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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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_第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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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 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JGJ 196-20101 總則1.0.1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 確保塔式超重機在安裝、使用、 拆卸時的安全,制定本規程。1.0.2 本規程適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所用塔式起重機的安裝、使用和拆卸。1.0.3 本規程規定了塔式起重機的安裝、使用和拆卸的基本技術要求。當本規程與國 家法律、行政法相抵觸時 , 應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1.0.4 塔式起重機的安裝安裝、 使用和拆卸 , 除應符合本規和規定外, 尚應符合國家現 行有關標準的規定。2 基本規定2.0.1 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單位必須具有從事塔式起重機安

2、裝、拆卸業務的資質、2.0.2 塔式起重機安裝、 拆卸單位應具備安全管理保證體系,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2.0.3 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作業應配備下列人員:1 持有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項目負責人和安全負責人、 機械管理人員;2 具有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 起重司機、 起 重信號工、司索工等特種作業操作人員。2.0.4 塔式起重機應具有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介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并 已在縣級以上地方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登記。2.0.5塔式起重機心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514 4及塔式起重機 GB/T50311 的相關規定。2.0.6 塔機啟用

3、前應檢查下列項目:1 塔式起重機的析案登記證明等文件;2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操作資格證書;3 專項施工方案;4 輔助起重機械的合格證及操作人員資格征書。2.0.7 對塔式起重機應建立技術檔案,其技術檔案應包括下列內容:1 購銷合同、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書、使用說明書、備案證 明等原始資料;2 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定期維護保養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 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計運轉記錄等運行資料:3 歷次安裝驗收資料。2.0.8 塔式起重機的選型和布置應滿足工程施工要求便于安裝和拆卸并不得損害 周邊其他建筑物或構筑物。2.0.9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塔式起重

4、機嚴禁使用:1 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2 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經評估不合格的產品;3 不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產品;4 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產品。2.0.10 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前, 應編制專項施了方案,指導作業人員實施安裝、拆 卸作業。 專項施上方案應根據塔式起重機使用說明書和作業場地的實際情況編制, 并應符合 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專項施工方案應讓由本單位技術、 安全、設備等部門審核、 技術 負責人審批后,經監理單位批準實施。2.0.11 塔式起重機安裝前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應包括下列內容:1 工程概況;2 安裝位置平面和立面圖;3 所選用的塔式起乖機剮號及性能技術參數;4 基礎和附著裝

5、置的設置;5 爬升工況及附著節點詳圖;6 安裝順序和安全質量要求;7 主要安裝部件的重量和吊點位置;8 安裝輔助設備的型號、性能及布置位置;9 電源的設置;10 施工人員配置;11 吊索具和專用工具的配備;12 安裝工藝程序;13 安全裝置的調式;14 重大危險源和安全技術措施;15 應急預案等。2.0.12 塔式起重饑拆卸專項方案應包括下列內容:1 工程概況;2 塔式起重機位置的平向和立畫圖;3 拆卸順序;4 部件的重量和吊點位置;5 拆卸輔助設備的型號、性能及布胃位置:6 電源的設置;7 施工人員配置;8 吊索具和專用工具的配備;9 重大危險源和安全技術措施;10 應急預案等。2.0.13

6、 塔式起幣饑與架空輸電線的安全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 塔式起重機安全規 程GB5144的規定。2.0.14 當多臺塔式起重機在同一施工現場交叉作業時, 應編制專項方案, 并應采取防 碰撞的安全措施。 任意兩臺塔式起重機之間的最小架設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1 低位塔式起重機的起重臂端部與另一臺塔式起重機的塔身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 2m;2 高位塔式起重機的最低位置的部件 ( 或吊鉤升至最高點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 ) 與低位塔式起重機中處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間的垂直距離不得小于2m。2.0.15 在塔式起重機的安裝、 使用及拆卸階段, 進入現場的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 防滑鞋、安全帶等防護用品,無關人員嚴

