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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南京市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 工作規范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以下簡稱 禁毒法 規范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工作 確保 禁毒法 實施后有關禁毒工作的順利銜接 在我市前期試點工作的基礎上 根據 禁毒法 和省禁毒委有關社區戒毒工作的精神 結合南京實際 制定本規范 南京市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 工作規范 一 組織機構及職責二 適用對象三 工作流程四 臺帳要求 一 組織機構及職責 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工作由城市街道辦事處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確定一個工作部門具體負責日常工作 其主要職責 1 認真落實 禁毒法 及相關法規的工作要求 制定街道 鄉鎮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 工作制度和規范 組織實施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工作 一 組織機構及職責 2 組織和指導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 工作小組根據公安機關開具的 責令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決定書 對符合社區戒毒或社區康復條件的吸毒人員開展為期三年的社區戒毒或不超過三年的社區康復 并對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 人員的實際表現做出綜合評估 3 完成上級禁毒委交辦的其他各項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 工作任務 并接受考核檢查 二 適用對象 一 社區戒毒適用對象 二 社區康復適用對象 一 社區戒毒適用對象 1 吸毒成癮人員具備下列情況之一的 公安機關在執行行政處罰后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 1 因吸毒被公安機關初次查獲 有固定住所和穩定的生活來源 具備家庭監護條件的 2 因其他違法行為被查獲且不符合強制隔離戒毒條件的 3 不滿十六周歲 七十周歲以上 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 因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殘疾生活不能自理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適宜強制隔離戒毒的 2 被解除刑事強制措施的吸毒成癮人員 不符合強制隔離戒毒條件的 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 判處緩刑 管制的吸毒成癮人員 不符合強制隔離戒毒條件的 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 二 社區康復適用對象 吸毒成癮人員具備下列情況之一的 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康復 1 被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 2 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滿釋放的或假釋 實際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以下 的 3 判處拘役刑滿釋放的 4 禁毒法 實施前接受社會幫教未滿三年的 5 禁毒法 實施前因下落不明 出國等原因未列入幫教 三年內 最后一次釋放之日起算 被發現的 6 禁毒法 實施前被處以勞教戒毒 強制戒毒 現期滿出所的 7 禁毒法 實施前勞教戒毒所外執行 限期戒毒未期滿的 三 工作流程 一 作出決定 二 文書送達 三 人員接收 四 戒毒 康復 措施 五 請假外出 六 地點變更 七 戒毒中止 八 期滿解除 一 作出決定 1 社區戒毒 1 對吸毒成癮人員 包括因其他違法行為被查獲的 擬予以社區戒毒的 公安機關辦案單位在報請行政處罰的同時 將相關材料一并報縣級公安機關批準 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同時開具 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 起始時間按作出行政處罰 行政拘留的按執行結束 之日填寫 社區戒毒期限為三年 2 解除刑事強制措施且不符合強制隔離戒毒條件的吸毒成癮人員 由原辦案單位提請縣級公安機關批準 責令其進行為期三年的社區戒毒 公安機關應當在解除刑事強制措施同時作出責令社區戒毒的決定 起始時間按刑事強制措施解除之日填寫 一 作出決定 3 判處緩刑 管制且不符合強制隔離戒毒條件的吸毒成癮人員 到戶籍地派出所報到后 戶籍地派出所要及時通知原辦案單位 由原辦案單位提請縣級公安機關批準 可以責令其進行為期三年的社區戒毒 起始時間按社區戒毒決定作出之日填寫 一 作出決定 2 社區康復 1 對于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 戶籍地或實際居住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不超過三年的社區康復 并作出社區康復的決定 起始時間按社區康復決定作出之日填寫 2 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滿釋放的 假釋 實際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以下 的 判處拘役刑滿釋放的且不符合強制隔離戒毒條件的吸毒成癮人員 到戶籍地或實際居住地派出所或街道社區戒毒辦公室報到后 由當地派出所提請縣級公安機關批準 可以責令其接受不超過三年的社區康復 起始時間按社區康復決定作出之日填寫 一 作出決定 3 對于 禁毒法 實施前在接受社會幫教未滿三年的吸毒人員應當納入社區康復 根據其已經堅持幫教的時間 進行累計不超過三年的社區康復 以上人員可以直接與其簽訂社區康復協議 不再開具 責令社區康復決定書 起始時間從簽訂協議之日起計算 同時 由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 工作部門出具 關于直接轉入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的情況說明 以證明其因 禁毒法 實施直接納入社區康復 歸檔備查 4 禁毒法 實施前因下落不明 出國等原因未列入幫教的吸毒人員 三年內 最后一次釋放之日起算 被發現的 應當納入社區康復 以上 一 作出決定 人員可以直接與其簽訂社區康復協議 不再開具 責令社區康復決定書 起始時間從簽訂協議之日起計算 以上吸毒人員納入社區康復的 由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 