷。”把十九錢分作四等分,則每一等分相當于五錢稍不足,在四分律中即說:“若以盜心取五錢,若過五錢,

13、若牽挽取,若埋藏,若舉離本處,初離處,波羅夷。”波羅夷(parajika)意譯為極惡、重、棄、斷頭,因為依據當年摩羯陀國的國法,凡偷盜約值五錢,便是死罪,佛陀就依王法作為制定戒律罰則的標準。(二)佛教戒律彌補法律條例之不足“只有一個人做出了被人們看得見并報告了的違規行為時,才容易受到反面的社會制裁。宗教能把控制擴大到那些未被看到的未被報告的違規事件上,從而把人們扮演觀察者或反對者的需要縮小到最小程度”。法治只能對看得見的違法行為給予懲罰與制裁,懲罰的后果具有及時性、確定性的特征,違法者反而能坦然面對接受既成事實;與此相反,佛教戒律的實施是與因果報應六道輪回相關聯的,違戒的懲罰延至未來及后世,懲罰的后果無時效限制且是不確定的,給違戒者帶來的心理壓力要遠大于前者,尤其是對虔誠的佛教徒而言。其次,法規重他律,屬外在控制,宗教重自律,屬內在控制,成員遵守律法是自愿的而不是被迫的。對佛教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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