7、禁進入作業區域內。 在安裝、 拆卸作業期間應設警 戒區。2.0.16 塔式起重機在安裝前和使用過程中, 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 不得安裝和使用:1 結構件上有可見裂紋和嚴重銹蝕的;2 主要受力構件存在塑性變形的;3 連接件存在嚴重磨損和塑性變形的;4 鋼絲繩達到報廢標準的;5 安全裝置不齊全或失效的。2.0.17 塔式起重機使用時, 起重臂和吊物下方嚴禁有人員停留; 物件吊運時, 嚴禁從 人員上方通過。2.0.18 嚴禁用塔式起重機載運人員。3 塔式起重機的安裝3.1 塔式起重機安裝條件3.1.1 塔式起重機安裝前,必須經維修保養,并進行全面的檢查,確認合格后方可安 裝。3.1.2 塔式起重機

8、的基礎及其地基承載力應符合使用說明書和設計圖紙的要求、安裝 前應對基礎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安裝?;A周圍應有排水設施。3.1.3 行走式塔式起重機的軌道及基礎應按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進行設置且應符合現3.1.4 內爬式塔式起重機的基礎、錨固、爬升支承結構等應根據使用說明書提供的荷 載進行設計計算。并應對內爬式塔式起重機的建筑承載結構進行驗算,3.2 塔式起重機基礎的設計321塔式起重機的基礎應按國家現行際準和使用說明書所規定的要求進行設計施工。施工單位應根據地質勘察報告確認施工現場的地基承載力。3.2.2 當施工現場無法滿足塔式起重機使用說明書基礎的要求時,可自行設計基礎, 可采用下列常用的基礎形

9、式:1樁式基礎;2樁基承臺式混凝上基礎;3組合式基礎。3.2.3 板式基礎設汁汁算(圖3. 2.3)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進行抗傾覆穩定性和地基承載力驗算。2整體抗傾覆穩定性應滿足下式規定:圖3.2.3塔式起重機板式基礎計算簡圖M kFvk Fk Gk(3.2.3 1)式中:M相應于荷載效應標準組合時,作用于矩形基礎頂面短邊方向的力矩值(KN- m);Fvk 相應于荷載效應標準組合時,作用于矩形基礎頂面短邊方向的水平荷載值(kN);h基礎的高度(m ;Fk 塔機作用于基礎頂面的豎向荷載標準值(kN);G 基礎及上土自重標準值(kN);b矩形基礎底面的短邊長度(m ;3地基承載力應滿足下式規定:(

10、323 2)Pk = Fk -時p , 2(FkGk)p kmaxw 1.2Ta(3.2.3 4)63la式中:pkmax相應于荷載效應標準組合時,基礎底面邊緣的最大壓力值(kpa)。W4基礎底面的抵抗矩(ni) a合力作用點至基礎底面最大壓力邊緣的距離(m4、基礎底板的配筋,應按抗彎計算確定:計算公式與配筋構造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 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的相關規定。3.2.4 樁基承臺式混凝上基礎的設計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對樁基單樁豎向抗壓和抗拔承載力、樁身混凝土強度進行驗算.承臺(圖3.2.4)的抗彎,抗剪、抗沖應按現行行業標準建筑樁基技術規范 JGJ94的規定進行驗算:2

11、樁基單樁豎向承載力計算應符合下式公式規定:QW Ra(3.2.4-1 )式中:iQK荷載效應標準組合下, 基樁的平均豎向力(KN ;QKmaxQKmax W 1.2Ra( 3.242 )荷載效應標準組合下,樁頂最大豎向力(KN ;Ra單樁豎向承載力特征值(KN 。3、樁基單樁的抗拔極承載力與樁身混凝土強度應按現行行業標準建筑樁基技術規范JGJ94的相關規定進行計算。圖3.2.4 塔式起重機方形承臺樁基礎1 樁基礎;2 樁基承臺;3塔式起重機塔身4承臺的抗彎,抗剪,抗沖切計算應按現行行業標準建筑樁基技術規范JGJ94的相關規定進行。5當樁端持力層下有軟弱下臥層時還應對下臥層地基強度進行驗算。6

12、樁中心距不宜小于樁身直徑的 3倍。3.2.5 組合式基礎的設計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I其承臺與樁基設計計算應符合本規程第3 .2.4條的規定:2鋼格構柱(圖3.2.5)單肢與綴什均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設計規范GB50017的規定進行強度與穩定性驗算;3大格構柱應按壓彎構件、小格構柱應按軸心受壓構件進行計算。3.2.6 基礎中的地腳螺栓等預埋件應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圖 3.2.5 塔式起重機組合式基礎的鋼格構柱示意1 小格構柱; 2 大格構柱3.2.7 樁基或鋼格構柱頂部應錨入混凝上承臺一定長度;鋼格構件下端應錨入混凝土 樁基,且錨固長度能滿足鋼格構柱下端要求。3.3 塔式起重機附著裝置的設計

