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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北京市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07年4月16日根據關于修改北京市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通知修改)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工作方針,確保我市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有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原國家經貿委令第36號)、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的實施意見(安監管管二字2002103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安監總局)關于做好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換證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危化字2005199號),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百貨商店(場)、企業分支機構的批發、零售、化工生產企業在廠外設立的銷售網點。(一)本辦法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列入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危險化學品名錄的危險化學品。(二)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包括民用液化石油氣)的經營,不適用本辦法。(三)禁止經營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中的落后產品中的危險化學品、禁止進口貨物目錄和禁止出口貨物目錄中的危險化學品。(四)依據農藥管理條例,下列單位可以經營屬于危險化學品的農藥:1、供銷合作社的農業生產資料經營單位;2、植物保護站;3、土壤肥料站;4、農業、林業技術推廣機構;5、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6、農藥生產企業;7、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經營單位。(五)個體工商戶和百貨商店(場)不得經營工業生產、農業生產、國防軍工等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和運輸工具使用的成品油和液化氣;個體工商戶不得經營建筑裝飾、科教文衛、家庭生活等使用的劇毒化學品;百貨商店(場)不得經營家庭生活使用的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六)經營具有危險性的監控化學品、成品油、運輸工具用液化氣(液化石油氣、液化天然氣),須出具國家或市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第三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并憑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手續。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和未經工商登記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第四條經營許可證分為甲、乙兩種。取得甲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經營劇毒化學品、成品油和運輸工具用液化氣(液化石油氣、液化天然氣)和其他危險化學品;取得乙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經營除劇毒化學品、成品油和運輸工具用液化氣(液化石油氣、液化天然氣)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甲種經營許可證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審批、頒發;乙種經營許可證由企業經營所在地的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頒發。第五條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市經營許可證審批、發放工作的監督管理,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第二章經營許可證的申請與審批第六條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一)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筑物符合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規定,建筑物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二)經營條件、儲存條件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15603)的規定;(三)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并經考核,取得上崗資格;(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五)有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經營單位租賃經營場所或儲存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與經營場所或儲存場所的所有者共同編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第七條申請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自主選擇具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本單位的經營條件進行安全評價。第八條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據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編制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安全評價導則,對申請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評價,出具安全評價報告書,并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的結果負責。第九條申請經營許可證,必須由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申辦,提交下列材料:(一)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一式2份和電子版;(二)安全評價報告書,該報告書由有資質的評價單位制作,且報告中存在的問題已整改完畢;(三)經營和儲存場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驗收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四)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產權或租賃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五)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經專業培訓考核的合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六)經營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1、經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經營人員崗位責任制、危險化學品(劇毒物品)購銷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經營手續環節交接責任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儲存保管管理制度等。2、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制度、事故調查報告處理制度、特種設備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等。(七)本單位事故應急預案,包括機構設置、人員分工、救護措施等;(八)經營具有危險性的監控化學品、成品油(包括運輸工具用液化氣)須出具國家或市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第十條發證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后,按照行政審批程序在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和現場核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20日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第十一條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經營單位名稱;(二)經營單位住所(地址和經營場所);(三)經營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四)經營單位的經濟類型;(五)許可經營范圍(劇毒化學品應當注明品名,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注明類項;成品油應當注明油品名稱);(六)經營方式;(七)發證機關;(八)發證日期和有效期限;(九)登記編號。第十二條經營單位改建、擴建或者遷移經營、儲存場所,擴大許可經營范圍,應當事前重新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經營單位變更單位名稱、經濟類型或者注冊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應當于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辦變更手續,換發新的經營許可證。經營單位將經營許可證損壞、丟失,不補發,應重新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原經營許可證自行注銷。第十三條經營單位不得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偽造或者變造經營許可證。第十四條經營單位每年12月底將本單位年度經營、安全、事故情況通報發證機關。第三章 經營許可證的換證申請與審批第十五條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后,經營單位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換證申請,經審查合格后換領新證。經營單位不再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時,應當在停止經營活動后的3個月內辦理經營許可證注銷手續。第十六條 甲種經營許可證換證的審核發證工作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乙種經營許可證換證的審核發證工作由各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第十七條 申請換證的經營單位,應當向發證機關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換證申請表一式兩份; (二)原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副本復印件;(三)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四)安全評價報告;(五)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產權或租賃證明文件復印件;(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質證書復印件;(七)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事故應急預案。(八)成品油批發經營企業必須出具商務部印制和發放的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成品油倉儲和零售經營企業應分別出具商務部統一印制、市商務局頒發的成品油倉儲經營批準證書、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成品油專項用戶內部批發經營單位必須出具商務部發放的經營批準證書。第十八條 經營單位符合以下條件的,申請換證時可以不提供安全評價報告。 (一)在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的日常監管中,未發現其有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未發生過安全生產傷亡事故; (三)經營單位經營方式、經營范圍、經營場所、儲存設備設施等沒有發生變化的。 第十九條 對于沒有也不租賃儲存場所從事批發業務的經營單位,在申請換證時沒有改變經營方式、經營范圍、經營場所的,申請換證時可以不提供安全評價報告。 第二十條 在采用集中交易、集中管理、指定儲存、專業配送、信息服務的危險化學品交易市場進行經營活動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安全評價報告由所在市場統一提供。 第二十一條 在換領新證時,經營單位須將所持原經營許可證(正、副本)上繳發證機關。第四章 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第二十二條經營許可證的審批分為受理、審核、中止審批、復核、審定、告知六個程序。發證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的條件及程序,審批、發放經營許可證。第二十三條發證機關應當加強對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經營許可證審批、發放檔案管理制度,該檔案保管期為4年。第二十四條發證機關要定期向社會公告取得經營許可證單位的名單,并向同級公安、交通、環保和工商部門通報。區(縣)級發證機關應當在每月10日前將本轄區上月經營許可證的審批、發放情況和發證企業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一份)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第二十五條發證機關應當對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經營單位應當接受發證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無正當理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第五章附則第二十六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銷售本單位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再辦理經營許可證,但銷售非本單位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或在廠外設立銷售網點,仍需辦理經營許可證。第二十七條經營許可證由國家安監總局統一印制,經營許可證審批、打印工作采用國家安監總局建立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政務管理信息系統。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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