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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十章行政許可第一節行政許可概述第二節行政許可的范圍與設定第三節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第四節行政許可的程序第五節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按“Esc”鍵返回到章目錄第一節行政許可概述
一、行政許可的概念《行政許可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據此,行政許可具有如下特點:①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主體是行政機關,而不是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②行政許可是為實施行政管理目的而為的。③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準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④行政許可是依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而作出的行政行為,被稱之為被動性抑制行為。⑤行政許可法所稱的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對外實施行政管理權的行為,其申請人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⑥行政許可事項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二、狹義行政許可與其他類似概念的區別
(一)行政許可與行政審批
(二)行政許可與行政認可
(三)行政許可和注冊登記
(四)行政許可和行政證明三、行政許可的性質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性質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盡管至今人們對許可行為的性質莫衷一是,但有一點可以肯定,即相對人申請許可所獲得的權利,無論是一般權利還是特許權,對一般人都是普遍限制或禁止的,非經允許從事這種活動行使這種權利是違法或受限制的。行政機關僅是有條件地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解除禁令或確認其權利。在絕大多數情況下,許可是保證這種權利得以實現的主要手段。四、行政許可的表現形式行政許可的表現形式繁多,有證照式的,也有非證照式的。從是否頒發證照看,行政許可可以分為兩種:1.不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行政許可。2.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行政許可。對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行政機關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頒發相應的行政許可證件。行政許可證件可以分為以下幾類:①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②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③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④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五、行政許可的分類
(一)行政許可的法定分類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許可分為五類: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準和登記。1.所謂普通許可就是由許可機關向申請人發放的,不需要特殊條件的一般許可。2.特許是指許可機關在特別情況下向申請人發放的、含有特別內容的許可。3.認可是由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是否具備特定技能的認定,主要適用于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4.核準是由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是否達到規定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等進行審核,如果申請人符合要求,即允許其從事某項活動。5.登記是指行政機關通過登記形式審查確定個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符合規定的條件。(二)行為許可與資格許可1.行為許可是行政機關根據相對人的申請,允許從事某種活動、采取某種行為的許可形式。2.資格許可是與行為許可相對的另一許可形式,指行政機關根據相對人的申請,通過考核程序核發一定證明文書,允許證件持有人從事某一職業或進行某種活動。(三)權利性許可與附義務許可根據是否附加義務可以把行政許可分為權利性許可和附義務許可。所謂權利性許可是指被許可人可以自由放棄行使該項許可所賦予的權利,而他本人并不需要為此承擔某些法律責任和后果。所謂附義務的行政許可指行政許可證的持有人在獲得該許可證的同時便承擔了在一定期限內從事該項活動的義務,如果他在此期限內沒有從事該項活動,他便會因此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四)有數額限制的許可與無數額限制的許可諸如電臺許可證、出境證、排污證等均因客觀條件的影響有一定數額限制,如果許可證申請人取得該項許可后限額即滿,那么其他申請人就不能再申請此項許可,這類許可稱為有數額限制的許可。所謂無數額限制的行政許可是指只要申請人提出許可申請并符合一定條件,許可機關就有義務向申請人發放許可證,不受任何數額限制。這類許可多適用于資格性許可。(五)長期許可、短期許可與臨時許可根據行政許可有效期的長短,還可以把行政許可分為長期、短期、臨時許可。六、行政許可的基本原則
(一)行政許可法定原則1.許可權限法定。2.行政許可范圍法定。3.行政許可條件法定。4.行政許可程序法定。(二)行政許可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行政許可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包括三方面內容:1.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必須公開。2.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必須公平。3.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必須公正。(三)便民和效率原則1.便民原則要求行政機關為相對人提供便捷的服務,它揭示的是人民當家作主的憲法理念。2.效率原則是行政機關從事行政活動應當遵循的準則之一。所謂行政許可效率原則,是指行政機關不僅應按照法定程序在規定的時限之內及時辦理行政許可事項,不得無故拖延,并且必須以最小的許可管制成本來實現行政管理目標。(四)信賴利益保護原則行政許可法首次肯定了行政許可領域的合法信賴利益保護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是指行政機關應當確保其管理活動的明確性、穩定性和連貫性,從而樹立和保護相對人對行政機關及其管理活動真誠信賴的原則。它主要適用于對授益行政行為的撤銷或廢止。返回第二節行政許可的范圍與設定一、行政許可的范圍(一)行政許可的功能表現一般認為,行政許可的功能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1.控制危險。2.配置資源。3.提供社會公信。(二)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限于下列事項: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2.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3.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二、行政許可的設定行政許可的設定,是指有權機關在無上位法規定的情況下,為防止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從事某種活動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以“立法”的形式建立的一種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活動進行事前抑制的制度。(一)設定行政許可制度的基本原則行政許可制度涉及公民、法人和社會重大利益,設置不當,既有可能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權益,也有可能破壞國家法制統一,降低行政效率,導致社會失控或失去活力。具體而言,設定行政許可制度應遵循以下原則:1.依法設定原則。2.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協調原則。3.適度原則。
(二)行政許可設定的主體及其權限1.行政許可設定的主體。原則上,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和省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省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法定條件設定臨時性行政許可,其他國家機關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從形式講,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文件必須是公開的、規范的。總的來說,只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決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省級人民政府的規章依據法定條件可以設定臨時性行政許可,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2.行政許可設定主體的權限。從權限上講,對行政許可法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事項的各類事項,法律都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必要時,國務院可以采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三)行政許可設定的程序控制機制1.聽取意見制度是指行政許可設定過程中,起草單位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公開草案等各種方式聽取各方面對是否應當設定行政許可制度、行政許可制度的具體內容等的意見。聽取意見既是為了便于起草單位掌握更多的信息,以使制定的法律規范科學、可行,也是為了擴大公眾參與,減少立法中的“閉門造車”與“本位主義”。2.行政許可立法中的說明理由制度,說明理由制度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①說明有必要設定行政許可。②說明設定行政許可制度的正當性。3.行政許可的定期評價制度是使法律規定跟上社會現實,實現立改廢相統一的重要制度。返回第三節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一、我國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一)行政機關行政許可權是行政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原則上應當由行政機關實施。