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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變更、注銷制度一、責任單位邵陽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局。二、責任人民間組織管理局實行局長負責下的崗位分工責任制,局長主持局內全面工作,并對局內工作負全面責任,局內其他同志按照崗位分工,分別承擔各自的工作任務。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事項核準責任人為民政局局長、民間組織管理局局長、承辦人;民辦非企業單位業務范圍、住所、法定代表人、原始基金、業務主管單位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章程的修改和核準責任人為民間組織管理局長、承辦人。三、權力行使依據(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1998年10月25日)(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民政

2、部令199918號1999年12月28日)(四)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民發1999129號1999年12月28日)(五)關于公布取消、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和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目錄的決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5號)四、登記范圍市級民辦非企業單位。五、登記條件(一)民辦非企事業單位設立條件1、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2、有規范的名稱、必要的組織機構;3、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10萬元);5、有必要的場所;6、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7、成立市本級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應該冠以“邵陽”字樣。(二)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登記的條件民辦非企事業單位的登記

3、事項、備案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民辦非企事業單位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三)民辦非企業單位注銷登記條件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向市民政局申請注銷登記:1、自行解散的;2、分立、合并的;3、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銷的。六、申報材料(一)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材料1、申請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發起人簽署的申請登記報告;2、填寫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申請書;3、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4、全國組織機構代碼預賦通知單;5、依法取得執業許可證的單位還應提交執業許可

4、證的復印件。(二)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登記材料1、填寫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登記申請書;2、民辦非企業單位辦理變更登記手續,還需將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正副本交登記管理機關,由登記管理機關重新制發。(三)民辦非企業單位注銷登記材料1、加蓋單位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報告;2、加蓋單位印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董事會(理事會)審議通過注銷的會議紀要;3、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4、填寫民辦非企業單位注銷登記表(表格網上下載);5、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清算審計報告;6、民辦非企業單位債權債務處理報告書;7、民辦非企業單位辦理注銷登記,登記管理機關收回民辦非企業單位

5、登記證書正副本和印章;七、辦理程序和時限成立登記:1、申請人擬定名稱;2、登記管理機關名稱預核;3、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有關材料,出具審查意見;4、登記管理機關受理申請材料,考察辦公場所;5、作出行政許可決定;6、登記管理機關(發證、公告)。辦理時限為60日。變更登記:名稱變更登記,登記管理機關收齊材料后,30日內辦理。其他變更登記,登記管理機關收齊材料后,當場辦理。注銷登記:1、提交注銷登記申請材料;2、登記管理機關受理、審查;3、登記管理機關批準注銷登記、公告。辦理時限為30個工作日。八、監督檢查(一)建立完善局務會制度,每個辦事環節經辦人都要簽名,局內全程記錄辦理過程并歸檔保存。(二)局內部

6、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經常性的自檢自查。(三)局機關有監督檢查職能的部門對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四)通過公開公示的形式接受社會監督。(五)接受人大、政協等方面的監督檢查。(六)市紀委監察局派駐機構對本制度的執行進行全面監督檢查。九、責任追究(一)過錯責任內容行政審批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有下列過錯情形之一的,必須追究責任:1、符合條件不對申報進行受理的。2、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準予批準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批準的。3、違反法定程序做出決定的。4、不按法定期限辦理的。5、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6、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7、私自泄漏申請單位項目信息的。8、其它過錯

7、行為的。(二)責任主體認定行政審批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故意違規、違法辦理或者因過失造成嚴重后果的,按下列條款確定責任:1、承辦人故意違規、違法的,由承辦人承擔責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職權造成過錯的,主辦人承擔主要責任,協辦人承擔次要責任,共同主辦共同承擔全部責任。3、局內集體討論決定的行為出現過錯的,局長為責任人。4、行政行為經有關領導批準出現過錯的,應追究批準人的領導責任。(三)追究形式1、科以下(含科級)有關責任人違反本規定,情節較輕的,由局機關紀檢監察機構責令改正,進行誡勉談話或給予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相應處分,并調離現有工作崗位,一年內不得從事與該崗位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工作。2

