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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建筑基樁檢測技術規范 資料編號:JGJ106-2003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Technical code for testing of building foundation piles JGJ 106 2003 J 256 2003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Technical code for testing of building foundation piles JGJ 106 2003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實施日期:2003 年7 月1 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公告 第133 號 建筑基樁檢測技術規范的公告: 現批準建筑基樁檢測技術規范為行業標準,編號為JGJ106
2、2003,自2003 年7月1 日起實施。其中,第3.1.1 、4.3.5 、4.4.4 、6.4.6 、8.4.7 、9.2.3 、9.2.4,9.4.2 、9.4.5 、9.4.15 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行業標準基樁高應變動力檢測規程JGJ1O6 97 同時廢止。本規程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2003 年3 月21 日 前 言 根據建設部建標2000 284 號文的要求,規范編制組經過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國內外樁基工程基樁檢測的實踐經驗和科研成果,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本規范。本規范的主要技術內容是:總則、術語和
3、符號、基本規定、單樁豎向抗壓靜載試驗、單樁豎向抗拔靜載試驗、單樁水平靜載試驗、鉆芯法、低應變法、高應變法、聲波透射法等。本規范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由主編單位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本規范主編單位: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環東路30 號;郵編:100013) 本規范參加編寫單位:廣東省建筑科學研究院 上海港灣工程設計研究院 冶金工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檢測中心 中國科學院武漢巖土力學研究所 深圳市勘察研究院 遼寧省建設科學研究院 河南省建筑工程質量檢驗測試中心站 福建省建筑科學研究院 上海市建筑科學研究院 本規范主要起草人:陳 凡 徐天平 朱光裕 鐘冬波 劉明貴 劉金礪
4、 葉萬靈 滕延京 李大展 劉艷玲 關立軍 李榮強 王敏權 陳久照 趙海生 柳 春 季滄江 目 錄 1總 則.8 2 術語、符號.9 2.1 術語 .9 2.2 符 號.10 3 基本規定.13 3.1 檢測方法和內容.13 3.2 檢測工作程序.14 3.3 檢測數量.15 3.4 驗證與擴大檢測.17 3.5 檢測結果評價和檢測報告.18 3.6 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19 4 單樁豎向抗壓靜載試驗.20 4.1 適用范圍.20 4.2 設備儀器及其安裝.20 4.3 現場檢測.21 4.4 檢測數據的分析與判定.23 5 單樁豎向抗拔靜載試驗.25 5.1 適用范圍.25 5.2 設備儀器及
5、其安裝.25 5.3 現場檢測.25 5.4 檢測數據的分析與判定.26 6 單樁水平靜載試驗.28 6.1 適用范圍.28 6.2 設備儀器及其安裝.28 6.3 現場檢測.29 6.4 檢測數據的分析與判定.29 7 鉆芯法.32 7.1 適用范圍.32 7.2 設 備.32 7.3 現場操作.32 7.4 芯樣試件截取與加工.33 7.5 芯樣試件抗壓強度試驗.34 7.6 檢測數據的分析與判定.34 8 低應變法.37 8.1 適用范圍.37 8.2 儀器設備.37 8.3 現場檢測.37 8.4 檢測數據的分析與判定.38 9 高應變法.41 9.1 適用范圍.41 9.2 儀器設備
