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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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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安全規范

1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作業活動的安全生產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陸上石油、天然氣、頁巖氣的勘探、開發、生產、作業、技術服務活動。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

文件。

GB6722-2014爆破安全規程

GB12158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

GB13348液體石油產品靜電安全規程

GB20972(所有部分)石油天然氣工業油氣開采中用于含硫化氫環境的材料

GB30871-2014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

GB50057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GB50169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安全規范

GB50183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

GB50194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規范

GB50251輸氣管道工程設計規范

GB50253輸油管道工程設計規范

GB50349-2015氣田集輸設計規范

GB50350油田油氣集輸設計規范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硫化氫環境hydrogensulfideenvironment

可能因硫化氫泄漏或逸出而形成空氣中含有硫化氫且濃度可能超過10ppm的生產作業區域。

注1:未采取任何人身防護措施,不會對人身健康產生傷害的硫化氫氣體的最高濃度值為15mg/m3(10ppm)。

注2:8h內未采取任何人身防護措施,可接受的硫化氫氣體最高濃度值為30mg/m3(20ppm)。

注3:未采取任何人身防護措施,對人身健康會產生不可逆轉或延遲性影響的硫化氫最低濃度為150mg/m3(100ppm)。

注4:硫化氫環境主要針對人員的防護。

3.2

含硫化氫includinghydrogensulfide

天然氣的總壓等于或大于0.4MPa,而且該氣體中硫化氫分壓等于或大于0.0003MPa;或地層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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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中硫化氫含量等于或大于75mg/m3(50ppm,體積含量0.005%)。

注1:本定義指的是管道、容器、地層、井筒的介質中含硫化氫。

注2:含硫化氫主要針對設備設施的本質安全影響。

3.3

酸性氣體acidgases

被處理氣體的總壓達到或高于0.4MPa,并且其中所含的硫化氫分壓高于0.0003MPa。

3.4

風險識別riskidentification

發現、確認和描述風險的過程。

3.5

風險分析riskanalysis

理解風險性質、確定風險等級的過程。

3.6

風險等級levelofrisk

單一風險或組合風險的大小,用后果和可能性的組合來表達。

3.7

風險評價riskevaluation

對比風險分析結果和風險準則,以確定風險大小和/或其大小是否可以接受或容忍的過程。

3.8

風險評估riskassessment

包括風險識別、風險分析和風險評價的全過程。

3.9

石油天然氣站場petroleumandgasstation

具有石油天然氣收集、凈化處理、儲運功能的站、庫、廠、場、油氣井的統稱,簡稱油氣站場或

站場。

注:石油天然氣站場包括油品站場、天然氣站場、液化石油氣和天然氣凝液站場、液化天然氣站場等。

3.10

高風險井highriskwell

地層壓力等于或大于70MPa;或日產天然氣無阻流量等于或大于100×104m3;地層氣體介質硫化氫

含量等于或大于30000mg/m3(20000ppm)的油氣井。

注1:高壓,為地層壓力等于或大于70MPa。

注2:高產,為日產天然氣無阻流量達100×104m3及以上。

注3:高含硫化氫,為地層氣體介質硫化氫含量達30000mg/m3(20000ppm)及以上。

3.11

棄置dispos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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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氣生產設施在終止一切活動后或有其他特殊要求時,對其進行拆除或改作他用的處置。

注:棄置可分為原地棄置、異地棄置和改作他用三種方式。

[來源:GB/T8423.6-2020,2.2.15]

3.12

盲炮misfire;unexplodedcharge

因各種原因未能按設計起爆,造成藥包拒爆的全部裝藥或部分裝藥。

[來源:GB6722-2014,3.29]

4基本安全要求

4.1一般要求

4.1.1主要負責人應做出安全生產承諾。承諾的基本內容包括:

a)遵守國家和所在地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尊重所在地的風俗習慣;

b)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財力資源;

c)建立并持續改進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

4.1.2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1.3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

4.1.4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安全生產條件。

4.1.5建立安全檢查監督考核管理制度,明確檢查頻次和要求,檢查監督的結果應納入企業安全管理

績效考核。

4.1.6建立承包商、供應商等安全管理制度,對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的資格預審、能力驗證、作

業過程、提供的產品與服務、績效評估、續用或退出等進行管理。

4.1.7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

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

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4.1.8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應按要求開展安全評價等,其安全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

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4.2風險管控和隱患治理

4.2.1采用適用的方法和程序對生產工藝、設備設施、生產作業活動、作業環境等開展安全風險識別。

4.2.2對識別出的安全風險進行分析與評價,確定風險等級,并從組織、技術、制度、應急等方面進

行動態管控。對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或使用的新設備,應進行安全風險評估。

4.2.3建立安全風險公告制度,在醒目位置和重點區域分別設置安全風險公告欄,制作崗位安全風險

告知卡;對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的工作場所和崗位,應設置明顯警示標志。

4.2.4開展隱患排查,制定隱患治理計劃,對治理情況進行驗收并銷項,實施隱患閉環管理,建立隱

患信息檔案。

4.2.5實施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的全過程記錄。高風險作業實行領導帶班制。

4.2.6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應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政府部門報告。

4.3教育培訓

4.3.1開展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對新上崗、轉崗的員工應進行崗前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后方能上

崗;員工應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避險逃生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采用新工藝、

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時,應對從業人員進行針對性安全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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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

和管理能力,并取得合格證書。

4.3.3從事特種作業、特種設備、爆破、射線、建筑施工以及其他危險作業的操作人員,應取得相應

的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4.3.4從事鉆井、錄井、測井、井下作業的監督人員,作業現場負責人、技術人員、司鉆、副司鉆、

井架工、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井控技術服務人員以及井控培訓教師等,應接受井控技術培訓,并取得培

