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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此文檔收集于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系網站刪除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制度所稱募集行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發售基金份額(權益),辦理基金份額(權益)認/申購(認繳)、贖回(退出)等活動。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包括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務的基金銷售機構,為私募基金募集機構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監督、份額登記等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相關服務的機構。第三條 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自律規則,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應當參加后續執業培訓。 第二章 一般規定第四條 管理人的責任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義務,應當履行受托人義務,承擔基金合同的受托責任,應當履行合理的注意義務,并承擔審查投資者適當性的相關責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報告與信息披露義務;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第五條 基金銷售機構的責任基金銷售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本制度的規定及基金銷售協議的規定,誠實信用、勤勉盡責、恪盡職守,防止利益沖突,履行說明義務,合理的注意義務,承擔特定對象調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資者確認等相關責任。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侵占基金資產和客戶資產、利用基金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等違法活動。第六條 基金銷售協議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應當簽訂基金銷售協議作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銷售協議中應當明確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的權利義務與責任劃分,并由基金銷售機構負責向投資者說明相關內容。第七條 合理的注意義務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為規避合格投資者標準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為投資標的的產品,或者將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拆分轉讓,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募集機構應對投資者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包括但不限于:(一)確保投資者以書面方式承諾其為自己購買私募基金;(二)在基金合同中約定轉讓的條件。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轉讓為目的購買私募基金。 第八條 保密義務募集機構應當對投資者的商業秘密及個人信息嚴格保密。除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另有規定的,不得對外披露。第九條 投資者資料保存義務募集機構應當妥善保存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以及其他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相關的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第十條 募集專用賬戶開立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開立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統一歸集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本制度所述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是指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歸集的,在合格投資者資金賬戶與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托管賬戶之間劃轉的往來資金。募集結算資金從合格投資者資金賬戶劃出,到達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托管賬戶之前,屬于合格投資者合法財產。第十一條 對募集專用賬戶的監督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與監督機構簽署監督協議,監督機構負責對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實施有效監督。監督協議中須明確反洗錢義務履職、責任劃分及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的連帶責任條款。第十二條 資金安全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開立、使用的機構不得將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歸入其自有財產。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相關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不屬于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第三章 特定對象調查第十三條 公開宣傳信息募集機構僅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公開宣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發展戰略、投資策略以及由中國基金業協會公示的已備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募集機構應確保前述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且不得包含基金產品的推介內容。第十四條 向特定對象推介募集機構應當向特定對象推介私募基金,未經特定對象調查程序,不得向任何人推介私募基金。第十五條 特定對象調查程序募集機構應當在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對象調查程序,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投資者簽字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投資者的評估結果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逾期需重新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投資者風險承擔能力發生重大變化時,可主動申請對自身風險承擔能力進行重新評估。第十六條 調查問卷內容募集機構設計投資者風險調查問卷時應建立科學有效的評估方法,確保問卷結果與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調查問卷主要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投資者基本信息,其中個人投資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齡、學歷、職業、聯系方式等信息;機構投資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記中的必備信息、聯系方式等信息;(二)財務狀況,其中個人投資者財務狀況包括金融資產狀況、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資的比例等信息;機構投資者財務狀況包括凈資產狀況等信息;(三)投資知識,包括金融法律法規、投資市場和產品情況、對私募基金風險的了解程度、參加專業培訓情況等信息;(四)投資經驗,包括投資期限、實際投資產品類型、投資金融產品的數量、參與投資的金融市場情況等; (五)風險偏好,包括投資目的、風險厭惡程度、計劃投資期限、投資出現波動時的焦慮狀態等。對投資者上述信息的獲取應以投資者自愿為前提。私募基金投資者風險調查問卷詳見附件一。