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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6.1.工業安全法規 基本概念 安全生產法規在法律體系中的位置 法律的表現形式 法律效力與法律沖突 安全生產法規體系安全生產法確立的基本法律制度6.1.工業安全法規 “法律”:一詞通常分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在廣義上,法律泛指享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制定或認可的、以權利義務為主要內容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的總和。在狹義上,法律僅指具有最高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所制定或認可的、以權利義務為主要內容的、具有國家強制性的行為規范。 法:為了區分上述兩種含義,有的學者將廣義上的法律稱為法,而將狹義上的法律仍稱為法律,但在很多場合下統稱為法律,即有時作廣義解,有時作狹義解。 法規 泛指憲法、法律和國家機
2、關制定的一切規范性文件,有時也特指某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我國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和發布的地方性法規。6.1.工業安全法規 法律體系法律體系 一國全部的現行法律規范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這些部一國全部的現行法律規范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這些部門組成的協調一致的統一整體。門組成的協調一致的統一整體。 法律部門法律部門 法學上對一國現行法法學上對一國現行法律律規范,按其調整的社會關系及與之規范,按其調整的社會關系及與之相應的調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基本分類。凡調整同一種類的社相應的調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基本分類。凡調整同一種類的社會關系并采用
3、同一調整方法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就構成一個獨會關系并采用同一調整方法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就構成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勞動法體系是獨立的法律部門。立的法律部門。勞動法體系是獨立的法律部門。 勞動法部門包括的勞動法部門包括的7 7大法律法規群大法律法規群 勞動力就業與管理勞動力就業與管理 職業培訓職業培訓 工時、休假與勞動報酬工時、休假與勞動報酬 社會保險與福利社會保險與福利 勞動安全衛生勞動安全衛生 女工與未成年工保護女工與未成年工保護 勞動爭議勞動爭議6.1.工業安全法規法律的表現形式法律的表現形式 1.法法 律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訂與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及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
4、委會制訂與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訂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6.1.工業安全法規2.2.行政法規行政法規 國務院根據憲法與法律,制定行政法規。6.1.工業安全法規3.3.地方法規地方法規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與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情況下,可制定地方性法規。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與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情況下可制定地方法規。6.1.工業安全法規4.4.自治條例與單行條例自治條例與單行條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
5、濟與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與單行條例。6.1.工業安全法規5.5.規章規章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及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 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6.1.工業安全法規6.6.國際公約國際公約 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批準加入的國際公約。6.1.工業安全法規法律效力 1.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 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2.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規、 地方法規、規章。 3.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法規、規章。 4.
6、地方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5.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權限范圍內施行。6.1.工業安全法規 法律沖突 1.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 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規定與舊規定不一致 的,適用新的規定。 2.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3.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
7、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6.1.工業安全法規憲憲 法法安安全全生生產產基基本本法法安安全全生生產產專專項項法法安安全全生生產產行行政政法法規規安安全全生生產產規規章章安安全全生生產產標標準準企企業業安安全全生生產產規規章章我我國國政政府府批批準準加加入入的的國國際際公公約約安安全全生生產產相相關關法法國國務務院院部部門門規規章章地地方方政政府府規規章章安安全全生生產產地地方方法法規規國國際際標標準準國國家家標標準準行行業業標標準準地地方方標標準準我我國國安安全全生生產產法法規規體體系系我我國國安安全全生生產產法法規規體體系系6.1.工業安全法規安全生產行政法規與規章分類 一 綜合性安全生產