訓合格證書。

4.3.5下列硫化氫環境相關人員應接受硫化氫防護專項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書:

a)鉆井、錄井、測井、井下作業、采油采氣和地面工程等設計的人員;

b)基層管理人員、監督人員;

c)從事崗位操作的現場人員;

d)應急救援機構的專職人員;

e)從事現場技術、檢測檢驗、評價、設備維護等服務的人員。

4.3.6對進入生產作業現場的相關方人員應進行入場前的安全教育培訓,對可能接觸到的危害及應急

知識進行教育和告知,并做好現場引導和監護。

4.4變更管理

4.4.1明確變更管理要求,變更管理范圍包括設計、生產工藝、設備設施、勞動組織、作業環境等的變

更。

4.4.2評估變更風險,對可能產生較大及以上風險的變更,應履行變更管理程序,落實風險控制措施,

實施閉環管理。

4.5安全生產信息管理

4.5.1利用視頻、單體錄像設施或衛星定位裝置對重點裝置和場所、重大作業活動、移動設備進行監

控。

4.5.2對生產異常、監測報警、風險、隱患、危險化學品等進行監控:

a)采集、監控和管理對安全生產有較大影響的溫度、壓力、液位、載荷等生產運行數據、設備關

鍵運行參數,并進行故障診斷和生產異常預警;

b)根據生產作業場所危險區域的等級劃分,按要求設置探測報警系統,對火災、可燃氣體、有毒

有害氣體等進行監測、報警;

c)對風險、隱患、危險化學品等實施安全生產信息化管理。

4.6個體防護

4.6.1應制定并落實保護員工人身安全的制度與措施,對員工進行培訓。

4.6.2應為員工配發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員工按照使用規則配

戴和使用。

4.7事故管理

4.7.1建立生產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明確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等管理程序、內容及要求。

4.7.2發生事故后按程序及時、如實報告事故信息,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及時續報和補報。

應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及有關證據。

4.7.3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

到教育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4.7.4開展事故統計分析,制定防范和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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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消防和應急管理

4.8.1消防

4.8.1.1應建立消防管理組織機構、消防管理制度和志愿消防隊,設置專(兼)職管理人員,制定應

急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技能培訓、演練。

4.8.1.2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建立消防檔案,實行每日防火巡查。

4.8.1.3專職消防隊伍應實行24h值班備勤制度,制定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技能培訓

和消防演練,培訓、指導志愿消防隊。

4.8.1.4鉆井、井下作業、油氣站場等重點生產作業場所應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并定期

進行檢查、維護、檢測、檢驗。

4.8.2應急

4.8.2.1應建立應急管理體系和應急管理組織機構,明確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責任。

4.8.2.2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應急管理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應急管理工作。

4.8.2.3石油天然氣開采單位、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

位應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其中,規模較小的單位,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隊伍,但

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并且可以與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

4.8.2.4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適時開展修訂、備案等工作。應針對石油天然氣開采過程中的

井噴失控、硫化氫泄漏、火災爆炸等重大風險及重大自然災害編制專項應急預案或現場處置方案。重點

崗位應編制應急處置卡。

4.8.2.5當達到預警條件或接到預警指令后,應立即開展應急準備。達到應急預案啟動條件,應立即

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確認符合應急終止條件后,應下達應急終止指令,開展善后恢復工作。

4.8.2.6應建立應急物資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建立應急物資臺賬,合理設置應急物資存

放點。

4.8.2.7制定應急演練計劃,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并對演練效果進行評估。

4.8.2.8應對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有關人員開展培訓,對有毒有害場所、含硫化氫工作區域等施工作

業人員應組織個體防護技能培訓。

4.8.2.9按照地域鄰近、資源互補原則,單位之間應建立區域聯防機制,統籌應對井噴失控、泄漏、

火災等重大突發事件。并與地方政府建立應急協調機制。

5專項安全

5.1井控

5.1.1井控設計

5.1.1.1油氣井地質設計、工程設計和施工設計(方案)中應包括井控風險提示或井控設計、井控安

全技術措施。

5.1.1.2井控裝置配套設計應基于地層壓力、流體性質、井別等因素的風險分析,并提出井控裝置試

壓介質、試壓規則的具體要求。

5.1.1.3欠平衡、帶壓作業等特殊工藝、工序施工,應提出專項井控要求。

5.1.2井控裝置

5.1.2.1按工程設計要求配備井控裝置,并進行日常維護保養。

5.1.2.2現場按技術規程安裝、使用井控裝置,安裝完畢或更換部件后應進行試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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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3井控裝置應有專業機構管理,并由具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維修和檢驗。

5.1.3處置方案

5.1.3.1鉆井、井下作業等應按照“一井一案”原則編制井控現場處置方案,采油、采氣、注入作業

按照管理區域編制井控現場處置方案。

5.1.3.2井控現場處置方案應在井控安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考慮作業內容、環境條件、設施類型、

應急救援資源等因素編制。

5.1.3.3施工現場多個單位聯合作業時,現場處置方案應相互銜接、協調一致。

5.1.4井控演練

5.1.4.1按照井控現場處置方案開展井控演練,演練結束后應進行講評,提出改進意見或建議。

5.1.4.2鉆井、井下作業等施工作業過程中,作業班組每月不少于一次不同工況的井控演練;采油、

采氣、注入等生產作業過程中,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井控演練。

5.1.5井控處置

5.1.5.1發現溢流立即關井,疑似溢流關井檢查。含硫化氫地層鉆進過程中氣測監測硫化氫濃度達到

30mg/m3(20ppm)時,應暫停鉆進,并采取控制和處理措施。

5.1.5.2最大允許關井壓力不應超過套管抗內壓強度的80%和井口裝置額定壓力兩者中的最小值,關

井時若只有表層套管,還不應超過套管鞋下的地層破裂壓力所允許的井口關井壓力。

5.1.5.3當發生溢流,且搶接內防噴工具失敗或者內防噴失效時,應根據不同情況甩脫或剪斷井內鉆

具、工具、電纜等,迅速關井控制井口。

5.1.5.4發生井噴時,應監測井場及周圍有毒有害氣體含量,劃分安全區域,啟動應急預案,按程序

上報。

5.2硫化氫防護

5.2.1一般要求

5.2.1.1應根據開采各環節介質、工藝、設施特點,制定落實針對硫化氫危害的對策措施。

5.2.1.2含硫化氫站場,應設置固定式硫化氫監測系統,進入人員應配戴便攜式硫化氫檢測儀。

5.2.1.3含硫化氫的生產區域入口處明顯位置應設置硫化氫警示標志及風向標,配備用于應急處置的

呼吸防護用品;應編制應急處置方案;發生泄漏,應開展應急處置。

5.2.2設計

5.2.2.1油氣井地質設計應明確含硫化氫地層深度、硫化氫含量預測,油氣井工程設計應制定防硫化

氫安全措施。

5.2.2.2含硫化氫的天然氣站場、生活區域、值班室等應設置在地勢較高處,并考慮風向因素。

5.2.2.3含硫化氫的天然氣井及未除濕集(采)氣管道應根據監測評估情況確定使用抗硫材質,或加

注緩蝕劑等腐蝕控制措施。

5.2.2.4酸性氣體環境的井下管柱應耐腐蝕,管材抗硫化物應力開裂、應力腐蝕、電偶誘發的氫應力

開裂應符合GB20972(所有部分)的規定。

5.2.3風險控制

5.2.3.1硫化氫環境鉆井、井下作業施工現場設備設施的安放位置應結合當地的主要風向和季節風向。

5.2.3.2鉆井、井下作業施工現場含硫化氫區域應配備固定式硫化氫監測系統,探測器應安裝在易產

生硫化氫聚集的部位。

5.2.3.3對單井采出液(氣)、油氣集輸流程中硫化氫含量進行檢測,并根據結果調整風險管控措施。

在對含硫化氫樣品進行采樣時,取樣人員應配戴必要的個體防護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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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4含硫化氫氣體放空時應通過燃燒放空。