工作部門出具 關于直接轉入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的情況說明 以證明其因 禁毒法 實施將其納入社區康復 歸檔備查 5 禁毒法 實施前勞教戒毒 強制戒毒 勞教戒毒所外執行 限期戒毒未期滿的 按原決定執行完畢 期滿后由社區康復執行地公安派出所 或禁毒大隊 提請縣級公安機關批準 責令其接受不超過三年的社區康復 并作出社區康復的決定 起始時間按作出社區康復決定之日填寫 二 文書送達 公安機關對責令社區戒毒或社區康復的 應當制作 責令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決定書 和 責令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通知書 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將 責令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決定書 在作出決定的24小時內送達吸毒人員本人 在三日內送達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 執行地街道 鄉鎮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 工作部門 或戒毒康復場所 將 責令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通知書 在三日內通知社區戒毒人員家屬 二 文書送達 對于沒有開具 責令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決定書 因 禁毒法 實施直接納入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 的情況 由執行地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 工作部門將 關于直接轉入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的情況說明 通知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 人員家屬及戶籍地公安派出所 如不清楚屬于哪個派出所的 可直接通知戶籍地縣級公安機關 三 人員接收 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 人員應在接到公安機關 責令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決定書 后 七天 外省籍的可放寬到十五天 內到執行地街道 鄉鎮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 工作部門或者戒毒康復場所報到 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 視為拒絕接受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 三 人員接收 街道 鄉鎮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 工作部門接到 責令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決定書 后 成立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 工作小組 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 人員報到后 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 工作小組應當向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 人員宣告其權利義務 以街道 鄉鎮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 工作部門的名義 蓋章 與其簽訂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 協議 制定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 計劃 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 工作部門要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通報情況 四 戒毒 康復 措施 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 工作小組應當認真履行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 工作職責 對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 對象進行登記 通過尿檢 談話 戒毒知識輔導 法律援助 就學就業援助 告誡 戒毒 康復 情況定期評估等方式和途徑 對戒毒 康復 人員進行管理和幫助 有以下幾條措施 四 戒毒 康復 措施 生理脫毒 對尚未生理脫毒人員 由本人申請 經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 執行地縣級公安機關禁毒職能部門同意 可以到指定的戒毒機構 門診 進行脫癮或參加社區藥物維持治療 對于被處以行政拘留的社區戒毒人員的生理脫毒一般在行政拘留期間完成 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 人員在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 期滿后可以繼續堅持參加社區藥物維持治療 四 戒毒 康復 措施 尿檢要求 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 人員要按規定接受毒品尿樣檢測 對接受社區戒毒人員的定期尿檢三年內不得少于28次 第一年每月至少檢測1次 第二年每2個月至少檢測1次 第三年每3個月至少檢測1次 三年中不定期抽查不得少于6次 對接受社區康復人員的定期尿檢三年內不得少于15次 第一年每2個月至少檢測1次 第二年每3個月至少檢測1次 第三年每6個月至少檢測1次 突擊尿檢每年均不得少于1次 四 戒毒 康復 措施 3 談話 家訪 要求 社區戒毒工作小組至少每月找社區戒毒人員談話 家訪 1次 社區康復工作小組至少每2個月找社區康復人員談話 家訪 1次 4 情況報告 社區戒毒人員至少每月向社區戒毒工作小組報告戒毒情況 次 社區康復人員至少每 個月向社區康復工作小組報告康復情況 次 5 小結評估 社區戒毒每季度對戒毒人員的戒毒情況進行一次小結 每半年進行一次綜合評估 社區康復每半年對康復人員的康復情況進行一次小結 每年進行一次綜合評估 五 請假外出 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 人員在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 期間如需暫時離開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 地點三天以上的 須提前一天向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 