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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完善現行稅收法制體系的調研報告(精選多篇) 我國的稅法建設自新中國成立50年來,經歷了新中國建立至70年代的稅法創立與調整,80年代的稅法重建與改革,1994年以來的稅法完善與開展三個大的歷史時期。但時至今日,隨著經濟形勢的開展,現行的稅收法制體系已不適應當今經濟開展的需要,完善我國稅法體系已顯得尤為迫切。下面筆者就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稅收法制體系談一點粗淺看法 一 、現行稅收法制體系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為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更好地發揮稅收組織財政收入、有效調節宏觀經濟的功能,我國1994年稅收的完善和開展主要把實體法的完善放在首位,雖然我國稅法的經濟內容得到了進一步標準,稅收處分法得到了進一步加強
2、,我國稅法立法技術有了新的提高。但由于1994年稅制改革的范圍主要集中在實體稅法上,而不是整個稅法體系由實體稅法到程序法的全面完善。因此,原稅法體系固有的一些矛盾:各單行稅法松散排列和協調性差、稅收立法權沒有得到合理劃分、整體立法層次不高、與現行稅法體系相適應的司法保障體系等問題仍沒有得到解決。 (一)稅收法制體系不完善。 1、稅收立法層次低,缺乏權威性。我國現行稅法體系在憲法精神的指導下,直接由各單行稅法構成。各單行稅法之間是平行的,沒有統領與被統領的關系。我國現行稅法主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稅收法律,國務院制定的稅收行政法規,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稅收規章和稅收標準性文件三個層
3、次構成。其中,實體稅法是現行稅法體系的根本組成局部,目前由23個稅種構成,即: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屠宰稅、筵席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車輛購置稅、農(牧)業稅、耕地占用稅、契稅以及關稅。這些稅種中,個人所得稅與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是稅收法律,其他稅種都是采用條例或暫行條例形式的稅收法規,同時大量的稅收政策甚至很重要的稅收政策是通過稅收規章和稅收標準性文件公布的。稅收規章和稅收標準性文件,法律效力較低,一般情況下,不作為稅
4、收司法的直接依據,只具有參考作用,應該說這種比擬低的稅收立法層次在一定程度上容易造成稅法的統一受到挑戰,客觀上削弱了稅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2、法規政策調整頻,缺乏穩定性。特別是大量稅收標準性文件和內部規定的存在,使稅法缺乏公開性、穩定性和可預見性。表現在有的稅收法規、條例出臺后,補充規定、通知便接連不斷,現行增值稅便是例子。有的稅收政策法規的調整經常發生,有的政策上級與下級稅務部門的解釋和理解有所不同,造成各地和各級執行不一。由于有的政策經常變動和政策法規因自身存在著一些疏漏而不得不增加一些補充規定,這些都使納稅人感到政策不穩定,面對不同的解釋而無所適從。有些政策法規以紅頭文件形式出現,不僅
5、時常調整,而且因保密規定而不能被社會所了解,使我們的稅收政策的公開性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利于有關稅收政策在社會廣泛理解的根底上進行貫徹實施。 3、地方政府干預大,缺乏公正性。在一些地區,地方政府越權擅自制定稅收政策的問題還比擬嚴重,這既違背了統一原那么,又影響稅收政策的公正性。同時各地稅收執法力度不一,在一些地區,地方政府干預稅收執法的現象還時有發生,隨意減免稅,收“人情稅”,“關系稅”或收“過頭稅”的現象并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另外,各地區為吸引外資競相制定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和減免稅的“土政策”,使稅務部門很難依法征收、應收盡收,不僅使稅收執法的統一性和標準性受到沖擊,而且也破壞了稅法的嚴肅性和公
6、正性。 (二)司法保障體系不到位。 稅務機關對于涉稅犯罪活動沒有獨立的偵查、預審、檢察、審判等權力,稅務司法活動根本上依靠公、檢、法機關執行,這樣就造成了稅收征管法中所規定的稅務機關所具備的種種檢查權、行政處分權、強制執行權等缺乏直接、快捷的保障手段而難以落實;另一方面,對于涉稅犯罪的查處,由于受人員缺乏、經費不豐、精力不夠、專業知識不全等條件的限制,使得稅務犯罪案件立案難、查處難、結案難的狀況普遍存在,專業化的稅務司法保障體系還未真正建立起來。 (三)內外管理體制不統一。 1、內部改革機制不統一。圍繞征管模式、征管框架、征管程序、征管方式,各地理解不一,因此造成機構設置五花八門,征收管理形式
