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師資格證崗前培訓教育法(2016版)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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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教育法治化 教育法治化:即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指國家機關制定完備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規定來領導和管理教育事務,促進教育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教育法治化4要求: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救濟有道。教育法治化含教育立法、教育行政執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制監督。教育法基本理論教育法:國家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國家擁有教育立法權的專門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依據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認可的調整教育法律關系,規范社會主體的教育行為,規定社會主體教育權利和教育義務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教育法僅指教育法律,即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單行法律。教育法本質:指教育法的內在規定性,是教育法作為特殊法律現象的

2、內在依據,是教育法內部的必然性聯系,具體從三方面理解: 教育法是統治階級關于教育的意志體現,我國教育法是以工人階級領導的廣大人民關于教育的意志和利益的體現; 教育法具有社會性; 教育法的內容歸根結底是由一定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對教育活動的需要所決定的。教育法總原則(7條):依法治教;提高全民族素質和推進人的現代化;依法保障教育主體合法權益;公民教育權利平等;教育活動符合社會公共利益;推進教育改革、促進各級各類教育協調發展;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經費穩定來源和增長。法的淵源:亦稱“法源”或“法律淵源”,特指法律效力的來源,即法律原則和法律規范的效力的源泉,包括法的創造方式和法律規范的外部表現形式。

3、我國教育法淵源(條):憲法關于教育的法律規范;有關教育的法律;(教育法95,學位條例80,義務86,教師法1993,職業96,高等98,民辦2002)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教育的行政法規;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章;地方性教育法規;地方性教育規章和教育規范性文件;有關教育法的司法解釋和有關教育的國際公約和條約。教育法淵源概念和特點 主要是由國家有權機關制定并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教育性的規范性文件。3特點:是有權制定教育法律規范的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授權機關制定和發布的,體現了國家的意志。規定社會主體的教育性的權利和義務,規定社會主體在教育方面的普遍行為規則或行為模式。教育規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的

4、約束力。教育法律體系:指教育法作為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的系統結構,它是指一國現行教育法律規范所構成的完整的、內部協調一致的、有機聯系的教育法律的整體系統。我國教育法組成:教育根本法(由憲法規定);教育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教育主體法(關于教育管理機關、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以及受教育者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關于教育主體的法律條件、資格、權利義務和待遇等方面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教育活動法(學前教育法、義務教育法、中小學教育教學法、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和民辦教育法);教育行政法。教育法與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教育法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其原因

5、在于:教育法的調整對象是社會教育關系;教育法是綜合運用行政的、民事的、經濟的、刑事的等多種法律手段,對社會教育權利義務關系進行法律調整的法律部門制定了具有教育法特點的法律調整體系和方法。(上課中提到,資料中并不多見)教育法與社會主義道德:道德是一種特定的社會現象,是由社會經濟關系決定的,并受多種因素綜合影響的,評價主體的思想和行為善惡的原則、標準和規范。道德和法律屬于社會調整體系的范疇,本質上是一致的,兩者關系為:社會主義道德是教育法規定的我國教育的重要內容;社會主義道德的原則和規范貫徹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礎;社會主義道德是教育法得以實現的倫理道德基礎;教育法的順利運行和高效實現

6、,對于社會主義道德目標的實現、推動社會主義道德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教育法與黨和國家的政策:黨和國家的教育政策是我國教育法的精神內核和靈魂,對教育法具有指導作用;教育法是黨和國家教育政策的規范化和法制化;具體的教育政策應符合教育法的基本原則和規范要求。教育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施行日期:年月日。我國教育法特征:規定了教育的基礎地位、我國的教育方針、教育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其特點為:全面性和針對性相結合;原則性和可操作性相結合;規范性和導向性相結合。教育法立法宗旨:為了發展教育事業,提高全民族的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我國教育法的條基本原則:思想道德

7、教育;民族優秀歷史文化傳統與吸收人類優秀成果相結合;教育須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公民受教育機會平等;教育要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教育以漢語言文字為基本教學語言文字。8條教育基本制度:學校教育制度(簡稱學制,有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 九年制義務教育制度(1986年頒布義務教育法); 職業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國家教育考試制度;(是指由國家批準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按照一定的標準,對受教育者進行的知識水平和能力測試的一種制度。)學業證書制度;學位制度(學位學科分為11類: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軍事學);

