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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二級 第三版 第六章勞動關系管理 勞動關系管理 就是指傳統的簽合同 解決勞動糾紛等內容 勞動關系管理是對人的管理 對人的管理是一個思想交流的過程 在這一過程中的基礎環節是信息傳遞與交流 通過規范化 制度化的管理 使勞動關系雙方 企業與員工 的行為得到規范 權益得到保障 維護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 促使企業經營穩定運行 勞動關系管理 3 課程內容 勞動關系管理第一節勞動者派遣管理第二節工資集體協商第三節勞動安全衛生管理第四節企業勞動爭議處理 4 勞動關系的概念 勞動者與勞動力使用者之間因勞動給付與工資支付而產生的關系任何一種社會關系經相應的法律法規調整后即轉變為法律關系 即當事人之間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法律關系 一般的社會勞動關系轉變為勞動法律關系的前提條件是 其一 存在現實的勞動關系 其二 存在調整勞動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 勞動法律關系的構成 主體 勞動者 工會 形式主體 用人單位內容 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客體 權利和義務的指向 勞動法律關系所要達到的目的與結果 人們在社會勞動過程中的一切關系 確認 調整 保護 5 第一節勞務派遣管理 知識要求 一 勞務派遣的概念 一 勞務派遣的含義 二 勞務派遣的性質就業形式 典型的非正規就業方式形成組合勞動關系 這種關系存在三種主體與三重關系 其特征為雇用與使用相分離 派遣協議 依據派遣協議規定的權利義務建立起民事法律關系 并通過這種關系將不完整的形式勞動關系和實際勞動關系合并構成組合勞動關系 頁 勞務派遣單位與接收單位簽訂協議 由派遣單位招用雇員并派遣該勞動者到接收單位工作 勞動者與派遣機構從中獲得收入的經濟活動 6 知識要求 二 勞務派遣的特點 7 知識要求 三 勞動者派遣的成因 存量與結構 點與面 法人資格用人主體 專業化與集約化市場化激勵機制 8 第一節勞務派遣機構的管理 能力要求 一 勞動者派遣機構的管理資格條件 企業法人 專業人員 管理制度 注冊資本 風險保證設立程序 單 當地 雙 異地 特許 工商注冊合同體系 勞動合同 增項 派遣協議 職責劃分 責任范圍 責任擔保形式 義務分擔形式 二 派遣勞動者的管理要點 派遣勞動者與正式勞動者享有平等的法定勞動權利 派遣勞動者與正式勞動者在同一崗位上應同等待遇 內部勞動規則實施對派遣勞動者與正式勞動者一律平等 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管理 向被派遣的勞動者適當收取費用 頁 政府管轄四個方面356 9 第二節工資集體協商 知識要求 一 工資集體協商含義 工資集體協商是指企業工會 雇員 代表與企業 雇主 代表依法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 工資分配形式 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 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工資協議的行為 10 知識要求 二 工資指導線制度工資指導線制度的含義工資指導線制度是在市場經濟體制下 政府宏觀調控工資總量和水平 調節工資分配關系 指導工資增長 指導企業工資分配的辦法 規定的總和 工資指導線的作用為企業集體協商確定年度工資增長水平提供依據 引導企業自覺控制人工成本水平 在工資的調控上由總量控制向水平控制轉變 完善宏觀調控體系 體現市場經濟條件下的 政企分家 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11 知識要求 三 制定工資指導線應遵循的原則 雙低原則企業工資總額的增長低于企業經濟效益的增長 平均工資的增長低于勞動生產率的增長的原則 共同協商由省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工會 企業家協會研究制定 報勞動保障部審批 地方政府頒布 差異原則 允許自定密切結合當地的宏觀經濟狀況綜合考慮地區年度經濟增長率社會勞動生產率 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 城鎮就業狀況 勞動力市場價格 人工成本水平和對外貿易狀況等相關因素 12 知識要求 四 工資指導線的主要內容 工資增長較快工資水平較高 經濟效益較差或虧損企業 13 知識要求 五 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 直接 間接總量 水平 14 第二節工資集體協商 能力要求 一 工資集體協商程序 權利與規則 一年 提前60天 15 能力要求 二 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的制定程序 5 10 的算術平均數 規模 類型效益 員工層次 僅限于企業 高位數 低位數 16 第三節 勞動安全衛生管理 知識要求 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制度的種類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重大事故隱患管理制度安全衛生認證制度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個人勞動安全衛生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勞動者健康檢查制度 17 編制審核勞動安全衛生預算 職業安全衛生預算編制審核程序企業決策部門決定勞動安全衛生管理的總體目標和任務 并應提前下達 勞動安全衛生管理職能部門根據總體目標的要求制定具體目標及預算 自編預算在部門內部協調平衡 上報企業預算委員會 企業預算委員會審核 協調平衡 匯總為全面預算 并在預算期強下達到相關部門執行 編制費用預算 編制直接人工預算 根據企業的管理 制造及產品成本等相關預算項目對職業安全衛生預算進行審核 18 第三節 勞動安全衛生管理 能力要求 一 編制審核勞動安全衛生預算職業安全衛生保護費用分類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設施建設費用 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設施更新改造費用 個人勞動安全衛生防護用品費用 硬件 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培訓費用 健康檢查和職業病防治費用 有毒有害作業場所定期檢測費用 軟件 工傷保險費 工傷認定 評殘費用等 善后 不含工傷醫療 19 能力要求 二 嚴格執行各項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制度職業危害是職業危害因素對勞動者人身造成的有害后果 急性傷害與慢性傷害 職業危害發生的客觀性表明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必要性 可避免性則表明勞動保護的可行性 職業危害誘發條件 勞動條件的不良狀態 勞動組織的不完善 