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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七章犯罪行為第一節犯罪行為概述
一、犯罪行為的概念犯罪學中的犯罪行為,是指行為人實施的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當受到嚴厲處罰的有意識的客觀外在活動,是犯罪現象的有機組成部分。(一)犯罪行為是犯罪現象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二)犯罪行為是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應當受到嚴厲處罰的行為(三)犯罪行為是一種客觀的外在活動(四)犯罪行為是行為人的有意識的行為下列行為不是犯罪行為:1.反射動作。2.睡夢狀態中的動作,如夢游癥等。
3.不可抗力作用下的舉動。4.身體遭受暴力強制下的動作。二、犯罪行為的構成要素(一)犯罪時間:主要是從犯罪現象、犯罪原因和犯罪預防的角度來研究犯罪時間。(二)犯罪空間:指犯罪行為發生的處所和范圍。(三)人:包括犯罪人和被害人。(四)犯罪工具:指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所憑借的器械、物品。(五)行為方式:指實施犯罪行為所采取的手段和形式。第二節犯罪行為的類型一、按照社會危害性大小對犯罪行為進行分類1.英國14世紀的普通法就將犯罪分為叛逆罪、重罪和輕罪三類。2.美國刑法把重罪與輕罪之分作為最基本的犯罪分類。3.法國的犯罪學理論將犯罪劃分為重大犯罪與輕微犯罪。4.俄羅斯聯邦刑法典將犯罪分為四類:輕罪,中等嚴重的犯罪,嚴重犯罪,特別嚴重的犯罪。5.我國,有的學者按照社會危害性程度將犯罪行為分為危害國家安全罪、普通刑事犯罪、輕微的違法犯罪三種類型。
二、按照犯罪侵犯的客體不同對犯罪行為進行分類最早按侵犯客體的不同對犯罪行為進行分類的是意大利著名學者貝卡利亞。1.侵害國家法益的犯罪。2.侵害社會法益的犯罪。3.侵害個人法益的犯罪。
三、按照行為的性質對犯罪行為進行分類意大利犯罪學家加羅法洛依據行為的道德評價和規范根基把犯罪行為分為自然犯罪和法定犯罪兩大類。1.自然犯罪。是指違反一般人類所共有的憐憫與正直的道德情緒的行為。2.法定犯罪。是指并不為傳統道德所不容,僅因法律禁止而形成的犯罪。
四、按照行為形成的方式對犯罪行為進行分類1.以作為方式實施的犯罪行為。是指以積極的行動實施某些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即“不當為而為”。2.以不作為方式實施的犯罪行為。是指消極地不實施法律義務所要求的某些動作,從而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即“當為而不為”。
五、按照犯罪人實施犯罪的主觀罪過心理對犯罪行為進行分類1.故意犯罪行為。是指行為實施時,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2.過失犯罪行為。是指行為實施時,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由于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3.無罪過犯罪行為。是指行為實施時,行為人既無故意也無過失。六、按照犯罪的公開程度對犯罪行為進行分類1.司法犯罪,是指已經由法院作出判決的犯罪。2.公開犯罪,是指已經為警察和司法機關所了解和掌握的犯罪。3.實際犯罪,是指實際發生或客觀存在的全部犯罪。七、按照犯罪形成的特點對犯罪行為進行分類1.蓄謀性犯罪行為。是指有預謀實施的犯罪行為。2.突發性犯罪行為。是指隨著某種情景的出現而突然發生的犯罪行為,如在突如其來的憤怒情緒下發生的激情犯罪等。3.連帶性犯罪行為。是指為了實現既定目的而實施的行為所引發的與行為目的無關的犯罪行為。第三節犯罪行為的形成過程一、犯罪決意所謂犯罪決意,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決心和意向。