5.2.3.5含硫化氫的封閉半封閉場所,應采取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

5.2.3.6含硫化氫的井施工作業前,應制定并落實硫化氫防護安全措施和防硫化氫應急處置方案;鉆

井、井下作業防硫化氫應急處置方案中,應明確油氣井點火程序。

5.2.3.7含硫化氫天然氣井應根據公眾危害程度等級(分級見表1)確定公眾安全防護距離(見表2),

并向周邊社區公眾告知、宣傳硫化氫防護知識和防護措施。

表1含硫化氫天然氣井公眾危害程度等級

氣井公共危害程度等級硫化氫釋放速率/(m3﹒s-1)

一RR≥5.0

二5.0>RR≥1.0

三1.0>RR≥0.01

硫化氫釋放速率計算方法:RR=A﹒qAOF﹒cH2s

式中:RR——氣井硫化氫釋放速率,m3/s;

A——7.716×10-8,m3﹒d/(m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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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OF——氣井絕對無阻流量最大值,10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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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2s——天然氣中硫化氫含量,mg/m。

表2含硫化氫天然氣井公眾安全防護距離要求

氣井公共危害程度等級距離要求

井口距民宅應不小于100m且距井口300m內常住居民戶數不應大于20戶;距鐵

路及高速公路應不小于300m;距公共設施及城鎮中心應不小于1000m。

井口距民宅應不小于100m;距鐵路及高速公路應不小于300m;距公共設施應不

小于500m;距城鎮中心應不小于1000m。

井口距民宅應不小于100m;距鐵路及高速公路應不小于200m;距公共設施及城

鎮中心應不小于500m。

5.3危險物品管理

5.3.1采購

5.3.1.1應向取得危險物品相應資質的供應商采購。

5.3.1.2采購危險物品,應獲取安全技術說明書或相關技術資料。

5.3.1.3采購易制毒、易制爆、劇毒化學品及民用爆炸物品應按公安機關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5.3.2裝卸和運輸

5.3.2.1承運人、運輸工具、相關管理和操作人員應取得政府部門頒發的資質或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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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2根據危險物品的性質采取防火、防爆、防腐蝕、防輻射等安全措施。

5.3.2.3裝卸前現場檢查、核對承運人、押運員、駕駛員的資質和運輸工具的資質及現場安全狀況。

5.3.2.4裝卸作業應執行操作規程,遵守有關安全注意事項。

5.3.2.5運輸工具應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按規定路線行駛、停放。

5.3.3儲存

5.3.3.1應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內,專人負責管理。存放場所遠離生活區、人

員密集區及危險區,并有明顯的安全標志。

5.3.3.2根據危險物品性能分區、分類、分庫儲存,禁止易發生化學反應的危險物品同庫,儲存量符

合相關限制。

5.3.3.3根據危險物品屬性采取有效的防火、防曬、防潮、防泄漏等措施。建立危險物品出入庫記錄,

領取人和發放人應簽字確認。

5.3.3.4民用爆炸物品的儲存應取得公安機關許可,儲存庫應定期評價。

5.3.3.5放射性同位素的儲存應取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許可,儲存庫應定期檢測。

5.3.4使用

5.3.4.1放射性同位素作業單位應取得“輻射安全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作業單位應取得“爆破作

業單位許可證”。

5.3.4.2民用爆炸物品作業應到相應政府主管部門報告。

5.3.4.3放射性同位素跨省作業應到相應政府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5.3.4.4危險物品的領取、交接應建立相關臺賬,流向明確,不應涂改。

5.3.4.5有關作業人員應熟悉并執行操作規程。

5.3.4.6使用有毒有害、揮發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時,應穿戴好個體防護用品,現場應設置洗眼器、

淋洗器。

5.3.4.7現場設有安全標志,防止非作業人員進入作業區。

5.3.4.8未使用完的危險物品,及時歸還入庫。

5.3.5廢棄

5.3.5.1廢棄的危險物品應當及時妥善收集、存放。

5.3.5.2廢棄的危險物品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運輸、處置。

5.3.5.3報廢的民用爆炸物品應登記造冊,銷毀時應事先編制銷毀方案,經當地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后

實施。銷毀方式應符合GB6722-2014的規定。

5.4設備設施管理

5.4.1配備要求

5.4.1.1設備設施的材質選取、加工制造和防護等級應滿足工作介質和使用環境的要求。含硫化氫、

二氧化碳油氣站場設備設施的選材應滿足抗硫化氫、二氧化碳腐蝕的要求。

5.4.1.2鉆井、修井、壓裂、注汽、高壓注入、天然氣壓縮等存在較高及以上風險的設備應具備報警、

保護、聯鎖等相應安全功能。

5.4.1.3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質的生產場所,應配置相應的火災、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探測與報警

裝置。

5.4.1.4易燃易爆危險區內使用的電氣設備設施應滿足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

5.4.1.5防雷、防靜電設施應符合5.7的要求。接地裝置應符合GB50169的要求。

5.4.1.6鉆井、井下作業的鉆臺和井架應安裝相應的安全逃生裝置和墜落防護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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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7超過規定高度的設備設施應安裝航空障礙燈。

