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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上課可能沒仔細聽,如果有遺忘的請聯系下,及時補充,謝謝!第一編 法學概論第一章:一、法學體系的劃分(一)從部門法劃分:憲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訴訟法等;(二)從認識論劃分:理論法學和應用法學; 二、邊緣法學邊緣法學指橫跨兩個學科或由兩個學科整合而成的,如:法律社會學,法律心里學,法醫(表現為法學+其他學科)第二章:一、法理學在中國的發展1、市場經濟與民主政治是中國法理學發展的客觀基礎;2、改革與開放是我國法理學發展的歷史課堂; 第三章:一、法理學在法學體系中的作用1、法理學是法學的一般理論;2、法理學是法學的方法論;3、法理學是法學的基礎理論第二編 法的本體第四章一、什么是法(名解-重點掌握

2、) 法的概念:法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的并有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權力和義務為內容,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的意志,以確認、保護和發展對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為目的的行為規范體系。法的概念反映出的四方面內容:規范性;強制性;階級意志性;物質制約性; 二、法的本質1、階級意志性,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2、物質制約性,法的內容是由統治階級所處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 三、法的特征1、特殊規范性,法是調整人們行為關系的規范;2、國家意志性,法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的規范;3、權利義務性,法是規定權利和義務的規范;4、國家強制性,法是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規范; 第五章一、法的要

3、素:法律規則,法律原則,法律概念二、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構成要素之一,是對各種法律事實進行概括,抽象出它們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權威性范疇。法律概念與日常生活用語中的概念不同,它具有明確性、規范性、統一性等特點。法律概念是構成整個法律體系的原子,是法律知識體系中最基本的要素。三、法律概念的分類:1、內容分:涉人;涉事;涉物2、涵蓋面分:一般法與部門法;3、所涉及的對象分;主體、客體、內容、事實;四、法律規則法律規則,作為構成法的最主要的要素,指的是規定權利和義務及具體法律后果的準則, 或者說是對一個事實狀態賦予一種確定的法律指示和規定。法律規則是法律調整社會行為和關系的主要憑借,也是法律實施的主要依據

4、。五、法律規則構成要素法律規則構成采用“三要素”:假定條件;行為模式;法律后果;1、假定條件:假定是對法律規則適用的條件或者事實狀態的規定;(簡單記得舉例法條)2、行為模式:行為模式是從眾多實際行為中抽象出來的行為范式,它規定了人們應如何行為的準則(包括 3 種模式許可;必為;禁止);3、法律后果:法律后果是法律規則中對遵守或違反法律的行為給予肯定或者否定的評價,包括肯定性法律后果或者否定法律后果。六、法律規則分類1、授權性規則,義務性規則,權義復合型規則;2、任意性規則,強制性規則;3、準用性規則,確定性規則,委任性規則; 七、簡述法律規則與法律原則的區別1、法律規則是(參見第四)2、法律原

5、則是法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是最直接法的精神和社會活動規律的要素,在創制、適用、遵守法律過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宏觀指導作用。法律原則為法律規則提供普遍價值根據。兩者區別在于:1、從內容看:法律原則不預設確定的事實和具體的法律后果,也沒有規定具體的權利義務;它無法為社會主體提供具體行為準則。而法律規則在內容規則細化上明顯高于法律原則;2、從適用范圍上:法律原則是眾多行為規則抽象性的概括,是一個法律部門甚至整個法學體系通用的準則,其適用范圍很大;但法律規則適用范圍小,但是明確;3、從適用要求上:法律規則具有確定性,穩定性以及嚴格性;法律原則具有模糊性和概括性;4、法律規則之間往往相互排斥,而法律原則之

6、間卻可以相互兼容;5、從邏輯結構上:法律規則較復雜,法律原則較簡單;6、從作用上:一個規范指導人們的社會關系和社會行為;一個具有宏觀指導意義; 第六章一、法的淵源1、法的正式淵源:指由國家機關制定或認可的法律規則,通常包括(制定法、判例法、習慣法、國際條約與協定)2、法的非正式淵源:公平與正義的觀念;公平政策,法理;學說; 二、當代中國法的正式淵源1、當代中國法的正式淵源是制定法,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特別經濟區法規和規章、特別行政區法規和規章、國際條約和協定;2、當代中國法的非正式淵源是習慣、判例和政策;(法理和學說并非我國法的非正式淵源)三、規范

