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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ICS13.100CCSW09DB50安全生產技術規范第23部分:紡織企業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IDB50/T867.23—2021 V 2規范性引用文件 3術語和定義 4一般要求 4.1原則 4.2實施 5基礎管理 5.1機構與職責 5.2方針目標 5.3安全生產責任制 5.4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5.5操作規程 5.6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5.7相關方管理 5.8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管理 5.9安全生產投入 5.10安全文化建設 5.11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 5.12風險管理 5.13隱患排查治理 5.14應急管理 5.15事故管理 5.16文檔管理 6場所環境 6.1一般要求 6.2廠房 6.3廠區環境 6.4倉庫 6.5建筑物防雷 7生產設備設施 7.1一般要求 7.2棉紡織設備 DB50/T867.23—20217.3印染及整理設備 7.4毛麻、針織、絲綢(絹)、服裝、燒毛設備 7.5非織造布設備 8特種設備 8.1總則 8.2安裝 8.3使用 8.4檢驗、檢測及維護 8.5報廢 8.6鍋爐 8.7壓力容器 8.8壓力管道 8.10起重機械 8.11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8.12氣瓶 9公用輔助用房及設備設施 9.1鍋爐房 9.2除塵系統 9.3廢水處理系統 9.4食堂 10.1用電產品的選用 10.2用電產品的安裝 10.3用電產品的使用 10.4用電產品的維修 10.5特殊場所和特殊環境用電安全的一般原則 1810.6用電的電磁兼容性(EMC) 10.7人員要求 11職業衛生 11.1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職責 11.2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辨識與申報 11.3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 11.4職業病的防護 11.5職業危害告知與警示 11.6職業病的監護 11.7職業病的診療 12.2建筑及消防設施管理 DB50/T867.23—202112.3消防檢查與隱患整改 12.4消防組織 12.5消防演練 12.6滅火救援 13危險化學品 13.1總則 13.2采購 13.3儲存 13.4使用 13.5廢棄物處理 13.6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管理 14勞動防護用品 14.1選取 14.2使用 14.3管理 15作業安全 15.1一般要求 15.2燒毛作業 15.3非織造布作業 附錄A(規范性)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評定細則及監督檢查清單 附錄B(資料性)相關引用條款 附錄C(規范性)安全隱患排查清單 166附錄D(規范性)紡織業塵毒危害及防護措施 169DB50/T867.23—2021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本文件是DB50/T867《安全生產技術規范》的第23部分。DB50/T867已經發布了以下部分:——第1部分:總則;——第2部分:通用要求;——第3部分:榨菜生產企業;——第4部分:油氣開采企業;——第5部分:黑色金屬鑄造企業;——第6部分:黑色金屬冶煉企業;——第7部分:黑色金屬壓延加工企業;——第8部分:煙草企業;——第9部分:醫藥制造企業;——第10部分:水利施工企業;——第11部分:殯葬服務機構;——第12部分:家具制造企業;——第13部分:通信設備、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制造企業;——第14部分:星級飯店;——第15部分: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第16部分:養老機構;——第17部分:木材加工企業;——第18部分:飲料制造企業。本文件由重慶市應急管理局提出。本文件由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歸口。本文件起草單位:重慶市紡織服裝聯合會、重慶舒夢紡織品有限公司、重慶三五三三印染服裝總廠有限公司、重慶段氏服飾實業有限公司、重慶三峽技術紡織有限公司、犇鑫服飾(重慶)股份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陳尚福、曾躍兵、張光先、杜德平、劉青云、段渝、楊智森、趙克榮。DB50/T867.23—2021V安全生產是永恒的主題,是一切工作的基礎,它關系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關系改革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搞好安全生產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是維護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重要體現。所以,搞好安全生產是取得經濟效益的必要條件。充分運用標準化工具,制定合理的安全生產“標尺”(即安全生產標準),推行標準化作業,并用相應的“標尺”檢查監督生產現場,達到規范現場作業行為目的,對降低安全事故發生率、減少生產經營中因安全事故產生的財產損失、人員傷亡具有重大意義。DB50/T867《安全生產技術規范》系列地方標準旨在結合重慶市各行業的安全生產經營現狀,確定各典型行業的安全生產要求,擬由以下幾個部分構成:——第1部分:總則。目的在于確立我市安全生產經營需要遵守的總體原則和總體要求。——第2部分:通用要求。目的在于圍繞安全生產經營的影響因素,梳理安全生產經營領域較通用的、常規的安全技術要求。——第n部分:各行業安全生產技術要求。目的在于結合各行業的實際情況和自身特點,編制更具操作性和適用性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術要求。其中第1部分和第2部分提出了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的最基本和通用的要求、原則,在整個標準體系中起統領的作用,是整個標準體系的頂層設計,是其他行業安全生產規范的基礎,各行業技術規范應遵循《總則》和《通用要求》中規定的一般要求,并在其基礎上,結合各行業特點再進一步細化。DB50/T867旨在通過梳理安全生產經營技術要求,規范企業的安全行為,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使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實現規范化、標準化,提高企業的安全素質,將安全工作的重點放在一線,將安全生產的關口前移,最終能夠促進源頭管理的目的。DB50/T867.23—20211安全生產技術規范第23部分:紡織企業本文件規定了紡織企業安全生產的一般要求、基礎管理、場所環境、生產工藝設備設施、特種設備、公用輔助用房及設備設施、用電、職業衛生、消防、危險化學品、勞動防護用品、作業安全等內容。本文件適用于紡織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2893-2008安全色GB2894-2017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13495.1-2015消防安全標志第1部分標志GB17914-2013易燃易爆性商品儲存養護技術條件GB17915-2013腐蝕性商品儲存養護技術條件GB17916-2013毒害性商品儲存養護技術條件GB18218-2018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25201-2010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T28264-2017起重機械安全監控管理系統GB/T29639-2020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33942-2017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39800.1-2020個體防護裝備配備規范第1部分:總則GB50016-2014(2018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1-2020鍋爐房設計標準GB50053-20132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GB50084-2017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477-2017紡織工業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設計標準GB50565-2010紡織工程設定防火規范AQAQAQ3047-20137002-20077003-2007化學品作業場所安全警示標志規范紡織工業企業安全管理規范棉紡織企業安全生產規程AQ/TAQ/TAQ/T9004-20089007-20199009-2015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導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基本