工作小組報告 填寫 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人員外出請假審批表 在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 工作小組同意 發出 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人員外出準假通知書 后 方能外出 并必須按時返回銷假 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 人員外出需半個月以上的 要按協議規定主動到當地公安機關進行尿檢 并按期寄回外出地公安機關尿檢證明 六 地點變更 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 人員要求變更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 地點的 應當同時向執行地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 工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和提供接收地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 工作部門同意接收的證明 并填寫 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人員變更戒毒 康復地點審批表 執行地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 工作部門收到申請后 經街道 鄉鎮和縣級公安機關禁毒部門審核 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 審批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 審批同意前 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 人員不得擅自脫離原執行地的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 六 地點變更 審批同意的 執行地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 工作部門憑 關于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人員變更戒毒 康復地點的函 向接收地辦理移交手續 對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 地點變更發生爭議的 報請兩地共同的上一級禁毒辦協調解決 七 戒毒中止 社區戒毒人員拒不接受社區戒毒 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或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 注射毒品的 應當中止社區戒毒程序 無正當理由未按期到社區戒毒執行地報到的 拒不接受社區戒毒的 由執行地社區戒毒工作部門作出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書面證明材料 關于暫停社區戒毒程序的說明 一式兩份 一份向執行地公安派出所報告 一份存檔備查 收到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或相關法律文書 復印件 后 中止本次社區戒毒程序 七 戒毒中止 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執行地社區戒毒工作部門作出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書面證明材料 關于暫停社區戒毒程序的說明 一式兩份 一份向執行地公安派出所報告 一份存檔備查 收到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或相關法律文書 復印件 后 中止本次社區戒毒程序 七 戒毒中止 1 拒不報告戒毒情況 經公安機關兩次書面告誡 拒不改正的 2 逃避或者拒絕接受檢測三次以上的 3 擅自離開社區戒毒地點三次以上 或者擅自離開社區戒毒地點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七 戒毒中止 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 注射毒品的 1 執行地社區戒毒工作部門在日常檢測中發現戒毒人員尿檢呈陽性的 作出在社區戒毒期間可能吸食 注射毒品的書面證明材料 關于暫停社區戒毒程序的說明 一式兩份 一份向執行地公安派出所報告 一份存檔備查 收到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或相關法律文書 復印件 后 中止本次社區戒毒程序 七 戒毒中止 2 接到查獲地公安機關作出的強制隔離戒毒或相關法律文書 復印件 的 執行地社區戒毒工作部門直接中止本次社區戒毒程序 戒毒人員有上述應當中止社區戒毒程序的情形之一的 執行地公安派出所應當提出強制隔離戒毒意見 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 并將 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 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 復印件送達原社區戒毒執行地街道 鄉鎮 存檔備查 因復吸毒品被其他公安機關查獲 并決定強制隔離戒毒的除外 八 期滿解除 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 人員戒毒 康復 期滿 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 工作小組提出意見 由街道 鄉鎮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 工作部門報經執行地縣級公安機關批準 予以解除 社區戒毒執行地公安機關應當開具 解除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通知書 同時通知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 本人 作出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 決定的公安機關 通知書復印件交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 工作部門存檔備查 社區康復工作沒有專門規定的 參照有關社區戒毒的規定實施 四 臺帳要求 街道 鄉鎮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 工作部門要按照 一人一檔 的要求建立起社區戒毒 社區康復 工作檔案 檔案一般應集中存放在街道 鄉鎮社區戒毒辦公室 由街道 鄉鎮社區戒毒辦公室指定專人具體負責管理 四 臺帳要求 檔案應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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