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法條串講(上).doc_第1頁
《合同法》法條串講(上).doc_第2頁
《合同法》法條串講(上).doc_第3頁
《合同法》法條串講(上).doc_第4頁
《合同法》法條串講(上).doc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32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此文檔收集于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系網站刪除合同法法條串講(上)總則第一章:一般規定第一條: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這條我說會考,你信嗎?因為每部法律的第一條幾乎都是說的相應的立法目的,說白了就是立這部法要干嘛?目的這個東西挺有意思,當它在法理的角度上進行論證的時候其意義是非常重大的,但是當它已經被論證出來后,卻又變得顯而易見了,顯而易見的東西被考就是為了送分,過于顯而易見的東西被考,就好比你問你上大學的兒子1+1=?時,你兒子會當你是白癡一樣,你愿意被他這么認為嗎?同理,出題的法學家們也不希望你這么看他們,處于必要的尊嚴,他們也不會考。但是,你不能否認,論證1+1為什么等于2時所付出的痛苦和艱難。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這條就是“重點法條”了,它是對合同概念的規定。法邏輯學中,概念是反映對象本質屬性的思維形式,有點抽象了,你只要記住,確定了一個概念就等于劃定了一個范圍,所以超出所劃的這個范圍,就不再是這個概念。要考查的思想素養就在這了。大方向上你要先確定:合同法里的合同是財產合同(包括物權合同和債權合同),其他的例如身份合同就不適用。細節上,再看看是否是平等主體了?具體是誰和什么事兒了?對不上,就是錯了。考過的相關真題有: 2002-3-14 、2002-3-33 、2000-3-17第三條: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這條肯定不用考,因為你不承認這條,整個民法部門都不用考了,強調當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就是整個民法體系的立法精神之一,但是實際上,這個平等也只是形式上的平等,是法律推定的而已。張維迎有段話值得思考:“對于所有的法律來說,最嚴重的挑戰來自于執法者的本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要是約束執法的人,如果撇開執法者來談,無論從效率和公平的角度都是不對的。同樣的錯誤,二十板子,有人死,有人沒事,無法起到懲戒的作用。理論上講,身體好的人多打,不好的人少打;錢多多罰,錢少少罰,才比較合適。那么量刑的決定權交到了執法者手中,就有可能導致腐敗。”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自愿和平等是有聯系的,平等是自愿的前提,自愿又是平等的必然體現。更牛一點兒的國際術語叫做“意思自治”,老百姓講話:“有錢難買我愿意。”那么所謂深深的法學素養又是怎么體現出來的呢?就是你在適用這條的過程中,要時刻注意尊重當事人的意思,例如這合同既可認定有效,又可認定無效的時候,你要看看當事人的意思,而不是急于適用法律的補充規定。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公平的本義就是公正合理,如果你看見“合同正義”不要緊張,基本上同一說法。但有三層意思:1、現代民法基本上采取所謂主觀等值原則;我就是愿意出1000請你唱首歌,只要你也同意,則合同成立,法院它管不著。除非脅迫、欺詐或者乘人之危導致你主觀并不愿意,法律來調整。2、意味著風險的合理分配;買賣合同中,買賣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采取交付主義,便是公平合理的體現。3、例如附隨義務的合理配置、損害賠償的合理歸責、免責條款的法律規制等。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為何就稱這條為“帝王法則”了呢?因為它是道德準則的法律化,對法條的理解,一切與誠實信用違背的理解都是錯誤的,看見了吧,法學精神的運用。同時它也是司法適用的兜底條款,凡是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由漏洞的,可以利用誠實信用來彌補,實際上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和創造性司法活動。當你在做論述題的時候知道怎么運用這一思想來分析案例了吧。記住一句話以提高法學素養吧:“法律應以社會的理想,即以愛人如己,以達達人之人類最高思想為行為之準則;誠實信用原則之應用,即是這種理想之表現。”?斯塔姆勒(德國法學家)。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 ,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條說了挺長一段,其實就是公序良俗原則。沒有用這么簡便的詞兒,是受蘇聯民事立法和理論影響的結果。既然立了就得用呀,怎么運用這條呢?其實就是為了因立法當時不可能預見一切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的行為,又缺乏相應的禁止性規定時,法院就可以直接適用該條判決該行為無效。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 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這條其實就是警告你一旦依法簽訂了合同就別亂來了,是有國家強制力在保護的,有種神圣不可侵犯的意思,當然也要求你嚴守合同了。言而有信,言出必行,切記。小結:這八條之所以會考第二條是因為它的區分度比較明顯,其它的算是精神,要貫穿整個卷子的試題當中的,能領會精神,就是擁有了所謂的法學素養,說白了,你答題闡述了現象以后你還能找到根源理論和精神;沒素養的,就題答題就完事兒了。千萬不要過于緊張嚴肅。歡迎光臨法專在線:/bbs/index.asp第二章:合同的訂立第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當一個只有10歲的小朋友或者一個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拿出幾十萬要跟你簽個合同做筆生意時,你不是不想掙這筆錢,但是還是有所顧及,因為你主觀就會覺得這樣的人做這么重要的事情,可信度不高,除非他們家大人或者監護人來向你確定這個合同是真實有效的。