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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緒論

一、研究對象和范圍

1.研究對象:中國歷史上的法律思想,包括對法律的起源、本質、特點與作用的認識,對于立法、司法和執法方面的主張。

2.研究范圍:從時間概念上講;從內容上講。

二、中國法律思想的歷史發展

(一)發展階段:

1.夏、商、西周是中國法律思想的產生時期。

2.春秋戰國時期產生大變革。

3.秦漢時期是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探索和形成階段。

4.魏晉隋唐時期日趨完善和成熟。

5.宋元時期走向了僵化。

6.明清以后封建正統法律思想加速衰落。

7.鴉片戰爭以后,傳統的法律觀念開始向近現代轉型。

(二)規律:經歷了從一元結構,到多元結構,再回到一元結構這樣一個循環過程。

三、中國法律思想的歷史特點

盡管中國法律思想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其發展具有一些不同的特點,但就總體而言,其基本特征又是非常明顯的。

(一)以家族為本位的宗法倫理滲透一切

(二)皇權至上

(三)平等觀念欠缺,等級特權思想濃厚

(四)重德輕刑

(五)重義輕利

第一章夏、商、西周——中國法律思想的產生

第一節甲骨文、金文中所反映的

古代先民的法律觀念

一、中國早期法律觀念之源

中國古代早期的法律觀念,是指先民對法律這一新生事物的普遍看法,是中國古代法律思想的最初表現形態。

它通過文字表現出來:“祀”與“戎”

二、中國古代“刑”、“法”、“律”、“禮”字及其所反映的法律觀念

(一)“刑”字的演變及其含義

(二)“法”字的演變及其含義

(三)“律”字的演變及其含義

(四)“禮”字及“禮”觀念

三、中國古代法律觀念的特征

(一)直觀性與單一性

(二)功利主義與義務本位

第二節從“天命”、“天罰”到“以

德配天”的神權法思想

一、神權法思想的產生及其發展、演變的過程

1.是原始社會自然神崇拜的產物。

2.特征。

3.發展演變的過程。

二、夏、商的“天命”、“天罰”思想

三、西周“以德配天”的君權神授說

四、“德”字、“德”觀念、“德”思想的興起

(一)“德”字與“德”觀念

(二)“德”思想的興起

1.關于“德”的記載。

2.西周人對“德”的認識。

第三節禮治與“明德慎罰”思想

一、“周公治禮”與禮制

1、周禮:據傳,西周初年在周公的主持下,對以往的宗法傳統習慣進行了系統的整理、補充,厘定成一套以維護宗法等級制為中心的行為規范以及相應的典章制度、禮節儀式,使之成為治國的惟一依據,將宗族組織和國家政治組織合而為一。

2.禮制:分封;等級;宗法。

二、“禮治”的基本原則、特征

(一)四個原則:“親親”、“尊尊”、“長長”、“男女有別”。

(二)基本特征:“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三、周公“明德慎罰”的思想

(一)要求對犯罪進行具體分析、區別對待

(二)反對族誅連坐,主張罪止一身。

(三)反對“亂罰無罪、殺無辜”。

(四)對危害宗法等級秩序和私有財產的犯罪嚴懲不赦。

第四節《尚書·呂刑》中的法律思想

一、關于《呂刑》

為了緩和社會矛盾,穩定周王室的統治地位,穆王接受大臣呂侯的建議,廢止嚴酷的舊法,以“明德慎罰”為指導原則,“作修刑辟”,制定了西周一部重要的法典《呂刑》。

二、《尚書·呂刑》所體現的法律思想

(一)“祥刑”與“虐刑”的刑罰分別起源說

(二)“中正”、“慎罰”的法律原則

1.重視證據。

2.罪疑惟輕。

3.明啟刑書。

4.刑罰世輕世重。

(三)“惟良折獄”的人治思想

1.即審判案件,不能選用巧言巧語、陷人于罪的苛薄之人,只能選用心存善良、公正無私者,“非終惟終在人”。

2.強調“惟良折獄”的原因。

3.“非佞折獄”。

(四)“有德惟刑”的“禮治”思想

1.關于德與刑的關系。

2.“禮治”思想。

第二章春秋戰國——中國法律

思想的繁榮

一、先秦儒家的形成發展和代表人物

(一)代表人物

1.孔子

2.孟子

3.荀子

(二)儒家思想的特點

1.師法先王。

2.以六藝為法。

3.崇尚禮義。

4.以仁、義、禮、智、忠、孝、信、愛、中庸等為基本范疇和概念。

5.宗師孔子。

二、先秦儒家的禮法觀

(一)“為國以禮”。

(二)“為國以禮”的原因:

