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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學校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校管理,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嚴肅學校紀 律,預防和減少違紀行為,增強法制觀念,培養有理想、 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一代社會新人,根據中學生 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并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 本條例。第二條 對違紀學生的處分, 必須慎重且嚴格執行手續, 堅持教導領 先,把違紀處分作為教育的手段。學校對違紀學生,堅持教 育為主和教育與處分相結合的原則, 對受處分的學生, 學校 領導和班主任要經常找他們談心,要熱情幫助,不應歧視。 幫助他們改正缺點,錯誤,及時撤消處分。第二章 處分種類和運用第三條 對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

2、利、破壞 公共財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和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者送交公安機關 處理。第四條 根據學生所犯錯誤的性質、情節及造成的后果,偶犯還是屢 犯,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和態度,給予下列五種處分:1、通報批評;2、警告或嚴重警告;3、記過或記大過;4、留校察看;5、勸其轉學。第五條 各種處分由違紀學生寫出書面檢查,班主任在調查研究的基 礎上,填好有關表格、簽名,連同學生的檢查、旁證材料等 報學校德育處,或由德育處直接給予處分。處分決定后,由 班主任通知家長和學生本人, 并做好受處分學生的思想工作, 處分決定全校公布。第六條 學生處分須經學校德育處、 團委、教務處開會

3、討論通過,并 報校長批復。第三章 違紀行為與處分第七條 凡所犯錯誤給集體或個人帶來經濟、 物質損失的, 除給予紀 律處分外,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學校根據具體情況酌情處 以罰款。第八條 違反學校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輕或免于處分:1、情節輕微,不是主謀者;2、主動承認錯誤并及時改正者;3、主動賠償損失者;4、檢舉揭發有功者。第九條 違反學校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從重處罰:1、有較嚴重后果者;2、認錯態度不好者;3、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者;4、屢教不改,受處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錯誤者;5、手段惡劣,情節嚴重者;6、脅迫,誘騙和教唆他人違犯處分條例行為者;7、嫁禍于他人者;8、有兩種以上違犯處分條

4、例行為者。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全校通報批評。1、每學期無故遲到、早退累計達十次者;2、每學期曠課累計六節或連續曠課四節者 (遲到三次計一次 曠課);3、無故不參加學校及班級組織的各項活動者;4、穿奇裝異服, 配戴過于夸張裝飾物, 男生蓄長發、 留怪發、 剃光頭、染頭發,女生戴耳環、戒指者;5、損壞公物(含學校公共設施,花木草坪等)價值10 元以下者;6、在校園內亂涂亂畫、翻窗越墻爬樹者;7、住校生不按時起床、就寢者,不按規定打掃衛生、整理內 務者;8、在校園內亂倒垃圾、亂扔雜物、隨處潑水者;9、在校內不按規定穿校服、佩戴學生證者。10、熄燈鈴響后在宿舍說話、洗刷、戲鬧影響他人休息不按

5、時就寢者;11、不服從食堂人員及值日班級值日管理, 擾亂就餐秩序者;12、隨意調換床位者;13、從校外帶零食進入校園或在超市把零食帶入教學區域者;14、集隊集合、排隊就餐時瘋跑、不排隊或插隊者。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或嚴重 警告。1、在受通報批評之后又犯適用于第十條錯誤者;2、考試有作弊行為者;3、與人發生爭執動手打人,但未造成傷害者;4、不服從學校管理,頂撞老師及管理人員者;5、抽煙、喝酒、賭博初犯者;6、談情說愛,經教育仍不終止者;7、損壞公物造成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損失者;8、住校生在宿舍打鬧、起哄或帶校外人員在宿舍玩耍者;9、住校生在宿舍私接電源、亂接電

6、線者;10、盜竊他人財物者。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記過或記大過處分。家長將子女帶回家教育 1-3 天。1、在受警告之后,又犯適用于第十一條錯誤者;2、考試作弊行為較重影響正常的考場秩序者;3、勾結校外人員尋釁滋事或在校外打架鬧事,未造成嚴重后 果者;4、頂撞老師及其他學校管理人員,經教育無悔改之意者;5、盜竊、敲詐勒索他人財物一次者;6、有意破壞公物(含學校公共設施,花木草坪等)價值在二 十元以上者;7、翻圍墻、擅自離校者。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留校察看處分。 家長將子女帶回家 教育 4-6 天。留校察看一般不超過三個月, 時間從宣布之日算 起。留校察看期滿應由個人

7、寫出書面總結, 家長寫出書面申請, 班主任簽署意見, 學校根據其表現做出延期、 撤銷或勸其轉學 的決定。1、在受記過處分后,又犯適用于第十二條錯誤者;2、未帶兇器校內打架斗毆,未造成嚴重傷害者;3、未帶兇器聚眾打架(三人以上)斗毆造成輕微傷害者;4、藏匿、傳抄、觀看黃色書刊、觀看黃色淫穢影視、錄像初 犯者;5、盜竊騙取、搶奪敲詐勒索他人財物兩次者;6、策動或協迫他人參加非法團伙者;7、在校外違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法任何條款,并 受公安部門處罰者;8、嚴重違犯住宿規定者 , 夜不歸宿在校外逗留、玩耍者;9、一學期內累計曠課 20 節或連續曠課兩天者;10、無故不參加學校統一組織的考試者;11

8、 策動他人夜間外出打游戲機、 看通宵電影、 錄像或干其他事 情在同學中造成極壞影響者。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勸其轉學。1、在受留校察看處分之后,繼續犯有適用第十、十一、十二、 十三條錯誤者;2、打架斗毆引起嚴重后果者;3、參與非法團伙違反法律者;4、參與盜竊、敲詐、騙取、勒索他人財物三次者;5、辱罵、毆打本校教師及其他職工者;6、策劃、糾集校外人員毆打本校同學、教職工,造成嚴重影 響者;7、學期累記曠課 30 節或連續曠課 3天者;8、校內攜帶、藏匿管制刀具、鐵棍及其它兇器者;9、使用刀具與鐵棍打架斗毆者。第四章 處分權限與程序第十五條 通報批評、 警告或嚴重警告、 記過或記大過處分在一個月 后,留校察看在三個月后, 根據表現可考慮予以撤銷處分。 受處分的學生 (不包括自動退學) 對自己的錯誤有較深刻 的認識,并能以實際行動改正,經本人申請,班主任、年 級主任簽署意見, 報德育處, 經校長批準后,準予撤銷處 分。第十六條 凡給予處分的學生,其處分決定記入學生檔案。撤消處分后,將其處分的決定存入學校檔案 , 不記入畢業生登記表凡受處分的學生當年度不得評為優秀學生干部、三好學生或其他積極分子。在初中畢業政審材料中,將如實填寫學生在初中階段何時受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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