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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物權的變動第一節物權變動的概念與原因第二節物權變動的規范模式與物權行為

理論第三節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第一節物權變動的概念與原因一、物權變動的概念物權的變動,就是指物權發生、移轉、變更和消滅。物權的變動,就物權自身而言,是物權的運動狀態;就物權主體而言,則為物權的得喪變更;就法律關系而言,是指人與人之間對于物之支配和歸屬關系的變化。二、物權變動的形態(一)物權的發生物權的發生或產生,是指物權與特定主體相結合,即某一主體取得對某物的物權。物權的發生通常又被稱為物權的設立,我國《物權法》中使用的即是“設立”之稱謂。(二)物權的移轉物權的轉移通常又稱物權的轉讓,是指已經存在的物權在民事主體之間的流轉,即一物上的物權從一個權利人手中轉移至另一個權利人手中。(三)物權的變更廣義的物權的變更包括物權的主體、客體與內容等要素中的一項或數項的變更;通常所稱的物權變更僅就狹義而言,是指物權客體與內容的變更,而不包括物權主體的變更。物權客體的變更又稱物權的量的變更,是指物權標的物在量上有所增減。物權內容的變更稱為質的變更,是指物權發生內容上的擴張或縮減、期限上延長或縮短等變化。(四)物權的消滅物權的消滅,就物權人方面觀察,為物權的終止或喪失,即物權與其主體分離。物權的消滅分為絕對消滅與相對消滅。前者是指權利人的物權消滅,且他人也不能取得該物的物權(如因標的物滅失);后者是指物權雖與原主體分離,但又與另一新主體相結合。三、物權變動的原因物權變動的原因,是指引起物權變動的法律事實。物權變動的原因多種多樣,從性質上可以分為三類:(一)民事法律行為引起物權變動的法律行為包括單方法律行為與雙方法律行為。(二)事實行為與事件事實行為,如商品的生產與制造、遺失物的拾得與埋藏物的發現、先占、添附、混同等;事件,如法定期間的屆滿、物權人的死亡及繼承的發生等。(三)行政行為或法院判決公法上的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也可以引起物權的變動。例如,因公用征收或沒收、法院的判決等而致物權發生變動。返回第二節物權變動的規范模式與物權行為理論一、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之規范模式在引起物權變動的法律事實中,最重要的是法律行為。在物權基于法律行為發生變動上,主要有三種不同的學說主張和立法例。(一)債權意思主義(二)物權形式主義(三)債權形式主義(四)簡要的評析和我國立法的選擇我國立法上采行的是債權意思主義與登記或交付相結合的模式,既不要求物權變動須有物權合意,也未承認物權變動的無因構成。二、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之規范模式非因法律行為而發生的物權變動,不經登記或交付即可直接生效,故此類物權變動又稱為不必公示的物權變動。非因法律行為而發生的物權變動,雖不經公示即可生效,但畢竟上述物權變動不一定為社會一般人所明知,為維護交易的安全,法律通常對物權取得人的處分權作一定的限制,將完成公示作為處分其權利的前提要件。三、物權行為理論(一)物權行為理論的產生及其基本內容物權行為的觀念起源于中世紀的德國“普通法法學”。

19世紀初德國法學大儒薩維尼在大學講學中進一步闡釋了這一思想:以履行買賣合同或其他以所有權轉移的合同為目的的交付,并不僅僅是一個純粹的事實的履行行為,而是一個特別的以所有權移轉為目的的“物權契約”。(二)物權行為理論的價值與功能及其對立法的影響物權行為理論的基本價值可以概括為:①根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發生物權變動時,確定當事人的物權意思在物權變動中的獨立作用;②物權獨立意思必須通過一定的形式加以確認,因此在法律上建立了物權公示原則;③根據一定形式確認的物權意思確定對物的支配權利和支配秩序。

