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中的幾個問題_WEE.doc_第1頁
公務員法中的幾個問題_WEE.doc_第2頁
公務員法中的幾個問題_WEE.doc_第3頁
公務員法中的幾個問題_WEE.doc_第4頁
公務員法中的幾個問題_WEE.doc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4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工作總結、述職報告、申報文本、申請文書、可行性報告等精品文檔/smsp1982;/smsp1982公務員法中的幾個問題一、關于公務員的范圍過去很長一段時期,我國將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都作為“國家干部”進行管理。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積極推行以分類管理為重要內容的人事制度改革,對過去大一統的“國家干部”進行合理分解,將黨政機關干部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干部區分開來,黨政機關實行公務員制度,國有企業單位實行勞動合同制,事業單位實行聘任制和崗位管理制度。根據1993年國務院制定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公務員的范圍限于國家行政機關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以及工、青、婦等群團組織參照暫行條例管理。公務員法總結暫行條例實施的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將公務員的范圍確定為:“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根據這一規定,我國目前公務員的范圍除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以外,還包括中國共產黨機關的工作人員、人大機關的工作人員、政協機關的工作人員、審判和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民主黨派機關的工作人員。公務員法關于公務員范圍的規定,主要是考慮到我國政治制度等基本國情以及我國干部人事管理的現實需要。公務員制度是我國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上述公務員范圍中所列的機關,都是我國政治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主體,各自發揮著特定的作用,這是我國政治制度的基本特點,是制定公務員法必須考慮的重要因素。實踐證明,這是符合我國當前國情的人事分類管理體制,也是確定我國公務員范圍的基礎。二、關于職位分類對公務員職位進行分類,并在此基礎上設置公務員的職務與級別,是公務員管理的基礎,它為公務員的考試、錄用、考核、培訓、獎懲、工資待遇等各項管理制度提供了依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實行職位分類制度,公務員的職務劃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級別分為十五級。暫行條例實施以來,公務員管理取得了很大的進展,但在職務與級別設置方面也逐漸顯露出一些問題。第一,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雖然規定實行職位分類制度,但主要是強調各機關要在確定職能、機構、編制的基礎上,進行具體職位設置,并未從總體上對職位進行歸類劃分。這就使得職務與級別的設置,難以滿足不同職位的性質和特點的需求。例如,機關中存在著一類專業技術職位,其特點是履行專業技術職責,為實施公共管理提供專門的技術支持與保障。這一類公務員只對專業技術業務本身負責,不直接參與公共管理,不具備行政決策權和行政執法權。由于這一類職位一般不負領導責任,因此,這類人員的職務一般被確定為非領導職務。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各級非領導職務的設置,要依據領導職務的設置情況確定適當比例限額。相同規格的機構,領導職務職數是一定的。這一規定,使得專業技術人員集中的部門以及機構規格較低的基層部門,在職數上不能滿足實際的管理需求,使得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和待遇難以得到提升,挫傷了一部分人員的積極性。第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公務員設十二個職務層次,分別對應十五個級別。實際中,公務員隊伍存在著一類在一線從事工商、稅務、質檢、環保等履行社會管理與市場監管職能的行政執法部門的基層單位人員,由于其所處的機構規格低,人數較多,職數少,晉升臺階較少,其職業發展空間不大。據統計,科員、辦事員占全部一線行政執法公務員的70。多數人在3040年的職業生涯中只有辦事員與科員兩個晉升臺階,這種狀況也嚴重地挫傷了他們的積極性。針對公務員管理中存在突出問題,公務員法將公務員的職位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并規定根據不同的職位類別設置其職務序列,從而對公務員的職務與級別進行了重新設計。這一規定從實際管理需要出發,改變了單一化的職務設置,為公務員提供了多樣化的職業發展階梯,強化了激勵機制。公務員法的這一規定,使我國的職位分類制度向前邁進了一大步,為提高公務員管理的科學化水平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三、關于確定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人選的方式在公務員法制定的過程中,有的部門和專家提出,公務員法應當對司法考試和公務員考試的關系予以明確。