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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重慶市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技術審查要則 1. 總則1.1依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以及建設部的有關規定,為指導各地開展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制定本審查技術規定。1.2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是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涉及安全、衛生、環保及公眾利益方面執行現行工程建設標準特別是強制性條文情況等內容進行審查。1.3施工圖設計文件中如有突破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規定的內容,應按照建設部第81號部長令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執行。1.4送審文件的清單如下:1.4.1勘察、設計合同;1.4.2初步設計批準文件,主要初步設計文件;1.4.3簽署齊全的施工圖設計文件;1.4

2、.4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單位提供的經審查認為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工程地質勘察報告;1.4.5結構設計計算書,包括:計算軟件名稱,計算輸入總信息,各層荷載平面,各層幾何平面,各層配筋平面,各層柱軸壓比平面,各層超筋超限信息等計算機計算資料以及必要的人工手算資料。1.4.6設計方如將工程設計中的某部分設計(如網架、環保、燃氣、變配電等)轉包給另外的單位分包設計,分包項目的設計文件必須經由總包單位技術審查后并由總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署加蓋公章方可送審。2. 建筑專業2.1 一般規定根據建筑工程項目規模、平面功能、建筑高度、層數、使用性質、火災危險性、疏散和撲救難度,審查建筑分類、耐火等級、材料選用等是否正確

3、;是否滿足各類建筑專項設計標準、規范在安全、消防方面的要求。2.2首頁(包括設計說明)2.2.1設計文件是否符合批準的初步設計內容及批文要求。主要技術指標是否符合規劃條文要求。2.2.2建筑規模、性質、建筑類別、耐火等級、抗震設防烈度、屋面防水等級、人防工程等級的確定是否準確。2.2.3材料做法說明是否交待清楚。2.2.4門窗表是否交待清楚。2.2.5防火設計說明是否符合相應的防火規范。2.2.6圖例是否交待清楚。2.2.7涉及使用、施工等方面需作說明的問題,是否已交待清楚。2.2.8有關建筑節能設計及采用新材料、新技術的情況是否交等清楚。2.3總平面2.3.1總平面布置圖一、設計依據應符合批

4、準的初步設計的內容及批文的要求,檢查是否符合城市規劃(控規或詳規)所提出的各項要求,是否與設計任務及上級批文等相一致。二、用地紅線是否與規劃局審批的相一致。三、建筑布置是否滿足規劃規定的建筑紅線(后退)要求,建筑與邊界,與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等的間距是否符合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規范的要求(如防火、防爆、衛生、安全間距等)。四、建筑場地出入口數量、道路寬度、內部通道出入口距城市道路交叉口距離,是否符合規范、規劃要求。是否考慮無障礙設計。五、建構筑物定位是否準確,建構筑物外形尺寸是否與建筑單體一致,有無洪水、滑坡等的影響及采取相應的防治措施。-注:凡黑體字標志的條文對應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強

5、制性條文。六、交通組織是否順暢、合理,車行道及停車庫(場)出入口是否影響地面交通及人行安全,并符合我市的相應規定。七、基地是否考慮了室外排水措施。八、圖例是否交待清楚。九、消防車道寬度、凈空高度、消防車道布置、回車場尺寸、高層建筑消防“撲救面”等是否符合規范要求。2.3.2豎向布置圖一、豎向設計是否符合規劃控制標高,場地外圍的城市道路等關鍵性標高是否標注。二、豎向設計方案是否合理,場地標高與城市道路標高的關系是否合理,場地地面及道路的標高是否有利于排水。三、各設計標高標注是否齊全,道路坡長、坡度、地面坡度是否交待清楚。(工程簡單時,本圖可與總平面布置圖合并繪制,當路網復雜時應單獨繪制道路平面圖

6、。)2.3.3管道綜合圖一、場地范圍、建構筑物位置是否與總平面布置圖一致,各種管線的位置是否與各專業圖紙一致。二、各種管線之間的間距,管線與建構筑物間距是否符合規劃要求和施工要求。三、與市政管線的接管點位置是否與外部市政條件所確定的一致。2.3.4綠化布置圖一、綠化布置是否符合總平面布置圖,是否與管線的布置有矛盾。二、圖例是否交待清楚。2.3.5技術經濟指標檢查容積率、綠地率、停車位等各項設計項目所要求的指標是否符合規劃及有關規范等的要求。2.4平面圖2.4.1總的要求一、各標高層的平面圖是否齊全。二、平面柱網尺寸(或開間、進深尺寸)是否滿足使用的要求。三、平面布置是否滿足功能、安全、防火、衛

7、生、節能等方面的要求,有特殊要求的房間是否符合其有關規范、標準的規定。四、有關防火分區圖或說明是否符合防火規范要求。五、建筑內滅火器的配置是否符合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要求。六、上、下層平面布置圖的房間,相互關系有無不適應,例如:衛生間不應位于餐廳的上部等。2.4.2地下室平面一、地下室防火分區面積、防火分隔耐火極限,人行疏散出入口位置、數量、疏散距離及寬度等是否符合有關規范要求。二、當地下室與地面共用樓梯時,有無防火分隔、明顯區分標志。三、地下室大房間(50m2、15人)門的數量及總寬度是否符合有關規范。四、地下室消防水泵房、發電機房等設備用房是否滿足防火規范條文要求。五、當地下室為停車庫時

8、,人員安全出口和車輛疏散口的數量、位置、寬度等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六、當地下室為人民防空地下室時,其平面布局、出入口、輔助房間及相關構造等,是否符合專項設計規范的要求。2.4.3各樓層平面一、根據建筑物規模、使用功能、內部公用設施配置情況,是否需設消防控制室。設消防控制室的位置、面積是否恰當,對內、外出入是否直接、方便。二、各層平面防火分區、防煙分區面積、防火(煙)分隔構造及當有中庭、開敞樓梯、自動扶梯、回廊等時,其上下層疊加防火分區面積,相鄰房間防火門及防火卷簾設置位置、耐火極限等是否符合防火規定。三、各層平面疏散出入口數量、走廊、樓梯及門的寬度、疏散距離、袋形走道長度、退臺式建筑等,是否滿足