8、、副局級以上有關責任人違反本制度的,依據有關規定處理。3、上述責任人違反制度規定,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附件: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注銷登記辦事流程圖附件: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注銷登記辦事流程圖申辦單位申辦單位提交擬申請成立、變更、注銷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相關材料民間組織管理局審核、實地考察民間組織管理局審查材料符合條件不符合條件,告知理由不符合條件,告知不同意見及理由分管副局長審定民間組織管理局行文、發證及公告簽署批準意見提出不同意見民間組織管理局以書面形式提出不同意見及理由以書面形式告知符合條件,簽署同意意見社會團體及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社會團體成立、變

9、更、注銷登記制度一、責任單位邵陽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局二、責任人民間組織管理局實行局長負責下的崗位分工責任制,局長主持局內全面工作,并對局內工作負全面責任,局內其他同志按照崗位分工,分別承擔各自的工作任務。社會團體成立登記核準責任人為民政局局長、民間組織管理局局長、承辦人;社會團體名稱、業務范圍、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金、業務主管單位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章程修改核準責任人為民間組織管理局局長、承辦人。三、權力行使依據(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二)湖南省行業協會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號)(三)關于公布取消、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和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目錄的決定(

10、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5號)四、登記范圍在邵陽市范圍內開展活動的全市性社會團體。五、登記條件(一)社會團體成立登記條件中國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請成立社會團體,但國家機關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不宜作為發起人,也不能成為會員,具體條件包括:1、有50個以上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于50個; 2、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5、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 6、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現職國家公務員和依法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單位的人員不得在行業協會兼職。(二)

11、社會團體變更登記條件社會團體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三)社會團體注銷登記條件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向市民政局申請注銷登記:1、完成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的;2、自行解散的;3、分立、合并的;4、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六、申報材料(一)社會團體成立登記材料成立社會團體法人,須經過申請籌備和申請成立兩個階段。籌備階段1、籌備成立申請書;2、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籌備成立的文件;3、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申請表;4、章程草

12、案;5、住所使用權證明;6、注冊資金的驗資證明;7、發起人需提供社團主要發起人情況表及身份證復印件,發起單位需提供社會團體籌備主要發起單位情況表及營業執照副本或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登記證書復印件;8、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因特殊情況需兼任社團領導職務的,要按干部管理審批權限,填寫由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并簽署意見的黨政領導干部兼任社團領導職務審批表;9、章程中必須明確秘書為專職;10、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11、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成立階段1、成立登記申請書;2、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成立登記的文件;3、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社會團體章程;4、社會團體章程核準表;5、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表;6、社會

13、團體法定代表人登記表;7、社會團體主要負責人名單;8、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9、專職工作人員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審查蓋章的個人簡歷材料;10、社會團體辦事機構備案表;11、社會團體會費標準備案表;12、會員名冊;13、住所使用權證明;14、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二)社會團體變更登記材料名稱變更登記1、加蓋會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變更名稱申請書;2、加蓋會章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會議紀要;3、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新修改的章程及社會團體章程核準表;4、社會團體變更登記表;5、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1、社會團體變更登記表;2、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登記表;3、 由會計

14、師事務所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的財務審計報告;4、在職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因特殊情況需兼任社團領導職務的,要按干部管理審批權限,填寫由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并簽署意見的黨政領導干部兼任社團領導職務審批表;5、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住所變更登記1、社會團體變更登記表;2、住所證明;3、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活動資金變更登記1、社會團體變更登記表;2、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3、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宗旨、業務范圍和活動地域變更登記1、社會團體變更登記表;2、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及社會團體章程核準表;3、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業務主管單位變更

15、登記1、加蓋會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變更登記申請書;2、加蓋會章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會議紀要;3、原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不再擔任業務主管單位的文件;4、新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的文件;5、社會團體變更登記表;6、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三)社會團體注銷登記材料1、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并附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決定注銷登記的會議紀要;2、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3、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社會團體清算審計報告;4、社會團體清算報告書;5、社會團體法人注銷登記表。經審查同意后,社會團體向登記管理機關交回登記證書、印章和有關財務憑證,將銀行賬戶、稅務登記和組織機構代碼注銷資料的復印件交