犯罪決意具有三種不同的類型:①預謀犯罪決意。即經過深思熟慮而形成的犯罪決意。這類犯罪決意最為堅定,多表現為實施有預謀的犯罪或有組織的犯罪。②機會犯罪決意。即恰逢某種時機當即形成的犯罪決意。這類犯罪決意的堅定程度較差,一般沒有適當的機遇就不會形成。③激情犯罪決意。即受突如其來的、強烈的情緒刺激而形成的犯罪決意。這類犯罪決意具有突發性,行為通常不計后果。二、犯罪準備所謂犯罪準備,是指為犯罪行為的實施準備條件。(一)犯罪準備的主要內容1.準備犯罪工具。2.學習犯罪技術。3.收集犯罪情報。4.制訂犯罪計劃。(二)犯罪準備的影響因素1.主觀方面的因素。①失望。②恐懼。③悔悟。2.客觀方面的因素。①共同犯罪人之間產生分裂。②實施犯罪的障礙難以排除。
三、犯罪實施所謂犯罪實施,是指犯罪人的行為已直接指向犯罪所要侵害的目標。(一)犯罪實施的具體方式既取決于犯罪行為的性質,又受到客觀環境和犯罪人主觀因素的制約。
1.秘密方式。
2.公開方式。
3.欺騙方式。
4.暴力方式。
5.協議方式。
(二)犯罪實施的特殊情況1.犯罪行為的實施遇到阻礙。阻礙包括可以克服的阻礙和無法克服的阻礙兩種情況。2.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突發新的動機。這是指在實施既定的犯罪行為過程中,犯罪人的其他欲望被現場中的某些事物所刺激,從而誘發犯罪人產生了新的犯罪動機。第八章犯罪人第一節犯罪人概述一、犯罪人的概念犯罪學中的犯罪人,是指實施了違法犯罪行為以及其他嚴重的社會越軌行為,應受法律和道德責罰的自然人和單位。1.犯罪人是嚴重反社會行為的實施者。2.犯罪學意義上的犯罪人既是具體的又是抽象的。3.犯罪學中的犯罪人研究始終以犯罪的自然人為基本標本,關于犯罪人的理論主要是關于犯罪自然人的理論。
二、犯罪人概念的外延具體來講,犯罪學中的犯罪人主要包括以下幾類人:①實施了刑法所規定的犯罪的人。②實施了吸毒、賣淫、通奸、同性戀、亂倫等越軌行為的人以及某些自殺者。③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人以及某些其他行政、經濟、民事違法行為的人(如商業上的不法競爭者)。④實施犯罪或危害社會行為的精神病人和變態人格者。⑤達到送交工讀教育或少年收容教養年齡、實施了違法犯罪行為或者越軌行為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概念較之刑法學上的“犯罪主體”概念在外延上已有所擴展,在犯罪學研究中,只要把“犯罪人”概念同刑法學上的“犯罪主體”概念嚴格區分開來,在概念的使用上適當超越法律規定,就不會導致對法制的破壞和法律適用上的混亂。第二節犯罪人的本質屬性一、人以及犯罪人的一般屬性(一)犯罪人與非犯罪人的同質性(二)對于人以及犯罪人一般屬性的理解1.人,包括犯罪人,是自然屬性(即生物屬性)和社會屬性的統一或者融合;社會屬性和文化屬性是包括犯罪人在內的一切人的本質屬性。2.人,包括犯罪人,是一種具有理性和自我意識的精神性存在,或者說,包括犯罪人在內的一切人都是一種具有自由意志的精神性存在。3.從原初意義上講,人性是非善非惡的或者是善惡相融互滲的;從實踐意義上講,在人的后天發展中,人既可能發展成善的,也可能發展為惡的。二、犯罪人的特殊屬性——反社會性(一)犯罪人反社會性的概念指犯罪者人格呈現出的與社會法律規范和倫理準則相悖的品質或傾向。(二)犯罪人反社會性的具體表現1.錯誤的信念體系。2.具有歪曲的需要結構,或者需要的滿足經常處于挫折狀態。3.自我意識發展欠缺。4.具有不良的性格特征。5.不良行為方式或生活方式的習癖化。第三節犯罪人的類型
一、犯罪人類型的概念指按照一定的標準和方法,對犯罪人進行鑒別、比較之后,根據其相似特征而進行的犯罪人歸類。二、犯罪人類型目前,尚不存在一種統一的犯罪人分類的綜合性標準,較為常見的犯罪人分類有以下幾種:(1)根據性別,分為男性犯罪人和女性犯罪人。(2)根據犯罪人經歷,分為初犯、再犯與慣犯,或者分為職業犯罪人和業余犯罪人。(3)根據年齡,分為未成年犯罪人和成年犯罪人。
