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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貴州建工集團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花溪洛平新城二標段項目部 2012版安全管理保證項目資料第二分冊 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目錄序號施工方案名稱份數1施工組織設計1份原件2機械旋挖樁施工方案1份原件3臨時用電專項施工方案1份原件4基坑開挖安全專項施工方案1份原件5防水專項施工方案1份原件6安全專項施工方案1份原件7安全施工措施1份原件安全管理保證項目資料第 二 分 冊施 工 組 織 設 計及專項施工方案貴州建工集團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花溪洛平新城二標段項目安全管理資料目錄第二分冊編號資 料 內 容份數備注1貴州建工集團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編審及實施規定12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制度13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質200987號14建設工程高大模板支撐系統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導則5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目錄16工程項目施工組織總設計17施組/方案審核流程圖18施工組織設計封面19安全專項施工方案11 審核: 編制: 年 月 日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編審及實施規定集團所屬各單位:為了更好的貫徹執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部200987號文、國家標準施工組織設計編制規范GB/T 50320-2009等相關建設法律法規及規范,培養和造就一批專業性較強的技術干部,最大限度地減少和消滅質量、安全隱患,杜絕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發生,降低輕傷頻率,提升集團整體技術優勢,特制定本規定,納入年度工作考核中,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條,項目部報審施工組織設計時,應配合公司按施組/方案流程圖辦理,各單位技術部門必須對項目施工組織設計實行登記制度,建立臺帳。第二條,已登記備案的項目,由項目部提供相關信息資料交技術中心(總工辦)建檔,以展開施工組織設計的審核工作。相關信息資料包括開工報告、現場項目組織機構人員任命文件、建筑結構設計圖(主要為建筑設計說明、結構設計說明、一層建筑平面布置圖、建筑剖面圖、立面圖、與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相關的建筑結構圖)。第三條,項目部向公司技術部門報審施工組織設計前,應根據設計施工圖,初步填報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自動識辨表(見表2),與施工組織設計一并報送技術中心審核,錄入動態控制系統(見表3)。第四條,以上程序完成,技術部門依據項目提供的信息進入施工組織設計審核程序,并形成審核意見發往項目部(見表4)。第五條,項目部必須按照公司技術部門形成的審核意見修改完善施工組織設計,再反饋技術部門復查,并對審核意見作出書面回復。第六條,施工組織設計經公司技術部門復查通過后,填寫復查意見,并組織質量部門、安全部門會簽 。第七條,施工組織設計批準前,項目部必須按第八條規定的格式裝訂成冊(一式五份),再報企業技術負責人填寫審批結論并簽字,公司技術部門存檔2份。第八條,施工組織設計按以下順序裝訂,硬殼封面簽字封面審核審批記錄初審記錄修改回復目錄(二級)正文內容軟封底硬殼封底。硬殼封面、封底必須為藍色 ,其它為白色。文本裝訂統一為A4規格,第九條,封面字體統一為黑體字并在施組/方案名稱下設置集團標志,目錄及正文內容為四號宋體字并設置“公司名稱”水印暗記,頁碼設置在頁腳居中,目錄頁碼單獨設置,正文內容首頁另行設置起始頁碼“1”。 封面正文內容頁邊距上下右均為2.5cm,左為3cm。圖紙采用A3紙(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打印折疊成A4規格。圖紙可以曬藍圖裝訂成A4規格,圖紙必須有圖框、圖名、圖簽、責任人簽名;圖中文字統一為長仿宋體,標識文字數據為四號字體,圖下圖名三號字體,備注說明五號字體;圖簽中固定欄設置四號字體,需要填寫的內容按實際調整并不小于三號字體。審核人、審批人必須為親筆簽名,單位名稱處加蓋技術專用章。第十條,對以下較大規模項目施工組織總設計、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除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外,還必須在集團內組織專家論證。1、建筑物層數超過40層(含40層),且檐高超過120m;2、高層房屋建筑工程項目,其共享地下空間上矗立兩棟以上塔樓;3、構筑物高度超過100m;4、對低層、多層工業與民用建筑等規模經營項目,單體工程超過5個及以上。第十一條,工程項目中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管理嚴格執行建質【2009】87號文規定。第十二條,施工組織設計在實施過程中發生重大變更,必須重新編制并按上述程序辦理審批手續。一般變更應進行修訂,由項目部填寫施工組織設計修改記錄 ,原審核審批部門批準。第十三條,集團技術部門每季度牽頭組織各家單位對施工組織設計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與指導(見表7),強化優質工程、安優工程、新技術示范工程等過程監控,確保各單位和集團公司各項指標的實現。 貴州建工集團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一月一日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制度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技術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等活動。第三條危險性較大工程是指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所指的七項分部分項工程,并應當在施工前單獨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基坑支護工程是指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護結構施工的工程;或基坑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復雜、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二)土方開挖工程土方開挖工程是指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三)模板工程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系統及特殊結構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裝工程(五)腳手架工程1、高度超過24m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2、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包括整體提升與分片式提升;3、懸挑式腳手架;4、門型腳手架;5、掛腳手架;6、吊籃腳手架;7、卸料平臺。