6、.41 9.3 現場檢測.41 9.4 檢測數據的分析與判定.43 10 聲波透射法.48 10.1 適用范圍.48 10.2 儀器設備.48 10.3 現場檢測.48 10.4 檢測數據的分析與判定.49 附錄A 樁身內力測試.54 附錄B 混凝土樁樁頭處理.59 附錄C 靜載試驗記錄表.60 附錄D 鉆芯法檢測記錄表.61 附錄E 芯樣試件加工和測量.63 附錄F 高應變法傳感器安裝.64 附錄G 試打樁與打樁監控.66 G.1 試打樁.66 G.2 樁身錘擊應力監測.66 G.3 錘擊能量監測.67 附錄H 聲測管埋設要點.68 本規范用詞說明.69 1 總 則 1.0.1 為了確保基樁
7、檢測工作質量,統一基樁檢測方法,為設計和施工驗收提供可靠依據,使基樁質量檢測工作符合安全適用、技術先進、數據準確、正確評價的要求,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建筑工程基樁的承載力和樁身完整性的檢測與評價。 1.0.3 基樁檢測方法應根據各種檢測方法的特點和適用范圍,考慮地質條件、樁型及施工質量可靠性、使用要求等因素進行合理選擇搭配?;鶚稒z測結果應結合上述因素進行分析判定。 1.0.4 建筑工程基樁的質量檢測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2 術語、符號 2.1 術 語 2.1.1 基樁 foundation pile 樁基礎中的單樁。 2.1.2 樁身完整性
8、 pi1e integrity 反映樁身截面尺寸相對變化、樁身材料密實性和連續性的綜合定性指標。 2.1.3 樁身缺陷 pile defects 使樁身完整性惡化,在一定程度上引起樁身結構強度和耐久性降低的樁身斷裂、裂縫、縮頸、夾泥(雜物)、空洞、蜂窩、松散等現象的統稱。 2.1.4 靜載試驗static loading test 在樁頂部逐級施加豎向壓力、豎向上拔力或水平推力,觀測樁頂部隨時間產生的沉降、上拔位移或水平位移,以確定相應的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單樁豎向抗拔承載力或單樁水平承載力的試驗方法。 2.1.5 鉆芯法 core drilling method 用鉆機鉆取芯樣以檢測樁長、樁
9、身缺陷、樁底沉渣厚度以及樁身混凝土的強度、密實性和連續性,判定樁端巖土性狀的方法。 2.1.6 低應變法 low strain integriiy testing 采用低能量瞬態或穩態激振方式在樁頂激振,實測樁頂部的速度時程曲線或速度導納曲線,通過波動理論分析或頻域分析,對樁身完整性進行判定的檢測方法。 2.1.7 高應變法high strain dynamic testing 用重錘沖擊樁頂,實測樁頂部的速度和力時程曲線,通過波動理論分析,對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和樁身完整性進行判定的檢測方法。 2.1.8 聲波透射法 crosshole sonic logging 在預埋聲測管之間發射并接收聲
10、波,通過實測聲波在混凝土介質中傳播的聲時、頻率和波幅衰減等聲學參數的相對變化,對樁身完整性進行檢測的方法。 2.2 符 號 2.2.1 抗力和材料性能 c 樁身一維縱向應力波傳播速度(簡稱樁身波速); E 樁身材料彈性模量; cu f 混凝土芯樣試件抗壓強度; m 地基土水平抗力系數的比例系數; u Q 單樁豎向抗壓極限承載力; a R 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特征值; c R 由凱司法判定的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 x R 缺陷以上部位土阻力的估計值; |? 樁身混凝土聲速; Z 樁身截面力學阻抗; |? 樁身材料質量密度。 2.2.2 作 用與作用效應 F 錘擊力; H 單樁水平靜載試驗中作用于地面
11、的水平力; P 芯樣抗壓試驗測得的破壞荷載; Q 單樁豎向抗壓靜載試驗中施加的豎向荷載、樁身軸力; s 樁頂豎向沉降、樁身豎向位移; U 單樁豎向抗拔靜載試驗中施加的上拔荷載; V 質點運動速度; 0 Y 水平力作用點的水平位移; |? 樁頂上拔量; S | 鋼筋應力。 2.2.3 幾何參數 A 樁身截面面積; B 矩形樁的邊寬; 0 b 樁身計算寬度; D 樁身直徑(外徑); d 芯樣試件的平均直徑; I 樁身換算截面慣性矩; l ?每檢測剖面相應兩聲測管的外壁間凈距離; L 測點下樁長; x 傳感器安裝點至樁身缺陷的距離; z 測點深度。 2.2.4 計算系數 c J 凱司法阻尼系數; |