8、 掃除文盲;教育督導制度和教育評估制度(是指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或經認可的社會組織,依據一定的教育目標和標準,對學校的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等方面進行評價和估量,以保證基本辦學質量的一項制度)。教育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4方面):教育行政管理機關的職責和職權、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權利與義務、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權利與義務和受教育者的權利和義務。違反教育法的法律責任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不履行法律義務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時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據其類型分為民事、行政、刑事、違憲四方面;點構成要件:責任主體;違法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系;主觀過錯含故意和過失。違反教育法的法律責任含義和特征:是行為人實施的教育

9、違法行為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4特征:它是以行為人實施了違反教育法律、法規的行為為前提的,而不以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為前提承擔責任的方式有三種,即教育刑事法律責任、教育民事法律責任、教育行政法律責任承擔教育違法責任的主體可能是具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教育違法責任的性質既有懲罰性,又具有補償性。教師法 教師履行教育教學責任,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的專業人員。教師法施行期:1994年1月1日。教師法立法宗旨:維護廣大教師的合法權益,保障教師的待遇和社會地位,使教師職業成為社會上受人尊重的職業,是制定教師法的主要目的。加強教師隊伍的規

10、范化管理,確保教師隊伍的素質的不斷優化和提高。促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發展。6條教師權利: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從事科學研究、學校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訓。6條教師義務: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對學生進行思

11、想品德教育;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制止有害學生的行為或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教師資格制度:是國家對教師實行的一種特定的職業資格許可制度,包括教師資格考試制度和教師資格認定制度。教師資格4要素 :國籍、思想品德素養、業務和學歷要素。教師資格認定的程序:1、申請者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2、有關部門受理審核(認定通過的,30日內將結論通知本人)。3、頒發證書。教師聘任制度:遵循原則為雙方地位平等、公開招聘、平等競爭、擇優錄取,包括招聘、續聘、解聘和辭聘四種形式。違反教師法的法律責任

12、民事:由違反教師法的民事行為引起的,主要有侮辱、毆打教師的行為,打擊報復教師的行為,拖欠教師工資的行為,教師體罰學生并經教育不改的行為,教師品行不良、影響惡劣的違法行為,教師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行為。行政:是由違反教師法的行政行為引起的,與違反教師法的民事法律責任內容相似。刑事:是由違反教師法、情節非常嚴重、觸犯刑律的行為引起的,侮辱、毆打老師,打擊報復老師,挪用或貪污教師工作,教師影響惡劣的嚴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高校教師違反教育法的法律責任: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

13、惡劣的。教師資格的限制和喪失: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受到法律限制禁止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被撤銷教師資格之日起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教師資格。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施行期:1999年1月1日。高等教育法立法宗旨:為了發展高等教育事業,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高等教育法指導思想: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高等教育法8條基本原則:高等教育事業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

14、相適應;鼓勵采取多種形式發展高等教育事業;推進高等教育體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學改革;對少數民族的高等教育實行幫扶;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依法保障高校中的科研、文學藝術創作和其它文化活動的自由;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實行民主管理;鼓勵高校與社會、高校之間在國內外的協作交流和合作活動。我國高等教育性質:其性質必然是社會主義性質的高等教育,從4方面理解:我國高等教育與我國社會主義建設密不可分;我國教育事業始終是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的指導下成長和發展;高等教育的一切活動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我國高等教育必然要堅持“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我國高等教育方針:高等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

15、現代化建設服務,與生產勞動相結合,使受教育者成為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高等教育任務: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級專門人才,發展科學技術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高等教育類型:含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學歷教育分為專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高等教育學業證書制度:畢業證書、結業證書和肄業證書。學位學科11類:哲學、經濟學、法學(含政治學、社會學和民族學)、教育學(含體育學)、文學(含語言學、藝術學和圖書館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和軍事學。高校設立總體要求和條件:要求:應當符合國家高等教育發展規劃,符合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4個條件:有組織