16、登記管理機關備案,辦理注銷公告。七、辦理程序和時限成立登記1、發起人(單位)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擬成立社團名稱核準的報告;2、待核準社團名稱后,發起人(單位)提交籌備成立申請材料;3、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并出具籌備成立批復文件(60日內);不批準的,向發起人說明理由。4、發起人(單位)在6個月的籌備期內,開展籌備活動,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期間,登記管理機關上門實地察看籌備情況(包括考查場地、與擬任負責人座談、審定章程等)。5、發起人(單位)提交成立登記申請材料;6、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的,批準成立登記(30日內);對不予登記的,將不準登記的決定通知申請人。7、社會團體領取證書后,應當刻制印章、

17、申請組織機構代碼、辦理稅務登記、開立銀行賬戶,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變更登記名稱變更登記,登記管理機關收齊材料后,30日內辦理。其他變更登記,登記管理機關收齊材料后,當場辦理。注銷登記登記管理機關收齊材料后,30日內辦理。八、監督檢查(一)建立完善局務會制度,每個辦事環節經辦人都要簽名,局內全程記錄辦理過程并歸檔保存。(二)局內部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經常性的自檢自查。(三)局機關有監督檢查職能的部門對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四)通過公開公示的形式接受社會監督。(五)接受人大、政協等方面的監督檢查。(六)市紀委監察廳派駐機構對本制度的執行進行全面監督檢查。九、責任追究(

18、一)過錯責任內容行政審批人員在行駛職權過程中,有下列過錯情形之一的,必須追究責任:1、符合條件不對申報進行受理的。2、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準予批準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批準的。3、違反法定程序做出決定的。4、不按法定期限辦理的。5、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6、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7、私自泄漏申請單位項目信息的。8、其它過錯行為的。(二)責任主體認定行政審批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故意違規、違法辦理或者因過失造成嚴重后果的,按下列條款確定責任:1、承辦人故意違規、違法的,由承辦人承擔責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職權造成過錯的,主辦人承擔主要責任,協辦人承擔次要責任,共同主辦共同承擔全部責任。3、

19、局內集體討論決定的行為出現過錯的,局長為責任人。4、行政行為經有關領導批準出現過錯的,應追究批準人的領導責任。(三)追究形式1、科以下(含科級)有關責任人違反本規定,情節較輕的,由局機關紀檢監察機構責令改正,進行誡勉談話或給予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相應處分,并調離現有工作崗位,一年內不得從事與該崗位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工作。2、副局級以上有關責任人違反本制度的,依據有關規定處理。3、上述責任人違反制度規定,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附件:社會團體成立、變更、注銷登記辦事流程圖附件:社會團體成立、變更、注銷登記辦事流程圖申請人申請人提交社會團體成立登記核名申請報告登記管理機關召開調研有關

20、情況,同意申報登記材料發起人提交籌備成立的材料登記管理機關對材料進行審查,下發同意籌備成立的批文籌備組開展籌備工作,提交成立登記材料登記管理機關下發同意成立登記的行政許可決定,制發法人登記證書,進行公告社會團體將印章、組織機構代碼、銀行帳號、稅務登記情況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對不予以接收登記申請材料的,做好解釋說明工作。社會團體及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制度一、責任單位邵陽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局(邵陽市民間組織管理局)二、責任人民間組織管理局實行局長負責下的崗位分工責任制,局長主持局內全面工作,并對局內工作負全面責任,局內其他同志按照崗位

21、分工,分別承擔各自的工作任務。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設立、社會團體變更登記責任人為民政局局長、承辦人。三、權力行使依據(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二)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民政部令第23號)(三)關于公布取消、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和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目錄的決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5號)四、登記范圍在邵陽市范圍內開展活動的全市性社會團體。五、登記條件(一)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設立登記條件1、有規范的名稱;2、有固定的住所;3、有符合章程所規定的業務范圍。(二)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變更登記條件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