5.4.1.8含硫化氫天然氣脫硫及尾氣處理工藝中硫磺回收、尾氣處理裝置應設保護系統。

5.4.2使用要求

5.4.2.1設備設施的布局應充分考慮外部環境因素和其他設備設施,安全間距符合要求。

5.4.2.2設備的安裝、調試應編制實施方案,落實安全措施。

5.4.2.3設備設施及其附件應齊全完好,應按要求檢驗、檢測或評估。

5.4.2.4設備設施的傳動部位應設置有效的防護裝置或措施。

5.4.2.5設備設施的報警、保護、聯鎖等安全裝置應定期檢測、校驗或測試,不應擅自拆除或停用。

5.4.2.6設備使用、維護應制定操作規程和應急處置措施。按設計和使用說明書要求操作和使用,不

應超限運行。

5.4.2.7設備設施維護、檢修時應采取停機、隔離、封閉、置換和屏蔽等必要的安全措施。

5.4.2.8定期檢查設備設施的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

5.4.2.9在爆炸危險區域不應使用非防爆電子器材和非防爆工具。

5.4.2.10達到設計壽命繼續使用的設備設施應開展安全評估。

5.4.2.11特種設備應按照要求開展登記注冊、定期檢驗、注銷、報廢等工作,并建立技術檔案。

5.5特殊作業

5.5.1作業許可

5.5.1.1應制定作業許可管理制度,對特殊作業實行分級與許可管理。作業條件發生變化,應重新辦

理許可。

5.5.1.2特殊作業開工前應取得作業許可,并進行風險識別,制定安全防范及應急措施。

5.5.1.3當作業環境不適于繼續作業或作業過程出現異常,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應停止作業,

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迅速撤離現場,許可證失效。

5.5.2風險控制

5.5.2.1動火作業控制要點包括以下內容:

a)作業前應清理或封蓋動火點周圍可燃物、坑井、孔洞,周圍有可能泄漏可燃物料的設備、流程,

應采取隔離措施;

b)在介質為易燃易爆品的生產、儲存設施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隔離,并進行清洗或置

換,分析合格后方可作業;

c)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或置換,而需要動火作業時,應符合GB30871-2014中5.3的規定。

5.5.2.2臨時用電作業應符合GB50194的規定。

5.5.2.3受限空間作業控制要點包括以下內容:

a)作業前應對受限空間進行安全隔離,并遵循“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原則;

b)應實行作業監護人全過程監護,作業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和工藝情況,有判斷和處理

異常情況的能力,掌握急救知識;應清點出入受限空間的作業人數,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

員的聯系,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制止作業,并立即采取救護措施,在作業期間,不應離

開作業現場,不應做與監護無關的事;

c)作業過程中應注意保持通風換氣,對可能釋放有害氣體、導致作業環境氣體濃度超標的,作業

人員應佩戴便攜式檢測儀進行連續監測;

d)發生險情時,應在具備救援能力的情況下實施救援。

5.5.2.4起重作業控制要點包括以下內容:

a)起重機械各部位安全裝置齊全、可靠、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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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起重前應確認周邊環境符合安全施工要求;

c)起重前應確認吊物捆綁牢固、可靠,嚴禁超負荷、斜向拖拉和快速升降;

d)起重過程人員與吊物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起重機吊臂及吊物下方不應有人。

5.5.2.5動土作業控制要點包括以下內容:

a)作業范圍內存在未落實的地下管道、電纜等隱蔽物的,應提前采取人工挖探的方法或使用探測

器對地下隱蔽物進行核實;

b)動土開挖時,要由上至下逐層挖掘,開挖過程中應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措施;

c)作業現場應根據現場情況設防護欄、蓋板、逃生通道和警示標志、警示燈。

5.5.2.6高處作業控制要點包括以下內容:

a)正確佩戴和使用安全帶;

b)涉及孔洞和臨邊施工的,應有滿足作業安全要求的平臺或護欄,需進行垂直交叉作業時,應采

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c)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有防掉落措施,上下時手中不應持物,不應投擲工具、材料及其

它物品。

5.5.2.7盲板抽堵作業控制要點包括以下內容:

a)應根據管道內介質的性質、溫度、壓力和管道法蘭密封面的口徑等選擇相應材料、強度、口徑

和符合設計、制造要求的盲板;

b)應根據介質的特性制定相應防護措施,選擇適用的防護器具;

c)盲板應設標識牌,編號與盲板位置圖上的編號一致;

d)不應在同一管道上同時進行兩處及兩處以上盲板抽堵作業。

5.5.2.8作業現場應配備相應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消防器材、設備。

5.6自然災害防范

5.6.1防災與備災

5.6.1.1油氣田(區塊)勘探開發規劃和總體部署應統籌防洪排澇、地質災害防治、氣象災害防御和

防震減災等工作。

5.6.1.2油氣田開發部署應滿足當地防洪、抗震等防災設防標準和規劃;未達到設防要求的,應采取

整改加固措施。

5.6.1.3在自然災害高風險區域開發建設或布置井位時,應預先開展洪澇、地質災害、地震等災害安

全風險評估,根據風險等級設計防災減災設施。

5.6.1.4泥石流沖擊、沉積區,河床、河灘,或存在明顯滑坡風險的地段,不應選為井場和營地。

5.6.1.5遇有雷電、6級及以上大風、暴雪、暴雨等相關自然災害預警,應采取防災減災措施。

5.6.1.6根據自然災害風險點情況,開展防災、減災、備災專項檢查,排查治理自然災害隱患。

5.6.1.7自然災害應急救災物資應分級、分類儲備。

5.6.2監測與預警

5.6.2,1應與地方政府自然災害防御機構建立工作機制,及時獲取各類自然災害預報、預警信息。

5.6.2.2在地質災害高風險區和重點防范期應加強災害監測,發現災害前兆或險情時應及時報告和處

理。

5.7防雷與防靜電管理

5.7.1建(構)筑物、生產裝置的防雷分類及防雷措施應符合GB50057的規定;防靜電措施應符合GB

12158的規定。

5.7.2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每半年檢測一次,其他的防雷裝置應每年檢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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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防雷裝置、防靜電裝置應定期檢查、維護、保養,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6開采過程安全