12、 樁的水平變形系數; |? 高應變法樁身完整性系數; |? 樣本中不同統計個數對應的系數; y | 樁頂水平位移系數; |? 混凝土芯樣試件抗壓強度折算系數。 2.2.5 其他 m A 聲波波幅平均值; p A 聲波波幅值; a 信號首波峰值電壓; 0 a 零分貝信號峰值電壓; m c 樁身波速的平均值; f 頻率、聲波信號主頻; n 數目、樣本數量; x s 標準差; T 信號周期; t ?聲測管及耦合水層聲時修正值; 0 t 儀器系統延遲時間; 1 t 速度第一峰對應的時刻; c t 聲時; i t 時間、聲時測量值; r t 錘擊力上升時間; x t 缺陷反射峰對應的時刻; 0 |? 聲
13、速的異常判斷值; c |? 聲速的異常判斷臨界值; L |? 聲速低限值; m |? 聲速平均值; f .幅頻曲線上樁底相鄰諧振峰間的頻差; f ?.幅頻曲線上缺陷相鄰諧振峰間的頻差; T .速度波第一峰與樁底反射波峰間的時間差; x t .速度波第一峰與缺陷反射波峰間的時間差。 3 基本規定 3.1 檢測方法和內容 3.1.1 工程樁應進行單樁承載力和樁身完整性抽樣檢測。 3.1.2 基 樁檢測方法應根據檢測目的按表3.1.2 選擇。 表3.1.2 檢測方法及檢測目的 檢測方法檢測目的: 單樁豎向抗壓靜載試驗,確定單樁豎向抗壓極限承載力,判定豎向抗壓承載力是否滿足設計要求通過樁身內力及變形測
14、試、測定樁側、樁端阻力;驗證高應變法的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檢測結果。 單樁豎向抗拔靜載試驗,確定單樁豎向抗把極限承載力,判定豎向抗拔承載力是否滿足設計要求。 通過樁身內力及變形測試,測定樁的抗拔摩阻力。 單樁水平靜載試驗確定單樁水平臨界和極限承載力,推定土抗力參數判定水平承載力是否滿足設計要求。 通過樁身內力及變形測試,測定樁身彎矩。 鉆芯法: 檢測灌注樁樁長、樁身混凝土強度、樁底沉渣厚度,判斷或鑒別樁端巖土 性狀,判定樁身完整性類別。 低應變法檢測樁身缺陷及其位置,判定樁身完整性類別。 高應變法: 判定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是否滿足設計要求; 檢測樁身缺陷及其位置,判定樁身完整性類別,分析樁側和樁
15、端土阻力。 聲波透射法檢測灌注樁樁身缺陷及其位置,判定樁身完整性類別。 3.1.3 樁身完整性檢測宜采用兩種或多種合適的檢測方法進 3.1.4 基樁檢測除應在施工前和施工后進行外,尚應采取符合本規范規定的檢測方法或專業驗收規范規定的其他檢測方法,進行樁基施工過程中的檢測,加強施工過程質量控制。 3.2 檢測工作程序 3.2.1 檢測工作的程序,應按圖3.2.1 進行: 圖3.2.1 檢測工作程序框圖 3.2.2 調查、資料收集階段宜包括下列內容: 1 收集被檢測工程的巖土工程勘察資料、樁基設計圖紙、施工記錄;了解施工工藝和施工中出現的異常情況。 2 進一步明確委托方的具體要求。 3 檢測項目現
16、場實施的可行性。 3.2.3 應 根據調查結果和確定的檢測目的,選擇檢測方法,制定檢測方案。檢測方案宜包含以下內容:工程概況,檢測方法及其依據的標準,抽樣方案,所需的機械或人工配合,試驗周期。 3.2.4 檢測前應對儀器設備檢查調試。 3.2.5 檢測用計量器具必須在計量檢定周期的有效期內。 3.2.6 檢測開始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采用低應變法或聲波透射法檢測時,受檢樁混凝土強度至少達到設計強度的 70%,且不小于15MPa 。 2 當采用鉆芯法檢測時,受檢樁的混凝土齡期達到28d 或預留同條件養護試塊強度達到設計強度。 3 承載力檢測前的休止時間除應達到本條第2 款規定的混凝土強度外
17、,當無成熟的地區經驗時,尚不應少于表3.2.6 規定的時間。 表3.2.6 休止時間 土的類型休止時間(d) 砂土7 粉土10 非飽和15 粘性土 飽和25 注:對于泥漿護壁灌注樁,宜適當延長休止時間。 3.2.7 施 工后,宜先進行工程樁的樁身完整性檢測,后進行承載力檢測。當基礎埋深較大時,樁身完整性檢測應在基坑開挖至基底標高后進行。 3.2.8 現場檢測期間,除應執行本規范的有關規定外,還應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當現場操作環境不符合儀器設備使用要求時,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3.2.9 當發現檢測數據異常時,應查找原因,重新檢測。 3.2.10 當 需要進行驗證或擴大檢測時,應得到有