8、行政法規與規章 二 消防安全 三 化學危險品安全 四 特種設備安全 五 重大危險源評價與監控 六 交通安全 七 職業衛生 八 “三同時”與安全評價 九 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 十 女工與未成年工保護 十一 勞動防護用品 十二 工傷保險 十三 傷亡事故調查與處理 十四 安全教育培訓與執業資格管理 6.1.工業安全法規各行業職業安全健康通用標準職業安全健康基礎標準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標準 生產設備安全標準安全工程標準人機工程標準職業衛生標準勞動防護用品標準職業安全健康標準體系6.1.工業安全法規職業安全健康基礎標準分體系職業安全健康名詞、術語標準圖形與符號標準信息分類編碼標準安全標志與報警信號職業安全衛
9、生標準導則、通則6.1.工業安全法規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標準分體系危險和有害因素分級分類標準傷亡事故統計分析標準職業病統計分析標準檢測、檢驗方法標準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標準安全系統工程標準6.1.工業安全法規機械設備安全標準電動工具安全標準電氣設備安全標準鍋爐與壓力容器設備安全標準消防設備與器材安全標準輻射與核反應堆設備安全標準設備維護保養、維修、報廢安全標準生產設備安全標準分體系6.1.工業安全法規安全工程標準分體系機械安全標準電氣安全標準鍋爐與壓力容器安全標準防火安全標準防爆安全標準爆破安全標準儲運、運輸安全標準涂裝作業安全標準燃氣安全標準焊接與切割安全標準建筑安全標準6.1.工業安全法規人機
10、工程標準分體系職業安全人機工程學原則人體測量與生物力學標準照明信號顯示與控制標準顏色物理環境6.1.工業安全法規職業衛生標準分體系勞動生理衛生標準氣象條件衛生標準噪聲衛生標準振動衛生標準電磁輻射防護標準生產性粉塵衛生標準工業毒物衛生標準生物性職業危害防護標準勞動衛生監測檢驗方法6.1.工業安全法規勞動防護用品標準分體系頭部防護用品標準呼吸護具標準眼面護具標準聽力護具標準防護手套標準防護服標準防護鞋標準勞動護膚用品標準防墜落用具標準其他防護用品標準6.1.工業安全法規我國批準加入的國際勞工公約簡介我國批準加入的國際勞工公約簡介 截至到2004年5月16日,我國共批準23個國際勞工公約,其中3項核
11、心勞工公約,即同酬公約第100號、最低年齡公約第138號、最惡劣形式童工勞動公約第182號。目前實際生效的只有20個公約,因為其中3個早期的公約因為批準第138號公約而失效。6.1.工業安全法規1、1920年最低年齡(海上)公約(第7號公約):規定兒童在14歲以下者,不得受雇用或工作于船舶上。 2、1921年結社權(農業)公約(第11號公約):要求承允保證農業工人取得與工業工人同等的集會結社權,并廢除限制農業工人集會結社權的一切法令或其他規定。3、1921年每周休息(工業)公約(第14號公約):規定工業企業全體職工應于每七日的期間內享有連續至少二十四小時的休息時間。 4、1921年最低年齡(扒
12、炭工及司爐工)公約(第15號公約):規定凡十八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受雇用或工作在船舶上充任扒炭工或司爐工。5、1921年未成年人(海上)的體格檢查公約(第16號公約):規定任何船舶對于十八歲以下的兒童或未成年人的使用,應以提出其適宜于此種工作并經主管機關認可的醫生簽字的體格檢查說明書為條件。6.1.工業安全法規6、1925年同等待遇(事故賠償)公約(第19號公約):要求承允對于已批準本公約的任何其他會員國的人民在其國境內因工業意外事故而受傷害者,或對于需其贍養的家屬,在工人賠償方面,應給予與本國人民同等的待遇。7、1926年海員協議條款公約(第22號公約):要求船主或其代表應與海員雙方簽定協議
13、。8、1926年海員遣返公約(第23號公約):規定海員在受雇傭期間或在受雇傭期滿時被送登岸者,應享有被送回本國或其受雇用的港口或船舶開航的港口的權利。9、1928年確定最低工資辦法公約(第26號公約):要求承允制定或維持一種辦法,以便能為那些在無從用集體協議或其他方法有效規定工資且工資特別低廉的若干種行業中工作的工人,確定最低工資。10、1929年標明重量(航運包裹)公約(第27號公約):規定凡在批準本公約的會員國國境內交付總重量在一千公斤或以上的任何包裹或物件,由海道或內河運送者,應在未裝上船舶之前,標明其總重量于該包裹或物件外面。6.1.工業安全法規11、1932年傷害防護(碼頭工人)公約
14、(修正)(第32號公約):規定工人往來在裝卸工作場所所需通過的船塢、碼頭、埠頭或其他類似處所的任何要道及岸上的任何此種工作場所均應適當顧及用此要道或工作場所的工人的安全而加以維護。12、1935年井下勞動(婦女)公約(第45號公約):規定凡女性概不得使用于任何礦井的井下勞動。13、1937年最低年齡(工業)公約(修正)(第59號公約):規定凡兒童在十五歲以下者,不得受雇用或工作在任何公營或私營工業企業。14、1946年最后條款修正公約(第80號公約):即對國際勞工組織全體大會最初二十八屆會議通過的各公約予以局部的修正以使各該公約所賦予國際聯盟秘書長的若干登記職責今后的執行事宜有所規定并因國際聯
15、盟的解散及國際勞工組織章程的修正而將各該公約一并酌加修正的公約。1984年6月11日吳學謙外長致函國際勞工局局長,承認當時中國政府對本公約和另外十三個勞工公約的批準。15、1951年同酬公約(第100號公約):要求各會員國促進并保證實行男女同工同酬。我國于1990年批準。相關法律文件為: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990年11月2日批準。6.1.工業安全法規 16、1976年(國際勞工標準)三方協商公約(第144號公約):要求承諾保證就國際勞工組織活動的有關事宜,在政府、雇主和工人的代表之間進行有效協商。我國于1990年批準。相關法律文件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批準了國際勞工組織144號公約,即三方協商促
16、進履行國際勞工標準公約(1990年9月7日)。17、1983年(殘疾人)職業康復和就業公約(第159號公約):要求各會員國制定實施有關殘疾人職業康復和就業的國家政策。我國于1987年批準。相關法律文件為: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第159號殘疾人職業康復和就業公約的決定(1987年9月5日通過)。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批準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日由國際勞工組織第六十九屆大會通過的159號殘疾人職業康復和就業公約。18、1990年化學品公約(第170號公約):要求會員國制定和實施一項有關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的政策。我國于1994年批準。相關法律文件為: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
17、準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公約的決定(1994年10月27日通過)。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批準國際勞工組織1990年第七十七屆大會通過的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公約。19、1964年就業政策公約(第122號公約):要求會員國宣布并實行一項積極的政策,其目的在于促進充分的、自由選擇的生產性就業。我國于1997年批準。相關法律文件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就業政策公約的決定(1997年5月9日通過)。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批準國際勞工組織1964年第四十八屆大會通過的就業政策公約。6.1.工業安全法規20、1973年準予就業最低年齡公
