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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德市公益性崗位開發與管理辦法寧德市人社局近日與財政局聯合出臺了寧德市公益性崗位開發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公益性崗位安置對象、補貼類型和招聘程序都做了明確規定。據悉,這是寧德市首次出臺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的政策文件,對寧德市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提供了更加精準、明確的保障。下面就和求學網范文網小編一起來看看寧德市公益性崗位開發與管理辦法吧。關于印發寧德市公益性崗位開發與管理辦法的通知寧人社2017152號各縣(市、區)人社局、財政局,東僑人勞局、財政局:為進一步幫扶就業困難群體就業,加強公益性崗位的開發和管理,根據寧德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十五條措施的實施意見(寧政201731號)、寧德市財政局、寧德市人社局關于印發寧德市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寧財社201733號)和關于轉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寧財社20179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寧德市公益性崗位開發與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寧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寧德市財政局2017年6月20日寧德市公益性崗位開發與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為加強公益性崗位的開發和管理,進一步幫扶就業困難群體就業,根據寧德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十五條措施的實施意見(寧政201731號)和寧德市財政局、寧德市人社局關于轉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寧財社20179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益性崗位是指實現公共利益和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為主要目的,主要由政府投資開發或社會籌集資金開發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務類崗位。(城市非營利性、輔助性社會公共管理崗位和城市街道、社區公共服務崗位,如:鄉鎮(社區)、村勞動保障協理員、社區矯正專職社會工作者、衛生保潔員等。)第三條 公益性崗位的開發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則:(一)以開發基層社會公共管理和服務崗位為主;(二)以就業困難群體、零就業家庭成員為安置對象;(三)符合條件,自愿申報,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兼顧困難;(四)統一規劃、分級負責,保持規模、動態管理。第四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轄區內公益性崗位開發和管理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統籌安排轄區內公益性崗位所需資金。第二章 公益性崗位的開發第五條 公益性崗位開發實行規??刂?。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要按照就業困難人員公益性崗位需求和就業資金承受能力,合理控制本地公益性崗位規模。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在每年7月底前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報下一年度公益性崗位開發計劃及資金需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當年度公益性崗位資金使用情況和社會需求對公益性崗位開發計劃進行審核,經財政局復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工作計劃和就業資金預算安排。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確定下一年度公益性崗位開發計劃后,應將開發計劃及資金需求情況上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備案。第六條 公益性崗位開發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確定的開發計劃,征集轄區內有公益性崗位需求的單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對用人單位申請開發公益性崗位情況進行初審,提出擬核定的崗位數量、時限和崗位補貼、社保補貼標準及資金需求,提交公益性崗位開發申報表(附件1),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審核意見,經財政局復核后,列入公益性崗位開發。第三章 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政策第七條 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作為公益性崗位就業的單位,按其實際安排就業困難人員人數給予適當額度的崗位補貼。對用人單位開發的無經費來源和經營收入的公益性崗位(以下簡稱A類崗位),由當地財政、人社部門根據崗位勞動貢獻、勞動強度、技能要求等,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和不高于工資指導價位標準確定崗位補貼標準,按其實際安排就業困難人員人數給予崗位補貼。對用人單位開發的有經費來源或經營收入的公益性崗位(以下簡稱B類崗位),由當地財政、人社部門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給予崗位補貼。第八條 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作為公益性崗位就業的單位,由當地財政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以及應由企業(單位)繳納的其他社會保險費。第九條 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除對享受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前年度已享受過就業困難人員公益性崗位補貼政策的人員,享受期滿后,不再重復享受該政策。第四章 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的招聘與管理第十條 公益性崗位,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用人單位按照公開公平、兼顧困難的原則共同負責招聘。具體程序:(一)方案上報。用人單位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共同提出招聘方案,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定。(二)信息發布。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在人力資源市場信息公告欄、人力資源市場網站和街道(鄉鎮)、社區(村)基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平臺廣泛發布公益性崗位招聘信息,發布期限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三)組織報名。鄉鎮或社區(村)基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平臺應根據招聘要求,積極推薦符合公益性崗位安置條件的人員到組織招聘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報名。符合公益性崗位安置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也可自行到組織招聘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報名。報名人員應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交就業困難人員申請公益性崗位登記表(附件2)和本人居民身份證、就業創業證等相關證明資料(原件和復印件)。(四)推薦應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根據招聘條件對報名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和推薦,并會同用人單位組織招聘,進行面試(如因工作需要可增加筆試)。(五)擬用公示。公益性崗位擬聘用人員名單應在人力資源市場信息公告欄、人力資源市場網站和就業困難人員戶籍所在地鄉鎮或社區(村)予以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六)聘用備案。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在招聘結束7個工作日內將聘用公益性崗位人員花名冊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備案。用人單位或其委托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指定的勞務派遣機構,在聘用公益性崗位人員之日起一個月內,應與其簽訂不超過3年的書面合同,并將勞動合同、就業創業證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備案。第十一條 公益性崗位人員實行動態管理和退出機制。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由用人單位依法處理。(一)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死亡的;(二)連續曠工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30天的;(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四)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所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出現解除勞動關系以及自然減員等情況時,用人單位應在7個工作日內報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即停止發放各項補貼并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備案。如確有需要,可按規定流程聘用其他就業困難人員。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已滿繼續留用的,可由當地財政提供適當的崗位補貼。第五章 公益性崗位補貼及社保補貼的申報和撥付第十三條 對A類崗位的公益性崗位補貼及社保補貼實行按季預撥、季末結算的辦法,由用人單位在每個季度最后一個月20日前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報。用人單位需提供:1、寧德市A類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按季申報表(附件3);2、本季度用人單位公益性崗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月明細表(附件4)(首次申請無需提供);3、本季度用人單位(或委托勞務派遣公司)為公益性崗位就業困難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有效憑證(首次申請無需提供);4、用人單位的銀行賬戶。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報材料予以審核,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復核后,由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撥付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資金專戶,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及時將補貼資金分撥到用人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第十四條 對B類崗位的公益性崗位補貼及社保補貼實行先繳后補、按季申報的辦法,由用人單位在每個季度的第一個月內,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報上一季度已發放的崗位補貼和已繳納的社保補貼。用人單位需提供:1、寧德市B類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按季申報表(附件5);2、用人單位公益性崗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月明細表;3、上季度用人單位(或委托勞務派遣公司)為公益性崗位就業困難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有效憑證;4、用人單位的銀行賬戶。申報材料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審核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復核后,每半年由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撥付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資金專戶,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及時將補貼資金分撥到用人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第六章 公益性崗位的監督檢查第十六條 在招聘公益性崗位工作中,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確保公益性崗位招聘做到公開公平、兼顧困難。同時,要設立監督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第十七條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用人單位公益性崗位使用及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對存在虛設崗位、冒名頂替、空崗掛崗、騙取補貼資金等行為的,要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崗位的資格并追回套取的補貼資金,并依法追究有關當事人和單位的法律責任。第十八條 公益性崗位用人單位對所申請撥付的補貼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并接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第七章 附 則第十九條 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具有我省戶籍,在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并在我省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的以下人員:男年滿50周歲以上、女年滿40周歲以上的大齡城鎮居民;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殘疾人證城鎮居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連續失業一年以上(包括離校未就業一年以上高校畢業生,其中農村進城務工勞動者須已參加失業保險);城市規劃區內,經政府依法征收農村集體耕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積低于所在縣(市、區)農業人口人均耕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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