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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貴州省民用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發展條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民用建筑節能管理,倡導和推動綠色建筑發展,提升全省生態文明建設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的民用建筑節能活動和綠色建筑發展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筑節能是指在保證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過程中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動。本條例所稱綠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壽命周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節能、節地、節水、節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
2、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筑。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用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發展工作的領導,制定綠色建筑發展指標體系,建立民用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發展考核體系,培育民用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發展服務市場,健全民用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發展服務體系,做好民用建筑和綠色建筑發展的宣傳教育工作。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民用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發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用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發展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教育、衛生、工商、稅務、城鄉規劃、環保、科技、房產、統計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民用建筑節
3、能和綠色建筑發展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相關社會團體組織應當發揮職能作用,開展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發展的宣傳培訓、信息交流、咨詢服務等工作,建立行業自律,提高社會服務水平。第六條 建立完善的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工程建設地方標準體系。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省實際情況,制定嚴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工程建設地方標準。 國家、行業尚未制定標準的,但需要在全省統一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技術要求的,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制定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工程建設地方標準。 第七條 民用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發展應當遵循因地制宜、科學合理、經濟適用、安全可靠原則。 第二章 建筑節能建設和運營管理
4、 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八條 全省城鄉新建建筑嚴格執行國家、省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鼓勵和引導農村居民自建住宅采用建筑節能措施。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地理氣候等實際情況,制定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規劃和措施,有計劃、分步驟推進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省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教育、衛生、體育、旅游、房產管理部門、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依照建筑節能規劃,提出本行政區域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組織實施工作。 第十一
5、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制定、公布并及時更新本省推廣、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民用建筑節能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目錄。目錄中不得有地區歧視和變相推薦的內容。 材料生產單位、供應單位、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生產、銷售或使用列入國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節能工作的部門、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對建筑節能材料生產、銷售、使用等環節的監督管理。第十三條 實行建筑節能技術與產品備案制度,建筑節能技術持有者或產品生產單位可以根據自愿原則,向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
6、主管部門申請建筑節能技術與產品備案。未經備案的,只能作為普通建筑材料使用。 第二節 建筑節能建設管理第14條 建設單位在進行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時,應當對天然氣、可再生能源等清潔能源利用條件進行評估;具備條件的,應當將清潔能源用于民用建筑的采暖、制冷、照明、熱水供應、分布式能源等領域,并與民用建筑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第15條 具備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考慮冬季集中采暖方式,并在新區、舊城改造、大型住區建設中實施。第十六條 民用建筑項目需要進行立項審批或者核準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建筑節能評估。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發展和改革部門不予審批或核準。第十七條 城鄉規劃
7、主管部門應當對建筑工程的規劃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和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進行審查,并就此征求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對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十八條 設計單位編制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建筑節能設計專項說明;編制的初步設計文件應包括建筑節能設計專篇;編制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包括建筑節能設計說明書和節能計算書。第十九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對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和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不得出具審查合格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