在法律上,你覺得這個可信度不高的根源就在于當事人不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7歲的小孩兒拿幾毛錢買塊糖或一根冰棍你是能理解的,也是允許的,非花個幾十萬買套商品房,你也迷糊,難道“年輕有為”就是這個意思嗎?所以請記住,簽什么樣的合同要看對方是什么樣的年齡,什么樣的精神狀態和什么樣的經營范圍。當然,當事人也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來和你簽訂合同的,這是正常現象。第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不是總能聽見這樣的說法嗎?“白紙黑字,言之鑿鑿”“空口無憑,立字為據”!書面合同優點:安全,容易作證;缺點:影響交易便捷,容易喪失商機。口頭合同優點:迅速、交易簡便、締約成本底;缺點:不易取證,不易分清是非。所以在論述題中一旦涉及了有口頭合同,就一定要注意是否有了實際履行行為的問題。第十一條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 、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這條可考的關鍵點就在那個“數據電文”,為何它也是書面形式呢?實際上,電報、電傳和傳真總能產生一份書面的東西,而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只要需要也可以打印出來作為書面的證據。考過的相關真題有:2000-2-87。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 (標的可以是物、行為或者是智力成果。)(三)數量;(四)質量; (檢驗標的內在素質和外觀形態優劣的標志。)(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注:示范文本只起參考作用)有沒有發現,只要具備了前三項,合同就可以簽訂了,其他的條款都可以在簽訂后進一步協商解決。要注意的是,合同的示范文本和格式合同是不同的,前者只是一種參考而已,后者是由合同中的一方當事人提供或制作的。還有就是在論述題中如果涉及“履行地點”的話,需要注意:首先,標的驗收地點確定了吧;其次,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依據也有了吧;最后,還可以確定運費由誰負擔,風險由誰來扛的問題吧。做題時一定要細心。第十三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這條沒啥可考的,但需要理解:合同訂立的完結,必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你說“預約”算不算這個過程?算!預約是指約定將來訂立合同的合同,基于合同的自由原則,雙方也是有合意的。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這條規定了要約的概念并表明了一項要約應具備的條件。總結一下就是:當事人必須先特定下來吧,要約人必須有與他人簽訂合同的目的吧,內容必須明確具體吧,一旦受要約人承諾了,那么要約人必受該意思表示約束了吧。實際上還應該加一個條件,那就是要約總需到達另一方當事人那吧。加個相關學科知識:在國際貿易術語中,要約叫做“發盤”(offer)。第十五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這條以前考過,但是拿到今天再考,已經毫無懸念可言,只要記住要約邀請并沒有賦予對方承諾權即可,反之就是要約。尤其在商業廣告中,其他的例如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等等,都屬類似情況。加個相關學科知識:在國際貿易術語中,要約邀請叫做“詢盤”(inquiry)考過的相關真題有:1997-3-10 、 1998-3-9第十六條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本條已經解釋得很清楚了,要注意的是,要約到達后,對方不收看的風險應該由對方自己承擔。第十七條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撤回就意味著阻止要約的生效,注意電子郵件就不適合這條規定。考過的相關真題有:2003-3-12、 2002-3-60第十八條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強調應是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即使是“同時”也不能撤銷。考過的相關真題有:2000-3-61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直接看考過的相關真題:1999-3-41 。單純的記憶法條。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失效即表示喪失了法律約束力,是對以上幾條的一個歸納總結。注意(四),實質性的變更就是新要約了,不再是承諾。還有個情況值得思考:當事人死亡或喪失能力時,要約的效力該如何?第二十一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注意承諾應當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在國際貿易術語上叫“接受”(acceptance)!第二十二條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本條說了一個慣例和兩個例外,基本闡述得很清楚了。實際上隨著法條量的增加,你就會發現事實上有些法條是不需要再找什么方式來解釋了,直接看原文就已經很清晰了,這一點今后各位在復習的時候一定要認真。第二十三條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一) 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二) 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注意一下這個“合理期限”的確定:至少得留出受要約人的考慮時間和送要約與承諾的路途時間。