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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十一章離婚效力

本章重點第一節概述第二節離婚后的子女撫養教育第三節離婚時的財產處理第四節離婚時的救濟措施

本章小結本章重點學習本章應了解夫妻因離婚而導致身份關系消滅的法律效力;了解和掌握離婚后父母子女關系的變化,明確離婚后確定子女直接撫養方的條件,以及離婚后子女撫養費用的分擔和變更的條件;掌握和運用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共同債務的清償、對家務勞動的補償等財產處理問題的原則與方法;掌握離婚時對困難一方經濟幫助的條件、方法以及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及其意義。對上述各項內容的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不僅需要系統掌握,并且應當能夠熟練運用。返回第一節概述一、離婚效力的概念離婚效力是指離婚在法律上所發生的作用和產生的相應后果。它只對將來發生效力,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二、離婚對夫妻身份關系的效力(一)夫妻身份和稱謂終止(二)共同生活及扶養義務終止(三)再婚自由恢復(三)法定繼承人資格喪失(四)姻親關系消滅返回第二節離婚后的子女撫養教育一、離婚后的父母子女關系概說《婚姻法》第36條(一)離婚不解除父母子女關系(二)離婚后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33條《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8條(三)離婚時應最大限度地保護子女利益二、離婚后子女直接撫養方的確定《婚姻法》第36條(一)哺乳期內子女直接撫養方的確定(二)哺乳期后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方的確定1.父母協商確定。2.法院判決時應當考慮的因素。3.子女10周歲以上的應考慮本人的意見。4.父母輪流撫養子女。(三)離婚后子女直接撫養方的變更①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②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③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④其他原因。三、離婚后子女撫養費的負擔和變更(一)離婚后子女撫養費的負擔《婚姻法》第37條1.離婚后父母雙方有平等的負擔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義務。2.子女撫養費數額的確定。3.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期限。4.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方法。(二)離婚后子女撫養費的變更1.增加子女撫養費的情況。①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②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③其他正當理由,如一方收入明顯增加等。2.減少或免除子女撫養費的情況。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因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確有撫養能力的;②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監改造,無力給付撫養費的;③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再婚配偶愿意負擔繼子女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的。四、離婚后父母對子女的探望權(一)探望權制度的內涵(二)探望權的中止及恢復返回第三節離婚時的財產處理一、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一)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1.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法定所得的財產。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投資性財產。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5.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6.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的獨資企業。(二)確定夫妻共同財產范圍時應注意的問題(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與方法1.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1)男女平等原則。(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3)堅持有利生產和生活需要的原則。(4)堅持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5)堅持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2.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方法。(1)實物分割,即在不影響其財產的作用、價值和特定用途時,對財產進行實際分配。(2)價金分割,即將共有物變賣,雙方對變賣所得價金進行分割后各自取得價金。(3)價格補償,即夫妻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獲得相當于一半價格的補償,取得價金。(四)離婚時對房屋處理的辦法1.夫妻共有房屋。2.屬于一方所有的私房。3.部分產權房。4.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共同購買的房屋。5.雙方承租的公房。(五)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追償1.夫妻共同財產追償權的涵義。2.追究對財產弄虛作假方的法律責任。二、離婚家務勞動補償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一)家務勞動補償請求權(二)離婚家務勞動補償的條件1.實行分別財產制。2.請求補償的一方應是付出義務較多的一方。3.補償請求權不考慮雙方的過錯情況。(三)家務勞動補償請求權的性質與數額補償請求權在性質上既不同于損害賠償,也不同于經濟幫助,它既不以一方經濟上有困難為前提,也不以一方有過錯為要件,它是對在家庭共同生活中付出勞務較多,在分別財產制下又未獲得任何補償的一方所從事的家務勞動價值的肯認,是一種彌補對方損失的輔助性財產手段。補償的數額應與一方所付出勞務的價值相當。補償的具體數額及方式應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如雙方結婚時間的長短,子女的大小,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在子女撫養教育方面、對老人的贍養方面的投入情況,一方對另一方的協助情況,以及雙方的經濟收入等情形進行判決。