6.1物探工程

6.1.1一般要求

6.1.1.1應依法辦理爆破作業合同備案或爆破作業項目審批等手續。

6.1.1.2應加強勞動保護管理,至少包括防暑降溫、防寒保暖、防汛防臺、通訊保障、防迷失、飲食

衛生等,保障施工人員的安全和健康。

6.1.1.3機械震源、車載鉆機等設備應定期維護保養,符合設備管理要求。

6.1.1.4長途搬遷應制定方案,并按程序進行審批。搬遷前應進行安全教育、車輛檢查。

6.1.1.5營地選址應經過綜合評估,避開易發生洪澇災害、地質災害等區域,遠離噪聲、油氣管網、

疫源地及野生動物棲息地、高壓輸電線網以及劇毒物、易燃易爆場所的下風向。

6.1.1.6特殊地形(沙漠、高原等)、危險區域(水域、斷崖、陡坡、巖石松軟地帶等)、特殊天氣

(雷雨、大風等),應制訂針對性的安全管控措施并落實。

6.1.2設計

6.1.2.1技術設計應有安全章節,內容包含執行的安全法規、標準、制度,重大風險提示和施工安全

要求等。

6.1.2.2編寫施工設計(方案)前,應對工區進行踏勘,調查了解施工現場的自然環境和周邊社會環境

條件,進行風險評估,編制踏勘報告和安全風險評估報告。

6.1.2.3施工設計(方案)應有安全章節,考慮施工作業環節的安全要求、設備能力、地表、地質、季

節等因素,內容包含炮點設計的安全要求、項目主要風險及管控措施等。

6.1.3施工作業

6.1.3.1施工準備

在下達測量、鉆井、激發等工序任務書時,應結合施工區域、障礙物等變化,對施工過程中涉及的

安全風險進行提示。

6.1.3.2測量和排列布設

6.1.3.2.1測量作業時應繪制所有測線的測量草圖,注明測線經過區域的高壓線、鐵路、橋梁、涵洞、

地下電纜、管網管線等設施,設置的炮點應滿足安全距離要求。

6.1.3.2.2排列穿越公路、河流、懸崖等危險地段,應采取警示、防護等安全管控措施。

6.1.3.2.3裝卸設備時,車輛應選擇安全地點停放,并落實安全監護措施。

6.1.3.3物探鉆井

6.1.3.3.1應根據使用的鉆機類型遵守相應操作規程。

6.1.3.3.2開鉆前應確認周圍障礙物、人員及管網情況;點位與重要設施安全距離不足時應及時報告。

6.1.3.3.3規范設置作業場地,設立安全警戒范圍。

6.1.3.3.4作業過程、換點搬遷應落實防觸電、防傾覆、防墜落等安全防范措施。

6.1.3.4民用爆炸物品作業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盲炮處置、銷毀等應落實安全警戒措施,并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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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租用、自建民用爆炸物品庫應取得公安機關許可;可移動民用爆炸物品庫的結構應經過國家有

關主管部門鑒定驗收。

b)接觸民用爆炸物品應落實防靜電措施;包藥點距高壓線、射頻設施等安全距離應符合GB6722-

2014的規定。

c)成型藥包下井應使用專用工具,采取防浮、防盜措施。

d)激發作業應設專人警戒,嚴禁人員、車輛進入警戒區域內;執行警戒任務的人員,應按指令到

達指定地點并堅守工作崗位。

e)對產生的盲炮應現場確認,進行有效處置,并按規定進行現場登記記錄;處置現場應設專人警

戒。

f)取出的成型藥包應現場拆分地震勘探電雷管和震源藥柱,重復利用或按銷毀方案處置。

g)應制定意外爆炸和丟失應急預案并定期演練。

6.1.3.5可控震源激發

6.1.3.5.1可控震源車應配備視頻監控裝置。

6.1.3.5.2震源升壓狀態下,無關人員應保持在震源車15m以外。

6.1.3.5.3禁止在升壓、高壓狀態對可控震源車液壓系統進行檢維修作業。

6.1.3.6內陸水域氣槍震源激發

6.1.3.6.1起吊氣槍前,氣槍操作員應觀察管線有無糾纏現象,逐組起吊,其他施工人員不得在吊臂

下方停留。

6.1.3.6.2氣槍震源船到達激發點后,瞭望人員應確認激發點位置,確認施工區域內無其他船只、無

人涉水作業后方可激發。

6.1.3.6.3雷電、6級及以上大風、能見度低于200m的大霧天氣應停止作業。

6.2鉆井工程

6.2.1一般要求

6.2.1.1應控制生產作業活動中的風險,落實以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

a)明確崗位職責,執行作業指導書或操作規程。

b)根據作業場所的實際情況,設置明顯的安全標志。

c)開展行為安全管理,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等行為進行檢查、分析,并采取

控制措施。

d)分析社會環境和自然環境對安全生產的影響,制定有針對性的控制措施。應根據施工所在地的

氣候特點,結合井場位置、鉆井工序制定并落實防地震、防雷電、防洪汛、防泥石流、防臺風、

防沙塵暴、防大風、防低溫寒潮、防高溫中暑等措施。

e)分析作業施工風險,制定并落實防井噴、防中毒、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

6.2.1.2作業施工的設備設施應與工程設計相匹配,高壓管匯、儀器儀表、泄壓裝置等檢測合格。

6.2.1.3設備設施的擺放、安裝、使用和維護,應與作業條件和環境相適應。

6.2.1.4進入井場易燃易爆區域的施工設備及車輛應滿足防火、防爆的要求。

6.2.1.5雷電、6級及以上大風、暴雨、大雪、大霧等惡劣氣象條件下不應進行設備吊裝、高處作業、

起下鉆和甩鉆具作業。

6.2.2設計

6.2.2.1鉆井地質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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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1.1根據地質資料進行風險識別并編制安全風險提示。

6.2.2.1.2提供區域地質資料、地層孔隙壓力、地層破裂壓力、淺氣層資料、鄰井油氣水顯示和復雜

情況。在開發調整區鉆井,應提供鄰井注入及地層連通情況。

6.2.2.1.3對含硫化氫、二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氣體層位、埋藏深度及含量進行預測說明。