9、防火規范的要求。四、采用無障礙設計的建筑,各層安全出入口、坡道坡度、寬度、平臺尺寸、防護措施等是否符合無障礙設計要求。五、大空間建筑(商場、展廳等)樓梯的位置、形式、數量、疏散寬度、房間內任一點至最近出口的距離等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六、人員密集場所(觀眾廳、會議廳、多功能廳等)所在樓層的位置、座位排列方式、排距、每排座位數,其安全出入口數量、疏散寬度及門的開啟方式與開啟方向是否符合規范要求。七、當建筑物兩側設有不同高差消防車道,且以較高消防車道一側作為室外地面計算建筑高度時,應檢查與上層路面相平的室內樓面及其室外四周挑檐等能否將上下部分嚴格進行耐火分隔,其疏散樓梯間、自動扶梯等在此層能否分隔、轉

10、換或移位。各類消防設施是否符合要求并齊全完善。八、當消防車道布置在屋面上時,其屋面水池、綠化等設施布置是否能滿足消防車通行及撲救要求。九、超高層建筑(100m)避難層設置的位置、凈面積是否滿足容納人數要求,疏散樓梯是否在避難層分隔、同層錯位或上下層斷開等,大型公共建筑標準層超過1000m2,若有直升機停機坪時,其相應設施是否符合規范要求。2.5立剖面2.5.1立面高度尺寸是否符合城市規劃部門的限高規定。2.5.2各向立面及主要剖面(包括樓梯處剖面)是否齊全,各部位尺寸、標高、索引等標注是否達到深度。2.5.3高層建筑的體型處理、消防撲救面寬度及樓梯出口等是否符合防火要求。2.6構件安全與防火性

11、能2.6.1樓梯一、樓梯的踏步級數(18步,3步)、出入口平臺下(梁下)尺寸(2.0m)、梯段凈高(2.2m)、梯井尺寸(兒童使用0.20m)等是否符合規范規定。二、平臺凈寬及踏步高、寬尺寸,疏散用弧形樓梯的內側踏步寬度等是否滿足規范要求。三、高層建筑防煙前室面積(獨用:住宅4.5m2,其它6.0m2,合用:住宅6.0m2,其他10m2)防火防煙措施,以及前室和樓梯間內的設施等是否符合防火規范規定。四、前室和樓梯間門的防火等級、開啟方向、寬度等是否符合規定。五、疏散樓梯在首層是否有直通室外的出口。底層樓梯間前室擴大時,從樓梯到出入口的距離,以及與其他部分的防火分隔等是否正確。六、塔式高層建筑采

12、用剪刀梯時,各樓梯是否有獨立防煙前室,梯段凈寬中間隔墻耐火極限等是否滿足要求。七、當有室外疏散樓梯時,梯寬、樓梯坡度、扶手欄桿高度、平臺耐火極限及細部構造等是否滿足規范要求。八、兒童使用場合的欄桿有無防攀登的措施,欄桿高度及垂直桿間的凈距等是否符合規范要求。2.6.2電梯一、對不同類別的建筑,必須設置電梯時,電梯的數量、位置、載重量等設置是否正確。二、根據建筑的類別、層數和高度,是否需設消防電梯。消防電梯的數量、前室、面積等是否符合防火規范要求。三、消防電梯與普通客、貨梯井道并列時,井道及電梯機房有無防火分隔與通風措施。四、消防電梯前室宜設擋水設施,井道底應設排水設施。五、有自動扶梯時,上下起

13、步處距墻柱的緩沖距離等是否正確。2.6.3通道一、高層建筑內走道長度超過規定時的防排煙措施是否正確。二、各類建筑坡道設置及相關的構造處理等是否符合安全使用的要求。有消防車通過的門洞高、寬是否符合要求。2.6.4建筑構配件一、墻體及吊頂的性能是否滿足隔音、安全與防火要求。二、防火墻上門窗的耐火等級、門窗位置以及與相鄰防火分區之間的水平距離等是否正確。三、各種管井是否獨立設置,管道穿墻時孔洞是否有堵塞措施,管井是否作了防火分隔,管井洞口門是否符合防火門要求。四、不同部位及不同功能用房的防火門等級或卷簾設置等是否正確。防火墻及防火卷簾是否跨越沉降縫。五、根據不同建筑部位防火門的啟閉方式和開啟方向是否

14、恰當。六、窗的開啟形式,窗臺高度等是否恰當。中庭、雨蓬等玻璃頂的玻璃性能、連接構造、防水、排煙設施等,是否滿足安全第一規定。七、陽臺、外廊、室內回廊、上人屋面及室外樓梯等臨空面的欄桿(板)、女兒墻的安全防護性能、扶手高度、欄桿豎桿間距等是否正確。八、幕墻設計是否符合有關規范的要求。幕墻上下貫通時,每層間有無高度0.8m的實體裙墻及封填縫隙措施。無內窗臺的幕墻,有無防護欄桿等安全措施。九、屋面防水等級及設防要求是否正確。其防水做法與措施是否滿足屋面工程技術規范要求。十、高低跨、大跨度(18m)和上人的卷材防水屋面的構造作法是否合理。十一、衛生間是否符合有關規范、標準的規定,防水措施是否恰當。3結

