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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章遺產的法定移轉第一節遺產移轉的正當性第二節法定繼承第三節非繼承法定移轉第一節遺產移轉的正當性一、遺產移轉依據學說(一)意思說(二)家庭共同體財產說(三)死后扶養說(四)無主財產的特別規定說二、繼承權(一)繼承權概念1.繼承權的含義。2.繼承權的理論依據。(二)繼承權概念檢討1.繼承權概念邏輯。2.“繼承期待權”。3.“繼承既得權”。三、遺產移轉依據再檢討返回第二節法定繼承一、法定繼承的含義法定繼承又稱無遺囑繼承,是指在無遺囑或無有效遺囑的情況下,由特定繼承人依法定繼承順序與份額等繼承遺產之方式。需注意者,此等繼承雖稱“法定”,但效力低于遺囑。二、繼承開始(一)開始時間1.始于被繼承人死亡。2.自然死亡與宣告死亡。3.多人遇難之死亡時間推定。(二)開始地點開始地點可用以確定繼承糾紛的管轄法院,一般是被繼承人的住所地。(三)繼承開始的障礙1.繼承人放棄繼承。(1)須以明示方式作出。(2)放棄繼承之時間。(3)放棄表示的對象。(4)行為形式。2.被繼承人已以遺囑處置遺產。依《繼承法》第27條規定,雖有遺囑,但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依然適用法定繼承:①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②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③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④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⑤遺囑未處分的遺產。3.繼承人喪失繼承資格。依《繼承法》第7條之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資格:①故意殺害被繼承人;②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③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④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四)繼承開始的法律效力1.遺產概括移轉。2.遺產占有人的保管義務。3.關系人的通知義務。三、繼承人及其順位(一)概說確定繼承人及其順位時,大體有兩個標準:親系與親等。許多國家采取直系血親卑親屬優于尊親屬的立場,理由主要是遺產具有延續家庭財產、撫養卑親屬的功能。配偶由于不是親屬,故許多國家不將其列序,而允許他們參加任何一序列的繼承,具有優越地位。

我國未嚴格區分親系、親等,而采取更具有政策判斷性質的多重標準:①婚姻關系;②血緣關系的親疏遠近;③共同生活的密切程度與撫養狀況;④地位對等。我國只規定了兩個順位的繼承人,與其他立法例相比,繼承人范圍極為狹窄,其結果之一是,增加了國家取得遺產的機會。(二)第一順位繼承人1.配偶。2.子女。3.父母。4.特別規定。《繼承法》第12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所謂“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依《繼承法意見》第30條之規定,是指“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三)第二順位繼承人1.兄弟姐妹。2.(外)祖父母。(四)順位的效力1.在先順位優于在后順位。2.同一順位應繼份額均等。四、遺產的處理(一)共有人的取回權他人共有部分之財產,非屬遺產,因此,在對遺產進行分割之前,必須允許共有人取回其共有部分的財產。(二)清償債務1.限定繼承原則。2.清償時間。3.比較法。(三)遺產分配1.均等原則。2.例外條款。①“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②“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所謂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繼承法意見》第30條的界定是:“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③“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3.效用原則。分配遺產時,應考慮遺產的效用。五、代位繼承(一)概念代位繼承,亦稱代襲繼承或承祖繼承,是能夠依法定繼承獲得遺產的被繼承人的子女,于繼承開始前死亡,其應繼份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為承繼的制度。其中,被繼承人的子女,又稱本位繼承人。

(二)性質1.代位權說。2.固有權說。(三)要件依我國《繼承法》與《繼承法意見》,代位繼承須具備如下要件:1.本位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2.本位繼承人未喪失繼承地位。3.本位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子女。4.代位繼承人是本位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5.只能于法定繼承情形存在。(四)效力代位繼承人取得本位繼承人的繼承地位與應繼份額。《繼承法》第11條規定,“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六、轉繼承(一)概念轉繼承亦稱再繼承,是指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死亡,其應繼份額轉由其繼承人繼承的制度。它在繼承與遺贈場合均存在,其中,前者為《繼承法意見》第52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二)性質轉繼承實際上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對其遺產的再次繼承。(三)代位繼承與轉繼承的區別依《繼承法》及《繼承法意見》之規定,代位繼承與轉繼承有如下區別:1.發生依據。2.發生場合。3.適用領域。4.繼承人。5.法律效力。七、繼承回復請求權(一)概念所謂繼承回復請求權,通常意指繼承權被侵害,被侵害人得主張予以回復之救濟權,其內容包括確認繼承人地位、返還應繼承遺產等。我國尚未系統規定繼承回復請求制度,此處就該制度的一般問題略作介紹。(二)權利行使1.請求權人。請求權人包括:真正繼承人、繼承人之法定代理人、繼承人之繼承人、應繼份之受讓人以及遺產管理人或執行人。2.請求權相對人。請求權相對人主要有:①僭稱繼承人,即不具有繼承人地位卻自稱為繼承人,而占有遺產之人;②表見繼承人,即放棄、喪失繼承地位之人;③僭稱繼承人與表見繼承人之繼承人;④僭稱繼承人與表見繼承人之遺產受讓人;⑤侵占了其中某繼承人的應繼份額的其他繼承人。3.行使事由。應繼份額被他人無權占有。4.消滅時效。關于繼承回復請求權的時效期間,可適用《繼承法》第8條之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返回第三節非繼承法定移轉一、概說遺產的法定移轉除法定繼承外,尚有其他移轉方式,此“其他移轉方式”,我國《繼承法》以及《繼承法意見》主要規定了基于扶養贍養關系的法定移轉與無人承繼遺產的法定移轉兩種。根據這兩種方式而取得遺產者,皆非繼承人,因此,遺產移轉不存在《繼承法》上的依據,而在于特別的法律政策判斷。二、基于扶養贍養關系的法定移轉(一)法律政策(二)類型

《繼承法》就基于扶養關系的遺產法定移轉規定了兩類情形。1.基于扶養關系的法定移轉。2.基于贍養關系的法定移轉。三、無人承繼的法定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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