人的錯誤管理行為和操作行為 人們對自然規律的認識不足和防護手段 方法的欠缺等 20 能力要求 三 積極營造勞動安全衛生環境 職業道德行為準則 21 第四節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 知識要求 一 勞動爭議處理概述勞動爭議亦稱勞動糾紛 是指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之間因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的認定與實現所發生的糾紛 勞動爭議實質上是當事人之間利益矛盾 利益沖突的表現 其特點 當事人 內容 表現形式 22 知識要求 勞動爭議的分類 23 知識要求 勞動爭議產生的原因權利義務為標的 是否合法涉及工資 工時 福利 培訓 獎罰等各方面 物質利益的原則 在市場經濟中 相對獨立的物質利益是產生勞動爭議的必然條件 基礎 法律法規 合同 規章制度直接原因 是否遵守 共同的利益與合作的基礎利益的差別與沖突利益差別導致的利益沖突 24 知識要求 勞動爭議處理的原則著重調解 及時處理的原則查清事實 依法處理的原則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公正原則 企業調解委員會的調解特點 群眾性 強調群眾的直接參與 自治性 僅限企業內部自我化解 非強制性 申請調節與協議的履行完全自愿 25 知識要求 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人民法院處理勞動爭議時調解的區別在勞動爭議處理中的地位不同 獨立與非獨立 主持調解的主體不同 群眾性與行政法律部門 調解案件的范圍不同 企業內部與所轄區域 調解的效力不同 非強制與強制 26 知識要求 調解委員會的構成與職責構成 職工代表 用人單位 工會代表各占三分之一 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的原則調解過程的自愿原則申請調解 調解過程 履行義務尊重當事人申請仲裁和訴訟權利的原則勞動爭議發生后 由當事人自選解決方式 調解過程中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的請求 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協議后 當事人反悔 仍享有申請仲裁的權利 27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 知識要求 勞動爭議仲裁的概念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根據勞動爭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申請 依法就勞動爭議的事實和當事人應承擔的責任作出判斷和裁決的活動 28 知識要求 勞動爭議仲裁的原則一次裁決原則 一個裁級一個裁決 合議原則 少數服從多數 強制原則 受理 裁決 強制執行 回避原則 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其他關系 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人員回避 區分舉證責任原則 在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爭議中 誰主張誰舉證 而在用人單位處罰員工的勞動爭議中 誰決定誰舉證 反映 組織隸屬關系 反映 法律平等關系 29 知識要求 勞動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勞動爭議當事人的權利 勞動爭議當事人的義務 正當行使權利的義務 遵守仲裁庭紀律和程序的義務 如實陳述案情 提供證據 回答仲裁員提問的義務 尊重對方當事人和其他參加人的義務 自覺履行發生效率的仲裁調節書和裁決書的義務 按照規定交納仲裁費的義務 提起仲裁申請 答辯 變更申訴 撤訴 要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公正調節和裁決的權利 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的權利 申請回避的權利 提出主張 提供證據的權利 自行和解的權利 不服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權利 申請執行的權利 30 知識要求 團體勞動爭議的特點團體勞動爭議是指集體合同雙方當事人因簽訂集體合同和履行集體合同所發生的爭議 其特點 爭議主體的團體性 組織之間 爭議內容的特定性 一般勞動條件的廣泛性和整體性 爭議影響的廣泛性 團隊性與特定性決定了其廣泛性 如矛盾激化則涉及面廣 31 第四節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 能力要求 32 能力要求 調解委員會調解的程序申請和受理 30天內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 調查和調解 在查明事實 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依照法律法規及依法制訂的企業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公正調解 制作調解協議書或調解意見書 制作調解協議書或調解意見書 調解勞動爭議的期限為30天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 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33 能力要求 勞動爭議仲裁程序申請和受理 提交仲裁申訴書 7日內給予答復 15日內提交答辯書與證據 案件仲裁準備 組成仲裁庭 審閱案件材料 進行必要的調查取證 庭審前進行調解 開庭審理和裁決 仲裁文書的送達 勞動爭議的申訴時效為60天 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為60天 延期不得超過30日 書證 物證 視聽資料 證人證言 當事人陳述 鑒定結論 勘驗筆錄 現場記錄 電子郵件 送達開庭通知 開庭審理 申訴人和被申訴人答辯 當庭取證 再行調解 休庭合議并做出裁決 復庭并宣布仲裁裁決 15日內不向法院起訴的 即發生法律效率 送達方式 直接送達 留置送達 委托送達 郵寄送達 公告送達 34 能力要求 集體勞動爭議處理的特別程序 特別合議仲裁庭 由3人以上的單數仲裁員組成 勞動者一方應推舉代表參加仲裁活動 代表人數由仲裁委員會確定 代表的審定 影響范圍重大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由省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轄屬 仲裁活動應在15日內結束 需要延期不得超過15日 時效 仲裁庭應按就地 就近的原則進行處理 地點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受理的勞動爭議及處理結果應及時向當地政府匯報 關注 35 能力要求 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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