16、機構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師;擁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教學設施、設備等條件;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高校法人資格:校長。高等學校權利:高校辦學自主權及其他招生權;專業設置權;教學自主權;科研與服務自主權;海外交流自主權;內部人事管理的自主權;財產管理自主權。高校內部管理機制沿革:新中國成立之初,校長負責制;19561961,黨委領導下的校務委員會負責制;1961年開始,黨委領導下以校長為首的校務委員會負責制;19661971,高校管理機制混亂;19711976,黨委“一元化”領導制;19781985,黨委領導下的校長分工負責制;1985開始,校長負責制;1989至今,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

17、責制(公辦高校實行中國共產黨高校基層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高校教師權利:享有必須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參加培訓,提高業務素質;開展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接受公正考核。高校教師資格:必須是中國公民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具有相應的教育教學能力獲得相關部門的認定合格。高校教師職務制度: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系統掌握本學科的基礎理論具備相應職務的教育教學能力和科學研究能力承擔相應職務規定的課程的教學任務。高校教師聘任原則和聘任合同:原則:雙方平等自愿;3種聘任合同:定期、無定期和階段性合同。高校學生權利與義務:2005年9月1日施行的普通高校

18、學生管理規定中提到:6條權利: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儉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的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6條義務: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

19、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規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15條高校學生處分:(1)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學校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應當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 (2)紀律處分5種類: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3)開除學籍處分7情形: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 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

20、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4)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5)學校在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6)學校對學生做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應當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7)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送交本人;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8)學校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期限。(9)學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

21、、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10)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11)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12)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應當對申訴人的問題

22、給予處理并答復。(13)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或者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14)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15)對學生的獎勵、處分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高校學生3種畢業形式: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校應當頒發肄業證書。職業教育法、義務教育法

23、和民辦教育法職業教育:指國家為實現以初中后為重點的不同階段的教育分流,通過開辦或允許開辦各級各類的職業教育學校和各種形式的職業機能培訓,提高勞動者的勞動素質,增加勞動者的就業渠道,為社會輸送大量專業型、技術型和應用型人才的一種教育活動。職業教育法施行期:1996年9月1日。職業教育法立法宗旨:為了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發展職業教育,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職業教育法適用范圍:適用于各級各類職業學校教育和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職業教育法不適用于國家機關實施的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專門培訓。建立職業教育體系3原則:實施有計劃、有重點的教育分流;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并舉;職業教育與其他教育

24、互相溝通、協調發展。職業教育學校分為初等、中等和高等職業學校教育;職業培訓形式:從業前、轉業、學徒、在崗、轉崗、其他職業性培訓,駕校不屬于職業培訓范疇,跆拳道培訓班亦不屬職業培訓。職業教育實施4原則: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實行產教結合(是職業教育的性質特點所決定的,也是職業教育的培養目標所決定的。含義是職業教育的發展要與國民經濟發展的總體需要相適應,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要與經濟部門、產業界、用人單位等建立緊密的聯系和協作);建立終身學習體系;重視農業、科技和職業教育緊密結合、協調發展。義務教育法施行期:1986年7月1日。義務教育法:國家用法律形式規定對一定年齡兒童實施的某種程度的學校教育;其4

25、特征:強制性、全面性、權利性和公共性。義務教育法立法宗旨:發展基礎教育,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義務教育法4基本原則:國家、社會、學校、家庭依法保障義務教育;普及性;統一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統一領導,地方負責,分級管理。義務教育法頒行3意義:為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提供了法律保障;提高全民族素質的戰略性措施;標志著我國教育開始走向依法治教軌道。義務教育法修改(2006年9月1日實施):7原因:政治:政治體制改革在不斷深化,努力構建一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運轉高效的民主法治政府;經濟:經濟體制改革在不斷深化,原來的義務教育難以適應新的市場經濟要求;教育:出現了一些義務教育法沒有規定的新

26、的情況,像城市弱勢群體子女的義務教育問題;實踐中,義務教育還存在亂收費;經費的嚴重短缺與投入不足是近些年來義務教育工作中的最突出問題;總體水平不高,發展不平衡;義務教育課程和教學須改革完善。3內容:投入機制(保障義務教育經費,要求制定適應義務教育基本需求的有關經費標準,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根據職責共同負擔義務教育經費并負責落實,教育經費向農村傾斜、薄弱學校傾斜;實施素質教育,規范教學內容,嚴格課程管理,將德、智、體、美有機統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培養學生獨立思考和創新能力);教育資源分配(合理配置義務教育資源,經費投入要向農村學校和城市薄弱學校傾斜,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和教師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特別