8、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條 設計變更不得降低建筑節能效果。當設計變更涉及建筑節能效果時,應經原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審查,在實施前應辦理設計變更手續,并獲得監理或建設單位的確認。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在現場公示使用的節能技術、產品信息和節能措施。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范標準編寫建筑節能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并且經技術負責人和監理單位總監簽字后可組織實施。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建筑節能材料、設備進行進場驗收,記錄查驗結果并經監理工程師或建設單位代表確認,納入工程技術檔案。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或強制性標準要求的,不得使用。第二十
9、四條 進入施工現場用于節能工程的材料和設備均應具有出廠合格證、中文說明書及相關性能檢測報告;定型產品和成套技術應有型試檢測報告;進口材料和設備應按規定進行入境山品檢驗。影響建筑節能性能、涉及人身安全的建筑墻體材料、保溫材料和門窗等建筑節能按規定在施工現場進行見證取樣送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提供偽造、虛假的檢測報告。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方案中編寫民用建筑節能專項監督內容,依法監督實施。竣工驗收時應當出具節能專項監督報告。第二十六條 實行建筑節能專項驗收報告備案制度。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向建筑節能管理機構辦理建筑節能專項驗收報告備案。建筑節能專項驗收報告作為
10、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的必備資料之一。第二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或實施節能改造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委托有資質的能效測評機構進行建筑能效測評。達到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按項目管理權限,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筑能效標識證書。 第三節 建筑節能運營管理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民用建筑能耗統計報表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在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部門的指導下開展統計工作。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統計部門應當建立民用建筑能耗統計資料審核制度,確保統計資料真實性和及時性。 第三十條 民用建
11、筑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等統計調查對象應當依照統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高能耗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進行能源審計建立民用建筑能源審計制度,對建筑部分或全部能源活動進行檢查、診斷、審核,對能源利用的合理性作出評價,并提出改進措施和建議,并將審計結果向社會公布。 高能耗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按照審計結果進行節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二條 新建國家機關辦公和大型公共建筑項目應當安裝樓宇分項計量裝置。樓宇分項計量裝置與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12、。 第三十三條 樓宇分項計量裝置應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能耗監測平臺、能耗數據平臺聯網并實現數據傳輸和能耗實時監測。 第三十四條 建筑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定期維護、維修樓宇分項計量裝置,確保數據正常傳輸。不得人為損壞分項計量裝置和數據傳輸裝置。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公共建筑重點用能單位和年度用電限額,超過用電限額的,按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懲罰性電價。 高于國家或省民用建筑能耗定額標準的建筑,應當進行建筑節能改造。 第三十六條從事城市道路照明節能改造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城市道路照明節能改造工程立項、設計、
13、施工、監理、驗收等環節,應當嚴格執行建設程序和相關國家標準。第三十七條 嚴格控制城市景觀照明。公共設施、建筑需要采取景觀照明的,應當將方案報經縣級以上市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第三十八條 使用空調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其室內空調溫度設置,夏季不得低于26攝氏度,冬季不得高于20攝氏度,但有特殊用途的除外。 第三章 綠色建筑推廣和實施 第一節 綠色建筑推廣 第三十九條 下列新建、改建、擴建建筑項目應當按照綠色建筑標準進行立項、土地出讓、規劃、設計、施工、運營和管理:(1)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國有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公共建筑(含國家機關辦公建筑);(2) 大型公共建筑。 鼓勵上述范圍以
14、外其他建設項目按照綠色建筑標準建設。 第四十條 市、縣(市、特區)、鎮人民政府或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將包括綠色建筑比例、生態環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清潔能源利用、土地集約利用、再生水利用、廢棄物回收利用等內容的指標體系納入城市新區、舊城改造項目、棚戶區改造項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規和專項規劃中,并落實到具體項目。第四十一條 鼓勵城市新區、舊城改造項目、棚戶區改造項目按照綠色城區標準進行規劃建設。第四十二條 綠色建筑標識評價分為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綠色建筑竣工標識和綠色建筑運行評價標識。需要按綠色建筑標準建設的項目,在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后,建設單位應及時申請綠色建筑設計
15、標識;在竣工驗收合格后,申請綠色建筑竣工標識;在工程竣工驗收一年以上且滿足入住數量要求的,應及時申請綠色建筑運行評價標識。第四十三條 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工作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綠色建筑評價標識機構承擔。 第四十四條 綠色建筑應當因地制宜、就地取材,選擇適宜本省氣候特點的資源稟賦的綠色建筑技術和產品。第四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節能的工作部門應當編制綠色建筑技術推廣應用目錄。按照綠色建筑標準建設的項目,應當優先選用列入目錄的重點推廣技術。 第二節 綠色建筑實施第四十六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綠色建筑發展年度計劃,將綠色建筑建設目標作為建筑規劃設計條件提供給國土
