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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訴 訟 理由是什么? 船舶及港口管制(渡輪終點碼頭)規例(第313章第80條)1983年2月1日 1983年第25號法律公告(本為1982年第424號法律公告)第313H章 第1條引稱第I部導言本規例可引稱為船舶及港口管制(渡輪終點碼頭)規例。(1999年第64號第3條)第313H章 第2條釋義附注: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64號第3條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共用通行證”(pool pass) 指根據第13條發出的共用通行證;“車輛”(vehicle) 指任何擬用于或經改裝為用于道路上的車輛;“限制區域”(restricted area) 指根據第11條宣布為限制區域的范圍;“通行證”(pass) 指任何根據第13條發出的通行證,或根據第25條發出的補領通行證;“通行證持有人”(pass holder)(a)就任何共用通行證而言,指獲發出該通行證的獲授權人員,并包括任何得到獲授權人員的授權而使用共用通行證的人;而(b)就任何標準通行證或臨時通行證而言,指以其名義獲發通行證的人; (1994年第253號法律公告)“終點碼頭”(terminal) 指界線乃根據第3條宣布的終點碼頭;“渡輪船只”(ferry vessel) 指為運送乘客而由終點碼頭定期往來航行于下列地點之間的船只(a)香港與澳門;或(b)香港與中國任何其他地方;或 (1999年第64號第3條)(c)香港與香港以外任何地方(但(a)或(b)段所提述的地方除外),而(i)在航程中,該船只距離乘客及船員可安全著陸的港口或地方在任何時候均不多于200海里;及(ii)由航程開始時所在的國家或地區內的最后停靠港口至最終目的港口之間的距離以及回航航程,均不超過600海里,而“最終目的港口”(final port of destination) 指在預定的航程中的最后停靠港口,而船只是從該港口展開其回航航程,以返回該航程開始時船只所在的國家或地區,不論該船只是否同時載有貨物; (1994年第253號法律公告)“標準通行證”(standard pass) 指根據第13(1)(b)條發出,而有效期按第16(c)(i)條訂定的限制區域標準通行證; (1994年第253號法律公告)“臨時通行證”(temporary pass) 指根據第13(1)(c)條發出,而有效期按第16(c)(ii)條訂定的限制區域臨時通行證; (1994年第253號法律公告)“獲授權人員”(authorized officer) 指為施行本規例任何條文而獲處長書面授權的公職人員,以及任何在終點碼頭內當值的警務人員。(1994年第253號法律公告)第313H章 第3條終點碼頭的指定附注: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64號第3條(1)行政長官可藉憲報刊登的命令,宣布供到達或離開香港水域的渡輪船只使用的終點碼頭的界線。 (1999年第64號第3條)(2)終點碼頭包括(a)終點碼頭界線以內的所有土地及水域;及(b)任何在上述界線以內的建筑物、街道、碼頭或浮躉。第313H章 第4條終點碼頭受處長管轄第II部終點碼頭的一般管制(1)終點碼頭須受處長管轄。(2)除經處長允許外,任何船只不得進入終點碼頭。(3)處長可將終點碼頭整個范圍或部分范圍封閉一段由他指明的期間。(4)處長可藉在某終點碼頭內陳示告示或標志,禁止(a)任何人或任何類別的人;(b)任何船只或任何類別的船只;(c)任何車輛或任何類別的車輛,在他指明的時間進入該終點碼頭的整個范圍或部分范圍。(5)處長可藉在終點碼頭乘客公用的空調區內陳示告示或標志,宣布只容許在空調區內告示或標志所顯示的范圍吸煙,而在此情況下,根據第32(2)條施加的禁止,以及根據第35(6A)及(11)(b)條分別訂立的罪行與施加的刑罰,均不得引伸而適用于如此顯示的范圍。 (1995年第290號法律公告)第313H章 第5條船只須使用終點碼頭(1)除非處長另有指示,否則渡輪船只須在終點碼頭停泊。(2)除經處長允許外(a)任何人不得登上在終點碼頭內的船只或從終點碼頭內的船只下船;及(b)不得將貨物裝上在終點碼頭內的船只或從終點碼頭內的船只卸載貨物,但如位于終點碼頭內處長編配予上述船只作此用途的地方,則屬例外。(1994年第253號法律公告)第313H章 第6條擁有人或船長須遵從處長的規定(1)船只的擁有人或船長,如其船只在終點碼頭內或正在進入或離開終點碼頭,須遵從處長所發出的指示。(2)在不損害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處長可指示終點碼頭內船只的擁有人或船長(a)將船只碇泊或穩固于終點碼頭內任何地方;(b)將船只由終點碼頭內任何地方移往終點碼頭內其他地方;(c)將船只由終點碼頭移走一段由處長指明的期間。(3)當任何船只正在終點碼頭內航行,或正在進入或離開終點碼頭時,該船只的擁有人或船長須在切實可行的范圍內,盡量顧及由獲授權人員向他傳達的任何資料或向他作出的任何報知。 (1994年第253號法律公告)第313H章 第7條渡輪船只的到達及開出的管制處長可藉送達予某渡輪船只的擁有人或船長的書面通知,概括地就一系列的到達或開出,或單就某一次的到達或開出,指明該渡輪船只到達終點碼頭或由終點碼頭開出的時間,而擁有人或船長須遵從上述通知。第313H章 第8條擁有人或船長的報表任何渡輪船只的擁有人或船長須在處長要求時,向處長交出一份報表,述明就處長所指明的期間,處長所要求的下列各項詳情(a)該渡輪船只的每個航程;(b)該渡輪船只在每個航程中所載的貨物;(c)為施行第34條而言,該渡輪船只在每個航程中所載乘客人數,以及乘客的類別;(d)該渡輪船只在每個航程中在每個停靠港口的上船人數及下船人數;及(e)與該渡輪船只的人手編配或操作有關的詳情。第313H章 第9條進入、離開或留在終點碼頭任何人不得(a)在不屬處長所指明的出入口的地方進入或離開終點碼頭或限制區域;或(b)在處長命令其離開某終點碼頭或碼頭的任何部分后,留在該終點碼頭內或該部分內。第313H章 第10條上船和下船除經處長允許外,任何人不得在下列情況下在終點碼頭內登上船只或從船只下船(a)當船只正在行駛時;(b)使用指定跳板以外的其他方法上船或下船;或(c)經由任何其他船只上船或下船。(1994年第253號法律公告)第313H章 第11條限制區域的宣布第III部限制區域處長可藉憲報刊登的公告,宣布某終點碼頭內的任何范圍為限制區域。第313H章 第12條禁止沒有有效通行證而進入限制區域等除本規例另有規定外,任何人除非隨身攜有就某限制區域而向他發出的有效通行證,或有經處長授權可陪同他人進入該限制區域的獲授權人員陪同,否則不得進入或留在該限制區域。(1994年第253號法律公告)第313H章 第13條通行證的發出及拒發的理由(1)處長可(a)發出共用通行證(i)予任何獲授權人員;及(ii)予任何其他人,而處長信納該人因職業或工作性質而須即時進入限制區域;或(b)在接獲根據第14條提出的申請后,向第(3)款所指明的任何人發出標準通行證;申請人如非獲授權人員,則在訂明費用繳付后,處長可向他發出標準通行證;或 (1994年第253號法律公告)(c)在接獲根據第14條提出的申請后,向第(3)款所指明的任何人發出臨時通行證。 (1994年第253號法律公告)(2)任何通行證須采用處長所指明的格式,以及受處長所指明的條件規限,并可在處長酌情決定下授權獲授權人員陪同任何人進入該證適用的限制區域。 (1994年第253號法律公告)(3)標準通行證或臨時通行證只可發出予以下的人(a)獲允許使用有關終點碼頭的渡輪船只上的船員,而有證明使處長信納該船員已在該船只的協議條款上簽署受聘;或(b)有證明使處長信納因職業或工作性質而須經常和定期進入有關限制區域的人。 (1994年第253號法律公告)(4)處長如覺得有下列情況,則須拒發通行證(a)因與該終點碼頭的保安有關或相關的任何理由,要求領取通行證的人或有要求為他領取通行證的人,并非進入限制區域的合適的人;或(b)要求領取通行證的人或有要求為他領取通行證的人,由于其職業或工作性質,并無必要進入限制區域。第313H章 第14條通行證的申請發出標準通行證或臨時通行證的申請須 (1994年第253號法律公告)(a)由要求領取通行證的人或由雇主代其雇員提出;(b)以處長指明的格式向處長提出;及(c)附有(i)該申請中所指明的文件;(ii)處長要求的其他詳情;及(iii)(如屬第13(1)(b)條所指的非獲授權人員的人提出的申請)訂明費用。 (1994年第253號法律公告)第313H章 第15條關于通行證的一般條文(1)通行證并不使其持有人有權以乘客身分登上渡輪船只。(2)通行證持有人不得將其通行證轉讓予他人。(3)通行證持有人在進入或離開該通行證所關乎的終點碼頭時,須出示其通行證以供查驗;而在其身處該終點碼頭內的任何時間,亦須在處長要求下出示其通行證。第313H章 第16條通行證的內容及有效期每個通行證(a)如處長有此要求,須附有通行證持有人充分的身分識別證明;(b)須指明一個或多于一個限制區域而該通行證是就上述限制區域發出的;(c)須顯示該通行證發出的有效期(i)如屬共用通行證或標準通行證,即為通行證內指明的期間;(ii)如屬臨時通行證,該段期間不得超過3個月;及(d)在以下情況下即不再有效(i)該通行證所發出的有效期屆滿;或(ii)該通行證根據第17條被取消;或(iii)該通行證持有人不再受雇于在通行證發出當日是其雇主的人;或(iv)處長根據第21條要求通行證持有人將其通行證交回處長。第313H章 第17條通行證的取消處長(a)如覺得有以下情況,須取消通行證(i)如屬根據第13(3)(a)條發出的通行證,該通行證持有人已不再是該通行證就其發出的渡輪船只的船員,或該人已不再在該船只的協議條款上簽署受聘; (1994年第253號法律公告)(ii)因與該終點碼頭的保安有關或相關的任何理由,通行證持有人并非進入限制區域的合適的人;或(iii)由于通行證持有人的職業或工作性質,并無必要進入限制區域;而(b)可因以下理由取消通行證(i)任何規限通行證發出的條件已被違反;(ii)通行證持有人或其雇主已違反本規例任何條文;或(iii)在其他情況下,處長信納該通行證已遺失、損毀或污損。第313H章 第18條取消通行證的程序(1)凡處長根據第17條取消通行證,他須知會通行證持有人,如他認為適合,亦須據此知會通行證持有人的雇主(如有的話)。(2)通行證持有人在收到根據第(1)款作出的通知時,除該通知是與已遺失或損毀的通行證有關外,須立即將其通行證交回以下的人(a)處長;(b)在該通知內就此目的而指明的獲授權人員;或(c)通行證持有人的雇主(如在該通知內就此目的而指明的話),視屬何情況而定。(3)憑借第(1)款所指的通知而獲交回通行證的雇主,須立即將該通行證交回處長或該通知所指明的獲授權人員。第313H章 第19條不再需要通行證時雇主采取的行動通行證持有人的雇主在以下情況下(a)通行證持有人的工作性質不再需要他進入他的通行證所指明的任何限制區域;或(b)通行證持有人因任何理由而不再由他雇用,須采取下列行動,不得延擱(i)據此告知處長;(ii)向通行證持有人取回該通行證;及(iii)將通行證交回處長。第313H章 第20條不再受雇時須將通行證交回通行證持有人如不再受雇于在通行證發出當日是其雇主的人,則須于其不再受雇后即時將其通行證交回該人。第313H章 第21條通行證在要求下須交回處長可要求通行證持有人將其通行證交回處長,而通行證持有人須立即遵從此要求。第313H章 第22條通行證須佩帶在外衣上通行證持有人須于進入、留在或離開限制區域時(a)佩帶通行證,并將其附于其外衣上的顯眼位置;(b)遵從規限該通行證發出的條件;(c)遵從任何獲授權人員向他發出的所有合理指示;(d)(如該通行證是共用通行證)須隨身攜有(i)根據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向他發出的身分證;或(ii)處長認可的委任證、有效旅行證件或其他身分識別證明。