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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品文檔總經理工作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工作行為,保障高級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公司法(以下稱公司法)等 有關法律 、法規、規 范性文件以及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 的規定, 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公司的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權除應遵守本制度的規定外,還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第二章 高級管理人員的職權范圍第一節 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第三條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最大利益,并負有下述忠實義務:(一)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

2、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二)不得挪用公司資金;(三)不得將公司資產或者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四)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五)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六)未經股東大會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本應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七)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忠實義務。高級管理人員

3、違反本條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四條 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下列勤勉義務:(一)應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賦予的權利,以保證公司的商業行為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不超過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范圍;(二)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三)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四)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勤勉義務。第五條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和財務總監。第二節 總經理職權范圍第六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

4、人,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公司章程規定的職權。第七條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非董事總經理在董事會上沒有表決權。第八條依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總經理的職權范圍為:(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并向董事會報 告工作;(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訂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總監;(七)決定聘任或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八)擬訂公司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公司職工的聘任和解聘;(九)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第九條 總經理擬

5、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解聘(或 開除)公司職工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應當事先聽取職工代表的意見。第十條總經理在擬定或研究決定公司經營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職工的意見和建議。第十一條總經理不能履行職權時,由總經理指定一名副總經理代行職權;總經理不能履行職責也未指定副總經理代行其職權的,公司董事會可以指定一名 副總經理代行職權。第三節 副總經理職權范圍第十二條 公司設副總經理若干名。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對總經理負 責。第十三條副總經理的職權范圍為:(一)依照分工負責具體的經營管理工作;(二)協助總經理工作。第四節 財務總監職權范圍第十四條 公司

6、設財務總監一名,財務總監的職權范圍為:(一)對總經理負責,協助總經理全面做好財務工作;(二)編制和執行預算、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擬訂資金使用方案;(三)進行成本費用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 關部門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四)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強化成本管理,利用財務會計資料進行經濟 活動分析,提高經濟效益;(五)從財務角度,協助總經理對重大問題做出決策,并參與重大經濟事項 的研究、審查及方案的制定;(六)主管審批財務收支工作,財務收支須經財務總監審批后報請總經理或 總經理授權的分管副總經理批準;(七)各類對外的會計預、決算報表,預算、財務收支計劃,成本和費用計

7、劃,信貸計劃,財務專題報告等須經財務總監簽署。公司的重大業務計劃、經濟 合同、經濟協議等須經財務總監會簽;(八)按計劃組織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考核,涉及到會計人員的任用、晉 升、調動、獎懲等由財務總監批準后報請總經理審批;(九)實行會計監督,支持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經濟上造成損失、浪費的行為,有權加以制 止或糾正。制止或糾正無效時,可提請總經理處理;(十)負責對本單位財會機構的設置和會計人員的配備、會計專業職務的設 置和聘任提出方案;(十一)完成總經理分配的其他工作。第三章總經理辦公會議制度第一節一般規定第十五條 總經理辦公會議是研究和解決

8、公司行政及經營管理方面重要問 題的會議,是總經理行使職權的主要形式??偨浝頌槁男新殭嗨龅臎Q策除以總經理辦公會議決議形式做出外,還可以 總經理決定指令方式做出。第十六條總經理辦公會議包括管理層會議、工作例會和針對專門事項召開 的臨時會議。會議決議一經形成,所有相關人員均應遵照執行,任何人員不得以未參加會 議或有保留意見而拒絕執行或改變執行內容。管理層會議和臨時會議做出的決議具有相同效力,工作例會形成的會議紀要 具有可執行性的,也應依前款規定予以執行。第十七條總經理應安排專人負責會議議題的收集及傳遞、會議材料的準 備、會議通知、會議安排、會議記錄、會議紀要或決議的整理等。會議議題經充 分討論后形