7、性法律文件的規范化和系統化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統化是指采用一定的方式,對已制定頒布的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進行歸類、整理或編纂,使之集中起來作有系統的排列的活動。法律匯編與法律編纂以及法律清理是規范性文件系統化的三種基本方法。法律匯編,也叫法規匯編,是對已經頒布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標準進行系統的排列,匯編成冊。法律匯編不改變匯編的規定性法律文件的內容,不制定新的法律規范,因而不是國家的立法活動,僅是一項技術意義上的工作。法典編纂。法典編纂:是指對散見于不同規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屬于某一部門法的全部現行法律規范,進行審查、修改和補充,編纂成具有完整結構的、統一的法典的活動。是國家的立法活動

8、。法律清理:法律清理是指有權的國家機關按照一定的程序或統一安排的要求,對一定時期和范圍內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進行審查和清理,從而確認其法律效力的專門活動。從主體上:有權的國家機關;從內容上:不是立法活動;從功能上:促進實現法的系統化、科學化。四、法的效力等級1、上位法優于下位法2、新法優于舊法3、特別法優于一般法4、國際法優于國內法五、法的效力范圍在世界各國的法律實踐中先后采用過四種對人的效力的原則:(1)屬人主義; (2)屬地主義; (3)保護主義,;(4)以屬地主義為主,與屬人主義、保護主義相結合。(折中主義) 根據我國法律,對人的效力包括兩個方面:(1) 對中國公民的效力。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

9、內一律適用中國法律。(2) 對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效力。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在中國領域內,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中國法律。外國人在中國領域外對中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最低刑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中國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3、法律的空間效力指法律適用于哪些地區,一般說來,一國法律適用于該國主權范圍所及的全部領域。4、法律的時間效力(1) 法律的生效時間法律的生效時間主要有三種: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由該法律規定具體生效時間規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條件時生效(2) 法律終止生效的時間明示的廢止,即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規定廢止舊法。默示的廢止

10、,即在適用法律中,出現新法與舊法沖突時,適用新法而使舊法事實上被廢止。(3) 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也稱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如果適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沒有溯及力。就有關侵權、違約的法律和刑事法律而言,一般以法律不溯及既往為原則。但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并非絕對。目前各國的通例是“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認為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 適用新法。六、法的分類1、法的一般分類:成文法和不成為法根據法律的創制方式和表現形式不同劃分;一般法和特別法根據適用范圍不同;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據法律的地位、效力、內容和制定主體、程序不同;實體

11、法和程序法根據法律規定的內容不同;國內法和國際法根據法律的創制主體和適用范圍不同2、法的特殊分類:公法和私法大陸法系劃分;普通法和衡平法英美法系劃分;聯邦法與聯邦成員法 聯邦制國家; 第七章 法律關系一、法律關系的概念法律關系是指法律在調整社會關系過程中形成的人與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是法律確認和調整社會生活關系的結果。二、法律關系的分類1、根據構成法律關系主體是否具體化、特定化可以分為:絕對法律關系和相對法律關系;2、根據法律關系產生的依據、執行的職能和是否存在法律責任的不同,可以劃分為: 調整性法律關系和保護性法律關系;(調整基于合法行為,保護基于違法行為);3、按照法律關系主體法律地位

12、的不同,可以劃分為平權型法律關系和隸屬型法律關系;4、根據法律關系之間因果關系和相互地位的不同,可將法律關系劃分為第一性法律關系和第二性法律關系;(例調整性是第一性,保護性是第二性;實體是第一性,程序是第二性;)三、法律關系三要素主體、客體、內容 四、法律關系主體 法律關系主體(1)法律關系主體的概念與種類法律關系主體,也稱權利主體或權利義務主體,是指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在法律關系中一定權利的享有者和一定義務的承擔者。法律關系主體的種類包括:公民(自然人);各種機構和組織(法人和非法人團體);國家。(2)法律關系主體構成的資格: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權利能力。又稱權義能力(權利義務能力),是依法

13、享有一定權利和承擔一定義務的法律資格。在一般法律關系中,公民都具有權利能力;在某些法律關系中,可能需要特殊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是指權利主體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其不僅意味著主體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地參加到法律關系中來,而且意味著主體能夠理解自己的行為并通過自己有意識的行為獨立實現主體權利和法律義務。各國對行為能力都有年齡方面和健康狀況方面的限制。其中又包括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和法人的行為能力;(對自然人行為能力進行解析,完全,限制,無)法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同時產生,同時消滅;五、法律關系的客體種類財產;非財產利益(言論自由、通訊秘密);行為;六、法律事實及種類法律事實是由

