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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緒論
一
中國法制史是研究中國法律的起源與歷史上各種類型和各個階段的法律制度的實質、特點、作用及其發展演變過程和規律的科學。它既是法學體系中的獨立學科,也是法學的基礎學科,同時又是歷史學的重要分支。二
中國法制歷史內容豐富,資料浩瀚,在四千多年的發展演進過程中,形成了自己獨特的法律體系。1、夏商周三代時期。2、戰國至秦漢時期。3、魏晉南北朝時期。4、隋唐時期。5、宋元明清時期。6、中國法制的近代化時期。三
中國幾千年的法制,沿革清晰,內容豐富,特色鮮明,自成體系,很少受到外來影響,素有中華法系之稱。中國古代法制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系統,其特點可以歸納為以下幾方面:1、以儒家學說作為法制的指導思想和理論依據。2、引禮入法,禮法結合。3、司法與行政合一,封建皇帝始終控制著最高的立法權和司法權。4、以刑為主,諸法合體。5、融合了以漢民族為主體的各民族法律文化。6、重視成文法典的制定。四1、中華民族在長期的法制實踐中,形成了許多優秀的法律傳統,總結出了大量可資借鑒的法制經驗。
2、然而,從另一角度來看,中國古代法制又不乏保守性、落后性和專制性。
3、中國法制博大精深,內容豐富,其間粗精混合,優劣并存。但是,不可否認,一個民族法制的歷史是這個民族賴以發展的根基,是民族進步所必不可少的豐厚資源和巨大動力。第一章
夏商周的法律制度第一節法律概況第二節行政法律第三節刑事法律第四節經濟法律第五節民事法律第六節司法制度第一節法律概況一、中國法律的起源(一)法源于天說
此說最早見于《尚書》。《尚書·皋陶謨》中說:“天討有罪,五刑五用哉。”(二)刑起于兵說
此說在《易經》中已出現?!兑住煛分姓f“師出以律”,指軍隊行動要遵守號令。
(三)法源于苗民說
此說見于《尚書》?!渡袝涡獭分姓f:“苗民弗用靈,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保ㄋ模└尢赵炻烧f
此說在《尚書·舜典》、《左傳》所引《夏書》以及《竹書紀年》和《呂氏春秋》等古籍中都有表述。(五)法源于定分止爭說
春秋戰國時期的法家學派提出此說。(六)法源于習慣說
此說為現代法學者所持的觀點。認為法律是由原始社會的習慣發展演變而形成的。二、禮與夏商西周時期的法律形式1、禮是中國歷史上含義十分復雜的一個概念。周禮在古代典籍中,一般分為以下五類:(1)吉禮,指祭祀方面的禮。(2)兇禮,指喪葬等方面的禮。(3)軍禮,主要指征戰方面的禮,還包括需要動員大量人力活動方面的禮,如田獵、營建方面的禮。(4)賓禮,指諸侯對周王的朝見,各諸侯之間的聘問和會盟方面的禮。(5)嘉禮,指宴飲婚冠等吉慶活動方面的禮。2、在禮之外,夏商西周時期的法律形式有誓、誥、訓、刑等種類。(1)“誓”是軍隊誓師時的命令。(2)“誥”的內容比較復雜。(3)“訓”也是一種命令,是各諸侯國內,諸侯和卿大夫在其封地內發布的命令。(4)“刑”的含義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的刑指夏商周時期的一般法律形式,狹義的刑是指刑罰手段,不是指法律形式。三、春秋戰國時期成文法的制定與公布(一)春秋時期的“刑書”公元前536年,鄭國的執政子產把法律鑄在鼎上,率先公布了成文法。(二)戰國時期的《法經》公元前445年,魏文侯任用李悝為相,實行變法。第二節行政法律一、關于王權的法律制度在夏啟建立夏王朝之前,氏族首領職位的繼承問題是通過“傳賢”的禪讓制度解決的。夏商周時期,國王的權力是不斷發展變化的。