第二十四條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這條再用自己的話解釋就明顯畫蛇添足了。第二十五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對于不要式合同來說,一般雙方達成合意的時間即為合同成立的時間;但對于要式合同來說,有時候必需經過批準方能成立,并只能以批準時間作為合同成立的時間,比如,購房過戶登記。已考過的題目:1998-3-6第二十六條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條是關于承諾生效時間的規定。講個一般常識吧,到達主義一般為大陸法系采用的,而英美法系采用的是發信主義,就是承諾郵件發出時就成立了。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也采取了大陸法系的到達主義,這也是為什么我們總是強調,我們的合同法是很新的,是跟國際接軌的原因。已考過的題目:2000-3-16第二十七條 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有發現嗎?這個實際上跟要約撤回的條件是一樣的。已考過的題目:1998-3-46第二十八條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新要約在國際貿易術語上叫“還盤”!但是注意一個條件,就是“超過承諾期限”,這只是“還盤”的一種情況而已。第二十九條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兩個點:1、承諾的遲延是指未遲發卻遲到的承諾。2、除非要約人及時通知過。第三十條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1999-3-42將原文考了一遍,實踐結合的話,關鍵就是看是否有實質性的變更。1000塊變1001塊就不算實質性的變更,但是1000變2000了就比較明顯了,主要也看對方的反應情況。第三十一條 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和上一條結合起來一起看,理解效果更佳。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以前叫“畫押”!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明確的授權,那么委托代理人可以在授權的權限范圍內代替委托人簽名。已考過的題目:1999-3-6 、1999-4-案例二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確認書在性質上屬于承諾了,是要求對要約作出明確的最終的承諾,所以合同在簽訂確認書時成立。已考過的題目:1997-3-6第三十四條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合同成立的地點很重要,涉及發生合同糾紛時法院的案件管轄問題,尤其在涉外合同中,成立地點還可以作為適用何國法律的依據,會影響到權利義務的實現。當然,當事人自己也可以約定一個合同成立的地點。至于主營業地、經常居住地的問題,各位在復習民法、民通是應仔細看看。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只需注意,無論如何,所在地都應以最后一個簽字或蓋章地為主。第三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條 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 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36、37結合起來講的原因是因為這兩條都體現了合同法的靈活性,而不再拘泥于形式,當然都要以“接受”為成立標志,成立的地點也自然就應為接受地了。第三十八條 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的,有關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關于計劃合同的規定,例如軍品的研制和生產任務就不是由市場來調節決定的。第三十九條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首先要明確,格式條款最初是為了簡化合同訂立過程,提高交易效率而重復使用的合同。比如各位去買手機卡的時候簽的協議,商家不可能與成千上萬的消費者挨個談這個協議。但是,格式條款必須要遵循公平的原則,并且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將免責條款在合同中明顯標明出來以“提請對方注意”,如果對方當事人要求,還要進行相應的解釋。第四十條 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首先要知道,免責條款是法律允許存在的,只有當其顯失公平的時候才無效,例如常見的“售出商品,概不退換”。本條包含的信息量是很豐富的,所以要結合第52、53條與三種情形一起記憶,實際解題中,只要抱住“公平原則”來分析還是比較容易的。在現實生活中,商家通常都是利用所謂的整個行業的行規來逃避義務,實在麻煩。第四十一條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這條講的是格式條款的解釋原則,幾個點要記住:第一個點:法院或仲裁機構能夠作出有權的合同解釋第二個點:“通常理解”的意思是按社會一般觀點和一個正常人的思維(第三人)。例如:我與你為一個商品定好是價錢“100塊”,交付時,我卻要你100塊美元。在沒有特殊說明的情況下,100快應該指的是100塊人民幣。第三個點:在羅馬法中:“有疑義應為表意者不利之解釋”。此原則就是為了限制格式條款提供人的優勢地位,即應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第四個點:非格式條款因為簽訂的時候雙方是有協商的,更反映當事人的本意,所以要優先考慮非格式條款。考過的題目:2000-3-13 、 1999-3-7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本條是有關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如果從法條進行詳細解釋,反而羅嗦了,03年針對這條連考了兩道題,但基本上采取的是實例向法條印證的形式,關鍵在于記憶。