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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抵質押品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銀監發201716號文“商業銀行押品管理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和中 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押品是指債務人或第三方為擔保商業銀行相關債權實現,抵押或質押給商業銀行,用于緩釋 信用風險的財產或權利。第三條 XX (以下簡稱我行)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則:(一)合法性原則。押品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二)有效性原則。抵質押擔保手續完備,押品價值合理并易于處置變現,具有較好的債權保障作用。(三)審慎性原則。充分考慮押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風險因素,審慎制定押品管理政策,

2、動態評估押品價值及風險緩釋 作用。(四)從屬性原則。銀行使用押品緩釋信用風險應以全面評估債務人的償債能力為前提。第二章管理體系第四條 管理職責(一)治理架構1、董事會董事會負責督促高級管理層在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框架下構建押品管理體系,切實履行押品管理職責。2、高級管理層高級管理層負責規范押品管理制度流程,落實各項押品 管理措施,確保押品管理體系與業務發展、風險管理水平相 適應。3、押品管理職能單位:我行由信貸管理部門作為押品管理牽頭部門,統籌協調 押品管理,包括制定押品管理制度、推動信息化建設、開展 風險監測、組織業務培訓等。(二)業務部門具體分工如下:1、前:專人保管。由信貸管理部門設立客戶押

3、品保管崗位,由押品保管員(以下簡稱保管員)對客戶的抵/質押財產專職點收、封存、保管并辦理交還手續、并定期進行檢 查;2、中:專柜專管,雙人保管??蛻舻仲|押財產存放于前臺總行營業部保險柜。 保險柜雙人保管,由專人保管鑰匙,由專人保管密碼;3、后:內審部門。內審部門將押品管理納入內部審計范疇定期進行內審。第五條 保管原則客戶抵質押財產的保管應遵循抵質押財產與客戶經理分離管理,雙人點收、雙人封存、專人保管、專柜保管(保 險柜)原則;各相關部門遵循“相互制約、控制風險”的原 則下,明確分離前后臺的前提下參照本標準執行。第六條抵押財產的相關概念客戶抵質押財產是指客戶以抵質押等擔保方式采取的信貸業務中所產

4、生的符合物權法、擔保法規定的抵質 押物的權利證書或權利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土地所有 權證、存單、提單、倉單、采礦權、房屋他項權證、土地他 項權證、股權質押登記證明、企業機器設備抵押登記證明、 采礦權質押登記證明等的保管。票據、凍結單、解凍單和保 證金通知書的管理適用本作業標準。我行采取銀行內部進行 抵押物價值的自評評估方式,抵押率一般控制在60% 70%左右。第七條押品管理流程客戶抵質押財產的保管是對客戶上述財產的點收、封存、保管和交還的過程1、客戶抵質押財產點收、封存1.1經辦客戶經理辦理完畢相關抵質押登記手續以及信 貸業務審查審核審批程序后,應與客戶當面鑒別、清點抵質 押物權利證書或權

5、利證明;1.2清點無誤后,交予信貸管理部保管員,并在交接簿 上簽章登記;1.3保管員負責將抵質押物權利證書或權利證明存放于專用保險柜中;1.4保管員根據抵質押品登記“ XX客戶抵質押財產登記 簿”。2、客戶抵質押財產返還2.1客戶結清貸款業務后,填妥其留存“代保管收據” 第一聯的提取抵質押物相應內容并加蓋公章,向經辦信貸業 務的客戶經理提出提取抵質押財產的申請;2.2經辦客戶經理根據會計部門出具的“還款憑證”,填妥其留存的“代保管收據”第二聯的提取客戶抵質押物內容, 并簽字,連同會計部門出具的“還款憑證” 一并交給保管員, 向其提出提取客戶抵質押財產的申請;2.3保管員收到經辦客戶經理提交的“