14、法律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消失的各種事實總稱。1、肯定性法律事實和否定性法律事實;肯定性確認性,否定性是排他性的;根據法律事實存在形態進行劃分;2、單一的法律事實和事實構成;根據數量標準劃分;3、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根據是否以人的意志為轉移劃分;ps(法律行為的概念及特點:法律行為指的是法律規范規定的,行為人在一定意志支配下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的行為;其具有法律性,行為性,意志性,社會性)。第八章 法律體系一、法律體系法律體系指由一個國家現行的全部法律規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形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二、法律部門法律部門又稱“部門法”,是指按照法律調整社

15、會關系的領域和方法所創分的一國同類法律規范的總稱。三、當代中國法律部門當代中國的法律體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門: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經濟法;刑法;訴訟法;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第九章 法律責任1、法律責任的概念和種類(1) 法律責任的涵義因違反、違約行為或因其他法律規定的事實而應當承擔的某種具有強制的不利法律后果。(2) 法律責任的特點:承擔法律責任的最終依據是法律。法律責任具有國家強制性。即法律責任的履行由國家強制力保證。(3) 法律責任的種類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國家賠償責任;違憲責任。2、法律責任的構成(重點-簡答)法律責任的構成是指法律規定的,決定某一行為承

16、擔法律責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和因素。法律責任的構成包括五個方面:責任主體,主觀過錯,違法或違約行為,損害事實,違反或者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責任主體:責任主體是承擔法律責任的人,它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主觀過錯:主觀過錯表明行為主體的心理狀態,與其是否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和承擔何種法律責任有著密切的關系;違法或違約行為:違法行為,指的是違反法律規定,不履行法定義務,侵犯他人權利, 給他人或社會造成危害的行為,是行為人在自己意識支配下完成的;違約行為指的是違反合同約定,沒有履行一定法律關系中的作為義務和不作為義務。損害事實:指違法或者違約行為導致損失或傷害,即包括損害、喪失的實際所得

17、利益, 也包括預期可得利益。因果關系:違法或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發生之間有直接的必然的聯系。第十章 權利與義務1、權利與義務的概念法律權利:規定或隱含在法律規范中、實現于法律關系中、主體以相對自由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獲得利益的一種手段;法律權利特征:1. 法律權利法律性:法律權利以國家法律確認認可為前提,并為權利的實現制定了相應的法定程序;2. 法律權利的自主性:法律權利不僅是國家許可和保障的行為,而且是可以按照權利主體自己的愿望來決定是否實施的行為;3. 法律權利的可為性:法律權利是實實在在的,并非是抽象的權利;4. 法律權利的利益性:任何法律權利的實現都伴隨著某種利益,可能是國家利益,可能是

18、個人利益;法律義務:規定或隱含在法律規范中,實現與法律關系中,主體以相對被動的作為或不作為保障權利主體獲得利益的一種手段;法律義務特征:1. 法律義務的法律性:法律義務必須由法律明文設定,以法律規范的形式存在,并不適用推定;2. 法律義務的國家強制性:不履行法律義務,由國家強制制裁;3. 法律義務的從屬性:法律義務從屬于法律權利而存在,脫離法律權利的法律義務是不存在的;4. 法律義務的必為性:法律義務必須按照法律規范中規定以作為或者不作為形式進行履行;2、權利與義務的關系(簡答,論述)權利與義務的關系概括而言包括: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權利義務是對立統一的關系;法律關系中對應關

19、系:即從結構上看,兩者是緊密聯系,不可分割的。它們的存在和發展都必須以另一方的存在和發展為條件;社會生活的對等關系:即從數量上看,兩者的總量是相等的;功能發揮的互動關系:表現為價值的一致性與功能的互補性。價值的一致性是說無論權利還是一位,設立的目的都等于立法的目的;功能的互補性指的是兩者適應社會需要互相彌補;價值選擇的主從關系:從價值上看,權利和義務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在不同國家的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3、法與權力和義務法是以權利義務為主要內容的社會關系,權利義務又貫徹于法的各個環節; 首先,權利義務是從法律規范到法律關系到法律責任的各個環節的構成要素; 其次,權利義務貫穿法的運