第四章 私募基金推介第十七條 推介材料責任方推介材料應由募集機構制作使用,募集機構對推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其他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使用、更改、變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第十八條 推介材料內容及信息披露要素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內容應與基金合同主要內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推介材料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一)私募基金的名稱和基金類型;(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編碼等基本信息及概況;(三)私募基金托管人名稱(如無,應以顯著字體特別標識);(四)私募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限制概況; (五)私募基金收益與風險的匹配情況;(六)私募基金的特殊風險揭示;(七)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信息;(八)投資者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九)私募基金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十)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及頻率;(十一)明確指出該文件不得轉載或給第三方傳閱;(十二)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募集機構應當采取風險揭示書的形式向投資者揭示風險,確保推介材料中的相關內容清晰、醒目。第十九條 禁止的推介行為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推介私募基金時,禁止以下行為:(一)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二)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三)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使投資人認為沒有風險的表述;(五)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六)惡意貶低同行;(七)允許非本機構雇傭的人員進行推介;(八)推介非本機構募集的私募基金;(九)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第二十條 禁止的推介載體募集機構不得通過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開出版資料;(二)面向社會公眾的宣傳單、布告、手冊、信函、傳真;(三)未經邀約面向公眾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四)海報、戶外廣告;(五)電視、電影、電臺及其他音像等公共傳播媒體;(六)公共網站鏈接廣告、博客等;(七)未設置特定對象調查程序的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媒介;(八)未經特定對象調查程序的電話、短信和電子郵件等通訊媒介;(九)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第五章 合格投資者確認及基金合同簽署第二十一條 投資者適當性募集機構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建立科學有效的私募基金風險評級標準和方法,并應當根據私募基金的風險類型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推介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第二十二條 風險揭示書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機構應當向投資者說明有關法律法規,須重點揭示私募基金風險,并與投資者一同簽署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風險,包括基金合同與中國基金業協會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風險、基金未托管風險、基金委托募集的風險、未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的風險、聘請投資顧問的風險等;(二)私募基金投資運作中面臨的一般風險,包括資金損失風險、流動性風險、募集失敗風險等;(三)投資者對基金合同中投資者權益相關重要條款的逐項確認,包括當事人權利義務、費用及稅收、糾紛解決方式等。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揭示書詳見附件二。 第二十三條 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在完成私募基金風險揭示后,投資者應當向募集機構提供金融資產證明文件,募集機構應當審查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第二十四條 合格投資者標準根據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一)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單位;(二)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的個人。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第二十五條 投資冷靜期在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后,募集機構應給予投資者不少于一天的投資冷靜期,投資者在冷靜期滿后方可簽署私募基金合同。第二十六條 回訪確認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投資者簽署基金合同后,指令本機構的非基金推介業務人員以錄音電話、電郵等適當方式進行回訪,回訪過程不得出現誘導性陳述,須客觀確認合格投資者的身份及投資決定。未經回訪確認,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簽署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可以約定,經回訪確認程序的合同方可生效。第七章 附則第二十七條 生效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第二十八條 解釋本制度由南京膜材料產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負責解釋。南京膜材料產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護私募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規范私募投資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自律規則,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指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在相關協議中約定信息披露相關事項和責任義務。信息披露義務人委托第三方機構代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義務人法定應承擔的信息披露義務。第三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以下統稱基金合同)約定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第四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第五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通過中國基金業協會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臺報送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過往業績以及私募基金運行情況將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臺報送的數據為準。第六條 投資者可以登錄中國基金業協會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臺進行信息查詢。第七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投資者及其他相關機構應當依法對所獲取的私募基金非公開披露的全部信息、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信息負有保密義務。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對外披露。第二章 一般規定第八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投資者披露的信息包括:(一) 基金合同;(二) 招募說明書等宣傳推介文件;(三) 基金銷售協議中的主要權利義務條款(如有);(四) 基金的投資情況;(五) 基金的資產負債情況;(六) 基金的投資收益分配情況;(七) 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安排;(八) 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九)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重大訴訟、仲裁;(十) 中國證監會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第九條 私募基金進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說明書等向投資者披露的基金相關信息進行復核確認。