(六)拆除、爆破工程采用人工、機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七)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1、建筑幕墻的安裝施工;2、預應力結構張拉施工;3、隧道工程施工;4、橋梁工程施工(含架橋);5、特種設備施工;6、網架和索膜結構施工;7、6m以上的邊坡施工;8、大江、大河的導流、截流施工;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10、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已經行政許可,尚無技術標準的施工。第四條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審核建筑施工企業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編制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由施工企業技術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及監理單位專業監理工程師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由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第五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組織專家組進行論證審查的工程(一)深基坑工程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或地下室三層以上(含三層),或深度雖未超過5m(含5m),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及地下管線極其復雜的工程。(二)地下暗挖工程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巖爆、涌泥、斷層等地質復雜的隧道工程。(三)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系統高度超過8m,或跨度超過18m,施工總荷載大于10kN/m2,或集中線荷載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撐系統。(四)30m及以上高空作業的工程(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業的工程(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第六條專家論證審查(一)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組織不少于5人的專家組,對已編制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審查。(二)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專家組必須提出書面論證審查報告,施工企業應根據論證審查報告進行完善,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方可實施。(三)專家組書面論證審查報告應作為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實施過程中,施工企業應嚴格按照安全專項方案組織施工。項目部:日期: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質200987號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第一條為加強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明確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內容,規范專家論證程序,確保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實施,積極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產活動及安全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作業人員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分部分項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見附件一。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以下簡稱“專項方案”),是指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總)設計的基礎上,針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單獨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文件。第四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提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五條施工單位應當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編制專項方案;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專項方案進行論證。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見附件二。第六條建筑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其中,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等專業工程實行分包的,其專項方案可由專業承包單位組織編制。第七條專項方案編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工程概況: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概況、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術保證條件。(二)編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標準、規范及圖紙(國標圖集)、施工組織設計等。(三)施工計劃: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材料與設備計劃。(四)施工工藝技術:技術參數、工藝流程、施工方法、檢查驗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證措施:組織保障、技術措施、應急預案、監測監控等。(六)勞動力計劃: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七)計算書及相關圖紙。第八條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部門組織本單位施工技術、安全、質量等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相關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不需專家論證的專項方案,經施工單位審核合格后報監理單位,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簽字。第九條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下列人員應當參加專家論證會:(一)專家組成員;(二)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三)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相關人員; (四)施工單位分管安全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五)勘察、設計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第十條專家組成員應當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家組成。