20、行和操做的過程,從立法、執法、司法、法律監督最后,權利義務全面表現和實現法的價值;第三編 法的演進第十一章 法的起源1、法律起源的一般規律社會生產力的不斷發展最終導致法律的產生;法律的發展一般經歷了由禁忌、習慣、習慣法再到成文法的發展過程;法律的發展常常與宗教、道德相伴而生;法律的發展還經歷了一個從簡單到復雜的發展過程; 第十二章 法的歷史形態1、法的歷史形態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社會主義社會2、奴隸社會的法律制度維護奴隸制的占有關系,否認奴隸的法律主體資格;刑罰嚴酷,維護等級制度法律明顯帶有原始社會的殘余3、封建社會的法律制度肯定人身依附關系:獲得相對自由維護封建等級制度強調君主

21、集權刑罰嚴酷4、資本主義社會的法律制度(相對重要)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標志著人類社會對財產認識問題有了重大突破,對于促進資本主義發展起了很大作用;契約自由原則:這一原則有著重要的歷史意義與現實意義;承認公民作為契約主體的平等性,是商品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這不僅是資本主義國家的原則,社會主義國家也同樣寫入憲法,是全人類的共同文化遺產資本主義國家海洋其他原則例如:憲法至上,人民主權等;5、中國社會主義的法律制度解決社會主要矛盾,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加強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一個國家兩者制度;法理與國情結合; 第十三章 法系1、法系的概念:法系是根據發的歷史淵源

22、、文化傳統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的法律運行方式、存在方式,對現行的法律以及歷史上業已存在過的各種法律所做的一個分類;凡是具有相同存在形式與運行方式都可以劃歸為一個類型,我們將其稱為一個法律家族;2、法律體系法律體系,也稱為部門法體系,是指一國的全部現行法律規范,按照一定的標準和原則, 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內部和諧一致、有機聯系的整體,它反映一國法律的現實狀況。第十四章 法的發展1、法律發展的概念:法律發展是一個整體性概念,它是指與社會經濟、政治和文化發展相適應、相協調,包括制定變遷、精神轉換等內在的法律進步或變革;2、法律發展包括:法律繼承、法律移植、法律改革3、法律繼承:就是不同歷史類型

23、的法律制度之間的延續、相繼、繼受,一般表現為舊法對新法的影響和新法對舊法的承接和繼受;4、法律移植:特定國家的某種法律規則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國家。表達即在借鑒、整合他國法律的基礎上,進行采納、吸收,同化本國法律,使之成為本國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門為本國所用;法律移植的范圍:一是外國法律,二是國際法律和慣例,通稱國外法。5、法制改革:指一個國家或社會在其社會本質屬性和基本的社會制度不變的前提下, 法律制度的自我創造、自我發展、自我完善;6、中國法制改革的必要性: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存在相當一部分法律、法規、規則等都與計劃經濟體制掛鉤, 但是在當前市場主義經濟前提下,這部分法律法規與經濟發展不協調;由

24、于法律具有滯后性,因此必須讓法律適應社會生活,與社會發展同步;在中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制和民主政治法律體制,是一場具有深刻意義的法制變革;推進法制現代化的前提和必要步驟;7、當代中國法制變革的主要內容:政法體制改革:政法體制改革的核心是司法體制改革,是真正實現司法獨立;法制體系的重構:法制體系的重構是對法律體系內各部門法進行根本性調整,使其更加適應我國的國情,符合人們群眾的根本要求;法律精神的轉換:這是法制改革最深層、最徹底的方面,也是法律改革的重心和難點。法制改革是對既有權利義務的調整,也是對社會利益的深刻調整,因此不可能是一帆風順的,對此我們要保持冷靜的頭男,切實應對各種風險和情況

25、。第十五章 法制現代化1、法制現代化的概念法制現代化是指一個國家和社會伴隨著社會的轉型而相應的由傳統型法制向現代型法制轉化的歷史過程,在這一過程中,該國家和社會的法律制度以及法制運轉機制都將發生質的變化。2、法制現代化的特征:從歷史角度看,法制現代化是人類法律文明的成長與躍進過程;從基本性質來看,法制現代化是一個從人治向法治轉換的過程;從內涵特征來看,法制現代化是一個包含了人類法律思想、行為及實踐各個領域的多方面進程,其核心是人的現代化。4、法制現代化的模式:內發型法制現代化、外發型現代化、混合型法制現代化;5、內發型法制現代化內發型法制現代化指的是社會自身力量產生的內部創新、經歷漫長過程的法