16、主管部門,作為出讓或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條件之一。第四十七條 需要按照綠色建筑標準建設的項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設計方案審查階段,就建設項目是否符合綠色建筑標準征求同級建設行政轉管部門意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受到征求意見10日內提出意見。方案設計不符合綠色建筑標準的,不得核發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第四十八條 需要按照綠色建筑標準建設的項目,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核發的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中載明建設項目綠色建筑等級和相關指標要求。第四十九條 需要按照綠色建筑標準建設的項目,設計單位在方案設計階段應編制綠色建筑設計專項方案,綠色建筑設計專項方案應包括建設目標、初步
17、技術方案和效益分析等內容,且切合實際并具有可實施性。 第五十條 需要按綠色建筑建設的項目,設計單位在施工圖設計階段應當編制綠色建筑設計說明書和節地、節水、節能、節材和環境質量指標計算書、模擬試驗報告。第五十一條 需要按綠色建筑標準建設的項目,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應當依據標準規范和經審查合格和標識定星級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組織建設,任何單位未經原審查機構和標識機構批準,不得擅自修改、變更、取消有關綠色建筑設計的實質性內容。第五十二條 按照綠色建筑標準建設的項目,應當按照綠色施工標準進行施工。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進場前,編制綠色施工方案,經監理單位總監簽字同意和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批準后組織實施。第五十三
18、條 在單位工程分部工程驗收合格后,由建設單位按照節地和室外環境、節水和水資源利用、節能和能源利用、節材和材料資源利用和室內環境五項內容組織綠色建筑專項驗收,形成單位工程綠色建筑專項驗收報告,并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認可。單位工程綠色建筑專項驗收報告作為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必要資料。第五十四條 實行綠色建筑竣工標識制度,全部按照綠色建筑設計標識規定的技術內容實施建設并通過驗收的項目,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行政機關頒發相應等級的綠色建筑竣工標識。第五十五條 按照綠色建筑標準建設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現場公示綠色建筑等級,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確定綠色建筑運營管理的
19、內容。第五十六條 綠色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機構, 應當制定并實施節能、節水、節材與綠化管理制度,對綠色建筑所采用的節水、節能、節材和環境治理技術的設施進行日常維護保養,確保按照設計要求正常運行。第五十七條 綠色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機構應當在每年二季度前將建筑用電、用氣、用水分類統計數據報送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第五十八條 供水、供氣、供電企業應當協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實綠色建筑能源和資源消耗情況。第五十九條 鼓勵綠色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機構采用信息技術對建筑能源和資源消耗情況進行監測、診斷。第四章 激勵措施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
20、政府應當安排資金,用于支持下列民用建筑節能工作:(一)建筑節能的科學技術研究、產品開發和標準制定;(二)既有建筑圍護結構和空調系統的節能改造;(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應用;(四)民用建筑節能示范工程;(五)新型墻體材料、綠色建筑和節能項目的推廣應用;(六)民用建筑節能監管系統的建設;(八)鼓勵家庭裝配節能設施。第六十一條 獲得星級以上綠色建筑的項目,在保證土地利用與資源環境平衡的前提下,可給予建設單位在本項目上一定比例容積率獎勵。容積率按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變更。第六十二條 生產、使用列入推廣目錄的建筑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和新材料,符合稅法規定的可以在計算應納所得稅額加計扣除。企業
21、購置并使用符合建筑節能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符合稅法規定的可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第六十三條 既有建筑的產權單位,可以按規定程序將房屋維修專項資金的上繳部分用于建筑節能改造;居住建筑節能改造應當由個人負擔的資金,可以由個人按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使用。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及示范工程等民用建筑節能項目。投資人有權按照約定獲得投資收益。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
22、) 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審批或核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可證、批準商品房預售、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和產權登記的; (二)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對應當制止和查處的違法行為不制止、不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并實施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1) 具備應用條件,民用建筑項目集中采暖、
23、制冷、集中熱水供應不采用天然氣、可再生能源等清潔能源技術的;(2) 不按規定按照國家、省綠色建筑標準規劃、建設和運行管理的。第六十八條 從事建筑節能材料檢測、工程檢測、能效測評的機構,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責令改正,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專業檢測資格。第六十九條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以及能效測評單位違反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或違反同一強制性條文超過5次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可并處停業整頓。第七十條 民用建筑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1) 擅自改變建筑圍護結構、門窗形式,造成建筑達不到節能標準的;(二)不定期維修、圍護樓宇分項計量裝置,造成數據傳輸系統不能正常工作的。第七十一條 建筑節能材料和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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