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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心整理民事訴訟法知識點詳細版第一講民事訴訟基本理論一、多元糾紛解決機制1、私力救濟機制:私人調解、和解;2、 社會救濟機制:人民調解(可訴可確)仲裁(或裁或審);3、公力救濟:訴訟(強制執行力保障)。二、民事訴訟法的性質和效力1、從法律體系角度劃分,屬于基本法;2、從調整的社會關系角度劃分,屬于部門法;3、從內容的角度劃分,屬于程序法;4、從公私法角度劃分,屬于公法。三、訴訟標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訴訟標的是法院的裁判對象,即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與 訴訟請求(主張)和訴訟標的物(具體對象)相區別。四、訴的種類(確認之訴、給付之訴、變更之訴)1、確認之訴原告請求法院確認其與被

2、告之間存在或不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訴,包括積 極的確認之訴和消極的確認之訴。2、給付之訴給付財物之訴和給付行為之訴(積極給付之訴或消極給付之訴)。3、變更之訴(形成之訴)原告要求變更或消滅其與被告之間一定的法律關系的訴訟(主體變更,客體變更,內容變更)。五、反訴(構成要件,與反駁的區別)1、構成要件(1)主體:反訴的原告是本訴的被告,反訴的被告是本訴的原告。(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訴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訴訟請求。(3)獨立性:本訴的撤回不影響反訴的效力。(4)程序同一:程序必須屬于同一種類。(5) 管轄同一:反訴應當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6)牽連關系:反訴與本訴.、f F的訴訟請求基于相

3、同法律關系、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于相同事實。第二講民事訴訟基本原則一、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原則(與對等,同等相區別)二、同等原則與對等原則1、同等原則(常態)2、對等原則(報復)三、辯論原則1、辯論原則貫穿于訴訟程序的全過程,但不適用非訟程序和執行程序2、辯論權專屬于當事人3、包括口頭辯論和書面辯論四、處分原則(與辯論原則相區分)1、處分原則在訴訟程序、非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中均可適用2、處分權專屬于當事人3、當事人可以做出實體性和程序性處分4、處分必須依法處分,誠信處分五、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六、民事檢察監督原則(公對公)七、支持起訴原則(與公益訴訟沒有關系)第三講

4、民事訴訟基本制度(貫穿始終)一、合議制度(合議制+獨任制)1、獨任制的適用范圍(1)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的簡單民事案件(2)部分特別程序案件: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非重大、疑難的宣告公民失蹤、 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確認調解協議的案件,實現擔保物權的案件(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階段(4)督促程序二、回避制度(適用對象,方式,法定事由,決定權,法律效力 )三、兩審終審制度(兩審終審為原則,一審終審是例外)實行一審終審的特殊情形:1、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所作出的判決、裁定2、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3、確認婚姻效力的案件4

5、、一審以訴訟調解方式結案的:民事調解書自簽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訴5、大多數裁定6、小額訴訟程序第四講主管與管轄(重者恒重)一、法院的主管范圍二、級別管轄(基層法院,中院,咼院,最咼院的第一審案件)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除法律規定由中級、高級和最高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外,其他均應由基 層法院管轄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1) 重大涉外的案件(2) 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3) 最咼院確定有中院管轄的案件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能“想管誰就管 誰”(1) 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

6、案件(2) 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三、地域管轄(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5、一般地域管轄(1) 通常規定:原告就被告(2) 特殊規定:被告就原告6、特殊地域管轄(1) 合同糾紛的特殊地域管轄(2) 侵權糾紛的特殊地域管轄(3)公司訴訟的地域管轄7、專屬管轄(1)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2)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3)繼承遺產糾紛提起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法 院管轄&協議管轄四、裁定管轄(指定管轄,移送管轄,管轄權轉移)1、指定管轄:三種情形2、移動管轄:受理后、無到有、限一次(糾錯

7、程序)3、管轄權轉移:上向下移+下向上移五、管轄權異議與應訴管轄1、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條件(1)主體條件:通常情況下,管轄權異議由被告提出(2)時間條件:管轄權異議應當在被告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3)異議的對象:地域管轄或級別管轄2、管轄權異議的處理方式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注意: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可以上訴、不得再審3、應訴管轄第五講當事人(主體)一、訴訟權利能力與訴訟行為能力二、當事人適格(正當當事人)精心整理三、當事人的確定:原告與被告四、共同訴訟(普通共同訴訟,必要共同訴訟)五、民事公益訴訟1、原告主體資格: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注意:公民個