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評估規范DL408-1991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TSG03-2015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導則TSG08-2017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DB50/T867.23—20212TSG11-2020鍋爐安全技術規程TSG23-2021氣瓶安全技術規程TSGZ0002-2009特種設備信息化工作管理規則XF654-2006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XF1131-2014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則DB50/T867.2-2018安全生產技術規范第2部分:通用要求GBZ1-2010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2.1-2019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2.2-2007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98-2020放射工作人員健康要求及監護規范GBZ158-2003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88-2014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T203-2007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規范3術語和定義本文件沒有需要界定的術語和定義。4一般要求4.1原則4.1.1企業應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包括: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等主要負責人的全面責任、管理負責人的管理責任、技術負責人的技術責任。4.1.2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應按照安全生產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本文件的要求,建立符合的管理流程或體系,保持設備設施的安全性。4.1.3安全生產應采用PDCA(計劃、執行、檢查、處置)的動態循環、持續改進的管理流程。4.1.4安全生產管理,應體現“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原則,通過有效的交流和溝通,落實具體責任,從細節上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發生。4.2實施4.2.1企業應遵照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重慶市人民政府已頒布的淘汰設備和工藝目錄清單,淘汰安全性落后的設備和工藝。4.2.2企業應按照本文件的要求,檢查和消除安全生產風險隱患并驗收達標,保證安全生產目標的實4.2.3安全生產監督可按照本文件附錄A的要求,實施安全檢查。4.2.4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達標應符合DB50/T867.2-2018第13章及相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可按照本文件附錄A的要求執行。4.2.5為了便于實施本文件所引用的標準,相關引用條款參見附錄B。5基礎管理5.1機構與職責DB50/T867.23—202135.1.1企業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下的,應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5.1.2各基層單位和部門應按照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的要求明確職責。5.1.3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熟悉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安全知識,了解本單位生產設施設備、特種設備、防護用品等方面的安全狀況,且通過安全生產知識考核。5.2方針目標5.2.1應制定文件化的安全生產方針和以控制生產安全事故率和職業病發生率為指標的年度安全生產5.2.2安全生產目標制定宜結合下列內容:a)零死亡;b)負傷率。5.2.3應根據各部門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面臨事故風險的程度,綜合設計年度安全生產目標。5.3安全生產責任制5.3.1企業應按照責、權、利統一的原則,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并加強監督考核。安全生產責任的內容和大小應與各生產性質和崗位性質相適應。5.3.2企業應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目標,逐級簽訂年度安全生產責任書。5.3.3安全生產職責應每年審核,適時更新,并保存記錄。5.4安全生產規章制度5.4.1企業應制定并實施與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法律、法規、標準相一致的制度文件;制度文件應明確各部門在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管理方面的部門職責,并有落實措施。5.4.2企業應將貫徹和實施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法律、法規和標準的情況,及時通報給相關方,并要求與經營有關的相關方落實安全生產責任。5.4.3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內容:——目標管理;——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承諾;——安全生產投入;——安全生產信息化;——四新(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設施)管理;——文件、記錄和檔案管理;——安全風險管理、隱患排查治理;——職業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訓;——班組安全活動;——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管理;——設備設施管理;——施工和檢維修安全管理;——危險物品管理;——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安全警示標志管理;DB50/T867.23—20214——安全預測預警;——安全生產獎懲管理;——相關方安全管理;——變更管理;——個體防護用品管理;——應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生產報告;——績效評定管理。5.4.4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經批準實施,現行有效版本應發放至相關崗位的從業人員。5.4.5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執行記錄應有一定的有效期。5.4.6企業應每年至少評估一次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適宜性、有效性和執行情況。5.4.7企業應根據評估結果、安全檢查情況、自評結果、評審情況、事故情況等,及時修訂安全生產規章制度。5.5操作規程5.5.1從業人數20人及以下的企業應根據工藝流程制定可行的崗位作業規程,明確安全風險、注意事項等內容。5.5.2從業人數20人以上的企業應根據投入使用設備情況,制定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操作規程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a)適用范圍;b)崗位存在的主要危險源及控制要求;c)設備使用方法或作業程序;d)個體防護要求及嚴禁事項;e)緊急情漢現場處置措施。5.5.3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應經批準實施,現行有效版本應發放至相關崗位的從業人員。5.5.4企業有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設施投入使用,應組織制定新的安全生產操作規程。5.6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5.6.1教育和培訓管理5.6.1.1企業應制定和實施年度安全生產培訓教育計劃。5.6.1.2企業應根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教育和引導從業人員掌握崗位安全生產知識以及相關要求,遵守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增強從業人員對安全事故的預防和自救互救的能力。5.6.1.3培訓內容應包括: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本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應急預案;本行業危險有害因素、職業病危害因素;安全設備設施、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應對措施;典型事故案例等。