(4)根據精神狀態,分為正常犯罪人和精神犯罪人。(5)根據犯罪方式,分為暴力犯罪人和智能犯罪人。(6)根據犯罪性質,分為暴力犯罪人、財產犯罪人(含經濟犯罪人)和性犯罪人。(7)根據犯罪心態,分為故意犯罪人和過失犯罪人。(8)根據身份,分為白領犯罪人、藍領犯罪人、政治犯罪人和普通犯罪人。(9)根據組織形態,分為犯罪自然人和犯罪單位。(10)根據罪行輕重,分為重罪犯人和輕罪犯人。(11)根據刑法規定進行的犯罪人類型的劃分。第四節犯罪人的實證研究
一、犯罪生涯研究犯罪生涯,是個人成為犯罪人的過程以及個體犯罪行為的縱向序列。一般從四個方面加以描述:①犯罪者身份。②犯罪頻率。③犯罪的嚴重程度。④犯罪生涯長度。具體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種:①出生群體研究。②自我報告研究。③對特定區域內的已知犯罪人的個人犯罪史資料進行縱向分析。④實地觀察。
二、社會人口學特征研究(一)犯罪人的性別男性犯罪人多于女性犯罪人,是一個普遍的事實。但是,需要注意,犯罪性別差異實際上并不像官方犯罪統計數據所顯示的那樣明顯,女性參與犯罪以及其他越軌行為的程度高于一般想象。(二)犯罪人的年齡在世界各國均形成了犯罪低齡化的趨勢,25歲以下的青少年是犯罪者大軍中的主體。第九章被害人
第一節被害人的概念與類型
一、被害人的概念(一)廣義的被害人概念門德爾松首次提出了被害人學這一概念,認為所謂被害人,除了包括犯罪被害人以外,還應當包括其他各種不良社會現象和自然災害現象的被害者,既可以是人,也可以是事和物。所以,把被害人學稱作“一般被害者學”更為合適,它是社會科學中的一個獨立學科。(二)狹義的被害人概念狹義的被害人概念以亨蒂為代表,主張:“被害人學中的被害人就是犯罪被害人,被害人學就是‘犯罪被害人學’,它是犯罪學的一個分支學科。”本教材所指被害人,是指狹義的被害人即犯罪被害人。通常以公民(自然人)被害人為主。二、被害人的類型(一)不同劃分標準下的被害人諸類型1.以其外延為劃分標準,被害人可以分為以下主要類型:(1)自然人被害人。(2)單位被害人。(3)國家被害人。2.以犯罪性質為劃分標準,被害人可以分為以下主要類型:(1)暴力犯罪的被害人。(2)財產犯罪的被害人。(3)性犯罪的被害人。(4)經濟犯罪的被害人。3.以其生理特征為劃分標準,被害人可以分為以下主要類型:少年被害人或未成年被害人;老年被害人;女性被害人;智能低下或精神上有缺陷的被害人。
4.以其心理特點為劃分標準,被害人可以分為以下主要類型:貪財型被害人;淫樂型被害人;輕浮型被害人;輕信型被害人;暴怒型被害人;抑郁(孤獨)型被害人。5.以其有責程度為劃分標準,被害人可以分為以下主要類型:(1)不負任何責任的被害人。(2)負次要責任的被害人。(3)負同等責任的被害人。(4)負主要責任的被害人。(5)負全部責任的被害人。(二)劃分被害人類型的意義1.有利于查清不同案件中不同的被害原因與犯罪原因。2.有利于被害預防與犯罪預防。3.有利于立法改革、立法完善與司法公正。第二節被害人與犯罪人之間的
互動關系一、對應共存關系對應共存關系,是指被害人與犯罪人在“犯罪—被害”的全過程中互相對應、互為依存、缺一不可的關系。從互動的基本載體、互動的雙方主體入手,強調了互動雙方主體角色的缺一不可性,因而具有“互動主體論”的意義。1.載體上的“對偶對稱”性。2.角色上的“預先自塑”性。3.參與上的“刑事伙伴”性。4.作用上的“互補合作”性。
二、二元原因關系二元原因關系,是指犯罪者一方與被害者一方的因素的相互作用。強調了被害人的致害因素與犯罪人的犯罪動因這兩方面原因的二元性、缺一不可性,因而具有“互動原因論”的意義。1.犯罪動因之“一元”。2.致害因素之另“一元”。3.二元原因的結合,共同引發、推進了其互動過程。三、彼此作用關系彼此作用關系,是指被害人以其致害因素為致害作用力,犯罪人以其犯罪動因為加害作用力,這兩種作用力相互結合、方向一致,從而對“犯罪—被害”過程的引發、推進共同發揮其作用的關系。從互動的動力方面揭示了雙方作用力的二元性、方向一致性、缺一不可性,因而具有“互動動力論”的意義。1.“被害”與“犯罪”均是動態概念。2.被害人與犯罪人均是積極主體。3.雙方是以“互相影響,彼此作用”的方式推進其互動過程的。