夏王的權力主要表現在兩方面:①執掌軍事征伐的最高權力;②執掌主持祭禮的最高權力。商朝時,王權有很大的擴張,凡國家的政治、軍事、刑罰、祭祀和農事的最高權力都由商王行施。二、關于職官管理的法律制度1、據史書記載,夏朝已設置有專門管理畜牧業的職官,名叫牧正;又有專門管理制造車子的職官,名叫車正;還有專門管理廚房膳食的職官,名叫庖正。商朝的職官制度進一步發展。2、西周時期的職官管理制度,古代文獻中已有了較豐富的記述。關于職官的任用,周王室和諸侯國的高級職官是通過冊命的形式,實行貴族子弟世代相襲的世官制度,血緣親疏是世官制度的基本標準。3、春秋戰國時期,諸侯爭霸,政治動蕩,社會變革急需新的人才承擔重任。職官管理制度也隨之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在職官任用方面,西周時期的世官制度受到了很大的沖擊。
(1)春秋時期,世官制度雖然還占主要地位,但在基層官吏的任用上已進一步實現了任人唯賢的原則。(2)在職官考績方面,戰國時期建立了非常完善的上計制度。在職官待遇方面,戰國時期基本上廢除了舊的世卿世祿制,而實行了新的秩祿制,即根據官階高低決定發給俸祿多少的制度。第三節刑事法律一、刑法思想
1、中國古代刑法思想形成的時間很早。與神權觀念相結合的刑法思想在夏朝初期就已經形成了。2、商朝的統治者繼承了夏朝的代天行罰的刑法思想,商湯討伐夏桀時即以天罰思想為依據。商朝也繼承了夏朝治理亂政而作刑法的思想,并提出了懲治官吏犯罪的刑法觀點。3、西周統治者除了繼承夏商時期的天命天罰思想之外,還提出了“明德慎罰”的刑法思想。4、春秋戰國時期,諸子百家,各展雄才,提出了治國安邦的種種政治主張,也提出了內容更為豐富更為系統的刑法思想。
(1)儒家學派的創始人孔子繼承并豐富了西周“明德慎罰”的刑法思想。孔子認為治理國家應該首先依靠德禮,其次才是政刑。德禮的作用勝過政刑的作用。(2)與儒家學派并世而起的法家學派提出了內容更為完整的刑法思想。法家學派的代表人物商鞅提出了刑法適用上的平等思想和治國必須用重刑的思想。儒家學派和法家學派的刑法思想是春秋戰國時期諸子百家刑法思想中內容最豐富的部分。這兩個學派的刑法思想奠定了中國傳統刑法思想的基礎,也成為中國傳統刑法制度發展的指導思想。二、刑法原則(一)區分過失與故意、偶犯與慣犯的原則《尚書·康誥》中稱過失為“眚”,故意為“非眚”;偶犯為“非終”,慣犯為“惟終”。(二)刑罰世輕世重的原則
西周統治者總結了法制歷史的經驗,認為刑罰適用的輕重應該根據時代的變化、形勢的變化和地域環境的差異來決定。(三)罪疑從赦的原則
《尚書·皋陶謨》中已有“罪疑惟輕”的記載。
(四)寬嚴適中的原則
《尚書·呂刑》中說:“非佞折獄,惟良折獄,罔非在中?!薄渡袝分羞€有適用刑罰要做到“中正”、“中罰”、“執中”的記載。(五)正當防衛原則
據《周禮》所說,“殺人而義者”,不負刑事責任。(六)罪責自負原則
據《尚書·康誥》等文獻記載,西周時曾規定“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即一人犯罪,罪責自負,不得株連親屬。(七)矜老恤幼原則《禮記·曲禮上》說:“耄與悼,雖有罪不加刑焉。”三、刑罰制度
古代典籍中關于夏商周時期刑罰的記述,說法頗多。應該相信哪些記述是準確的,學者們眾說紛紜,難有定論。如果我們把這些文獻史料和出土的甲骨文、金文史料對照來看,以下一些刑種是可以確定的。(1)墨刑,又稱作黥刑,是在受刑人面部或額頭刺刻后涂上墨成為永久性標記的刑罰。(2)劓刑,是割掉鼻子的刑罰。(3)剕刑,又稱作刖刑或臏刑,是截斷受刑人足部的刑罰。(4)宮刑,又稱“淫刑”或“腐刑”,是毀傷受刑人生殖器官的刑罰。(5)大辟,是死刑的統稱,有斬、殺、磔等行刑方式。以上五種刑罰,是夏商周時期的正刑,反映了當時以肉刑為中心的刑罰體系。