7、多種多樣,不僅納稅人有點難以適應,同時也給稅收政策的貫徹帶來不便,造成政策脫節現象的產生。 2、國地稅收分設矛盾多。國地稅分設,原來一個單位完成的工作變成兩家去做,其稅收本錢的加大不言而喻,而且兩個部門如果在執法上稍有不統一,還會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目前國地稅爭議最多的是圍繞新注冊企業所得稅征管的界定上,雖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所得稅分享體制改革后稅收征管范圍的通知(國稅發xx8號)對征管范圍作了具體的明確,但由于國地稅兩部門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地方政府從心理上更多袒護于地稅的客觀現實,往往造成稅收歸屬權不愉快的爭議。尤其欠興旺地區由于地方收入任務吃緊,在企業所得稅管理上經常“竭澤而漁”,導致納稅人紛
8、紛注銷現有企業名稱,進行改頭換 面重新注冊爭取納入國稅管理。應該說這些矛盾并非個別,這些矛盾的存在對于稅法的正確貫徹執行和稅務整體形象的樹立都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 (四)納稅效勞宣傳不全面。 在稅收行政執法中,對納稅人的納稅知悉權、稅收法律法規了解權利和知情權往往得不到普遍重視,稅法宣傳由于重形式而輕效果,沒有起到應有作用,造成我國的稅法透明度差,納稅人對稅法的遵從度不高。 (五)執法隊伍體制不健全。 一是執法觀念和執法意識不強。有些干部執法意識不強,隨意性大,思想上缺乏公正、公平的責任感,并未能從思想上認識到執法的重要性,違法違紀現象時有發生,影響了公正執法形象。 二是稅務隊伍素質偏低。目
9、前的稅務干部整體素質很難適應信息化的需求,一些稅務干部雖然通過函授等多種途徑在學歷上有所提高,但學歷的“含金量”值得質疑,第一學歷本科以上的偏少。稅務隊伍中的微機、法律、英語專業人才不多,既專微機和外語,又精法律、稅收知識和財會業務的復合型人才那么更少之又少。 二、完善稅收法制體系的對策 (一)完善稅收立法,保證有法可依。 1、盡快出臺稅收根本法,明確稅收立法權限。立法是執法的根底和前提。正在研究中的稅收根本法,應該將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權劃分列為重要內容,以確立中央、地方稅收的合理劃分。目前我國所有稅種的立法權、解釋權及稅目稅率確定權一律集中在中央,這不利于財權與事權的統一,不利于調動地方的積極
10、性,不利于使國家的稅收導向與國家的政府、經濟導向趨同。稅收立法權劃分的不甚合理,也是導致地方政府頻頻越權干預稅收的一個重要原因。考慮到我國實行分稅制,并且編制復式預算,因此適當賦予省級人大和政府一定的稅收立法權是必要的,應當在稅收根本法中明確中央和地方各自立法的范圍、權限,一經確立,必須嚴格執行,不允許再有超越權限、擅自立法的現象發生,否那么堅決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2、盡快健全稅收實體法和程序法。一是單行稅收法律的制定要以科學合理設立稅種為根底,并與我國現實經濟開展水平和社會承受力相適應,增強可操作性,對現有稅種該調整的調整,該合并的合并,該取消的取消。如將印花稅合并到契稅中;統一內外資企業所
11、得稅;取消農林特產稅和農業稅;在取消城建稅、費附加、房產稅等根底上,開征社會保障稅、教育稅、物業稅、環境保護稅等等。二是提高多數適用的暫行條例、補充規定的法律級次,由人大以法律形式公布,提高稅法的嚴肅性、權威性、穩定性。三是新征管法的出臺,無疑是對依法治稅的強力推動,應該進一步加大宣傳推行的力度,以適應征管改革和社會開展的需要。 3、強化稅務機關獨立執法的權力。新征管法已明確規定稅務機關在稅務行政執法領域的唯一合法主體地位,作為地方政府不得擅自作出 “優惠”政策,稅收入庫權一律由稅務部門行使(關稅除外),其他部門如財政、審計等不得越權插手,參與稅收執法活動;還應明確有關部門的協稅護稅義務及其如
12、果不履行這種義務所應承當的法律責任,保證稅務機關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增強執法剛性。 (二)建立稅務警察,健全司法保障體系。 許多國家都建有稅務警察,取得了一定效果,我國可以在借鑒其經驗的根底上,在全國稅務系統建立起專業化的稅務司法保障體系。建議一縣成立一個稅務警察大隊,其編制和管理屬稅務部門,其業務指導屬公安部門。稅務警察的職責對于涉稅犯罪活動應該有獨立的偵查、預審、檢察、審判等權力,對稽查案件應移送司法的進行受理,這樣一方面有了有效的司法保障,使得稅收征管法中所規定的稅務機關所具備的種種檢查權、行政處分權、強制執行權等手段都得以落實;另一方面,對于及時查處和快速打擊涉稅犯罪,使得稅務犯罪案件
13、立案難、查處難、結案難的狀況得以大大改觀,從而增強稅收執法剛性。 (三)統一稅收管理模式,加快國地稅部門合并步伐。 對于征管改革,應該是“個別試點”,不應是“全面開花”,否那么改革本錢太高。現在全國各地稅務部門都在搞新軟件開發,搞改革創新,許多軟件的重復開發多花多少錢,機構改革也是如此,一地一模式,每一次改革雖有一定積極意義,但這種目標不明確、方向不統一的改革不宜提倡。全國應在個別試點的根底上,固定一個模式,在這個模式的根底上,結合各地實際,稍加補充完善即可。對于征管軟件更應全國一盤棋,這樣不僅是節省軟件開發本錢的問題,也給實際操作運行帶來極大便利,大大提高工作效率。有了統一的機構模式和運行軟