26、律變革道路,是因內部條件成熟而從傳統型法制向現代型法制轉化,以英、法為代表;其主要特征表現如下:一般來說,它是因社會自身內部條件的逐步成熟而逐漸發展起來的;從經濟來說,它是商品經濟發展一定程度而產生的;從政治來說,它是民主代議制發展而產生的;從法律價值來說,他是法律的形式合理性和法律價值的合理性發展產生的;6、外發型法制現代化外發型法制現代化指的是由一個教先進的法律系統對較落后的法律系統的沖擊而導致的進步轉變過程,以日本、俄國為代表;其主要特征表現如下:一般來說,強大的外部因素的沖擊使得外發型法制現代化的主要動力;政治來說,政治變革運動的發展而推進的;爭取法律主權的斗爭往往成為外發型法制現代化

27、國際從事法制變革的重要目標從法律價值來說,他是法律的形式合理性和法律價值的合理性發展產生的;7、混發型法制現代化模式混發型法制現代化,域外法律文化的沖擊是外在原因,內在原因還是本國社會內部的經濟、社會、文化發生的變革引起的;其主要特征是:外來法律文化是催化劑,內部社會變革才是內因;第四編 法的運行第十六章 立法1、立法的概念:立法是由特定主體,依據一定職權和程序,運用一定技術,制度、認可和變動法折中特定社會規范的的活動;2、立法的特征立法是由特定主體進行的活動;立法是依據一定職權進行的活動;立法是依據一定程序進行的活動;立法是運用一定科技進行的活動;立法是制定、認可和變動法的活動;3、中國立法

28、的基本原則實事求是原則:立法從國情出發,遵從客觀規律;民主立法原則:人們參與立法,并參加法律的監督和執行;總結經驗與科學預見相結合的原則:總結借鑒本國和外國歷史經驗;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法律的穩定性、連續性和適應性相結合的原則4、立法程序立法程序包括:提出法案-審議法案-表決通過法案公變法十七章 執法1、執法的概念廣義的執法,是指一切國家機關執行法律的活動;狹義的執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授權,委托的組織及公職人員在行使法定職權的過程中,依照法定程序,貫徹法律活動。2、執法的原則合法性原則;合理性原則;效率性原則;正當程序原則; 第十八章 司法1、中國司法體系人們法院;人民檢察院2、

29、司法原則法治原則;以法律為準繩客觀原則;以事實為依據;獨立原則;司法獨立不受任何行政機關,新聞媒體,社會團體和個人干預;公正原則;司法公正要求平等責任原則;責任原則表明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處理案件過程中必須依法審批3、司法程序刑訴、民訴、行政訴訟第十九章 法律監督1、法律監督的概念法律監督制度是一切國家機關、政治或者社會組織和公民對法的全部運作過程的合法性進行監督。2、法律監督原則合法性原則;民主性原則;程序性原則;系統性原則3、法律監督體系法律監督體系可以分為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依據監督機關不同,國家監督可以分為:權利機關的監督、行政機關監督、司法機關監督;權利機關監督包括:立法監督;憲法

30、和法律實施監督;行政機關監督包括:行政監察;行政復議;司法機關監督包括:檢察院監督;法院監督社會監督:中國共產黨的監督;政協監督;民主黨派監督;社會團體監督;社會輿論監督;公民監督;第二十一章1、我國法律解釋權限的劃分立法解釋:國家立法機關對法律做出的解釋(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做出的法律解釋)行政解釋:國家行政機關在依法行使職權時,對有關法律、法規應用做出的解釋;司法解釋: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法規時做出的解釋; 第二十二章1、法治的含義法治是一種治國方略;法治是民主制度的保障;法治表達了一種人文精神與價值追求法治具有至高無上的特性法治還代表了一種良好的社會秩序2、法治國家的基礎與條件實現法