在這五種刑罰之外,夏商周時代還有以下一些值得注意的刑罰:
(1)贖刑,是法律規定犯人可以用財物折抵刑罰的一種制度。(2)流刑,是將罪犯放逐到偏遠地區的刑罰。(3)徒刑,是將罪犯置于一定場所并強迫其服勞役的刑罰。(4)拘役,是將罪犯短期拘押并強迫其服勞役的刑罰。(5)除上述各種刑罰外,還有一種值得介紹的刑罰。這就是《尚書·舜典》中記載的“象刑”。四、罪名制度(一)侵犯國王的罪名夏商時代,神權觀念對政治的影響極大,國王都是利用天命來進行統治的。所以不敬天命的犯罪也是侵犯王權的犯罪。(二)侵犯尊長的罪名
夏商周時期,以“孝”為核心的血緣家庭組織已成為國家的統治基礎,也成為了刑法保護的重要對象。(三)侵犯人身的罪名
據《左傳·昭公十四年》引《夏書》記載,夏代刑法中已有殺人罪,稱為“賊”。犯此罪行的人要處以死刑。(四)侵犯財產的罪名
據《左傳·昭公十四年》引《夏書》記載,夏代刑法中已有專指侵犯財產的罪名,稱為“昏”,近似于現代刑法中的搶劫罪。(五)妨害農業生產管理的罪名
據《尚書·胤政》引夏朝的《政典》所載,夏朝時,祭祀鬼神和農田耕種都要嚴格按照歷象之法辦理,違背者即按犯罪處罰。(六)妨害社會秩序的罪名
據《韓非子·內儲說上》所載:“殷之法,棄灰于公道者,斷其手。”此條史料說明商朝時已有妨害社會秩序方面的罪名。第四節經濟法律一、關于土地的法律制度
夏商西周時期的土地都屬于國王所有,如《詩經·小雅·北山》所說:“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敝挥袊跤袡喟淹恋胤仲n給各級貴族使用。西周中葉以后,周王室的統治力量逐漸衰弱,土地王有的制度逐步動搖。社會上出現了各級貴族處分土地的現象。二、關于賦稅的法律制度1、賦稅是國家生存的基礎之一。差不多是有了國家也就有了賦稅,如《史記·夏本紀》所說:“自虞夏時,貢賦備矣?!薄渡袝び碡暋肪唧w記載了夏代的土地賦稅制度。2、商朝除了繼承夏朝的賦稅制度之外,還增加了勞役地租的內容。特別是商朝晚期,賦稅非常繁重。3、西周時期,統治者總結了夏商時期賦稅法制的經驗,建立了新的更為完備的賦稅制度。4、夏商西周時期的賦稅制度在春秋戰國時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三、關于貨幣的法律制度1、夏商時代的貨幣法律因史無記載,難述其情。2、西周的貨幣法律,已有后人的追記。據《漢書·食貨志》記述,周公曾在西周初期創制“九府圜法”,規定了當時的貨幣規格。3、春秋戰國時期,由于私有經濟的發展和手工業、商業的繁榮,貨幣也有了迅速的發展。四、關于手工業和商業的法律制度(一)手工業1、夏商時期的手工業管理制度,因史料缺乏,已難知悉。
2、西周的手工業是由官方壟斷的,周天子和各級諸侯控制著不同規模、不同種類的手工業作坊。3、春秋戰國時期,官營手工業門類比西周更多,對工匠的技術訓練更加嚴格,管理制度也更為完善。(二)商業1、有關商業的法律,可能在氏族社會里就以習俗慣例的形式存在于民間了。據《漢書·食貨志》追述,神農之世已有集市貿易,“日中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貨,交易而退,各得其所?!钡髦芤郧暗纳虡I法律尚缺乏文獻資料說明。2、西周已設置有專門負責管理市場貿易的官吏,有“司市”、“質人”等。3、春秋戰國時期,各諸侯國競求富強的政策和水陸交通的發展促進了商業的發展,商業的發展又直接推動了商法的發展。春秋戰國時期,各諸侯國在鼓勵支持商業發展的同時,也制定了一些抑制商業自由發展的法律。五、關于農業的法律制度農業在中國傳統社會一直受到比手工業和商業更高的重視。保護農業的法律產生的時代很早。1、夏商時代就采用刑法手段保護農業生產的正常進行。2、西周和春秋戰國時期,也把妨害農業生產的行為視為嚴重的罪行。(1)據《周禮》等文獻的記載,西周時期的法律對農田的管理和耕作都有具體的規定。(2)春秋戰國時期,各諸侯國都推行重農政策,與農業生產相關的立法也有了進一步的發展?!旧眺痹谇貒鴮嵭凶兎〞r,發布的第一道法令就是鼓勵農業生產的《墾草令》。】