14、件,對于稅收政策法規的及時貫徹、準確執行意義重大。 對于國地稅部門合并應做到逐步推進,加快步伐,國地稅合并不僅僅可以減輕財政負擔,方便納稅人,更重要的一點是保證了稅法執行上的統一性,它的法律意義重大。 (四)加強稅收宣傳效勞,優化依法治稅環境。 就稅法而言,必須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讓納稅人能系統、及時、準確地了解我國的各項稅收法律和政策,包括稅收法律、稅收行政法規、地方性稅收法規。首先,建立和健全稅收法律法規的變動和修改情況通告。其次,成立納稅人協會,建立納稅人自我管理、自我保護的組織,并定期開展活動,以稅法的自我宣傳和教育為重要的內容。再次,對稅收法規進行專門匯編以供納稅人和有關方面查詢。可以
15、充分利用政府網站通過國際互聯網向公民廣泛宣傳和系統介紹我國的稅收法律和政策,稅務機關要經常地、主動地、充分地、及時地把稅收政策告知廣闊納稅人,積極地為納稅人提供信息和政策效勞,改變過去坐等納稅人來要信息的情況,不能認為“國家制訂了稅法,納稅人應主動了解”,而要積極地、主動地讓納稅人知道并執行,提高稅收遵從度。 (五)重視教育培訓,全面提高執法人員素質。 首先要樹立正確的全局觀念,各級稅務機關和稅務干部都要從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發,不搞狹隘的本位主義、地方保護主義,地方收入要與國家收入并重,稅源充裕地區要力爭多收超收為國家分憂,國稅地稅應主動通報情況協調行動等等。 其次要提高隊伍的整體素質。稅
16、務人員素質的上下,關系到稅收執法行為是否公正,關系到稅務機關的地位、形象,關系到稅務行政執法質量。鑒于局部稅務人員素質不高、能力不強的問題,必須通過學習培訓來解決。一要學習“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使稅務執法人員樹立堅強的政治責任感和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牢固樹立為稅收事業獻身的崇高信念。二要進行多層次、多形式的稅收法律法規的學習。三要開展具體執法操作程序的培訓,狠抓崗位練兵,培養征管能手。四是實行培訓考核與執法資格掛鉤方法。對不參加培訓或考核不合格的,不發給資格執法證,并不能從事稅收執法,對那些嚴于律己、秉公執法者那么要大張旗鼓地宣傳,樹立先進典型,并給予物質和精神獎勵。五是引
17、入人才。主要從高等院校畢業生中錄取,也可向社會招聘。 再次要搞好內外監督制約機制。一要全面推行稅務行政執法責任制。在明確執法部門職責、標準執法程序的根底上,對不履行職責或執法不當行為追究當事人責任,其目的是給執法人員增加壓力,催促他們增強責任意識、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盡量減少或防止工作失誤,以便更好地依法辦事、依法行政。二要加強稅務執法檢查。針對各地執法檢查多流于形式,檢查標準尺度不一、檢查結果不如實上報問題,既要持續深入地開展執法檢查,保持日常檢查、專項檢查相結合,也要堅持以稅收法律法規作為檢查依據,對檢查出的問題真正落實整改。上一級稅務機關要加強對檢查結果的復查、抽查,抽查面應盡可能寬些。
18、對涉及當地政府的,應作好說服解釋工作并要求更正,或向其上級政府報告;對參與和支持違、犯法行為又知情不報或虛假報告的,應追究有關領導責任并嚴肅處理。三要建立稅務行政損害賠償制度。根據國家賠償法有關要求,要建立起稅務行政賠償的有關實施方法和對個人進行賠償的具體規定,切實保護納稅人利益。 我國的稅法建設自新中國成立50年來,經歷了新中國建立至70年代的稅法創立與調整,80年代的稅法重建與改革,1994年以來的稅法完善與開展三個大的歷史時期。但時至今日,隨著經濟形勢的開展,現行的稅收法制體系已不適應當今經濟開展的需要,完善我國稅法體系已顯得尤為迫切。下面筆者就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稅收法制體系談一點粗淺看法
19、 一、現行稅收法制體系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為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更好地發揮稅收組織財政收入、有效調節宏觀經濟的功能,我國1994年稅收的完善和開展主要把實體法的完善放在首位,雖然我國稅法的經濟內容得到了進一步標準,稅收處分法得到了進一步加強,我國稅法立法技術有了新的提高。但由于1994年稅制改革的范圍主要集中在實體稅法上,而不是整個稅法體系由實體稅法到程序法的全面完善。因此,原稅法體系固有的一些矛盾:各單行稅法松散排列和協調性差、稅收立法權沒有得到合理劃分、整體立法層次不高、與現行稅法體系相適應的司法保障體系等問題仍沒有得到解決。 (一)稅收法制體系不完善。 1、稅收立法層次低,缺乏權威性。我國
20、現行稅法體系在憲法精神的指導下,直接由各單行稅法構成。各單行稅法之間是平行的,沒有統領與被統領的關系。我國現行稅法主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稅收法律,國務院制定的稅收行政法規,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稅收規章和稅收標準性文件三個層次構成。其中,實體稅法是現行稅法體系的根本組成局部,目前由23個稅種構成,即: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屠宰稅、筵席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車輛購置稅、農(牧)業稅、耕地占用稅、契稅以及關稅。這些