第十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為:(一) 公開披露或者變相公開披露;(二)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三) 對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四) 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五) 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六) 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七) 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準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八) 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十一條 向境內投資者募集的基金信息披露文件應當采用中文文本,應當盡量采用簡明、易懂的語言進行表述。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兩種文本內容一致。兩種文本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準。第三章 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第十二條 私募基金的宣傳推介材料(如招募說明書)內容應當如實披露基金產品的基本信息,與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應當向投資者特別說明。第十三條 私募基金募集期間,應當在宣傳推介材料(如招募說明書)中向投資者披露如下信息:(一) 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稱、基金架構(是否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類型、基金注冊地(如有)、基金募集規模、最低認繳出資額、基金運作方式(封閉式、開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續期限、基金聯系人和聯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二) 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稱、注冊地/主要經營地址、成立時間、組織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登記備案情況;(三) 基金的投資信息: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策略、投資方向、業績比較基準(如有)、風險收益特征等;(四) 基金的募集期限:應載明基金首輪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項(如有); (五) 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價模式;(六) 基金合同的主要條款:出資方式、收益分配和虧損分擔方式、管理費標準及計收方式、基金費用承擔方式、基金業務報告和財務報告提交制度等;(七) 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安排;(八) 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誠信情況說明;(九)其他事項。第四章 基金運作期間的信息披露第十四條 基金合同中應當明確信息披露義務人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的內容、披露頻度、披露方式、披露責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項。第十五條 私募基金運行期間,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以內向投資者披露基金凈值、主要財務指標以及投資組合情況等信息。單只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規模金額達到5000萬元以上的,應當持續在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以內向投資者披露基金凈值信息。第十六條 私募基金運行期間,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6個月以內向投資者披露以下信息:(一) 報告期末基金凈值和基金份額總額;(二) 基金的財務情況;(三) 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和運用杠桿情況;(四) 投資者賬戶信息,包括實繳出資額、未繳出資額以及報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額總額等;(五) 投資收益分配和損失承擔情況;(六) 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包括計提基準、計提方式和支付方式;(七)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條 發生以下重大事項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及時向投資者披露:(一)基金名稱、注冊地址、組織形式發生變更的;(二)投資范圍和投資策略發生重大變化的;(三)變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四)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五)觸及基金止損線或預警線的;(六)管理費率、托管費率發生變化的;(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項發生變更的;(八)基金觸發巨額贖回的;(九)基金存續期變更或展期的;(十)基金發生清盤或清算的;(十一)發生重大關聯交易事項的;(十二)基金管理人、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正在接受監管部門或自律管理部門調查的;(十三)涉及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重大訴訟、仲裁;(十四)基金合同約定的影響投資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事務管理第十八條 基金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并按要求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中上傳信息披露相關制度文件。第十九條 基金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頻度:基金應當按照本規則規定披露年度報告、季度報告和臨時報告。基金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內編制并披露年度報告,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編制并披露季度報告、發生第十七條約定的重大事項發生后應在重大事項發生后90日內向投資者披露臨時報告。第二十條 披露方式以及信息披露渠道基金應當以書面方式或郵件方式向投資者披露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并同時在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信息披露平臺披露上述信息。第二十一條 公司年度報告中的財務報告必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公司變更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由股東大會或合伙人會議審議。第二十二條 信息披露相關文件、資料的檔案管理:基金管理人設立專門部門負責信息披露事項,信息披露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相關文件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責任第二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的責任:(一) 基金管理人必須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二) 基金管理人應當定期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自查,發現問題的,應及時改正。(三) 未經基金管理人授權,任何個人不得代表基金管理人向投資者和媒體發布、披露基金未經公開披露過的信息。(四) 配合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信息披露相關工作,并為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履行職責提供工作便利。 