春秋戰國時期有關農業生產的立法,奠定了整個中國古代社會農業法制的基礎,也造成了重農抑商傳統的形成。
第五節民事法律一、關于民事主體的法律制度
中國古代法律沒有“民事主體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明確概念,但有涉及民事主體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方面的內容。二、關于所有權的法律制度
現代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是指所有人對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夏商周時期雖然還沒有完整的所有權的法律概念,但已有涉及所有權內容的多種法律制度。三、關于債權的法律制度
債的觀念在中國歷史上形成很早。西周至戰國時期的契約,從內容方面看,主要有以下數種:(一)交換契約
以物易物的交換形式在文字產生以前就早已存在了。(二)買賣契約買賣契約是隨貨幣的產生而出現的。(三)租賃契約
西周金文中已記載有關于租賃契約的案例。(四)借貸契約西周時期的借貸契約主要有以下三種:
①附有利息的借貸;②官府出借財物而不計利息的借貸;③借人債后再轉借他人的借貸。(五)雇傭契約《管子·治國》中有關于雇傭契約行為的記載:“耕耨者有時而澤不必足,則民倍貸以取庸矣?!保┖匣锲跫s《周禮·秋官·朝士》中有涉及合伙契約行為的記載:“凡民同貨財者,令以國法行之。”四、關于婚姻與繼承的法律制度(一)婚姻制度1、婚姻制度是中國法制史上起源最早的制度之一。氏族社會時代已經形成了很多婚姻習俗和慣例。2、商朝國王的正妻稱為后,后之下有嬪、夫人、世婦等人,處于妾的地位。西周的王族承襲了夏商王族的一夫一妻多妾制。3、西周時期的婚姻制度:(1)婚姻關系的成立在西周時已有了制度化的條件。(2)婚姻關系的成立還必須經過六禮的程序。(3)婚姻關系的締結還必須遵守“同姓不婚”的原則。(4)婚姻關系的解除,在禮制中已形成一些原則。(二)繼承制度1、父死子繼的身份繼承制度在夏代已經出現,主要表現在王位的繼承制上。2、商代前期實行的是兄終弟及的繼承制度,后期實行的是父死子繼的繼承制度。3、周代實行的是以父死子繼為主,間有兄終弟及的繼承制度。王位嫡長子繼承制在西周時期已經確立。4、春秋戰國時期,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私有財產的增多,財產繼承問題日益突出出來,有關的制度開始逐步建立起來。第六節司法制度一、司法機構1、夏朝的最高行政權力和司法權力都集中在夏王手中。2、商朝的司法機構與夏朝近似,商王執掌最高司法權力,商王之下的中央司法長官稱作“司寇”,地方司法官稱作“正”與“史”。3、西周的司法機構比夏商時期發達,周王執掌最高司法權力,周王之下的中央司法官員有大司寇、小司寇、士師、司刑、司刺、司圜等。4、春秋戰國時期,各諸侯國的國王集最高行政、司法權力于一身。二、訴訟審判制度1、夏朝訴訟審判制度的具體情況,因缺乏史料,難以說明。2、商朝的重大案件的審理和判決,要報商王最后決定。3、商朝時,案件的審理已經有一些需要遵守的原則。4、西周的訴訟制度有很大的發展。(1)在訴訟程序上,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已經有了初步的區分。(2)訴訟的提起須遵循宗法倫理的原則,父子之間不得訴訟。(3)西周的審判制度已經相當發達。(4)西周時已經有系統的審訊方法。第二章
