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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其它合同|contract 協議書;經濟補償;模板編號:ht-esrxfcasfg經濟補償協議書【模板】all legal explanation, the more simple, is also fair law.甲方:_乙方:_簽訂日期:_word文檔 / a4打印 / 可編輯經濟補償協議書甲方:身份證號:乙方:有限公司鑒于甲乙雙方依法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建立了勞動關系,甲方在職期間乙方依法為甲方購買了社會保險。現因各種原因,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解除雙方勞動關系達成以下條款,供雙方共同遵守執行。1、甲乙雙方一致確認雙方勞動關系自年月日起解除。2、乙方自愿于本協議簽訂之

2、日起日內一次性支付甲方各項補償元,該款項包含但不限于乙方可能向支付甲方的經濟補償金、工資、加班費、社會保險費用等一切費用。3、甲方確認完全知悉其可能存在的可以向有限公司主張的全部權利,自乙方支付上述費用后,雙方所有權利義務關系已處理完畢,不再有任何糾紛。4、甲方承諾不得將本協議內容以任何形式披露給其他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發表任何不利于上述三公司的言論,作出不利于上述三公司的行為。5、甲方確認完全知悉理解并自愿履行本協議。6、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簽字):乙方(蓋章):簽訂日期:年月日【相關閱讀】案例:劉某從2001年10月開始在某國企公司工作,與其他員工不同的,劉某不是

3、公司辦理正式招工手續的正式員工,而屬于臨時招用的“臨時工”。2009年11月某公司下達一份通知,凡是在該公司連續工作滿8年的臨時工,2009年12月31日前一律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自2010年1月起,勞動合同轉由與當地人才中介簽訂。劉某被列入其中。之后公司與劉某協商一致達成經濟補償協議,同意向劉某支付20000元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次性經濟補償,并要求劉某承諾領取經濟補償金后,放棄追究公司其他權益的權利。急于拿到補償金的劉某在公司出具的不平等條約上簽字并順利領取了補償金。事后劉某咨詢他人得知,對于已在公司工作八年多的他,可以得到8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劉某感覺很“吃虧”,于是2008年

4、1月20日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差額16800元。公司辯稱向劉某支付20000元補償金是雙方的合意行為,該行為遵循意思自治原則,劉某既然已經領取補償金并明確放棄了他的其他權利,再要求公司補發經濟補償金就是不誠信的行為,司法機關不能姑息縱容對員工不誠信的行為,應當駁回劉某的仲裁請求。提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經濟補償達成協議,協議中約定的經濟補償金額低于法定標準的,原則上應認定無效。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經常會通過協商的方式對經濟補償達成協議,補償的金額一般會比法定經濟補償金低,有些勞動者得到約定的補償金后就心生悔意,要

5、求用人單位補足經濟補償金,由此產生爭議并引起訴爭的案件不在少數,而此時,雙方達成的補償協議就成了認定事實的重要依據。協議約定補償標準明顯低于法定標準,屬于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條款。勞動者按協議領取經濟補償金后,在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內有權通過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方式,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支付未足額給付的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明知協議所約定的補償金額與法定標準有出入仍自愿同意簽訂協議的,如果補償的標準及數額低于法律或法規規定,視為勞動者對自己權利的自行處分,按協議領取經濟補償金后,勞動者無權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差額。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協商和簽訂補償協議時,應當著重體現平等

6、自愿的原則。在此基礎上,還應當將雙方協商的過程簡要列入協議,這將對補償協議法律效力的認定起到相當重要的作用。本案中,公司與劉某以協商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并協議約定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如果公司在與劉某簽訂的補償協議中確認了雙方協商的方式和過程,明確告知依據國家相關經濟補償的法律法規,在這樣的前提下與劉某所約定的補償協議,就應當被視為劉某對自己權利的自行處分,其在領取補償金后又反悔,將不會被司法機關所支持。操作:對解除勞動合同達成協議放棄明確用人單位經常會就“安家費”、“離職補助”等達成的協議,協議的方式與經濟補償金協議相類似。勞資雙方在協商解決此類問題時,應當盡量將其明確化、規范化,從而防止糾紛的發生。依據:北京市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30、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經濟補償金的給付標準自行達成的協議,如約定的給付標準低于法定標準,勞動者領取后,又在仲裁時效內主張權利,要求用人單位補足差額部分,應予以支持。但如果用人單位在協議中已明確告知勞動者相關法律或政策規定的標準,勞動者明確表示放棄權利,對其主張則不應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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