1.禮治具有天然合理性。

(1)禮講等差,等級原則是禮治的基本原則。

(2)人性本善,以禮化之足矣。

2.就統治效果而言,“禮治”優于“法治”。

三、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

(一)“仁義”與“孝悌”的價值論

1.仁義。

2.孝悌。

(二)法自君出的立法觀

1.正名。

2.法先王。

3.反對公布成文法。

(三)貴族政體與賢人政治,政事方面的法制主張

1.君主的地位。

(1)嫡長子繼承制與禪讓互補。

(2)以維護“群道”為職責。

2.臣的作用。

3.等級爵祿制度。

4.舉賢才。

(四)省刑慎罰的刑法觀和刑罰觀

1.視不仁不義為最嚴重的犯罪。

2.重德輕刑。

3.恤刑慎殺。

(五)富而教之的預防犯罪論

孔孟指出犯罪不是天生的,是可以預防的,其預防的原則是“富之”,“教之”。此外,孔子還提出了一些具體的道德戒律,如:

1.三戒

2.四勿

3.慎交友:

荀子把孔孟的預防犯罪學說發展成為一套完整的理論:

1.從犯罪原因方面。荀子以人性惡的理論為基礎,認為犯罪既有人性惡的原因。

2.在預防犯罪方面。荀子將孔孟單一的富而教之學說發展成為綜合治理型理論。

(六)父子相隱的訴訟原則

(七)“有治人,無治法”的法律實施論

1.有治人,無治法。

2.君制變、臣謹修。

(八)輕徭薄賦,經濟方面的法律主張

1.輕徭薄賦。

2.制民之產。

3.重農輕商。

4.民富而國富。

5.保護自然資源。

四、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特點

(一)儒家法律思想的基本原則

1.“法先王”的思維模式。

2.家族倫理主義。

3.民本主義。

4.大一統的君主主義。

5.“中庸”的法律方法論。

6.德主刑輔。

7.重義輕利。

(二)主要特點

1.世俗性。

2.宗法性。

3.廣泛強制性。

第二節先秦法家法律思想

一、先秦法家的概念

法家是中國古代先秦諸子百家中主張“以法治國”的一個學派。從漢代開始,學術界就將戰國時期主張“變法”、倡導“以法治國”的人士統稱為“法家”。

二、先秦法家的形成和發展

(一)法家的緣起

關于法家的緣起問題,自古以來就有不同的看法。

(二)法家生活的時代

法家生活在春秋戰國這個大變革的時代,但到春秋戰國時期,社會的方方面面都發生了重大的變革。

(三)法家與成文法運動

1.春秋末期,鄭國、晉國相繼“鑄刑書(鼎)”;戰國時期,各國新興地主階級進行變法改革,制定成文法。

2.在韓國,韓昭侯任用申不害為相,進行變法改革,頒布了大量的法令;齊國的成文法在《周禮》中有所反映;秦國有《秦律》;三晉地區;《法經》等。

三、先秦法家代表人物及其變法實踐活動

(一)法家的先驅

1.管仲。其法律思想:

(1)“倉廩實而知禮節”,“與民分貨”。

(2)“匹夫有善,可得而舉”。

2.子產(?~公元前522年)。

(1)“田有封洫,廬井有伍”。

(2)“制叁辟,鑄刑書”。

(3)以“寬”服民和以“猛”服民。

3.鄧析。

(1)私造“竹刑”。

(2)傳授法律知識、承攬訴訟。

(二)法家代表人物

1.李悝。

2.吳起。

3.商鞅。

4.慎到。

5.申不害。

6.韓非。

7.李斯。

(三)法家的派系

根據不同的劃分標準,法家的流派大致有三種劃分方法:

1.從時間上,可以劃分為前期法家和后期法家。

2.從地域上,可以劃分為晉法家和齊法家。

3.從理論上,可以劃分為法派、勢派、術派。

(四)法家的變法實踐

1.李悝在魏國的變法實踐。

(1)“盡地力之教”與“平糴法”。

(2)賞罰必當的“為國之道”。

(3)“撰次諸國法,著《法經》”。

2.吳起在楚國的變法實踐。

(1)“損有余而繼其不足”。

(2)“明法審令”。

3.商鞅在秦國的變法實踐。

第一次開始于公元前359年(一說開始于公元前356年),主要內容包括:

(1)以《法經》為藍本,結合秦國的具體情況加以修訂、擴充,改“法”為“律”,增加“連坐法”即“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

(2)獎勵軍功,禁止私斗,取消世卿世祿制和一切特權。

(3)獎勵耕織,重農抑商。

第二次變法開始于公元前350年,主要內容如下:

(1)廢除井田制,確立封建土地私有制。

(2)普遍推行縣制。

(3)按戶口征收軍賦。

4.申不害在韓國的變法實踐。

(1)君主治國,一定要確立法治,依法辦事,反對統治者憑主觀意志和個人善惡隨意決定政策措施和賞罰制度。

(2)強調“術”的作用。

(3)主張君主要“無為”而治,同時任用官吏要使其稱職,不許官吏越職行事,要經常監督、考核官吏。

四、先秦法家的法律思想

(一)法家思想的理論基礎

1.法家的歷史觀與變法論。

2.法家的人性論。

(二)法家關于法律的一般理論

1.法律的定義及其本質。

(1)法律是客觀的、普遍的、公正的行為準則。

(2)法律是國家強制力保障實現的特殊的行為規范。

(3)法律不是社會中一部分人局部利益的“私”的體現,相反,法律是社會整體利益的“公”的體現。

2.法律的起源。在法律起源問題上,法家認為,法律和國家一樣都是人類歷史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

3.法律的作用。法家認為,法律是維系人類社會和治理國家不可缺少的東西,其作用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定分”以“止爭”。

(2)“興功”而“懼暴”。

(3)“一民而使下”。

(三)法家的“法治”說

從儒家和法家的對立中,可以看到法家“法治”的內容與實質:

1.“法治”與“禮治”的對立。

2.“法治”與“德治”的對立。

3.“法治”與“人治”的對立。

儒家和法家相同的一方面:

1.在階級屬性上,法、儒兩家都是封建階級的代表

2.在政體上,都注意照顧各級官吏和有爵位者的特殊利益。

3.在社會經濟和組織方面,法家和儒家都維護自然經濟和宗法家族社會結構,只不過方法不同。

4.在意識形態方面,法家和儒家都維護宗法道德觀念。

(四)法家的立法論

提出了六項具有普遍性的立法原則:順天道、因民情、隨時變、遵事理、量可能、務明易。

1.順天道。

(1)立法要“立公去私”。

(2)立法要“法四時”。

2.因民情。

3.隨時變。

4.遵事理。

5.量可能。

6.務明易。

(五)法家的司法論

法家提出明法、任法、一法、從法等一系列司法主張。

1.明法。

對司法官提出了兩個要求:

(1)學習弄清楚法令的具體規定。

(2)要熟知法律,必須有問必答,所答必對;如果不能回答,或忘記了法律的規定,則要依照所詢問的和已忘記的法律懲罰司法官吏。

2.任法。即要求有法必依,執法必信。

為了做到“任法”,法家提出兩個要求:

(1)君主必須牢牢地掌握法律,把法作為察言、觀行、考功、任事的標準,凡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都要不聽、不說、不做。

(2)突出“信”字,強調“必”字,要求有法必依,執法必信。

3.一法。包括三方面的內容:

(1)統一立法權。

(2)統一法律的內容。

(3)統一思想。

4.從法。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1)君臣共守法。

(2)“刑無等級”。

(六)法家的刑罰觀及犯罪預防論

法家的刑罰觀,首先由商鞅提出。其主要內容是:

1.“刑無等級”的“壹刑”說。

2.“以刑去刑”的“重刑”說。包含兩層含義:

(1)在賞賜與刑罰兩手中,更重視刑罰的作用。

(2)“重輕罪”。這是“重刑”最典型的含義。

五、法家法律思想的基本特征及其評價

(一)法家法律思想的基本特征

1.強調法的作用,主張以法治國,一切一斷于法。

2.注重實力,倡導以獎勵務農、參戰的途徑來富國強兵。

3.強調君主專制,鼓吹集中行政、立法、司法等大權于專制君主手中。

4.以“好利惡害”的人性論和歷史進化觀作為其“法治”的理論基礎。

5.使用統一的基本概念、范疇。

(二)法家“法治”思想的進步性與局限性

進步性:

1.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政體以及維護這一政體的方法。

2.不畏權貴、秉公執法的精神。

3.法家特別重視法律和法學的研究,因而法家的法律思想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大發展,并深入到法理學的領域。

局限性:

1.迷信刑罰、暴力。

2.從整體上排斥儒家學說,拒絕儒家一貫堅持的輕徭薄役、注重教化以維持長治久安的主張。

第三節先秦墨家法律思想

墨家是戰國初期以墨子為創始人,反映小生產者利益和要求的學術派別。是先秦與儒家相抗衡的重要學派,與儒家并列為“顯學”。墨家主張“兼愛”,要求人與人之間不論貧富貴賤都要互愛互利。