三、夫妻共同債務清償(一)夫妻共同債務清償夫妻共同債務是指雙方或一方為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包括:①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所負債務,如撫養教育子女、贍養老人所負債務;②為購置家庭生活用品,修繕房屋以及支付家庭生活開支所負的債務;③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④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工商業個體經營或農業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⑤因雙方共同生活所負的其他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如果離婚時沒有積累共同財產或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或夫妻約定婚后財產分別所有的,應由雙方協議確定清償責任;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經濟能力,判決由一方清償或由雙方分擔清償責任。在處理這方面糾紛時,仍應注意貫徹保護婦女權益的原則。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分割財產時,有共同債務的,應先清償債務,再分割財產,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糾紛。(二)個人債務清償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為了個人的需要單獨所負的債務,與共同生活無關。夫妻個人債務由本人償還,如負債一方確實無力償還的,也可說服他方代為清償,但應以自愿為原則,不得強迫。對于個體經營戶所欠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經營一方個人債務,依照《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夫妻共同經營、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員享用的,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一方從事經營其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債務亦應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動用共同財產并以個人名義從事某項經營,其經營所得卻未用于共同生活,由此經營而形成的債務,由個人承擔,另一方不負清償責任。返回第四節離婚時的救濟措施一、離婚時對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一)經濟幫助的性質離婚時的經濟幫助僅僅是由原婚姻關系派生出來的責任,不應將其視為原扶養義務的延續。經濟幫助不以給付方有過錯為必要,而是基于公平和救濟原則對離婚后處于弱勢地位的配偶一方予以一定的保護。(二)經濟幫助的條件1.一方必須生活困難。2.經濟幫助僅限于離婚時。3.經濟幫助方須有負擔能力。(三)經濟幫助的內容有幫助能力的一方在給予對方經濟幫助時,提供經濟幫助的來源應當是自己的個人財產,其實施幫助的內容包括物質幫助、金錢幫助和房屋幫助。二、離婚損害賠償(一)離婚損害賠償的概念及功能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為配偶一方的過錯而給他方造成物質或精神上的損害,在離婚時,有過錯的一方應對受害方的損害予以賠償。離婚損害賠償作為一種民事責任,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功能:1.填補損害。2.精神慰撫。3.制裁和預防違法行為。(二)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1.有損害事實。2.配偶一方的行為有法定過錯。3.離婚是由于上述過錯所導致的結果。4.離婚的發生。(三)對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程序的特別規定1.離婚損害賠償只能在離婚時賠付。2.法院審理時的特殊規定。3.登記離婚后提出的離婚損害賠償。(四)離婚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標準“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確定賠償數額主要應考慮侵權行為人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方式、造成的后果;侵權行為人的經濟能力及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返回本章小結離婚效力是指離婚在法律上所發生的作用和產生的相應后果。它只對將來發生效力,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離婚對夫妻身份關系的效力有:(一)夫妻身份和稱謂終止;(二)共同生活及扶養義務終止;(三)再婚自由恢復(四)法定繼承人資格喪失;(五)姻親關系消滅。離婚不解除父母子女關系,離婚后父母仍對未成年子女致人損害承擔民事責任;離婚時應最大限度地保護子女利益。離婚后,哺乳期內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方的確定父母協商確定或者法院判決,子女10周歲以上的應考慮本人的意見,父母也可輪流撫養子女。

離婚后,由于父母的撫養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子女要求變更撫養關系的,可由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根據子女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離婚后父母雙方有平等的負擔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義務。離婚后子女撫養費在一定情況下可以變更。離婚后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有探望權。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包括:1.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法定所得的財產。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投資性財產。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5.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6.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的獨資企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有:(1)男女平等原則。(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3)堅持有利生產和生活需要的原則。(4)堅持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5)堅持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方法包括實物分割、價金分割和價格補償等。離婚時應區分夫妻共有房屋、屬于一方所有的私房、部分產權房、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共同購買的房屋和雙方承租的公房等不同產權形式的房屋采取不同的分割方法。夫妻共同財產追償權是指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不分或少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家務勞動補償請求權是法律賦予離婚主體的一項權利,作為維護離婚自由,實現法律公平正義的重要保障。離婚家務勞動補償的條件有:1.實行分別財產制。2.請求補償的一方應是付出義務較多的一方。3.補償請求權不考慮雙方的過錯情況。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雙方或一方為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為了個人的需要單獨所負的債務,與共同生活無關。夫妻個人債務由本人償還。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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