15、構專業3.1一般規定3.1.1施工圖審查是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與規范,對施工圖進行結構安全和強制性標準、規范執行情況等進行的獨立審查。3.1.2對符合需作抗震設防評價的工程項目應取得由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的專項抗震評價。3.1.3對于采用新結構、新技術、新材料的內容應有可靠依據(試驗研究、技術鑒定、專題論證等)。3.1.4對處于山區地基的建設項目,應注意地勘資料中對場區內有無滑坡、崩塌、巖溶等不良地質現象的描述以及是否對建設工程造成危害的明確評價。3.2結構設計總說明(首頁)3.2.1著重審查設計依據條件是否正確,結構體系選型、結構材料選用、統一構造作法、選用標準圖等是否正確

16、合理,對涉及使用、施工等方面需作說明的問題是否已作交代。3.2.2設計基準期,建筑結構安全等級、抗震設防烈度、建筑抗震設防分類、鋼結構和鋼筋混凝土結構抗震等級、基本風壓值、人防工程防護等級等的確定是否正確。3.2.3地基概況描述:+0.000相應的絕對標高、地基持力層的選定及相應的持力層承載力、基礎選型以及地下水類型及標高、場地和地基抗震性能、不良地質現象等。3.2.4結構設計荷載、風載取值是否符合規范要求。3.2.5結構材料及連接材料的品種、規格、型號、強度等級、安全等級、裂縫控制等級和質量要求(如焊縫質量等級,摩擦型高強度螺栓的摩擦面處理方法)等的確定是否符合規范要求。3.2.6本工程各類

17、結構的統一做法和要求如混凝土構件的鋼筋保護層厚度、縱向鋼筋錨固長度、搭接長度、縱向受力鋼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箍筋作法等是否明確、是否符合規范要求。3.2.7建筑物耐火等級和構件耐火極限、鋼結構的防火、防腐、防護、施工安裝要求等是否符合規范要求。3.2.8采用的標準圖目錄和構件的選用。3.2.9施工注意事項,如后澆帶、施工順序、樓面允許施工荷載、預應力結構、鋼結構專項施工說明、各類地基的施工、驗收要求等。3.2.10對直接承受動力荷載的構件和連接,是否滿足規范要求的構造措施。3.3 地基、基礎設計3.3.1地基持力層、地基承載力的確定和設防水位標高的確定是否合理。3.3.2基礎選型和平面布置是否

18、正確、基礎底面不同標高時的結構處理是否合理可行。3.3.3軟弱下臥層的驗算是否滿足規范要求。3.3.4 人工地基的處理方案和技術指標要求,施工、檢測及驗收要求等是否明確,是否滿足規范要求。3.3.5位于斜坡上的地基,是否滿足穩定的要求;平整場地中,是否考慮了大量的挖方、填方、堆載和卸載等對邊坡穩定性的影響。3.3.6土質地基上的高層建筑基礎埋深是否滿足規范要求;巖石地基上的高層建筑基礎埋深較小時,是否驗算建筑的穩定性、傾復、滑移。 3.3.7擴展基礎底面積是否按地基承載力和變形計算確定;基礎高度和變階處的高度,是否滿足抗沖切、抗剪切的要求;基礎底板的配筋是否符合規范要求。3.3.8箱、筏基礎的

19、上部豎向荷載重心與基礎平面形心的偏心距是否滿足規范要求;箱、筏基礎是否滿足結構承載力、剛度和防水的要求。3.3.9樁基豎向承載力和水平承載力計算是否正確,單樁承載設計值是否注明,承載力檢測要求是否明確;樁身混凝土強度等級、主筋保護層厚度要求是否符合規范要求;承臺的承載力計算是否正確。樁端持力層為軟弱土的一、二級建筑樁基以及樁端持力層為粘性土、粉土或存在軟弱下臥層的一級建筑樁基,是否驗算沉降。對樁端平面以下存在軟弱下臥層時,其承載力驗算是否滿足要求。坡地、岸邊的樁基是否滿足穩定性要求。當樁周土層沉降較大時是否考慮了樁側負摩擦力對樁基承載力的影響。3.3.10需要進行變形驗算的地基是否按規范進行計

20、算,變形值是否滿足規范要求。高層與裙房間沉降差異控制和處理是否合理可行。3.3.11需進行抗震驗算的地基及基礎,其驗算及構造措施是否符合規范要求。3.3.12工程邊坡或基坑開挖和支護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是否保證施工安全、滿足規范要求,高邊坡是否經過論證。3.3.13當基礎施工對毗鄰建筑物有影響時,對基坑開挖、工程降水的施工要求是否明確,是否安全。3.3.14地面水、地下水對建筑地基和場區的影響是否考慮,處于江河岸邊、低洼地帶的建(構)筑物底層地坪位于室外地坪之下時是否考慮和采取了建(構)筑物及其構件的抗浮措施。3.3.15處于特殊性土層(濕陷性黃土及膨脹土地區)上的建筑地基基礎設計是否滿足有關規

21、范要求。3.4 多層與高層鋼筋混凝土結構和鋼結構3.4.1結構選型及設計、重點審查內容:一、結構類型是否滿足最大高度限值規定要求,超限高層建筑是否經過論證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二、平面形狀和外形尺寸是否滿足規范要求,結構體系是否為雙向抗側力結構,其布置、剛度、質量分布是否均勻對稱,主體結構是否避免了鉸接;對非規則平面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抗側力構件截面是否符合規范規定。三、豎向布置高寬比控制、結構豎向構件的上下連續性及截面尺寸、強度等級的變化是否合理,豎向局部水平外伸或內縮及出屋面部分的結構處理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四、房屋的頂層、結構轉換層、平面復雜或開洞過大的樓層、作為上部結構嵌固部位的地下