秦代法律制度第一節立法概況第二節行政法律第三節刑事法律第四節民商法律第五節司法制度第六節法制狀況第一節立法概況一、立法指導思想(一)以“法”為主,“法”、“術”、“勢”綜合為治的原則
秦朝統一天下后,上至嬴政,下到韓非、李斯,都極力主張在鞏固皇權專制的前提下,奉行法家綜合為治的原則。(二)刑賞兼備,重刑輕罪
秦朝統一后,秦始皇非常贊賞韓非和商鞅倡導的主張,即“為人臣者,畏誅罰而利慶賞,故人主自用其刑德,則群臣畏其威而歸其利矣”。二、法律形式與主要法律1、秦朝立法源于秦國立法,秦國法律形式有律、令、式等。2、在秦朝,令、制、詔都是重要的法律形式,它是皇帝針對特定的事件、特定的犯罪臨時發布的命令,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3、在秦朝,式也是一種法律形式。式是辦事規則、公文程式。第二節行政法律一、行政立法概況1、秦在統一之前,已建立了較為完備的法律。秦始皇統一六國后,其立法活動進入了一個新階段,為了維護地主階級在全國的統治,消除六國舊貴族的反抗,除把原來秦律推行至六國各地外,又頒布了許多新的法律、法令,建立起統一國家的法律制度。2、在秦朝,行政法律是整個法律的重要構成部分,僅見諸云夢秦簡的已有二十余種,其中有些是秦始皇統一后頒布的,它涉及到確認行政管理體制、官僚設置與管理以及各個方面的行政管理制度,體現了秦朝“依法行政”的鮮明特點。二、行政法律的主要內容(一)維護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
封建皇權制度是封建專制制度的核心,秦朝行政法律在維護封建專制制度的前提下,把維護皇權專制作為立法的首要任務。(二)維護封建官僚體制
封建官僚群體是支撐封建專制政體的強大支柱,也是封建專制集權的組織基礎。(三)注重官吏任免、考核與獎懲方面的規定
秦朝在官吏任免與調動上,主要依據德才兼備的標準,主張“因能而授官,循名而責實”。第三節刑事法律一、犯罪成因與犯罪構成(一)犯罪成因
1、犯罪經濟成因。2、犯罪政治成因。3、犯罪生理原因。(二)犯罪構成
1、犯罪主體方面。2、犯罪主觀方面。3、犯罪客觀方面。4、犯罪客體方面。二、主要罪名(一)侵犯皇帝權力尊嚴和人身安全方面的犯罪
在專制主義籠罩一切的秦王朝,皇帝是君主專制政體的中樞軸心。(二)危害專制集權的誹謗妖言罪據《史記·高祖本紀》載:劉邦攻占咸陽后,對關中父老豪杰曾說:“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誹謗者族,偶語者棄市”。(三)謀反叛亂罪
秦二世時,李斯曾上書揭露趙高具有“邪佚之志,危反之行”。
(四)以古非今與挾書罪
據《史記·秦始皇本紀》載:始皇三十四年《焚書令》中規定:“以古非今者族”。(五)“非所宜言”與妄言罪
秦朝,“非所宜言”罪出現在二世胡亥統治的時期,當時陳勝、吳廣農民起義發生后,二世召集博士諸儒生詢問此事,“或言反,或言盜”,凡言反者均以“非所宜言”罪,《史記·秦始皇本紀》。三、刑罰體系(一)死刑制度
秦朝死刑制度殘酷而又繁雜,既承襲了奴隸制內容,又因鎮壓嚴重犯罪需要而有所發展。(二)肉刑制度
秦朝是早期封建制國家,大量承襲了奴隸制的肉刑制度,諸如黥(即墨刑)、劓、刖、宮等執行方式。(三)勞役刑1、城旦舂。2、鬼薪、白粲。3、隸臣妾。4、司寇。5、罰作。6、候。(四)流刑
秦朝流刑是一種僅次于死刑的流放刑,是強制遣送犯人到邊遠地區服苦役,而不準隨意回遷原籍的一種酷刑。(五)恥辱刑
秦朝刑罰中最輕的一種,譬如髡刑與完刑和耐刑。髡刑即給罪犯剃去頭發,以示恥辱的刑罰。
(六)財產刑