看看題目:2003-3-3.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正在與丙公司談判。甲公司本來并不需要這個合同,但為排擠乙公司,就向丙公司提出了更好的條件。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也借故中止談判,給丙公司造成了損失。甲公司的行為如何定性?A.欺詐 B.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C.惡意磋商 D.正常的商業競爭2003-3-5.甲欲購買乙的汽車。經協商,甲同意3天后簽訂正式的買賣合同,并先交1000元給乙,乙出具的收條上寫明為“收到甲訂金1000元。”3天后,甲了解到乙故意隱瞞了該車證照不齊的情況,故拒絕簽訂合同。下列哪一個說法是正確的?A.甲有權要求乙返還2000元并賠償在買車過程中受到的損失B.甲有權要求乙返還1000元并賠償在買車過程中受到的損失C.甲只能要求乙賠償在磋商買車過程中受到的損失D.甲有權要求乙承擔違約責任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注意幾個術語或者說是關鍵詞:“保密義務”,“商業機密”,“先合同義務”,“締約過失”,“反不正當競爭法”。考過的題目:2002-3-58小結:如果你仔細觀察一下真題的考查時間,就會發現近兩年在這一章出題已經不多了,換句話說,這章的花樣和懸念已經被玩得爛熟了,你有已經熟悉到這個程度嗎?吹吹預測05年即使再考這章的內容也只會作為小知識點在個別題目中有選項了,但如果你仍然不熟的話,拿分還是有點難度的。另外還有一點大家在復習的時候要注意思考:如果從一部法的一開篇就全是考點的話,那得出多少題目才能滿足考試需要呢?后面的那些重點又該怎么辦呢?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本章不過15條,但幾乎歷年的考試全部都有涉及,簡直就是“重點章”,而不僅僅是“重點法條”。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注意第二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的相關解釋。另外需要分清:合同成立是解決合同是否存在的問題;合同生效是解決合同效力的問題。雖然大部分合同是成立時及生效,但有些合同需經批準、登記后才能生效。比如房產過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等等。2000-2-45、1999-2-42考查過。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45、46結合一起講。牢記:條件有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而期限必然屆至。已發生的事實是不可以作為條件的。“期限屆至”是指始期的到來,“期限屆滿”是指終期的到來。主觀惡意促成條件的成立或者不成立都是無效的。2003-3-81 考過。第四十七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注意法條中的幾個關鍵點:“追認有效”,“純獲利益”,“催告”,“1個月”,默示即拒絕,善意相對人的明示撤消權。其實實際答題的時候,切記先找“效力待定”的選項。第四十八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該如何看法條,很多朋友總指望通過所謂的串講和名家的指點似乎才記得住,而脫離了自身的閱讀和理解,本條就是典型情況,我們自己嘗試總結出至少五個意思吧:第一個意思:無權代理的三種情況?無代理權;超越代理權;代理權終止。第二個意思:效力待定;被代理人追認就承擔,不追認就由行為人承擔。第三個意思:催告期為一個月第四個意思:被代理人沉默就意味著拒絕追認第五個意思:善意相對人有撤銷權但需明示該權利。實際上,關于代理的問題,民法、民通上闡述得更詳細。歸納好這個幾個意思后,做題就基本沒問題了,如果在做題拿不準,那還是你沒總結好。考過的真題有:2003-3-6、2002-3-55、2000-2-42、1999-3-49第四十九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這條說的是表見代理的問題。2004-3-3考了這個知識點,設立這種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無過失的善意相對人的信賴利益和交易的安全。2003-3-85、2002-3-13也考過。第五十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這條不難理解,只要相對人是善意的不知情的,那么代表行為就是有效的。1999-4-案例三。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注意“處分他人財產”,包括財產的贈與、轉讓、出租與設定抵押,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共有人來講,也只能依法處分自己應有的份額,擅自處分整個共有財產也是無效的。當然在經追認和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還是有效的。實際上本條的難度不大,但是歷年基本都有所涉及,算得上是重點中的重點了。考過的真題有:2004-4-案例一、2002-4-案例四、2002-3-2、2000-3-84、1999-4-案例四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 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 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52、54條建議合并一起復習,你會發現合同變更和撤銷的事由明顯輕于合同無效的事由,總結歸納以下幾點:1、合同可變更或撤銷的五種情況: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2、倘若欺詐、脅迫危害的是國家的利益,那合同就無效了。52條的五項事由要牢記。3、注意國有企業與國家在民法上主體是不同的。4、52(五)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0條有進一步解釋。