第313H章 第23條真正乘客的豁免(1)在符合本條的規定下,第12條的條文不適用于以下的任何真正乘客(a)該乘客正在通過任何限制區域(i)而他曾從渡輪船只下船;或(ii)而其目的是以渡輪乘客身分登上渡輪船只;或(iii)而他曾以直升機乘客身分從直升機下機,或其目的是以直升機乘客身分登上直升機;或 (1994年第253號法律公告)(b)該乘客正位于限制區域內任何一個保留給過境或轉船乘客的范圍內,等待繼續下一渡輪航程。(2)乘客不得憑借第(1)款獲豁免而不受第12條的條文規限,除非 (1994年第253號法律公告)(a)他身為渡輪船只的離境乘客,并管有有效的旅行證件及由渡輪船只的擁有人或船長發出作乘坐渡輪船只之用的有效客票; (1994年第253號法律公告)(aa)他身為直升機的離境乘客,并管有有效的旅行證件及由直升機的擁有人、經營人或機師發出或代上述人士發出作乘坐直升機之用的有效客票;或 (1994年第253號法律公告)(b)他身為到境乘客或過境或轉船乘客,并管有有效的旅行證件。(3)客票須采用處長所認可的格式。第313H章 第24條遺失通行證(1)通行證如已遺失,則通行證持有人須以書面將遺失通行證一事及在何等情況下遺失向其雇主(如有的話)報告;如許可證持有人并無雇主或本身是雇主,則須向處長報告,不得延擱。(2)凡雇主收到遺失通行證及有關情況的報告,他須以書面向處長報告上述遺失及有關情況,不得延擱。(3)任何人如拾獲通行證,須將通行證送交處長、主管任何警署的人員或任何警務人員,不得延擱。第313H章 第25條補領通行證的發出凡通行證已遺失、損毀或污損,獲發出通行證的人或該人的雇主可向處長提出發出補領通行證的申請;處長如信納通行證已遺失、損毀或污損,則在訂明費用繳付后,可向通行證持有人發出補領通行證,以取代已遺失、損毀或污損的通行證。(1994年第253號法律公告)第313H章 第26條車輛的管制第IV部雜項(1)除經處長允許外,任何人不得駕駛車輛進出終點碼頭或在終點碼頭內駕駛車輛。(2)當車輛在終點碼頭內,或正在進入或離開終點碼頭時,其司機須遵從處長所發出的指示,亦須遵從藉處長命令在終點碼頭內陳示的任何告示或標志。第313H章 第27條與動物及物品有關的權力處長可(a)借口頭或書面命令(i)禁止任何動物或物品進入終點碼頭;(ii)規定任何動物或物品須以他指明的方式在終點碼頭內移動;(iii)規定從終點碼頭移走任何動物或物品;(b)在終點碼頭內移動任何他認為構成障礙、滋擾或煩擾的動物或物品;(c)從終點碼頭移走無人看顧或任何他認為構成障礙、滋擾或煩擾的動物或物品。第313H章 第28條船長就登船或裝載貨物而給予的允許(1)除經船只的船長允許外,任何人不得登上或將任何車輛或其他貨物裝上船只。 (1994年第253號法律公告)(2)在處長提出警告,謂某艘渡輪船只已全量載滿乘客、車輛或其他貨物后,任何人不得搭乘該船只或將車輛或其他貨物帶上該船只。(3)在處長提出警告,謂某艘并非渡輪船只的船只已全量載滿乘客、車輛或其他貨物后,任何人不得在終點碼頭內搭乘該船只或將車輛或其他貨物帶上該船只。 (1994年第253號法律公告)第313H章 第29條終點碼頭內的商業活動及廣告宣傳除經處長書面允許外,任何人不得在終點碼頭內(a)出售或分發任何東西,或將任何東西要約出售,或要約提供任何服務;(b)陳示任何告示或廣告。第313H章 第30條神智不清的人處長如認為某人受到酒精或藥物影響,其程度足以令他頗有可能對終點碼頭的其他使用者構成危險或帶來煩擾,則可禁止該人進入終點碼頭。第313H章 第31條允許留在渡輪船只上除入境條例(第115章)第33條另有規定外,任何人除非經處長允許,否則不得留在終點碼頭內的渡輪船只上。(1994年第253號法律公告;1997年第80號第103(1)條)第313H章 第32條一般禁止條文(1)任何人當身處終點碼頭內或在終點碼頭內的船只上時,不得 (1995年第290號法律公告)(a)拋擲、棄置、遺下或丟掉扔棄物、紙張或廢物,但將扔棄物、紙張或廢物拋擲、棄置、遺下或丟掉于為上述目的而提供的桶或容器除外;(b)拋擲、棄置、遺下或丟掉任何足以令人身受傷或財產受損的東西;(c)從終點碼頭或船只上拋擲任何救生圈或裝備,但在緊急情況時除外;(d)打開或移走或攀越在終點碼頭內豎立的任何墻壁、柵欄、欄桿、障礙物、閘門或柱子;(e)行乞;(f)釣魚。