13、3.3.1 當塔式起乖機作附著使用時,附著裝胃的設置和自由端高度等應符合使用說明 書的規定;3.3.2 當附著水平距離、附著間距等不滿足使用說明書要求時應進行設計計算,繪 制制作圖和編寫相關說明。3.3.3 附著裝置的溝件和預埋件應由原制造廠家或由具有相應能力的企業制作。3.3.4 附著裝置設計時,應對支承處的建筑主體結構進行驗算。3.4 塔式起重機的安裝3.4.1 安裝前應根據專項施工方案,對塔式起重機基礎的下列項目進行檢查確認合 格后方可實施:1 基礎的位置、標高、尺寸;2 基礎的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和混凝土強度報告等相關資料:3 安裝輔助設備的基礎、地基承載力、預埋件等;4 基礎的排水措施。

14、3.4.2 安裝作業應根據專項施工方案要求實施。安裝作業人員應分工明確、職責清 楚、安裝前應對安裝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3.4.3 安裝輔助設備就位后,應對其機械和安全性能進行檢驗,合格后方可作業。3.4.4 安裝所使用的鋼絲繩、卡環、吊鉤和輔助支架等起重機具均應符合本規程第 6 章的規定,并應經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3.4.5 安裝作業中應一指揮,明確指揮信號。當視線受阻,距離過遠時應采用對講 機或多級指揮。3.4.6 自升式塔式起重機的頂升加節應符合下列規定:1 頂升系統必須完好:2 結構件必須完好;3 頂升前,塔式起重機下支座與頂升套架應可靠連接;4 頂升前,應確保頂升橫粱擱置正確;5

15、 頂升前, 應將塔式起重機配平; 頂升過程中, 應確保塔式起重機的平衡;6 頂外加節的順序,應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規定;7 頂升過程中,不應進行起升,回轉、變幅等操作;8 頂升結束后,應將標準節與回轉下支座可靠連接;9 塔式起重重機加節后需進行附著的, 應心按照先裝附著裝置、 后頂升加節的順序 進行附著裝置的位置和支撐點的強度應符合要求。3.4.7 塔式起重機的獨立高度、懸臂高度應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3.4.8 雨雪、濃霧天氣嚴禁進行安裝作業。安裝時塔式起重機最大高度處的風速應符 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且風速不得超過12m/s。3.4.9 塔式起重機不宜在夜間進行安裝作業;當需在夜間進行塔式起重機

16、安裝和拆卸 作業時,應保證提供足夠的照明。3.4.10 當遇特殊情況安裝作業不能連續進行時, 必須將已安裝的部位固定牢靠并達到 安全狀態,經檢查確認無隱患后,方可停止作業。3.4.11 電氣沒備應按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進行安裝, 安裝所用的電源線路應符合現行行 業標準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 JGJ46 的要求。3.4.12 塔式起重機的安全裝置必須齊全, 并應按程序進行調試合格。3.4.13 連接件及其防松防脫件嚴禁用其他代用品代用。 連接件及其防松防脫件應使用 力矩扳手或專用工具緊固連接螺栓。3.4.14 安裝完畢后, 應及時清理施工現場的輔助用具和雜物。3.4.15 安裝單位應對安裝質量

17、進行自檢,并應按本規程用錄 A 填寫自檢報告書。3.4.16 安裝單位自檢合格后, 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檢驗檢測 機構應出具檢測報告書。3.4.17 安裝質量的自檢報告書和檢測報告書應存入設備檔案。3.4.18 經自檢、檢測合格后,應由總承包單位組織出租、安裝、使用、監理等單位進 行驗收并應按本規程附錄 B 填寫驗收表,合格后方可使用,3.4.19 塔式起重機停用 6 個月以上的,在復上前,應按本規程附錄B 重新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4 塔式起重機的使用4.0.1 塔式起重機起重司機、起重信號工、司索工等操作人員應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資 格證書,嚴禁無證上崗;4.0.2