9、成紀要或決議,會議紀要或決議由總經理或委托召集、主持會議的副 總經理簽署后下發執行,并抄報董事長??偨浝磙k公會議記錄的保管期限為十年。第十八條 總經理辦公會議原則上應當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應參加會議人員出 席時方可舉行。如與會人員低于上述人員總數的二分之一,會議應當另行召開。 特殊情況下必須立即召開的,可就緊急事項通過電話等方式征求未參加會議人員 意見。對于因故未能參加會議的上述應參加會議人員,會議結束后,主持人應指示 有關人員及時向其通報會議內容。第十九條 應參加會議人員因故不能出席總經理辦公會議的,應向總經理或 主持會議的副總經理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第二十條 參加總經理辦

10、公會議的人員,要按議題準備意見,準時參加會議。 研究討論問題時,應認真負責地提出意見和建議。與總經理辦公會議討論議題有關的其他人員參加或列席會議的,應當對討論 事項預先做好準備,并根據會議主持人的要求向會議匯報,回答有關問題。第二十一條 參加、列席會議的人員,應當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會議討 論的秘密事項。第二節管理層會議第二十二條 公司管理層會議審議總經理職權范圍內的重大事項,包括但不 限于:(一)研究公司日常經營活動中需要解決的事項;(二)決定總經理職權范圍內公司重大的經營管理事項,討論決定公司產品 開發、營銷策略等與日常經營與管理相關的方向性、政策性問題;(三)根據公司董事會決議、年度計

11、劃和投資方案確定具體實施方案;(四)擬定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財務決算方案;(五)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六)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審定公司具體規章制度及部門管理制度;(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八)擬定公司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公司職工的聘用和解聘;(九)提議召開公司董事會臨時會議;(十)協調多個副總經理職權范圍的重要事項;(十一)對本工作制度的具體規定做出解釋;(十二)其他需要公司管理層會議審議的事項。(十三)提出擬提交董事會審議的工作事項;(十四)檢查部署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第二十三條公司管理層會議原則上至少每月召開一次,由總

12、經理召集并主持,總經理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應指派1 名副總經理召集和主持。第二十四條管理層會議的參加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等高級管理人員??偨浝砜梢愿鶕h審議的議題指定其他人員參加或列席會議,董事長或董事會的其他成員應邀可以列席管理層會議。第二十五條參加管理層會議的總經理和副總經理有權提出會議議題,是否列入管理層會議審議的事項由總經理或總經理指定的會議主持人決定。提出會議議題時,應同時提供充分的相關材料??偨浝響付毮懿块T監督落實管理層會議決議事項,并向總經理或總經理辦公會議報告執行情況。會議決議必須認真執行,不得擅自改變。如在實際執行中遇到問題需要改變原決定的,應當報告總經理

13、并由總經理決定是否改變原決定。第二十六條總經理召開管理層會議,應提前通知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第二十七條管理層會議討論或決策實行總經理負責制原則,總經理可依據具體情況分別做出如下決定:(一)對于通過民主決策形成多數意見的議題,總經理在歸納出席會議成員的多數意見后作出決議;(二)對于經與會成員討論認為不宜做出決議的議題,總經理有權決定或擱置再議;(三)對于必須在本次會議上做出決議,但與會成員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議題,總經理有最終決定權。由受總經理委托的副總經理主持會議的,由該副總經理做出決定,并于會后報經總經理同意。第二十八條管理層會議形成的決議或決策以公司文件的形式下發執行,由總經理簽發。第二十九條

14、公司副總經理有權提請總經理召開管理層會議,但應同時提出會議擬審議的議題和相關資料,是否召開管理層會議由總經理決定。第三節 臨時會議第三十條 總經理針對其職權范圍內的突發或特定專門事項可以召開總經理臨時會議討論決策。第三十一條總經理臨時會議的參加人員由總經理根據該次臨時會議所審議的議題確定。第三十二條總經理臨時會議應由總經理召集并主持,總經理決定召開臨時會議,但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可以指派一名副總經理召集并主持。第三十三條總經理決定召開臨時會議,應提前通知有關與會人員。第三十四條臨時會議的議事及決策制度適用本工作制度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第三十五條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均有權提請總經理召開臨時