5、求變更就絕不撤銷,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做題時要注意。考過的真題有:2003-3-7、2002-3-32、2002-3-6、2000-3-22、1999-3-50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我們曾在格式條款中提到過免責條款,它是指當事人約定免除或限制其未來責任的條款,所以法律是允許存在的,但是免責條款必須在提出時就要明示,不允許默示甚至推定。只有涉及人身權和“重大”過失的時候才無效。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你有一年的時間你不使,作廢;你明確表示放棄或者繼續履行,也消滅。注意司法解釋的第8條,除斥一年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第五十六條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記住“自始無效當然無效”這句話;假如是部分無效,比如定金超過總額20%了,超出的部分算作無效就行了。第五十七條 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這條具有相對獨立性。說白了,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并不當然導致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相應改變。不過,你要在合同中將訴訟這種解決爭議的方法給排除了,就是無效的了。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后果兩個: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實際返還情況與各自應承擔的責任,可以依題目酌情處理。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這條我覺得最有想象力,還記得那句“吃了我多少就給我吐出來多少”了嗎?應該理解了吧。歡迎光臨法專在線:/bbs/index.asp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整個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無論訂立、生效,還是擔保包括違約責任的規定,究其實質,都是為了確保生效的合同被切實履行,合同履行是一切合同法律制度的歸宿或延伸。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本條是合同全面履行的原則,所說的“全面”,各位可以回頭看看第12條。至于“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為附隨義務,另外還有提供必要條件和防止損失擴大。關于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大家可以看看民通第114條的相關規定。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將本條結合第12條的講解,注意所根據的方法和原則是:1、補充協議;2、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填補漏洞。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為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 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本條與上一條有個順序關系,要注意。2003-3-58考過該條的(三)。實際上考的就是誰讀得細,記得牢。第六十三條 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知識點1:假如A與B按政府定價1000簽訂了合同,那在“交付期限”內,政府定價如果降到900,那么在交付時就按照900計價。知識點2:以原價格為基礎,記住:“逾期交付升不變,降跟走;逾期提取,升跟走,降不變。”1997-3-42考過此內容。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本條體現了合同的相對性。例如:乙欠甲100塊,約好乙還丙即可,如不還加罰50,結果乙未履行,則乙應還甲150,而不是給丙。本條看似簡單,實際有很多注意事項:1、第三人雖不是當事人,但此合同可稱為“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2、此種合同必須由甲(債權人)征得乙(債務人)的同意,而不論丙(第三人)的態度。3、債務人必須向合同指定的第三人履行,否則不生效力。4、乙原則上不能向丙履行時故意增加難度,比如運貨費用的增加,應由甲來承擔,除非丙自愿承擔。5、丙可以代甲向乙請求履行。發現了吧,理論一句話,實踐處處是陷阱,所以在看法條是一定要多動腦筋去想甚至試圖找漏洞。1999-4-案例二考過該條知識。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乙欠甲100塊,約定如不還加罰50,并約定丙替乙還,丙沒履行,則應由乙還甲150。本條是合同履行中“親自履行原則”的一個例外,但仍需知道:1、丙也不屬于合同當事人。2、乙想要丙還,必須經過甲的同意,當然也要經過丙的同意。3、丙還甲時不得損害甲的利益4、在有約定的情況下,甲應接受丙的履行,否則甲對乙構成違約。曾考過的真題:2004-3-12、2002-4-案例四、1999-3-9第六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本條講的是同時履行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問題。一句話概括:“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古老樸素的公平原則。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 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66條強調的是“同時”,那么本條強調的是“異時”,有了先后的順序,應了解:1、咱倆說好5號你給我錢,我10號給你貨,結果你5號沒給我錢,10號卻向我要貨,我憑啥給你呀?