18、塔式起重機使用前,應對起重司機、起重信號工、司索工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 技術交底。4.0.3 塔式起重機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變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護裝置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 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4.0.4 塔式起重機回轉、變幅、行走、起吊動作前應示意警示。起吊時應統一指揮明 確指揮信號;當指揮信號不清楚時,不得起吊。4.0.5 塔式起重機起吊前當吊物與地面或其他物件之間存在吸附力或摩擦力而未采 取處理措施時不得起吊,4.0.6 塔式起重機起吊前,應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合格后方可起吊;安全裝置 失靈時,不得起吊。4.0.7 塔式起重機起吊前,應按本規程第 6

19、章的要求對吊具與索具進行檢查,確認合 格后方可起吊; 當吊具索具不符合相關規定的, 不得用于起吊作業。4.0.8 作業中遇突發故障,應采取措施將吊物降落到安全地點,嚴禁吊物長時間懸掛 在空中。4.0.9 遇有風速在 12m/s 及以上的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作 業。雨雪過后, 應先經過試吊, 確認制動胎靈敏??亢蠓娇蛇M行作業。 夜間施上應有足夠照 明,照明的安裝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 施下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 JGJ46 的要求。4.0.10 塔式起巫機不得起吊重量越過額定載荷的吊物,且不得起吊重量不明的吊物。4.0.11在吊物載荷達到額定載荷的90%寸,應先將吊物吊離地面

20、200mn 500mm后,檢查機械狀況、制動性能、物件綁扎情況等,確認無誤后方可起吊。對有晃動的物件,必須 拴拉溜繩使之穩固。4.0.12 物件起吊寸應綁扎牢固,不得在吊物上堆放懸掛其他物件;零星材料起吊寸, 必須用吊籠或鋼絲繩綁扎牢固。當吊物上站人寸不得起吊。4.0.13 標有綁扎位置或記號的物件,應按標明位置綁扎。鋼絲繩與物件的夾角宜為4560,且不得小于 30。吊索與吊物棱角之間應有防護措施;未采取防護措施的, 不得起吊。4.0.14 作業完畢后, 應松開回轉制動器, 各部件應置于非工作狀態, 控制開關應置于 零位,并應切斷總電源。4.0.15 行走式塔式起重機停止作業寸,應鎖緊夾軌器。

21、4.0.16當塔式起重機使用高度超過30m時,應配備障礙類,起重臂根部鉸點高度超過50m時慶配備風速儀。4.0.17 嚴禁在塔式起重機身上附加廣告牌或其他標語牌。4.0.18 每班作業應作好例行保養,并應作好記錄。記錄的主要內容包括結構件外觀、 安全裝置、傳動機構、連接件、制動器、索具、夾具、吊鉤、滑輪、鋼絲繩、液位、油位、 油壓、電源、電壓等。4.0.19 實行多班作業的設備, 應執行交接班制度, 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 接班司機經 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開機作業。4.0.20 塔式起重機應實施各級保養。轉場時,應作轉場保養,并應有記錄。4.0.21 塔式起重機的主要部件和安全裝置等應進行經常性

22、檢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并應有記錄;當發現有安全隱患時,應及時進行整改。4.0.22 當塔式起重機使用周期超過一年時,應按本規程附錄C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4.0.23 當使用過程中塔式起重機發生故障時,應及時維修,維修期間應停止作業。5 塔式起重機的拆卸5.0.1 塔式起重機拆卸作業宜連續進行;當遇特殊情況拆卸作業不能繼續時,應采取 保證塔式起重機處于安全狀態。5.0.2 當用于拆卸作業的輔助起重設備設置在建筑物上時,應明確設置位置、錨固方 法,并應對輔助起重設備的安全性及建筑物的承載能力等進行驗算。5.0.3 拆卸前應檢查主要結構件、連接件、電氣系統、起升機構、回轉機構、