27、是到農村任教,采取措施促進學校均衡發展;加強學校管理,保障學校安全,規范學校收費;加強教師培養和管理,提高教師思想道德和教學業務水平,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條件;減少教科書種類,提高教科書質量,降低教科書成本,防止利用教科書非法牟利。草案還規定要建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目標責任制,并對違反本法的行為規定了嚴格、具體的法律責任);學校安全也首次被寫入義務教育法,這是針對實踐中發生危及學生安全的事故時有發生,嚴重侵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和生命安全。民辦教育: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民辦教育施行期:2003年9月1日。民辦教育法立法宗旨:為了實施科教興國戰略,

28、促進民辦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民辦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民辦教育16字方針: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和依法管理。民辦教育性質:屬于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民辦教育法律地位: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國家保障民辦教育的辦學自主權。民辦教育法4原則:公益性;民辦教育與公辦教育相應主體平等原則;鼓勵保護;規范有序發展。民辦學校法人資格:民辦學校應當具備法人條件,自批準設立起即取得法人資格,民辦學校的校長或理事會或董事會的理事長、董事長為民辦學校的法人。教育權法律救濟教育侵權行為:指行政主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教育法律、法規的一般規定,直接或間接剝奪其他主體

29、的教育權和受教育權,使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4特征:違法前提的特殊性;違法主體的多樣性;違法性質的雙重性;救濟方式的綜合性。教育權法律救濟:當學校、公民的教育權和受教育權受到行政主體、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當行為的侵害時,由法定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矯正、恢復或補救,使之能正當享有教育權與受教育權的法律活動;3特征:具有事后性;具有權利性;具有恢復性與彌補性。法定教育權、教育侵權行為與教育權的法律救濟三者之間的關系:教育權是公民的基本人權之一,也是現代公民尋求自我發展的必要權利。權利的不當行使必然造成對他方權利的侵害,因此教育侵權行為不可避免。有侵權就應有救濟

30、。權利的存在以救濟為前提,因為一種無法許諾法律救濟的權利或遭到侵害而扭曲、變形卻又無法恢復的權利,根本就稱不上真正的法律權利。沒有權利也就沒有救濟,救濟的發生以權利的存在為前提。我國教育權法律救濟3條基本原則: 事后救濟原則(教育權法律救濟行為均發生于教育實體法所賦予的權利遭到侵害之后);救濟主體法定原則(有權進行法律救濟的國家機關要有法律明文規定,不是任何國家機關隨心所欲就可以實施教育權的法律救濟行為);正當程序原則(法定的國家機關在進行教育權的法律救濟,矯正和分配社會正義的過程中,必須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我國教育權法律救濟體制:教師申訴制度;學生申訴制度;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民事訴訟(和

31、是最后最有力的渠道)。申訴:公民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國家機關作出的涉及個人利益的處理決定不服,依法向原處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或法定的其他專門機關聲明不服、述說理由并請求復查或重新處理的行為。教育申訴制度:各級各類學校的教師和學生對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政府有關部門作出的影響其利益的處理決定不服,或在其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依法行使申訴權,向法定的國家機關聲明不服、申訴理由、請求復查或重新處理的一項法律制度;4特點:它由教師申訴制度和學生申訴制度組成;它是一項正式的法律救濟制度;它是一項專門性的申訴制度;它是一項非訴訟意義上的行政申訴制度。教師申訴制度:教師對學校、教育機構和教育有關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

32、不服,或對侵害其權益的行為,依照教師法的規定,向主管的行政機構陳訴理由,請求處理的制度。教師申訴制度的具體內容:1、申訴主體(教師)2、被申訴主體(學校、教育機構和教育有關部門)3、申訴范圍。4、提出申訴的形式5、受理申訴的機關6、教師申訴的管轄學生申訴制度:學生在接受教育的過程中,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決定不服,或者認為教師和學校侵犯了其合法權益而向有關部門提出要求重新作出處理的制度。行政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依法可以向該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即復議機關)對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重新審查并做出相應處理的活動及其制度;7特征: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存在和爭議是行政復議的前提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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