6、還款憑證”和“代 保管收據”第一、二聯,通知保險柜密碼管理員,雙人同時 進行審核。經審核確認信貸業務已履行完畢,從保險柜取出 抵質押物權利證書或權利證明,與經辦客戶經理三人會同客 戶,當面將抵質押物權利證書或權利證明點清并與留存第三 聯核對。保管員核對無誤簽字確認,收回“代保管收據”第 一、二聯。2.4清點、核對無誤后,保管員應在XX客戶抵質押財產 登記簿上記錄抵質押財產取出日期及有關說明,并待保管 員、抵質押財產領取人、拆封人簽字后將收據交由經辦客戶 經理歸檔,將抵質押財產交還客戶。第八條抵質押財產的調換和補辦的處理(一)原則上抵質押財產不可以調換和補辦,客戶要求 調換抵質押財產,必須由審批

7、該信貸業務的審貸會和最終審 批人審批同意,并按本作業標準規定辦理。1 .如不符合規定手續退還、調換抵 /質押物,保管員必 需向本信貸業務經營職能部門負責人及審貸會報批。2 .調換抵質押品應由原審議該信貸業務的審貸會和最終審批人同意。(二)客戶如發生“代保管收據”第一聯遺失或損壞, 根據信貸業務主合同和抵質押合同,向我行原出據該憑證的 單位提出書面補辦申請。1.經辦客戶經理根據其主合同、抵質押合同審查補辦申請是否屬實,審查無誤后提交至本單位保管員;2 .保管員對照“ XX客戶抵質押財產登記簿”與補辦申 請內容審查無誤后,向部門負責人提交客戶補辦申請,并說 明情況;3. 部門負責人審批補辦申請,審

8、批同意則按本作業標 準規定補辦手續。第九條抵質押品臺賬建立我行的相關業務部門應當真實、完整的保存押品管理過 程中產生的各類文檔,包括押品調查文檔、評估文檔、存續 期管理記錄等相關資料,并易于檢索和查詢。第十條信息系統的持續完善我行的相關信貸條線業務部門相當建立押品管理信息系統,持續收集押品類型、 押品估值、抵質押率等相關信息, 支持對押品及相關擔保業務開展統計分析,動態監控押品債 權和風險緩釋能力,將業務管控規則嵌入信息系統,加強系 統制約,防范抵質押業務風險。第三章風險管理第十一條我行接受的押品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一)押品真實存在;(二)押品權屬關系清晰,抵押(出質)人對押品具有 處分權;

9、(三)押品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國家政策要求;(四)押品具有良好的變現能力。第十二條 應至少將押品分為金融質押品、房地產、 應收賬款和其他押品等類別,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細分。同 時,應結合本行業務實踐和風控水平,確定可接受的押品名 錄,且至少每年更新一次。第十三條 應遵循客觀、審慎原則,依據評估準則及 相關規程、規范,明確各類押品的估值方法, 并保持連續性, 原則上,對于有活躍交易市場、有明確交易價格的押品,應 考慮市場價格確定押品價值。采用其他方法估值時,評估價 值不能超過當前合理市場估值。第十四條 根據不同押品的價值波動特性,合理確定 價值重估頻率,每年至少應重估一次。波動較大的押品應適 當提

10、高重估頻率,有活躍交易市場的金融質押品應進行盯市 估值。第十五條 明確押品估值的責任主體以及估值流程, 包括發起、評估、確認等相關環節。對于外部估值情形,其 評估結果應由內部審核確認。第十六條應審慎確定各類押品的抵押率上限,并根據經濟周期、風險狀況和市場環境及時調整。抵質押率指押品擔保本金余額與押品估值的比率:抵質 押率二押品擔保本金金額+押品估值X 100%第十七條 建立動態監測機制,跟蹤押品相關政策變 化、地區環境變化、分析其對押品價值的影響,及時發布預 警信息,必要時采取相應措施。第十八條力口強押品集中度管理,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因單一押品或單一類押品占比過高產生的風險。第十九條 根據押品