23、變幅機 構、頂升機構等項目。 發現隱患應采取措施, 解決后方可進行拆卸作業。5.0.4 拆卸作業應符合本規程第 3.4.2 3.4.12 條的規定。5.0.5 附著式塔式起重機應明確附著裝置的拆卸順序和方法。5.0.6 自升式塔式起重機每次降節前,應檢查頂峰或系統和附著裝置的連接等,確認 完好后方可進行作業。5.0.7 拆卸時應先降節、后拆除附著裝置。5.0.8 拆卸完畢后,為塔式起重機拆卸作業而設置的所有設施應拆除,清理場地上作 業時所用的吊索具、工具等各種零配件和雜物。6 吊索具的使用6.1 一般規定6.1.1 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時,起重吊具、索具應符合下列要求:1 吊具與索具產品

24、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安全規程LD48 的規定;2 吊具與索具應與吊重種類, 吊運具體要求以及環境條件相適應;3 作業前應對吊具與索具進行檢查, 當確認完好時方可投入使用;4吊具承載時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肢)不得超過安全工作載荷;5塔式起重機吊鉤的吊點,心與吊重重心在同一條鉛垂線上,使吊重處于穩定平衡狀態。6.1.2 新購置或修復的吊具、索具,應進行檢查,確認合格后,方可使用。6.1.3 吊具、索具在每次使用前應進行檢查,經檢查確認符合要求后,方可繼續使用。當發現行缺陷時,應停止使用。6.1.4 吊具與索具每6個月應進行一次檢查,并應作好記錄。檢驗記錄應作為繼續使 用

25、、維修或報廢的依據,6.2 鋼絲繩6.2.1 鋼絲繩作吊索時。其安全系數不得小于6倍。6.2.2 鋼絲繩的報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起重機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規范GB/T5972的規定。6.2.3 當鋼絲繩的端部采用編結固按時,編結部分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0倍,并不應小于300mm插接繩股應拉緊,凸出部分應光滑平整,且應在插接末尾留出適當長度,用金屬絲扎牢,鋼絲繩插接方法宜符合現行行業標準 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安全規程 LD48的要求。用其他方法插接的應保證其插接連接強度不小于該繩最小破斷拉力的75%當采用繩夾固接時,鋼絲繩索繩央最少數量應滿足表6.2.3的要求。表6.2.3鋼絲繩吊索繩夾

26、最少數量繩夾規格(鋼絲繩公稱直徑)dt ( mr)鋼絲繩夾的最少數量 (組)w 18318 26426 36536 44644 6076.2.4 鋼絲繩夾板應在鋼絲繩受力繩一邊,繩夾間距A (圖6.2.4 )不應小于鋼絲繩直徑的6倍。圖6.2.4鋼絲繩夾壓板布置圖6.2.5 吊索必須由整根鋼絲繩制成,中間不得有接頭。環形吊索應只允許有一處接頭。6.2.6 當采用兩點或多點起吊時,吊索數宜與吊點數相符,且各根吊索的材質、結構 尺寸、索眼端部固定連接、端部配件等性能應相同。6.2.7 鋼絲繩嚴禁采用打結方式系結吊物。6.2.8 當吊索彎折曲率半徑小于鋼絲繩公稱直徑的2 倍時,應采用卸扣將吊索與吊點

27、拴接。6.2.9 卸扣應無明顯變形、可見裂紋和弧焊痕跡。銷軸螺紋應無損傷現象。6.3 吊鉤與滑輪6.3.1 吊鉤應符合再現行行業標準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安全規程 LD48 中的相關規 定。6.3.2 吊鉤嚴禁補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以報廢:1 表面有裂紋;2 掛繩處截面磨損量超過原高度的 10%;3 鉤尾和螺紋度部分等危險截面及鉤盤有永久性變形;4 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加 15%;5 鉤身的扭轉角超過 l0% ;6.3.3 滑輪的最小繞卷直徑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塔式起重機設計規范 GB/T13752 的相關規定。6.3.4 滑輪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以報廢:1 裂紋或輪緣破損;2 輪槽不均勻磨損達 3

28、mm;3 滑輪繩槽壁厚磨損量達原壁厚的 20%;4 鑄造滑輪槽底磨損達鋼絲繩原直徑的30%;焊接滑輪槽底磨損達鋼絲繩原直徑的6.3.5 滑輪、卷筒均應設有鋼絲繩防脫裝置; 吊鉤應設有鋼絲繩防脫鉤裝置。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程條文說明1.0.1本規程中,塔式起重機指的是臂架安置在垂直的塔身頂部的可同轉臂架型起重 機。塔式起重機的機型構造形式較多,按其主體結構與外形形特怔,基本上可按架設形式、 變幅形式、回轉形式及塔身加節形式區分,見表 I。表1塔式起重機分類表分類形式類另U架設形式固定式、附著式、仃走式和內爬式變幅形式小車變幅、動臂變幅、伸縮式小車變幅及折臂變幅d回轉形式上