5.6.1.4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詳細記錄培訓教育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建立記錄檔案。5.6.1.5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定期檢查生產班組的安全教育活動,月度安全教育活動時間不應少于2學時。5.6.2從業人員教育和培訓5.6.2.1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初次培訓不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不少于12學時。DB50/T867.23—202155.6.2.2從業人員(普通員工)完成安全基礎知識和相關的安全操作規程的培訓后,應經考核合格后上崗,每年至少還應接受一次再培訓。5.6.2.3從事特種作業、特種設備作業的人員和其他特殊崗位人員應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并按期參加復訓和復審。5.6.2.4從業人員在本企業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6個月以上重新上崗時,應重新接受部門(車間)和基層(班組)的安全培訓。5.6.2.5企業應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或者轉崗導致從業人員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變化時,應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職業衛生培訓。5.6.2.6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檔案應包括培訓記錄表、培訓簽到表、培訓試卷等有關書面材料和圖片資料。5.6.3相關方人員相關方及臨時外來人員進入作業現場前,企業應對其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并保存記錄。主要內容宜包括:外來人員有關安全規定、可能接觸到的危險因素、作業安全風險分析及安全控制措施、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應急知識等。5.7相關方管理5.7.1企業應建立有關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的管理制度。5.7.2企業不應將工程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5.7.3企業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5.7.4根據相關方提供的服務作業性質和行為定期識別服務行為風險,采取行之有效的風險控制措施,并對其安全績效進行監測。5.7.5工程項目發包企業應統一協調管理同一作業區域內的多個相關方的交叉作業。5.7.6相關方及相關方委派人員應遵守本企業相關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配備、使用防護用品。5.8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管理5.8.1應確保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安全設施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根據相關要求,編制相應的安全條件論證報告或安全預評價報告或安全驗收評價報告。5.8.2安全設施設計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5.8.3企業應確保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根據相關要求,編制相應的職業病防護預評價報告、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5.8.4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5.9安全生產投入5.9.1應建立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制度,按照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并建立使用臺賬。5.9.2安全生產費用應按計劃預算使用,并專款專用。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對各類費用使用情況進行協調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主管領導協調解決。5.9.3應按照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5.10安全文化建設5.10.1宜依據按照AQ/T9004-2008開展安全文化建設。5.10.2宜將安全文化理念教育、安全氛圍營造、員工安全行為培育等納入單位教育培訓計劃并實施。DB50/T867.23—202165.10.3宜采取多種形式促進單位的安全文化建設,如宣傳標語、圖片等。5.11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開展安全生產電子臺賬管理、重大危險源監控、職業病危害防治、應急管理、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自查自報、安全生產預測預警等信息系統的建設。5.12風險管理5.12.1企業應組織從業人員針對所從事的服務定期進行危險源辨識,建立危險源清單。5.12.2應對所存在的危險源,進行風險分析評估,并以消除、取代、工程控制、標識、警告和(或)管理控制、個體防護用品的順序制定風險控制措施。5.12.3風險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技術措施(設計、建設、運行、維護、檢查、檢驗、檢測等)和組織措施(職責明確、人員培訓、作業要求等);防護措施(防護用品配置、佩戴);管理措施(制定目標和方案、文件制度、操作規程、應急預案、持證上崗等)。5.12.4涉及設備設施、服務活動、服務環境、現場管理等發生變動時,應根據變更后的風險更新原有的風險辨識、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措施資料。5.12.5應根據變更后增加或修改的安全措施,更新相關文件,包括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應急預5.13隱患排查治理5.13.1隱患排查5.13.1.1應結合自身危險源情況,按照附錄C制定各崗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清單。事故隱患排查應覆蓋其所有的服務場所、設備設施、人員和相關的經營活動。5.13.1.2應按照安全檢查計劃的安排,開展綜合安全檢查。5.13.1.3參考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存在事故隱患應作好相關記錄。5.13.1.4事故隱患檢查的范圍應包括所有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場所、人員、設備、設施、管理及活動,包括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服務范圍。5.13.2隱患治理5.13.2.1應對安全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進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制定隱患治理方案,方案內容應包括:目標和任務、方法和措施、經費和物資、機構和人員、時限和要求等。隱患治理應采取包括技術和管理等控制措施。重大事故隱患應采取防范監控措施并制定應急處置方案。5.13.2.2應對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實施過程進行跟蹤、核查,事故隱患治理工作應按計劃和規定的要求在限定期限內完成。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5.13.2.3事故隱患治理完成后,應對治理方案進行效果驗收,并重新進行相關風險評估。5.13.3信息通報和記錄5.13.3.1應每月向從業人員通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前,應向從業人員公示事故隱患所在位置、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和應急措施等信息。5.13.3.2應如實記錄事故隱患的排查時間、所屬類型、所在位置、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治理措施及整改情況等內容。5.14應急管理5.14.1應急組織與人員DB50/T867.23—202175.14.1.1應按“統一指揮、職責明確、運轉有序、反應迅速、處置有力”的原則建立本單位自然災害(地震、防汛等)、安全生產緊急情況和應急救援體系,建立應急救援領導機構。