(2)除經處長根據第4(5)條宣布為容許吸煙的范圍外,任何人不得在終點碼頭乘客公用的任何空調區內吸煙。 (1995年第290號法律公告)第313H章 第33條停泊費(1)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在終點碼頭內停泊的每艘船只,均須由其擁有人或船長繳付訂明的停泊費。(2)下列船只可獲豁免、不用繳付停泊費(a)往來于終點碼頭、或往來于并靠終點碼頭停泊的船只而運送貨物的裝貨躉船或中式帆船;(b)向終點碼頭內的船只供應淡水的淡水躉船、駁船或其他船只;(c)向終點碼頭內的船只或貯藏柜供應燃料的燃料躉船或駁船;(d)將乘客送往或送離終點碼頭內的渡輪船只的船只;(e)處長豁免的其他船只或其他類別的船只。(3)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每次停泊均須獨立繳付停泊費。(4)凡某船只因遵從根據第6(2)(b)或(c)條發出的指示而離開終點碼頭內的泊位,則不得在該船只再行停泊時征收任何費用。(5)除經處長書面允許外,任何船只不得留在終點碼頭內的泊位超過24小時。(6)就本條而言,當船只駛至并靠終點碼頭的任何部分或以任何方式穩固于終點碼頭的任何部分,即屬在終點碼頭內停泊。第313H章 第34條上船費渡輪船只的擁有人須就在終點碼頭內登上其渡輪船只的每名乘客,繳付訂明的乘客上船費。第313H章 第35條罪行及罰則(1)如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第4(2)或5條被違反,則船只的船長即屬犯罪。(2)如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根據第4(4)條陳示的告示或標志被違反,則有關的人、船只的船長或車輛的司機(視屬何情況而定)即屬犯罪。(3)船只的擁有人或船長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沒有遵從根據第6條向其發出的任何指示,即屬犯罪。(4)渡輪船只的擁有人或船長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沒有遵從根據第7條向其送達的通知,或沒有根據第8條交出報表,即屬犯罪。(5)任何人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違反第9、10、24(3)、26(1)或31條,即屬犯罪。(6)任何人違反第28、29或32(1)條,即屬犯罪。 (1995年第290號法律公告)(6A) 任何人違反第32(2)條,即屬犯罪。 (1995年第290號法律公告)(7)任何人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沒有遵從根據第26(2)條發出的任何指示或陳示的任何告示或標志,或沒有遵從根據第27(a)條作出的命令,即屬犯罪。(8)任何人(a)身為通行證持有人,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違反第15(3)、18(2)、20、21、22或24(1)條;(b)身為雇主,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違反第18(3)、19或24(2)條,即屬犯罪。(9)任何人(a)使用任何通行證或將任何通行證保留在他的管有之下,而他明知或理應知道該通行證(i)已被取消;或(ii)不再有效;(b)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污損、更改或損毀任何通行證;(c)在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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