22、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三)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注銷登記條件社會團體注銷登記的,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一同注銷;社會團體單獨注銷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履行民主程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直接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六、申報材料(一)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設立登記材料1、加蓋會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簽字的設立登記申請書;2、加蓋會章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會議紀要;3、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文件;4、住所產權或使用證明;5、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表;6、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備案表及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7、住

23、所與社會團體住所不在一地的,還需提交擬設地市(州)民政部門出具同意在當地設立的意見;8、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副本)復印件。社會團體設立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應當遵照社會團體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暫行規定辦理。需要提交如下材料:1、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登記申請表;2、捐贈協議書;3、理事會會議紀要;4、專項基金管理辦法。審查同意后,由登記管理機關通知社會團體進行驗資。(二)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變更登記材料1、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申請書;2、社會團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關于變更事項的會議決議;負責人變更的還需提交本人的基本情況及身份證明。住所變更的還需提交新住所產權或使用權證明。(三

24、)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注銷登記材料1、注銷登記申請書;2、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意見;3、社會團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注銷的,發給注銷證明文件,收繳該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登記證書或社會團體代表機構登記證書、印章。七、辦理程序和時限設立登記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發給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登記證書或社會團體代表機構登記證書;對不予登記的,將不予登記的決定書面通知社會團體,并說明理由。變更登記登記管理機關收齊材料后,當場辦理。注銷登記登記管理機關收齊材料后,30日內辦理。八、監督檢查(一)

25、建立完善局務會制度,每個辦事環節經辦人都要簽名,局內全程記錄辦理過程并歸檔保存。(二)局內部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經常性的自檢自查。(三)局機關有監督檢查職能的部門對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四)通過公開公示的形式接受社會監督。(五)接受人大、政協等方面的監督檢查。(六)市紀委監察局派駐機構對本制度的執行進行全面監督檢查。九、責任追究(一)過錯責任內容行政審批人員在行駛職權過程中,有下列過錯情形之一的,必須追究責任:1、符合條件不對申報進行受理的。2、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準予批準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批準的。3、違反法定程序做出決定的。4、不按法定期限辦理的。5、濫用職權、玩忽職

26、守的。6、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7、私自泄漏申請單位項目信息的。8、其它過錯行為的。(二)責任主體認定行政審批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故意違規、違法辦理或者因過失造成嚴重后果的,按下列條款確定責任:1、承辦人故意違規、違法的,由承辦人承擔責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職權造成過錯的,主辦人承擔主要責任,協辦人承擔次要責任,共同主辦共同承擔全部責任。3、局內集體討論決定的行為出現過錯的,局長為責任人。4、行政行為經有關領導批準出現過錯的,應追究批準人的領導責任。(三)追究形式1、科以下(含科級)有關責任人違反本規定,情節較輕的,由局機關紀檢監察機構責令改正,進行誡勉談話或給予通報批評;情節

27、較重的,依法給予相應處分,并調離現有工作崗位,一年內不得從事與該崗位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工作。2、副局級以上有關責任人違反本制度的,依據有關規定處理。3、上述責任人違反制度規定,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附件: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設立、變更、注銷登記辦事流程圖附件: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設立、變更、注銷登記辦事流程圖申請人社會團體提交社會團體分支機構設立、變更、注銷登記材料登記管理機關對材料進行審查,下發同意社會團體分支機構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行政許可決定。進行公告。對不符合成立社會團體分支機構設立、變更、注銷登記要求的,做好解釋說明工作,或要求補充相關材料。社會團體年檢制度一、責

28、任單位邵陽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局(邵陽市民間組織管理局)二、責任人民間組織管理局實行局長負責下的崗位分工責任制,局長主持局內全面工作,并對局內工作負全面責任,局內其他同志按照崗位分工,分別承擔各自的工作任務。社會團體年檢結論核準責任人為民間組織管理局局長、承辦人。三、權力行使依據(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三)關于公布取消、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和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目錄的決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5號)四、年檢范圍已經成立登記的全市性社會團體。五、年檢材料(一)社會團體年度檢查報告書(一式三份,a4紙打印);(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三)社會團體法人登記