目前,報考法官、檢察官不僅要通過司法考試,還要參加公務員考試,這種雙重考試的制度存在不少問題。一是法官、檢察官的工作性質、所需要的知識結構、工作技能與其他公務員不同,各國對法官、檢察官均實行不同于公務員的專門的考錄制度。二是“一職雙考”導致兩套考試制度的權威相互抵消,不夠嚴肅,也降低了效率,既增加了國家的考錄成本,又加大了考生的負擔,實踐中還造成法院和檢察院錄用工作中的困難,法檢兩院想要的人因公務員考試成績不理想而招不進來。由于法官法、檢察官法已經確立了法律職業資格制度,因此,應當從制度上對司法考試與公務員考試予以合理銜接。建議規定對于法官和檢察官的錄用,適用法官法和檢察官法的規定,不必經過公務員考試。但也有一種意見認為,司法考試和公務員錄用考試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考試,前者是專業資格考試,后者是公務員入門考試;兩種考試的內容也不同,公務員入門考試包括行政職業能力測試等方面的考試,這是每一個擔任公務員的人員都應具備的能力,而國家司法考試主要是測試法律專業知識。法律委員會在關于公務員法草案的審議結果報告中指出:“不論是一考還是兩考,都應重在考察報考者是否具備報考職位的任職要求。從實際情況看,為了避免不必要地增加考生負擔,以不實行一職雙考為好。”最終,公務員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確定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的任職人選,可以面向社會,從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資格的人員中公開選拔。”根據這一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人選時,既可以從法院、檢察院內部選拔,也可以面向社會公開選拔。公開選拔時,報考者應當通過國家統一的司法考試,但不必再參加公務員考試。四、關于公務員服從的義務與責任國務院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公務員法草案在有關公務員的紀律中規定,公務員不得“對抗上級決定和命令”。一些常委會委員、地方以及一些公民都提出,這一規定過于絕對化,如果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是違法的、損害老百姓利益的,公務員仍然盲從,就難以體現國家機關和公務員執政為民、以民為本、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原則。公務員管理中要求公務員負有服從上級決定和命令的義務,其目的是為了保證政令暢通,保證國家機關運轉的統一和效率。另一方面,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因此,國家機關和公務員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必須堅持依法行政,遵循法治的原則,這一原則要求國家機關及公務員必須在法律范圍內活動,依法辦事,如果超越法律、違反法律,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法治原則的實質是,人民高于政府,政府服從人民,因為法治中的“法”體現的是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應當說,法治原則是一切國家機關及公務員應當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則,即使是公務員服從上級的義務,也必須是在法治原則、依法行政原則的前提之下,因此,公務員服從上級的義務不應當是絕對的。基于上述考慮,對于公務員是否必須絕對執行上級決定或者命令的義務,以及在什么情況下應當承擔責任,承擔什么責任的問題,公務員法作了如下處理。首先,公務員法強調公務員之服從是在上級作出的決定或者命令合法的情況下應當履行的義務。公務員第十二條規定,公務員有“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的義務。第五十三條將原草案中公務員不得“對抗上級決定和命令”的規定,修改為:公務員不得“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第二,公務員法增加了有關公務員如何對待錯誤及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規定。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后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這一規定,一般情形下,公務員應當也必須嚴格地、堅決地貫徹和執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但如果公務員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公務員有權向上級提出意見;如果上級不采納其意見,公務員仍應執行,事后如有權機關認定該決定或者命令確系錯誤時,負責執行的公務員不承擔責任。對于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如刑訊逼供、做假賬、走私等,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會對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重大的或者不可挽回的損失,公務員有權拒絕執行,并且不承擔不服從的責任。相反,如果公務員對于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仍予執行,無論其是否提出過改正的意見,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五、關于公務員離職后的從業限制公務員在職期間掌握一定的公權力,對隸屬的單位具有一定的影響。