6.2.2.1.4以井口中心點為基準,對區域探井及地層天然氣中硫化氫含量等于或大于1500mg/m3

(1000ppm)的井周圍5000m、探井周圍3000m范圍內的居民住宅、學校、公路、鐵路和廠礦等進

行勘測,并調查500m以內的人口分布及其它情況,在設計書中標明位置和進行說明。

6.2.2.1.5井位選址應綜合考慮周邊人口和永久性設施等,井口距離民宅不小于100m,距離學校、

醫院和大型油庫等人口密集性、高危性場所不小于500m。在地下礦產采掘區選址時,應同時考慮礦井

坑道分布、走向、距離、深度和回采工作面、采空區影響范圍,井筒與采掘坑道、礦井坑道之間的距

離不小于100m。

6.2.2.1.6油氣井之間的井口間距不小于2m;高壓油氣井、地層天然氣中硫化氫含量等于或大于

1500mg/m3(1000ppm)的井井口距其他井井口之間的距離大于所用鉆機的鉆臺長度,且不少于8m。

6.2.2.1.7頁巖氣等平臺化井場應滿足多鉆機叢式井組井控安全和鉆井作業安全要求,井場面積應滿

足開發生產全過程施工以及交叉作業安全要求。

6.2.2.2鉆井工程設計

6.2.2.2.1根據地質設計的風險提示和施工過程的風險預測,制定安全技術要求。

6.2.2.2.2井身結構符合以下安全技術要求:

a)表層套管下深應能封隔淺部復雜層段,固井水泥應返至地面;

b)技術套管下深考慮防止噴、漏、塌、卡的需要;

c)在地下礦產采掘區鉆井,表層套管或技術套管下深應封住開采段并超過其100m以上,固井

水泥應返至地面。

6.2.2.2.3鉆井液符合以下安全技術要求:

a)常規鉆井工藝下鉆井液設計密度應能平衡地層壓力;

b)含硫化氫油氣井鉆井液pH值應在9.5以上;

c)現場應儲備一定量的加重鉆井液或加重材料,加重鉆井液應經常維護,含硫化氫油氣井還應

儲備足量的除硫劑。

6.2.2.2.4套管管柱符合以下安全技術要求:

a)油氣井套管管柱應進行強度、密封和耐腐蝕設計。強度校核工況符合實際情況,安全系數滿

足鉆井和后續生產的需要;

b)套管管柱上串聯的各種工具、部件都應滿足套管管柱強度設計要求。

6.2.2.2.5固井符合以下安全技術要求:

a)應參考地層壓力、井底靜止溫度和循環溫度、地層流體性質等資料合理設計水泥漿體系、性

能、封固長度,確保在注水泥施工中壓穩地層;

b)高壓油氣井、地層天然氣中含硫化氫等于或大于1500mg/m3(1000ppm)的井技術套管、油

層套管水泥應返至上一級套管內或地面;

c)天然氣井應優先選擇防氣竄水泥漿體系,防止氣竄。

6.2.2.2.6鉆柱應進行強度設計,滿足抗拉、抗扭的安全需要。

6.2.2.2.7對井下復雜情況、硫化氫等有毒有害氣體應有提示及應對方案。

6.2.3施工作業

6.2.3.1施工準備

6.2.3.1.1施工準備遵循下列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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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應根據設備類型、工藝要求及井場條件確定設備安放位置;

b)通往井場的道路,滿足生產車輛、搶險救援的安全通行;

c)井場應設置危險區域圖、逃生路線圖、緊急集合點,以及兩個及以上逃生出口,井場安全逃

生通道應暢通并有明顯標志。

6.2.3.1.2設備拆卸搬遷安裝符合下列要求:

a)應有現場安全監督或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b)上崗人員應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高處作業應系安全帶;

c)超長、超高、超寬設備的運輸應按規定辦理準運手續,按規定捆綁,并設置相關警示標志;

d)吊裝作業應做到有專人指揮,并按規定檢查吊索、吊具;

e)設備安裝完后,整機試運轉符合要求。

6.2.3.1.3開鉆前應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開鉆。

6.2.3.2鉆進、起下鉆及甩鉆具

6.2.3.2.1應按地質設計、工程設計進行施工作業。

6.2.3.2.2鉆進過程中根據井下實際及時調整鉆井液性能,確保安全鉆進。

6.2.3.2.3使用油基泥漿應滿足防火防爆要求。

6.2.3.2.4鉆開第一套油氣層前應進行鉆開油氣層驗收,合格后方可鉆開油氣層。

6.2.3.2.5鉆開含硫化氫油氣層前,對井場的硫化氫防護措施、應急處置方案及演練等進行檢查,未

達到要求不應鉆開含硫化氫油氣層。

6.2.3.2.6油氣層鉆進過程中應利用短程起下鉆加強油氣侵檢查,油氣上竄速度滿足安全作業需要。

6.2.3.2.7含硫化氫井取心作業,巖心筒到達地面前至少10個立柱至出心作業完,應開啟防爆通風

設備,并監測硫化氫濃度,當達到30mg/m3(20ppm)時應立即戴好正壓式空氣呼吸器。

6.2.3.2.8起下鉆作業前應檢查鉆井大繩、絞車、天車防碰裝置、剎車系統等關鍵設備設施和安全設

施。根據鉆機類型、鉆井方式、設備設施、起下鉆工序以及天氣和季節因素,制定并落實防單吊環、

頂天車、游動系統掛碰二層臺、溜鉆、頓鉆、憋泵、井噴、人身傷害等重點安全風險防控技術措施。

起鉆過程應及時灌滿鉆井液,避免井內液柱壓力過低誘發井噴;起下鉆應控制速度,減少井內壓力波

動。

6.2.3.2.9甩鉆具作業前應檢查鉆井大繩、絞車、天車防碰裝置、剎車系統、井口工器具等關鍵設備

設施和安全設施。根據鉆機類型、設備設施、甩鉆具工序以及天氣和季節因素,制定并落實物體打

擊、機械傷害、高處墜落、滑跌扭傷、砸傷和擠傷等重點安全風險防控技術措施。

6.2.3.2.10應設專人觀察和記錄循環罐液面變化及起下鉆灌入或返出鉆井液情況,及時發現溢流顯

示。

6.2.3.2.11處理井漏、井壁坍塌、卡鉆等復雜情況時,應落實防止井噴和人員傷害的安全技術措施。

6.2.3.3中途測試

6.2.3.3.1施工前應結合現場作業人員能力、裝備能力、測試工具、測試工藝及作業方式等開展風險

識別,制定具體的風險消減措施,并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6.2.3.3.2遇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應進行中途測試:

a)井噴、井漏和井涌未處理平穩;

b)井口、測試管柱和套管的強度不能滿足測試工藝要求;

c)井眼和井身質量不能滿足測試要求。

6.2.3.3.3測試管柱應具備循環壓井功能;測試前應確保井筒液柱壓力平衡。

6.2.3.3.4中途測試前應進行短程起下鉆檢查油氣侵和溢流,觀察一個作業期時間。

6.2.3.3.5放噴管線和點火設施應固定,排出可燃氣體應立即點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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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3.6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應立即終止測試:

a)發現封隔器失效;

b)環空壓力升高,節流管匯泄壓仍不能消除環空壓力上升;