29、證書(副本);(四)社會團體登記有分支(代表)機構的,需提供所有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證書(副本)。六、年檢程序和時限1、登記管理機關發出年檢的公告或通知;2、社會團體在“湖南民間組織信息網”下載社會團體年度檢查報告書;3、社會團體上報材料并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后,報送登記管理機關;4、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有關材料;5、登記管理機關作出年檢結論并公告。社會團體須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年度工作報告,接受初審;5月31日前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年檢。七、監督檢查(一)建立完善處務會制度,每個辦事環節經辦人都要簽名,局內全程記錄辦理過程并歸檔保存。(二)局內部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經常性的自檢自查。

30、(三)局機關有監督檢查職能的部門對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四)通過公開公示的形式接受社會監督。(五)接受人大、政協等方面的監督檢查。(六)市紀委監察局派駐機構對本制度的執行進行全面監督檢查。八、責任追究(一)過錯責任內容行政審批人員在行駛職權過程中,有下列過錯情形之一的,必須追究責任:1、符合條件不對申報進行受理的。2、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準予批準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批準的。3、違反法定程序做出決定的。4、不按法定期限辦理的。5、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6、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7、私自泄漏申請單位項目信息的。8、其它過錯行為的。(二)責任主體認定行政審批人員在

31、工作過程中,故意違規、違法辦理或者因過失造成嚴重后果的,按下列條款確定責任:1、承辦人故意違規、違法的,由承辦人承擔責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職權造成過錯的,主辦人承擔主要責任,協辦人承擔次要責任,共同主辦共同承擔全部責任。3、局內集體討論決定的行為出現過錯的,局長為責任人。4、行政行為經有關領導批準出現過錯的,應追究批準人的領導責任。(三)追究形式1、科以下(含科級)有關責任人違反本規定,情節較輕的,由局機關紀檢監察機構責令改正,進行誡勉談話或給予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相應處分,并調離現有工作崗位,一年內不得從事與該崗位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工作。2、副局級以上有關責任人違反本制度的,依據

32、有關規定處理。3、上述責任人違反制度規定,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附件:社會團體年檢制度辦事流程圖附件:社會團體年檢制度辦事流程圖登記管理機關發布年檢通告社會團體填寫年檢報告書業務主管單位初審登記管理機關出具年檢結論登記管理機關公告年檢結果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制度一、責任單位邵陽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局(邵陽市民間組織管理局)二、責任人民間組織管理局實行局長負責下的崗位分工責任制,局長主持局內全面工作,并對局內工作負全面責任,局內其他同志按照崗位分工,分別承擔各自的工作任務。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結論核準責任人為民間組織管理局長、承辦人。三、權力行使依據(一)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33、國務院令第251號1998年10月25日)(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民政部令199918號1999年12月28日)(三)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民政部第27號2005年4月7日(四)關于公布取消、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和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目錄的決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5號)四、年檢范圍上年度6月30日前成立登記的。五、年檢材料(一)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報告書;(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年財務審計報告;(三)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副本)。六、年檢程序和時間(一)年檢程序1、登記管理機關發出年檢的公告或通知;2、民辦非企業單位在湖南民間組織信息網下載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報

34、告書;3、民辦非企業單位上報材料并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后,報送登記管理機關;4、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有關材料;5、登記管理機關作出年檢結論并公告。(二)年檢時間每年6月30日前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年檢。七、監督檢查(一)建立完善局務會制度,每個辦事環節經辦人都要簽名,局內全程記錄辦理過程并歸檔保存。(二)局內部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經常性的自檢自查。(三)局機關有監督檢查職能的部門對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四)通過公開公示的形式接受社會監督。(五)接受人大、政協等方面的監督檢查。(六)市紀委監察局派駐機構對本制度的執行進行全面監督檢查。八、責任追究(一)過錯責任內容年檢核批人員在