這種權力的慣性和影響力一經形成就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和滲透性,即便在公務員本人離開公務員機關后的一段時間內仍具有不可低估的影響作用。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對公務員離職后的活動有所規范,該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國家公務員辭職后,二年內到與原機關有隸屬關系的企業或者營利性的事業單位任職,須經原任免機關批準。”但近年來,官員在位時為企業在土地、項目審批、協調融資方面謀利不要即時利益,等從領導崗位上退下后坐享企業“反哺”的現象仍屢有發生。這種權力期權化,具有一定隱蔽性和欺騙性,但本質上仍然是一種腐敗行為。為了加強廉政建設,防止公務員以權謀私,不僅要對公務員在職期間的行為加以嚴格約束,而且還必須對公務員離職后的行為作出一定的限制。為此,公務員法對公務員離職后的從業活動進一步作出明確的規范,并且規定了法律責任。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后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并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當然,上述規定不是說公務員辭職或退休后,不可以從事其他職業或者社會活動。第一,如果公務員離職后,并非在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領域內從業,則無論其從事的是否為營利性活動,均沒有限制。第二,公務員離職后,經過兩到三年的“冷卻期”后,法律對其從業的領域與方式即不再有所限制。第三,如果公務員離職后從事學術研究活動,或者在非營利性組織中任職從事公益活動,盡管其中有經營性活動,即使從事的活動與其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也不在限制的范圍之內。法律中規定的“營利性組織”或“營利性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組織或活動。在非營利性組織或公益活動中,也可能有經營性行為,但其收益最后是用于公益事業的,因此便不屬于營利性的。六、關于聘任制公務員所謂“聘任制”是指機關通過合同選拔、任用公務員的一種人事管理制度。與選任制、委任制相比,聘任制具有引入市場機制、開放靈活的特點,近一、二十年來,國外公務員管理越來越多地采用聘任制。對公務員實行聘任制,此前一些地方和部門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作過一些探索,但實施范圍不廣泛。在機關部分職位實行聘任制,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一是實行聘任制可以滿足機關的用人需求。隨著國際國內環境的變化發展,我國公共管理事務日益復雜,專業性不斷增強,一些職位需要特殊技能、經驗或資歷,而具有特殊技能、經驗或資歷的人才,機關短時間內難以培養出來,有的也不可能通過機關自身培養,只能采取措施從機關以外引進;如果從機關外引進這些人才時仍采取通常做法,一方面難以吸引他們,另一方面即使引進來,也難以留住。對這些職位實行聘任制,可以滿足公共管理對高新技術人才的需要。二是實行聘任制可以降低機關用人成本。對于一些社會通用性較強的事務性、輔助性工作,機關可以隨時從社會上直接招聘適當人員來做,沒必要經過嚴格的考試錄用和長期培養,從而進一步降低了機關用人成本。三是實行聘任制可以健全用人機制,增強公務員隊伍的生機和活力。委任制的一個弊端就是管理缺乏彈性,國外推行聘任制的主要目的也在于解決委任制活力不足的問題。當前,我國公務員任用方式單一,機制不活,機關中“大材小用”、“小才大用”現象同時存在。把聘任制作為公務員任用的補充形式,有利于提高公務員隊伍的整體素質。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我國聘任制的范圍,主要包括下列兩方面職位:(一)專業性較強的職位。這些職位包括領導職位,也包括非領導職位。(二)輔助性職位。這部分職位屬于事務性、輔助性職位,如普通文秘、書記員、資料管理、文件分發、數據錄入等職位。中國人大網專稿公務員法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已于日前頒布,將從明年1月1日起施行。公務員法對公務員管理的考錄、薪資制度、聘任和離職就業等各個方面都有比較成熟的制度設計和法律規范。 為了便于廣大求職者準確理解公務員法條文,記者采訪了上海師范大學法政學院法律系主任費長山,請他對公務員法相關核心條款進行釋義及解讀,希望對打算加入公務員隊伍的讀者能有所幫助。公務員法解讀本報記者 許南欣不升職務可提級別公務員法:第十九條 (第一款)公務員的職務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由國務院規定。(第二款)公務員的職務與級別是確定公務員工資及其他待遇的依據。(第三款)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職務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公務員在同一職務上,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晉升級別。專家解讀過去,基層公務員晉級空間狹小,一個大學本科生進入縣級機關一年確定為科員后,由于缺少職位等原因,可能在很多年內沒有職務晉升的機會,這使得眾多求職者對基層公務員崗位望而卻步。公務員法相關規定克服了以往級別與職務的對應幅度不合理的弊病,有利于激發公務員的積極性。由于以往的工資、住房、醫療等福利都與職務高低掛鉤,一個公務員若職務上不去,其合理的福利收益就難以保證。現在公務員在同一職務上,可以按照規定晉升級別,這就為中低職務層次的公務員拓展了更大的發展空間。