29、回轉和下回轉塔身加節形式下加節、中加節和上加節2基本規定2.0.1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一級企業:可承擔各類起重設備的安裝與拆卸。二級企業:可承擔單項合同額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5倍的1000kNm及以下塔式起重機等起重設備,120t及以下起重機和龍門吊的安裝與拆卸。三級企業:可承擔單項合同額不超過企業注冊資金5倍的800kNm及發下塔式起重機等起重設備、60t以下起重機和龍門吊的安裝與拆卸。頂升、加節、降節等工作均屬于安裝、拆卸范疇。2.0.2專業單位的摹本管理制度包括:轉場保養、安裝拆卸前維修、保修制度、員工的培訓制度,周期檢查制度,安裝、拆卸中的檢驗監督制度

30、等。2.0.3本條是強制性條文。根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方法(建質2004213號),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單位必須配備相應的技術和管理人員;建筑施上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根據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166號),由建設主管部門統一頒發。2.0.4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起重機械制造監督檢驗規則 TSGQ7002006的規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出廠的塔式起重機必須有技術監督部門的制造監督檢驗證明。 國外制造的塔式起重機心具有產品合格證,商檢證明等。2.0.9本條是強制性條文。按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琿規定(建設部令I66號)第七條的

31、規定,當塔式起重機出現本條所列情況之一時,應嚴禁投入使用,以避免發生安全事故2.0.11 、2.0.12 在編制塔式起重機安裝, 拆卸專項施工方案時 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l 繪制塔式起重機平面布置圖和立面圖需標明塔式起重機與工作對象,周圍建 (構) 筑物、架空輸電線、 相鄰塔式起重機和其他障礙物的相對位置, 應確保塔式起重機起重 臂在非工作狀態下能自由旋轉。2 選擇和布置安裝, 拆卸輔助設備時, 應列人所選用的輔助設備型號, 起重性能, 每次吊裝構件時輔助設備的停機位置、 結構件起吊點和就位點的位置, 以及裝拆輔助設備的 停機作業半徑、 吊裝高度等。 裝拆輔助設備停機位置的結構承載能力應小先得

32、到設計或施工 ( 總承包 ) 單位的認可。3 本條中施工人員配置指的是安裝、拆卸作業人員配置及分工。2.0.13 塔式起重機與架空輸電線的安全距離系指塔式起重機的任何部位與輸電線的 距離,見表 2 。表 2 塔式起重機任何部位與輸電線間的安全距離安全距離 電 壓 (kV)V 1115204060110 220沿垂直方向1.53.04.05.06.0(m)沿水平方向1.01.52.04.06.0( m)2.0.14 本條是強制性條文。 兩臺相鄰塔式起重機的安全距離如果控制不當, 很可能會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所以要嚴格控制。 當相鄰工地發生多臺塔式起重機交錯作業情況時, 應 在協調相互作業關系的

33、基礎上,編制各自的專項使用方案。2.0.16 本條是強制性條文。 根據對施工現場發生的塔式起重機事故的調查統計, 這五 類原因造成的塔式起重機安全事故占有較大比例, 所以要嚴格控制。3 塔式起重機的安裝3.1 塔式起重機安裝條件3.1.1 新購置的塔式起重機由廠家直接運輸到現場安裝時,可不需維修保養,但應進 行新購設備的檢驗驗收工作。3.1.2 塔式起重機基礎驗收單位應包括施工 ( 總) 承包單位、基礎施工單位、塔式起重 機安裝單位,監理單位等。塔式起重機按使用說明書要求設計的基礎如不能滿足地基承裁力要求, 應進行塔式起重機基礎變更設計,并應經技術負責人審核后方可實施。3.2 塔式起重機基礎的