31、治國家必須具備一定的基礎與條件,大致包含政治、經濟、文化等幾個方面;政治基礎與條件:要實現法治國家必須具備相應的政治制度作支撐,否則便無法實現法治社會,這種制度包括良好的政體,適當的分權與制衡制度;市場經濟基礎:法制與市場經濟具有天然的聯系。市場經濟是法治得以產生的一個重要條件與基礎;文化基礎:要實現法治國家,必須具備與法治國家相對應的文化基礎。第五編 法的作用與價值第二十三章 法的作用1、法的作用的概念法的作用就是指法律對人們的行為、社會生活和社會關系發生的影響;包括以下幾個方面:法律提供了社會資源的分配方案法律提供了社會交往和國家管理的行為指南;法律提供了權威的糾紛解決機制;2、法的規范作

32、用法具有告示、指引、評價、教育和強制等規范作用告示作用:法代表國家關于人們應當如何行為的意見或者態度;指引作用:法是通過規定人們在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反的規定應承擔的責任來調整人們的行為;評價作用:法作為一種行為標準,具有判斷、衡量人們的行為的作用;預測作用:根據法的規定,人們可以預估自己的行為;教育作用:法的教育作用首先表現在,通過把國家和社會的價值觀念傳播給人們;強制作用:法的強制作用在于制裁違法行為;3、法的社會作用階級對立社會中法的社會作用:維護階級統治:法在一定程度上,是統治階級進行統治的工具;執行社會公共事務:維護人類社會基本生活條件;維護生產和交換秩序;組織社會化大生產;確定

33、技術規程,保障消費者,勞動者權益;推進科教文衛事業發展;4、法的局限性法不是萬能的,法不能解決一切問題,法有自身的局限性:法只是許多社會調整方法的一種(必如還有道德):法不可能也沒有必要調整所有社會關系法的作用范圍不是無限的,也并非在所有問題都適用法律法對社會生活的涵蓋和適應是有限度的;在實施法所需人員條件、精神條件和物質條件下,法不可能充分發揮作用; 第二十四章 法的價值1、法的價值的種類(1) 自由(2) 秩序(3) 正義(4) 效率(5) 人權2、法的價值沖突解決原則:(1) 價值位階原則:不同位階的法的價值發生沖突時,在先的價值優于在后的價值。至于法的價值位階判斷,要根據當時當地的具體

34、情況;(2) 個案平衡原則:處于同一位階的價值發生沖突時,考慮個案的解決使得兼顧雙方利益;(3) 比例原則當某種教優越的價值表現侵犯另一價值時,不得逾越此目的必要承擔,并使得損害價值降低到最小。3、法與自由1. 法律以自由為目的法律規范是為確保自由而設立的法律權利和義務是為自由而設立的法律的制定和實施也是為了保障自由2. 自由需要法律保障法律保障自由不受侵擾法律保障自由不被濫用3. 法律確定自由的范圍需要法律保護自由需要在法律確定的范圍內享有4. 法律保障自由的實現法律提供自由與其他價值位階發生沖突的解決法案法律為自由的享有者提供實現自由的法律方式,方法;法律以防止自由被濫用來保障自由第二十九

35、章 法與道德1、法與道德區別1. 生成方式上的建構性與非建構性。法在生成上往往與有組織的國家活動相關,由權威主體經程序主動制定認可,具有形式上的建構性。道德在社會生產生活中自然演進生成,不是自覺制定和程序選擇產物,自發而非建構是其本質屬性。2. 行為標準上的確定性與模糊性。法有特定的表現形式或淵源,有肯定明確的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因而具體確切,可操作性強;道德無特定、具體的表現形式,往往體現在一定的學說、輿論、傳統和典型行為及后果中,其對行為的要求籠統、原則,標準模糊,只具一般傾向性,理解和評價易生歧義。3. 存在形態上的一元性與多元性。法在特定國家的體系結構基本是一元的,法律上的決策一致是其本性和要求,而這種決策上的一致是通過程序上的正統性達致的。法的一元化存在形態,也使它具有統一性和普適性。由于信念和良心是道德的存在方式,因而道德在本質上是自由、多元、多層次的。4. 調整方式上的外在側重與內在關注。法一般只規范和關注外在行為,一般不離開行為過問動機,其所有縝密的設置都主要針對外在行為。道德首先和主要關注內在動機,不僅側重通過內在信念影響外在行為,且評價和譴責主要針對動機。5. 運作機制上的程序性與非程序性。這種比較最富有意義。法是程序性的,程序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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