本項目參建各方的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專家論證會。第十一條專家論證的主要內容:(一)專項方案內容是否完整、可行;(二)專項方案計算書和驗算依據是否符合有關標準規范;(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條件是否滿足現場實際情況。專項方案經論證后,專家組應當提交論證報告,對論證的內容提出明確的意見,并在論證報告上簽字。該報告作為專項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導意見。第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專項方案,并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后,方可組織實施。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相關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第十三條專項方案經論證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論證報告修改,并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第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調整專項方案。 如因設計、結構、外部環境等因素發生變化確需修改的,修改后的專項方案應當按本辦法第八條重新審核。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專項方案,施工單位應當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第十五條專項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向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第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和按規定進行監測。發現不按照專項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其立即整改;發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緊急情況的,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專項方案實施情況。 第十七條對于按規定需要驗收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第十八條監理單位應當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列入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應當針對工程特點、周邊環境和施工工藝等,制定安全監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第十九條監理單位應當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理;對不按專項方案實施的,應當責令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后,應當立即責令施工單位停工整改;施工單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第二十條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專業類別建立專家庫。專家庫的專業類別及專家數量應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設置。專家名單應當予以公示。第二十一條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一)誠實守信、作風正派、學術嚴謹; (二)從事專業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豐富的專業經驗;(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第二十二條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專家資格審查辦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專家誠信檔案,及時更新專家庫。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未按規定提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責令施工單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的;施工單位未按規定編制、實施專項方案的;監理單位未按規定審核專項方案或未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監理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第二十四條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原關于印發和的通知(建質2004213號)中的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廢止。附件一: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附件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附件一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一、基坑支護、降水工程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或雖未超過3m但地質條件和周邊環境復雜的基坑(槽)支護、降水工程。二、土方開挖工程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一)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飛模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5m及以上;搭設跨度10m及以上;施工總荷載10kN/m2及以上;集中線荷載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撐水平投影寬度且相對獨立無聯系構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三)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四、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二)采用起重機械進行安裝的工程。(三)起重機械設備自身的安裝、拆卸。五、腳手架工程(一)搭設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二)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三)懸挑式腳手架工程。(四)吊籃腳手架工程。(五)自制卸料平臺、移動操作平臺工程。(六)新型及異型腳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一)建筑物、構筑物拆除工程。(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七、其它(一)建筑幕墻安裝工程。(二)鋼結構、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三)人工挖擴孔樁工程。(四)地下暗挖、頂管及水下作業工程。(五)預應力工程。