5.14.1.2應根據提供的紡織生產活動中可能發生的緊急情況或事故搶險要求,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下的企業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隊伍,但應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并與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5.14.1.3應急救援隊伍的應急救援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技能、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應急救援隊伍建立單位或者兼職應急救援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培訓;應急救援人員經培訓合格后,方可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應急救援隊伍應定期組織訓練。5.14.2應急資源企業應根據實際需求,配備應急設施和裝備,儲備應急物資,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并建立使用狀況臺賬,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5.14.3應急預案5.14.3.1應根據本企業組織管理體系、生產規模、危險源的性質以及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確定應急預案體系。事故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企業可只編寫現場處置方案。重點崗位應設置崗位應急處置卡,并便于攜帶。5.14.3.2企業進行本單位危險源辨識和應急資源情況調查后,按照GB/T29639-2020的規定,組織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5.14.3.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內容應包括:應急組織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應急響應、處置措施等內容,體現簡明化、實戰化、專業化和應急處置卡的特點和要求,并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備案。5.14.3.4企業應根據應急救援組織人員變化、工藝設備變化和時間變化等情況,對應急預案進行定期評估,并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5.14.4應急演練5.14.4.1企業應對應急法律法規、應急預案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逃生技能等應急常識進行宣傳和培訓,對應急救援和管理人員進行專業培訓,提高其應急專業技能。5.14.4.2應急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師資、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等情況應如實記入企業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5.14.4.3應按照AQ/T9007-2019的要求,每年至少組織1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1次現場處置方案的演練。每三年應實現對本單位所有專項應急預案演練的全覆蓋。5.14.4.4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5.14.4.5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按照AQ/T9007一2019和AQ/T9009一2015的規定對演練進行總結和評估,分析存在的問題,并根據評估結果,修訂、完善應急預案,改進應急管理工作。5.14.5應急響應5.14.5.1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緊急情況時,事發源的現場人員應停止作業或者采取臨時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現場,并報告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對于采取的臨時應急措施未能有效控制事態的突發事故,應立即啟動相應的有效應急救援預案。5.14.5.2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應組織施救遇險人員,控制危險源、封鎖危險場所,組織人員及時、有序撤離。5.15事故管理5.15.1報告5.15.1.1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主要負責人應立即組織應急救援并在1小時內向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報告情況,并在要求的時間內形成書面報告。DB50/T867.23—202185.15.1.2書面報告包括以下內容:a)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單位、傷亡情況;b)事件的簡要經過;c)事件的初步原因;d)事件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e)事件報告單位或報告人員及聯絡方式。5.15.1.3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5.15.1.4應嚴格遵照突發事件信息發布規定和程序對外發布,企業及其工作人員不應擅自對外發布消息。同時,對內應當向員工發布簡要信息和應對防范措施等。5.15.2調查和處理5.15.2.1應積極配合做好事件的調查工作,應包括以下內容:a)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有關證據和資料,以及事故的直接原因、間接原因和事故責任等內容;b)防止事故再次發生的整改措施;c)建立事故檔案,事故檔案包括事故時間、事故類別、傷亡人數、損失大小、事故經過、救援過程、事故教訓、調查處理“四不放過”等內容。5.15.2.2做好傷亡人員救治、家屬接待安撫、協調事故賠償、保險理賠、補充應急物資等善后工作。5.16文檔管理5.16.1記錄管理5.16.1.1企業應明確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編制、評審、發布、使用、修訂以及文件和記錄管理的職責、程序和要求。5.16.1.2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過程與結果的記錄,并建立和保存有關記錄的電子檔案,支持查詢和檢索。5.16.2檔案管理5.16.2.1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技術檔案、安全生產培訓檔案等,包括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5.16.2.2檔案內容應包含設備設施、安全教育培訓、職業衛生、事故應急、安全技術管理、風險管理、重大危險源、項目“三同時”等方面。5.16.2.3安全記錄檔案應包含但不限于安全生產過程、事件、活動、檢查的下列內容:a)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b)上級主管部門安全生產文件、批復文、領導指示材料及會議資料等;c)安全生產文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會議記錄材料、安全學習資料、領導指示材料等;d)安全生產工作計劃、總結、報告等;e)各種安全活動記錄、安全管理臺賬、事故報告、安全通報等;f)安全設施檢測、校驗報告、記錄等;g)安全、職業衛生評價報告。6場所環境6.1一般要求DB50/T867.23—202196.1.1企業的選址應符合當地政府的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并且應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6.1.2企業的規劃、布局、設計應符合以下要求:a)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撲救場地符合緊急疏散、救援要求;b)滅火器應按照GB50565-2010要求配置,消防設施應按GB50016-2014要求設置;c)場所平面布置圖、安全警示標識、消防安全標識等應當張貼明顯、保持完好。6.1.3企業的室外作業場地的照明系統應符合GB50477-2017的相關要求。6.1.4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企業的工作場所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a)生產布局合理,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b)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工作場所不得住人;c)有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相適應的有效防護設施;d)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不超過GBZ2.1-2019、GBZ2.2-2007規定的限制;e)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f)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從業人員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g)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其他規定。