22、室樓層的樓板是否現澆,其厚度及配筋率是否滿足規范要求。五、框架剪力墻結構中剪力墻布置、形式及間距是否合理;框支剪力墻結構中落地剪力墻和落地筒體是否加強,落地剪力墻間距、落地剪力墻數目與全部剪力墻數目之比是否符合規范要求,框支梁是否按偏心受拉構件設計,轉換層樓板是否采用雙向上、下層配筋。筒中筒結構的高寬比,內筒與外筒間的距離,外筒柱距等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六、主樓與裙房的連接處理是否正確。結構伸縮縫、沉降縫、防震縫的設置和構造是否符合規范要求。當不設縫時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七、轉換層上下結構剛度變化是否符合規范要求,轉換結構選型是否合理可靠。八、異形柱框輕結構(框架結構、框架斜撐結構,框架剪力墻結構

23、)的選用是否符合重慶市住宅建筑結構設計規程db50/5019-2001的要求。九、地下室結構構件如地下室底板、側墻、柱、頂板的設置和選用是否能保證高層建筑埋深的有效性,是否有利于水平力的傳遞;其強度及裂縫寬度能否滿足規范要求。十、鋼筋混凝土結構的梁、柱、剪力墻、板采用混凝土強度等級、截面尺寸、配筋,配筋率、配箍率及配箍特征值是否符合規范要求(抽查),柱、墻軸壓比控制是否滿足規范要求。十一、一般民用建筑局部采用小型鋼網架、鋼屋架、鋼雨蓬等結構時,與主體結構的連接是否安全可靠。3.4.2計算和構造重點審查內容:一、應列出所有計算采用軟件的名稱、版本和編制單位。二、所采用軟件的計算假定和力學模型是否

24、符合工程實際。三、計算輸入的結構總體信息是否正確;輸入的荷載是否正確(抽查)。四、時程分析對地震波和加速度值等計算參數的取值是否正確。五、薄弱層部位判別驗算及處理措施是否正確。六、轉換層上、下部結構和轉換結構的計算模型和采用的軟件是否正確。七、結構計算分析判斷:結構周期、振型、底部總剪力與總質量的比值是否屬于正常范圍之內,層間位移和結構頂點位移是否符合規范規定。八、當高層建筑由于高寬比超限、巖石地基上基礎埋深不足等情況下必須進行抗傾復驗算時,計算傾復力矩和抵抗傾復力矩是否按規范要求取值。九、高層建筑鋼結構在風荷載作用下的側移值和頂點最大加速度是否滿足規范要求,鋼結構梁、柱的強度、整體穩定性、局

25、部穩定、剛度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受壓構件計算長度的取值是否符合規范要求,梁與柱及柱腳連接節點的計算和構造是否符合規定。十、框架抗震墻結構中,抗震墻承受的地震傾復力矩是否大于結構總地震傾復力矩的50%,如不滿足,框架抗震等級的確定是否考慮了這一因素。十一、轉換層上下層的側移剛度比是否滿足規范要求,上下結構的連接、轉換層結構的截面、配筋和構造是否安全可靠。十二、對計算輸出的超筋超限信息以及其它異常信息的特殊處理措施是否恰當。十三、梁、柱、剪力墻、支撐、鋼結構連接節點,組合樓板的計算和構造是否符合規范規定,抗震措施是否符合國家規范要求。結構薄弱部位在構造處理上是否采取加強措施。采用預應力結構是否遵守有

26、關規定,保證設計、施工質量。當按一、二級抗震等級設計時,框架結構中縱向受力鋼筋是否注明鋼筋強度實測值的具體要求。十四、房屋頂層、樓電梯間及剪力墻底部、框支層上二層樓板以下的落地剪力墻等是否符合加強部位的要求。3.5 多層砌體結構3.5.1結構布置和設計一、房屋總高度、層數、高寬比及各層層高,是否滿足規范限值規定;伸縮縫、沉降縫、抗震縫的設置位置、間距及寬度是否滿足規范要求。二、平面布置是否簡單對稱,非簡單對稱平面是否有加強措施。三、縱橫墻上下是否連續,傳力路線是否清楚,抗震橫墻間距是否符合規范規定,是否采用橫墻承重或縱、橫墻共同承重的結構體系;當墻體被豎向管道削弱時或開洞率過大時是否采取了加強

27、措施。四、對有錯層、空曠大房間的特殊處理是否滿足規范要求;樓梯間位置是否合理。五、樓屋蓋圈梁和構造柱布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六、承重窗間墻寬度、外墻盡端至門窗洞邊尺寸,無錨固女兒墻高度等局部尺寸是否滿足規范限值要求。若未滿足是否有特殊構造處理。3.5.2計算與構造一、多層砌體房屋的靜力計算和抗震驗算是否符合規范有關規定,抗震驗算是否按二個主軸方向分別驗算;計算程序選用是否正確。二、是否選取具有代表性的墻體及其控制截面按規范要求進行砌體構件的高厚比、受壓、受剪、局部受壓承載力及抗震抗剪強度驗算。三、圈梁、構造柱的構造和連接是否符合規范要求;現澆坡屋面及檐口受力是否明確。四、懸挑構件是否滿足抗傾覆計

28、算并采取可靠的錨固措施,是否明確要求了施工中懸挑構件拆除底模支撐的條件;女兒墻選型是否合理,構造是否可靠。五、承重墻梁中托梁混凝土強度等級、縱向配筋率,墻梁支承長度、托梁縱向鋼筋錨固、托梁上墻體材料、厚度等構造要求是否滿足規范要求。六、預制構件標準圖選用是否正確,支承部位是否滿足計算和構造要求。七、局部薄弱部位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3.6 底部框架抗震墻磚房3.6.1結構布置和設計一、房屋總高度、總層數、高寬比是否滿足規范限值規定。二、底部縱橫兩方向的抗震墻間距是否滿足規范規定,轉換層上下層側移剛度的比值是否滿足規范要求,質量中心與剛度中心是否一致。三、轉換層以上墻體是否上下對齊,縱橫墻是否豎