8、人不能成為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2、適用范圍及案件類型六、訴訟第三人(有獨三,無獨三都不能提出管轄權異議)1、有獨三2、無獨三3、第三人撤銷權之訴七、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注意:如果授權委托書中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不產生特別授權的效力。第六講民事訴訟輔助和保障制度一、期間1、區分法定期間和制定期間,可變期間和不可變期間的概念2期間的計算和順延二、送達(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電子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三、保全(訴前保全、訴訟中保全、執行前保全)四、先予執行(適用范圍、適用條件)1、適用范圍(1)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案件(2)追索

9、勞動報酬的案件(3)因緊急情況需要先予執行的案件: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 精心整理精心整理除妨礙;需要立即制止某種行為的;追索恢復生產經營急需的保險理賠費的;需要立即返還社會保險金、社會救助金的;不立即返還款項的,將嚴重影響權利人生活和生產經營的。第七講法院調解一、法院調解的原則(自愿合法)二、法院調解的適用范圍1、不得適用調解的情形(1)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2)婚姻等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案件(3)執行案件:執行程序不適用調解,但允許執行和解2、應當調解的情形(1)離婚案件(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幾類應當先行調解的案件三、法院調解的程序1、法院

10、調解的時間(1)訴前調解(2)審前調解(3)庭審調解2、調解方式3、調解范圍可以超出訴訟請求,法院可以準許四、調解協議和調解書1、調解協議內容不公開,但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公開的除外2、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1)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2)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精心整理注意:調解協議或調解書生效后,與生效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八講民事訴訟證據與證明(必考點)一、證據資格(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二、證據的法定種類當事人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 筆錄三、證據的學理分類

11、1、本證與反證2、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3、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四、證明對象與免證事實五、證明責任與證明標準1、證明責任(1)前提:真偽不明(2)主體:當事人,法院不承擔證明責任(3)對案件的同一事實,只有一方當事人負有證明責任(4)證明責任由誰承擔由法律和司法解釋預先規定,在訴訟中不存在證明責任 在原被告之間轉移的問題。2、證明責任的分配原則:(1)一般原則:誰主張,誰舉證(不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 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2)合同糾紛案件中證明責任的分配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精心整理精心整理(3)般侵權案件中證明

12、責任的分配(原告證明侵權行為,因果關系,損害后 果,過錯;被告對免責、減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3、證明標準高度蓋然性標準為原則、排除合理懷疑為例外適用排除合理懷疑標準的情形:(1)當事人對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2)當事人對口頭遺囑或者贈與事實的證明第九講普通程序(基本程序)一、普通程序的各階段1、起訴條件(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4)屬于人民法院主 管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2、法院對起訴的審查與受理二、撤訴和缺席判決1、撤訴:依申請撤訴+依撤訴處理(1)申請撤訴的條件須是當事人自愿提出時間:法庭辯論終結前

13、方式: 須書面申請撤訴不得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利益(2)按撤訴處理的法定情形原告或上訴人未按期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原告、 有獨三、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原告、有獨三、 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2、缺席判決(1)適用對象(2)適用缺席判決的主要情形三、延期審理、訴訟中止和訴訟終結1、延期審理(決定)精心整理精心整理2、訴訟中止(裁定)3、訴訟終結第十講簡易程序(重點)一、簡易程序1、不得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2)發回重審和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案件(3)特別程序案件、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4)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案件(5)涉及國

14、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6)第三人撤銷之訴(7)其他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二、小額訴訟程序(一審終審+不得上訴+可以再審)1、不得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1)人身關系、財產確權糾紛(2)涉外民事糾紛(3)知識產權糾紛(4)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5)其他不宜適用一審終審的糾紛2、管轄: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注意:當事人對小額訴訟案件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裁定經作出立即生效第十一講二審程序、上訴的提起與受理(提起條件,程序,)1、提起上訴的條件(1)有合格的上訴人和被上訴人(2)依法允許上訴的判決、 裁定(3)在上訴期內提出上訴(判決15日,裁定10日)

15、(4)上訴狀必須書面2、提起上訴的程序應當向原審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二審法院上訴二、上訴的撤回1、申請撤回上訴的條件(1)主體:被上訴人無此權限(2)當事人僅享有撤回 上訴的申請權,是否準許撤回,法院享有最終裁定權注意: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后,若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或者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不應準許2、撤回上訴:不同時間(A上訴期內撤回上訴:之后不能再次上訴;但是判決是否生效需取決于其他當事人在上訴期內是否上訴B二審期間撤回上訴,法院裁定準許后,若無其他上訴人,一審判決即生效)3、二審中撤回起訴(A其他當事人同意,且B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

16、益、 他人合法權益;滿足AB條件的,法院可以準許,準許撤訴的,應當一并裁定撤銷一 審裁判)注意:二審中撤回起訴重復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三、上訴案件的審理1、二審:事實審+法律審2、開庭審理為原則,不開庭審理為例外二審不開庭審理的條件:a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且沒有提出新的事實、 證據或理由,且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3、應當組成合議庭,不適用陪審制四、二審案件的裁判1、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1)直接維持a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 判b原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判決對判 決,裁定對裁定)(2)糾正瑕疵后維持:判決、裁定認