6.1.5應根據實際情況,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并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對損壞、破損等標識按照規定進行更換或修復。6.1.6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a)警示標志的安全色和安全標志應分別符合GB2893-2008、GB2894-2017的要求,消防安全標志應符合GB13495.1-2015的規定,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應符合9.2e)的要求。b)安全警示標志應醒目,無其他物體遮擋;c)安全警示標志應固定牢固,不應破損、變形、褪色。6.2廠房6.2.1甲、乙、丙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其他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6.2.2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不應使用燃燒性能等級低于A級的彩鋼板。6.2.3在設有車間或倉庫的建筑物內不應設置員工宿舍。6.2.4廠房的防火間距、安全出口、疏散門設置應符合GB50016-2014中3.4的規定。6.2.5廠房內疏散通道的設置應符合GB50016-2014中3.7、3.8和XF654-2006中7.5的規定。6.2.6采用油性涂層工藝的車間、氣相整理車間應采用防火墻分隔為獨立工段,涂層車間的溶劑調配間與相鄰車間應采用抗爆墻分隔,并應靠外墻布置,對外應有泄爆的門窗或輕型泄爆屋面。6.3廠區環境6.3.1廠區內應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如:禁止吸煙、限速、限高等。6.3.2廠區內的消防車道應符合GB50016-2014中7.1.3規定。6.4倉庫6.4.1甲、乙、丙類倉庫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6.4.2甲類倉庫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等作業場所的防火距離不應小于30m,乙類、丙類倉庫與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間距應符合GB50016-2014中3.5.1的規定。6.4.3倉庫安全出口的設置應符合GB50016-2014中3.8.2的規定。6.4.4倉庫的疏散門應采用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倉庫首層靠墻的外側可采用推拉門或卷簾門。6.4.5倉庫內儲存物品應分類、分堆、限額存放,主通道的寬度不應小于2m,每個堆垛的面積不應大于150m2,物品堆放應符合XF1131-2014中6.8的規定、6.4.6棉花儲存場所管理的規定應符合XF1131-2014中13章的規定。6.4.7倉庫內需要設置貨架時,貨架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制作。6.4.8倉庫內車輛和電氣裝置的使用應符合XF1131-2014中第7、8章的規定。6.4.9倉庫內不應使用明火,并應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禁止使用明火等安全警示標志。DB50/T867.23—20216.5建筑物防雷設置防雷與接地系統。甲、乙類建筑物的防雷裝置應半年檢測一次,其他類建筑物應每年檢測一次,并應檢測合格。7生產設備設施7.1一般要求7.1.1設備設施建設7.1.1.1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應按照本文件5.8的要求實行“三同時”管理。7.1.1.2所采購設備應質量檢驗合格,出廠文件、標識齊全。符合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7.1.1.3不應采購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已經報廢的和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7.1.1.4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職業病危害評價,嚴格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管理程序。7.1.1.5應執行設備采購、到貨驗收制度,購置、使用設計符合要求、質量合格的設備。設備安裝后企業應進行驗收,并對相關過程及結果進行記錄。7.1.1.6設備設施外露的運動傳遞部件等危險部位應設有完好有效的安全防護裝置,并設置安全警示標志。7.1.1.7機械打手(傳動)部位和軋點的進口處應設有安全防護裝置,且具有機械或電氣聯鎖措施。7.1.1.8設備設施的安全聯鎖、快停和急停等安全裝置應正常有效,電氣裝置、電氣聯鎖裝置、電氣限位裝置應安裝牢固。7.1.1.9存在有毒有害氣體或液體泄漏的設備設施應安裝報警裝置,且正常有效。7.1.1.10設備設施使用的壓力表、安全閥等安全附件,應定期進行計量檢定和安全檢定,檢定合格后方可使用。7.1.1.11高處作業時,應在設備上或作業區域配置平臺、防墜落欄桿、安全圈及防護板等。搭設的平臺、鋼梯、欄桿、走板、腳手架以及登高使用的梯子等應堅固且防滑。7.1.1.12設備設施及周邊環境應保持清潔,不應有積塵、雜物等。7.1.2設備設施運行7.1.2.1在使用過程中,生產設備不應排放超過有關標準規定的有害物質。7.1.2.2應按照設施設備的操作說明和功能正確使用設施設備。7.1.2.3生產設施設備應有明顯的狀態標識,標明設施設備當前的使用狀態;有較大危險因素的有關設施、設備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7.1.2.4設備外露的、且距操作者站立平面不大于2m的旋轉部件,應設置防護罩(門)、網或防護欄,防護網、罩等應安裝牢固,無明顯的銹蝕或變形。7.1.2.5急停開關完好有效,周邊無障礙物。7.1.2.6安全聯鎖裝置完好有效,不應人為變動、破壞或拆卸安全聯鎖裝置。7.1.2.7安全生產設施設備不應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確因檢維修拆除的,應采取臨時安全措施,檢維修更完畢后應立即復原。7.1.2.8企業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對設備能量和危險有害物質進行屏蔽或隔離。7.1.3設備設施維護保養DB50/T867.23—20217.1.3.1應對生產設施設備進行定期維護保養,定期檢測、檢修、更換,做好維護、保養、檢測記錄,保持安全防護性能良好。7.1.3.2專業的設施設備應由專業人員進行維修保養。7.1.4設備設施檢修維修7.1.4.1應建立設備設施檢維修管理制度,制定綜合檢維修計劃,明確檢維修方案、檢維修人員、安全措施、檢維修質量、檢維修進度,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設備設施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完整準確,存檔備查。7.1.4.2檢維修方案應包含作業安全風險分析、控制措施、應急處置措施及安全驗收標準。7.1.4.3檢維修過程中應執行安全控制措施,隔離能量和危險物質,并進行監督檢查,檢維修后應進行安全確認。7.1.4.4作業過程中涉及特殊作業的,應辦理作業票證,作業票證應放置在作業現場,作業現場還應配置必要的應急措施和監護人員。7.1.4.5作業后應清理作業現場,對作業中產生的廢棄物進行分類處理。7.1.4.6檢維修后應由有關人員簽字。7.1.5設備設施報廢7.1.5.1應建立生產設施設備報廢管理制度。7.1.5.2設施設備未批準報廢前,不應隨意拆卸、挪用其零部件和自行報廢處理。7.1.5.3設施設備的報廢應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拆除作業前應進行危險識別、有害因素辨識,制定詳盡的拆除計劃或方案,并在現場或設置明顯的報廢標志。7.2棉紡織設備7.2.1棉紡織設備安全技術要求應符合AQ7002-2007中第11.1、11.2.1和AQ7003-2007中第5章的的規定。7.2.2棉紡廠開清棉和廢棉處理的輸送管道系統中應安裝探除器。7.2.3抓棉(毛)機和輸棉(毛)管道內應安裝金屬探測排除裝置。7.3印染及整理設備7.3.1印染及整理設備安全技術要求應符合AQ7002-2007中11.2.2的規定。7.3.2涂層設備設施應符合下列要求:a)涂層機導熱油管應有保溫層,平臺、樓梯應有護欄和防滑措施;b)涂層機、攪拌機、研磨機、脫泡機等設備應有防靜電接地措施;c)溶劑調配間應有機械通風系統,風機應采用防爆風機。d)在使用甲苯、二甲基甲酰胺等散發爆炸性氣體的涂層工段和涂層調配間,應設置相應的氣體濃度探測器或檢漏報警裝置。7.4毛麻、針織、絲綢(絹)、服裝、燒毛設備毛麻、針織、絲綢(絹)、服裝、燒毛設備安全技術要求應符合AQ7002-2007中11.2.4的規定。7.5非織造布設備7.5.1開包機角釘簾觀察窗及送棉口處在無安全聯鎖裝置的狀態下應設防護板(或不易破碎的有機玻璃窗)。7.5.2平面熱風爐熱軋輥、熱風籠等部位應有安全防護裝置,且完好無破損。DB50/T867.23—20218特種設備8.1總則8.1.1應按照有關規定配備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并對其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8.1.2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應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方可從事相關工作。8.1.3使用特種設備應進行自行檢測和維護保養,對國家規定實行檢驗的特種設備應及時申報并接受檢驗。