(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附件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一、深基坑工程(一)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二)開挖深度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筑(構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8m及以上;搭設跨度18m及以上;施工總荷載15kN/m2及以上;集中線荷載20kN/m及以上。(三)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承受單點集中荷載700Kg以上。三、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設備安裝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內爬起重設備的拆除工程。四、腳手架工程(一)搭設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三)架體高度20m及以上懸挑式腳手架工程。五、拆除、爆破工程(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二)碼頭、橋梁、高架、煙囪、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氣(液)體或粉塵擴散、易燃易爆事故發生的特殊建、構筑物的拆除工程。(三)可能影響行人、交通、電力設施、通訊設施或其它建、構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四)文物保護建筑、優秀歷史建筑或歷史文化風貌區控制范圍的拆除工程。六、其它(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墻安裝工程。(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鋼結構安裝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三)開挖深度超過16m的人工挖孔樁工程。(四)地下暗挖工程、頂管工程、水下作業工程。(五)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方案專家論證表(表一)工程名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方案名稱論證地點論證時間參加單位及人員一覽表姓名性別工作單位職務或職稱專業資格證書號專家論證報告(具體見表二)20貴州建工集團有限公司 工程項目部 2012版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方案專家論證表(表二)工程名稱方案名稱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綜合論證意見:論證結論:專家簽名組長: 聯系電話:成員電 話建設工程高大模板支撐系統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導則1 總 則1.1 為預防建設工程高大模板支撐系統(以下簡稱高大模板支撐系統)坍塌事故,保證施工安全,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制定本導則。1.2 本導則適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高大模板支撐系統的施工安全監督管理。1.3 本導則所稱高大模板支撐系統是指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高度超過8m,或搭設跨度超過18m,或施工總荷載大于15kN/,或集中線荷載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撐系統。1.4 高大模板支撐系統施工應嚴格遵循安全技術規范和專項方案規定,嚴密組織,責任落實,確保施工過程的安全。 2 方案管理2.1 方案編制2.1.1 施工單位應依據國家現行相關標準規范,由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結合工程實際,編制高大模板支撐系統的專項施工方案。2.1.2 專項施工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編制說明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標準、規范及圖紙(國標圖集)、施工組織設計等。(二)工程概況:高大模板工程特點、施工平面及立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術保證條件,具體明確支模區域、支模標高、高度、支模范圍內的梁截面尺寸、跨度、板厚、支撐的地基情況等。(三)施工計劃:施工進度計劃、材料與設備計劃等。(四)施工工藝技術:高大模板支撐系統的基礎處理、主要搭設方法、工藝要求、材料的力學性能指標、構造設置以及檢查、驗收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證措施:模板支撐體系搭設及混凝土澆筑區域管理人員組織機構、施工技術措施、模板安裝和拆除的安全技術措施、施工應急救援預案,模板支撐系統在搭設、鋼筋安裝、混凝土澆搗過程中及混凝土終凝前后模板支撐體系位移的監測監控措施等。 (六)勞動力計劃:包括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配置等。(七)計算書及相關圖紙:驗算項目及計算內容包括模板、模板支撐系統的主要結構強度和截面特征及各項荷載設計值及荷載組合,梁、板模板支撐系統的強度和剛度計算,梁板下立桿穩定性計算,立桿基礎承載力驗算,支撐系統支撐層承載力驗算,轉換層下支撐層承載力驗算等。每項計算列出計算簡圖和截面構造大樣圖,注明材料尺寸、規格、縱橫支撐間距。附圖包括支模區域立桿、縱橫水平桿平面布置圖,支撐系統立面圖、剖面圖,水平剪刀撐布置平面圖及豎向剪刀撐布置投影圖,梁板支模大樣圖,支撐體系監測平面布置圖及連墻件布設位置及節點大樣圖等。2. 2 審核論證2.2.1 高大模板支撐系統專項施工方案,應先由施工單位技術部門組織本單位施工技術、安全、質量等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審核,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后,再按照相關規定組織專家論證。下列人員應參加專家論證會:(一)專家組成員;(二)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三)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相關人員;(四)施工單位分管安全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五)勘察、設計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相關人員。2.2.2 專家組成員應當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家組成。本項目參建各方的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專家論證會。2.2.3 專家論證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方案是否依據施工現場的實際施工條件編制;方案、構造、計算是否完整、可行;(二)方案計算書、驗算依據是否符合有關標準規范;(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條件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情況。2.2.4 施工單位根據專家組的論證報告,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修改完善,并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批準簽字后,方可組織實施。