21、稅種中,個人所得稅與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是稅收法律,其他稅種都是采用條例或暫行條例形式的稅收法規,同時大量的稅收政策甚至很重要的稅收政策是通過稅收規章和稅收標準性文件公布的。稅收規章和稅收標準性文件,法律效力較低,一般情況下,不作為稅收司法的直接依據,只具有參考作用,應該說這種比擬低的稅收立法層次在一定程度上容易造成稅法的統一受到挑戰,客觀上削弱了稅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2、法規政策調整頻,缺乏穩定性。特別是大量稅收標準性文件和內部規定的存在,使稅法缺乏公開性、穩定性和可預見性。表現在有的稅收法規、條例出臺后,補充規定、通知便接連不斷,現行增值稅便是例子。有的稅收政策法規的調整經常發生,有
22、的政策上級與下級稅務部門的解釋和理解有所不同,造成各地和各級執行不一。由于有的政策經常變動和政策法規因自身存在著一些疏漏而不得不增加一些補充規定,這些都使納稅人感到政策不穩定,面對不同的解釋而無所適從。有些政策法規以紅頭文件形式出現,不僅時常調整,而且因保密規定而不能被社會所了解,使我們的稅收政策的公開性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利于有關稅收政策在社會廣泛理解的根底上進行貫徹實施。 3、地方政府干預大,缺乏公正性。在一些地區,地方政府越權擅自制定稅收政策的問題還比擬嚴重,這既違背了統一原那么,又影響稅收政策的公正性。同時各地稅收執法力度不一,在一些地區,地方政府干預稅收執法的現象還時有發生,隨意減免稅
23、,收“人情稅”,“關系稅”或收“過頭稅”的現象并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另外,各地區為吸引外資競相制定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和減免稅的“土政策”,使稅務部門很難依法征收、應收盡收,不僅使稅收執法的統一性和標準性受到沖擊,而且也破壞了稅法的嚴肅性和公正性。 (二)司法保障體系不到位。 稅務機關對于涉稅犯罪活動沒有獨立的偵查、預審、檢察、審判等權力,稅務司法活動根本上依靠公、檢、法機關執行,這樣就造成了稅收征管法中所規定的稅務機關所具備的種種檢查權、行政處分權、強制執行權等缺乏直接、快捷的保障手段而難以落實;另一方面,對于涉稅犯罪的查處,由于受人員缺乏、經費不豐、精力不夠、專業知識不全等條件的限制,使得稅務
24、犯罪案件立案難、查處難、結案難的狀況普遍存在,專業化的稅務司法保障體系還未真正建立起來。 (三)內外管理體制不統一。 1、內部改革機制不統一。圍繞征管模式、征管框架、征管程序、征管方式,各地理解不一,因此造成機構設置五花八門,征收管理形式多種多樣,不僅納稅人有點難以適應,同時也給稅收政策的貫徹帶來不便,造成政策脫節現象的產生。 2、國地稅收分設矛盾多。國地稅分設,原來一個單位完成的變成兩家去做,其稅收本錢的加大不言而喻,而且兩個部門如果在執法上稍有不統一,還會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目前國地稅爭議最多的是圍繞新注冊企業所得稅征管的界定上,雖 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所得稅分享體制改革后稅收征管范圍的通知(
25、國稅發xx8號)對征管范圍作了具體的明確,但由于國地稅兩部門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地方政府從心理上更多袒護于地稅的客觀現實,往往造成稅收歸屬權不愉快的爭議。尤其欠興旺地區由于地方收入任務吃緊,在企業所得稅管理上經常“竭澤而漁”,導致納稅人紛紛注銷現有企業名稱,進行改頭換面重新注冊爭取納入國稅管理。應該說這些矛盾并非個別,這些矛盾的存在對于稅法的正確貫徹執行和稅務整體形象的樹立都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 (四)納稅效勞宣傳不全面。 在稅收行政執法中,對納稅人的納稅信息知悉權、稅收法律法規了解權利和知情權往往得不到普遍重視,稅法宣傳由于重形式而輕效果,沒有起到應有作用,造成我國的稅法透明度差,納稅人對稅法
26、的遵從度不高。 (五)執法隊伍體制不健全。 一是執法觀念和執法意識不強。有些干部執法意識不強,隨意性大,思想上缺乏公正、公平的責任感,并未能從思想上認識到執法的重要性,違法違紀現象時有發生,影響了公正執法形象。 二是稅務隊伍素質偏低。目前的稅務干部整體素質很難適應信息化的需求,一些稅務干部雖然通過函授等多種途徑在學歷上有所提高,但學歷的“含金量”值得質疑,第一學歷本科以上的偏少。稅務隊伍中的微機、法律、英語專業人才不多,既專微機和外語,又精法律、稅收知識和財會業務的復合型人才那么更少之又少。 二、完善稅收法制體系的對策 (一)完善稅收立法,保證有法可依。 1、盡快出臺稅收根本法,明確稅收立法權