但并不是一切行政機關均有權實施行政許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必須具備三個條件:①必須是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②以具有行政許可權為前提,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來源于法律的授予,未經法律授權,任何機關不得實施行政許可。③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不得超越法定范圍。(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許可權是一種公權力,轉移這種權力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授權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和要求才具有法律效力。一項合法、有效的行政許可授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①授權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依據。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實施行政許可,必須有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②行政許可權只能授予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行使。(三)受委托行政機關行政許可機關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守以下規則:①行政機關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必須在其法定職權范圍之內,同時還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②行政機關委托行政許可權的對象只能是行政機關,行政機關不能將行政許可權委托給其他社會組織或公民個人。③委托行政機關應當將受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二、行政許可法的創新性規定(一)減少行政機關委托組織行使行政許可權的現象(二)一個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實行“一個窗口對外”(三)多個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實行“一站式”辦理(四)對實施行政許可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廉潔自律的要求返回第四節行政許可的程序一、申請與受理(一)申請程序行政許可程序因行政相對人向行政許可機關提出申請而開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提出許可申請,必須履行法定的申請程序。具體而言,申請程序應當包括以下要素①申請人有明確的意思表示。②申請應當在一定期限內提出。(二)受理程序行政機關收到行政許可申請后,區別不同情況決定是否予以受理:①對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②對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權機關申請;③對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其當場更正;④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⑤對申請事項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二、審查與決定(一)審查程序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后,即進入行政許可的審查階段。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后,應當依照法定條件和標準對申請人是否具備取得行政許可的要件進行審查,審查申請人提供的材料所反映的事實是否與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法規的要求相一致。(二)決定程序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如果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三、行政許可的審查期限有關審查的期限是至關重要的,只有在規定期限內決定是否發放許可證才能確保行政效率和相對人利益。行政許可法規定,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四、行政許可聽證(一)行政許可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行政許可聽證主要適用于兩種情況:①行政機關必須舉行聽證的情況。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對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②依申請舉行聽證的情況。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20日內組織聽證。(二)行政許可聽證程序規則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許可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①行政機關應當于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②聽證應當公開舉行;③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④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并進行申辯和質證;⑤聽證應當制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五、行政許可的變更、延續、注銷與吊銷(一)行政許可的變更取得許可的相對人,其活動超出范圍的,應向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申請變更許可內容。行政機關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相對人活動明顯超越許可范圍的,亦可主動變更之。這種變更實質上是對原許可證的修改,一般需行政許可機關審查后重新核發許可證。(二)行政許可的有效期及延展許可證的有效期,指被許可人從事許可事項的合法期限。超過許可期限如果繼續從事許可活動即為非法。我國目前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期限并不一致,如出口機電產品質量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衛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2年。有的許可證有效期很短,可能是一次性的,如特區通行證。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的有效期為5年。(三)行政許可的注銷被許可人因特定事實的出現不再具備取得行政許可的條件時,行政許可應予注銷。注銷行政許可主要適用以下情形:①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②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③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④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⑤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⑥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四)行政許可的吊銷吊銷許可證一般被視為行政處罰的一種形式,指持證人違反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從事違法活動,行政機關撤銷其許可證以示懲戒,如對違法經營的商店,工商機關可吊銷其營業執照。吊銷許可證是一種嚴厲的處罰手段,是終止公民、法人某項行為能力的重要措施,應該輔之以嚴格的實質和程序要件。如機關在決定吊銷許可證前應經過公告、調查等程序,只有當違法行為達到一定程度時,始得吊銷許可證。六、行政許可的特別程序行政許可法中規定了以下幾種實施行政許可的特別程序:(一)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程序(二)通過考試、考核等方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程序(三)通過檢驗、檢測、檢疫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程序(四)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過程中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行政許可程序七、行政許可與收費關于行政許可的收費問題,行政許可法作了以下規定:1.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或者對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原則上不得收費。2.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確需收費的,必須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并且要按照規定的項目、標準收費。收取的所有費用都應上繳國庫,不得截留、私分。3.遇有多個競爭申請,且許可具有經濟利益或數量有限時,行政機關可以采取招標、拍賣方式核發許可證照,全部招標、拍賣所得上繳國庫。返回第五節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
與法律責任一、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一)對行政許可的監督1.對行政許可設定的監督。根據《行政許可法》第17條的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2.對行政許可實施的監督。行政許可法就有權的監督機關可以對違法的行政許可采取的責任追究措施作出了規定。這些措施主要包括:①撤銷違法的行政許可。②責令行政許可機關賠償被許可人的信賴利益損失。③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二)對被許可人的監督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作了如下規定:1.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則,完善監督檢查的機制,提高監督檢查效果。2.行政機關監督檢查時,被許可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接受行政機關依法開展的監督。3.發現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個人、組織錯誤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作出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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