一、墨家的形成和發展

二、墨家的代表人物及著作

墨家學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墨子。《墨子》是墨家學派的著作總匯。

三、墨家的法律思想

(一)“兼相愛、交相利”的法律觀

(二)“一同天下之義”的法律起源論

為實現“尚同”的主張,墨家要求:

1.天下人都共有的“義”應由賢者制定。

2.天下百姓都必須絕對服從統一于君主之“義”。

3.君主執法要審慎。

(三)“利民”的立法原則

1.努力生產,各盡所能,通過勞動創造更多財富。

2.生產生活資料,以夠用為度,不應生產奢侈品和貪求享受,反對浪費。表現在:

(1).要求保障生存權利。

(2).要求保障財產私有權。

(四)“不黨父兄、不偏富貴”的司法主張

四、墨家法律思想的主要特點及評價

第四節先秦道家法律思想

道家是春秋戰國時期以老子和莊子為主要代表,在法律思想上他們崇尚“道法自然”的自然法。

一、先秦道家的形成和發展

二、先秦道家的代表人物及著作

老子和莊子,世稱“老莊”。

三、先秦道家的法律思想

(一)“道法自然”的自然主義法律觀

1.自然法則是客觀存在的,非人類主觀的產物,具備公平性。

2.自然法則具有權威性。

3.自然法則是永恒的。

(二)“無為而治”的治國方略

1.《老子》認為統治者必須“清靜無為”、“見素抱樸,少私寡欲”。反對利用刑殺手段來威脅百姓。

2.主張對民眾實行愚民政策。

3.《莊子》中表現為強調“無以人滅天”,“不以人助天”,堅決反對任何對自然之道的干擾和破壞,要求取消人的一切有意識的活動。

(三)抨擊“禮治”與“法治”

《老子》中認為禮是社會致亂之源。反對法家所強調的“法治”。

《莊子》則從三個方面對儒家的“禮治”進行揭露和批判。

1.認為仁、義、禮、法都是對人的自然本性的破壞。

2.認為仁、義、禮、法是導致社會分化和混亂的根源。

3.認為仁、義、禮、法是竊國大盜手中的工具。(四)追求絕對自由,反對任何約束和限制

四、先秦道家法律思想的主要特點及評價

先秦道家在理論上有兩個主要特點:

一是以“道”作為其理論思想的核心;

二是強調“法自然”,即人必須順從自然的制約。道家的法律思想也是以“道法自然”和“無為之治”為中心的。

第五節“云夢秦簡”中的法律思想

1975年考古工作者在湖北省云夢縣睡虎地的一座秦代古墓中出土了一批竹簡,總計一千一百五十五支,這是首次出土秦簡,內容共有十種:《編年紀》、《語書》、《秦律十八種》、《效律》、《秦律雜抄》、《法律答問》、《封診式》、《為吏之道》和《日書》甲種與乙種。

一、以法治國

二、法自君出

1.為了保證法令的制定權和修改權均屬國君,其他任何人不得分享。

2.將律文的解釋權收歸中央,秦時不僅從制度上規定統一的法令出自國君,而且還將法律解釋權收歸朝廷。

3.盡量做到法律條文的具體詳細。

三、重刑主義

(一)重罰輕罪

(二)重懲預備犯與未遂犯

(三)廣施連坐

(四)增加酷刑、嚴密刑網

四、嚴格吏治

(一)明確選官標準

(二)任免官吏程序上的規定

(三)嚴格對官吏的考核

1.確定官吏應該遵循的行為規范。

2.規范程序。

(四)懲治犯罪官吏

五、忠君孝父,任法而不棄仁義

1.云夢秦簡在論述法的起源與作用時具有明顯的儒法合流的傾向。

2.秦簡律文中體現了儒家所強調的孝親等原則和精神。

3.云夢秦簡反復宣揚儒家的“仁義”思想。

第三章秦漢——中國正統法律

思想的形成

第一節秦朝“緣法而治”的

“法治”思想

一、秦王朝推行“緣法而治”思想的原因

1.秦統一后的政治、經濟形勢的需要。

2.商鞅、韓非等人“緣法而治”思想對秦王朝統治者,尤其對秦始皇本人的重大影響。

二、秦始皇、李斯的法律思想

(一)“海內為郡縣,法令由一統”

(二)強調以法律手段治理國家

(三)“天下之事無大小皆決于上”

(四)棄禮任刑

三、秦“緣法而治”思想的評價

第二節漢初黃老學派的法律思想

一、漢初奉行黃老學說的原因

1.西漢王朝的開創者命群臣討論秦速亡的原因,對治國之道進行探索,也是西漢法律思想轉變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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