c)地層出砂嚴重。

6.2.3.4下套管及固井

6.2.3.4.1下套管及固井作業前,落實井控措施。

6.2.3.4.2套管管架放置平整牢固,套管上層墊杠和下層墊杠對齊,并捆綁牢固。

6.2.3.4.3根據下套管及固井作業所需的設備設施、工器具、套管規格、下套管及固井作業方式等開

展風險評估,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明確作業操作規程及安全管控要求。

6.2.3.4.4固井施工區域應設置明顯的安全標志或警示線,區域內不得從事其它作業,非施工人員不

得進入高壓區,開泵頂水泥漿時所有人員不應靠近井口、泵房、高壓管匯和泄壓區。

6.2.3.4.5高壓管匯連接后應使用安全防脫索具,管匯連接不應長距離架空或彼此交叉,碰壓用泄壓

閥,應加防護罩并系保險繩。

6.2.3.4.6高壓作業時,嚴禁不停泵關閉高壓閘門;不應在帶壓工況下擰動、錘擊高壓管匯連接部位。

6.2.3.4.7水泥漿的候凝時間應達到固井設計要求。

6.3錄井工程

6.3.1一般要求

6.3.1.1錄井儀器房、地質值班房擺放位置應根據鉆井井場現狀,選擇合理位置,滿足錄井工藝要求

和安全要求。

6.3.1.2高風險井應配備正壓式防爆綜合錄井儀,錄井儀器房配備煙霧、可燃氣體、硫化氫等傳感

器,具備異常時聲光報警、輸出電源自動關斷等功能。其它井應配備氣測錄井儀,錄井儀器房應配備

煙霧、可燃氣體、硫化氫等傳感器,具備異常時聲光報警等功能。

6.3.1.3應與鉆井隊建立有效的應急聯動機制,信息互通共享,應急演練、救援等工作接受鉆井隊統

一協調、統一指揮。

6.3.2設計

6.3.2.1錄井施工設計(方案)應依據地質設計編制,內容應包括錄井設備、錄井隊伍、施工風險及

安全措施等,并進行技術交底。

6.3.2.2應依據區域或鄰井地質資料繪制施工井地質預告圖,提出防噴、防卡、防漏等地質預告,并

向鉆井隊等單位進行地質交底。

6.3.3施工作業

6.3.3.1錄井儀器房、地質值班房吊裝前應開展安全風險識別、分析與評價,制定并落實起重吊裝作

業風險防控措施。

6.3.3.2安裝、拆卸調試傳感器,架設和拆除線路,設備儀器安裝調試前應開展安全風險識別、分析

與評價,并制定高處墜落、機械傷害、觸電、物體打擊、滑跌扭傷等重點安全風險防控措施,與鉆井隊

溝通、聯動。

6.3.3.3巖屑錄井、巖心錄井、熒光錄井、管具丈量、丈量方入、收集泵壓和沖數等工作前應開展安

全風險識別、分析與評價,并制定滑跌扭傷、物體打擊、機械傷害、觸電、化學品灼燙等重點安全風險

防控措施,并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6.3.3.4鉆開油氣層、含硫化氫地層前,應加強地層對比,及時向鉆井隊提出鉆遇油氣層、硫化氫等

地質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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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5持續監測氣測、鉆井液、鉆井工程參數,發現油氣、硫化氫顯示以及鉆井液、工程參數異常

變化時等應立即報告當班司鉆。

6.4測井工程

6.4.1一般要求

6.4.1.1測井、測試、射孔等測井工程應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井口防噴裝置。

6.4.1.2射孔起爆裝置應有安全防護技術措施。

6.4.1.3天滑輪、地滑輪應配備防跳槽、防脫落裝置。

6.4.1.4下井儀器、射孔器材、電纜應符合相應的耐溫、耐壓、耐硫化氫及其它特殊施工環境的要求。

6.4.1.5雷電、6級及以上大風、暴雨、大霧等惡劣天氣,應暫停施工作業,若正在裸眼井測井作業,

應將儀器起入套管內。

6.4.2設計

6.4.2.1高風險井應編制測井施工設計(方案)。施工設計(方案)應依據鉆井地質設計編制,內容

應包括設備、隊伍、施工風險及安全措施等,并進行技術交底。

6.4.2.2鉆具輸送測井應針對儀器種類、儀器連接方式、鉆具輸送速度以及鉆具輸送過程制定落實風

險管控措施。

6.4.2.3射孔施工設計(方案)內容應明確射孔彈種類、點火方式、安全槍的使用等數據。

6.4.2.4高風險井射孔、測試方式應選擇管柱輸送方式。

6.4.3施工作業

6.4.3.1放射性同位素操作應使用專用工具,井口裝卸放射源應有效封蓋井口。

6.4.3.2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完畢后應及時歸還入庫,交接時應使用輻射儀進行輻射數據監測,確認放

射源已回收。

6.4.3.3應配備并攜帶電纜剪切鉗,施工現場絞車、拖撬應可靠固定。

6.4.3.4電纜運行中,人員不應靠近滑輪、深度系統、電纜滾筒等轉動部位,不應跨越電纜,絞車后

禁止站人。

6.4.3.5帶壓作業或使用電纜防噴器施工時,打開井口閥門前應檢查井口防噴裝置的連接及密封狀況;

可使用遠程操作控制裝置開關閥門,手動操作時應側身平穩操作。

6.4.3.6油管傳輸射孔器總成與起爆裝置之間應有安全隔離裝置或空的槍段,組裝、拆卸過程中裝彈

部分離鉆臺保持安全距離。

6.4.3.7未引爆的射孔器應由專業人員在井口卸下起爆裝置,轉移至安全地點后再進行處理,下井的

起爆裝置不應再次使用。

6.4.3.8射孔施工完畢,應清點、歸還剩余爆炸物品。

6.4.3.9蒸汽熱采井測試施工時應穿戴隔熱防護用品。

6.4.3.10井口測試閥門關閉后,放空壓力表歸零,泄壓后方可卸堵頭。

6.4.3.11處理解卡作業時,除指揮人員和操作人員外,其他人員不應進入工作區域。

6.4.3.12井口異常或發生井噴時,測井、射孔施工單位應服從鉆井、井下作業施工單位應急處置措

施。裸眼測井時立即收起在測儀器的支撐臂。

6.5井下作業

6.5.1一般要求

6.5.1.1應控制生產作業活動中的風險,落實以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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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明確崗位職責,執行作業指導書或操作規程;

b)根據作業場所的實際情況,設置明顯的安全標志;