27、限。立法是執法的根底和前提。正在研究中的稅收根本法,應該將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權劃分列為重要內容,以確立中央、地方稅收的合理劃分。目前我國所有稅種的立法權、解釋權及稅目稅率確定權一律集中在中央,這不利于財權與事權的統一,不利于調動地方的積極性,不利于使國家的稅收導向與國家的政府、經濟導向趨同。稅收立法權劃分的不甚合理,也是導致地方政府頻頻越權干預稅收的一個重要原因。考慮到我國實行分稅制,并且編制復式預算,因此適當賦予省級人大和政府一定的稅收立法權是必要的,應當在稅收根本法中明確中央和地方各自立法的范圍、權限,一經確立,必須嚴格執行,不允許再有超越權限、擅自立法的現象發生,否那么堅決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28、。 2、盡快健全稅收實體法和程序法。一是單行稅收法律的制定要以科學合理設立稅種為根底,并與我國現實經濟開展水平和社會承受力相適應,增強可操作性,對現有稅種該調整的調整,該合并的合并,該取消的取消。如將印花稅合并到契稅中;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取消農林特產稅和農業稅;在取消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等根底上,開征社會保障稅、教育稅、物業稅、環境保護稅等等。二是提高多數適用的暫行條例、補充規定的法律級次,由人大以法律形式公布,提高稅法的嚴肅性、權威性、穩定性。三是新征管法的出臺,無疑是對依法治稅的強力推動,應該進一步加大宣傳推行的力度,以適應征管改革和社會開展的需要。 3、強化稅務機關獨立執法的權
29、力。新征管法已明確規定稅務機關在稅務行政執法領域的唯一合法主體地位,作為地方政府不得擅自作出 “優惠”政策,稅收入庫權一律由稅務部門行使(關稅除外),其他部門如財政、審計等不得越權插手,參與稅收執法活動;還應明確有關部門的協稅護稅義務及其如果不履行這種義務所應承當的法律責任,保證稅務機關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增強執法剛性。 (二)建立稅務警察,健全司法保障體系。 許多國家都建有稅務警察,取得了一定效果,我國可以在借鑒其經驗的根底上,在全國稅務系統建立起專業化的稅務司法保障體系。建議一縣成立一個稅務警察大隊,其編制和管理屬稅務部門,其業務指導屬公安部門。稅務警察的職責對于涉稅犯罪活動應該有獨立的偵
30、查、預審、檢察、審判等權力,對稽查案件應移送司法的進行受理,這樣一方面有了有效的司法保障,使得稅收征管法中所規定的稅務機關所具備的種種檢查權、行政處分權、強制執行權等手段都得以落實;另一方面,對于及時查處和快速打擊涉稅犯罪,使得稅務犯罪案件立案難、查處難、結案難的狀況得以大大改觀,從而增強稅收執法剛性。 (三)統一稅收管理模式,加快國地稅部門合并步伐。 對于征管改革,應該是“個別試點”,不應是“全面開花”,否那么改革本錢太高。現在全國各地稅務部門都在搞新軟件開發,搞改革創新,許多軟件的重復開發多花多少錢,機構改革也是如此,一地一模式,每一次改革雖有一定積極意義,但這種目標不明確、方向不統一的改
31、革不宜提倡。全國應在個別試點的根底上,固定一個模式,在這個模式的根底上,結合各地實際,稍加補充完善即可。對于征管軟件更應全國一盤棋,這樣不僅是節省軟件開發本錢的問題,也給實際操作運行帶來極大便利,大大提高效率。有了統一的機構模式和運行軟件,對于稅收政策法規的及時貫徹、準確執行意義重大。 對于國地稅部門合并應做到逐步推進,加快步伐,國地稅合并不僅僅可以減輕財政負擔,方便納稅人,更重要的一點是保證了稅法執行上的統一性,它的法律意義重大。 (四)加強稅收宣傳效勞,優化依法治稅環境。 就稅法而言,必須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讓納稅人能系統、及時、準確地了解我國的各項稅收法律和政策,包括稅收法律、稅收行政法規
32、、地方性稅收法規。首先,建立和健全稅收法律法規的變動和修改情況通告制度。其次,成立納稅人協會,建立納稅人自我管理、自我保護的組織,并定期開展活動,以稅法的自我宣傳和教育為重要的內容。再次,對稅收法規進行專門匯編以供納稅人和有關方面查詢。可以充分利用政府網站通過國際互聯網向公民廣泛宣傳和系統介紹我國的稅收法律和政策,稅務機關要經常地、主動地、充分地、及時地把稅收政策告知廣闊納稅人,積極地為納稅人提供信息和政策效勞,改變過去坐等納稅人來要信息的情況,不能認為“國家制訂了稅法,納稅人應主動了解”,而要積極地、主動地讓納稅人知道并執行,提高稅收遵從度。 (五)重視教育培訓,全面提高執法人員素質。 首先
33、要樹立正確的全局觀念,各級稅務機關和稅務干部都要從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發,不搞狹隘的本位主義、地方保護主義,地方收入要與國家收入并重,稅源充裕地區要力爭多收超收為國家分憂,國稅地稅應主動通報情況協調行動等等。 其次要提高隊伍的整體素質。稅務人員素質的上下,關系到稅收執法行為是否公正,關系到稅務機關的地位、形象,關系到稅務行政執法質量。鑒于局部稅務人員素質不高、能力不強的問題,必須通過學習培訓來解決。一要學習“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使稅務執法人員樹立堅強的政治責任感和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牢固樹立為稅收事業獻身的崇高信念。二要進行多層次、多形式的稅收法律法規的學習。三要開展具體