8.1.4特種設備采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與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術規范未作要求、可能對安全性能有重大影響的,應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投入使用。8.1.5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預案應按照GB/T33942-2017的要求編制。8.1.6特種設備事故應按照TSG03-2015的要求進行報告和調查處理。8.2安裝8.2.1需要進行改造的高耗能特種設備,其改造設計文件應經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鑒定,方可用于改造。8.2.2在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應設置有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志及其說明。8.2.3電梯、起重機械的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應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8.2.4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和修理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安裝、改造、修理竣工后,要求施工單位在驗收后30日內移交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并及時存入安全技術檔案。8.2.5特種設備安裝使用場所及規劃,應依據國家相關規定執行。8.2.6特種設備進行改造、修理,按照規定需要變更使用登記的,應辦理變更登記,方可繼續使用。8.3使用8.3.1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購買和使用取得許可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8.3.2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8.3.3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按照TSG08-2017和TSGZ0002-2009的要求進行管理。8.3.4特種設備在使用時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置監控設備,其中,起重機械應按照GB/T28264-2017進行監控管理。8.3.5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建立崗位責任、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規程,保證特種設備安全運行。8.3.6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a)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b)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c)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d)特種設備及其附屬儀器儀表的維護保養記錄;e)特種設備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8.3.7使用特種設備的安全距離、安全防護措施以及與特種設備安全相關的建筑物、附屬設施應符合各行業標準的規定。8.3.8特種設備使用者應對擬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種設備予以封存。重新啟用封存的特種設備應經法定程序檢驗。8.4檢驗、檢測及維護DB50/T867.23—20218.4.1應按照有關規定,由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進行定期檢測、檢驗。定期檢驗標志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8.4.2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并作記錄。8.4.3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記錄。8.4.4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應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8.4.5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特種設備運行不正常時,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按照操作規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安全。8.4.6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方可繼續使用。8.5報廢8.5.1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應對其進行報廢,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該特種設備的使用功能,并向相關部門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8.5.2規定報廢條件以外的特種設備,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可以繼續使用的,應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通過檢驗或者安全評估,并辦理使用登記證書變更,方可繼續使用。允許繼續使用的,應按照8.4的要求進行維護保養。8.5.3拆除特種設備前,應進行危險識別、有害因素辨識,制定詳盡的拆除計劃或方案,并在現場或設置明顯的報廢標志。8.6鍋爐8.6.1鍋爐應符合TSG11-2020的技術要求。8.6.2除無法懸掛或者固定外,鍋爐使用企業應將使用登記證懸掛在鍋爐房內,并在鍋爐的明顯部位噴涂使用登記證號碼。8.6.3安全閥外觀完好,經過校驗后,應加鎖或者鉛封,且應保持鉛封完好;做好定期校驗和排放試驗。8.6.4壓力表外觀完好,壓力表校驗合格后,保持鉛封完好。8.6.5安置在多層或者高層建筑物內的鍋爐,燃料供應管路應當采用無縫鋼管,用氣體作燃料時,應有燃氣檢漏報警裝置。8.6.6水位表應符合下列要求:a)水位表應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顯標志;b)玻璃管式水位表應有防護裝置,并且不應妨礙觀察真實水位;c)水位表應有放水閥門和接到安全地點的放水管;d)水位表應安裝在便于觀察的地方,水位表距離操作地面高于6m時,應加裝遠程水位測量裝置或者水位視頻監視系統。8.6.7在鍋爐相應部位應裝設溫度測點。8.6.8鍋爐的安全保護裝置基本要求:a)蒸汽鍋爐應當裝設高、低水位報警和低水位聯鎖保護裝置,保護裝置最遲應在最低安全水位時動作,無鍋筒(殼)并且有可靠壁溫聯鎖保護裝置的工業鍋爐除外;b)額定蒸發量大于或等于2t/h的鍋爐,應當裝設蒸汽超壓報警和聯鎖保護裝置,超壓聯鎖保護裝置動作整定值應當低于安全閥較低整定壓力值;c)鍋爐的過熱器和再熱器,應根據機組運行方式、自控條件和過熱器、再熱器設計結構,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防比金屬壁超溫;再熱蒸汽系統應設置事故噴水裝置,并且能自動投入使用;d)安置在多層或者高層建筑物內的鍋爐,蒸汽鍋爐應當配備超壓聯鎖保護裝置,熱水鍋爐應當配備超溫聯鎖保護裝置;e)B級承壓熱水鍋爐及額定熱功率大于或者等于7MW的C級承壓熱水鍋爐,應裝設超溫報警裝置和聯鎖保護裝置。層燃鍋爐應裝設當鍋爐的壓力降低到會發生汽化或者水溫超過了規定值以及循環水泵突然停止運轉時,能夠自動切斷鼓風、引風的裝置;f)對于有分汽缸的蒸汽鍋爐,分汽缸底部應裝設疏水器,應根據蒸汽設備或蒸汽管道的冷凝水量選用疏水器規格,且疏水器應裝上旁路水閥門。8.7壓力容器8.7.1一般要求8.7.1.1除無法懸掛或者固定外,壓力容器使用企業應將使用登記證懸掛或者固定在壓力容器本體上,并在壓力容器的明顯部位噴涂使用登記證號碼。8.7.1.2現場檢修記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內容應與現場實際情況符合。8.7.2固定式壓力容器8.7.2.1校驗合格的安全閥應加裝有鉛封,且應保持鉛封完好。8.7.2.2壓力表在刻度盤上應劃出指示工作壓力的紅線。壓力表校驗合格后,保持鉛封完好。8.7.3移動式壓力容器8.7.3.1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介質應與銘牌和使用登記資料相符。8.7.3.2校驗合格的安全閥應加裝鉛封,且應保持鉛封完好。8.7.3.3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企業應為操作人員或者押運員配備日常作業必需的安全防護裝備、專用工具和必要的備品、備件等,還應根據所充裝介質的危害特性隨車配備必需的應急處理器材和個人防護用品。8.7.3.4移動式壓力容器運輸車輛除隨車攜帶有關部門頒發的各種證書外,還應攜帶下列文件和資料:a)《使用登記證》及電子記錄卡;b)《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和有關管理部門的從業資格證;c)液面計指示值與液體容積對照表(或者溫度與壓力對照表);d)移動式壓力容器裝卸記錄;e)事故應急專項預案。