18、關各方的確認,并按本規范第3.4.1 3.4.7 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3.3 檢測數量 3.3.1 當設計有要求或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時,施工前應采用靜載試驗確定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特征值: 1 設計等級為甲級、乙級的樁基; 2 地 質條件復雜、樁施工質量可靠性低; 3 本地區采用的新樁型或新工藝。檢測數量在同一條件下不應少于3 根,且不宜少于總樁數的1%;當工程樁總數在50 根以內時,不應少于2 根。 3.3.2 打入式預制樁有下列條件要求之一時,應采用高應變法進行試打樁的打樁過程監測: 1 控制打樁過程中的樁身應力; 2 選擇沉樁設備和確定工藝參數; 3 選 擇樁端持力層。 在相同施工工藝和相近
19、地質條件下,試打樁數量不應少于3 根。 3.3.3 單樁承載力和樁身完整性驗收抽樣檢測的受檢樁選擇宜符合下列規定: 1 施工質量有疑問的樁; 2 設計方認為重要的樁; 3 局部地質條件出現異常的樁; 4 施工工藝不同的樁; 5 承載力驗收檢測時適量選擇完整性檢測中判定的類樁; 6 除上述規定外,同類型樁宜均勻隨機分布。 3.3.4 混凝土樁的樁身完整性檢測的抽檢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柱下三樁或三樁以下的承臺抽檢樁數不得少于1 根。 2 設 計等級為甲級,或地質條件復雜。成樁質量可靠性較低的灌注樁,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30%,且不得少于20 根;其他樁基工程的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20
20、%,且不得少于10 根。 注:1 對端承型大直徑灌注樁,應在上述兩款規定的抽檢樁數范圍內,選用鉆芯法或聲波透射法對部分受檢樁進行樁身完整性檢測。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10%。 2 地下水位以上且終孔后樁端持力層已通過核驗的人工挖孔樁,以及單節混凝土預制樁, 抽檢數量可適當減少,但不應少于總樁數的10%,且不應少于10 根。 3 當符合第3.3.3 條第14 款規定的樁數較多,或為了全面了解整個工程基樁的 樁身完整性情況時,應適當增加抽檢數量。 3.3.5 對單位工程內且在同一條件下的工程樁,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應采用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靜載試驗進行驗收檢測: 1 設計等級為甲級的樁基; 2
21、地 質條件復雜、樁施工質量可靠性低; 3 本 地區采用的新樁型或新工藝; 4 擠土群樁施工產生擠土效應。 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l%,且不少于3 根;當總樁數在50 根以內時,不應少 于2 根。 注:對上述第14 款規定條件外的工程樁,當采用豎向抗壓靜載試驗進行驗收承載力檢測時,抽檢數量宜按本條規定執行。 3.3.6 對第3.3.5 條規定條件外的預制樁和滿足高應變法適用檢測范圍的灌注樁,可采用高應變法進行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驗收檢測。當有本地區相近條件的對比驗證資料時,高應變法也可作為第3.3.5 條規定條件下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驗收檢測的補充。抽檢數量不宜少于總樁數的5%,且不得少于5 根。
22、 3.3.7 對 于端承型大直徑灌注樁,當受設備或現場條件限制無法檢測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時,可采用鉆芯法測定樁底沉渣厚度并鉆取樁端持力層巖土芯樣檢驗樁端持力層。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10%,且不應少于10 根。 3.3.8 對于承受拔力和水平力較大的樁基,應進行單樁豎向抗拔、水平承載力檢測。檢測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l%,且不應少于3 根。 3.4 驗證與擴大檢測 3.4.1 當 出現本規范第8.4.58.4.6 條和第9.4.7 條中所列情況時,應進行驗證檢測。驗證方法宜采用單樁豎向抗壓靜載試驗;對于嵌巖灌注樁,可采用鉆芯法驗證。 3.4.2 樁身淺部缺陷可采用開挖驗證。 3.4.3 樁身或