四、刺激反應關系刺激反應關系,是指被害人與犯罪人在互動的心理機制面,存在著一種彼此之間互為刺激、互作反應的關系。從互動的心理機制方面,揭示了“刺激與反應”在被害人與犯罪人之間的相向性、互為性、循環往復性和缺一不可性,因而具有“互動機制論”的意義。1.被害人的致害因素作為一種“刺激”,是犯罪人產生加害“反應”的前提。2.加害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不過是針對被害人所發出的刺激而作出的一種非法加害“反應”。3.“刺激與反應”對于雙方主體而言,具有相向性、互為性、循環往復性和缺一不可性。4.“刺激與反應”關系在被害過程的各個階段均可出現。五、被害轉化關系被害轉化關系,是指雙方在互動的過程中,存在著被害良性轉化、被害惡性轉化以及被害人與犯罪人“角色易位”或“角色競合”這種被害轉化趨向的關系。從互動的趨向方面,揭示了被害轉化的實際可能性,因而具有“互動趨向論”的意義。1.雙方均是以對方為客體而互動著的。2.矛盾的雙方均有可能成為最終的被害人或犯罪人。3.“加害被害關系”的不同形態體現了被害轉化關系。4.被害轉化關系在被害過程的各個階段中均可發生。
六、互塑、共塑關系互塑、共塑關系,是指被害人與犯罪人在互動的結果方面,最終互相塑造、共同塑造出現實中真正的被害人與犯罪人來的這種互相配合、互相協作的關系。揭示了雙方互動的最終結果,因而具有“互動結果論”的意義。1.雙方是形影相隨的一對“刑事伙伴”。2.雙方以“互相配合,互相協作”的方式完成其互塑、共塑過程。3.犯罪人的犯罪動因和被害人的致害因素,是事先自塑各自“角色”、最終又互塑、共塑出現實中真正的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前提和材料。4.“刺激與反應”關系,是雙方互塑、共塑出現實中真正的犯罪人或被害人的內在機制、基本原理和具體塑造過程。
七、歸責可能關系歸責可能關系,是指被害人與犯罪人在引發、推進互動過程的責任方面,往往存在著可以因情劃歸出各自不同過錯與責任程度的關系。從互動的原因方面,就雙方的過錯、責任角度,揭示了各自程度不一的歸責可能性,因而具有“互動責任論”的意義。1.所指可歸之“責”,主要是指“原因之責”。2.“原因之責”不等于“刑事之責”。3.“歸責可能”的基礎源于雙方共同引發、推進了互動過程。
八、刑事對立關系刑事對立關系,是指被害人與犯罪人在其互動關系的本質屬性方面,存在著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意義上互相沖突、互相對立的刑事法律關系。揭示了雙方間互動關系的法律本質屬性,因而具有“互動本質論”的意義。1.對“正當權益”的非法侵害或合法保護,是刑事對立關系產生的前提。2.刑事對立關系是雙方互動關系的本質所在。第三節犯罪被害人的特征
一、被害性被害性,是指犯罪被害人在與犯罪人直接或間接、有意或無意的互動過程中,由于自身存在著各種有意或無意的易遭被害的主客觀致害因素,從而導致其被害發生的特性。(一)被害的傾向性這是指犯罪被害人由于自身存在著種種有意或無意的主客觀方面的致害因素,從而導致其具有易遭犯罪行為侵害的一種趨勢或可能性。(二)被害的接收性(易感性)這是指一些被害人容易受犯罪人誘導行為的感染或者容易接受犯罪人的誘惑,從而對被害狀態具有無意識的順應性、接收性的情形,它反映了這些被害人容易成為犯罪人最終所選定的作案目標或侵害對象的特性。(三)被害的受容性被害的受容性,是指被害人對自身被害人角色予以潛意識的認同和容忍,或者放任被害隱患而不加控制的特性。
1.“預先認同”型。即某些被害人對于自身的被害人角色,在被害之前就預先加以潛意識的認同。
2.“長期容忍”型。即某些長期重復被害的“習慣性被害人”對自己的被害加以長期容忍。
3.“處境容忍”型。即某些被害人在惡劣的處境下,對自己的被害被迫容忍。
4.“性格隱患不加控制”型。即某些被害人具有易遭被害的性格卻予以放任、不加控制,因而實際上對被害也具有一定受容性。
5.“狀態隱患不加控制”型。即某些被害人的人身、財產或特定權益等處于某種易遭被害的時間、空間、環境、狀態之中,被害人對此被害隱患卻予以放任、不加控制,因而實際上對被害也具有一定受容性。