34、執法操作程序的培訓,狠抓崗位練兵,培養征管能手。四是實行培訓考核與執法資格掛鉤方法。對不參加培訓或考核不合格的,不發給資格執法證,并不能從事稅收執法,對那些嚴于律己、秉公執法者那么要大張旗鼓地宣傳,樹立先進典型,并給予物質和精神獎勵。五是引入人才。主要從高等院校畢業生中錄取,也可向社會招聘。 再次要搞好內外監督制約機制。一要全面推行稅務行政執法責任制。在明確執法部門職責、標準執法程序的根底上,對不履行職責或執法不當行為追究當事人責任,其目的是給執法人員增加壓力,催促他們增強責任意識、提高效率和質量,盡量減少或防止失誤,以便更好地依法辦事、依法行政。二要加強稅務執法檢查。針對各地執法檢查多流于形
35、式,檢查標準尺度不一、檢查結果不如實上報問題,既要持續深入地開展執法檢查,保持日常檢查、專項檢查相結合,也要堅持以稅收法律法規作為檢查依據,對檢查出的問題真正落實整改。上一級稅務機關要加強對檢查結果的復查、抽查,抽查面應盡可能寬些。對涉及當地政府的,應作好說服解釋并要求更正,或向其上級政府報告;對參與和支持違、犯法行為又知情不報或虛假報告的,應追究有關領導責任并嚴肅處理。三要建立稅務行政損害賠償制度。根據國家賠償法有關要求,要建立起稅務行政賠償的有關實施方法和對個人進行賠償的具體規定,切實保護納稅人利益。 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所得稅分享體制改革后稅收征管范圍的通知(國稅發xx8號)對征管范圍作了
36、具體的明確,但由于國地稅兩部門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地方政府從心理上更多袒護于地稅的客觀現實,往往造成稅收歸屬權不愉快的爭議。尤其欠興旺地區由于地方收入任務吃緊,在企業所得稅管理上經常“竭澤而漁”,導致納稅人紛紛注銷現有企業名稱,進行改頭換面重新注冊爭取納入國稅管理。應該說這些矛盾并非個別,這些矛盾的存在對于稅法的正確貫徹執行和稅務整體形象的樹立都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 (四)納稅效勞宣傳不全面。 在稅收行政執法中,對納稅人的納稅信息知悉權、稅收法律法規了解權利和知情權往往得不到普遍重視,稅法宣傳由于重形式而輕效果,沒有起到應有作用,造成我國的稅法透明度差,納稅人對稅法的遵 我國的稅法建設自新中國成
37、立50年來,經歷了新中國建立至70年代的稅法創立與調整,80年代的稅法重建與改革,1994年以來的稅法完善與開展三個大的歷史時期。但時至今日,隨著經濟形勢的開展,現行的稅收法制體系已不適應當今經濟開展的需要,完善我國稅法體系已顯得尤為迫切。下面筆者就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稅收法制體系談一點粗淺看法 一、現行稅收法制體系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為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更好地發揮稅收組織財政收入、有效調節宏觀經濟的功能,我國1994年稅收的完善和開展主要把實體法的完善放在首位,雖然我國稅法的經濟內容得到了進一步標準,稅收處分法得到了進一步加強,我國稅法立法技術有了新的提高。但由于1994年稅制改革的范圍主要集中
38、在實體稅法上,而不是整個稅法體系由實體稅法到程序法的全面完善。因此,原稅法體系固有的一些矛盾:各單行稅法松散排列和協調性差、稅收立法權沒有得到合理劃分、整體立法層次不高、與現行稅法體系相適應的司法保障體系等問題仍沒有得到解決。 (一)稅收法制體系不完善。 1、稅收立法層次低,缺乏權威性。我國現行稅法體系在憲法精神的指導下,直接由各單行稅法構成。各單行稅法之間是平行的,沒有統領與被統領的關系。我國現行稅法主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稅收法律,國務院制定的稅收行政法規,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稅收規章和稅收標準性文件三個層次構成。其中,實體稅法是現行稅法體系的根本組成局部,目前由23個稅種構
39、成,即: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屠宰稅、筵席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車輛購置稅、農(牧)業稅、耕地占用稅、契稅以及關稅。這些稅種中,個人所得稅與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是稅收法律,其他稅種都是采用條例或暫行條例形式的稅收法規,同時大量的稅收政策甚至很重要的稅收政策是通過稅收規章和稅收標準性文件公布的。稅收規章和稅收標準性文件,法律效力較低,一般情況下,不作為稅收司法的直接依據,只具有參考作用,應該說這種比擬低的稅收立法層次在一定
40、程度上容易造成稅法的統一受到挑戰,客觀上削弱了稅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2、法規政策調整頻,缺乏穩定性。特別是大量稅收標準性文件和內部規定的存在,使稅法缺乏公開性、穩定性和可預見性。表現在有的稅收法規、條例出臺后,補充規定、通知便接連不斷,現行增值稅便是例子。有的稅收政策法規的調整經常發生,有的政策上級與下級稅務部門的解釋和理解有所不同,造成各地和各級執行不一。由于有的政策經常變動和政策法規因自身存在著一些疏漏而不得不增加一些補充規定,這些都使納稅人感到政策不穩定,面對不同的解釋而無所適從。有些政策法規以紅頭文件形式出現,不僅時常調整,而且因保密規定而不能被社會所了解,使我們的稅收政策的公開性受