17、定事實或適用法律雖有瑕疵,但裁判結果正確的額,第二審法院可以在判決、裁定中糾正瑕疵后,依法予以維持2、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有錯必改)(1)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適用法律錯誤的,應當以判決的方式依法改判(2)原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以裁定的方式撤銷或者變更(3)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可以查清事實后改判3、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1)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審(2)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審注意:原審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法院 不得再次發回重審。4、

18、二審程序審限與裁判效力(1)針對判決上訴的案件:二審立案之日起 3個月+特殊情況延長(本院院長 批準)(2)針對裁定上訴的案件:二審立案之日起 30日內+特殊情況延長(本院院長 批準)(3)二審裁判的效力:不得再次上訴+禁止重復起訴+執行力保障精心整理精心整理第十二講再審程序一、性質二、對象及適用范圍(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三、再審程序的啟動主體及方式(法院啟動,當事人申請,檢察機關啟動再審)四、再審案件的審理程序1、再審案件的審理法院(1)法院自行啟動再審本院自行決定啟動再審:本院審理上級法院啟動的 再審:該上級法院提審或指令下級法院再審(2)檢察機關啟動再審原則:有接受抗訴的法院再

19、審,即原生效裁判的上級法院,屬于上級法院提 審可以交下級法院審理的五種法定情形:事實和證據問題(3)因當事人申請而啟動的再審 原則:由中級以上的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法選擇基層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 (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或雙方均為公民) 最高法院或高級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交由其他法院再審,也 可以交由原審法院再審2、再審中撤回起訴;一撤到底一審原告在再審審理程序中申請撤回起訴,經其他當事人同意的,且不損害國 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法院可以準許裁定準許撤訴的,應當一并撤銷原判決。一審原告在再審審理程序中撤回起訴 后重復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第十三講非訴程序一、特別程序精心整

20、理精心整理(一)概述(二)選民資格案件(三)申請宣告公民失蹤或死亡案件(時間條件、主體條件、申請方式:須以 書面方式提出、法律后果)(四)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五)認定財產無主案件(六)確認調解協議效力1、主體要求:雙方當事人本人或者符合民訴法第 58條規定的代理人共同申請。2、管轄法院:調解組織所在地的基層法院或者人民法院3、申請時限: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 30日內4、申請方式:書面或口頭形式+材料提交5、審查內容:協議的達成是否形式+材料提交6、審查方式:應當通知雙方當事人共同到場對案件進行核實(七)實現擔保物權案件1、申請權人: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

21、的人2、管轄法院:擔保財產所在地或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法院3、審查主體: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查;擔保財產標的額超過基層法院管轄 范圍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二、督促程序1、申請支付令的條件2、督促程序的程序設置(1)管轄:債務人住所地基層法院(不受債權金額限 制)(2)法院受理申請后,由審判員一人進行審查(3)審級制度:一審終審,不得 上訴、不得申請再審。3、支付令的法律效力(1)督促債務人在限期內(15日內)清償債務的效力:支付令一經制作發出即 具有督促效力(2)強制執行力:15日異議期滿債務人沒有提出異議或提出異議被駁回,支付 令方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效力。4、對支付令的異議(1)債務人應在

22、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2)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異議無效;或者債務人向受理支付令申請的法院起 訴(3)法院須對當事人的書面異議進行審查,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作出終止督促 程序的裁定,支付令自行失效。(4)異議成立的法律后果: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對該裁定不得上訴;支付令自 行失效。三、公示催告程序1、公示催告程序的特點(1)程序性質:非訟程序(2)法院審理的二階段性:公示催告階段+除權判決階段(3)審判組織形式:適用公示催告程序審理案件,可 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判決宣告票據無效的,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4)管轄與審級:基層法院管轄+審終審+不得再審2、申請公示催告的條件3、公示催告階段(

23、1)法院對申請的審查與處理:不符合受理條件:裁定駁回申請符合受理 條件:發出停止支付通知+公示催告公告(不得少于60日)(2)申報權利與審查精心整理精心整理申報權利的期間:公示催告期間或除權判決作出前4、除權判決階段(1)條件:公示催告期間屆滿,無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或申報被駁回申請人申請作出除權判決時間限制:自公示催告期間屆滿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2)效力:除權判決應當公告,并通知支付人,相關權利憑證失去效力。除權 判決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不得上訴。第十四講執行程序一、概述(不是解紛程序,不適用辯論原則,不適用調解)1、民事審判程序并不是執行程序的前提;執行程序也不是審判程序的繼續2、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執行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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