(四)被害的誘發性這是指被害人的表情、態度、言論、舉止、動作、行為等易誘發、推動犯罪人實施犯罪,從而相應地易誘發、推動自身被害的特性。(五)被害的敏感性這是指被害人對于自己可能發生的被害有所預感,或者對于已經發生的被害事實有所感知的特性,它反映了被害人被害意識的有無與強弱。(六)被害的承受性這是指被害人直接承受其被害狀態的特性,從而使其有別于其他非被害人。理論界在歸納被害人的“被害性”時,常常忽略了這一特性。1.對原始被害的承受性。2.對次生附屬被害的承受性。二、自塑性自塑性,又稱“角色”塑造性,是指被害人對于自身的“被害人角色”、對于加害于自身的“犯罪人角色”,均具有一定促成、塑造作用的特性,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一)對自身的“被害人角色”具有塑造作用1.自身各種致害因素為其自塑了“被害人角色”。2.消極的心理特征為其自塑了“被害人角色”。3.消極的個性特征為其自塑了“被害人角色”。(二)對加害于自身的“犯罪人角色”具有塑造、促成作用1.對偶對稱性使然。2.被害人用自身的致害因素來塑造加害于自身之“犯罪人角色”。3.被害人塑造加害于自身之“犯罪人角色”的具體體現。三、定向性定向性,又稱“罪、害”定向性,是指被害人由其生理和心理、外在和內在的種種易遭被害的致害因素所決定,從而對加害人所犯之“罪”、對被害人自身所受之“害”,在類型、性質、程度等方面均具有若干定向作用的特性,具體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對加害人所犯之“罪”具有定向作用
“生理和心理、外在和內在的”各種易遭被害的致害因素結合在一起,將首先成為犯罪人選擇侵害對象、確定侵害性質、決定侵害程度時所必須考慮的因素,進而在其所實施之“罪”的類型、性質、侵害程度及其罪種轉換等方面具有定向作用。
(二)對被害人自身所受之“害”具有定向作用1.被害人上述“生理和心理、外在和內在的”各種易遭被害的致害因素結合在一起,也同時為其自身所受之“害”在類型、性質、程度等方面規定了大致方向。2.被害人既然對加害人所犯之“罪”的類型、性質、程度、罪種轉換等都具有定向作用,那么,自然也就同時為自身所受之“害”的類型、性質、程度等具有定向作用。3.被害人自身的致害因素具有不同的機能:直接誘發犯罪、招致被害的機能;供犯罪人選擇作案目標、確定侵害對象的機能;加速或者擴大被害、甚至惡性轉換被害性質的機能等。4.被害人個性特征中的消極因素,也即其根源性的致害因素,為其自塑了“被害人角色”,因而也就對其自身所受之“害”的類型、性質、程度等具有定向作用。四、刺激犯罪性刺激犯罪性,又稱滿足犯罪條件性、誘餌性,是指被害人自身存在的各種有意或無意的致害因素,在犯罪人眼中均構成了客觀的先行刺激,或者符合、滿足了其實施犯罪的條件或契機,因而易刺激犯罪人對其實施犯罪的特性。(一)被害人的致害因素有意或無意地刺激了犯罪的實施根據心理學中“刺激反應律”的原理,被害人自身存在的各種有意或無意的致害因素,是犯罪人對其作出加害“反應”、犯罪行為的前提,犯罪行為不過是犯罪人就該被害人所發出的“刺激”而作出的一種違法“反應”而已。
(二)被害人在互動過程中有意或無意地刺激了犯罪的實施被害人與犯罪人之間存在著二元互動的關系,在此互動過程中,犯罪人均具體“考慮”了被害人方面的致害因素,因而被害人自身存在的各種致害因素,實質上均有意或無意地“參與”了犯罪人形成犯罪動因、強化犯罪決意、實施犯罪行為的過程。
(三)刺激犯罪性的表現形式被害人自身存在的各種致害因素,無論出自于被害人的故意、過失或意外,在犯罪人眼中,均能直接或間接地、有意或無意地構成先行刺激,進而刺激、推動其對該被害人實施犯罪。1.“誘發性”的刺激作用。2.“條件性”的刺激作用。3.“契機性”的刺激作用。
(四)刺激犯罪性反映了被害人不同程度的可責性可責性,又稱歸責可能性,是指被害人對于自身被害的發生,在原因方面往往也具有一定倫理、道德,甚至一般違法意義上的過錯與責任。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1.其應當受譴責的致害因素具有較大的可責性。2.其可以被指責的致害因素具有相對較小的可責性。3.其無過錯的致害因素一般不具有可責性。第三編犯罪原因論
第十章犯罪原因概述
第一節研究犯罪原因的重要意義一、對預防犯罪的實踐意義(一)有利于客觀、全面地認識犯罪問題的復雜性,端正預防犯罪的工作態度(二)有利于探明犯罪規律,增強控制犯罪的能力(三)有利于不斷地完善社會機制,彌補各部門、各機關團體、各企事業單位和基層組織的漏洞二、對國家立法與司法的理論意義(一)犯罪原因研究對國家立法的理論指導意義(二)犯罪原因研究對司法工作的理論指導意義