35、行使職權過程中,有下列過錯情形之一的,必須追究責任:1、符合條件不受理的。2、對不符合條件的給予合格結論或者超越法定職權給予年檢結論的。3、違反法定程序做出決定的。4、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5、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6、其它過錯行為的。(二)責任主體認定行政核準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故意違規、違法辦理或者因過失造成嚴重后果的,按下列條款確定責任:1、承辦人故意違規、違法的,由承辦人承擔責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職權造成過錯的,主辦人承擔主要責任,協辦人承擔次要責任,共同主辦共同承擔全部責任。3、局內集體討論決定的行為出現過錯的,處長為責任人。4、行政行為經有關領導批準出現過錯的,應

36、追究批準人的領導責任。(三)追究形式1、科以下(含科級)有關責任人違反本規定,情節較輕的,由局機關紀檢監察機構責令改正,進行誡勉談話或給予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相應處分,并調離現有工作崗位,一年內不得從事與該崗位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工作。2、副局級以上有關責任人違反本制度的,依據有關規定處理。3、上述責任人違反制度規定,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附件: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制度辦事流程圖附件:民辦非企業單位年檢制度辦事流程圖登記管理機關發布年檢通告民辦非企業單位填寫年檢報告書業務主管單位初審登記管理機關出具年檢結論登記管理機關公告年檢結果經營性公墓項目行政許可制度一、責任單位邵陽市民政局二

37、、責任人: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長為第一責任人,福利科科長為第二責任人,分管業務的副科長及業務承辦人承擔具體業務。三、權力行使依據(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殯葬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25號;(三)民政部公墓管理暫行辦法;(四)湖南省實施殯葬管理條例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號;(五)民政部、國家發改委等8個部(委、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公墓建設管理的通知(民發2008203號);(六)民政部關于進一步深化殯葬改革促進殯葬事業科學發展的指導意見(民發2009170號)。四、許可范圍許可對象:申請經營性公墓行政許可的單位。許可依據:殯葬管理條件(國務院令第225條)。許可數量:

38、依據殯葬管理條件第七條規定,按省人民政府審批的殯葬設施規劃控制。五、辦理條件根據有關規定,公墓建設實行籌建、經營兩審制度。a、籌建審批應具備的條件:1、有籌建(遷建)公墓的建設用地;2、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從業人員;3、有籌建(遷建)公墓的必要經費;4、必須是公墓建設規范指標之內的項目;5、公墓名稱必須與其責任形式及其從事的經營項目相符合。b、經營審批應當具備的條件:1、公墓設施已經建成,并經建設主管部門驗收合格;2、符合國土管理、環保治理的要求;3、有經營公墓的必要經費;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從業人員;5、公墓名稱必須與其責任形成及其從事的經營項目相符合。六、申報材

39、料a、籌建審批需提交的材料1、可行性研究論證報告;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示文件;3、縣級以上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4、縣級以上城建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審查意見書;5、擬建公墓的規劃圖、效果圖;6、縣級及上一級民政部門的請示文件;7、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基本情況。b、經營審批需提交的材料1、縣級民政部門辦理公墓建設設施驗收的請示文件;2、建墓地方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簽署的意見;3、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土地使用權屬證書(復印件);4、公墓組織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基本情況;5、公墓基本建設情況報告;6、財政、金融機構出具的有效驗資證明。籌建許可期限:60個工作日

40、(市民政局初審、經營審批各30個工作日)。市級承諾初審籌建輸時間:20個工作日(同意經營的辦理時限由省民政廳確定)七、辦理程序和時限(一)受理1、崗位責任人:社會福利科工作人員。2、受理時限:3個工作日。(二)審核1初審(1)崗位責任人:社會福利科工作人員。(2)時限:15個工作日。2復審(1)崗位責任人:社會福利科科長。(2)時限:5個工作日。(三)決定1本崗位負責人:分管副局長2時限:5個工作日。(四)告知與公示:1、崗位責任人:社會福利科科長。2、時限:2個工作日。八、責任追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證第七章和邵陽市民政局有關規定執行。九、監督檢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證第六章規定