23、接頭存在裂隙的預制樁可采用高應變法驗證。 3.4.4 單 孔鉆芯檢測發現樁身混凝土質量問題時,宜在同一基樁增加鉆孔驗證。 3.4.5 對 低應變法檢測中不能明確完整性類別的樁或類樁,可根據實際情況采用靜載法、鉆芯法、高應變法、開挖等適宜的方法驗證檢測。 3.4.6 當單樁承載力或鉆芯法抽檢結果不滿足設計要求時,應分析原因,并經確認后擴大抽檢。 3.4.7 當采用低應變法、高應變法和聲波透射法抽檢樁身完整性所發現的、 類樁之和大于抽檢樁數的20%時,宜采用原檢測方法(聲波透射法可改用鉆芯法),在未檢樁中繼續擴大抽檢。 3.5 檢測結果評價和檢測報告 3.5.1 樁 身完整性檢測結果評價,應給出每
24、根受檢樁的樁身完整性類別。樁身完整性分類應符合表3.5.1 的規定,并按本規范第710 章分別規定的技術內容劃分。表3.5.1 樁身完整性分類表 樁身完整性類別分類原則 類樁樁身完整 類樁樁身有輕微缺陷,不會影響樁身結構承載力的正常發揮 類樁樁身有明顯缺陷,對樁身結構承載力有影響 類樁樁身存在嚴重缺陷 3.5.2 類樁應進行工程處理。 3.5.3 工 程樁承載力檢測結果的評價,應給出每根受檢樁的承載力檢測值,并據此給出單位工程同一條件下的單樁承載力特征值是否滿足設計要求的結論。 3.5.4 檢 測報告應結論準確,用詞規范。 3.5.5 檢 測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1 委托方名稱,工程名稱、地點
25、,建設、勘察、設計、監理和施工單位,基礎、結構型式,層數,設計要求,檢測目的,檢測依據,檢測數量,檢測日期; 2 地質條件描述; 3 受檢樁的樁號、樁位和相關施工記錄; 4 檢測方法,檢測儀器設備,檢測過程敘述; 5 受檢樁的檢測數據,實測與計算分析曲線、表格和匯總結果; 6 與檢測內容相應的檢測結論。 3.6 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 3.6.1 檢測機構應通過計量認證,并具有基樁檢測的資質。 3.6.2 檢測人員應經過培訓合格,并具有相應的資質。 4 單樁豎向抗壓靜載試驗 4.1 適用范圍 4.1.1 本方法適用于檢測革樁的豎向抗壓承載力。 4.1.2 當埋設有測量樁身應力、應變、樁底反力的傳感
26、器或位移桿時,可測定樁的分層側阻力和端阻力或樁身截面的位移量。 4.1.3 為設計提供依據的試驗樁,應加載至破壞;當樁的承載力以樁身強度控制時,可按設計要求的加載量進行。 4.1.4 對 工程樁抽樣檢測時,加載量不應小于設計要求的單樁承載力特征值的2.0 倍。 4.2 設備儀器及其安裝 4.2.1 試驗加載宜采用油壓千斤頂。當采用兩臺及兩臺以上千斤頂加載時應并聯同步工作,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采用的千斤頂型號、規格應相同。 2 千斤頂的合力中心應與樁軸線重合。 4.2.2 加載反力裝置可根據現場條件選擇錨樁橫梁反力裝置、壓重平臺反力裝置、錨樁壓重聯合反力裝置、地錨反力裝置,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27、 1 加載反力裝置能提供的反力不得小于最大加載量的1.2 倍。 2 應對加載反力裝置的全部構件進行強度和變形驗算。 3 應對錨樁抗拔力(地基土、抗拔鋼筋、樁的接頭)進行驗算;采用工程樁作錨樁時,錨樁數量不應少于4 根,并應監測錨樁上拔量。 4 壓重宜在檢測前一次加足,并均勻穩固地放置于平臺上。 5 壓 重施加于地基的壓應力不宜大于地基承載力特征值的1.5 倍,有條件時宜利用工程樁作為堆載支點。 4.2.3 荷 載測量可用放置在千斤頂上的荷重傳感器直接測定;或采用并聯于千斤頂油路的壓力表或壓力傳感器測定油壓,根據千斤頂率定曲線換算荷載。傳感器的測量誤差不應大于1%,壓力表精度應優于或等于0.4
28、級。試驗用壓力表、油泵、油管在最大加載時的壓力不應超過規定工作壓力的80%。的壓力不應超過規定工作壓力的80%。 4.2.4 沉降測量宜采用位移傳感器或大量程百分表,并應符合下列規定:4.2.4 沉降測量宜采用位移傳感器或大量程百分表,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測量誤差不大于0.1%,分辨力優于或等于0.01mm 。1 測量誤差不大于0.1%,分辨力優于或等于0.01mm 。 2 直徑或邊寬大于500 mm 的樁,應在其兩個方向對稱安置4 個位移測試儀表,直 徑或邊寬小于等于500mm 的樁可對稱安置2 個位移測試儀表。 2 直徑或邊寬大于500 mm 的樁,應在其兩個方向對稱安置4 個位移測試
29、儀表,直 徑或邊寬小于等于500mm 的樁可對稱安置2 個位移測試儀表。 3 沉降測定平面宜在樁頂200mm 以下位置,測點應牢固地固定于樁身。3 沉降測定平面宜在樁頂200mm 以下位置,測點應牢固地固定于樁身。 4 基準梁應具有一定的剛度,梁的一端應固定在基準樁上,另一端應簡支于基準 樁上。 4 基準梁應具有一定的剛度,梁的一端應固定在基準樁上,另一端應簡支于基準 樁上。 5 固定和支撐位移計(百分表)的夾具及基準梁應避免氣溫、振動及其他外界因素的影響。 5 固定和支撐位移計(百分表)的夾具及基準梁應避免氣溫、振動及其他外界因素的影響。 4.2.5 試樁、錨樁(壓重平臺支墩邊)和基準樁之間