三、犯罪原因研究的科學意義犯罪原因的理論研究,無論從廣度還是從深度,無論從統治者的接受情況還是從老百姓的了解情況上看,均為犯罪學贏得了應有的學術聲譽。也正因為此,現代犯罪學期待著犯罪原因理論的更大突破,預防犯罪的實踐也更需要犯罪原因的科學理論進行指導。第二節犯罪原因的概念和特性一、犯罪原因的概念廣義的犯罪原因,是指各種犯罪因素按其作用次、力度及作用機制所構成的能引起犯罪行為發生和犯罪現象存在與變化的罪因系統。狹義的犯罪原因,是指處于犯罪原因系統中、具有較大致罪力量、能夠相對獨立地引起犯罪結果發生和犯罪現象變化的現象及其過程。二、犯罪原因的特性(一)綜合性綜合性是指犯罪現象是一種社會矛盾的綜合病癥。產生這種社會病態的原因是一個多元、多層次、多變量的動態系統。
(二)復雜性復雜性是指犯罪原因系統中各種犯罪因素及其作用機制是錯綜復雜的。犯罪原因和犯罪結果之間的關系,存在著因果依存關系、條件關系和狀態關系。(三)系統性系統性是指犯罪原因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引起犯罪發生的諸多因素彼此聯系、相互作用形成一個整體,綜合地結合在一起發生作用,引起犯罪。(四)等級(層次)性等級性是指犯罪原因是有層次的,各種犯罪因素在罪因系統中所處的地位及對犯罪的作用力均有不同。(五)動態性動態性是指犯罪原因不是靜態的現象而是一種動態現象。這不僅表現為罪因系統是一個動態系統,而且表現為每一種犯罪因素群也是發展變化的。第三節犯罪原因認識與研究的
歷史演進一、古文明時期二、中世紀時期三、文藝復興時期四、近現代時期五、當代時期第四節犯罪原因的分類
一、犯罪原因分類的價值(一)犯罪原因的分類研究,有利于認識犯罪原因的內部結構(二)犯罪原因的分類研究,有利于界定各種犯罪原因的概念、避免罪因研究上的混亂(三)犯罪原因的分類研究,有利于犯罪原因的理論建設與預防犯罪的實踐
二、犯罪原因分類的多元標準由于犯罪現象是社會現象中最為復雜的一種,誘發和引起犯罪現象的因素異常繁雜,要想分清不同性質、不同作用力、不同成分的犯罪原因,犯罪原因的分類方法應當根據犯罪原因群自身存在的方式,采用不同的分類標準,從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層次、不同的取向進行分類。三、犯罪原因分類(一)依作用范圍標準的劃分1.整體犯罪現象的原因。2.類型犯罪的原因。3.具體犯罪行為的原因。
(二)依作用程度標準的劃分
1.犯罪根源。犯罪根源,即犯罪的根本原因,指對產生犯罪起根本作用或最主要作用的原因。
2.犯罪原因。犯罪原因是指決定犯罪發生的諸多因素和過程,是引起個體犯罪行為的直接動因,對犯罪現象和行為的發生起著決定性作用。
3.犯罪條件。犯罪條件是指便利、加強、保證原因發生作用的各種現象和過程。犯罪條件制約著原因和結果的聯系。
4.相關因素。相關因素,即與犯罪有聯系的某些因素,如對犯罪分子打擊不力等,這是造成犯罪的一種可能性原因。
(三)依哲學意義標準的劃分1.犯罪的主觀原因和犯罪的客觀原因。2.犯罪的內因與犯罪的外因。3.犯罪的普遍性原因與特殊性原因。(四)依社會內容標準的劃分1.犯罪的社會原因。即引發犯罪產生與存在的社會諸因素及過程。2.犯罪的經濟原因。即引發犯罪產生與存在的經濟諸因素及過程。
3.犯罪的政治原因。即引起犯罪產生與存在的政治諸因素及過程。4.犯罪的文化原因。即引起犯罪產生與存在的文化諸因素及過程。5.犯罪的生物原因。即影響犯罪的生物、生理因素及其作用過程。6.犯罪的心理原因。即犯罪行為外化的個體內心活動的依據。7.犯罪的自然原因。即影響犯罪的自然環境因素,包括地理、氣候與時間。第五節犯罪原因體系及其結構層次
一、犯罪原因體系的科學含義所謂犯罪原因體系(或“系統”),就是由相互制約、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若干罪因或犯罪因素,以一定的結構組成的具有引發、促成犯罪產生、存在和變化的有機聯系的統一體,犯罪原因系統不是各種犯罪因素彼此聯系的靜態系統,而是各因素不斷作用與變化的動態系統。二、犯罪原因體系的內部結構、層次為了闡述與研究方便,人們把實際上是一個整體的罪因結構,依照一定的標準,劃分為不同的種類,按各自的罪因構想,排列、組合在一起,標定為罪因結構,因此呈現出許多各不相同的罪因結構假說。以下擬按三類層次描繪罪因結構。