c)開展行為安全管理,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等行為進行檢查、分析,并采取控

制措施。

6.5.1.2設備設施的擺放、安裝、使用和維護,應與作業條件和環境相適應。

6.5.1.3雷電、6級及以上大風、暴雨、霧、雪、沙暴等能見度小于30m時,不應進行井架起放、設

備吊裝、拆卸及高處作業。

6.5.1.4頁巖氣等大型壓裂施工現場應劃分工作界面、區域,明確安全責任及準入管理。

6.5.2設計

6.5.2.1地質設計應根據風險評估結果編制安全提示。風險評估包括本井的地質、鉆完井資料、歷次

井下作業情況、前期生產動態情況、鄰井情況、井場現狀等;安全提示包括鄰井或本區域的硫化氫、二

氧化碳含量和異常高(低)壓情況等。

6.5.2.2工程設計應根據地質設計的安全提示和作業內容的風險識別,明確以下方面。

a)井控設計,符合5.1.1的要求。

b)修井機的載荷。

c)試油試氣井地面測試流程系統的安全管控要求。

d)壓裂、酸化施工井的安全管控要求。

e)含硫化氫、二氧化碳井的安全管控要求。

6.5.2.3施工方案應根據地質設計的安全提示和工程設計的安全管控要求,結合現場作業人員能力、

裝備能力、工藝技術、作業工序,明確相應的防護措施。

a)環境因素引發的風險防控措施。

b)設備設施及其周圍建(構)筑物之間的安全距離。

c)設備設施搬遷安裝的人身傷害防護措施。

d)作業過程人身傷害防護措施。

6.5.2.4壓裂、酸化作業應制定專項施工方案,明確高壓防護、酸性物質防護和消防措施。壓裂管匯

元件應經檢測合格。頁巖氣等工廠化大型壓裂連續施工周期較長的,可每平臺施工作業完成后進行檢測。

6.5.3施工作業

6.5.3.1作業準備

6.5.3.1.1井場布置應符合6.2.3.1.1的要求。

6.5.3.1.2設備設施搬遷安裝應符合6.2.3.1.2的要求。

6.5.3.1.3驗收合格后方可開工。

6.5.3.2作業施工

6.5.3.2.1應按地質設計、工程設計、施工方案和操作規程的要求進行施工。

6.5.3.2.2施工前應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6.5.3.2.3安裝、更換采油樹、防噴器前,應落實井控措施,并檢查絞車、剎車系統,避免井噴發生

以及物體打擊、機械傷害、高處墜落、滑跌扭傷造成的人身傷害。

6.5.3.2.4起下油管前應檢查大繩、絞車、天車防碰裝置、剎車系統、動力鉗保護裝置等安全設施,

避免單吊環、頂天車、溜鉆、頓鉆和人身傷害。起下油管時,應監測井筒液面,控制起下速度,減少井

內壓力波動,避免井內液柱壓力過低誘發井噴。

6.5.3.2.5修井作業打撈解卡時,應檢查動力設備、提升系統、剎車系統、天車防碰裝置,確保井架

載荷安全,避免設備倒塌、機械傷害、物體打擊造成的人身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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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2.6含硫化氫井試油(氣)作業時,應檢查井場的硫化氫防護措施、地面流程和應急處置方案,

并監測硫化氫濃度,當達到30mg/m3(20ppm)時應立即戴好正壓式空氣呼吸器。

6.5.3.2.7連續油管施工作業應檢查吊車載荷、人員(司機)值守,避免管匯刺漏、起重傷害、設備

倒塌造成人身傷害。

6.5.3.2.8酸化、壓裂作業前應檢查高壓管匯、設備防護、酸性物質防護、消防措施;泵車帶負荷運

行期間,高壓區周圍10m內應設置安全擋板;壓裂后應對排液出口進行有毒有害氣體監測,根據檢測結

果采取防人身傷害措施。

6.6地面工程建設

6.6.1一般要求

6.6.1.1地面工程建設項目應按照先勘察、再設計、后施工的原則組織實施。

6.6.1.2地面工程建設項目的工程設計、施工、監理、評價、檢測、檢驗等,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

位承擔。

6.6.1.3地面工程建設項目開工報告中應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要求。

6.6.1.4試運投產前應編制專項方案,進行投產前檢查,并對安全生產設施、設備、防護裝置、消防

設施、儀表、附件等進行確認。

6.6.2設計

6.6.2.1全面分析項目存在的各種危害因素,優先選擇先進的工藝、技術、設備和材料,應進行本質

安全設計。

6.6.2.2工程施工前應進行設計技術交底,說明工程設計意圖,解釋工程設計文件。

6.6.3施工作業

6.6.3.1工程開工前,應根據工程特點、施工方法、資源配置和作業環境,編制施工技術方案和安全

技術措施,并按規定進行審批。

6.6.3.2開展風險評價或風險評估,并隨工程進展和內外部環境變化不斷更新,實行風險動態控制;

作業前,對作業人員應進行危害告知和安全技術交底。

6.6.3.3應進行現場風險告知,內容包括地形地貌、臨近的生產設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溫高

壓以及地下設施情況。

6.6.3.4施工現場應執行開工要求,現場施工作業區域、主要道路、倉儲、臨時設施等的施工平面布

置滿足安全技術方案。

6.6.3.5進場設備、機具按規定報驗合格;施工器材應采取防垮塌、防雨、防水、防曬等措施。

6.6.3.6施工現場的安全設施應齊全有效,不應擅自拆除和移動。確需移動時,應辦理相關手續,且

應采取相應的臨時安全措施,完工后應立即復原并應重新報驗合格。

6.6.3.7施工現場可能導致人身傷害的危險部位或場所,應設置安全標志;臨近運行裝置、罐區、易

燃易爆物品或危險化學品存放區、道路、深基坑等施工時,應進行圍擋隔離,并實時進行監控。

6.6.3.8施工過程嚴格按照施工方案進行施工,并嚴格遵守相關操作規程,涉及特殊作業的應符合5.6

的規定。

6.6.3.9定期巡視施工現場,查找安全隱患,糾正違章。

6.7采油工程

6.7.1一般要求

6.7.1.1井場、計量站應有邊界并設置安全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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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2油管、抽油桿、抽油泵、井口裝置等應根據產層壓力、溫度、流體性質選擇。

6.7.1.3地面提升設備應滿足負載和工作環境要求。

6.7.1.4實際地層壓力大于或等于70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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