41、到一定的限制,不利于有關稅收政策在社會廣泛理解的根底上進行貫徹實施。 3、地方政府干預大,缺乏公正性。在一些地區,地方政府越權擅自制定稅收政策的問題還比擬嚴重,這既違背了統一原那么,又影響稅收政策的公正性。同時各地稅收執法力度不一,在一些地區,地方政府干預稅收執法的現象還時有發生,隨意減免稅,收“人情稅”,“關系稅”或收“過頭稅”的現象并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另外,各地區為吸引外資競相制定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和減免稅的“土政策”,使稅務部門很難依法征收、應收盡收,不僅使稅收執法的統一性和標準性受到沖擊,而且也破壞了稅法的嚴肅性和公正性。 (二)司法保障體系不到位。 稅務機關對于涉稅犯罪活動沒有獨立的
42、偵查、預審、檢察、審判等權力,稅務司法活動根本上依靠公、檢、法機關執行,這樣就造成了稅收征管法中所規定的稅務機關所具備的種種檢查權、行政處分權、強制執行權等缺乏直接、快捷的保障手段而難以落實;另一方面,對于涉稅犯罪的查處,由于受人員缺乏、經費不豐、精力不夠、專業知識不全等條件的限制,使得稅務犯罪案件立案難、查處難、結案難的狀況普遍存在,專業化的稅務司法保障體系還未真正建立起來。 (三)內外管理體制不統一。 1、內部改革機制不統一。圍繞征管模式、征管框架、征管程序、征管方式,各地理解不一,因此造成機構設置五花八門,征收管理形式多種多樣,不僅納稅人有點難以適應,同時也給稅收政策的貫徹帶來不便,造成
43、政策脫節現象的產生。 2、國地稅收分設矛盾多。國地稅分設,原來一個單位完成的工作變成兩家去做,其稅收本錢的加大不言而喻,而且兩個部門如果在執法上稍有不統一,還會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目前國地稅爭議最多的是圍繞新注冊企業所得稅征管的界定上,雖 如何完善稅收征管體系 基層通過近年來的不懈努力,征管根底逐步夯實,依法治稅全面推進,征管流程不斷優化,信息化水平顯著提高,征管質量和效率大幅度提升。但是目前也還存在一些缺乏,一是執法剛性有待加強,受金融危機的影響,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執法剛性。二是信息管稅水平有待提高。現有網絡的先進性還沒有得以充分發揮,調查顯示,基層有 67的納稅人和75的稅務人員認為信息技術的
44、應用還不夠充分。三是征管流程應進一步優化,征、管、查三大系列銜接和共享機制還需完善,辦稅流程應根據信息管稅的特點進一步整合和優化。四是征管績效考核有待改良,進一步解決干得多反而扣分多的現象。五是基層人員素質與先進信息技術應用不相適應。 根據目前基層工作實際,提出優化征管體系建設的五點建議,供領導參考。 一是突出科學管理,提高收入質量。以確保收入穩定增長為目標,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挖潛堵漏,堅持應收盡收,不收過頭稅,努力提高稅收管理質量。從我縣情況看,目前新的稅收增長點還沒有顯現出來,稅源結構沒有根本性的改變,在這種情況下,收入工作存在著一些困難。這需要我們審時度勢,未雨綢繆,堅持抓早、抓實、抓
45、好,牢牢把握組織收入工作的主動權,千方百計組織稅收收入。要充分利用信息化平臺,建立收入監測、預警和稅源變化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強化稅源與稅收收入分析監控。要建立健全稅收收入與經濟開展有機協調、良性互動的機制(內容:),推動稅收與經濟的協調開展,實現收入增長速度、質量、效益的同步性和科學性。 二是推進依法治稅,完善考評機制。積極推進稅務管理法治化進程,營造良好的稅收法治環境。嚴格落實稅收執法過錯追究制,標準稅收執法。建立稅收執法案卷定期評查制度,開展案卷講評活動,相互交流提高。修訂完善目標管理考核方法,對每個崗位的工作量、質、績及過錯進行科學,依托計算機技術,建立以網絡信息技術為依托的績效考核機制
46、,使考核分值更能表達實際工作水平。 三是優化征管流程,征管查有效銜接。在現行征管模式中,征收、管理、稽查三個局部相對獨立又相互依存。征收是模式運作的目的,管理是模式運作的核心,稽查是模式運作的保障。只有將三個局部內部理順、彼此銜接、特點突出,才能完善稅收征管體系建設。應積極探索行業管理新模式,加強征管查信息傳遞、資源共享和業務對接,明確并落實征、管、查各系列崗位在稅源管理、納稅評估和納稅效勞以及涉稅信息收集、分析、報送的工作職責。 四是實施信息管稅,注重效能提升。進一步加強稅收綜合征管軟件和兩個系統的運行維護,努力提升信息管稅效能。抓好內、外網站建設,發揮稅收宣傳、信息交流、涉稅效勞主渠道作用
47、。完善內外部信息交換制度,促進相關職能部門信息交換常態化。在推進信息管稅工作中,必須高度重視現(:好范文 /)有人員計算機操作技術水平的提升,近年基層計算機硬件配置水平不斷提升,但應用能力和水平還沒有跟上,迫切要求盡快提高基層工作人員的信息技術素質。同時,適應信息管稅的要求,最大限度簡化辦稅流程,特別是目前一些雙規運行的業務,應盡快取消紙質資料的報送,為納稅人及基層稅務工作人員減負。 五是強化稅務稽查,打擊違法行為。嚴格落實稅務稽查各項工作制度,加大稽查力度,發揮稅務稽查職能作用,依法打擊各類涉稅違法行為。建立健全稽查案件復查機制,提高辦案質量。密切與公安、地稅等部門協作,依法查處各類涉稅違法