34、設計322板式基礎是指矩形、截面高度不變的混凝土基礎;組合式基礎足指由若干格構式鋼柱或鋼管柱與其下端連接的基機以及上端連接的混凝土承臺或型鋼平臺組成的基礎。3.2.3 3.2.5對計算說明臺下:而在板式基礎設計與1計算公式中,在計算地基承載力時采用的是荷載標準組合;樁基承臺的抗彎,抗剪,抗沖切計算時,采用的是荷載基本組合。荷載組合系數取值應符合Mk= 2388kN m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的相關規定。如某型號的塔式起重作用在基礎頂面的最不利荷載標準值為:彎矩豎身力Fk = 605 kN,水平力Fk = 112 kN。1)情況一:板式基礎荷載偏心距e b/ 6。設一正方形混凝

35、土基礎的邊長b=7m,厚h=1.4m,基礎埋深d=1.4 m ;則混凝土基礎的自重標準值為:Gk = 丫 - b l -h=1715.0kN ,3其中r取25kN/m。2-=47.3kPa按本規程公式(323-2 )計算作用在地基上的平均壓應力:72Fk Gk 605 25 1.4 7 n=bl將計算結果與修正后的地基承載力特征值fa相比較,如不滿足地基承載力要求,則需重新調整基礎尺寸直至滿足為止。偏心距e按本規程公式(3.2.3-1 )計算,即:e= =1.10 me -Gk6Fk所以,應按本規程公式(323-3)計算作用在地基上的最大壓力應為:Fvk h_ FkGk 丄 M kpkma(

36、=+blW605254 了,388112472277/6=91.8kPa將計算結果與修正后的地基承載力特征值1.2f a相比較,如不滿足地基承載力要求,則需重新調整基礎尺寸直至滿足為止。2)情況二:板式基礎荷載偏心距b/6 v e b/4。若正方形混凝土基礎的邊長b=6m則混凝土基礎的自重標準值為:按本規程公式(323-2G = 丫 - b - l h=1260.0kN。)計算作用在地基上的平均壓應力:PFkGk462(Fk Gk)=126kPaPkma所以,應按本規程公式(3.2.3-4 )計算作用在地基上的最大壓力應為:3bl將計算結果與修正后的地基承載力特征值1.2f a相比較,如不滿足

37、地基承載力要求,則需重新調整基礎尺寸直至滿足為止。2由于塔式起重機是 360旋轉的,所以在計算時應根據不同的計算對象確定起重臂 的最不利位置。如在計算樁基單樁樁頂最大豎向力時,塔式起重機起重臂平面投影在承臺的斜對角處是最不利的;在驗算承臺的抗彎、抗剪、 抗沖切時,塔式起重機起重臂平面投影在 垂直承臺平面的寬度方向或長度方向時是最不利的。同時,荷載均應按現行國家標準 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的規定取基本組合。如某型號塔式起重機作用在承臺頂曲的最不利荷載標準值為:彎矩 M= 2388kN m 豎身力 Fk = 605 kN,水平力 Fk = 112 kN。承臺邊長b=4.9m ,承臺厚h=1

38、.4m ,則混凝土承臺的自重標準值為:Gk = 丫 b - l -h=840.35kN,其中 丫 取 25 kN/m3。4根圓形樁基對稱布置,樁徑d = 700mm,樁中心距c=3.5m,則:1)在驗算單樁承載力時,單樁的平均豎向力為:F GQ=463.9kN4單樁樁頂所受的最大壓力與最大拔力分別為:Q,kmax+MFvJ&N42 cM Fv h丘c=-256.0kN其中,F、Fv、M G均取基本組合值,即:F=1.4Fk=847kNFv=1.4Fvk=156.8kNM=1.4M=3343.2kNG=12. G=1008.4 kN將計算結果分別按本規程第3.2.4條第2、3款的規定,與單樁抗壓、抗拔載力特征值進行對比,如不滿足要求,則需重新進行設計計算直至滿足為止。2)當計算承臺抗彎、抗剪和杭沖切時,則需首先計算單樁樁頂所受的壓力:單樁樁頂所受的壓力:F G M Fv h (Q=+v = 972.9kN42c然后再按本規程第3.2.4條第4款的規定進行承臺的抗彎、抗剪和抗沖切計算。3在第325條中規定的小格構柱為由4根單肢及斜級件組成的格構柱。大格構柱為由4個小橋構柱及水平橫桿,水平剪刀撐及斜向支撐組成的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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