秦朝財產刑有贖刑與貲刑兩種。贖刑,早在西周時期業已出現。(七)連坐刑連坐刑是秦朝牽連坐罪的一種殘酷刑罰,共有四種:
①親屬連坐的族刑;②上下級之間的職務連坐;③軍隊內部的軍事連坐;④鄰居之間的鄰里連坐。四、刑罰適用原則(一)刑事責任年齡
秦律與現代刑法近似,同樣規定了應負刑事責任的法定年齡。(二)原心定罪原則
秦朝所謂“原心定罪”,就是把有無犯罪意識作為是否構成犯罪的前決條件。秦律在定罪量刑上注重貫徹這一原則。(三)區分故意與過失的界限
秦律一向主張區分故意與過失的界限,凡故意犯罪者從重處罰,過失犯罪者從輕處罰。(四)共犯罪從重,集團性犯罪從重原則
據《秦簡·法律答問》:“五人盜,贓一錢以上,斬左趾,又黥以為城旦;不盈五人,盜過六百六十錢,黥劓以為城旦?!保ㄎ澹├鄯笍闹?,二罪從重原則
秦朝注重區分累犯與初犯的界限,凡累犯者從重處罰。(六)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從重處罰原則《秦簡·法律答問》說:甲教唆成年人乙行盜,雖未遂,兩人均被判處贖黥之刑。(七)誣告反坐原則
故意捏造事實以陷害他人者,秦時稱為“誣告”,對誣告者秦朝主張實行反坐原則,即以被誣告人所受到的處罰,反過來處罰誣告者。(八)自首減刑原則
據《秦簡·法律答問》:“司寇盜百一十錢,先自告,可(何)論?當耐為隸臣,或曰貲二甲?!钡谒墓澝裆谭梢弧⒚袷路桑ㄒ唬┟贫韧ǔC穹▽W認為,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者,即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秦朝雖沒有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概念,但卻有關系人及其身份的規定,與現今民事關系主體的規定有些類似。(二)物的占有、使用與處分方面的規定
據《秦簡·法律答問》說:“士伍甲盜一羊,羊頸有索,索值一錢,問何論?甲意所盜羊也,而索系羊,甲即牽羊去,議不為過羊”。即是說,在此盜竊案件中,甲所盜是羊,繩索是拴羊的,甲偷羊帶走繩索,因此論罪不應超出盜羊行為。二、商事法律(一)農牧業立法1、秦律規定土地所有權為封建國家與封建地主所有。2、秦代加強了畜牧業管理。3、秦律規定山林、礦山、湖泊、水流及附著物等自然資源,亦歸國家所有,受到封建法律的嚴格保護。(二)手工業立法
秦代手工業大部分是官營,如冶鐵、采礦制造農具與兵器、陶器、漆器及紡織品的生產等。原材料歸國家掌握,生產由國家管理,實行國家壟斷。同時還制定了《工律》、《工人程》、《均工律》、《效律》等經濟法規,加強對手工業的管理。(三)市場交易與金融立法1、市場交易立法。
2、金融立法。(1)秦律嚴格規定錢幣官鑄,嚴禁民間私鑄,并把官鑄錢幣作為市場惟一流通的貨幣。(2)秦代還按照法律規定貨幣的規格與比價。(3)秦代要求各級官府依法保證貨幣的正常流通。(4)秦代要求地方貨幣交縣少內集中保管。第五節司法制度一、司法機構(一)中央司法機構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一六國后,建立起第一個統一的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國家,極大地加強了封建皇權制度。秦始皇總攬全國行政、立法、司法等各項大權,成為全國最高的司法審判官。(二)地方司法機構
秦朝沿襲戰國時期地方行政長官兼理司法的傳統,實行地方行政與司法合一的體制,又因秦朝實行郡、縣制,故地方司法機構主要分為兩級。二、訴訟審判制度(一)起訴制度秦朝起訴制度較前有所發展,其起訴方式大致分為三種:
①告訴,即刑民案件的原告及其親屬向當地官府的起訴與告發。②自告,即刑事案件的被告主動向所在官府投案自首。③官員糾舉,即指司法官員與一般官員在案發之前,對刑事案件的舉發與追查。(二)采證與勘驗制度1、統一的秦王朝規定了嚴格的采證與勘驗制度。當時的審判官吏為達到準確定案的目的,也非常注重采證與勘驗工作。2、另外,有關現場勘驗與尸體檢驗,《秦簡·封診式》提供了三個文書案例:
①殺人;②吊死;③掘洞竊盜。(三)審判制度1、據《睡虎地秦墓竹簡》,秦代非常重視法庭審判工作,并把訊問與庭審作了明確區分。凡訊問當事人與被告的稱之為“訊獄”,審理案件,稱之為“治獄”。秦代在審判中強調犯人口供的重要性,也注重物證在定案中的證明作用。同時承認刑訊手段的合法性,為取得口供,允許審判人員在必要時加以運用。
2、經過勘驗、采證、審訊等程序后,便可對案件進行判決。秦代判決強調以秦律的規定為主要依據,同時也往往援引判例作為補充。3、此外,秦朝重視法官責任制規定。4、另外,秦朝還規定了復審制度。三、監獄制度(一)監督設置
隨著秦朝中央集權封建國家的建立,封建監獄制度發生重大變化,出現了中央監獄與地方郡縣監獄的區別。(二)監押管理
秦朝非常重視對囚犯的監禁管理,除專門設置獄吏、獄卒外,在獄滿為患時,還令輕刑犯監管重刑犯,以減輕監所壓力。(三)生活管理1、口糧供應與發放。2、囚服供應與發放。(四)勞動管理
秦代確定了罪犯勞動的嚴格管理制度,凡罪犯身高五尺二寸者必須從事勞作,并有定額與質量要求;否則,予以處罰。第六節法制狀況1、秦王朝在“滅諸侯,成帝業,為天下一統”時,體現了新興地主階級蓬勃向上的氣勢與強烈的進取心。2、但是,實現統一的秦王朝面臨著重大抉擇:(1)順應時代要求,更改統治政策,恢復久經戰亂的社會經濟,發展生產,穩定社會;(2)繼續因循橫征暴斂、酷刑處斷而不顧及百姓存活的戰時政策。3、秦始皇全憑個人好惡與一時喜怒行事。4、不知因時變更政策與法律的秦始皇父子,在他們的暴政下,統治者個人意志恣意橫行,任意踐踏體現統治階級整體意志的秦朝法制,把不法狀態合法化,隨意殺戮政治上的反對派與嚴刑鎮壓敵對階級的反抗,其結果,最終導致政治與法制的崩潰,而短命的秦王朝也被淹沒在農民起義的洪流之中。第三章
漢代法律制度第一節立法概況第二節行政法律第三節刑事法律第四節民商法律第五節司法制度第六節法制狀況第一節立法概況一、立法指導思想(一)漢初以黃老思想為主,儒家思想為輔的立法指導思想漢高祖劉邦登基以后,面對著嚴峻的社會問題:1、一方面親眼目睹秦末農民戰爭的巨大威力以及秦王朝二世而亡的悲慘結局,促使他們改弦更張,重新確立立法指導思想;2、另一方面久經戰亂之后,必須恢復社會經濟,重建封建統治秩序,解決財源嚴重不足的問題。(二)“德主刑輔”的立法指導思想漢初經過幾十年的“休養生息”,社會經濟得到長足的發展,地方與中央的經濟聯系日益加強。二、立法狀況(一)立法狀況1、漢律六十篇的制定。2、西漢武帝以后立法的重要變化。3、東漢立法的重要變化。(二)法律形式
兩漢時期,以律、令、科、比為其基本的法律形式。1、律。2、令。3、科。4、比。第二節行政法律一、行政管理體制(一)中央行政管理體制
1、漢承秦制,將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使之掌握國家中樞大權。2、漢朝大司徒管理民政、財政、教育,但具體執掌帶有很大伸縮性,全依皇帝信賴程度為轉移。
3、與此同時,伴隨封建皇權的膨脹,原作為帝王御用侍從機構的尚書署,逐漸演變為可與封建國家行政機構相抗衡的重要力量,并受皇帝委派執掌臨時處置的機動權力,開始參與軍國大事。4、至東漢光武帝時期,尚書臺組織更趨龐大,增設常侍曹、北主客曹等六曹,開始分管中央與地方人事、社會治安、司法審判及外務和國家工程建筑等重要工作,從而進一步架空三公,尚書臺成為“出納王命,敷奏萬機”的實權機構。(二)地方行政管理體制