41、執行。附:經營性公墓項目行政許可工作流程圖附件:經營性公墓項目行政許可工作流程圖分管副局長審理查后報省民政廳項目單位按規劃備妥“可行性論證報告”等相關材料向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申報承辦科室審查相關材料,提出初審意見報分管副局長不合格或需補充材料齊全合格不齊全邵陽市民政局驗收申請材料,確定是否材料齊全當地民政部門簽收材料,實地考察論證,向上一級民政部門申請,由其查驗申請材料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國土、建設、環保、林業等部門進行項目可行性審核(批準)。項目單位攜有關材料向當地人民政府申請項目,并取得同意批復涉港、澳結婚登記制度一、責任單位邵陽市民政局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二、責任人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實行

42、科長負責下的崗位分工責任制,科長主持處內全面工作,并對處內工作負全面責任,科內其他同志按照崗位分工,分別承擔各自的工作任務。三、權力行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2003年8月8日國務院令第387號)四、辦理條件根據婚姻登記條例規定:1、當事人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2、當事人一方為本市籍居民,另一方為港、澳居民;3、雙方自愿結婚; 4、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5、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6、當事人雙方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五、申請材料(一)當事人提交:1、本市居民:戶口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

43、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2、港澳居民: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二)當事人提交3張大2 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六、辦理程序(一)崗位責任人: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婚姻登記員。(二)崗位職責及權限:1、負責對當事人有關婚姻狀況聲明的監誓;2、審查當事人是否具備結婚的條件;3、簽發婚姻證。(三)結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1、初審:查驗當事人應當提交的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是否齊全,申請事項是否屬于本局職權范圍,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的,

44、應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2、受理: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愿;自愿結婚的雙方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3、審查: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聲明進行審查。4、登記:婚姻登記員審查后,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予以登記。5、頒證:婚姻登記機關頒發結婚證并祝賀新人。七、辦理期限即時辦理。八、收費情況和依據婚姻證書工本費9元/對。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民政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249號)、湖南省物價局、湖南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婚姻登記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湘價費2009105號)九、監督檢查邵陽市民政局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電話:5358551十、責任追究按

45、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九章執行附:結婚登記辦理流程圖附件:結婚登記辦理流程圖申請人提交結婚登記規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婚姻登記員初審,查驗證件和證明是否齊全婚姻登記員受理后,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愿,自愿結婚的,申請人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對證件、證明不齊全未通過初審的申請人,說明理由并退回證件和材料婚姻登記員核實填寫內容正確后,雙方申請人宣讀聲明書并簽名婚姻登記員進行網上結婚登記,打印結婚證。當事人辦理繳費等相關手續婚姻登記員頒發結婚證涉港、澳離婚登記制度一、責任單位邵陽市民政局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二、責任人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科長負責下的崗位分工責任制,科長主

46、持科內全面工作,并對處內工作負全面責任,處內其他同志按照崗位分工,分別承擔各自的工作任務。三、權力行使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婚姻登記條例(2003年8月8日國務院令第387號)四、離婚辦理條件根據婚姻登記條例規定: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2、當事人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3、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一方為本市籍居民,另一方為港、澳居民;4、雙方當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五、申請材料1、本市居民出具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港澳居民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雙方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3、雙方當事人持有在中國內地婚姻登記機關

47、頒發的結婚證。4、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商一致的意見。六、辦理程序(一)崗位責任人: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婚姻登記員。(二)崗位職責及權限:1、負責對當事人有關婚姻狀況聲明的監誓;2、審查當事人是否具備離婚的條件;3、簽發婚姻證。(三)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1、初審:查驗當事人應當提交的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是否齊全,申請事項是否屬于本局職權范圍,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2、受理: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于登記離婚的條件;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愿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

48、愿;雙方自愿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3、審查: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4、登記:婚姻登記員審查后,當事人符合離婚條件的,予以登記。5、頒證:婚姻登記機關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的情況下,注銷結婚證,頒發離婚證。七、辦理期限即時辦理八、收費情況和依據婚姻證書工本費9元/對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民政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249號)、湖南省物價局、湖南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婚姻登記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湘價費2009105號)九、監