29、向連續。四、底部框架及剪力墻結構的抗震等級的確定是否符合規范要求。五、底部框架樓蓋是否采用現澆或裝配整體式鋼筋混凝土樓蓋。六、底層框架的梁、柱、剪力墻、板的混凝土強度等級、截面尺寸、柱軸壓比,配筋率是否符合規范要求。七、上部磚房的結構布置、圈梁、構造柱及墻體布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以及本文件第3.5的要求。3.6.2計算與構造一、結構抗震計算是否按規范規定進行,底層縱向、橫向地震剪力設計值是否按規范要求乘以增大系數并全部由該方向的抗震墻承擔,結構的總體受力分析計算軟件是否適合底框結構計算。二、底層框架磚房的框架部分設計、計算和構造措施是否滿足規范要求。3.7大跨度房屋鋼結構3.7.1結構體系的選型

30、是否合理,支撐系統的布置是否能保證整個結構體系的穩定性,撓度及側移是否滿足規范要求。3.7.2網架、網殼結構的桿件及配件材料是否滿足規范要求,焊縫金屬材料與母材金屬材料是否相匹配,防腐措施是否符合規范要求。3.7.3網架、網殼結構的桿件計算長度取值是否滿足規范要求,節點連接構造是否能保證傳力的可靠。3.7.4網架、網殼結構采用的支座節點形式是否與力學模型相符,支座節點的構造是否合理,連接焊縫或錨栓是否可靠。3.7.5工業廠房及門式剛架結構體系中檁條、拉條、墻架系統的設置以及與主框架連接節點的構造是否合理,荷載取值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的規定。3.7.6工業廠房及門式剛架結構體系中框架梁、柱

31、計算長度的選取是否符合規范要求,構件強度、整體穩定、局部穩定計算是否滿足規范要求,柱腳及連接節點的構造是否合理,連接設計是否滿足規范要求。3.7.7工業廠房鋼結構中吊車梁系統(包括制動結構、輔助桁架及支撐)的設計是否合理,多臺吊車作用時吊車荷載的取值是否符合規范要求。吊車梁截面設計及連接節點設計是否采用減少動力影響及防止疲勞破壞的構造措施。3.8幕墻結構3.8.1一般規定一、材料是否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規定。二、材料是否具備出廠合格證。三、材料的物理力學性能、化學成分、技術指標、耐久性能是否符合規范要求。3.8.2幕墻橫梁、立柱的強度、整體穩定、局部穩定、剛度是否滿足規范要求;幕墻主要受力構件及其

32、截面受力部分的壁厚是否滿足規范要求;結構硅硐密封膠中的應力計算是否考慮短期或長期荷載和作用計算。3.8.3隱框或半隱框幕墻玻璃與骨架間結構密封膠的粘結寬度及厚度是否按規范要求進行計算。3.8.4幕墻與主體結構是否采用預埋件連接,預埋件的計算和構造要求是否滿足規范要求。3.9 玻璃屋頂結構3.9.1是否采用安全玻璃,是否根據上人或不上人屋頂的使用要求按規范要求進行采光頂玻璃內力計算,是否滿足規范要求的設計許用應力的要求。3.9.2半鋼化夾層玻璃和鋼化夾層玻璃的夾層膠片厚度是否滿足規范要求。3.9.3骨架是否根據使用要求進行內力分析和強度、穩定、剛度設計,結果是否正確;采光頂玻璃與骨架的連接是否可

33、靠,傳力是否直接。3.9.4骨架與主體結構連接是否可靠,予埋件的計算和構造是否滿足規范要求。4給水排水專業4.1一般規定4.1.1設計總說明是否包括了設計依據、設計范圍、各系統主要設計數據、大型復雜工程各系統的設計簡述、施工安裝及驗收要求、以及防腐、防伸縮、防沉降、防污染、保溫等內容。4.1.2設計深度是否符合建設部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的規定中對給水排水施工圖設計的要求。4.1.3設計是否杜絕了國家和重慶市建設管理部門明文規定的淘汰產品。4.2建筑給水排水4.2.1給水一、水質和防回流污染1.飲用水及生活洗滌、沐浴、游泳池及娛樂池用水水質是否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其他用水的水質是否符合有

34、關標準。2.設計是否做到了生活飲用水不得因回流而被污染,其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2) 給水管配水出口不得被任何液體或雜質所淹沒。3) 給水管配水出口高出用水設備溢流水位的最小空氣間隙,不得小于配水出口處給水管徑的2.5倍。3)特殊器具和生產用水設備不可能設置最小空氣間隙時,應設置防污隔斷器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隔斷措施。3.是否嚴格做到了生活飲用水管道不與大便器(槽)直接連接。4.埋地生活飲用水貯水池與污水處理構筑物的凈距是否做到了不應小于10m,當凈距不能保證時,是否采取了生活飲用水貯水池不被污染的措施。5.是否做到了生活或生活用水與其他用水合用的水池、水箱的池(箱)體應采用獨立結構形式,不得利用建

35、筑物的本體結構作為水池的池壁和水箱的箱壁。6.生活、消防給水合用的水箱(池),是否采取了防止水質變壞的措施。7.是否做到了生活飲用水水箱溢流管的排水不得排入生活飲用水貯水池。8.是否做到了生活飲用管道不得與非飲用水管道連接。在特殊情況下,必須以飲用水作為工業備用水源時,兩種管道的連接處,是否采取了防止水質污染的措施。在連接處,是否做到了生活飲用水的水壓必須經常大于其他水管的水壓。9.生活飲用水貯水池(箱)的溢流管是否采取了防污染措施。二、給水系統的選擇1.建筑給水系統的選擇是否滿足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以下簡稱建水規)的規定。(2.建筑給水系統的豎向分區是否滿足建水規的規定。三、管道布置1給水