8.8壓力管道8.8.1公用管道8.8.1.1管道穿跨越段、閥門、閥井、法蘭、凝水缸、補償器、調壓器、套管等組成件,鑄鐵管連接接口等無泄漏。8.8.1.2管道地面標志明顯、完好。8.8.1.3管道附近無建筑物占壓情況,管道無裸露情況。8.8.2工業管道8.8.2.1管道外觀完好,無銹蝕、泄漏。8.8.2.2工業管道的基本識別色應符合下列要求:DB50/T867.23—2021a)管道內物質的一般性能,分為八類,并相應規定了八種基本識別色和相應的顏色標準編號及色樣;b)工業管道的基本識別色標識方法,應從以下五種方法中選擇:1)管道全長上標識;2)在管道上以寬為150mm的色環標識;3)在管道上以長方形的識別色標牌標識;4)在管道上以帶箭頭的長方形識別色標牌標識;5)在管道上以系掛的識別色標牌標識。8.8.2.3安全閥的狀態應符合下列要求:a)在有效檢測期內,且鉛封完好;b)閥芯和閥座密封面完好;c)導向零件、調節圈無銹蝕;d)閥芯與閥座工作正常,彈簧無腐蝕、生銹。8.8.2.4對爆炸、火災危險場所內可能產生靜電危險的管道系統,均應采取靜電接地措施。8.9電梯8.9.1一般要求8.9.1.1電梯的運營企業應將電梯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易于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8.9.1.2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能夠隨時與企業的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值班人員實現有效聯系。8.9.1.3在電梯顯著位置標明使用管理單位名稱、應急救援電話和維保單位名稱及其急修、投訴電話。8.9.1.4采用司機操作的電梯,應當由持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操作。8.9.2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液壓電梯8.9.2.1機房通道門的寬度不應小于0.6m,高度不應小于2.0m(2022年7月1日前安裝投用的電梯其機房通道門高度不應小于1.8m),并且門不應向房內開啟。門應裝有帶鑰匙的鎖,并且可以從機房內不用鑰匙打開。門外側應標明“電梯機器——危險未經許可嚴禁入內”,或者有其他類似警示標志。8.9.2.2機房(機器設備問)應當專用,不應用于電梯以外的其他用途。8.9.2.3機房內應有消防設施。8.9.2.4在機房內應設有清晰的應急救援程序。8.9.2.5轎廂內應設置銘牌,標明額定載重量及乘客人數(載貨電梯只標載重量)、制造廠名稱或商標;改造后的電梯,銘牌上應標明額定載重量及乘客人數(載貨電梯只標定載重量)、改造單位名稱、改造竣工日期等。8.9.3雜物電梯8.9.3.1機房應當專用,不應用于雜物電梯以外的其他用途。8.9.3.2雜物電梯的機房門外側應標明“電梯機器——危險未經許可嚴禁入內”,或者有其他類似警示標志。8.9.3.3轎廂內應當設置銘牌,標明制造廠名稱或者商標;改造后的雜物電梯,銘牌上應標明改造單位名稱、改造竣工日期等。DB50/T867.23—20218.9.3.4每個層門或者其附近位置,應標示雜物電梯的額定載重量和“禁止進入轎廂”字樣或相應的符號。8.10起重機械8.10.1使用企業應將《使用登記證》置存于下列位置:a)有司機室的置于司機室內的顯著位置;b)無司機室的存入使用單位的安全技術檔案。8.10.2吊具索具應符合下列要求:a)自制、改造、修復和新購置的吊具與索具,應在空載運行試驗合格的基礎上按規定試驗載荷試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b)購置的吊具索具應是具備安全認可資質的合格產品;c)使用單位應對吊具索具進行日常保養、維修、檢查和檢驗,吊具索具應定置擺放,且有明顯的載荷標識;所有資料應存檔。8.10.3每臺起重機械應備有一個或多個可從操作控制站操作的緊急停止開關,當有緊急情況時,應能夠停止所有運動的驅動機構。緊急停止開關動作時不應切斷可能造成物品墜落的動力回路(如電磁盤、氣動吸持裝置)。緊急停止開關應為紅色,并且小能自動復位。需要時,緊急停止開關還可另外設置在其他部位。8.10.4起升機構均應裝設起升高度限位器。8.10.5起重機和起重小車(懸掛型電葫蘆運行小車除外),應在每個運行方向裝設運行行程限位器。8.10.6對于室外作業的高大起重機應安裝風速儀,風速儀應安裝在起重機上部迎風處。8.10.7在露天工作的起重機上的電氣設備應采取防雨措施。8.10.8應在起重機的合適位置或者工作區域設有明顯可見的文字安全警示標志,如“起升物品下方嚴禁站人”、“臂架下方嚴禁停留”、“作業半徑內注意安全”,“未經許可不得入內”等。在起重機的危險部位,應有安全標志和危險圖形符號。8.11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8.11.1車輛應在產品標牌上標明產品名稱、型號、制造日期或產品編號、制造商名稱及制造國。8.11.2現場檢修記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內容應與現場實際情況符合。8.11.3叉車還應符合下列要求:a)門架前傾自鎖裝置應完好、有效;b)貨叉不應有裂紋,貨叉定位銷應齊全完整;c)屬具在叉架上的固定應可靠,不應橫向滑移和脫落。8.12氣瓶企業所使用的氣瓶應符合TSG23-2021的要求。9公用輔助用房及設備設施9.1鍋爐房9.1.1燃油或燃氣鍋爐房的耐火等級應符合GB50016-2014中3.2.5和GB50041-2020中15.1的規定。9.1.2鍋爐房出入口的設置應符合GB50041-2020中4.3.7的規定。9.1.3燃氣、燃油鍋爐房還應符合下列要求:DB50/T867.23—2021a)燃油、燃氣鍋爐后的煙道上,應裝設防爆門;b)室內油箱的設置應符合GB50041-2020中第6章的規定;c)點火用的液化氣罐應存放在專用房間內,不應存放在鍋爐間。氣罐的總容積應小于1m3;d)鍋爐間、燃氣調壓間、燃油泵房等有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的電氣設施應符合防爆要求;e)燃氣鍋爐房應安裝燃氣泄漏報警裝置,定期檢定校準,并記錄歸檔。9.2除塵系統9.2.1除塵系統的防爆應符合下列要求:a)應采用負壓方式收集粉塵;b)應設防靜電直接接地設施;c)與進、出風管及卸灰裝置的連接應采用焊接;如采用法蘭連接,應用導線跨接;d)應采取抑爆或泄爆措施。9.2.2企業應建立清掃粉塵制度,每班對作業現場全面規范清理。9.3廢水處理系統廢水處理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a)敞開集水池應設置欄桿;b)產生腐蝕性氣體或有害氣體的廢水設施,應采取防腐和安全防護措施;c)高架處理建(構)筑物應設置避雷裝置。9.4食堂9.4.1炊事機械電源線路應敷設在無泡浸、無高溫和無壓砸的沿墻壁面。9.4.2炊事機械電源控制開關應單機單設,且使用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大于30mA的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對于受煙塵、霧水等因素影響較大的控制開關應有防護裝置。9.4.3灶臺照明應使用防潮燈。9.4.4凡有用氣管道和用氣設備的場所(含用餐場所、瓶組氣化間、用氣設備房間等),均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器,且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應安裝在有人值守的房間內。10.1用電產品的選用應選用不會對人身、財產等產生傷害的用電產品。10.2用電產品的安裝10.2.1用電產品10.2.1.1用電產品的安裝應符合相應產品標準的規定。其中,變壓器的安裝要求、固定遮欄高度要求、運行要求、通風要求、安全警示標志等應符合GB50053-2013和DL408-1991的規定,高低壓配電裝置布置、安全凈距、通道與圍欄、操作和維護通道、母排、相序、接點、安全運行、通風裝置等應符合GB50053-2013和DL408-1991的規定。10.2.1.2發電機設備應符合下列要求:a)發電機設備銘牌應完好、清晰;b)絕緣、接地故障保護等保護裝置應完好、可靠,外露的帶電部位及其他危險部位應有防護罩等遮欄與安全警示標志;DB50/T867.23—2021c)移動式發電機,使用前應將底架停放在平穩的基礎上并進行固定,設置臨時安全警示護欄,運轉時不應移動。10.2.1.3用戶應按照制造商要求的使用環境條件進行安裝用電產品,如果不能滿足制造商的環境要求,應該采取附加的安裝措施。10.2.1.4一般條件下,用電產品的周圍應留有足夠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間,且不應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10.2.1.5安全用具和防護用品實物上應張貼定期檢驗合格標志。10.2.2電氣線路10.2.2.1電氣線路應具有足夠的絕緣強度、機械強度和導電能力,其安裝應符合相應產品標準的規定。10.2.2.2在滿足條件的低壓系統上,應在電路采用剩余電流保護器進行保護,并且保護應具有選擇性。10.2.2.3保護接地線應采用焊接、壓接、螺栓聯結或其他可靠方法聯結,不應纏繞或掛鉤。電纜線中的綠/黃雙色線在任何情況只能用作保護接地線。10.2.3插頭插座10.2.3.1插頭插座的安裝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規定。10.2.3.2插拔插頭時,應保證電氣設備和電氣裝置處于非工作狀態,同時人體不應觸及插頭的導電極,并避免對電源線施加外力。10.2.3.3插頭與插座應按規定正確接線,插座的保護接地極在任何情況下都應單獨與保護接地線可靠連接,不應在插頭(座)內將保護接地極與工作中性線連接在一起。10.3用電產品的使用10.3.1應正確選用用電產品的規格型式、容量和保護方式(如過載保護等),不應擅自更改用電產品的結構、原有配置的電氣線路以及保護裝置的整定值和保護元件的規格等。10.3.2選擇用電產品,應確認其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書規定的環境要求和使用條件,并根據產品使用說明書的描述,了解使用時可能出現的危險及應采取的預防措施。