11、重要程度和風險狀況,定期對押 品開展壓力測試,原則上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并根據測試結 果采取應對措施。第四章押品調查與評估第二十條表內外業務采用抵質押擔保的, 應對押品情況進行調查與評估,主要包括受理、調查、估值、審批等環 節。第二十一條應明確抵押(出質)人需提供的材料范圍,及時、全面收集押品相關信息和材料。第二十二條客戶經理應對抵押(出質)人以及押品情況進行調查并形成書面意見,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押品權屬及 抵質押行為的合法性。押品及其權屬證書的真實性、押品變 現能力、押品與債務人風險的相關性,以及抵押(出質)人 的擔保意愿、與債務人的關聯關系等。第二十三條押品調查方式包括現場調查和非現場調查,原

12、則上以現場調查為主,非現場調查為輔。第二十四條應按照既定的方法、頻率、流程對押品進行估值,并將評估價值和變現能力作為業務審批的參考因素。第二十五條 下列情形下,押品應由外部評估機構進行估值:(一)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人民法院、仲裁機關等要求必須由外部評估機構估值的押品;(二)監管部門要求由外部評估機構估值的押品;(三)因估值技術要求較高,本行不具備評估專業能力的押品;(四)其他確需外部評估機構估值的押品。第二十六條 應明確外部評估機構的準入條件,選擇符合法定要求、取得相應專業資質的評估機構,實行單名單制管理,定期開展后評價,動態調整合作名單。原則上不接受名單以外的外部評估機構的估值結果,確需名

13、單以外的外部評估機構估值的,應審慎控制使用范圍第二十七條 應參考押品調查意見和評估結果,對抵質 押業務進行審批。第五章抵質押設立與存續期管理第二十八條 辦理抵質押擔保業務時,應簽訂合法、有 效的書面主合同及抵質押從合同,押品存續期限原則上不短 于主債權期限。主從合同合一的,應在合同中明確抵質押擔 保事項。第二十九條對于法律法規規定抵質押權經登記部門要 求辦理抵質押登記,取得他項權利證書或其他抵質押登記證 明,確保抵質押登記真實有效。第三十條對于法律規定以移交占有為質權生效要件的 押品和應移交銀行保管的權屬證書,銀行應辦理轉移占有的 交付或止付手續,并采取必要措施,確保押品真實有效。第三一條 押

14、品由第三方監管的,應明確押品第三方 監管的準入條件,對合作的監管方實行名單制管理,加強日 常監控,全面評價其管理能力和資信狀況。對于需要轉移第 三方保管的押品,應與抵押(出質)人、監管方簽訂監管合 同或協議,明確監管方的監管責任和違約賠償責任。監管方 應將押品與其他資產相分離,不得重復出具倉儲單據或類似 證明。第三十二條應明確押品及其權屬證書的保管方式和操 作要求,妥善保管抵押(出質)人依法移交的押品或權屬證 書。第三十三條 應按規定頻率對押品進行價值評估。出現 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未到重估時點,也應重新估值:(一)押品市場價格發生較大波動;(二)發生合同約定的違約事件;(三)押品擔保的債權形

15、成不良;(四)其他需要重估的情形。第三十四條 發生可能影響抵質押權實現或出現其他需 要補充變更押品的情形時,應及時采取補充擔保等相關措施防 范風險。第三十五條 抵質押合同明確約定警戒線或平倉線的押 品,應加強押品價格監控,觸及警戒線時要及時采取防控措施,觸及強制平倉 條件時應按合同約定平倉。第三十六條 在對押品先關主合同辦理展期、重組、擔 保方案變更等業務時,應確保抵質押擔保的連續性和有效 性,防止債權懸空。第三十七條 應對押品管理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 查,重點檢查押品保管情況以及權屬變更情況,排查風險隱 患,評估相關影響,并以書面形式在相關報告中反映。原則 上不低于每年一次。第六章押品返還與處理第三十八條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辦理抵質押注銷 登記手續,返還押品或權屬證書:(一)抵質押擔保合同履行完畢,押品所擔保的債務已 經全部清償;(二)人民法院解除抵質押擔保裁判生效;(三)其他法定或約定情形。第三十九條 向受讓方轉讓抵質押擔保債權的,應協助 受讓方辦理擔保變更手續。第四十條債務人未能按期清償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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