36、管道的布置是否做到了不得布置在遇水會引起燃燒、爆炸或損壞的原料、產品和設備的上面,并應避免在生產設備上面通過。2.設計是否做到了圖書館書庫內不得設置配水點。給水管道不得穿越庫區。3.設計是否做到了檔案館庫區內不得設置配水點。給水管道不得穿越庫區。4.醫院下列用房的洗滌池是否均采用了非手動開關,并防止了污水外濺。1)診查室、診斷室、產房、手術室、檢驗科、醫生辦公室、護士室、治療室、配方室、無菌室。2)其他有無菌要求或需要防止交叉感染的用房。3)廁所前室的洗手盆。5.給水管道的布置是否做到了不得妨礙生產操作、交通運輸和建筑物的使用。6.給水管道是否做到了不得敷設在煙道、風道內,生活給水管道不得敷設

37、在排水溝內。并不得穿過大便槽與小便槽。當給水立管距小便槽端部小于及等于0.5m時,是否采取了建筑隔斷措施。7.建筑物內給水管與排水管之間的最小凈距是否做到了平行埋設時應為0.5m時;交叉埋設時應為0.15m,且給水管在排水管的上面。8.給水管道穿過地下室外墻或地下構筑物的墻壁處,是否采取了防水措施。9.給水管道穿過承重墻或基礎處,是否有保證建筑物沉降不破壞管道的措施。10.是否做到給水管不得穿過變配電間。四、管道材料的選用是否符合建水規、建設部和重慶市建委的有關規定。五、管道附件及水表的選用和設置是否符合建水規的有關規定。六、水泵裝置的設計是否符合建水規的規定。七、吸水井、貯水池和水箱的設計是

38、否符合建水規的規定。八、氣壓給水設備的設計是否符合建水規的規定。4.2.2排水一、排水系統1.是否正確地選擇排水系統(分流或合流)。2.建筑物雨水管道是否單獨排出。二、衛生器具及附件1.衛生器具和工業廢水受水器與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產生有害氣體的排水管道連接時,是否在排水口以下設存水彎,存水彎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2.下列設備和容器是否做到了不得與污廢水管道系統直接連接,而應采取間接排水的方式:1)生活飲用水貯水箱(池)的泄水管和溢流管。2)廚房內食品制備及洗滌設備的排水。3)醫療滅菌消毒設備的排水。4)蒸發式冷卻器、空氣冷卻塔等空調設備的排水。5)貯存食品或飲料的冷藏間、冷藏庫房的地

39、面排水和冷風機溶霜水盤的排水。3.室內排水溝與室外排水管道連接處,是否設水封裝置。4.廁所、盥洗室、衛生間及其他房間需經常從地面排水時,是否設有地漏。5.醫院建筑內門診、病房、醫療部門等衛生器具是否滿足不得共用存水彎的要求。三、管道布置1.是否做到了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引起燃燒、爆炸或損壞的原料、產品和設備的上面。2.是否做到了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食堂、飲食業的主副食操作烹調的上方。當受條件限制不能避免時,是否采取了防護措施。3.是否做到了圖書館書庫內不得設置配水點,且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庫區。生活污水立管不應安裝在與書庫相鄰的內墻上。4.是否做到了檔案館庫區內不得設置配水點,且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庫

40、區。5.是否做到了架空管道不得敷設在生產工藝或衛生有特殊要求的生產廠房內,以及食品和貴重商品倉庫、通風小室和變配電間內。6.是否做到了排水管道不得穿過沉降縫、煙道和風道,并不得穿過伸縮縫。當受條件限制必須穿過時,是否采取了相應的技術措施。7.是否做到了排水埋地管道,不得布置在可能受重物壓壞處或穿越生產設備基礎。在特殊情況下,應與有關專業協商處理。8.是否做到了生活污水立管不得穿越臥室、病房等對衛生、安靜要求較高的房間。9.排水管穿過承重墻或基礎處,是否有保證建筑物沉降不破壞管道的措施。10.排水管穿過地下室外墻或地下構筑物的墻壁處,是否采取了防水措施。四、排水管道材料的選用是否符合建水規、建設

41、部和重慶市建委的規定。管道連接和室內排水檢查井的設置是否符合建水規的要求。五、是否按建水規的規定設置通氣管。六、污水泵和污水集水池的設計是否符合建水規的規定。七、局部污水處理1.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是否設有除臭系統。2.生活污水處理構筑物機械運行噪聲是否超過現行的國家標準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3096-93)的要求。在建筑物內運行噪聲較大的機械是否設了獨立隔間。3.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是否選用環保部門推薦的處理裝置,并不得采用化糞池。處理后的污水是否達到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的要求。4.為截留公共食堂和飲食業污水中的食用油脂,是否設有除油裝置。5.為截留洗車臺、汽車修理間和其他少量生產污水中的油類,

42、是否設置了隔油池。隔油池內是否考慮了沉淀部分容積。6.是否做到了糞便污水和其他污水,不得排入隔油池內。八、醫院污水處理1.醫院污水是否進行了消毒處理,經處理后的水質是否符合醫院污水排放標準的要求。2.含放射性物質、重金屬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污水,當不符合排放標準時,是否做到了單獨進行專門處理后,方可排入醫院污水處理站或城市排水管道的要求。九、雨水系統的設計是否符合建水規的規定。4.2.3熱水及飲水供應一、熱水系統1.熱水供應系統的選擇,是否根據使用要求、熱源、耗熱量及用水點分布情況,按建水規的要求確定。2.高層建筑熱水供應系統的分區是否與給水系統的分區一致。各區的水加熱器、貯水器的進水是否均