用電產品檢修后重新使用前應再次確認。10.3.3用電產品應該在規定的使用壽命期間內使用,超過使用壽命期限的應及時報廢或更換,必要時按照相關規定延長使用壽命。10.3.4用電產品在運行過程中,根據具體情況,可設置必要的監控或監視措施;用電產品不應超負荷運行。10.3.5用電產品因停電或故障等情況而停止運行時,應及時切斷電源。在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并確認已恢復正常后才能重新接通電源。10.3.6正常運行時會產生飛濺火花或外殼表面溫度較高的用電產品,使用時應與可燃物質保持安全距離或采取相應的密閉、隔離等措施,用完后及時切斷電源。10.3.7其他有關用電產品的要求應符合相應的行業標準的要求。10.4用電產品的維修10.4.1用電產品的維修應按照制造商提供的維修規定或定期維修要求進行。10.4.2用電產品的檢維修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及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并由專業的人員進行。10.4.3檢修后的電氣設備和電氣裝置,應檢測其安全性能符合正常使用要求。不合格的用電產品應予以報廢,并在明顯位置予以標識。10.4.4長期不用的用電產品在重新使用前,應經過必要的檢修和安全性能測試。10.5特殊場所和特殊環境用電安全的一般原則10.5.1特殊場所的一般原則DB50/T867.23—202110.5.1.1在浴場(室)、蒸汽房、游泳池等潮濕的公共場所,應有特殊的用電安全措施,保證在任何情況下人體不觸及用電產品的帶電部分,并當用電產品發生漏電、過載、短路或人員觸電時能自動切斷電源。10.5.1.2在可燃、助燃、易燃(爆)等場所或區域內使用的用電產品,其阻燃或防爆等級要求應符合相應的行業標準的規定。10.5.2特殊環境的一般原則10.5.2.1在不同特殊環境條件下使用的各類產品,可按其產品特點和使用環境對其的影響,考慮適用的環境參數和嚴酷等級,確定用電產品的防護類型。10.5.2.2在特殊環境條件下使用的用電產品,應滿足特殊要求,保持正常運行。10.6用電的電磁兼容性(EMC)10.6.1在用電的整個區域內,無線電干擾特性允許值應在同一頻率的基礎上確定,使干擾抑制保持在經濟合理的水平,而且在整個頻段仍能達到足夠的對無線電保護。10.6.2電力系統電壓的變化、諧波的抗擾性限值應符合產品標準的規定。10.6.3用電系統在運行時的輻射干擾應符合產品標準的規定。10.7人員要求10.7.1電氣作業人員應無妨礙其正常工作的生理缺陷及疾病,并應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緊急處置能力。10.7.2電氣作業人員在進行電氣作業前應熟悉作業環境,并根據作業的類型和性質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進行電氣作業時,所使用的作業工器具及電工個體防護用品應保證合格并與作業活動相適應。10.7.3從事電氣作業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在取得相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11職業衛生11.1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職責11.1.1職業病危害嚴重的企業,應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部門,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職業病危害一般的企業,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應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部門,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下的企業,應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11.1.2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制定、落實本企業健康檢查年度計劃,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職業衛生檔案等。11.1.3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11.2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辨識與申報11.2.1企業應按照《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GBZ2.1-2019、GBZ2.2-2007等相關要求,根據生產工藝、原輔材料、人員接觸情況等進行職業危害因素辨識。11.2.2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所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向所在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并根據規定進行變更申報。11.3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11.3.1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的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及相應的評審,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DB50/T867.23—202111.3.2職業病危害嚴重的企業,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職業病危害一般的企業,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11.3.3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并向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和從業人員公布。11.3.4企業在日常的職業病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現狀評價過程中,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確保其符合職業衛生環境和條件的要求;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11.4職業病的防護11.4.1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11.4.2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設置報警裝置,制定應急預案,配置現場急救用品、設備,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設置符合GBZ1-2010要求的沖淋洗眼裝置、事故通風。11.4.3企業的相關部門應定期對職業健康風險進行評估,并提出和實施有效的職業病防治方案。11.4.4企業應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的職業病防護用11.4.5企業應對從業人員進行職業衛生培訓,使之掌握職業病防護設備和防護用品的使用。11.4.6車間的有害作業應與無害作業分開,作業場所應與生活場所分開。11.4.7粉塵的控制應符合下列要求:a)產生粉塵的車間或工序(清花車間、前紡梳棉工序等),應安裝除塵設備和凈化排放裝置;b)產生棉塵等粉塵污染的設備應采用局部密閉或整體密閉等方式密閉塵源;c)濾塵設備應完好,無泄漏;d)磨皮輥產生的橡膠粉塵應采取密閉式操作或局部通風等措施。11.4.8涉及塵毒危害崗位的操作人員的防護措施應符合附錄D的要求。11.4.9有毒有害因素的控制應符合下列要求:a)產生酸霧的車間(如毛紡企業炭化車間)應安裝排風裝置;使用揮發性化學毒物的車間(如染色、印花和整理車間)應安裝強排風設施;散發有害氣體的生產工序(如酸洗、亞氯酸鈉漂白、樹酯整理等)應設置局部排風裝置;b)輔助工序(如焊接、油漆、修梭、皮輥修理、化驗、污水處理等)接觸的生產性毒物,應根據生產工藝和毒物的特性,采取通風等有效措施;c)染化料磅(稱)料、配料(液)操作間應單獨設置,且通風良好,并保持工作臺面和地面的清d)產生危害較大的粉塵、有毒物質或酸堿等強腐蝕性介質的車間,應有沖洗地面和墻壁的設施。車間地面應平整防滑,易于清掃。經常有液體的地面應不透水,并坡向排水系統;e)企業不應使用以下染料和助劑:1)禁用芳香胺染料;2)重金屬和甲醛含量超過規定值的染料;3)生物降解性低、有強毒性、含有游離甲醛、含有環境激素、可萃取重金屬的含量超過允許限量、含有超過允許限量的可吸附有機鹵化物或含有其它有害化學物質的助劑;4)國家明令淘汰的染料和助劑。f)制版間應與主要車間隔開,并設有通風設施。11.4.10噪聲的控制應符合下列要求:DB50/T867.23—2021a)制定噪聲源設施的控制計劃,定期對傳動系統等噪聲源設施進行檢測、檢查,對噪聲源設施進行維護和保養;b)作業場所噪聲聲級衛生限值為85db(A)。11.4.11不應安排有曬傷、中暑、凍傷等職業禁忌的從業人員從事相應的服務和作業。11.4.12企業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11.5職業危害告知與警示11.5.1企業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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