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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十二章中華民國的法律制度第一節南京臨時政府的法律制度第二節中華民國北京政府的

法律制度(1912年—1928年)第三節中華民國南京國民政府的

法律制度(1927年—1949年)第一節南京臨時政府的法律制度一、憲法性文件(一)《鄂州臨時約法》(二)《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三)《中華民國臨時約法》1.明確宣示中華民國為統一的共和國

2.確立了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的政治體制和國家制度,實行三權分立的政府組織原則,采用責任內閣制

3.規定人民享有廣泛的權利及應盡義務二、其他革命法令(一)保障民權的法令(二)發展經濟的法令

1.興辦和保護實業的法規

2.保護農業的法規(三)文化教育方面的法令(四)社會改革方面的法令

1.禁煙法令

2.禁賭法令

3.剪辮法令

4.勸禁纏足法令(五)改革行政和整頓吏治的法令三、司法制度(一)中央司法機關(二)司法審判制度的改革

1.確立司法獨立的原則

2.禁止刑訊和非法逮捕拘禁

3.廢止體罰,實行新的刑罰制度

4.試行公開審判及陪審制

5.籌建律師制度

6.建立上訴制度返回第二節中華民國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1912年—1928年)一、立法指導思想

1.采用、刪改清末新訂法律

2.采用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某些立法原則

3.隆禮與重刑二、制憲活動與憲法性文件(一)《中華民國國會組織法》1.規定實行兩院制,國會由參議院和眾議院構成

2.規定國會行使《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所定參議院之職權。

3.規定憲法之起草(二)《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天壇憲草”)(三)《中華民國約法》(“袁記約法”)

1.完全否定和取消了《臨時約法》所規定的責任內閣制,改行總統制

2.取消了《臨時約法》規定的國會制,規定設立有名無實的立法院

3.雖然規定了與《臨時約法》大體相同的人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但無一例外地設定了“于法律范圍內”或“依法律所定”的前提條件(四)《中華民國憲法》(“賄選憲法”)

1.條文完備,形式民主

2.名義上實行地方自治,實則確認國內軍閥的勢力范圍三、行政法律

1.官制官規

2.財政稅收法規

3.治安行政法規四、民商事法律五、刑事法律(一)《中華民國暫行新刑律》和刑法修正草案的擬定(二)單行刑事法規六、司法制度(一)司法機關體系(二)訴訟審判制度的主要特點

1.普通法院實行四級三審制

2.縣知事兼理司法

3.特別法優于普通法

4.濫施專橫武斷的軍事審判

5.行政訴訟相對獨立

6.廣泛引用判例和解釋例

7.擴大外國人的司法特權返回第三節中華民國南京國民政府的法律制度(1927年—1949年)一、立法概況(一)立法指導思想(二)主要立法原則和立法階段(三)六法全書與法律體系

1.基本法典

2.相關法規

3.判例、解釋例(四)南京國民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特點

1.標榜以孫中山的“遺教”作為立法的根本原則

2.特別法多于普通法,其效力往往也高于普通法

3.形成了以《六法全書》為標志的國家成文法律體系

4.不成文法在南京國民政府法律體系中占據重要地位(四)南京國民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特點

1.標榜以孫中山的“遺教”作為立法的根本原則

2.特別法多于普通法,其效力往往也高于普通法

3.形成了以《六法全書》為標志的國家成文法律體系

4.不成文法在南京國民政府法律體系中占據重要地位二、憲法性文件及憲法(一)《訓政綱領》(二)《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1.以根本法的形式肯定了《訓政綱領》所確立的國民黨一黨專政政權

2.采取五院制的政權組織形式

3.形式上規定了一系列公民的民主自由權利

4.在“國家”、“中央”的名義下,發展官僚資本主義(三)“五五憲草”(四)《中華民國憲法》1.標榜“全民政治”和“主權在民”

2.詳定“保障民權”之條,同時施以諸多限制

3.以地方“自治”為名,行中央集權之實

4.形式上保留舊政協有關憲法草案問題協議中關于實施國會制、內閣制的某些原則,而實際上實行的卻是總統集權制

5.借助“民生主義”的旗號,鞏固和發展官僚資本主義

6.打著“尊重條約”的招牌,維護帝國主義的侵華權益三、行政法律四、民商事法律(一)“民商合一”的立法體系與民法典的起草(二)《中華民國民法》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1.肯定在無法可依的情況下,習慣及法理可作為審理民事案件的依據

2.采取“國家本位主義”原則,強調對私人利益的保護是有條件的

3.在繼承舊民律草案成果的基礎上,廣泛移植外國民法制度

4.注重維護私有財產的所有權和地主的土地經營權

5.婚姻家庭制度帶有較為濃厚的封建色彩五、刑事立法(一)《中華民國刑法》1.繼受西方國家通行的刑事法律原則,并注重采納與中國宗法倫理原則相適應的法律制度

2.加重對“內亂”、“妨害國交”等罪行的懲罰

3.采取社會防衛主義,增設保安處分

4.在時間效力上取“從新從輕主義”,但保安處分取“從新主義”和裁判后的“附條件從新主義”(二)刑事特別法

1.補充和擴大了刑法典關于犯罪的內容和范圍

2.刑罰苛重

3.對于刑事特別法規定的犯罪,多由特別的審判機關審理

4.對共產黨人和革命群眾實行“保安處分”

5.刑事特別法的效力高于普通刑法。六、司法制度(一)司法組織體制

1.普通法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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