15、會議,但應同時提出會議擬審議的議題和相關資料;是否召開臨時會議由總經理決定。第四節 工作例會第三十六條 總經理工作例會討論的事項主要包括:(一)通報行業形勢,分析公司現狀并研究對策;(二)部署公司各部門的工作任務;(三)聽取各部門負責人的工作匯報;(四)總結公司經營管理情況,檢查經營計劃的落實情況;(五)研究各部門提出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六)總經理認為應當討論的其他事項。第三十七條工作例會的參加人員包括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等高級管理人員和各部門負責人;總經理可根據會議內容指定其他人員參加或列席會議。第三十八條公司副總經理、財務總監及各部門負責人在其分管、協辦范圍內可提出專項議題提案

16、,提交工作例會討論,由總經理決定是否該事項提交最近一次的管理層會議審議決策。第三十九條工作例會每月兩次,由總經理召集及主持;總經理因故無法履行職責的,可以指派一名副總經理召集、主持。第四十條 總經理召開工作例會應提前通知與會人員,并同時將與會議擬審議的議題相關資料送達與會人員。第四十一條 總經理辦公會議可根據需要形成會議記錄或會議紀要。第四章 總經理對公司資金、資產運用及簽訂重大合同的權限第四十二條 總經理依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及董事會的授權,決定公司的經營開支、風險投資及其他事項。經董事會決議授權,總經理對公司日常生產經營管理事項(除對外投融資事項)的決定權限為相當于公司最近一期(按合并會計報表

17、計算)凈資產值百分之一以內(含凈資產值百分之一) ,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及本章程有其他規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條總經理授權副總經理在單筆資金或單項經濟業務不超過20 萬元的處理權限。第四十四條總經理享有不超過最近一期(按合并會計報表計算)凈資產值百分之五后(含凈資產值百分之五)的對外投資審批權。第四十五條總經理享有經董事會審定的年度經營計劃開支以內的審批權。第四十六條總經理享有對正常使用已到使用年限應報廢的固定資產處置權。第四十七條總經理享有對非正常使用未到使用年限而報廢的價值10 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處置權。第四十八條總經理享有對閑置的價值10 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備品備件

18、等的處置權。第四十九條總經理在行使上述職權時,對于重要事項須依照本制度第三章規定的制度和程序執行。第五十條 總經理應當根據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偨浝肀仨毐WC該報告的真實性。第五十一條 總經理在行使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所述的權力時,財產管理部門、使用部門和財務部門應提供相關資料,說明情況。第五十二條公司對外正常的業務性經濟合同,董事長可授權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或其他人員對外簽署相關合同。第五十三條公司正常的行政支出,由總經理提出年度預算方案,經董事會審議、股東大會批準后,由總經理在自己權限范圍內執行。第五章報告制度第五

19、十四條 總經理應定期向董事會和監事會報告工作,并自覺接受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監督、檢查。(一)下列事項總經理應向公司董事會作出報告:1 對公司董事會決議事項的執行情況;2 公司資產、資金的使用情況;3 公司資產保值、增值情況;4 公司主要經營指標的完成情況;5 重大合同或涉外合同的簽訂、履行情況;6 與股東發生關聯交易的情況;7 公司經營中的重大事件;8 董事會要求報告的其他事項。(二)下列事項總經理應向公司監事會報告:1 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2 公司在資產、資金運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3 與股東發生關聯交易的情況;4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中出現的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5 監事會要求報告的其他事項。第五十五條在董事會閉會期間,總經理應就公司經營計劃的實施情況、股東大會及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和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重大投資項目進展情況向董事長報告。報告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進行,并保證其真實性。第五十六條遇有重大事故、突發事件或重大理賠事項,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在接到報告半小時內報告董事長。第六章績效評價與激勵約束機制第五十七條 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績效評價由董事會負責組織,并制定相關的經營管理目標和績效考核方案。除根據公司章程應由董事會聘任的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公司其他管理人員的績效考核由總經理負責組織。第五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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