那么我行使的就是“先履行抗辯權”,該權利是我這個后履行義務人所有的,切記。2、先履行抗辯權針對的行為:不履行;遲延履行;瑕疵履行。3、擔保法第20條,保證人對主合同債務人也可行使此權利。第六十八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我和你簽訂了一份合同,約定履行順序我先你后,突然有一天我及時通知你:“小樣兒,我不信你有本事能繼續履行合同了,我有證據。要么你找個保人,要么你推翻我的證據,否則我就中止履行甚至解除合同了。”由此可知:1、我說的那個證據就是68條規定的四種情形,這個舉證責任由我來負。2、我這個先履行義務人享有的權利就是“不安抗辯權”。3、當然,如果我沒有確切證據就中止履行的話,我要承擔違約責任。4、我問你,一個人出車禍了,需送到醫院緊急搶救,醫院能否以68條的情形(四)拒絕救治呢?歷年考過的真題有:2002-4-案例五、1999-4-案例三、1997-3-11第七十條 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一句話,一旦債權人“有事”,債務人應馬上中止履行或提存,以保護自己的利益。實際上關于本條,更多的是對一些術語的了解:1、“分立”?一個法人分裂成為兩個以上法人的法律行為。又分兩種情形:創設式分立:A分為B與C,A消滅存續式分立:A分出B與C,ABC均獨立存在2、“合并”?即兩個以上的法人,無需清算,而歸為一個法人的法律行為。創設式合并:B與C合并為A,BC消滅。(A為新創設的法人)吸收式合并:B與C分別被A吸收合并。(A為本已存在的法人)3、“提存”?是因債務人的原因無法向其交付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公證機關保存以消滅合同的制度。通過本條,你可以很好的體會一下法條與教材的區別,有助于復習。第七十一條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2003-3-49考過,這條無需講解,但是要與第208條關于提前還款的問題結合起來看。第七十二條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本條還是要以債權人的利益為判斷標準。“部分履行”的標的物是可分的,而且分開也不影響其性質與作用。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舉個例子:比如吹吹欠你100塊,法專又欠吹吹100塊,兩邊都到期后,吹吹不還你錢,那么你就可以請求法院裁判由你以你的名義代位行使吹吹的債權,想法專要這100塊。實際上,這條可以很好的利用于咱們國家企業多年的“三角債”問題。2004-4-案例一、2003-3-93考過。本條要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四、代位權第十一條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2000-4-六第十二條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第十三條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不認為債務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情況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第十四條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五條 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符合本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的,告知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訴。受理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在債權人起訴債務人的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中止代位權訴訟。第十六條 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年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第十七條 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2003-3-95第十八條 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2004-3-39第十九條 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第二十條 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第二十一條 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03-3-97第二十二條 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超過債權人代位請求數額的債權部分起訴次債務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之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債務人起訴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權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法中止。第七十四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注意:代位權針對的是債務人“怠于行使”的消極行為;撤銷權針對的是債務人“主觀惡意”的積極行為。另外買受人必須也是“故意”。考過的真題:2004-4-案例一、2004-3-52、2002-3-36、2000-3-56、1999-3-45本條要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五、撤銷權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