43、由同區的給水系統供應。二、加熱和貯熱設備1.加熱設備和貯熱設備的選用是否符合建水規的要求。2.加熱和貯熱設備附件的設置是否符合建水規的要求。3.冷水補給水箱的設置高度(以水箱底計算),是否做到了保證最不利處的配水點所需水壓。三、管材的選用和附件的設置是否符合建水規的要求。四、管道敷設和保溫材料的選用是否符合建水規的要求。五、醫院洗嬰池的熱水供應是否設有控溫、穩壓裝置。六、飲水供應的設計是否符合建水規的規定。4.2.4室外給水排水管道一、總體要求1.管線的平面位置、豎向位置是否采用城市統一的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2.室外給水管、排水管與城鎮的給水管、排水管連接時,是否符合有關部門的規定。3.給水管

44、道、排水管道之間以及它們與其他管線、建筑物、構筑物之間的凈距以及管道交叉的垂直凈距,是否符合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的規定。二、室外給水管道及附屬構筑物的設計,是否符合室外給水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三、室外排水管渠及其附屬構筑物的設計,是否符合室外排水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四、室外給水和排水管材的選用是否符合有關規定。4.3消防給水和滅火設備4.3.1消防水源一、利用天然水源作為消防水源時,其天然水源(江、河、湖、水庫等)是否能確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時的消防用水量,是否有可靠的取水設施。二、利用市政低壓給水管作為室外消防水源時,在滿足最大用水量的情況下,其管道內的水壓是否不小于0.10mpa。三、利用

45、市政高壓給水管作為室內消防供水水源時,在滿足用水總量的情況下,其管道內的水壓是否能保證室內最不利點滅火設施對水壓的要求。4.3.2消防用水量一、多層建筑消火栓系統用水量1.城鎮、居住區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是否按同時火災次數和一次滅火用水量經計算確定。同時火災次數和一次滅火用水量是否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以下簡稱建規)的規定,根據其城鎮、居住區的人數確定。2.工廠、倉庫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是否按同時火災次數和一次滅火用水量經計算確定。同時火災次數和一次滅火用水量是否按建規的規定,根據基地面積、附有居住區人數確定同時火災次數;根據建筑耐火等級,建筑物類別及建筑體積確定一次滅火用水量。3.堆場、儲罐

46、室外消防用水量是否按建規的規定,根據不同類型堆場、儲罐的總儲量或總容量確定。4.甲、乙、丙類液體儲罐消防用水量是否按滅火用水量和冷卻水量之和計算;滅火用水量及冷卻水量是否按建規的規定經計算確定。5.廠房、庫房、公共建筑、住宅等室內消火栓用水量是否按建規的規定,根據不同類型建筑的高度、層數、體積或座位數確定。二、停(修)車庫(場)的室內、外消火栓用水量是否按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根據停(修)車庫(場)的防火分類確定。1.車庫是否設室外消火栓給水系統,其室外消防用水量是否按最大的一座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計算。2.車庫室外消防用水量是否不小于:、類車庫20l/s;類車庫15l/

47、s;類車庫10l/s。3.汽車庫、修車庫室內消防用水量是否不小于:、類汽車庫及、類修車庫10l/s;類汽車庫及、類修車庫5l/s。三、高層建筑消火栓用水量1.高層建筑室內、外消防用水量是否按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以下簡稱高規)的規定,根據不同建筑的防火分類及建筑高度或每層建筑面積確定。高層建筑的消防用水總量是否按室內、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計算。2.高層建筑群室內、外消防用水量是否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幢高層建筑用水量計算。四、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防用水量1.閉式噴水滅火系統的設計流量是否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以下簡稱噴淋規范)的規定,按最不利處作用面積內噴頭同時噴水的總流量確定2.雨淋系統,

48、水幕系統的設計流量是否按雨淋閥控制的噴頭流量之和確定。多個雨淋閥并聯的雨淋系統,其設計流量是否按同時啟動雨淋閥的流量之和的最大值確定。3.建筑內同時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水幕系統時,其設計流量是否按啟用兩者系統的用水量計算,并取二者之和中的最大值。4.建筑內設有不同類型的系統或有不同危險等級的場所時,其系統的設計流量是否按其設計流量的最大值確定。五、水噴霧滅火系統設計流量是否根據每個水霧噴頭流量,水霧噴頭同時開啟的數量經計算確定。六、建筑室內有數種消防給水滅火設備時,其消防用水量是否按需要同時開啟的滅火設備用水量之和計算。 4.3.3消防水池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是否設置消防水池:1.市政給水

49、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滿足消防用水量。2.市政給水管道為枝狀或只有一條進水管時(且多層建筑消防用水量之和超過25l/s者;二類高層居住建筑除外)。 二、 消防水池容量是否按不同類型建筑及不同的滅火設備的室內、外消防用水量、火災延續時間及建規或高規有關確定消防水池容量的規定,經計算確定其容量。三、 火災延續時間1.消火栓系統1)居住區、工廠和丁、戍類物品倉庫是否按2h計。2)甲、乙、丙類物品倉庫、可燃液體儲罐等是否按3h計。3)高層建筑商業樓、展覽樓、綜合樓、一類建筑的財貿金融樓、圖書館、書庫、重要擋案樓、科研樓和高級旅館是否按3h計;其余高層建筑是否按2h計。4)汽車庫、修車庫是否按2h計。2.自動

50、噴水滅火系統是否按1h計。四、多層建筑消防水池容量超過1000m3、高層建筑消防水池容量超過500m3時,是否分設成兩個能獨立使用的消防水池。五、消防用水與其它用水合用水池時,是否設有確保消防用水量不作它用的技術措施。寒冷地區的消防水池是否采取了防凍措施。六、設置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是否設有取水口(井);其水深能否保證消防車的水泵吸水高度不超過6m;其取水口(井)距被保護建(構)筑物的距離是否符合有關規范的規定。七、利用其它水池(如游泳池、觀景水池、冷卻循環水池等)作為消防水池時,其利用的水池是否具備消防水池應具備的全部功能。八、高層建筑群共用消防水池時,其水池容量是否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幢