同時,這一規定使級別成為體現公務員待遇、地位和榮譽的又一基本尺度,公務員在職務晉升受到限制時,可以在級別晉升的同時享受由級別晉升帶來的待遇,這樣有利于引導公務員專心“謀事”,而不是“謀官”。聘任制公務員出現公務員法:第九十五條 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對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實行聘任制。前款所列職位涉及國家秘密的,不實行聘任制。第九十六條 (第一款)機關聘任公務員可以參照公務員考試錄用的程序進行公開招聘,也可以從符合條件的人員中直接選聘。第九十七條 (第一款)機關聘任公務員,應當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書面的聘任合同,確定機關與所聘公務員雙方的權利、義務。聘任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專家解讀公務員法規定,金融、財會、法律、信息等方面的高級專業技術人才,可以選擇以聘任制公務員的身份通過相關選拔進入機關工作。同時,機關書記員、資料管理員、數據錄入員等等這樣一些輔助性職位也將通過聘任制的方式吸收具有相關技能的求職者。公務員法規定,聘任制是機關通過合同選拔、任用公務員的一種人事管理制度,求職者被錄用為聘任制公務員,應與相關部門簽訂聘任合同。離職再就業有限制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二條 (第一款)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3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第二款)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后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并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專家解讀對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后再就業的情形, 中央一直有著嚴格的政策限制。2004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審議通過的關于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從事經營活動有關問題的意見明確重申了“三年兩不準”的規定。1998年修改后的上海市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實施細則也明確規定:國家公務員辭職后,兩年內到與原機關有隸屬關系的國有企業或營利性的事業單位工作的,須經原任免機關批準。在特殊職位上任職的國家公務員辭職后,兩年內不得到與本人原工作業務相關的企業、事業單位任職或到外商駐滬機構任職,也不得利用任職期內掌握的資料、工作對象等從事有關工作。公務員法明確了公務員離職后的就業限制,堵上了“須經原任免機關批準”的口子,并規定了違反之后的處理辦法。公務員離職后再就業應嚴格遵守公務員法相關規定。考試錄用增加新規定公務員法:第二十一條 (第一款)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第三十條 (第一款)招錄機關根據考試成績、考察情況和體檢結果,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并予以公示。專家解讀相比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公務員法增加了公務員考錄過程中的“嚴格考察”、“平等競爭”和“公示制度”,給求職者提供了一個公平競爭的法律框架。“公示制度”更是將公務員招考錄的每一個環節都放在全社會的監督下進行,求職者盡可在公務員考試過程中發揮自己的專業才能。法官、檢察官“兩考合一”公務員法:第四十五條 (第三款)確定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的任職人選,可以面向社會,從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資格的人員中公開選拔。專家解讀過去,求職者擔任初任的法官、檢察官,要面臨“一職雙考”,既要取得司法考試的資格,又要通過公務員的考試,對于求職者來說顯然負擔過重。為了解決這種矛盾,這次在公務員法當中做了規定,確定初任法官和檢察官的任職人選可以不進行公務員考試,而是向社會公開選拔已經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才。近年上海市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者)招考步驟一、確定招考對象1、全國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優秀應屆畢業生(定向培養、委托培養生除外);2、近兩年畢業于上海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尚未落實工作單位,戶口仍保留在原就讀學校的優秀畢業生(以應屆畢業生的身份報考);3、具有上海市常住戶口的社會人員;4、海外留學人員;5、某些緊缺急需的專業性職位,經市主考機關批準,外省市具有碩士以上學位、且符合本市人才引進條件的優秀社會人員也可報考。求職者可通過新聞媒體和上海“21世紀人才網”了解招考公告和招錄簡章。首批招錄工作結束后,根據用人單位招錄職位的空缺情況和實際需求,動態發布信息,不定期地進行招錄。2005年上海市國家公務員考試已分別于2004年11月和2005年5月發布了兩次招錄職位信息。二、分類考試報名考試報名一律采取網絡報名方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