30、的中心距離應符合表4.2.5 規定。 4.2.5 試樁、錨樁(壓重平臺支墩邊)和基準樁之間的中心距離應符合表4.2.5 規定。 4.2.6 當 需要測試樁側阻力和樁端阻力時,樁身內埋設傳感器應按本規范附錄A 執行。 4.2.6 當 需要測試樁側阻力和樁端阻力時,樁身內埋設傳感器應按本規范附錄A 執行。 表4.2.5 試樁、錨樁(或壓重平合支墩邊)和墓準樁之間的中心距離表4.2.5 試樁、錨樁(或壓重平合支墩邊)和墓準樁之間的中心距離,反力裝置試樁中心與錨樁中心試樁中心與錨樁中心(或壓重平臺支墩邊),試樁中心與試樁中心與基準樁中心基準樁中心,基準樁中心與錨樁中心基準樁中心與錨樁中心(或亞種平臺支
31、墩邊),錨樁橫梁4(3)D 且2.0m 4(3)D 且2.0m 4(3)D 且2.0m 壓重平臺4D 且2.0m 4(3)D 且2.0m 4D 且2.0m地錨裝置4D 且2.0m 4(3)D 且2.0m 4D 且2.0m 注:1 D 為試樁、錨樁或地錨的設計直徑或邊寬、取其較大者。 2 如試樁或帽狀位擴滴狀或多支盤裝飾,試樁與錨樁的中心距上不應小于2 倍擴大端直徑。 3 括號內數值可用于工程樁驗收檢測時多排樁設計樁中心距離小于4D 的情況。 4 軟土場地堆在重量加大時,宜增加支墩邊與基準樁中心和試樁中心之間的距離,并在實驗過程中觀測基準樁的豎向位移。 4.3 現場檢測 4.3.1 試樁的成樁工
32、藝和質量控制標準應與工程樁一致。 4.3.2 樁頂部宜高出試坑底面,試坑底面宜與樁承臺底標高一致?;炷翗额^加固可按本規范附錄B 執行。 4.3.3 對作為錨樁用的灌注樁和有接頭的混凝土預制樁,檢測前宜對其樁身完整性進行檢測。 4.3.4 試 驗加卸載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加載應分級進行,采用逐級等量加載;分級荷載宜為最大加載量或預估極限承載力的1/10,其中第一級可取分級荷載的2 倍。 2 卸載應分級進行,每級卸載量取加載時分級荷載的2 倍,逐級等量卸載。 3 加、卸載時應使荷載傳遞均勻、連續、無沖擊,每級荷載在維持過程中的變化幅度不得超過分級荷載的10%。 4.3.5 為設計提供依據的
33、豎向抗壓靜載試驗應采用慢速維持荷載法。 4.3.6 慢速維持荷載法試驗步驟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每級荷載施加后按第5 、15 、30 、45 、60min 測讀樁頂沉降量,以后每隔30min 測讀一次。 2 試 樁沉降相對穩定標準:每一小時內的樁頂沉降量不超過0.1mm,并連續出現兩次(從分級荷載施加后第30min 開始,按1.5h 連續三次每30min 的沉降觀測值計算)。 3 當 樁頂沉降速率達到相對穩定標準時,再施加下一級荷載。 4 卸載時,每級荷載維持lh,按第15 、30 、60min 測讀樁頂沉降量后,即可卸下一級荷載。卸載至零后,應測讀樁頂殘余沉降量,維持時間為3h,測讀時間為第
34、15,30min,以后每隔30min 測讀一次。 4.3.7 施工后的工程樁驗收檢測宜采用慢速維持荷載法。當有成熟的地區經驗時,也可采用快速維持荷載法??焖倬S持荷載法的每級荷載維持時間至少為1h,是否延長維持荷載時間應根據樁頂沉降收斂情況確定。 4.3.8 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可終止加載: 1 某級荷載作用下,樁頂沉降量大于前一級荷載作用下沉降量的5 倍。 注:當樁頂沉降能相對穩定且總沉降量小于40mm 時,宜加載至樁頂總沉降量超過40mm 。 2 某級荷載作用下,樁頂沉降量大于前一級荷載作用下沉降量的2 倍,且經24h 尚 未達到相對穩定標準。 3 已達到設計要求的最大加載量。 4 當工程
35、樁作錨樁時,錨樁上拔量已達到允許值。 5 當荷載.沉降曲線呈緩變型時,可加載至樁頂總沉降量6080mm;在特殊情況下, 可根據具體要求加載至樁頂累計沉降量超過80mm 。 4.3.9 檢 測數據宜按本規范附錄c 附表C.0.1 的格式記錄。 4.3.10 測 試樁側阻力和樁端阻力時,測試數據的測讀時間宜符合第4.3.6 條的規定。 4.4 檢測數據的分析與判定 4.4.1 檢測數據的整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確定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時,應繪制豎向荷載-沉降(Q )、沉降-時間對數 ()曲線,需要時也可繪制其他輔助分析所需曲線。 2 當進行樁身應力、應變和樁底反力測定時,應整理出有關數據的記錄表,