18、約(第138號公約):要求會員國制訂有關法律規定,保證最低就業年齡不低于15歲,目的是消除童工勞動。我國于1998年批準。相關法律文件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準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的決定(1998年12月29日通過)。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決定,批準準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同時,聲明如下: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內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的運輸工具上就業或者工作的最低年齡為16周歲;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另行通知前,準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暫不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21、1978年勞動行政管理公約(第150號公約):規定勞動行政管理的作用和職能為從事國家勞動政
19、策和相關法律法規的準備、實施、協調和監督檢查,對就業、失業和不充分就業問題、以及勞動者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各方面問題進行研究解決,為雇主和工人及其各自組織提供服務。我國于2001年批準。相關法律文件為: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勞動行政管理公約的決定(2001年10月27日通過)。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批準于1978年6月26日經第64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并于1980年10月11日生效的勞動行政管理公約。6.1.工業安全法規22、1988年建筑業安全衛生公約(第167號公約):規定批準國應參照國際標準制定有關建筑業安全衛生的法律和條例并使之生效,在建筑施工中應明確雇主、工
20、程技術人員和工人為保證安全生產所應負的責任,確保建筑工地安全衛生的工作條件。公約還對建筑施工工作場地、機械、作業方式、以及工人的個人防護和急救措施等做了具體規定。我國于2001年批準。相關法律文件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建筑業安全衛生公約的決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批準于1988年6月20日經第75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并于1991年1月11日生效的建筑業安全衛生公約;同時聲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另行通知前,建筑業安全衛生公約暫不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6.1.工業安全法規23、1999年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勞動公
21、約(第182號公約):規定批準國應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以保證將禁止和消除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勞動作為一項緊迫事務。我國于2002年批準。相關法律文件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禁止和立即行動消除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勞動公約的決定(2002年6月29日通過)。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批準于1999年6月17日經第87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2000年11月19日生效的禁止和立即行動消除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勞動公約。6.1.工業安全法規安全生產法確立的基本法律制度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保障制度3.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制度4.安全中介服務制度5.事故應
22、急救援與處理制度6.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6.1.工業安全法規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保障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 安全生產的組織保障安全生產的組織保障 安全生產的基礎保障安全生產的基礎保障 安全生產的管理保障安全生產的管理保障 6.1.工業安全法規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職責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職責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2.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 操作規程3.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5.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6.1.工業
23、安全法規 安全生產的組織保障安全生產的組織保障安全管理機構的設置與人員的配備 人員的安全素質要求與教育及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特種作業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 6.1.工業安全法規安全生產的基礎保障安全生產的基礎保障1.安全生產條件與經費投入2.建設項目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 3.安全設施的“三同時” 4.勞動防護用品5.工傷保險 6.1.工業安全法規安全生產的管理保障安全生產的管理保障1.安全警示標志2.設備的安全管理3.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4.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5.安全距離與安全出口6.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7.現場安全檢查8.交叉作業的安全管理9.租賃承包的安全管理6.1.工業安全法規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與義務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與義務 安全生產權利安全生產權利 享受工傷保險與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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