51、高層建筑計算。4.3.4消防水泵一、選用的消防水泵的流量和揚程是否能滿足消防給水系統所需要的用水量和壓力要求。二、消防給水系統是否設置備用消防泵,其備用消防泵的工作能力是否按最大一臺消防工作泵選定。三、一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是否不少于兩條,當一條吸水管發生故障時,其余吸水管能否通過全部消防流量。四、消防水泵的供水管是否不少于兩條與消防給水環狀管網連接,當一條供水管發生故障時,其余供水管能否供給全部消防流量。五、消防水泵是否采取自灌式吸水方式。六、高層建筑消防給水系統是否采取防超壓措施;是否設有消防水泵的試驗和檢測用的設施。七、高層建筑群共用消防水泵時,其消防水泵的工作能力是否按最大的一幢建筑計算

52、。4.3.5室外消防給水一、多層建筑室外消防給水管道是否按建規的規定,根據室外消防用水量是否超過15l/s確定布置成枝狀或環狀,超過15l/s時是否布置成環狀。二、高層建筑室外消防給水管道是否布置成環狀管網。三、室外消防給水環狀管網從市政給水管接入的進水管是否不少于兩條,一條進水管發生故障時,其余進水管能否滿足全部消防用水量。四、室外消防給水環狀管道是否設置檢修閥門,并將環網分成若干獨立段。五、室外消火栓的設置數量是否根據規范規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和每個消火栓流量按10-15l/s經計算確定。六、室外消防給水管管徑是否按規范規定的室內、外消防用水量經計算確定,且最小管徑是否不小于100mm。七

53、、室外消火栓是否沿消防車道并沿建筑均勻布置,消火栓距建筑物外墻5-40m;距道路邊的距離不宜大于2m。八、室外消火栓與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距離是否在15-40m范圍內。4.3.6高位消防水箱一、多層建筑及高層建筑采用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時,是否設置高位消防水箱。二、消防水箱的設置高度1.多層建筑消防水箱是否設置在建筑屋頂最高部位。2.高層建筑消防水箱設置高度:當建筑高度不超過100m時,是否保證最不利點消火栓靜水壓力不低于0.07mpa;當建筑高度超過100m時,是否保證最不利點消火栓靜水壓力不低于0.15mpa;是否保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最不利點噴頭的工作壓力不低于0.1mpa(或0.05mpa)

54、。三、消防水箱的儲水量1.多層建筑消防水箱的儲水量是否按室內10min的消防用水量經計算確定,且是否滿足當消防用水量不超過25l/s,經計算儲水量大于12m3時,仍采用12m3;當消防用水量超過25l/s,經計算儲水量超過18m3時,仍采用18m3。2.高層建筑消防水箱的儲水量是否滿足:一類高層公共建筑不小于18m3;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和一類高層居住建筑不小于12m3;二類高層居住建筑不小于6m3。3.高層建筑采用并聯給水方式的分區消防水箱容量是否與高位水箱容量相同。四、消防用水與其它用水合用高位水箱時,是否設有確保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術措施,有無防止消防水泵供水進入高位消防水箱的技術措施(串聯

55、系統除外)。五、高層建筑高位消防水箱的設置高度不能滿足規范規定的消防壓力時,是否設置增壓設施。4.3.7室內消火栓系統一、設置室內消火栓條件1.多層建筑設置或不設置室內消火栓是否按建規的規定,根據各類型建筑的層數,體積或座位數確定。廠(庫)房是否根據建筑耐火等級、生產或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及建筑體積確定。2.一、二、三級港口客運站和各級公路汽車客運站候車廳是否設置室內消火栓。3.超過5輛的汽車庫和、類修車庫是否設置室內消火栓。4.高層建筑是否設置室內消火栓。二、室內消防給水管道1.多層建筑室內消防用水與其它用水合用管道時,當其它用水達到最大秒流量時,合用管道能否供應全部消防用水量。2.高層建筑

56、室內消防給水是否與生活、生產給水系統分開成獨立的供水系統。3.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與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是否分開設置,若有困難,兩個系統合用消防泵時,兩個系統的管道是否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報警閥前(沿水流方向)分開設置。4.室內消火栓栓口處靜水壓力大于0.80mpa時,消防供水系統是否進行豎向分區。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壓力大于0.50mpa時,是否在栓口處設置減壓裝置或采用減壓穩壓消火栓。5.多層建筑室內消火栓超過10個且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時,室內消防給水管道是否不少于兩條進水管與室外環狀管網連接,并將室內管道接成環狀或將進水管與室外管道連成環狀。當一條進水管發生故障時,其余進水管能否供給全部消防

57、用水量。6.汽車庫、修車庫室內消火栓超過10個時,室內消防管道是否布置成環狀,并兩條進水管與室外管道相連接。7.高層建筑室內消防給水管道是否布置成環狀,環狀管網的進水管或區域高壓或臨時高壓給水的引入管是否不少于兩條,當一條發生故障時,其余的進(引)水管能否保證消防用水量和水壓要求。8.多層建筑中超過六層的塔式和通廊式住宅、超過五層或體積超過10000m3的其它民用建筑,其室內消防豎管為兩條或兩條以上時,是否至少兩條豎管連成環狀。9.高層塔式住宅只設一根消防豎管和雙閥雙出口消火栓時,是否符合高規規定的塔式住宅十八層及十八層以下,每層不超過8戶,每層建筑面積不超過650m2及設兩根豎管有困難時的限定條件。10.高層建筑室內消防給水豎管的布置是否保證同層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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