第二十四條 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的責任:(一) 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是公司與投資者、基金業協會的指定聯絡人。(二) 負責信息披露相關文件、資料的檔案管理,為信息披露相關文件、資料設立專門的文字檔案和電子檔案。(三) 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經基金管理人授權協調和組織信息披露事項,包括負責與投資者、基金業協會聯系,接待來訪,回答咨詢,聯系投資者,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合法性、真實性和完整性。第二十五條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責任:(一) 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關事項發生的當日內)向基金報告公司經營、對外投資、重大合同的簽訂和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執行總經理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及時和完整,并在該報告上簽名,承擔相應責任。(二) 執行事務合伙人有責任和義務答復基金關于涉及基金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及基金其他情況的咨詢,以及投資則、監管部門作出的質詢,提供有關資料,并承擔相應責任。第二十六條 基金、基金管理人的指定基金管理人的執行事務合伙人為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在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執行事務合伙人指定的人員代行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的職責。第七章責任追究與處理措施第二十七條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發生以下失職或違反本制度規定的行為,致使基金的信息披露違規,或給基金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基金將根據有關員工違紀處罰的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警告、通報批評、降職、撤職、辭退等形式的處分;給基金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的,基金可要求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觸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應依法移送行政、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第二十八條 相關行為包括但不限于:(一)信息報告義務人發生應報告事項而未報告,造成基金信息披露不及時的;(二)泄漏未公開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給基金造成不良影響的;(三)所報告或披露的信息不準確,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現重大錯誤或疏漏的;(四)利用尚未公開披露的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縱股票交易價格的;(五)其他給基金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違規或失職行為。第二十九條依據本制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分的,基金應當將處理結果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第三十條 公司聘請的外部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和關聯人等若擅自披露基金信息,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保留追究其責任的權利。第三十一條 基金投資者、實際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依法配合基金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或者非法要求基金提供內幕信息的,基金有權予以拒絕。第八章 附則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所稱以上、以內,包括本數。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由南京膜材料產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負責解釋。南京膜材料產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關于防范內幕交易及利益沖突交易的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南京膜材料產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內幕交易、利益沖突交易行為,加強內幕交易、利益沖突交易的管控,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未經批準和授權,公司任何部門和個人、股東/合伙人不得向外界泄露、報道、傳送公司涉及的內幕信息也不得和公司及公司管理的基金發生交易。第三條本制度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和利益沖突人應做好內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利益沖突事項的回避工作。第四條本制度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內幕信息(內幕信息知情人直系親屬均納入防控監督范圍),不得進行內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利益沖突人不得未經批準和公司和公司管理的基金發生交易。第二章內幕信息、利益沖突的界定第五條內幕信息是指為內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對公司管理的基金產品產生較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尚未公開是指尚未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上正式公開及尚未向公司管理的基金的投資者報告的事項。利益沖突是指,相關人士與公司或公司管理的基金將要投資、可能投資或已經投資的標的企業存在共同投資關系、投資或被投資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基金價值的事項。第六條本制度所指內幕信息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研究決定的重大業務中的保密事項;公司管理的基金、客戶的合同、協議、意見書、財務數據等;公司在基金管理過程中獲悉的尚未進入市場、尚未公開的各類信息;其他經股東會決定應當保密的事項。第三章內幕信息知情人、利益沖突人的范圍第七條內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涉及的內幕信息公開前能直接或間接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第八條內幕信息知情人分為內部知情人和外部知情人。在公司內部任職的人員作為內幕信息的內部知情人;未在公司任職,但能獲知公司內幕信息的人員和單位作為公司內幕信息的外部知情人。內幕知情人、利益沖突人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二)其他因工作原因獲悉內幕信息、或可能導致利益沖突的單位和人員:(三)上述(一)、(二)項下人員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四)經股東會會議認定的其他人員。第四章內幕信息的保密管理第九條 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內幕信息尚未披露前,應嚴格將信息的知情范圍控制到最小。第十條 內幕信息公開前,內幕信息知情人應將載有內幕信息的文件、光盤、錄音帶等資料妥善保管,不準借給他人閱讀、復制,不準交由他人代為攜帶、保管。內幕信息知情人應采取相應措施,保證電腦儲存的有關內幕信息資料不被調閱、拷貝。第十一條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內幕信息依法公開前,不得買賣標的股票,或者建議他人買賣標的股票,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為本人、親屬或他人謀利。第十二條公司涉及的內幕信息公布之前,內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將有關內幕信息的內容向外界泄露、報道、傳送,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傳播。第十三條由于工作原因,經常從事有關內幕信息的部門或相關人員,在有利于內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應具備相對獨立的辦公場所和辦公設備。第十四條公司需加強內部的事前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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