物權行為理論的基本功能及其對民法發展的貢獻主要表現在:①物權獨立意思表示的發現,進一步發展了法律行為理論,使其臻于完善;②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的區分原則,揭示了債權意思表示不能當然發生物權變動后果這一基本法理,為物權法規定物權變動制度奠定了理論基礎;③物權行為理論的形式主義原則,既揭示了物權獨立意思表示的表現方式,又最終科學地支持了物權公示原則;④根據物權行為理論建立了物權公示原則,借助不動產登記和動產占有、交付的公示作用,完成了對善意第三人保護、維護交易安全的使命;⑤對債權讓與行為、票據行為等處分行為制度的完善及其與負擔行為的區分等,也具有重要的作用。(三)物權行為理論討論中的主要爭點無論是在德國民法理論中,還是在其他國家以及我國的民法理論中,關于物權行為理論的爭論甚多,可以將其概括為以下幾個重要方面。1.關于物權行為的概念與構成要件。大致說來,主要有以下幾種定義方式:(1)目的說。(2)內容說。(3)要件說。(4)效果說。(5)目的與要件結合說。2.物權行為的具體表現與認定。在物權行為理論的討論中,對于單方物權行為,如拋棄所有權、遺贈等,學者間似無不同意見,但對于雙方物權行為及其具體表現,則存在著爭議。3.關于物權行為是客觀存在還是抽象存在問題。4.關于物權行為的無因性問題。對于物權行為無因性的爭論,焦點主要集中在承認獨立性是否意味著必然承認無因性,無因性是否違反交易活動中的公平正義問題上。(1)什么是物權行為的無因性。(2)對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的兩種評價。(3)關于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的相對化問題。5.我國學界對物權行為理論的肯定說、否定說與折衷說。返回第三節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一、不動產的登記(一)不動產登記的意義不動產登記是指登記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并經審查,對不動產物權的設定、變更、轉移、消滅等事項登錄記載于特定簿冊的事實。

(二)登記機構及其職責

《物權法》第10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規定前,地方性法規可以依照該法有關規定作出規定。(三)不動產登記簿與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簿,是登記主管機關專門登載記錄物權變動事項的特定簿冊,該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是確定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在依法辦理完登記手續后由登記機關制作并頒發給權利人作為其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四)不動產登記的分類1.初始登記與變更登記。初始登記又稱原始登記,是指對原無權屬證書的不動產首次辦理不動產登記。變更登記是指登記的權利人轉讓其不動產權利或在不動產之上為他人設定他物權而辦理的登記。2.正式登記與預告登記。一般所講的不動產登記,就是指對現實的不動產物權所進行的正式登記。預告登記又稱為預先登記、暫先登記、預登記、假登記,是指為保全一項以將來發生不動產物權變動為目的的債權請求權而作的提前登記。3.更正登記、異議登記與涂銷登記。更正登記是指當事人認為登記有錯誤時申請更正或登記機關發現有登記錯誤時依職權所進行的登記更正。異議登記是指對現實登記的權利的正確性提出異議而進行的登記。異議登記主要是作為一種臨時性保護措施,目的在于阻止登記權利人對不動產的現時處分或者能夠進行事后追索。涂銷登記是指對錯誤的、不真實的和已經消滅的不動產物權予以消除而作的登記。二、動產的交付(一)動產交付的意義(二)交付的一般形態——現實交付1.現實交付又稱直接交付,是指一方將物的直接占有移轉給另一方的行為?,F實交付中,必要的單證(如發票、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保險單等)應附隨交付,但單證交付與否不影響物權變動的生效。2.現實交付也可采用委托交付與擬制交付:委托交付是指讓與人根據約定將動產交付給承運人或郵局的交付方式。在這種交付方式中,辦理完畢托運、交郵等手續,即為交付。擬制交付是指讓與人將代表標的物權利的有效憑證(如倉單、提單、存款單、票據等)交付給受讓人,交付即告完成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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