漢初因襲秦制,在地方上實行郡縣兩級管理體制。后因劉邦擔心重蹈“亡秦孤立之敗”,故將劉氏子弟復封為諸侯,從而使漢朝地方上出現郡縣制與封國制并立的政治局面,給以后封建割據勢力的形成提供了便利。1、郡為漢朝地方最高一級行政機構,以郡守(后稱太守)為長官。2、縣是郡下一層行政機構,也是封建國家基本行政單位。
3、鄉、里是縣以下最基層的行政組織,里按什伍編制居民,“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檢察,民有善事惡事,以告監官”。至東漢末年,逐漸把中央派至地方負責監察職責的州級組織,確立為地方最高行政機構,統管屬下郡縣,從而使行政機構由原來的兩級改為三級。二、職官管理制度(一)職官的選拔與任免
漢朝建立之初選拔官吏以“功之高下為先后之次”。采取以功任官的方針。其后逐步明確選官必須以德才兼備作為標準,認為只有德才兼備者才能充當“治國之器”。
(二)職官考課與獎懲
漢朝承襲前代,重視考課各級官吏的政績,以為“官長不考功,則吏怠傲而奸宄興;帝王不考功,則直賢抑而口偽勝”。(三)監督與彈劾制度
漢朝為提高封建國家機器的統治效能,加強了對職官的監督工作。漢初有時由皇帝欽定,有時由丞相指定,向全國各地派遣“監御史”,加強地方行政監察。第三節刑事法律一、主要罪名(一)侵犯皇帝權力、安全與尊嚴方面的犯罪1、侵犯皇帝權力方面的犯罪。
(1)矯制、矯詔罪。(2)廢格詔令罪。2、侵犯皇帝安全方面的犯罪。
(1)闌入和失闌罪。(2)犯蹕罪。
3、侵犯皇帝尊嚴方面的犯罪。
(1)不道罪。(2)不敬、大不敬罪。(3)僭越、逾制罪。(4)祝詛、巫盅罪。(5)腹非罪。(二)危害專制集權方面的犯罪
1、“左官”罪。2、“附益”罪。3、“阿黨”罪。4、“酎金”違例罪。5、“事國人過”罪。(三)鎮壓敵對階級反抗的各類犯罪
1、“首匿”與“通行飲食”罪。2、“篡囚”罪。3、盜竊與盜傷罪。4、持質罪。(四)懲治官吏瀆職犯罪1、“沈命”罪。2、“見知故縱”罪。二、文、景帝刑制改革及其社會價值(一)文帝時期的刑制改革中國奴隸社會的肉刑制度,是當時刑罰制度的主要構成部分,同時又是殘害人的肌膚肢體,使人致殘終身的殘酷刑罰。(二)景帝時期的刑制改革
漢景帝在文帝改革刑制的基礎上,進一步推進了廢肉刑的過程。(三)刑制改革的重要價值
文、景帝兩代進行了二十多年的刑制改革,其間雖然有些反復,但總的方向是順應了歷史潮流,同周秦肉刑摧殘罪犯相比,它無疑是符合刑罰發展規律的帶有進步意義的改革。三、改革后的刑罰制度(一)死刑1、夷三族。2、梟首。3、棄市。
(二)徒刑
1、髡鉗城旦舂。2、完城旦舂。3、鬼薪白粲。4、司寇。5、罰作、復作。(三)徙邊徙邊是漢代死刑寬貸而減輕處罰的方式,即把重刑犯流放到邊遠地區服苦役戍邊。(四)禁錮
禁錮是漢朝對付官吏犯罪而采取的處罰方式,即采取禁絕的方法,永遠不許某些人為官從政。
(五)罰金
漢朝對輕微刑事犯罪的一種處罰方式,譬如無故群飲有傷風化者,給予罰金的處罰。(六)贖刑
贖刑是漢朝允許某些犯罪以錢贖刑的方式。四、刑罰適用原則中的創制(一)上請原則
秦代強調依法處斷官吏的違法犯罪,只規定宗室貴族和有爵位者犯罪可以享受贖刑待遇。(二)恤刑原則
漢朝統治者以“為政以仁”相標榜,強調貫徹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統治者博得“仁政”名聲,而不損害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故統治者樂意奉行。(三)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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