2.2.5 監理單位應編制安全監理實施細則,明確對高大模板支撐系統的重點審核內容、檢查方法和頻率要求。3 驗收管理3.1 高大模板支撐系統搭設前,應由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對需要處理或加固的地基、基礎進行驗收,并留存記錄。3.2 高大模板支撐系統的結構材料應按以下要求進行驗收、抽檢和檢測,并留存記錄、資料。3.2.1 施工單位應對進場的承重桿件、連接件等材料的產品合格證、生產許可證、檢測報告進行復核,并對其表面觀感、重量等物理指標進行抽檢。3.2.2 對承重桿件的外觀抽檢數量不得低于搭設用量的30%,發現質量不符合標準、情況嚴重的,要進行100%的檢驗,并隨機抽取外觀檢驗不合格的材料(由監理見證取樣)送法定專業檢測機構進行檢測。3.2.3 采用鋼管扣件搭設高大模板支撐系統時,還應對扣件螺栓的緊固力矩進行抽查,抽查數量應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的規定,對梁底扣件應進行100%檢查。3.3 高大模板支撐系統應在搭設完成后,由項目負責人組織驗收,驗收人員應包括施工單位和項目兩級技術人員、項目安全、質量、施工人員,監理單位的總監和專業監理工程師。驗收合格,經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方可進入后續工序的施工。4 施工管理4.1 一般規定4.1.1 高大模板支撐系統應優先選用技術成熟的定型化、工具式支撐體系。4.1.2 搭設高大模板支撐架體的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取得建筑施工腳手架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其他相關施工人員應掌握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4.1.3 高大模板支撐系統搭設前,項目工程技術負責人或方案編制人員應當根據專項施工方案和有關規范、標準的要求,對現場管理人員、操作班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履行簽字手續。安全技術交底的內容應包括模板支撐工程工藝、工序、作業要點和搭設安全技術要求等內容,并保留記錄。4.1.4 作業人員應嚴格按規范、專項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交底書的要求進行操作,并正確配戴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4.2 搭設管理4.2.1 高大模板支撐系統的地基承載力、沉降等應能滿足方案設計要求。如遇松軟土、回填土,應根據設計要求進行平整、夯實,并采取防水、排水措施,按規定在模板支撐立柱底部采用具有足夠強度和剛度的墊板。4.2.2 對于高大模板支撐體系,其高度與寬度相比大于兩倍的獨立支撐系統,應加設保證整體穩定的構造措施。4.2.3 高大模板工程搭設的構造要求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規范要求,支撐系統立柱接長嚴禁搭接;應設置掃地桿、縱橫向支撐及水平垂直剪刀撐,并與主體結構的墻、柱牢固拉接。4.2.4 搭設高度2m以上的支撐架體應設置作業人員登高措施。作業面應按有關規定設置安全防護設施。4.2.5 模板支撐系統應為獨立的系統,禁止與物料提升機、施工升降機、塔吊等起重設備鋼結構架體機身及其附著設施相連接;禁止與施工腳手架、物料周轉料平臺等架體相連接。4.3 使用與檢查4.3.1 模板、鋼筋及其他材料等施工荷載應均勻堆置,放平放穩。施工總荷載不得超過模板支撐系統設計荷載要求。4.3.2 模板支撐系統在使用過程中,立柱底部不得松動懸空,不得任意拆除任何桿件,不得松動扣件,也不得用作纜風繩的拉接。4.3.3 施工過程中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一)立柱底部基礎應回填夯實;(二)墊木應滿足設計要求;(三)底座位置應正確,頂托螺桿伸出長度應符合規定;(四)立柱的規格尺寸和垂直度應符合要求,不得出現偏心荷載;(五)掃地桿、水平拉桿、剪刀撐等設置應符合規定,固定可靠;(六)安全網和各種安全防護設施符合要求。4.4 混凝土澆筑4.4.1 混凝土澆筑前,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確認具備混凝土澆筑的安全生產條件后,簽署混凝土澆筑令,方可澆筑混凝土。 4.4.2 框架結構中,柱和梁板的混凝土澆筑順序,應按先澆筑柱混凝土,后澆筑梁板混凝土的順序進行。澆筑過程應符合專項施工方案要求,并確保支撐系統受力均勻,避免引起高大模板支撐系統的失穩傾斜。4.4.3 澆筑過程應有專人對高大模板支撐系統進行觀測,發現有松動、變形等情況,必須立即停止澆筑,撤離作業人員,并采取相應的加固措施。4.5 拆除管理4.5.1 高大模板支撐系統拆除前,項目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應核查混凝土同條件試塊強度報告,澆筑混凝土達到拆模強度后方可拆除,并履行拆模審批簽字手續。4.5.2 高大模板支撐系統的拆除作業必須自上而下逐層進行,嚴禁上下層同時拆除作業,分段拆除的高度不應大于兩層。設有附墻連接的模板支撐系統,附墻連接必須隨支撐架體逐層拆除,嚴禁先將附墻連接全部或數層拆除后再拆支撐架體。4.5.3 高大模板支撐系統拆除時,嚴禁將拆卸的桿件向地面拋擲,應有專人傳遞至地面,并按規格分類均勻堆放。4.5.4 高大模板支撐系統搭設和拆除過程中,地面應設置圍欄和警戒標志,并派專人看守,嚴禁非操作人員進入作業范圍。5 監督管理5.1 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高大模板支撐系統搭設、拆除及混凝土澆筑過程中,應有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現場指導,設專人負責安全檢查,發現險情,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應急措施,排除險情后,方可繼續施工。5.2 監理單位對高大模板支撐系統的搭設、拆除及混凝土澆筑實施巡視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應責令整改,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拒不停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5.3 建設主管部門及監督機構應將高大模板支撐系統作為建設工程安全監督重點,加強對方案審核論證、驗收、檢查、監控程序的監督。6 附 則6.1 建設工程高大模板支撐系統施工安全監督管理,除執行本導則的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規定。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目錄(例)1、編制依據2、工程概況2.1工程主要情況2.2各專業設計簡介2.3工程主要施工條件3、施工部署3.1工程施工目標3.2工程進度安排及空間組織3.3工程施工的重點和難點分析3.4工程管理組織機構形式及設置情況3.5項目擬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3.6對主要分包項目施工單位資質和能力的要求4、施工進度計劃4.1施工進度安排(明確主要施工階段的開始完成時間)4.2施工進度計劃圖(網絡圖、橫道圖均可)5、施工準備與主要資源配置計劃5.1施工準備計劃(包括技術準備、現場準備、資金準備等計劃)5.2資源配置計劃(包括勞動力配置計劃、物資配置計劃)6、主要施工方案(對主要分部分項工程制定施工方案,其中腳手架工程、起重吊裝工程、臨時用水用電工程等所采用的方案應進行必要驗算和說明)7、施工現場平面布置(按不同施工階段分別繪制)8、主要施工管理計劃(含進度質量安全環境成本等)工程項目施工組織總設計(例)1、工程概況1.1項目主要情況1.2項目主要施工條件2、施工部署2.1工程項目管理組織(含機構及管理人員職責)2.2工程施工管理目標2.3各項資源供應方式2.4施工流水段的劃分及工藝流程2.5工程重點和難點分析2.6工程新技術應用要求3、施工進度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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