36、并按本規范附錄A 繪制樁身軸力分布圖,計算不同土層的分層側摩阻力和端阻力值。 4.4.2 單樁豎向抗壓極限承載力。可按下列方法綜合分析確定: 1 根據沉降隨荷載變化的特征確定:對于陡降型Q 曲線,取其發生明顯陡降的 起始點對應的荷載值。 2 根 據沉降隨時間變化的特征確定:取曲線尾部出現明顯向下彎曲的前一級 荷載值。 3 出現第4.3.8 條第2 款情況,取前一級荷載值。 4 對于緩變型Q 曲 線可根據沉降量確定,宜取S40mm 對應的荷載值;當樁長 大于40m 時,宜考慮樁身彈性壓縮量;對直徑大于或等于8mmm 的樁,可取S=0.05D(D為樁端直徑)對應的荷載值。 注:當按上述四款判定樁的
37、豎向抗壓承載力未達到極限時,樁的豎向抗壓極限承載力應取最大試驗荷載值。 4.4.3 單樁豎向抗壓極限承載力統計值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參加統計的試樁結果,當滿足其極差不超過平均值的30%時,取其平均值為單樁 豎向抗壓極限承載力。 2 當極差超過平均值的30%時,應分析極差過大的原因,結合工程具體情況綜合確 定,必要時可增加試樁數量。 3 對樁數為3 根或3 根以下的柱下承臺,或工程樁抽檢數量少于3 根時,應取低值。 4.4.4 單位工程同一條件下的單樁豎向抗壓承級力特征值應按單樁豎向抗壓極限 承載力統計值的一半取值。 4.4.5 檢測報告除應包括本規范第3.5.5 條內容外,還應包括:
38、1 受檢樁樁位對應的地質柱狀圖; 2 受檢樁及錨樁的尺寸、材料強度、錨樁數量、配筋情況; 3 加載反力種類,堆載法應指明堆載重量,錨樁法應有反力梁布置平面圖; 4 加 卸載方法,荷載分級; 5 本 規范第4.4.1 要求繪制的曲線及對應的數據表;與承載力判定有關的曲線及 數據; 6 承載力判定依據; 7 當進行分層摩阻力測試時,還應有傳感器類型、安裝位置,軸力計算方法,各級荷載下樁身軸力變化曲線,各土層的樁側極限摩阻力和樁端阻力。 5 單樁豎向抗拔靜載試驗 5.1 適用范圍 5.1.1 本方法適用于檢測單柱的豎向抗拔承載力。 5.1.2 當 埋設有樁身應力、應變測量傳感器時,或樁端埋設有位移測
39、量桿時,可直接測量樁側抗拔摩阻力,或樁端上拔量。 5.1.3 為設計提供依據的試驗樁應加載至樁側土破壞或樁身材料達到設計強度;對工程樁抽樣檢測時,可按設計要求確定最大加載量。 5.2 設備儀器及其安裝 5.2.1 抗拔樁試驗加載裝置宜采用油壓千斤頂,加載方式應符合本規范第4.2.1 條規定。 5.2.2 試驗反力裝置宜采用反力樁(或工程樁)提供支座反力,也可根據現場情況采用天然地基提供支座反力。反力架系統應具有1.2 倍的安全系數并符合下列規定: 1 采用反力樁(或工程樁)提供支座反力時,反力樁頂面應平整并具有一定的強度。 2 采用天然地基提供反力時,施加于地基的壓應力不宜超過地基承載力特征值
40、的 1.5 倍;反力梁的支點重心應與支座中心重合。 5.2.3 荷 載測量及其儀器的技術要求應符合本規范第4.2.3 條的規定。 5.2.4 樁頂上拔量測量及其儀器的技術要求應符合本規范4.2.4 條的有關規定。 注:樁頂上拔量觀測點可固定在樁頂面的樁身混凝土上。 5.2.5 試樁、支座和基準樁之間的中心距離應符合表4.2.5 的規定。 5.2.6 當 需要測試樁側抗拔摩阻力分布或樁端上拔位移時,樁身內埋設傳感器或樁端埋設位移桿應按本規范附錄A 執行。 5.3 現場檢測 5.3.1 對混凝土灌注樁、有接頭的預制樁,宜在拔樁試驗前采用低應變法檢測受檢樁的樁身完整性。為設計提供依據的抗拔灌注樁施工
41、時應進行成孔質量檢測,發現樁身中、下部位有明顯擴徑的樁不宜作為抗拔試驗樁;對有接頭的預制樁,應驗算接頭強度。 5.3.2 單 樁豎向抗拔靜載試驗宜采用慢速維持荷載法。需要時,也可采用多循環加、卸載方法。慢速維持荷載法的加卸載分級、試驗方法及穩定標準應按本規范第4.3.4 條和 4.3.6 條有關規定執行,并仔細觀察樁身混凝土開裂情況。 5.3.3 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可終止加載: 1 在 某級荷載作用下,樁頂上拔量大于前一級上拔荷載作用下的上拔量5 倍。 2 按樁頂上拔量控制,當累計樁頂上拔量超過100mm 時。 3 按 鋼筋抗拉強度控制,樁頂上拔荷載達到鋼筋強度標準值的0.9 倍。 4 對