(1)從構成犯罪原因系統的犯罪因素的性質種類來描述罪因結構。(2)從構成犯罪原因系統的犯罪因素對犯罪結果的作用等級來描述罪因結構。(3)從構成犯罪原因系統的各犯罪因素相互作用并對犯罪結果發生作用的過程來描述罪因結構。此種罪因層次結構是針對犯罪現象的時空分布層次而確立的。犯罪現象的層次是:①不同社會形態的犯罪現象層次;②不同歷史時期的犯罪現象層次;③不同區域的犯罪現象層次;④不同類型的犯罪現象層次;⑤個體的犯罪行為層次。
三、研究犯罪原因體系及結構層次的價值(一)對犯罪原因體系的認識,揭示出犯罪行為和犯罪現象形成與發展的規律,從而阻斷罪因系統各因素間的內在聯系及對犯罪行為的生成作用,預防和控制犯罪。同時,為制定預防犯罪戰略和防治犯罪的刑事政策提供決策依據。此外,也為改造罪犯進而改造人類提供理論依據。(二)對犯罪原因結構及其層次的多維透視具有重要意義:①為了揭開犯罪原因“黑箱”之謎,更好地認識犯罪形成的原因,掌握犯罪變化發展的規律,為預防犯罪服務;②為了科學地分析與認識犯罪原因體系,防止混淆不同層次的犯罪原因結構,避免過分簡單地、機械地、形而上學地研究犯罪原因體系。第十一章犯罪根源
第一節犯罪根源概述
一、犯罪根源的概念犯罪根源是犯罪學的基本問題之一。犯罪根源從整體上決定著犯罪的產生、變化和消亡。
1.犯罪根源是一定生產方式的自身矛盾。
2.從本質上看,犯罪不是個人現象,而是社會現象。
3.犯罪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在整個社會現象體系中,處于重大社會歷史現象的地位,與階級、國家和法等現行統治屬于同一邏輯層次上的現象。
二、社會主義社會的犯罪根源問題
“殘余論”不承認社會主義社會犯罪根源,實質是否定社會主義社會自身存在犯罪根源。這種觀點在理論上是錯誤的,在實踐中是有害的。從理論上看,它不符合歷史唯物論的內因是根據、外因是條件的原理。社會主義社會的犯罪現象,是社會主義社會一定歷史時期的必然產物,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題中應有之義。
三、不同社會有不同的犯罪根源生產方式的性質不同,由此而決定的社會性質也不同,犯罪根源的性質和表現當然也不同。犯罪根源是一定歷史階段生產方式的自身矛盾,這是一切犯罪根源的普遍性。但是,這一普遍性在各種不同的社會里又表現出各種特殊的情況,尤其是在性質不同的剝削社會和社會主義社會里,犯罪根源的性質和表現更是不同。第二節作為犯罪根源的生產方式與犯罪的聯系
犯罪,無論是作為群體犯罪現象還是作為個體犯罪現象,其根源都是生產方式的自身矛盾,與生產力發展的一定歷史階段、一定的生產關系相聯系。生產方式與犯罪的聯系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生產力的發展,造成統治者“依法保護下”的犯罪和貪得無厭的追逐利潤和財富的犯罪。
2.生產力的發展,造成了真正貧困和相對貧困的被統治者的犯罪。
3.階級社會的生產方式決定著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矛盾,決定著作為犯罪思想基礎的個人主義的滋生和不斷膨脹。4.從犯罪意識支配犯罪行為來看,犯罪根源是一定的生產方式。5.從行為來源于需要這種客觀實際上看,個體犯罪的根源也是一定生產方式的自身矛盾。第三節需要明確的幾個問題
一、對犯罪根源的認識只是一種理論上的抽象。二、在找到生產方式自身矛盾是犯罪根源后,要更加增強控制、減少和消滅犯罪的信心,而不要喪失信心。三、馬克思主義認為,犯罪根源于現實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四、對犯罪根源的研究要適度。第十二章犯罪的社會及環境因素:政治、經濟、文化、教育
第一節犯罪社會因素和環境
因素概述一、概念與分類
1.概念:犯罪的社會因素,是指引起犯罪發生的犯罪主體以外的社會現象。犯罪的環境因素,是指對犯罪發生起促進作用的季節、氣候、社區建筑等犯罪主體以外的因素。