48、案件,大力整頓和標準稅收秩序。加大稽查案件的執行力度,對違法行為從嚴從重處分,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執法到位,維護公平競爭的稅收法治環境。加大新聞媒體曝光力度,打擊和震懾不法分子,不斷凈化稅收執法環境。 關于完善農產品加工稅收政策的調研報告 董彬 趙寶忠發布時間:xx-03-24 今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了“抓緊研究完善農產品加工稅收政策,促進農產品精深加工健康開展”的意見。針對農產品加工業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我們近期對昌黎縣在這方面的情況開展了專門調研。昌黎縣農產品加工業比擬興旺,是全省首批“擴權縣”,有較強的代表性。 一、農產品加工業是農村經濟社會開展的重要支撐和動力。 1、加快了農村地區工業化
49、的開展。全縣農產品加工業已形成糧油加工、葡萄酒釀造、海洋水產品加工、食品加工等四個系列,經過多年開展,已出現了中糧集團華夏葡萄酒、昌黎淀粉、“長城”葡萄酒、“玉龍”淀粉等一批在全省乃至全國都有影響的企業或品牌,多種產品在全國占有重要位置。是全國食品工業強縣,被評為“中國干紅葡萄酒之鄉”、“中國釀酒葡萄之鄉”和“中國干紅葡萄酒城”。昌黎淀粉公司進入全國同行業第一集團。粉絲出口量居全省第一、全國第三,占據韓國粉絲市場的80%。xx年農產品加工行業gdp為21億元,占全縣總量的33.9%。05-07年,全縣農產品加工業上繳國稅部門的稅款分別為9555、14456和10355萬元,分別占國稅總收入的4
50、0.5%、48.1%和27.6%。農產品加工業的開展還帶動了相關配套產業如玻璃、包裝、運輸、等工業的開展。秦皇島索坤日用玻璃,主要生產干紅酒瓶和啤酒瓶,年生產各種玻璃制品13萬噸,干紅酒瓶和啤酒瓶單項品種銷量連創全國同行業之首,僅干紅酒瓶產品品種就多達66種。xx年成立以來,企業快速開展,經營規模和經濟效益名列全國同行業前茅。xx年實現銷售收入28100萬元,繳納增值稅1802萬元。 2、促進了種植業、養殖業的開展,加強了農業根底。一是促進了該縣種養行業規模擴大。全縣農產品加工業現有葡萄酒加工能力8萬噸、糧油加工能力90萬噸、水產品加工能力2萬噸,為滿足農產品加工行業的原料需求,全縣已形成了5
51、萬畝酒葡萄基地,20萬畝小麥基地、15萬畝玉米基地、6000畝土豆基地、23萬畝海產品養殖基地等一系列種養基地。二是改善了農業產業結構。該縣采取 企業補貼建基地、政府扶持農戶建基地、鄉鎮組建基地等模式,使企業與基地緊密聯系,實現公司+基地+農戶三位一體,把農業生產變成工業化生產的“第一車間”,使農業生產與加工加速融合,從而改變傳統農業生產模式,逐步形成優質、高效、優價、專用的各類農產品生產基地,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加快現代農業開展。 二、現行農產品加工業稅收政策及其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昌黎縣目前農產品加工行業納稅人有272戶,分為糧食加工、葡萄酒釀造、水產品加工及食品制造四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
52、85戶,小規模納稅人有 119戶,個體戶68戶。從其經營工程分為:糧食類戶、水產品類戶、食品制造類4戶。xx年入庫增值稅 6068萬元、消費稅4711萬元。調研中發現,納稅人認為現行農產品加工業稅收政策需要改良或完善。 1、“高征低扣”政策加重稅收負擔。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農產品加工企業(一般納稅人)購進免稅初級農產品時按13%的稅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銷售時,初加工的農產品其增值稅稅率為13,而深加工的農產品其增值稅稅率為17,即 “高征低扣”政策。這一政策不利于農產品加工業開展。一是與其它加工制造業相比,農產品加工業的主要原料進項稅率低4個百分點,稅收負擔重。以昌黎淀粉為例,該公司06年收購
53、玉米43200萬元,按13%稅率計算進項稅款為5616萬元,繳納增值稅1500萬元,虧損額為600萬元。如果按 17%稅率計算進項稅款為7334萬元,那么可以減少生產本錢1728萬元,實現盈利1100萬元。二是不符合中央支持農產品精深加工開展的政策,即簡單加工、的農產品適用優惠稅率(13%),經過清深加工的農產品適用根本稅率(17%),出現了政策背離。 2、農產品收購發票使用不便。現行政策規定,農產品加工企業收購農產品,必須憑農產品收購憑證或農業生產者開具的普通發票,才能計算抵扣進項稅。實際執行中存在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外地收購發票難領購。大型農產品加工企業一般都需要到外地甚至跨省收購農產品,按規定應到收購地稅務機關領購收購發票。實際情況是,當企業向收購地稅務機關申請收購發票時,因為不在當地繳稅,受到百般刁難,很難領購到發票,當地農業生產者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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