42、 于驗收抽樣檢測的工程樁,達到設計要求的最大上拔荷載值。 5.3.4 檢測數據可按本規范附錄C 附表C.0.1 的格式記錄。 5.3.5 測試樁側抗拔摩阻力或樁端上拔位移時,測試數據的測讀時間宜符合本規范第 4.3.6 條的規定。 5.4 檢測數據的分析與判定 5.4.1 數據整理應繪制上拔荷載-樁頂上拔量(U )關系曲線和樁頂上拔量-時間對數(關系曲線)。 5.4.2 單 樁豎向抗把極限承載力可按下列方法綜合判定: 1 根 據上拔量隨荷載變化的特征確定:對陡變型U 曲線,取陡升起始點對應的 荷載值; 2 根據上拔量隨時間變化的特征確定:取 曲 線斜率明顯變陡或曲線尾部明 顯彎曲的前一級荷載值
43、。 3 當在某級荷載下抗拔鋼筋斷裂時,取其前一級荷載值。 5.4.3 單 樁豎向抗拔極限承載力統計值的確定應符合本規范第4.4.3 條的規定。 5.4.4 當作為驗收抽樣檢測的受檢樁在最大上拔荷載作用下,未出現本規范第5.4.2 條 所列三款情況時,可按設計要求判定。 5.4.5 單位工程同一條件下的單樁豎向抗拔承載力特征值應按單樁豎向抗拔極限承載力統計值的一半取值。 注:當工程樁不允許帶裂縫工作時,取樁身開裂的前一級荷載作為單樁豎向抗拔承載力特征值, 并與按極限荷載一半取值確定的承載力特征值相比取小值。 5.4.6 檢 測報告除應包括本規范第3.5.5 條內容外,還應包括: 1 受檢樁樁位對
44、應的地質柱狀圖; 2 受檢樁尺寸(灌注樁宜標明孔徑曲線)及配筋情況; 3 加卸載方法,荷載分級; 4 第5.4.1 條要求繪制的曲線及對應的數據表; 5 承載力判定依據; 6 當進行抗拔摩阻力測試時,應有傳感器類型、安裝位置、軸力計算方法,各級荷載下樁身軸力變化曲線,各土層中的抗拔極限摩阻力。 6 單樁水平靜載試驗 6.1 適用范圍 6.1.1 本 方法適用于樁頂自由時的單樁水平靜載試驗;其他形式的水平靜載試驗可參照使用。 6.1.2 本方法適用于檢測單樁的水平承載力,推定地基土抗力系數的比例系數。 6.1.3 當埋設有樁身應變測量傳感器時,可測量相應水平荷載作用下的樁身應力,并由此計算樁身彎
45、矩。 6.1.4 為設計提供依據的試驗樁宜加載至樁頂出現較大水平位移或樁身結構破壞;對工程樁抽樣檢測,可按設計要求的水平位移允許值控制加載。 6.2 設備儀器及其安裝 6.2.1 水平推力加載裝置宜采用油壓千斤頂,加載能力不得小于最大試驗荷載的1.2倍。 6.2.2 水平推力的反力可由相鄰樁提供;當專門設置反力結構時,其承載能力和剛度應大于試驗樁的1.2 倍。 6.2.3 荷 載測量及其儀器的技術要求應符合本規范第4.2.3 條的規定;水平力作用點宜與實際工程的樁基承臺底面標高一致;千斤頂和試驗樁接觸處應安置球形支座,千斤頂作用力應水平通過樁身軸線;千斤頂與試樁的接觸處宜適當補強。 6.2.4
46、 樁的水平位移測量及其儀器的技術要求應符合本規范第4.2.4 條的有關規定。在水平力作用平面的受檢樁兩側應對稱安裝兩個位移計;當需要測量樁頂轉角時,尚應在水平力作用平面以上50cm 的受檢樁兩側對稱安裝兩個位移計。 6.2.5 位 移測量的基準點設置不應受試驗和其他因素的影響,基準點應設置在與作用力方向垂直且與位移方向相反的試樁側面,基準點與試樁凈距不應小于1 倍樁徑。 6.2.6 測量樁身應力或應變時,各測試斷面的測量傳感器應沿受力方向對稱布置在遠離中性軸的受拉和受壓主筋上;埋設傳感器的縱剖面與受力方向之間的夾角不得大于10 。 在地面下10 倍樁徑(樁寬)的主要受力部分應加密測試斷面,斷面
47、間距不宜超過1 倍樁徑;超過此深度,測試斷面間距可適當加大。樁身內埋設傳感器應按本規范附錄A 執行。 6.3 現場檢測 6.3.1 加 載方法宜根據工程樁實際受力特性選用單向多循環加載法或本規范第4 章規定的慢速維持荷載法,也可按設計要求采用其他加載方法。需要測量樁身應力或應變的試樁宜采用維持荷載法。 6.3.2 試驗加卸載方式和水平位移測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單向多循環加載法的分級荷載應小干預估水平極限承載力或最大試驗荷載的 1/10 。每級荷載施加后,恒載4min 后可測讀水平位移,然后卸載至零,停2min 測讀殘余水平位移,至此完成一個加卸載循環。如此循環5 次,完成一級荷載的位移觀測。試驗不得中間停頓。 2 慢速維持荷載法的加卸載分級、試驗方法及穩定標準應按本規范第4.3.4 條和 4.3.6 條有關規定執行。 6.3.3 當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可終止加載: 1 樁身折斷; 2 水平位移超過3040mm (軟土取40mm ); 3 水平位移達到設計要求的水平位移允許值。 6.3.4 檢測數據可按本規范附錄C 附表c.0.2 的格式記錄。 6.3.5 測量樁身應力或應變時,測試數據的測讀宜與水平位移測量同步。 6.4 檢測數據的分析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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