2.分類:(1)按懲治與預防二元法劃分,可分為防控犯罪方面的因素和懲治犯罪方面的因素。(2)按宏觀與微觀二元法劃分,可分為宏觀因素和微觀因素。(3)按不同社會時期劃分,可分為原始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和社會主義社會的犯罪因素。其中社會主義時期的犯罪因素又可分為建國初期、計劃經濟時期和市場經濟時期的犯罪因素等。(4)按照區域劃分,可分為國內因素和國外、國際因素。二、特征與重要學說觀點的介紹(一)特征:
1.是獨立于犯罪主體之外的因素。
2.對犯罪的產生起間接作用。
3.一般不對犯罪行為的發生起決定影響。(二)重要學說:第二節犯罪的政治因素
犯罪的政治因素,是指政治活動中存在的致罪因素。這些致罪因素涉及到國家機器、政治思想和政治實踐各個方面。一、階級斗爭階級斗爭是產生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從以下兩個方面來證明:
1.犯罪的概念、本質證明了階級斗爭是產生犯罪的重要因素。
2.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的界限隨著階級斗爭形勢的變化而變化,也證明了階級斗爭是影響犯罪的重要因素。
二、政治體制的弊端政治體制的弊端是指國家管理形式、機構設置、實際措施等具體政治制度中存在缺陷而產生的弊病。1.權力缺乏制約。2.干部終身制。3.官僚主義。4.官員腐敗。三、政策失誤第三節犯罪的經濟因素犯罪的經濟因素,是指存在于經濟制度和社會生產與再生產活動中的致罪因素。本節結合我國轉型期的實際情況,從以下五個方面論述經濟因素對犯罪的影響:一、多種經濟成分的沖突二、新舊體制轉換中的真空和漏洞1.金融領域犯罪嚴重。2.假冒偽劣產品泛濫。3.偽造假發票倒賣活動嚴重。
三、分配不公
1.不同經濟成分之間分配上的差距不合理。
2.在公有制內部分配上,也形成了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差距。四、經濟發展不平衡五、商品經濟的負效應
1.以經濟利益為價值取向的經濟活動使得相當一部分人產生“拜金主義”的思想意識。
2.商品經濟的發展,繁榮了市場,但同時也扭曲了一些人的消費心理。
3.商品經濟迫使各種市場主體為生存而競爭。
4.商品經濟的生產方式要求人口、貨幣、商品的頻繁流動和疏通。第四節犯罪的文化因素一、傳統文化對犯罪的影響傳統文化對犯罪的影響是客觀存在的,它既有預防犯罪的一面,也有誘發犯罪的一面,對于這種兩面性,我們必須要有一個清醒的認識。二、西方文化對犯罪的影響三、文化沖突對犯罪的影響文化的諸種沖突,必然形成文化、倫理、價值觀的多元化趨勢。而法律卻總是同一定社會正統的文化價值觀念相一致的,因此,文化價值觀念的多元化,必然導致與法律沖突的機會大大增加,意識形態中的無序狀態和非平衡因素必然會對社會治安產生消極影響。四、亞文化與犯罪亞文化是指在一個特定的社會結構中,由個體互動而產生的特定的生活處理方式及各種觀念(如信仰與價值觀)。在我國,目前存在于社會生活中的亞文化是促使一些人違法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這些人的價值觀念、行為準則與社會主文化的要求大相徑庭,為了利益,他們往往不惜對抗社會法律規范,進行各種違法犯罪活動。
五、文化市場管理松弛,為不良文化的泛濫開了方便之門在中外腐朽文化的雙重作用下,通過文化市場管理中的漏洞,社會不良文化泛濫,誘發犯罪的因素明顯增多,社會不良文化與社會丑惡現象相伴而生,成為嚴重刑事犯罪的重要誘因。第五節犯罪的教育因素教育是預防犯罪的重要環節。在我國的教育體中,學校與家庭教育中出現的問題也成為影響犯罪的最主要的因素。一、學校教育的失誤1.義務教育遠遠沒有普及。2.應試教育片面追求升學率而形成一系列不良結果。3.教育結構的單一化與缺陷。二、家庭教育的失誤1.對子女關心不夠,在教育的問題上放任自流。2.過分溺愛、放縱子女。隨著計劃生育政策的推行,越來越多的獨生子女出現在我國社會的家庭之中。3.父母雙方教育意見不統一。第十三章犯罪的社會及環境因素:思想道德、法制、人口、社會變遷、環境
第一節犯罪的思想道德因素一、影響犯罪的思想因素1.個人主義、無政府主義思想。2.拜金主義思想。3.享樂主義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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