49、督檢查邵陽市民政局 電話:5358551十、責任追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九章執行附:離婚登記辦理流程圖附件:離婚登記辦理流程圖申請人提交離婚登記規定的有關證件和離婚協議書婚姻登記員受理后,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愿及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雙方自愿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事跡協商一致的申請人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對證件不齊全,未達成離婚協議的申請人,告之未通過初審,并退回證件和材料婚姻登記員核實填寫內容,并詢問相關情況。申請人簽署離婚協議書。雙方當事人宣讀聲明書,婚姻登記員進行網上離婚登記,打印離婚證,當事人辦理繳費等相關手續注銷結婚證,婚姻登記員頒發離婚證標準

50、地名使用及地名出版物管理審批制度一、責任單位邵陽市區劃地名科二、責任人區劃地名科全部工作由分管副局長領導,實行科長負責下的崗位分工責任制,科長主持處內全面工作,并對科內工作負全面責任,科內其他同志按照崗位分工,分別承擔各自的工作任務。該項審批責任人為分管副局長、科長和承辦人。承辦人設立a、b角,主辦人a角,協辦人b角,當a角不能承擔工作任務時由b角承擔。三、權利行使依據(一)地名管理條例(國發198611號)(二)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三)湖南省地名管理辦法(湘政發198712號)四、審批范圍(一)市內著名的或跨縣的自然及人文地理實體標準地名的使用審批事項。(二)在市內發行的地名出版物管理審批

51、事項。五、辦理條件(一)符合地名管理的有關規定;(二)有必要且可行;(三)人民群眾擁護。六、申報材料申請標準地名使用及地名出版物管理審批應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一)擬使用地名的來源、含義、歷史沿革及地名的地理位置、范圍;(二)專家論證意見;(三)出版發行管理部門的審批材料。七、辦理程序和時限(一)受理1、標準提交的材料齊全、真實、規范、有效。2、本崗位責任人區劃地名科承辦此項工作人員。3、崗位職責及權限按照受理標準查驗申辦材料,對符合標準的,及時受理,然后提出意見報審核人;對不符合標準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辦單位,并告知理由、相關權利及舉報渠道;需要補充和修改材料的,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辦單

52、位。4、時限即時。(二)審核1、標準符合地名管理的有關規定;有必要且可行;人民群眾擁護。2、本崗位責任人區劃地名科科長、分管副局長。3、崗位職責及權限按照審核標準對申辦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召開專家座談會,召開處務會進行研究,對符合標準的,簽署同意的意見,報分管副廳長;對不符合標準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見及理由,退回受理人。4、時限20個工作日。(三)審定1、標準同審核標準。2、本崗位責任人:區劃地名科科長3、崗位職責及權限按審定標準對申辦材料和審核意見進行審定,同意審核意見的,簽署批準意見交區劃地名科;不同意審核意見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見及理由,退回區劃地名科。4、時限5個工作日。(四)告知、發文、

53、歸檔1、標準告知及時;制發批文準確、規范;歸檔材料齊全、規范。2、本崗位責任人區劃地名科承辦此項工作人員(即受理人)。3、崗位職責及權限按照告知標準及時告知申辦單位:對審核人或審定人不同意的,以局(科)函形式告知不同意的意見、理由及相關權利、舉報渠道,并退回申辦材料;對審定人批準的,制發批文,并將申辦材料歸檔。4、時限3個工作日。八、監督檢查(一)建立完善處務會制度,每個辦事環節經辦人都要簽名,科內全程記錄辦理過程并歸檔保存。(二)科室內部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經常性的自檢自查。(三)非涉密內容通過信息公開的形式接受社會監督。(四)接受人大、政協等方面的監督檢查。(五)市紀委監察局派駐機構對本制度的執行進行全面監督檢查。九、責任追究(一)過錯責任內容審批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有下列過錯情形之一的,必須追究責任:1、符合條件不對申報項目進行受理的。2、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準予批準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批準的。3、違反法定程序做出決定的。4、不按法定期限辦理的。5、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6、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7、其它過錯行為的。(二)責任主體認定行政審批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故意違規、違法辦理或者因過失造成嚴重后果的,按下列條款確定責任:1、承辦人故意違規、違法的,由承辦人承擔責任。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職權造成過錯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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